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2024-06-07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精选11篇)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1篇

关于XXX学院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批复的

请示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XXX教科城是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实现XXX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为满足我院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X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我院将整体入驻教科城建设新校区。为了加快新校区建设步伐,为下一步建筑施工奠定基础,我院拟建设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我院已完成新校区二期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等前期工作,特申请立项。现将项目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名称:XXX学院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

二、项目性质:新建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XX学院新校区校园内。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含学生宿舍2栋,食堂1栋,公共教学楼、教学实训楼、教学综合服务楼各1栋。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为XXX亿元。资金来源为学院自筹。

六、项目建设年限:两年。

当否,请予批复。

附件:

1.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 2.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评审意见

3.XX市环保局关于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4.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校区X期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批复

XXXXXXXX)2

年X月X日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2014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2篇

杭州新能源车项目获浙江发改委核准批复

从浙江省发改委获悉,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新能源专用车项目已经批复。项目业主为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为91500.1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8100万元人民币。

批复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为加快企业发展提升,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投资建设新能源专用车项目,生产纯电动扫路车、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多功能洒水车。该项目对加快推进浙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项目名称。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新能源专用车项目。项目业主为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用地326.23亩,总建筑面积157061.5平方米,购置涂装系统设备、装配线设备、检测线设备、机加工设备和焊机等,建设制造车间厂房、涂装车间厂房、总装车间厂房、检测中心厂房和办公楼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新能源专用车3000台。项目建设期为1年。

四、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91500.1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8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选址。项目选址在余杭区仁和街道奉口村,东至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南至启航路,西至仁康路,北至洛阳路。

六、项目能耗。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为4121.4吨标准煤。

七、核准的相关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10A2100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5〕35号)、杭州市经信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杭经信资源〔2015〕252号)、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余水保登〔2015〕018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文件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3篇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749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天津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9号)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天津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报告的请示》(津交委港[2006]213号)和《关于确定天津港部分泊位缓冲期的请示》(津交委港[2006]231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突堤北侧35#泊位等11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天津港9#泊位等19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委和天津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4篇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746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广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6号)

广州港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发石化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5号)、《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洪圣沙码头和西基煤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6号)、《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7号)、《关于申请核准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公司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82号)、《关于广州港集团14个泊位申请靠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缓冲期的请示》(穗港局[2006]180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等9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新港作业区1号泊位等17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广州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

关于请求核准公司项目的请示 第5篇

关于请求对**有限公司 **项目核准的请示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公司位于**地块,通过竞标取得该地块的开发使用权,公司拟在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将项目主要概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占地总面积为**㎡(约**亩),总建筑面积为**㎡(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其中住宅面积**㎡,管理用房**㎡,社区中心**㎡,门卫室**㎡,地下室**㎡。

项目容积率为**,绿地率**%,建筑密度为***%,总车位**个(地上车位**个,地下车位**个)。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七、节能情况:本项目主要节能为:水、电。并结合建筑“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大量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采用了墙体外保温、供水供电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变压器位置、采用声控节能灯具等节能措施,提高节能效果。

八、效益分析: 项目竣工投产后,可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万元,所得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经济效益较好。

九、社会效益方面,本项目建成后,不仅给政府带来大量的税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又能安置好住户,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和环境,为政府排忧解难,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会对当地发展产生积级的影响。

现将该项目申请报告呈上,恳请贵委备案。

妥否,请批示。

附件:

**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核准的几点想法 第6篇

第一部分

项目核准工作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据查,近期国家发改委有修订该目录的通知,但未找到最新版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二、项目审批制度

(一)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一)小条规定,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中,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实行核准制;铝加工项目实行备案制。

1(二)报批级别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涉及的自备电厂项目应由国务院核准;涉及的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应由国资委核准;铝加工项目应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核准文件要求

(一)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二)小条规定,本项目仅需向政府(省、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1.编制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国资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已经找到国资委2008年发布的名单)

2.报告内容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3.报告附送文件要求:(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待落实具体要求)

四、核准程序

(一)上报程序

1.如本项目如属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可直接向国资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国资委的意见。

2.如不属,应经省国资委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其向国资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二)受理程序

1.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三)国资委委托评估

如有国资委认为有必要,会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已经收集到承担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四)核准过程时间: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 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国资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如同意核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五)后续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五、核准条件

国资委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几点想法

(一)能否在现阶段就提前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这样,就不必对设计院的可研报告的完工时间 作出严格要求,只是要求可研工作要为满足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以及以后的设计要求来进行)

(二)能否根据目前可研的进度和程度,同步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第二部分

用地预审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用地预审分级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中自备电厂、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建设项目,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预审。

三、预审程序(一)申请时间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申请材料

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已找到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三)受理

1.受理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委托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2.初审。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并附以下材料:

(1)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初审时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四)预审

1.预审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2009年1月1日前规定为: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保障)

2.预审时间

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最多可延长10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3.预审意见

(1)预审意见应当包括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2)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4.预审后续工作

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三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

一、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批准级别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本项目中的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项目均需报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审批。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一)文件构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41号),本项目中自备电厂、氧化铝、铝土矿山均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文件编制要求 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经查: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冶金机电、采掘业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周围环境现状;

3.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评价结论。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程序

(一)时间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提交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审批过程 1.评估

环保总局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2.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3.审批时间: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捷径程序

争取让省环保局审批。

依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与贵州省环保局协调,由贵州省环保局做工作,将本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环保部委托给省环保局。

六、其他参考国家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中有以下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水资源论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布第15号令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水政监察总队)2005-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水政监察总队)2004-11-30

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长江委要求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他事项。

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一)审查机关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由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本项目由长江委审批取水许可,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由长江委审查)(二)提出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长江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1.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初审

长江委对报来的《报告书》进行初审。若《报告书》达到审查要求,由长江委组织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若《报告书》未达到审查要求,长江委提出书面修改补充意见,直至达到审查要求,组织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最长4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四)报告修改

编制单位按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书》,并将修改后的《报告书》送长江委。(五)核发审查意见 长江委及专家组组长确认《报告书》已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后,由长江委向有关单位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的函”

申请取水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二、取水许可权力机关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本项项目应由长江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取水的申请和受理(一)取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提出申请

1.向地方政府报地方政府。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2.资料审查及转报。行政部门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提出意见并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三)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四、取水审批依据(一)(二)用水量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取水申请有效期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六、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取水许可证延期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编制单位(个人)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二)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三)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权力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本项目应由国家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审批)

1.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申请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审查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现场查勘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审批条件如下: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六)验收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验收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4.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5.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验收合格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 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7篇

张家口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各招标代理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就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望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招标工作开展之前须对该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一、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分工

(一)由市发改委核报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核准;

(二)报送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处核准;

(三)报送县(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局(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县(区),由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核准。

二、凡是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研)、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资料、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的材料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的内容。

三、招标方案的内容

(一)基本概况

1、建设项目的名称;

2、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

3、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

5、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招标范围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不招标部分应书面说明理由;标明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三)组织形式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六、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将下列材料报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拟采用不招标方式的,经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处)核准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8篇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需要,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市拟动工建设××××(项目名称)。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该项目的申请报告已由××××(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现将项目情况及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名称)属于钦州××××。本项目的实施,对完善钦州××××结构,提高××××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加速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

2.项目业主简介

××××(项目业主)是专门从事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等,现在区内外拥有××项目。

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 4.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经营期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有资金××××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占估算总投资的××%;其余资金由项目业主申请××××解决。

本项目经营期限为×××年(不含建设期××年),预计从××××年至××××年。

5.工期安排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年。

××××(项目名称)有关前期工作正在抓紧开展,项目业主及建设资金已落实,工程拟于近期内动工。现将××××(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随文上报,恳请予以尽快核准。

附件:××××(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

××××年××月××日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 第9篇

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

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 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海域)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二、改进规范核准行为

(一)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简化。

(三)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关于项目核准的办理。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

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2、关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

形式。

3、关于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下放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按照规定具体划分由市县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4、关于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取消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改革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方式。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

间)。

5、关于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实现节能登记备案网上办理。完善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明确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缩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

(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申请办理各项前置条件和申请核准,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前置条件审批机关和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决定前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出咨询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应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或修订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受托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准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

率。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一)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二)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及时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银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10篇

QQ:441562116(QQ空间相册里有详细的资料截图情况)***1、XX市XX担保公司筹建申请书

1.1XX市XX担保公司筹建申请审批表

2、设立XX担保公司申请书

附:(1)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2个范本)

(2)主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

3、发起人协议书

附(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录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单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录

(4)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出资人)

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5、公司章程草案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银行业机构出具的拟合作的意向协议

8、资金托管银行(开户行)承诺书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筹建申请人联系方式。

(带是由专门政府机构出据的证明资料)

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XX市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审表

2、申请开业请示

3、高管人员名单及内部组织机构

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简介

任职人员承诺书

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5、筹建工作总结

6、公司章程

7、主要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8、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9、验资报告

10、申请人联系方式。

附件:

一、21个担保各类业务合同及协议范本

1.保证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一)

3.担保合同(二)

4.担保合同(三)

5.担保合同范本

6.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7.抵押合同(一)

8.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标准)

9.动产质押合同

10.反担保合同(银行)(一)

11.反担保合同(二)

12.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

13.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

14.工程担保合同(一)

15.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一)

16.履约担保协议书(一)

17.履约担保协议书(二)

18.融资租赁担保合同(一)

19.质押担保协议

20.质押合同(一)

21.专利权质押合同(一)

二、担保公司有关制度流程

1.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2.信用担保公司风险制度

3.担保公司风险及主要控制措施

4.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5.担保公司绩效考核之考核指标设计

6.信用担保机构信用项目建议书(评级资料、方法及表格)

7.担保公司财务数据分析模板

8.贷款客户贷后资金使用检查报告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第11篇

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火电站;(4)核电站;(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项目;(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6)新建机场项目;(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五、核准招标内容的程序(一)各有关司局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按规定会签其他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会签时应一并对相关招标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具体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和稽察办(各一式五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招标内容的司局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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