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2024-06-19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精选12篇)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1篇

投标保证金介绍和保证金的形式

一、投标保证金(Bidbond):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原因: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1、现金(cash):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

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四、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

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2篇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现因公司原因不能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账号: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支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电 话:****************

投标单位(盖章):*****************有限公司

浅谈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不合理性 第3篇

当今建筑市场, 在招投标活动中, 工程投标保证金往往被招标单位断章取义, 歪曲利用, 没有真正体现《招投标法》总则第一条, 即“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

1 工程投标保证金未真正发挥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讲, 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预防、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中途撤标和中标后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如果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时, 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投标人拒绝按规定修正错误、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 要投标的人都是经过认真考虑的, 都是想方设法要中标, 基本上不会撤回投标书, 也不会拒修错误, 招标后拒签合同的事情更不会发生。而在招投标活动中, 违规操作、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约的往往都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 招标人已对投标人的各方面都作了充分了解才让其参加投标。另外,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都具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既然施工单位已经通过了政府部门的核准, 有了实力和诚信度, 为何还要缴纳保证金?真是令人费解!

2 建立在双方权利不对等的基础上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 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时履约, 那么, 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保证招标程序合法、规范、公平、公正。乙方既然必须付保证金, 那么, 按照权利对等的原则, 甲方也应付保证金。2013-05, 笔者所在的公司在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 凭借自身的综合实力, 以合理的投标报价和完美的技术标获得第一。但是,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还强行要求进行二次报价。其实, 建设方是故意为难投标方的。为了维护公司尊严,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笔者所在公司的领导果断决定放弃此项目。招标人明招暗定, 早有明确的中标单位, 从而导致投标人知难而退, 无奈弃标, 暗定的单位就顺利“递补”中标。试问, 在这样的招标过程中, 投标人的权利又用什么来保证呢?

3 与《担保法》中的担保原则不相符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 承包商应从担保机构取得相应保函或保书交给业主, 当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 业主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担保机构可以是银行, 也可以是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可见, 投标保证金属于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范畴, 因此, 投标保证金不能向发包人提交。这是因为在发包人, 尤其是开发商建设资金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 十几家投标人的保证金到手不挪用似乎是不可能的, 很多投标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时, 招标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拖延。2014-03, 笔者所在的公司投标济南一家知名的开发商项目, 80 万投标履约保证金到2015-05 才还清, 前后占用笔者所在公司的资金长达14 个月。而投标保证金一旦被挪用, 就起不到《担保法》规定的保障债权的作用。因此按规定, 投标保证金在承包商违约前只能是纸面上的概念, 只有当承包商违约时, 业主才可以从第三方保证机构获得赔偿。但在实际招投标中, 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把履约金直接打到指定账户, 导致中标单位因资金紧张而拖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从而影响当前社会的稳定。如果在投标时由第三方提供投标保证担保, 就不会出现上述不利状况。

4 占用了施工企业大量资金

一般情况下, 在投标人中标后, 招标人迫使中标人将该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笔者所在的公司一般每年承接300 多个工程项目, 按最低保证金80 万元计算, 那么仅投标保证金就将近3 亿元。如果按照一半的保证金无法及时退回来算, 企业上亿的流动资金就会白白被占用, 这必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招标单位为什么这样做?施工单位在当今“粥少僧多”的建筑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 施工企业该如何正常发展下去?

5 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

在招标过程中, 很多招标人以交投标保证金为手段提高门槛, 以进行暗箱操作。比如山东某办公大楼, 在招标过程中, 明确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缴纳1 000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这个数额远远超过了80 万元的最高限制。不难想象, 招标单位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故意提高竞争条件, 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情的潜在投标人。

6 总结

总之, 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并不能发挥保证履约的真正作用, 反而导致建筑行业滋生了一些潜规恶习, 增加了施工单位的经营成本, 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 笔者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立法立规, 制订好相关规则, 进一步规范工程投标保证行为。这样做, 对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伸张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工程投标保证金在实际工程投标中被招标单位断章取义、挪为他用, 不仅占用了施工企业的大量资金, 还导致建筑行业滋生了一些潜规恶习。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4篇

【关键词】 投标保证金 实施条例

1. 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2006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号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中央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 相关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解析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对于约束投标人随意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不签约合同,防止投标人为了中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还存在许多问题,

条例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共八条体现了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其中对限额、有效期、转出帐户、利息返还、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返还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相对本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并未作出任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而是由部门规章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条例本条的规定对于投标保证金带来了以下一些变化:

(1)取消了上限的限制

相对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工程施工、货物80万元,勘察设计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上限,条例没有设置,且保证金收取的基准价即项目估算价一般本身高于投标人的投标价,今后,上不封顶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将合法出现,投标人的负担和风险将增加许多。

(2)计算基准价发生了变化并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条例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价的2%计取上限,而部门规章以投标的投标报价的2%计取,这种计算方法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因为项目估算价本身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值,比如以概算为依据,招标前的初步设计中就已经确定了,而投标报价因投标人不同而不同,且数值往往在临近开标才能确定,如果投标人以报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值会造成各个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数值不一样,也容易从保证金的数额反算到投标人的报价,而保证金本身在投标文件之前到达,不利于投标报价在开标前的保密。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发生了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规定为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未作规定,而条例统一为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转出帐户作出了基本帐户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和投标保证金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从哪个帐户转出该办法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正是因为如此,投标保证金可以不受限制地从基本帐户以外的帐户转出,在一定程度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相比基本存款帐户(一个单位仅有一个,帐户所在地一般为公司法定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总部直接监管),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来说,更容易开具,更不容易监管。

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帐户转出的规定更加真实体现投标人的投标意图,对于减少串标围标的可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对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从基本账户转出,这就意味着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从其他帐户办理;另外,投标保证金从基本帐户转出仅限境内投标单位,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境外单位银行帐户并无基本帐户之规定,条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5)对挪用投标保证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投标保证金作出为每一个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提交的责任担保,动辄以每一标段几十万元、合计金额上亿元,期限一般短则二三个月,长则半年以上,投标保证金常被招标人挪作定期存款、当作开工预付款付给中标人,甚至被抽逃用作其他非法目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对于限制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条例并没有对挪用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小结

实施条例对实践中投标保证金存在的问题做了有针对性规定,解决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推广宣传学习。

参考文献:

[1] 陈天福.浅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04).

[2] 田文水,杨志勇,王志磊,王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提交形式的探讨[J],水利经济,2005(0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申请 第5篇

我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名称)参与贵公司组织的振业·尚府招标工作已结束,已获知我公司未中标(或已获知我公司中标。合同已

签)。现申请贵公司退还我公司所缴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还至如下帐户:

单位名称: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账号:***4112

联系人:张转

联系电话:***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监签字:

财务总监签字:

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通知 第6篇

各投标人:

目前我中心已进驻福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根据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福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今后所有投标保证金均统一缴存在该中心的帐户,不得用以前留存的投标保证金抵交今后的采购项目的保证金,因此以前留存在福安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保证金要尽快退还。为此,请各投标人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件送至福安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或来人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胡岩芳

联系电话:0593-2130372

地址:福安市阳头广场10号(福安市图书馆一层福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安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报告 第7篇

XXXXXXX:

我公司中标施工的XXXXXX工程,已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现我公司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X万元整(¥X0000.00元),并退回以下帐号。特此报告。

附:

XXXXXXXXXXXXX公司

浅析投标保证金管理 第8篇

一、投标保证金相关概述

投标保证金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抵押性质的资金, 它是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保障, 能够促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也是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按照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流程, 投标人保证在投标后, 对投标书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反悔或撤销, 否则,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没收。在招投标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中, 投标保证金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有效地提升了招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既约束了投标行为,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招投标双方的经济利益, 为招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利处, 但是具体到招标工作的实际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如今, 投标保证金在我国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完善的管理模式, 造成其在保证金的上交、收取、退还、监管等众多环节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隐患, 随意性较大, 管理形式不尽规范, 而这种不尽健全与完善的保证金制度, 就可能给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牟取私利带来机会, 最终可能损害到相关人员甚至是机构的利益, 也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 也是十分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与壮大的。因此, 为了实现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共同利益, 切实发挥出投标保证金在实际工作当中应有的作用, 就有必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解决问题, 对其进行调整与偏差纠正, 以期给相关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投标保证金带来的积极作用

(一) 有效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约束投标行为, 保障当事人利益

招投标活动属于法律活动的管理范畴, 具有高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投标人进行投标, 向招标人上交了投标文件以后, 实质上就产生了要约行为, 也就是说这一行为可以表示成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 从而形成了二者的要约关系。而招标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就提出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让投标人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 从而防止因投标人违约而使自己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规定, 如果投标人有出现下述行为之一时,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1.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以后, 投标人不可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以及撤销。倘若出现投标人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以及撤销的现象, 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文件的, 招标人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2.投标人收到了中标通知文件, 却没有按照相应规定交付履约担保, 或者拒不签署合同协议书时, 都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这也体现出投标保证金给投标行为带来的约束性, 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文件后, 即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中标人必须受到约束, 否则就要以投标保证金金额对招标人进行补偿, 这实质上也是对投标人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一项惩罚。总而言之,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产生良好的约束作用, 这也是投标保证金最为基础的功能与作用。

(二) 在出现特殊状况时,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招标人利益

通常来说, 倘若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由于某些原因而未能履行其投标合同的内容而退出了投标, 那么招标人就可将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同时授标给次低报价的投标人, 而该笔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维护了招标人利益。

(三) 对招标人起到督促作用, 使其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产生的约束作用是存在时间期限的, 这一期限即为投标有效期。倘若超出投标有效期, 那么投标人就不再承担其投标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因此, 投标保证金仅能在某一明确期限内有效, 从而避免招标人延长定标的时间, 不影响投标人后续的决策经营与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保障了投标人应有的利益。

(四) 从另一个角度对投标人实力进行了考察

投标保证金的上交形式有多种, 最为常见的为现金与支票, 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考察与反映了投标人的资金流动能力。当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时, 因为银行可以掌握到众多投标人的信息, 在进行投标保函出具前通常都会展开投标人资信状况的考察工作, 从而实现投标人的动态资信评价, 对于那些有过不良记录或者信用状况不佳的投标人是较难从银行处获取到担保的。所以, 在银行保函形式下, 银行是根据投标人资信状况对其进行经济担保的,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投标人实力进行了考察。

三、投标保证金在实际管理与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上交方式的问题

部分投标人可能会有相互串通的现象, 组织围标者与陪标人由专人统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制, 专人办理保证金的递交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通常是由围标组织者进行保证金的统一支出, 而陪标者获取到一定好处, 如果采用转账支票或保函的形式递交保证金难度较大, 所以投标人通常是采取现金的方式。

(二) 交纳额度的问题

部分招标人将保证金提高, 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投标额相应的比例上交保证金,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标的物, 投标人的报价不同, 其上交的保证金数额也不相同, 所以会造成其风险程度的不同, 更为严重的, 保证金的上交数额还会泄露投标人的信息。有的即使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 但多标段招标时未对保证金加以划分, 不管投几个标段都是上交等额保证金, 可能会对所投标段较少的投标者略失公平。

(三) 收取与认定的问题

部分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 招标代理机构对特定的投标者免受保证金, 对于那些虚假的、有瑕疵的保证金也可出具收据。因为保证金是招标机构进行收取的, 其的有效性与真实性也是由招标机构进行审核的, 评标委员会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没有对保证金进行彻底的审核, 从而导致虚假招标等行为的发生。

(四) 监管与退还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我国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保证金在招标代理机构处多数是处在一种失控的状态中, 部分未入公司账, 即使入了公司账, 也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资金管理不尽到位, 缺乏安全性。保证金的退回也有推延, 造成了投标人的不满情绪。

四、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

在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 保证金除了现金以外, 还可以是银行的保函、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这体现了保证金形式的多样性, 而不同的提交形式也会给招投标人带来不同的影响。倘若投标全部用现金, 保证金收纳单位既要保障现金安全, 也要确保货币的真实性, 投标人就要提取大量现金, 可能影响其资金周转。倘若采用现金支票与银行汇票, 就给投标人提供了方便, 但又给收纳单位带来风险。倘若采取银行保函与保兑支票, 保证金的安全性与真实性就交由银行来承担, 但这也加大了投标人办理手续的复杂性, 同时部分中小企业其业务量或预留资金可能达不到银行的要求, 而失去了参与投标的机会。所以,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的选取必须以投标人实际状况以及具体项目作为依据, 要尽可能地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最终实现双赢。

(二) 强化投标保证金的额度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倘若保证金额度是交纳固定金额, 则较难把握具体数额, 过多会加大投标人成本, 影响其投标积极性, 过低又体现不出应有的约束力。倘若是采取投标总价比例交纳保证金, 那么投标人的报价就很可能被推算出来, 这种方式下就必须做好交纳保证金的保密工作。所以, 在进行保证金额定确定时, 收纳单位与招标人应该认真考虑上述因素, 合理确定出额度。既不能要求过低的保证金额度, 从而失去保证金应有的作用, 也不能完全执行法律规定的上限, 加大投标人负担。

(三) 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保证金接收机构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投标人的保证金应该制定出完善的制度, 设立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三方的管理账户, 对保证金的上交、收取、退还等进行规定, 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资金挪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要在签订书面合同的五日之内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这改变了原先无息退还保证金的做法, 禁止招标人无偿占用、挪用保证金。倘若在中标公示一个月之内招标人没有通知退款, 交易中心可对其进行及时地督促与纠正, 对于情节较严重者, 应该交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五) 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问题

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 第9篇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的规定 第10篇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 “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有何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提交保证金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应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条件明确指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经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但是由于现金方式的保证金存在清点上和保管上的不便,也无法确切其来源,会给以他人名义违规挂靠等行为提供有乘之机,建议招标人谨慎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限定与有限期 款手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出台之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把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使得招标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估算价,在其2%的范围内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但是为了保密招标项目的估算价,招标人不应该直接将招标估算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施工和货物,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投标人发送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在投标有限期内撤销、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后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函 第11篇

xxxxxxxxxxxx: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的xxxxxxxx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壹拾万元整(¥100000.00)投标保证金。现投标工作已经结束,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我单位委托,性别:,身份证号:,全权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函。

附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12篇

信息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更新时间:2012-2-23 16:18:00 点击人次:查看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城管局

宜公管委字[2012]2号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3月1日起,拟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须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未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的最高资质等级缴存,具体缴纳标准为:

施工企业:一级企业(包括一级以上)80万元,二级企业60万元,三级企业40万元。监理企业:甲级50万元,乙级(包括乙级以下)30万元。

三、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账户,统一代收取和监管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开具缴费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得针对招标项目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退还,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企业可凭缴费证明材料办理计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款或延期一年手续。中途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按不计息退款,并一年内不得再缴存。

五、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存,不得从分支机构或第三者缴存。

六、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企业缴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数额,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依法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补缴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参加工程投标。

七、企业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缴费证明材料。否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企业名单,由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供招标人开标时查询。

九、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相关事宜。

十、宜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宜春市袁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宜阳分社;账号:***0006575。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委会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招投标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制度通知

抄 报: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建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宏安,副市长黄德刚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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