垄断人才范文

2024-07-24

垄断人才范文(精选6篇)

垄断人才 第1篇

垄断企业“天价”索赔垄断人才

椿桦

作为员工,如果你想受到老板的“高度重视”,我建议你去石油企业或航空公司找份工作。在那里,你很有可能被标出接近于天文数字的“身价”,甚至你身体欠佳,他们也舍不得让你走。近日发生的两起新闻事件可以证明。

事件一:中石油属下的北京石油机械厂助理工程师唐德连称身体虚弱,提出辞职,但厂方极力挽留。挽留的方式包括:不解除用工关系,不发还人事档案,若执意要走,则须赔款5635.98万元;事件二:某市4名飞行员认为法定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向所在航空公司请辞,公司则以赔钱2480万元的高门槛来“挽留”他们。

两起事件都经历了劳动仲裁与法院庭审,最新的结果是:中石油的唐德连终审被判继续为石油企业作贡献;航空公司的4名飞行员则准备继续走法律途径,以求降低自己的“身价”。原以为垄断企业只是垄断商品市场,现在看来,垄断人才市场的倾向也很明显了。不过这两种垄断其实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如下。

——钱袋饱满,但人才贫乏。众所周知,垄断行业基本无需靠竞争吃饭,没有竞争压力的环境最易培养懒汉。即便是个人才,经过熏陶是不难变成庸才的。为什么世界级的管理大师形象与中国“500强”们很难扯上关系,就是这个道理。以唐德连的遭遇为例,为何他离劳动合同到期不足17个月却要赔5600多万元?因为他的离职导致厂方出售的机械配套服务跟不上,买家不愿支付合同款,所以企业要他对此负责。那么多的企业高管与工程师干吗去了?非要让一个助理工程师担此重责?企业人才之贫乏由此可见一斑。

——垄断人才的本质也是垄断市场。市场竞争靠人才,否则企业竞争力无从谈起。以飞行员辞职难为例,纵观我国飞行员辞职史,不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留下巨额赔偿金,飞行员不大可能拍屁股走人。大家不要以为“爱才”的航空大佬仅仅是在挽留飞行员,巨额索赔实乃针对近年来蹒跚起步的民营航空:想在我这挖人,得出得起钱。

垄断企业强留人才,估计还有维护尊严的意思:这不是私企,进来难,出去也不能太容易,否则我们的脸面往哪搁?

就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对这些国企辞职员工的裁决在《劳动合同法》刚颁行的当口,不知让我们该如何理解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精义。

垄断人才 第2篇

案例分析

垄断和油源供应

有专家指出,目前成品油流通环节中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销售渠道管理和成品油定价机制两方面,有集团通过垄断油源供应和政府给予的加油站特许经营权把持了国内成品油市场,达到了操控油价、获取暴利的目的。

“油价又涨啦,钱包又瘪下去一块。真搞不懂老美一天闹个啥?油价涨了,对他也没好处,还带着坑了咱。现在挣点儿钱容易吗?”面对3月31日再次被调高的汽油价格,的士司机老宋无奈地摇摇头。

然而一位研究宏观经济的不具名专家指出,由于中国成品油流通体制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在国内被人为放大了,这给中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若不及早解决这些问题,“它们将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瓶颈。”

这位专家指出,目前成品油流通环节中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销售渠道管理和成品油定价机制两方面,有集团通过垄断油源供应和政府给予的加油站特许经营权把持了国内成品油市场,达到了操控油价、获取暴利的目的。

两大巨头把持下的市场

据了解,目前中国成品油零售市场中,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巨头以旗下的5万余座加油站占据了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余市场被数量众多的社会加油站和数量不多的外资公司加油站(以下称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所掌握。市场看起来实现了比较充分竞争,但是这一表象掩盖的却是中石化、中石油对市场的垄断。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邓郁松先生介绍,国家出于对能源开发的保护,基本上将国内所有的石油开采和炼制能力都纳入到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旗下。

两大集团垄断了国内全部的炼油能力后,形成了对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完全控制(即油源垄断)。虽然每年尚有数量不多的成品油进口配额,但进口的成品油却是以燃料油为主,汽油每年的进口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虽然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也占据了一定的零售市场份额,但他们的成品油供应却完全依赖于两大集团。由于在零售市场,两大集团和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是竞争关系,所以两大集团就可能利用其在批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进行排斥,以达到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该年报显示,中国石化2003年国内成品油总销量达7592万吨,较2002年的7009万吨提高了8.3%。其中,零售量3885万吨,较上年的3473万吨提高

1..9%;批发数量却从上年的2273万吨下降到2174万吨,同比下降了4.4%。

众所周知,零售比批发毛利率高很多。

一位熟知内幕的业内人士介绍,在中石化、中石油内部存在一个“省级结算价”,即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内的炼油厂与省级石油公司间的成品油结算价格。这个价格适用于获得了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

由于国内几乎所有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都是由两大集团公司下属的石油公司进行批发,因此两大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价格转移的方法,大幅度提高成品油的批发价,从而大幅度缩小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使他们无利可图甚至亏损。而中石化、中石油旗下的石油公司却可以通过内部的利润调剂实现生存与发展(即“内部紧密化、外部市场化”)。

据了解,在今年2月一次中石化的会议上,其集团总经理陈同海分析中石化去年收购加油站成本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之间的差价小,让社会加油站业主自感无法生存。

利用油品供销合同中对供货数量的限制,就是两大集团又一招。

据一家非石油石化系统石油经销商的内部人士介绍,该公司自建立以来,一直是从中石化进油,承受着很高的“省级结算价”。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目前已经拥有加油站点几十座,“在消费者心目中,公司品牌美誉度甚至比‘中国石化’还高”。2003年,该公司利润总额“若是在中石化系统内省级石油公司利润中排名,位置肯定很靠前”。可他们却不敢加快公司发展的步伐,因为怕引起中石化的反感。“现在每月还能得到几万吨的成品油,如果他们不高兴了,断了我们的油源,那怎么办?”

而更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2003年“油荒”发生时,很多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处于无油可卖的境地,而中石化、中石油旗下的加油站却依然照常经营。对此,中石化广东省石油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石化公司有规定,按常量供应民办油站,也就是说,如果该加油站平时每天向中石化入货100吨,则现在也是供给100吨,超过则自寻进货门路,中石化不予解决。

“省级结算价”、油品供销合同再加上1998年中央政府为支持两大集团上市和做大做强民族工业的目的给予两大集团的加油站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继续发展的空间被控制了。

被诟病的“98定价机制”

据了解,1998年之前,由于中国原油产量足以满足国内需求,因此石油价格基本上是由石油产品销售企业自行决定的。那时,各地石油销售企业自行采购成品油、自己决定成品油的销售价格,中国成品油定价完全是市场化的。随着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和原属地方的石油销售企业上划至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中国无法继续维持过去游离于国际价格之外自行定价的模式,原国家计委于1998年推出与国际市场挂钩的定价制度。

具体来讲,就是以目标市场的成品油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典型运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再由中石油与中石化在中准价上下浮动8%的范围内,制定出旗下石油销售单位具体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为保证油价的平稳,制度规定建立价格稳定机制,在国际油价上涨或下跌不是很剧烈时,由两大集团内部自行消化波动成本。当然,什么时候调整价格,幅度多少,还要受当时国内形势发展状况而定。

然而,这个定价模式却有一处致命的“死穴”。

一位不具名专家介绍,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直接挂钩,就存在一个价格滞后期,即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必然要对照前一个时期的国际市场价格。根据目前国内的技术条件与管理水平,国家规定这个滞后期为一个月。

但在现代通信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这个滞后期就为国内成品油市场交易各方都赢得了一个掌握市场价格行情的时间。对价格管理者来说是“事后价格”的中准价,对成品油交易者来说则是个“事前价格”。既然价格已经事先确定,就必然起调节市场交易行为的作用:价格上涨,就会出现生产者惜售、流通领域囤积、消费者多购或抢购的市场行为,放大甚至有时过度地放大对成品油的市场需求,推动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呈现进一步上涨趋势;反之,价格下跌,就会相应出现生产者多售、流通领域减少购进量并积极抛售、消费者减少购买的市场行为,缩小有时甚至过度地缩小对成品油的市场需求。

“现在中国油品消费者既不能有效预见石油市场的风险,也不能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和市场手段化解危机。2003年长三角地区发生的‘油荒’,虽然主要原因是当地电力紧张,企业大量采购柴油发电,但国际油价高企和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过于透明,使市场产生强烈的价格继续上涨预期,从而引发抢购狂潮,也是重要的推动因素之一。如果能有更为合理的定价机制,也许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会那样大了。”

据了解,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呼声近些年一直都没有停息,但由于石油问题事关国家战略安全,改革需要涉及多个部门,所以对成品油流通体制和定价机制改革一直是举步维艰。

在中国较早进行油价波动研究的上海源复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涛介绍说,现在对国际油价波动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此经常会出现对未来油价波动预测的失误。

两大集团的“商业理性”

两大集团在现有的成品油定价体制中,承担着维护成品油价格稳定的“重任”,然而它们却都是海外上市公司。是毅然承担起国家赋予的“重任”,还是维持一个“商人的本色”,两大集团面临抉择。

有学者认为,中国原油开采成本较国际先进水平相差太远。前期壳牌因为每桶原油开采成本达到7.9美元,股票遭到抛售,而中国石油企业开采成本却

比这还要高许多。1998年国际原油价格跌到9美元一桶时,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也降到很低,但中国的成品油价却依然维持高位,这为国内几大石油公司分流改制上市提供了一个好的外部环境。现在国际油价高企,几大国企也应为国分担一些成本。

可是在目前成品油流通市场中,这种善良的期待能实现吗?

据了解,2003年中国共进行了两次成品油零售价调整:一次发生在上半年5月份,成品油价向下调整;另一次发生在下半年12月,油价上涨。

而这两次价格调整的背景是新加坡、纽约、鹿特丹三地油价已有较长时间的同向调整,为此两大集团承受了巨大的国际油价波动成本。

有不具名的两大集团旗下炼油厂老总坦言,“国际油价上涨意味着我们的原料成本增加,可是市场价却还维持不动,这意味着我们的利润被稀释,甚至可能出现亏损。我们也有利润考核指标啊,这怎么能有生产积极性呢?”对此,那位学者指出,“目前中国原油的对外依存度并不高,炼油厂所需原油大部分是可以由国内自己供应的,且随着生产技术进步和分流改制的推进,两大集团的吨油加工成本实际上还在下降。此时选择涨价不过是两大集团的力量使然罢了。毕竟两大集团垄断着油源,而油源对于成品油市场来讲才是最重要的。”

1.导致油价上涨的因素有哪些?油价是怎样拉高的?怎样看“98定价机制”?

2.中国石油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有什么特点?与油价上涨有什么相关?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 第3篇

1 反垄断法拉开帷幕,反行政垄断首当其冲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第一天,三起反垄断案件的诉讼立即被启动: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案、浙江余姚市名邦税务师事务所诉余姚市政府案以及市民李方平诉网通案。除后一案涉及网通是否构成歧视待遇案外,前两案涉及的均为中国反垄断法的软肋——行政性垄断。

四家防伪企业——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家质检总局推行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诉状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中信国检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防伪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

浙江余姚市名邦税务师事务所以“限制竞争”为由,将余姚市政府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请求法院确认余姚市政府同意当地另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税务代理窗口的行为违法,判令余姚市政府要求其撤离。余姚市有三家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一般纳税人企业涉税事项代理”的只有原告和阳明所两家。去年11月,市政府派出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只让当地的阳明税务师事务所独家设立业务窗口,“在源头上截取了客源,严重影响行业的公平竞争”。原告虽然也提出过申请,却被以“没有位置”为由拒绝。

以上两案的事实是否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尚待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才能判定;但案件涉及的反行政性垄断问题却是个案折射出的具有中国特色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行政垄断是相对经济垄断的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该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通过6个条款具体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内容。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之后,一直充满变数,其中最具争议的就是是否规制行政垄断。中国的社会现实让人们看到:有些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符合安全标准为名,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如消防器材、汽车安全带、防盗门、环保设备等;有些公用事业单位利用特殊地位和优势,以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为名,要求他人购买自己的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企业的产品,如电话机、煤气热水器、水表、电表等;有些行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实行价格垄断,而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别无选择。历经13年的争议,《反垄断法》能将行政垄断作为法律规制对象,足以体现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和中国法制进程的推动。

即使如此,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反行政垄断仍被舆论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原因就在于,当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于行政性垄断并无执法权,所能做的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然而,存在限制和阻碍竞争的行为,必定存在行为的受害者,甚至是严重的受害者。在中国企业普遍不愿与政府“过招”的客观环境下,市场主体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维权,实属无奈之举。

2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当许多企业和家庭在物品与劳务市场上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中央计划者的决策被千百万企业和家庭的决策所取代。企业决定雇佣谁和生产什么。家庭决定为哪些企业工作,以及用自己的收入买什么。这些企业和家庭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价格和个人利益引导着他们的决策。”市场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由于种种原因,“看不见的手”也会失灵,其中市场势力对经济的制约和妨碍是主要表现。政府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因促进效率和促进平等而产生,为促进竞争和维护秩序而运作。《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法,以反经济专制和反限制自由竞争为己任,被称为“经济宪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的:“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它们对维护经济自由和我们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就像权利法案对于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那样。”

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竞争,维护主体的平等性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基础。政府作为“经济警察”,应当为建立一个有竞争的市场而努力,并对所有排除竞争、限制竞争和妨碍竞争的行为予以监管。

但是,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政府对经济地全面渗透,政府不是维护秩序的“经济警察”而是指手画脚的“婆婆”,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政府职能转换了,但角色的惯性依然存在,其中行政性垄断是其重要的表现。早在1994年3月,沈阳市卫生防疫站介绍沈阳凌山电子仪器设备站与该市苏家屯区卫生防疫站联系,请求帮助推销该厂生产的“电热式气压锅”和沈阳消毒设备制造公司生产的“消毒柜”,两种产品的单价分别为1 850元和890元。苏家屯区卫生防疫站利用为餐饮行业换发《卫生许可证》或检查之机,限定业主购买该推荐产品,否则不准开业或者不予换发许可证。又如,1999年吉林省四平市为推销当地生产的吉烟,采取“一把手”工程,即由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推销该烟,直至不管机关干部是否抽烟,都直接从工资中扣钱买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归纳起来,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 (1)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 行业及地区封锁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行政强制垄断行为,即政府及其部门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4) 行政立法垄断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建立和维护一个有竞争并且充分竞争的市场,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职责。如果说,对限制、妨碍和排除竞争的行为视而不见是政府的失职,那么,依赖强权而亲手破坏亟待建立和完善的竞争格局就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市场经济的公害和大敌。可以说,行政垄断不根除,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

3 反行政垄断,徒法不能自行

行政垄断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现象,其产生由来已久,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

首先,从体制上看,政企分离不够彻底,是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对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由于改革开放前长期的政企不分,企业作为国家机关附属物已经形成了政府直接指挥企业的积习,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这一状况虽然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变,但毕竟没有根治,政府和企业之间若即若离。正如针对此次反垄断诉讼案例有评论所说:“电子监管网之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关系,像极了当年的全国牙防组之于卫生部的关系,当年的牙防组由于违规认证十余年,所得金额和用途成谜而广为公众诟病,最终在媒体与公众的联合压力下,牙防组轰然倒下,见证了一个挂靠于政府机构的半民半官组织非法牟利的真相。”一个完善的体制架构,应当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依存和良性互动,是以法治为基础,严格区分国家和社会的界限、公权力的强制和私权利的自治的界限。在这种架构中,国家权力的有形之手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是随心所欲的强权,而是法治环境下的有限权力。

其次,从经济上看,地区、部门的利益驱动,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地方、部门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财政收入,本地、本部门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联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时,政府就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者妨碍外地的或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也在层级化,向各个更加具体的地方和部门渗透。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尽管媒体声嘶力竭,但令不行、禁不止的局面依然存在。条块分割是计划经济的特征,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府应当给予企业更多的引导和服务,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从社会环境看,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是行政垄断得以盛行的外在因素。在社会的权利体系中,公权力、社会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仍不清晰,私权为本的法治理念尚未完全确立,公权力的强势和主导,使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希望企业都是“顺民”。由于企业维权成本过高,企业在能过得去的情形下,一般不会形成与政府的对抗。前述电子监管网案中,原告也是在面临生存的严峻形势下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虽然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已近十年,但依法行政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是宣誓性的口号,行政权力不仅没有缩减和限制,而且还有扩张之势。权力带来利益,自我削减、自我限制只是幻想,必须将之纳入法治的调整,通过制定和完善立法以及公正的执法而最终实现。

因此,行政垄断根深蒂固,原因复杂,徒法不能自行,必须采取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摘要:行政垄断由来已久, 在法治的环境下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对象。行政垄断包括行政强制交易行为、行业及地区封锁行为、行政强制垄断行为和行政立法垄断行为, 这些垄断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障碍。反行政垄断, 必须通过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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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易倩, 张磊.浅议行政垄断[J].台声新视角, 2005 (7) .

关于腾讯的人才垄断 第4篇

时下,无线互联网成为了投资的首选,国内外的投资人走马灯一般地考察着为数不多的优质团队,急急忙忙地将钱撒出去,生怕落在了别人的后面。但在笔者与一些投资者的交流中却发现,对于创业公司来讲,招人已经成为最大的问题。

同时,人们发现,腾讯正在构建人才壁垒,甚至已经在人才领域形成垄断。

对于创业团队而言,有时候,它的成功往往就依赖于一两个关键的人,创投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帮助创业团队找人才。但这一步太难了。国内的教育体制,使得符合要求的人才太少,各个企业都呼喊着人才不够,特别是那些创业团队。

最终,人才成了中国移动互联网、甚至整个IT领域的瓶颈。但与创业团队人才奇缺相对应的另一个现象却是:大公司的人才垄断愈发严重,以前多是去外企,而现在,许多人都被腾讯吸走了,这家公司正在建立起人才壁垒和人才垄断。

一个成都的大学生,毕业后,他的首选是哪儿?

以前,他也许会往深圳、北京、上海跑,那里工资高,待遇好。但现在,北京、上海、深圳的房价已经高得离谱,以至于许多年轻人想去也要掂量一下是否养得起自己。这时,他最好的选择似乎是进成都的腾讯。

腾讯的吸引力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关键的还是它的统一薪资标准,也就是说,成都的员工与上海、北京、深圳的员工待遇相同。这一点与其他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大部分企业选择内迁,只是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但腾讯例外,它要的是将当地最好的员工一网打尽,并养起来。

更绝的是,腾讯入驻成都高新区后,立即开始研究周围的企业,将各家企业的技术团队名录和核心产品一一拿来进行研究,一旦认为有价值,立即开始挖人。谁也抵挡不住自己的薪酬涨三倍的诱惑,以至于成都的高新区已经成了腾讯的天下了。

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成都,在其他地方也存在,腾讯应该在全国各地十几个大城市具有人才统治力。

人们总是注意腾讯的产品抄袭策略,并随时进行批判。却没有注意到另一个关键环节:产品速度。

一旦有好东西出现,腾讯总能迅速跟进,生吞活剥变成自己的东西推出来。如果其身后没有强大技术团队的支持,是达不到这种速度的。

事实上,纵观当下中国的各大互联网公司,虽都有一定的技术储备,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和腾讯相抗衡,而腾讯同时具备人才和产品垄断,颇有当年微软的味道。只是微软已老,腾讯还要张狂到何时?暂时无法确定。

垄断人才 第5篇

内容摘要: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自由竞争、增进社会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会直接影响企业行为决策和企业边界调整。不同的经济学分析范式对垄断的不同界定推动了反垄断政策的演变,垄断的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对现实的垄断行为进行了重新阐释。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法律执行、行政垄断三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边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关键词:垄断交易费用反垄断法企业边界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反垄断法被视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自由的宪法”,自1890年作为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美国的《谢尔曼法案》诞生以来,世界各国都相继出台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并将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自由竞争、增进社会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尽管各国反垄断政策不尽相同,但是内容框架却具有高度一致性: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集中或并购的监控构成各国反垄断政策的基石。反垄断法的这些法律内容是对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判定,直接影响企业行为决策和企业边界调整。不同的经济学分析范式对垄断的不同界定推动了反垄断政策的演变,20世纪70年代以后,交易费用范式对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深入影响。经过长达13年的修改讨论,于2008年8月正式生效的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已然对中国企业的边界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垄断的交易费用分析

垄断是“竞争的缺乏”(Fisher,1923),传统经济理论对垄断的分析总是与竞争相联系的,由于将企业仅仅视为由技术水平决定的生产函数(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技术装置),传统经济理论认定凡是与技术无关的企业行为都是“不正当行为”(反竞争行为),以完全竞争和“帕累托最优”为参照系,垄断是市场失灵的表现。由于没有考察交易费用维度,“经济学家发现他们不理解的企业行为便寻求从垄断角度解释,由于我们对该领域的很多现象都无知,结果频繁将这些现象诉诸于垄断”(Coase,1972)。“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科斯,转引自William Landes,1981)。威廉姆森也认为传统经济理论由于忽视交易费用和追求效率的目的,一遇到特殊的市场现象,就从“垄断”的角度考虑,从而将很多增进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行为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6)认为与传统微观经济分析相比交易费用分析的主要特点在于:市场和企业是用于完成相关一系列交易的可供替代选择的工具;一系列交易应该经由市场在企业之间进行还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取决于每种方式的相对效率;经由市场签署和履行复杂契约的费用,一方面随着与契约有关的人类决策制定者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客观特性不同而有所变化;尽管妨碍企业之间交易的人为因素和交易因素与企业之内的情况存在差异,但同样一种因素都是适用于两种情况。因此,对交易的对称性分析要求既要承认内部组织的交易限度,也要认识到市场失灵的交易根源。除此以外,交易费用分析的主要特点还包括:行为假设,主要是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企业是一种治理结构而不是生产函数;企业诸多经济活动不能纯粹从技术角度考察或归因于市场力量,而是交易双方节约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作为区别于传统微观经济分析的新的经济学分析范式,交易费用经济学将交易费用节约作为组织形式选择的判定标准,并运用该假说重新审视传统微观分析视野中“令人困惑的经济现象”(puzzling economic phenomena),使得垄断“一无是处”的观点得以矫正。

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视阈内,传统微观经济理论对垄断的分析本身存在逻辑谬误。众所周知,新古典范式中垄断区别于完全竞争的最大特点在于垄断厂商是价格控制者(price-controller),而完全竞争厂商是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垄断厂商可以利用价格歧视实现利润最大化。价格歧视的本质是垄断厂商通过差别定价攫取消费者剩余,然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可以发现垄断厂商实行一级价格歧视后由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构成的社会福利总和与完全竞争时完全相同,由此无法推论垄断是无效率的经济现象。面对如此自相矛盾的结论,只能放弃交易费用为零的理论假设,但是一旦引入正交易费用,经济行为的约束条件随之发生变化,新的约束条件下原本“无效率”的行为可能具有了效率含义。

将垄断定义为竞争的缺乏,则垄断程度表现为企业的市场力量,即控制价格偏离竞争价格的能力。而增加市场力量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合谋(collusion)协议和排他(exclusion)协议,前者是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或共同行动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典型形式为卡特尔;后者是通过施加交易条件、设置进入障碍等方式限制排除竞争对手以维持和加强垄断力量,典型如纵向一体化、纵向约束等。基于上述分类,反垄断的交易费用分析也主要针对合谋性行为和排他性行为。通过引入交易费用维度,交易费用经济学对合谋性协议(卡特尔限定价格行为price fixing)及排他性协议(纵向一体化、纵向约束)等被传统理论视为反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了重新阐释,发现这些行为在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优势(交易费用范式对垄断和竞争政策一直存在显著影响)。

(一)合谋性协议的交易费用分析

对卡特尔通过限定价格、产量或划分市场份额的方式获取垄断利润行为的分析几乎成为竞争经济学中“尘埃落定”的论题(Whinston,2006)。成功的卡特尔本身的形成和维持就需要耗费社会成本,而且在获得垄断利润的同时,由于价格高于竞争水平,还会导致社会福利净损失。因此,研究卡特尔的重点不再是它是否存在效率损失,而是卡特尔能否形成及能否长期存在,而对此类问题的分析则需要引入交易费用范式,因为“交易费用方法富有吸引力的特征之一是,它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对协议的研究”(威廉姆森,1996)。

卡特尔是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通过确定价格、控制产量、操纵投标、分配顾客、按产品或地区分配销售额、确定贸易惯例、设立共同销售机构等方式谋求垄断利润的联合组织,一个成功的卡特尔是一个能使卡特尔成员获得最大限度利润满足的卡特尔。交易费用经济学从“协议”角度研究卡特尔,认为卡特尔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协议的签署、监督和执行。由于签署协议需要对所有成员的成本、决策方式等诸多信息及相互作用进行了解,并明确防范和补救措施,给定有限理性的行为假设,即使卡特尔成员公开的合谋协议被认定为合法的,该协议也只能是一个不完全合同而不是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为协议各方留下了未明确划定的权利的“公共领域”,直接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卡特尔成员提供了谋求私利的可乘之机。以统一定价的卡特尔为例,由于卡特尔组织确定总产量和价格的原则是组织的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单个卡特尔成员的利润最大化。而且由于采用等边际成本的原则在内部分配产量份额,结果低成本成员将获得较多的产量份额,而高成本成员产量份额低,酿成卡特尔内部“分配不公”。此时,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卡特尔成员便具有了违背协议的动机,因此,监督协议的实施并对“欺骗者”实施有效制裁便成为卡特尔成功的关键。监督的关键是要及时发现违反集体行动的卡特尔成员,面对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及不对称信息问题,有效监督需要耗费高昂的测度成本。在卡特尔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协议的实施和监督只能采取非公开的形式进行,因而对“欺骗者”的制裁也只适用于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而不能求助于法院秩序(court ordering),否则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然而私人秩序又面临卡特尔内部所有成员形成“一致行动”的协调成本,因为尽管所有成员可能一致认为发生了某件违反事件,而且该违反者应该受到制裁,但是并非所有成员都愿意参与执行制裁。总之,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制约了成功卡特尔的形成,而且即使是业已形成的卡特尔也可能由于面临高额的监督协调成本而难以长期维持,如果卡特尔难以形成或很快瓦解,将卡特尔列为反垄断的范畴便无必要。

(二)排他性协议的交易费用分析

由于前述的交易费用理论已经对纵向一体化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因此本节主要以纵向约束(vertical restraints)为例对排他性协议进行交易费用分析。纵向约束的本质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契约安排,是介于市场治理和科层治理之间的混合治理的治理结构,其具体形式包括价格约束和非价格约束。常见的价格约束包括零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特许经营费、歧视性价格折扣等,而非价格约束则包括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购买(或叫排他性经营范围)、排他性销售、搭配销售等。

零售价格维持是纵向约束中最具争议性的论题,因为它同时具有促进竞争(pro-competitive)和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的双重效应。对于RPM的反竞争效应,传统经济理论已经从RPM容易导致零售商和制造商卡特尔化及设置进入壁垒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因而RPM的交易费用分析主要针对其促进竞争效应。将RPM视为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契约安排,是契约双方基于节约交易费用目的而做出的理性选择,这样就会发现RPM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零售商之间相互搭便车问题,还能有效降低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契约的履约成本。现实中同一制造商的商品往往由多个零售商经销,成功的产品经销不仅要求零售商确定富有吸引力的价格,还要求零售商提供商品展示、营销网络、广告宣传等营销服务。由于这种营销服务具有正外部性,即承担营销服务成本的零售商并不能完全获得相应的收益(不提供营销服务的零售商同样受益),因而会出现零售商之间相互搭便车的现象。RPM通过规定零售商销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有效遏制了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迫使追求更多利润的零售商增加对营销服务的投入,缓解搭便车问题。RPM降低履约成本的优势也与营销服务有关,因为制造商要求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不仅是有形商品本身,还有围绕有形商品的一系列无形服务。鉴于有限理性和高昂的测度成本,即使零售商的行为是可观测的,其是否提供了与制造商理念一致的服务也难以被第三方所证实(比如零售商是否微笑服务,是否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功能和使用说明),制造商便通过RPM规定零售商的最低零售价格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以终止契约这种“可信的威胁”保证契约执行。在这里,最低零售价格帮助零售商降低了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是对零售商忠诚执行协议和提供更多营销服务的激励。简言之,对于类似RPM这类具有反竞争和改进效率双重效应的排他性协议,需要综合权衡其利弊以决定其是否适用于反垄断制裁。

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边界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在国家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定位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充分借鉴吸收国外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经验,经过多方博弈和艰难的立法进程形成的。作为一部综合的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将对包括企业、个人、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制度环境的改变也必然影响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交易的治理模式的选择,改变不同治理模式的效率边界。

(一)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边界:总体评判

《反垄断法》通过政府对经济主体垄断行为的管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自由竞争,改善社会福利状况。与所有政府管制一样,垄断的公共管制不仅需要社会耗费资源来建立和维护这套管制制度,还会增加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及被管制者相关经济行为交易的交易费用。包括经济主体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谈判费用、服从成本和机会成本在内的交易费用会形成交易障碍,导致全社会交易活动总量减少。当然,由于对垄断的公共管制维护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了所有经济主体参与自由竞争的权利,从而为个人创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又具有扩大全社会交易活动总量的效应。因而,总体而言,反垄断对社会交易活动总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反垄断不仅影响社会交易活动总量,还会影响交易活动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配置。由于反垄断法普遍将纵向一体化、横向并购等科层治理模式及纵向约束、零售价格维持等混合治理模式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势必增加上述交易的交易费用,压缩企业的效率边界。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边界:具体分析

具体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边界的影响,可以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法律执行、行政垄断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虽然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中国曾经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投标法》、《电信条例》等相关的竞争法律和条例,但是在制定综合性反垄断法方面没有成熟的经验,为此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欧美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将合理原则(Rule-of-reason)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是与本身违法原则(Perse rule)对应的一种基本立法原则,是指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地视为违法,其违法性视具体情况而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体地、仔细地考察和研究相关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权衡其竞争效应和反竞争效应,以判定其是否违法。在中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第13、14、15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19条)及经营者集中(第28条)的条文规定中都体现了合理原则。合理原则避免了本身违法原则可能导致的对违反判定过于简单化、过度行政干预等的反竞争效果,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留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合理原则并不是一味反对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充分考虑该行为的正反面效应,因而使企业很多竞争效应大于反竞争效应的限制竞争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有利于企业边界扩张。但是,该结论成立的前提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裁量的“公正”和“高效”:公正要求执法机构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变为自由执法,提供管制“俘获”的机会;高效要求执法机构优化程序、降低调查取证成本。如果上述前提不成立,“政府失灵”可能导致本不是“市场失灵”的行为被界定为违法,或者增加正常交易的交易费用,阻碍企业实施合理的并购、集中和排他性交易,压缩企业效率边界。《反垄断法》总则第1条明确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就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言,中国的反垄断法与其他各国并无区别,不同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的。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界定,而且在第1条中与消费者利益并列,显然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包括消费者利益,可能如第15条列举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定义可能干扰对限制性竞争行为违法与否的判定,导致反垄断法的滥用,增加企业对反垄断法的服从成本,不利于企业之间实施有效的交易活动。

由于历史因素和中国反垄断执法职能的路径依赖,《反垄断法》在执法机构设置上采用了“双层治理”模式,即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进行垄断执法。“双层治理”模式维持了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避免了重新建立独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本耗费,而且能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及时实施。但是“三足鼎立”的执法机构设置,形成事实上的反垄断执法权分置,如国家商务部主要负责与经营者集中相关的垄断行为的执法,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执法权分置增加了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偷懒行为”,对某些垄断行为的执法会出现相互推诿,执法不力,而对另一些垄断行为又可能多头执法,执法过度。另外,低效率执法可能导致受利益驱动的当事人不积极诉讼,而是利用诉讼折磨竞争对手或从经济上拖垮竞争对手。总之,执法权分置容易形成执法机构“选择性执法”,增加执法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合法行为的交易费用增加,有碍于企业边界扩张。考虑到反垄断执法与国有企业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反垄断委员会将国资委及各行业监管部门作为组成部门。基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现实,可以推定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会对国有企业和存在主管、监管部门行业的企业边界带来实质性影响。

《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条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法的中国特色(西方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中基本没有行政垄断条款),该法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第五章,用第32至37条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往往阻碍企业有效率的经济行为,《反垄断法》对妨碍商品跨地域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行动和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予以禁止,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不言而喻,对行政垄断的限制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作为科层治理的适应性效率、增强其内部行政控制和激励强度,从而有利于拓展企业的效率边界。

参考文献:

1.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张群群,黄涛译.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Williamson,O.E.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 The welfare tradeoff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8

3.Williamson,Oliver E.The Economic Institute of Capitalism.New York:Free Press,1985

垄断人才 第6篇

【摘要】网络经济作为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新形态,它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与传统经济相比存在许多新的运行规律,如网络外部性、正反馈、需求方规模经济,以及技术创新、产品兼容性与标准竞争等,由此导致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市场在形成原因与表现特征方面发生许多新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竞争;政府;反垄断;

一、网络经济的概念

网络经济是国际互联网引发的经济革命。我们可以把网络经济认为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不仅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增长,也包括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更包括由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所引起的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的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因此,我们绝不能把网络经济理解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的“虚拟”经济。它实际上是一种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的知识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原因

(一)网络外部性、正反馈与需求方规模经济导致的垄断

网络外部性作为网络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它可看做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在使用某一特定网络产品时,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会使这个产品的用户增多。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该产品的价值也随之变大,从而让更多的用户加入使用该产品的行列,如此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简单说来,在网络外部性基础上形成的正反馈效应会自发地增加使用该产品的用户数量。紧接着,该产品的市场马上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急剧提高, 市场垄断性迅速增强, 甚至形成独家垄断型市场结构,即所谓“赢者通吃”的局面。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整体产品互补零件之间的兼容性会直接影响用户基础的大小,从而影响用户对该产品的使用和市场地位。如果市场上只有单一标准,或者有多个标准同时存在,但这些标准可以兼容,那么生产商和使用者很容易达成一致。反之,如果这些标准不兼容,那么一旦有一种产品采取优先方法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外部性与正反馈效应下,这个产品通过扩大网络为用户产生更大的价值。实际上,标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控制了产品标准, 也就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并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产品发展的方向, 使潜在进入者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占领市场,取得垄断地位,它们就会围绕产品标准的确立进行激烈竞争。哪个企业最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并成为用户所接受的领先技术,那么它就能赢得更进一步控制该产品市场的机会与条件。

(二)优势的存在导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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