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08-31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精选6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1篇

对不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三十八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2篇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准确信息,为进行其它方面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一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3篇

1 目前排污申报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排污企业申报意识不强

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最主要存在申报不全面、超过期限申报和虚假申报。部分小型轻污染企业,为完成任务,临时委派一名不熟悉业务的人员,申报表上盖好公章送环保局算交差。一部分重污染大中型企业,申报过程中报小头,存大头,提供部分佐证材料将排污量控制在该公司污染物总量指标之内,以达到不超总量指标和减少排污费的目的。部分小型重污染企业,为来年少缴或不缴排污费,迟迟不进行申报,需电话多次催报或发限期申报通知后才进行申报。

1.2 环境管理存在问题

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环保人员对排污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要企业完成了当年的排污费任务,企业申报多少根本不重要,违背了企业应如实申报和应收尽收的原则。环保局对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通过电话催报。部分环保人员无法掌握排污申的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每年年度申报时,环境监察机构受理的申报量很大,且时间较紧,人员少,环保人员往往就申报表的完整性和罗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申报表是否准确真实,无法去核实。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一部分企业认为排污申报只是一种形式而已,不按期如实申报也不会受到处罚。

1.3 排污申报方式单一、工作效率低下

排污申报登记表内容繁多、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而一般企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这种方式,不仅大大了浪费了财力、人力,也大大的降低了企业人员和环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2 排污申报建议和措施

2.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的认识

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申报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排污单位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深刻认识到排污申报是我国的一项法律规定,是排污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必须自觉执行。如:在环评申批过程中要求企业建成后要向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正常月(季)度申报,设置短信平台分类别对企业进行申报提醒。

2.2 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

首先调阅排污单位的环评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分析排污单位的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治理情况及实际排污情况。日常收集建立污染源常规监督检测数据库,实时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加大现场核查力度,通过调取企业的现场生产纪录、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记录和公司财务资料对公司的实际产量、用水、用煤情况从而判断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再通过行业的排污系数进行比较确定该单位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2.3 建立企业分类申报制度

为实时掌握企业实时生产和排污动态,根据企业的规模、排污量的大小及生产变化特点,对排污量大的企业实行月度申报制度,对排污量一般的企业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对三产小型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制度。企业必须在月(季)末后5天内将企业的实际生产及排污情况报到环境监察大队。

2.4 严格依法管理

凡逾期未进行排污申报企业,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加强与水务局、税务局、能源局等部门联动,协调各部门提供资料,掌握企业实际生产及原材料消耗情况,对发现谎报、瞒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依照《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

2.5 提高排污申报人员的素质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具有数据量大、逻辑性强、专业要求高,申报数据不实将给环境管理、排污收费、环境统计带来负面的影响。我省在排污申报软件的培训较多,而针对各行各业的生产工艺及排污系数这块培训几乎为零,所有申报人员均是通过监测数据、自动监控企业来了解企业排污量,以上均适合于污水排放企业,而对于废气排放企业确较难界定其排污量,希望国家能举办关于各行各业排污系数或其统一的废气排污量的规范和模式。

2.6 加速排污申报的信息化进程

排污申报工作量大、时间紧、重复性高,为落后的管理模式,因此应加速排污申信息化进程,推进排污申报方式的多元化,利用Internet进行年度和月(季)度排污申报和登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降低排污申报成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采用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在任何地点、正常申报期的任一时刻进行申报,各种通知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到达,真正实现申报的“省时、省力、省钱”。

摘要:分析了排污申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排污权规定的伦理蕴含 第4篇

关键词:排污权;伦理审视;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与环境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应对环境危机,为了突出环境的稀缺性。国内外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最终完成了排污权从理论到实践的过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是为了缓和人与自然矛盾而产生的,对排污权进行伦理审视才能真正发挥排污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一、排污权规定的概念内涵

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提出了环境的外部性概念①,外部性指企业或个人对其他的人或企业的影响。为了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也即解决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问题,科斯提出了环境产权理论,要求界定和保护产权,通过交易优化资源的配置。排污权这一概念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来的,他提出能够满足环境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排污物排放量,在排污者之间的相互有偿交易。排污权制度最早由美国完成实践,西方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排污权设立,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环境使用权,它彰显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

排污權的性质在我国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应该从私法上进行理解,排污权是一种物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为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抵押提供理论支持。《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实行排污权证制度,我省对企业拥有的排污权进行确权,使排污权从“行政属性”真正转为“资产属性”。确立排污权,对国家和企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排污权作为具有资产性质的权利,可以贮存、转让和抵押。这样就会促使企业节能减排,采用先进工艺或者进行污染治理,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权利,也具有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的作用。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其排污权交易指标来源于企业污染减排量,将其转让给污染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排污者,并由市场去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如此一来,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就节约了社会成本。基于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制度,也具有提高全社会排污总量控制的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和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排污权的取得先由排污单位申报,然后环保部门核定,最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然后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发放排污权证。排污权的确立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觉减排并有利于环保组织的参与,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管制成本②并有利于政府对排污总量进行调控。排污权制度在中国确立,对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伦理精神

(一)排污权规定中体现人与环境关系

人不能摆脱环境而存在,关于人与环境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谈论的热点,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就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于当今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西方哲学发展,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人类处于主导地位。西方的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神学传统一直主张以人为中心,使人与环境的关系处于敌对状态。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引导下,人类大势破坏环境。英国的“伦敦毒雾事件”、美国的“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北美“五大湖污染事件”、欧洲“莱茵河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报复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反思人与环境的关系,并提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缓和人与环境的矛盾,重塑人与环境的关系。在人与环境的关系,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得到了新的阐述,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人可以利用和改造自然,但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但是马克思在人与环境关系中,人类仍处于支配的地位,只不过对人类的行为进行限制。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给人与环境关系提出了新的途径。排污权规定正是基于人与环境的关系而产生,人类要发展,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要提高社会的物质财富,不得不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环境也有自己的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的生存和自然生态不致受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如何使人的发展与环境容量趋向和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在让人们饱尝环境破坏的恶果已经遭到摒弃,用哪种环境观才能使人与环境的关系达到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排污权规定中排污权的总量控制是基于环境容量设定的,它是在不伤害环境的前提下,企业排污的最大限度。体现了对环境平等的尊重,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排污权规定排污企业具有排污权,具有向环境排污的权利,同时肯定了人类发展的正当性。人类要发展要生存要发展,人类必须要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是无可否认的。“人类中心主义”固然不可取,但一味地反对人类的发展,无法容忍社会发展与进步及其给人带来的好处,却陷入了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我国也在《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可持续发展肯定了发展的正当性,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和普遍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发展不能超过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主张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主张生态可持续,告诫人们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规律。排污权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排污权基于总领控制下的排污分配,就是基于环境和生态安全下,人类的和谐发展。这一制度设计把人的发展与环境的安全放在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

(三)排污权规定中的蕴含的环境价值追求

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着立法者的环境价值追求,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秩序和环境保护。环境公平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环境公平延伸出的代内公平理论和代际公平理论,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环境权利。环境公平理论立足点还是在于人的环境权利,与可持续发展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排污权的规定正是基于缓和矛盾和保护环境而产生的。因为有这些环境价值追求,立法者在制定具体的制度时以此为向导,并把这些环境价值作为原则,指导着排污权具体实践的操作。和谐发展,人与环境处于和谐的状态,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人与环境的关系仍处于紧张的状态,如何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十分重要。

排污权规定的设立到排污权在生活中的实践,应当以可持续环境伦理观作为指导,以达到生态安全,人与环境的和谐。尊重环境爱护环境,摒弃人类主宰的“人类中心主义”把环境与人类放在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注解:

① 沈满洪、钱水苗.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5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

一、排污申报登记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及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条款归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

1、申报登记对象

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2、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申报表(1)对象与内容要求

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A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市)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小型企业); C第三产业、小型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第三产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D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F在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2)时限要求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②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④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即《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季度申报表(1)对象与内容要求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以及受行业、工艺或经营等因素影响,不同月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强度等变化较大且有必要纳入重点监管的单位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填报《成都市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如实申报上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2)时限要求

①申报季度划分:1季度 1月— 3月 2季度 4月— 6月 3季度 7月— 9月 4季度 10月—12月。

②正常申报:排污者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即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的15日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一季度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③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受理机关划分要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范围的排污申报登记指导、督察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电力企业废气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所有排污者向该机构随时申报。

(五)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表格,对排污者每年、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6篇

发布日期:2004-04-1

5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我市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状况及变化情况,促进用车单位履行机动车排污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拥有机动车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等用车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

二、我局对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区域把部分用车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权委托给镇、区一级环保所。客运车辆及拥有50辆机动车以上的用车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其余的用车单位向所在镇、区环保所申报。

三、我市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车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中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频次以半年形式实行,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其车辆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属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注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五、环保部门协同交警支队依法对用车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对机动车排污状况实施监督抽检,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六、申报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用车单位对所属机动车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检测,统计。即污染物浓度数据应为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检或经省环保局资质认可符合国家计量认证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提供。

七、全市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系统软件,用车单位采用书面填表及软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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