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2024-07-15

检验事故报告制度(精选16篇)

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第1篇

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全体检验人员要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的法制观念,严格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各实验室要建立差错事故记报告制度,一且发生应及时登记报告,及时处理和整改。

2、事故: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们规章和操作规程,造成检验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的事件。

3、差错: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因素而引发检验错误,但对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差差错按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3.1一般差错:

3.1.1不遵遵守操作规程,导致血液等标本管在离心时破损,或工作中不镇打破、损坏标本,影响检验者

3.1.2漏做、错做一般标本的检验项目,编错试管号码,标错标本联号,采错患者标本,写错检验结果并已发出报告者。3.1.3计算错误,写错报告难以挽回者。

3.1.4使用未经校正或过期、变质的试剂或不按时绘制工作曲线而影响结果的准确性者。

3.1.5其他不属于严重差错和事故的差错者 3.2严重差错:

3.2.1因责任心不强,丢失或损坏重要要标本,如脑脊液、心包积液、骨髓,以致不能检验者。3.2.2重要标本漏查或做错项目,且标本已处理需再次采取标本检验者

3.2.3血型定错或交又配配血错误,已发出报告,或或发错血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无论发生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或检验事故均应由实验室及时登记,查明情况,保留标本,主动向科主任报告,不得隐瞒,并要迅速采取措施,把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5、要经常进行安全医疗教育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要定时向 医院医务科报告差错事故的登记情况。属于严重差错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第2篇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检验事故的范围

1、检测事故是指因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检测车辆损坏或发出的报告文件有明显失误,造成较大影响者。

2、仪器设备事故是指因责任事故造成关键部件损坏,在短期内不能修复,致使仪器设备停机两周以上或修理费在千元以上者。

3、人身事故是指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在两周以上不能工作者。

二、检验事故的处理

1、检测事故→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检测→重新出报告→填写事故报告→报站长。

2、仪器设备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处理→维修检定→填写事故报告→报站长。

3、人身事故→现场调查→分护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上报站长→登记存档。

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事故检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根据事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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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第3篇

一、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海上业务的增多,海损事故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渔船作为重要的海上捕鱼工具,发生海损事故的数量也是有增无减。究其发生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淡薄的安全意识。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视不足,很多渔船船员的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他们不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有的甚至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这种思想上的安全意识差是造成渔船海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船员缺乏专业航海技术和实践经验。有些船员,特别是三无渔船上的船员,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航海技术培训,操作技能相对逊色,有的甚至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加之这些船员缺乏丰富的航海经验,遇到紧急情况或恶劣天气无法稳妥应对。有的个人渔船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在船上设置相应的救生设备,这也是海损事故频发的原因。

三是恶劣自然因素的影响。有的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会遇到突发的恶劣天气,如台风、大雾、暴风雨等,在这样的恶劣气候下发生海损事故的几率极高。

四是渔船修建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了经济利益,一些渔民购买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渔船,在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通过的情况下出海,这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渔船检验鉴定的特点及重要意义

(一)专业性

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国的船只在海上行驶过程中遇到了突发事件而导致的船舶损害可以由船舶的拥有者即船长要求我国当地的检验部门对船舶损伤进行事故的鉴定与检验,并且要将相应的检测报告副本送至港监备案”。[1]

这是因为渔船检验机构的渔船检验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面对发生海损事故的渔船,他们能够从渔船构造、发动机状况、船体机构的受损程度、轮机的损坏程度等专业的角度分析渔船损失程度,维修所需的费用等,这样就有助于科学、准确地对事故渔船进行定损。

由此可见,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后,检验鉴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第一时间向当地或事故发生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对事故渔船的检验鉴定,从而得出最专业的检验鉴定结论。

(二)司法性

就是渔船检验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发生海损的渔船进行检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规、条例的大原则,在重大的海损事故调查中,渔船检验鉴定要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有法、有理、有据。[2]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渔船检验鉴定也是一项司法性较强的工作,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一定要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到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检验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基于事实,实事求是。

(三)公正性

渔船检验专业人员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鉴定结论,而不是有失公平,偏袒其中一方。

渔船检验鉴定具有的这三大特点告诉我们,它对于事故处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最终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鉴定结论,并对所做结论负责。

三、渔船检验鉴定承担的责任分析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发生海损事故处理过程中,渔船检验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条例的规定,违反程序或者因收到好处而做出显失公平的检验鉴定结论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渔船检验鉴定人员必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由于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行政赔偿,纠正自身的不当行为。

鉴于此,渔船检验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海损事故调查处理时,一定要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客观地进行责任判定,理清双方造成的损失,公平、廉洁,实事求是地对事故渔船作出检验鉴定结论,并对出具地检验鉴定意见负责。

四、结语

总之,对发生海损事故的渔船进行检验鉴定是一项集专业性、司法性和公正性于一身的复杂业务和系统工作,它要求渔船检验鉴定工作人员通过认真仔细地对船舶检验,深入详实地分析造成海损事故的原因,公平公正地对双方损失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经得住拷问的检验鉴定意见,这样才能为海损渔船的后续事故处理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才能使事故赔偿变得更加明确,使事故处理效率得到提高,才能使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得到渔民的认可和好评,从而为我国渔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摘要: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是一项集司法性、公正性与专业性于一身的工作,它的特点决定了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分析事故原因,基于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关键词:渔船,海损事故,检验,鉴定

参考文献

[1]刘波,张磬.渔船检验鉴定对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意义[J].河北渔业,2012(12):62.

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第4篇

临床实验室的职能就是准确?迅速?及时地为临床医生提供具有诊断意义的检验信息和数据,因此,异常检验结果的处理及“危险值”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所谓检验“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验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处于由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因为这是一个危及生命的试验结果,所以把这种试验数值称为“危急值”?

一?危急值的建立

1.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危急值

建立时应根据本地区患者及本院检验科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單位的“危急值”报告制度,“危急值”制度的建立应以病人为中心,以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在制定危急界限值时,要把危急值和参考值区分开,防止“危急值”定的过宽,避免使之出现危急值不危急的情况?

2.加强与临床科室联系

因检验工作者临床知识相对欠缺,在项目设置时应征求临床意见,项目设置后在执行过程中应经常向临床了解项目可行性,了解报告后病人处理情况,是否从早期报告中取得改善机会,如何避免在报告传递中延误,甚至发生对方拒收或接收后拒绝告诉姓名等?每年做一次回顾性小结,内容可包括项目设置,报告情况,并作出适当修正等?

3.职能部门的指导作用

职能部门要指导检验科制定“危急值”报告和处置的二级制度,如:1.明确检验科的报告项目,以及具体项目的质控?复核?报告和登记的具体细节;2.明确临床科室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的处理?告知和病历记录等细则?同时还要对临床?检验科执行医院“危急值”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和(或)不定期开展分析总结,持续性改进“危急值”管理制度?要明确保障制度执行的具体措施,如:制定临床?检验科违反“危急值”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明确责任承担等?

二?“危急值”出现时的处理

1.先要查看标本是否有错,实验前各项操作是否正确,因为分析前误差占到总检验误差的50%以上,因此有时会出现检验结果与临床症状明显不符合的情况,尤其是标本采集不当是主要因素?而这些实验前因素是不能在实验中纠正的?

2.在试验中操作是否正确,仪器传输是否有错,当天的质控是否正常?

3.复检标本,如果复查结果与上次一样或在许可的范围内,必要时可以重新采集标本,再次复查,但应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检”?

4.对处理过程要详细记录,还要建立起对检验结果中危急值的确认,同时还要了解临床患者的处理情况?并在《危急值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工作?

5.临床科室的查对?处置和记录程序?临床科室在收到医技科室关于“危急值”的报告后,应当履行必要的查对措施,制度应明确规定需要查对的项目(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是否做过该项检查)和查对的执行人员?明确规定当班医务人员要根据不同的“危急值”类型做好相应的处理,或做好有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的处理准备工作?

三?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危急值的管理中可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危急值”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医院的职能部门不重视?2.实验室对危急值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一些检验项目也有待改善?3.“危急值”报告的时间不明确,报告记录不完善?4.临床科室对检验科危急值报告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完全理解危急值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建立管理制度时,一定要对全院各个科室进行培训,提高对危急值的认知程度,特别是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四?危急值临床应用的意义

1.建立符合本院“危急值”管理制度,是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措施?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危急值”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危急值”报告的准确性;缩短“危急值”从报告到处置的间隔时间;明显提升临床的“危急值”处置能力和治疗质量;提高病员在出现“危急值”?面临生命危险状态时的治疗有效率和抢救成功率?

2.增强了检验工作者的责任心:当危急值出现时,检验人员会按制度认真分析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的过程,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学习的目的,减少了懒散情绪,同时提高了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危急值制度的建立,也加强了检验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使临床医生大大减少了对检验工作的抱怨,增加了理解和信任,临床实验室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检验医学得到了发展?

3.加强与护士的沟通:标本采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些标本的危急值的出现,是由于标本采集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检验科必须加强与护士的沟通,检验科最好把怎样采集标本?什么时间采集哪种标本最合适?以及采集标本中应注意的事项,做成小册子发放到科室,从源头解决标本质量问题?

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第5篇

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发生差错或事故后,根据情况,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2 建立差错事故和投诉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投诉应定期讨论,重大事故应立即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及防范措施,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给投诉人以答复。发生差错或事故后。应保留残存的标本和试剂,以便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挽救措施,积极做好善后工作。4 每月质控小组活动应对本月安全隐患讨论,制订防范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第6篇

办案单位: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提交检验的车辆型号:车号:川RCC851 提交检验的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检验的时间:2013年8月12日

要求检验的内容:制动系、转向系、悬挂及传动装置、灯光及雨刮 检验人姓名:赵强民单位:精艺汽修厂职称:总检

周建平精艺汽修厂总检

检验方法及步骤:在精艺汽修厂内,对该车作静动态检验如下:

一、静态检验

(1)制动系:该车为真空助力液压制动装置。各部齐全完好,连接可靠,各制动管道、制动分泵无漏油现象,真空助力有效。各制动毂与摩擦片的间隙符合要求,制动踏板轻便灵活,无卡滞现象,制动油杯油面为4/5油杯,符合技术要求。

(2)该车装有机械式驻车制动装置,各部齐全完好,驻车地四扣有效。

(3)转向系:该车为液压助力转向装置,各部位安装齐全、完好、液压系统不漏油,各部位连接可靠,球头不松旷,销帽齐全,止锁有效,方向盘传动量符合技术要求。

(4)传动及悬挂:各部位安装齐全、完好、无变形、无断裂。

(5)灯光及雨刮:各部位齐全、完好、有效。

(6)该车因事故右前杠及大灯有擦挂痕迹。

二、动态检验

(1)该车在精艺汽车修理厂内,晴天、平整水泥地面上,车速为25kh/h,紧 急制动,四轮均有拖印,两前轮为1.8米,两后轮为2.5米,且无单边现象。

(2)转向轻便宜灵活,无卡滞现象,方向盘传动量为5度

(3)传动及悬挂:无松旷、行驶无异响声。

三、经检测该车碰撞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单位:精艺汽修厂检验人:

检验报告复检制度 第7篇

二、审核重点识别分析前阶段,由于标本不规范所带来的结果错误。

三、复检是指对留存的样品进行重新检测,或者联系相关科室二次重采,以比较两次的检验结果的差异。

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第8篇

(一)位置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尸体大多位于路基的中心或边沿,但也存在因为受到车辆撞击到路边水沟的情况。同样地也存在肇事车主为了掩人耳目,将尸体从路基中心或边沿转移到水沟和树林的可能性。其中尸体出现在水沟或者是树林深处,容易被人误会成为杀人事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将被害者杀害后抛弃在公路,从而伪装成交通事故的例子。

(二)损伤

1. 一次成伤。

一次成伤指的是车辆与人体撞击后会一次性产生多种损伤,当车辆撞击受害者时其会直接受到撞击损伤,之后被车辆抛出之后也会间接性地受到损伤,例如与地面碰撞或撞击到其他物体上,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对于这种一次成伤极大程度上加大了受害者当场死亡的可能性,其中颅内损伤、内出血、多发性骨折等都是常见的尸体检验结果。

2. 钝物损伤。

车辆的各个面、边、角都可以看做是钝物,这也是为什么被车辆撞击的受害者在身上可能会留下钝物伤害的痕迹。由于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较快,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也就较大,其中被车辆撞击的部位不同,所产生的伤害也有所不同。例如车辆碾压会造成骨折、内脏破裂、撕脱创等,钝物损伤呈现的特点是外轻内重。

3. 成伤方向。

机动车造成的损伤一般来说是单向的,因此尸体上呈现的损伤也应当是一定方向的。机动车辆碰撞和碾压受害者造成的直接损伤可以帮助破案者掌握肇事车辆逃逸的方向,间接损伤多在直接损伤的对侧面。若是在尸体上发现的损伤呈现方向不一、程度不一、方向杂乱的情况,就要将他杀的可能性涵盖在内。

二、注意人员死亡的时间和案件性质

(一)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死亡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死亡多半是瞬间死亡,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受害者受到车辆的直接撞击,导致身体内脏受到损害。例如碾压颅骨造成的脑死亡、心脏破裂、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等,这些都是造成受害者直接死亡的重要原因。

(二)由肇事损伤引起并发症导致的死亡

若是未当场死亡的受害者会被紧急送到医院治疗,抢救之后若干天治疗无效死亡,则很可能是因为肇事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死亡,因此需要法医学进一步地检验和判断。例如虽然经过手术与治疗,但是最终因脑水肿、脾破裂出血、血气胸等死亡的。

(三)由交通事故诱发原有疾病的死亡

其次在临床治疗中也出现由于受到交通事故,从而引发原有疾病复发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对于撞击损伤较小的交通事故,可能不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对于一些原本就有重大疾病在身的受害者而言,轻微的撞击很可能会引发疾病的复发最终导致受害者的死亡。例如系脑动脉硬化的基础上,由于外力作用导致的脑血管破裂死亡。

(四)他杀伪装的车祸

最后也存在这样的一个可能性,就是犯罪分子在其他地点将被害者杀害后,将尸体抛弃在公路之上从而让他人误认为是车辆肇事案件。这种情节最为恶劣且容易混淆视听,但是严格的法医学检验会将真相揭露出来。

三、法医学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衣着检验

着力部位的衣着会因为猛烈撞击起毛的现象,而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能够告诉法医受害者受力的方向,因此对于帮助案件的侦破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不仅如此法医学检验过程中会对受害者的衣服做详细地检查,其中车轮碾压的痕迹、油垢、漆痕等都对破案有极大的帮助。

(二)尸体检验

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对尸体的检验,其中检查尸体的损伤有无生活反应,从而判断身体上的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其次受害者身体上的损伤是否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可以通过法医科学严谨的检验分析得出结果。

(三)活体伤情检验

活体伤情检验指的是事故中没有死亡人员的身体检查,从而明确身体的损伤程度、种类、部位及成因,并对照这些伤害做出伤情检验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级等都是通过活体伤情检验所能够得出结果的。

四、结语

在法医学检验的过程中应针对死者的衣着进行仔细地检查,其次也要对尸体的位置和损伤进行检验并详细记录,活体伤情的检验也可以为案件的解决起到极大的帮助,这就需要法医学检验人员投入较多的精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加,这也是为什么车祸问题日益严重,肇事车辆的逃逸对案件的侦破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此时就需要借助法医学科学的检验方法来找到蛛丝马迹,从而帮助肇事案件的侦破。

摘要:交通运输工具在行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与人体发生作用从而造成的人员伤亡,需要借助法医学检验的帮助来判断死亡人员真正的死因,并且借助科学的手段来找到肇事车辆。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会根据交通事故的现场,对死亡的人员进行检验从而判断损伤是否是由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法医学检验对于帮助案件的侦破有着极大的帮助,因此可以提高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效率。

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学检验,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杨建军,黄海波,李平飞,李跃平.利用交通事故仿真技术确定人车碰撞地点[C].四川省第十二届汽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5.

检验事故报告制度 第9篇

【中国分类号】 R4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367-01

生命危急值是一種极度异常的检验结果,此时患者可能正处于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信息并给予有效的治疗,患者生命就有可能得以挽救,否则就有可能因失去最佳救治时间而危及生命。

临床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就是向临床提供及时、准确的检验信息和数据,而危急值的管理在临床上尤其在急诊、ICU患者治疗抢救和手术中的应用价值更是十分突出。建立生命危急值报告制度对于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危急值项目及范围的建立

参阅相关文献,征求相关科室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我院危急值项目及范围(见下表)

歙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危急值项目表

2.危急值报告处理程序

2.1检验科工作人员发现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向专业组主管报告,在确认仪器设备正常情况下,立即复查,其结果与第一次吻合无误后,立即电话通知临床医生。同时从电话了解病情以确定结果的可靠性,也可电话通知病区护士,可由其派人在危急值专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检验报告,并交由值班或床位医生,检验科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历号(门诊号或住院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值,临床联系人,电话时间(月/日/时/分),报告人,备注等记录内容,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2.2临床医生在获知危急值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对患者生命体征进行评估和处理,对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者,应行重新取样送检。

2.3检验科、护理部及医务科分别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危急值处理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及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规程中必须严格规定不同的来源(门诊、急诊、住院等)的通知对象的次序(如住院的通知顺序为主治医生、住院医生、责任护士)。医院可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并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定期以检验科危急值登记本内容对临床处理结果进行核对。

3.讨论

3.1危急值报告制度最早由Lundberg提出,现已被广泛采用,但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因此各级医院应依据自己的规模、专业特色、样本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设立危急值项目及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危急值应该是当超过此限而得不到及时处理时将可能引起生命危险或不可逆转的后果的一类项目,如K、Na、Glu、WBC、Hb、PLT等指标多是疾病的直接原因,可设立危急值。而尿酸、胆固醇、甘油三酯、胆红素、转肽酶、转氨酶等基本是疾病的结果,则一般没有必要设危急值。设立危急值项目及其范围时应当做到切合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忌把正常参考值上下限当作危急值界限,既要避免因项目设置过少无法满足临床需要又要防止因范围过宽、项目过多降低了临床医生对危急值的重视和警惕性。此外,有些试验测试结果虽不表达危及生命,但对环境或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较大伤害,如甲类传染病和若干乙类传染病,体检中高ALT、高AFP也应可以"危急值"及时通知临床医生。

3.2设立危急值项目及范围时还应注意到医院患者群体来源、部门及检测方法的不同等因素的限制。不可以偏概全,尤其应注意成人与新生儿危急值范围的设置,做到客观、务实,必要时可考虑设立可能危急值,以更好地为临床与患者服务。

3.3加强危急值制度的规范性建设并不断完善,制定相应的标本采集、运输和接收、处理程序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并确保落实和实施。适当时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体培训,努力做好检验质量的全面控制,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整个分析过程中某一质量控制环节的不合格所引起的误差。

3.4因检验工作者临床知识相对欠缺,在项目设置时应充分征求临床意见,项目设置后在执行过程中应经常向临床了解项目可行性,了解报告后病人处理情况。定期回访临床科室,每年至少一次依据所设危急值项目及范围的可行性,对其进行修正。在满足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危急值, 逐步提高检验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对危急值的发现、确认和处理水平以及主动参与临床诊断的意识,通过实验室与临床的充分沟通,努力降低危急值发生率及临床不符率,以保证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提高危急值制度的高效性。

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涉及到检验科、护理部和临床医生,除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与制度外,更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相互协作,在坚持中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施中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使其在提高医疗效率、确保医疗安全方面充分发挥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邱俊,顾国浩,王雪明等.生命危急值报告系统的建立与应用[J]临床检验杂志;2008,26(6):412-413

[2]任妹,彭可君,孟芳.浅谈生化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应用与完善[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1,29(4):403

检验报告发放制度 第10篇

一、门急诊病人报告发放程序

1.门诊病人,报告完成后由患者自助打印,急诊病人由急诊值班人员发放给病人本人。

注:无取报告单回执单时,询问并核实病人身份后,在实验室信息系统上查询报告,经核对无误后发放。

2.因报告仅一部分完成,不能按时发放报告时,可向病人口头解释已完成结果的信息,并说明正式报告的预计时间。病人确需部分项目的正式报告,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 可删除未完成项目,向病人报告已完成项目。

② 告知病人未完成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重新补发剩余项目报告,注明原采样时间,发给病人其余检验报告单。

3因仪器故障不能按时发放报告时,可向病人口头解释原因,并说明正○式报告的预计时间。

3.体检样品的报告,由检验科各科室审核,由体检科统一发放。4.如病人需要咨询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应从实验的角度对结果本身进行评价,不能做与临床诊断有关的结论性解释。

二、住院病人报告发放程序

1.各专业实验室的报告由各室按临床科室分类,统一存放,无科室的报告在发放前必须找到相应科室。

2.指定报告发放人员每天下午17:00将报告送至各病区护士站或医生办公室。发送前,再次逐张核对科室和病人信息。

3.每天早晨下病房取标本的人员,将前一天下午剩余的报告和当天夜班的报告,按科室发送到相应科室,发送前,再次逐张核对科室。

4.第二天发送报告人员,要对前一天发到病房的报告清查一次,对发放科室错误的报告单要及时收回,并核查后重新发放。

三、报告补发及修正处理

1.门诊病人补发报告应持病人有效证明(身份证、就诊卡、收费单据等)。初诊病人有明显异常结果的报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2.住院病人补发报告应有医务人员的说明。因传染性疾病、严重疾病、死亡、医疗纠纷等特殊情况下的报告补发,应由经治医生到场才能补发。3.在本科范围内造成报告内容错误,并经核实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 当面向病人致歉。

② 病人基本信息错误,由具体操作人员及时更正。③ 结果明显异常或错误,用剩余原样品复查时,应免费复查。④ 结果明显异常或错误,原样品不能进行复查时,建议病人重新采样,免费复查。

⑤ 发现特殊异常或可疑结果时,建议病人检查相关项目,并重新交费复查。

检验报告时限制度 第11篇

为规范我院检验报告发出时间,现将有关规定公示如下:

急诊:临检30分钟内发报告;生化60分钟内发报告

平诊:临检24小时内发报告;生化24小时内发报告

免疫48小时内发报告

一般细菌培养48小时内发报告;特殊细菌培养发报

检验报告审核发放制度 第12篇

内容:

1、为保证分析后的质量,检验科所有的检验结果在发出报告前,都应经过审核。

2、审核者与检验者原则上不是同一人(单人值班情况下可以同一人)。

3、检验结果在审核前,已确认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测定的参数是良好的,室内质控已经通过,提交的是正确的原始数据。

4、审核内容

4.1核对检验项目、病人资料(如姓名、送检标本类型、性别、年龄、诊断等)等基本内容,电脑显示是否与检验单申请一致。

4.2核对检验项目与仪器分析项目数是否一致,有否漏项目。

4.3审核当天质控情况,标本项目结果总体情况是否有特殊异常(高或低)的现象,是否有结果成批现象,如有必须与以前检验结果核对分析复检后,方可出报告。

4.4分析每一标本的相关项目是否有矛盾情况,或有无任何值得注意的情况。

4.5对每一个值得注意的异常结果,查问与核对该病人的历史记录。

4.6如有“危急值”的检验结果,应立即通知诊治医生。

4.7核对检验人次与报告单张数是否相符、报告单的打印是否清晰。

5、审核时发现任何问题,审核者应认真分析和追查,并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复检。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6、审核通过后由审核者签发报告单,不能由别人代签或冒签。签发后的报告单结果如有问题,审核者为第一责任人。本检验科一般取用电子签名。

7、下班前要求检查LIS系统中的手工审核,杜绝漏审。

8、审核流程

8.1看质控

8.2审编号

8.3令验标本

8.4查回顾

8.5核诊断

9、检验报告单打印后,应再次仔细核对打印出来的报告单信息是否与电脑上显示的一致。如检验项目、病人资料(如姓名、送检标本类型、性别、年龄、诊断等)以及接收时间、报告时间、检验者是否正确等基本内容。如有输入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10、核对检验项目与仪器分析项目数是否一致,有否漏项目。如有漏检的项目须及时补充检验。

11、如报告单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发放

11.1出现文字信息丢失。

11.2纸张有较大破损。

11.3打印出来的文字有明显畸形、倾斜等影响正确观看的。

12、发放时如有患者问询检验报告单的临床意义时,不得随意使用不恰当的诊断性词汇,以免因不了解患者的真实病情而给患者错误的信号。

13、检验报告单须经审核人签名后才可发出。

痕迹检验在交通事故中的综合应用 第13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再现事故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也越来越发达。人们的出行中,车辆出行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伴随而来的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而且事故处理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增大。由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极其迅速,不易捕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复杂繁乱,尤其是部分驾驶员肇事后,为了逃避刑事和民事责任,或是逃之夭夭或伪造现场毁证灭迹,给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就成了确定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证据,追究肇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

1.交通事故中痕迹物证的概述

1.1交通事故痕迹的定义及检验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遗留下的在地面、车辆及当事人身上的一切由事故造成的痕迹统称为交通事故痕迹。一般是车辆与其他车辆、物体或人相接触和相互作用时,在彼此间的作用面上形成的各种印痕及破损的状态。这些痕迹能够证明事故事实,是交通事故鉴定的主要依据。

交通事故痕迹具体包括地面轮胎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和其他痕迹。

地面轮胎痕迹是指车辆轮胎与地面相对滚动或滑动时,在地面留下的印记,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痕迹之一。由轮胎相对地面的运动形式可分为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和搓压印。根据轮胎痕迹可以找出有关肇事车辆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由轮胎类型和胎面花纹可以判断车辆类型;由车胎痕迹判断行驶路线和方向;根据印记深浅和滑动长度来判断制动速度等。

车体痕迹是事故中车辆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相撞时,给车体造成的痕迹。按事故痕迹形成过程分为初始痕迹、导致痕迹和二次痕迹。这些痕迹能够反映造痕客体接触面外表结构特征,例如被撞车体有红色油漆刮痕,说明肇事车辆颜色为红色。也可以通过分析碰撞机理,推断事故的成因和演变过程,再现事故车辆的行驶状态。

人体痕迹是指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给当事人造成的身体上的痕迹,包括体表痕迹和衣着痕迹。主要用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等。

路面痕迹是指以路面作为痕迹的客体形成的各种痕迹。一是确定事故接触点;二是分析碰撞后车辆和被撞行人的滑动方向和轨迹。

1.2交通事故痕迹检验

痕迹检验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具体是指根据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检验在交通事故中遗留下的痕迹,通过痕迹与事故之间的联系,搜集有关交通事故的信息,以便事故的善后和处理。

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在于发现、提取和保全各种痕迹﹔研究痕迹形成的机制及其与交通事件的联系﹔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痕迹是否属某一特定人或物所遗留。其中交通事故痕迹检验中的同一认定是交通事故检验中最为常见认定方法,具体操作是找寻肇事者以痕迹的形式留在案件现场的车辆上、人体上或道路上的某一方面的重要特性,如某一物体的部分碎片或某人的指纹、头发或血液等,通过与受审人相关方面的比较检验,确定其知否为同一人。还有研究痕迹形成的机制,可以确定车辆状况,必要时能再现模拟事故发生过程,为事故处理人员鉴定工作提供了精确证据。

2.交通事故痕迹检验的应用

2.1认定肇事逃逸车辆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由于碰撞或刹车等动作会留下一些痕迹或碎片,收集检验这些痕迹对确认肇事车辆有一定帮助。将在车辆整体上分离下的痕迹进行对照,通过痕迹特征找出其符合点和差异点,从而认定或排除嫌疑车,为肇事车辆的排查提供依据。

2.2为确定事故责任人提供证据

在事故分析中,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性和复杂性,使得确定事故责任人十分困难。现在使用现场痕迹来进行分析是一种相对准确、客观的方法。例如根据人体痕迹,即事故当事人遗留下的痕迹,如血液、指纹、毛发等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东西,就可以确定肇事者。此外,还可利用车胎痕迹和地面痕迹,确定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采取何种手段,以便认定双方的责任。

2.3按照制动拖印分析和计算车速

在事故鉴定中,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一直是认定车辆是否有责任的标准之一。若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负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所以确定当事车辆的速度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据痕迹的不同,这种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车辆的车轮痕迹分析车速的方法,因为在车辆制动时,车轮会抱死,在路面上留下制动拖印,根据车印的深浅和长度可以计算车辆行驶的速度。另一种可以根据两车相撞后车辆损坏的程度,判断相撞时的速度。

2.4在现事故现发生的过程

再现事故的发生过程是解决复杂交通事故的一种有效方法,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中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具体操作:依据车体痕迹分析确定肇事双方接触部位,然后按照痕迹测算出的车速,还原当时的情景,模拟相撞过程。在相撞时,车辆的相对突出部位会首先发生碰撞、刮擦,形成第一次碰撞、刮擦的痕迹,当事故中碰撞、刮擦的作用力较大或驾驶员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会改变车辆原有的行驶状态,出现转向、调头、侧翻或翻滚等现象,可能形成二次碰撞、刮擦痕迹。再现事故的碰撞要考虑到二次甚至是多次碰撞,这样才可以准确推断事故的演变及后果。通过对车体痕迹的分布位置、形态结构及形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进行比较,可确定出车辆之间每一处相互接触的部位,并结合现场中车辆的行驶路线及发生碰撞、刮擦的路面位置,完整地再现事故的发生过程,为事故最后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3.在交通事故中痕迹检验需要注意的问题

3.1仔细检查,注重微量的痕迹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肇事者会在逃跑破坏事故现场,使事故现场很难找到明显痕迹。这时就需要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有可能遗留的每一个部位全面细致搜寻一些细微但重要的痕迹,如指纹、血迹、毛发、玻璃、塑料、油漆和油污等。然后,进行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的痕迹检验和针对毛发、血迹、油漆、泥土、油污、纤维的刑事物证化验。通过对这些痕量物证的分析,为事故鉴定提供重要证据。

3.2全面认识交通事故中的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能留下大量的痕迹物证,需要认真甄别,找出痕迹与事故之间的的联系。要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将当事人、目击者的供词与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参照对照,找出供词中的关键点和争议点,作为突破口,使痕迹检验真正做到有效解决事故问题。

3.3注意及时记录,综合分析判断

交通事故的复杂性注定了在其分析中不能单凭车辆固有的痕迹物证,还要对当事人、目击者的证词和当时各个方面如天气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各个因素在引起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客观、准确的对现场进行记录,包括周围人的笔供、周围的环境、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各类痕迹的位置及形态。还要注意保护现场,然后结合痕迹物证,综合分析判断,以便认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时追究事故责任人,保证受害者权益。

结语

总之,在交通事故现场存在着大量的相关痕迹,可以作为判断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证据。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痕迹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为交通事故處理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帮助。但痕迹检验所做出的结论只能作为交通事故鉴定的依据,要做到真正处理好交通事故,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金一,薄立君,戴林.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及其应用[C].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会,2011.

[2]石清辉,任重,凌峰.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再现中的应用[J].安全与健康,2010,第12期:52-54.

检验报告管理制度 第14篇

1.检测结果的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和及时,杜绝虚假报告。

2.测定时其数据要经分析,避免出现假阳性,假阴性结果或者其它不符合的结果。

3.定性测定的检测项目其结果以“阴性”或“阳性”报告;定量测定的,结果报告为单位按实际情况而定,因不同检测项目的单位可能不同,如结果高于测定方法线性范围上限,则应根据需要对样本稀释后再测,结果乘上稀释倍数。

4.检验报告单由实验操作人员完成实验后,将结果录入,打印出报告单

5.每份报告均应使用科内统一的打印报告专用纸打印;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及测定项目、结果、参考范围(按照国际单位)以及标本号、标本类型、标本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实验操作者和审核者的签名、报告日期等。否则视为无效或虚假报告单。

6.如果所收到的原始样品不适于检验,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7.对于实验结果有异常的,需在检验报告单提示栏标示出。对于检验结果对病人的病情有警示的,应即时电话通知该病人主管医生。并在申请单上注明电话通知时间,以备查询

9.如果由于仪器故障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实验结果未能及时发放,应及时通知病房医生.10.工作人员在完成实验,核对无误后,签名发出报告单。

11.检验人员凭发票发放门诊病人检验报告。病房的报告由检验科直接送至病房。

12.报告发放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时,需由原审核者或经其授权人更改,或者科、实验室领导授权,其它人无权更改。更改后在记录上显示出改动的日期、时间及责任人的姓名。

13.在检验报告发生遗失的特殊情况下,查明发生问题的环节后,决定是否重新补发报告,补发报告应注明补发原因,并在补发报告单上作补发记录。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制度 第15篇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教育局安全办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16篇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工伤事故,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凡是在施工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按国务院从2007年6月一日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交通部2001年11月1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假报。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积极响应。在首先抢救伤员的同时,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监理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项目公司,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派专人赶到现场组织处理。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公路工程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或建成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施工现场无论发生何种等级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在组织抢险救护的同时,应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立即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向119报警;有人员伤亡时向120求助,以便实施抢险救护。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快报、详报、事故处理报告等形式,报告时限要求如下:

①口头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报告事故概况;

②快报: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概况,财产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

③详报: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提供完整的报告(含事故成因、发生的经过、抢险救护过程、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事故处理结果、教训、整改措施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责任人应立即设立事故区域警戒线,安排专人警戒,清理二次事故发生源,即刻施行救援。

3、监理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紧急措施指令,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同时,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处。

4、项目管理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反应救援(联动)预案,同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汇报。

5、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监理处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经核实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责任分析、处理意见的详细书面报告。

6、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情况及性质,项目管理处下发全线停工整改、标段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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