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介绍

2024-05-11

保险代理人介绍(精选8篇)

保险代理人介绍 第1篇

我,平时喜欢看书,运动和文艺,为人和善,勤奋上进,善于沟通,喜欢创新与挑战,对待事情认真负责,是班级的组织委员,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我自选了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有信心去迎接新的挑战,并在挑战中战胜自我,也许我不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用心的,请相信我,并给我一次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

在学习上刻苦认真,渴望上进,努力学习每一门课程,并通过了国家二级计算机考试,。在实践生活中,我把自己放在现实社会中学习社会知识,参与了很多社会实践活动,极大的丰富了自己的社会知识。

这就是我,一个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综合素质,小事细作,大事敢为,率直开朗,谦恭乐为的金融系学生。当然,在学识渊博,阅历丰富的前辈面前,我还只是懵懂的后来者,但在您赐予的人生蓝图和事业空间里,经过勤修苦炼,明天的我也不是庸庸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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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介绍 第2篇

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已经与保险业相辅相成,成为保险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在遇到与保险有关的难题时所求助的对象。那么如何鉴别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合格、如何让选择保险代理公司使其帮助自己完成保险业务,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保险代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浅议 第3篇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保险机构

1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

中国保险代理人有150 余万, 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代理人总人数不少于1 000 万。 他们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 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1992 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 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时至今日,现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却面临着全面挑战。 中国保险业自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快速发展,近10 年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超过30%的速度在增长,至2004 年底中国保险业已积聚起11 853.6 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 整个保险业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铺开。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 中国保险业的繁荣离不开中国保险代理人辛勤的工作。 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行业,保险产品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购买的其实是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诚信最大化原则。 但是,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就遭到社会诟病。

2013 年底,国内首家保险市场的专业研究机构、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保监会完成的覆盖全国25 城市、24 家寿险公司、 中国寿险行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9%的寿险客户认为保险代理人为取得保单而做出合同以外的承诺或暗示;45%的客户认为代理人对于分红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险等产品没有明确告知费用扣除方式和相关的投资风险;38%的客户认为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北京开和迪咨询公司认为, 保险代理人是当前保险销售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渠道,并且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最主要渠道。 代理人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桥梁,公众与保险公司的直接接触点最多在于广大保险代理人, 保险业务员的诚信度直接代表着保险公司的诚信度, 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保险代理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不但危害投保人利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虽然在眼前是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更多的保费收入,一旦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合同争议时,保险公司是有口也说不清的,由此引发的保险案件纠纷不在少数,很多“理赔难”的问题就是由于保险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不规范埋下“祸根”,出险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各执一词,从而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纠其原因,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是多方面造成的。

2我国保险代理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 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风险。

2.1 保险代理人受利益驱使

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提成不惜以诚信为代价。 表面上看,这是保险代理人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根源却在于代理人的编制和保障问题。 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当然享受不了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基本没有政治地位上的发展前途,这种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基于销售业绩的,行业内例行责任底薪制:无业绩无底薪,有业绩再提成,代理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卖一单保险提一单的钱”。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源节流, 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业务员拉客户,又节省了大笔的无责任底薪和员工福利支出。 但是,保险公司以业绩为导向的缺点在于,部分保险代理人会因利益的驱使在展业过程中有意误导、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回报,故意欺诈消费者,其目的就是把保单卖出去。

2.2 保险代理人专业性有待加强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导致保险代理人不诚信的一大原因。保险代理人都非常注重外在的包装,个个西装革履,但同时相当一部分代理人本身对保险为何物都不是很清楚,对保险条款更是一知半解。

保险代理人以诚信立业, 但由于保险代理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现阶段很多代理人因为专业技术的欠缺,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甚至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经营原则。一些保险代理人没有意识到保险代理的职能在于准确理解和传达保险条款的意思表达, 帮助被保险人投保、索赔、处理纠纷和监督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要在委托、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方面遵守诚信原则。 许多保险代理背离了诚信原则,忽略了自身作为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险人的损失机会加大,给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模式有偏差,美其名曰“营销技巧培训”,其实就是所谓的“话术”,说白了就是怎么回避比如分红、退保、理赔等一些敏感问题,怎么把保单“忽悠”出去,而对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却是轻描淡写。 保险合同条款都比较复杂、晦涩难懂,如果保险代理人本身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怎么保证代理人能够正确地为客户讲解保单的相关事宜呢? 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危机感强,使得保险代理人职业对社会的吸引力越来越小, 绝大多数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人才都对保险销售职业敬而远之, 保险公司很难招募到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而低素质代理人的专业性很难得到提升,诚信度也较差,从而影响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2.3 如实告知原则被曲解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 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关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险代理人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操作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了解保险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做出判断;保险机构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 加上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飞单”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代理人假冒保险机构签章的违规操作行为, 损害了保险代理人形象和信誉;保险代理“重展业,轻服务;重佣金,轻管理”,给社会造成“安排保险容易,理赔服务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诱发代理人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2.4 保险公司放任代理人的不当行为

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开, 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寿险公司的数量由2002 年的17 家迅速增加到2005 年底的42 家,市场集中度也迅速下降,前3 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由2001 年的97%下降到2005年的70%。 市场竞争激烈, 客观上令保险公司容易产生急功近利、急于扩大市场份额的浮躁心态,对代理人的不规范销售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存在问题不严格审核,在出险理赔时才发现是“问题保单”,这样必然造成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2.5 法规建设滞后业务发展

长期以来, 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等不诚信行为没有出台专门的、系规约束统的法律法,虽然《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但相关条款太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保险业高速发展出现的许多新现象、新问题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法制建设的滞后也给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

现行的保险法规中,虽然制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则及其具体规定,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足,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的管理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变迁是在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的,导致中介制度规定变迁频繁, 不同时期出台的中介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中介市场出现的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滞后于保险发展。

3我国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的解决办法

3.1 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保监会应下大力气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强化其监管。 加快发展、完善保险代理网点,统一保险人委托代理的做法已刻不容缓,严格各类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 首先适当降低第一年佣金的分配比例, 延长分配年份, 克服营销制度重前期展业、轻后期服务的局限性。 其次,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 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 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税负过重的问题,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的商业行为和行为结果来体现或实现。保险代理的商业行为过程与监管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有关,与行业共同的游戏规则有关, 保险代理肩负构筑行业诚信的主要责任,保险代理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严格自律其业务行为,根据行业规则提出其诚信服务标准并告知行业所有利益相关方,依法积极接受业务投诉和监管。

3.2 代理人诚信意识的自我提高

由于消费者对保险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容易造成误导或出现欺诈等道德风险,因此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建立一定标准的诚信机制,坚决反对保险欺诈,反对商业贿赂。因此可以像律师事务所一样,建立代理人信誉体系,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保险代理人应当自觉参加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培训制度。保险代理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代理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因此,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代理人的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完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代理机构自己开办或者资助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外, 可以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保险代理人才,各保险代理机构也都应逐步建立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代理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其为投保人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3 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代理的业务状况、诚信从业的监管,对存在不诚信情况的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同时建立一个诚信义务的标准,并作为强制性规范载入相关法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的出现,促进保险代理人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 我们还可以借鉴担保制度,在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外,从事保险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诚信, 禁止保险代理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投保人, 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客户投诉制度,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设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代理人的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保险代理人信息档案库, 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查询和投诉。

3.4 建立诚信惩罚机制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 但就现在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不同于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如保险代理人违反诚信,保险人作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险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代理人则置身事外。 由保险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代理工作中被代理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 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代理。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大多采用“佣金+保底工资”或“佣金+保底工资+无业绩淘汰”等合同方式。 这些激励合同对于减少代理人不努力工作的道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代理人故意引导投保人以及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道德风险却作用甚微, 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类似这些道德风险,除了采用风险抵押基金制度防范外,把代理人个人信誉等级的评价因素写进激励合同也是一种很好的促使代理人提高职业道德的方法。

在我国,保险人一般很难获取代理人的真实信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容易被一些道德败坏者利用,给保险人造成损失。 只有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使全社会珍视信用,才能有效地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假如“信誉”成为代理人获利的重要“资本”。 把代理人职业道德的有关因素:如错误引导投保人投保、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写进激励合同,当代理人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把这些因素评定为优; 若出现相应的违规行为,则评定为相应的其他等级。 评定等级可以用作评定代理人信誉等级的主要参考指标。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人的利益也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保险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业务模式决定了保险代理人必然能够赢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仅凭这个逻辑来理解和判断中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还是不全面的,制约中国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因素不仅限于经营和技术层面,保险代理的良性发展必须培育一个诚信和得到社会依赖的行业环境。

3.5 法律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经纪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代理人重要的立法原则,与此同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代理法规体系。 通过立法,拓展市场领域,控制风险,细化保险代理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责、权、利。

例如:花金国以保险公司职员身份为幌子,通过开具阴阳发票,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凭证等形式,在长达6 年时间内与近百人次签订虚构的保险合同,共骗取投保户资金达256.8 万元。 2011 年4 月7 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花金国有期徒刑14 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 岁的花金国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东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甩掉保险代理人 第4篇

受伤:1/3 难产(即将生育的妇女):1/6 车祸:1/12 心脏病突然发作(如果你超过35岁):1/77

在家中受伤:1/80 死于中风:1/1700 乳腺癌(女性):1/2500 死于车祸:1/5000

我们难道要被动的、一直等到保险市场达到理想状态的那一天才开始买保险吗?难道我们就不能主动的、甩掉那些围绕在我们周围、盯着我们钱袋子的“保险推销员”吗?

据说最早的保险是聪明的荷兰人发明的。当时阿姆斯特丹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拿出一笔钱交到村里最德高望重的人手里,如果一旦有同伴在海上发生了意外,这笔钱就要留给那位不幸同伴的家人使用。众多有着同样风险的人去分摊极少数不幸个人的损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就是保险的本质。

几百年过去了,保险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本质没有变,与几百年前的那些渔民们一样,我们现代人也依然离不开保险。

一场大病、一个意外,甚至是一次不成功的跳槽,都可能一夜间令你和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们构筑个人、家庭财富的过程中,保险始终是第一位需要考虑的——没有保险护卫的财富,始终如空中楼阁般脆弱不堪,禁受不起任何的风吹草动。

道理人人都懂,但大部分中国人对待保险的态度仍然是:不厌其烦、敬而远之。

为什么?

“我根本搞不清楚分红型终身寿险、返还型大病险、万能寿险等等乱七八糟的保险种类,究竟哪一种适合我呢?”

“保险代理人接触过好几位,感觉都是说着同一种风格的话,千方百计催促我签单,这样的代理人我无法相信。”

“我早就准备买保险了,可是总也找不到我心目中的寿险规划师,碰到的似乎更应该叫做保险推销员,我不会在推销员手中买保险的。”

在采访中,我们得到的“你为什么不买保险”的理由,绝大多数都集中在以上三条中。其实,保险产品本身并没有错,错误的也许是我们现有的营销方式。

专家说:真正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者称寿险规划师,应该具备至少三项技能——

1.财务规划专业知识(不仅仅是保险专业知识)

2. 具备大量的生活常识(意味着:30岁以下者似乎很难修成正果)

3.善于和乐于沟通的个性(当然不仅仅是初级的陌生拜访)

中国内地保险业刚刚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多达10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是保守统计)的保险营销队伍,形成了现在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初级营销方式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远离保险了。

新加坡原来有8万名的保险代理人,如今,经过市场转型已经降到2万名,这2万名代理人的收入是原来的3倍;台湾也在走同样的道路,10年前30万的代理人,现在不断在减、减、减……

中国内地保险代理人市场的大趋势同样如此。

但这不是“现在不买保险”的理由。

难道我们要被动的、一直等到保险市场达到理想状态的那一天才开始买保险吗?难道我们就不能主动的、甩掉那些围绕在我们周围、盯着我们钱袋子的“保险推销员”吗?

不要怕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太少

——我们告诉你:保险其实并不深奥。

不要怕再一次上当

——我们教给你:破解代理人话术的绝招。

不要怕面对复杂的保险产品

——我们给你分析:该买哪一种保险。

不要怕签字时自己的手会发抖

——我们告诉你:如何看穿保险合同。

我们呼吁的“甩掉保险代理人”

——其实是甩掉那些不合格的“保险推销员”们,然后,重新开始自己的保险规划之路。

保险代理人介绍 第5篇

其次,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自保险公司出示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至于代理人挪用保费问题,保险人应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但这丝毫不影响该案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代理人考试 第6篇

(三)201.人身保险业务有长期和短期之分。其中,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所指的保险期限长度为(一年或一年以下)202.万能寿险最早出现于美国寿险市场上。它出现的大概时间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20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因遭受客观事故而导致某种后果,如(残废或死亡)。

204.健康保险的种类中既有给付性的又有补偿性的。下列健康保险中,属于给付性的险种是(特种疾病保险).205.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段时间(比如3个月或6个月)内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这段不给付保险金的期间通常被称为(推迟期)。

20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

207.在万能寿险中,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了一定量的首期保险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险费。那么,保单持有人享有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

208.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被称为(弱体保险)。209.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无客观依据,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

210.在万能寿险中,保单持有人要求提高保险金额的前提条件是(保单持有人具备可保性)。

211.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212.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基金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准备金)。

213.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被称为(重复保险)。

214.与其他后备基金相比,自保后备基金的特点是(低成本、自主性和灵活性)

215.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该内容是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6.不足额保险中的比例赔偿方式的“比例”是指(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的比例)。

217.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218.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被称为(保险责任)。219.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被称为(保险价值)。

220.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称为(保险合同生效)

22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知义务遵循的原则是(询问告知原则)。

22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投保人)。22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是指(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24.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房屋后面的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雷雨天气)。

225.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保险人认定近因的关键因素是(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226.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一次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的赔款是(20万元和60万元)

227.投保人衡量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良好服务的标准之一是(保险公司是否能提供较多选择的机会)。228.保险人审核投保人的资格时,主要是审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29.保险人在理赔中,分析损失原因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230.再保险活动是一种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与保险人)

231.保险公司推行保险推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

232.一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越多,或者其他金融资产越多,此人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表现为(越低)。

233.在保险营销策略中,保险公司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细分市场为目标市场,制定一套营销方案,集中力量在这些

细分市场中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营销策略被称为(集中性市场策略)。

234.保险人通过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来完成总代理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从而更有效地控制保险风险的保险代理制度被称为(营业代理制度)。

235.保险市场上的具体交易对象是(保险保障)。

236.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多种市场模式。其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的市场类型是(垄断竞争市场模式)。

237.与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相比,各国政府对保险业均实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其原因在于(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的特殊性)。

238.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来看,保险代理的类型属于(委托代理)

23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被称为(保险代理合同)

240.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步虚假信息时将受到的处罚是(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是(财产保险)。

242.财产保险的各种险种名称都有不同的特点,其中利润损失保险是(按照保险标的来命名的)

243.下列各项财产中,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特约可保财产的是(古玩)

244.根据企业财产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不属于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因抢救受灾的非保险物资而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45.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46.运输工具保险是以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承保风险的多样性)。247.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赔偿实现方式是(修复车辆)

248.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之一的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赔偿实现方式是(修复车辆)

249.某车辆损失险的保额为8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三次保险事故,三次的损失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保险人都已按损失金额分别进行了赔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人对该保单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因每次赔偿额均未达到保额,保险人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且仍为80万元)

250.下列货物中,属于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货物是(机器设备)。251.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方式,我国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划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

252.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规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该批货物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的赔偿计算依据的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为限)

253.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有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称为(责任保险)254.(赔偿限额)是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55.药品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潜伏期”较长,若某制药厂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人采用的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式)

256.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残疾致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被称为(健康保险)

257.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其存在状况是(死亡或生存)。

258.按照投保方式类,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种类包括(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和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59.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可以按照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被称为(完美体保险)。

260.人身保险的作用之一就是它可以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手段。下列所列的人身保险中,不能作为投资手段的是(定期死亡保险)。

261.人身保险的保障作用可以使人们解除后顾之忧,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感。人身保险的这个作用通常被称为(“社会稳定器”作用)。

262.划分普通人寿保险和简易人寿保险的标准是(承保技术)

263.若定期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264.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这种年金保险被称为(终身年金)。

265.在人寿保险中,当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误报而导致少交保险费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付时应进行调整。则调整公式是(实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26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因遭受客观事故而导致某种后果,如(残废或死亡)。

267.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称为(意外伤害保险)。268.下列意外伤害保险中,属于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是(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269.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2日至2002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假如王某于2001年5月1日遭受伤害事故,并于2001年7月1日被鉴定为中度伤残。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正确产力意见是(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70.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就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这表明意外伤害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

271.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时,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金额是(保险金额的100%)。

272.下列保险合同中,订有责任期限条款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7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74.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事故并导致残疾,那么,保险人的正确理赔结果是(每次均给付残废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75.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是由于非长存原因所造成的。下列所列疾病中,符合这一构成条件的是(食物中毒)。

276.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机构是(人寿保险公司)。

277.健康保险中都规定有免赔额条款,其中,单一免赔额针对的是(每次事故赔款)。

278.在健康保险的比例给付条款中,如果采用累进比例比付方式,则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和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之间的关系是(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保险人承担的比例增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减小)。

279.保险人所患的特种疾病提供专门保障的健康保险被称为(单种疾病保险)

280.在残废收入补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段时间(比如3个月或6个月)内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这段不给付保险金的期间通常被称为(观察期)。

281.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基本作用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28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283.法定保险通常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征。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效力)。

284.古代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行会等组织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金方式所建立起来基金属于(互助形式的后备基金)。

285.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中,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

286.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附合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作出是否同意思表示的一方是(投保人)。

287.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该内容是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8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死亡后而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

289.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凭证的人是(保险人)

290.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协议解除)。

291.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被称为(保险合同客体)

292.李某于2002年12月12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当日签发了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为2002年12月13日零时起至2003年12月12日24时止,并注明交纳第一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于2002年12月20日交纳第一笔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为(2003年12月21日)

293.在各国保险实践和法律中,告知的立法形式包括(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294.当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其对债务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量的规定是(债权金额)295.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A、B两车相撞致死,后经交通警察查实,该事故是因A车驾驶员酒后驾车所致。则行人死亡的近因是(酒后驾车)。

296.代位追偿权利产生的条件之一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是(第三者)。

297.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代理人制度 第7篇

摘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目前发展保险业务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于业绩有着过高的要求,导致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严重影响着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顺利实施。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对于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研究我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关键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保险代理人对中国来说是泊来品,是自1992 年美国的友邦进入后才引进的。发展到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不仅涉及所有传统和创新产品,而且出现了许多对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保险经纪跨国公司或集团。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和公估人)组成,更需要保险代理人来补充和完善市场的机能,需要发挥保险代理人的作用。尽管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人寿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探讨保险代理人制度主要策略,为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总体来讲,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代理人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往往是学历比较低的人,包括高中生、初中生甚至一些小学生,门坎如此之低,这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素质低下的人员涌向代理人领域,这些人缺乏专业知识,对保险条款也不了解,在开展保险业务时把保险等同于普通商品进行推销,有些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推销,必然影响保险代理人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第二,保险代理人的薪酬设计不合理。保险公司对自己所管理的保险代理人往往不设计底薪,按照其保单业务量给予报酬。这种计算方法不合理规范,无法调动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以及主动性。第三,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尴尬。保险代理人作为劳动者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劳动者的保障,缺乏对保险公司的归属感,从而大大影响了他们的职业忠诚度。

二、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策略分析

1、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保险代理人是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保险代理素质水平与文化涵养,直接影响到保险代理工作的质量晕效率,影响着中国人寿保险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应该努力完善相应的代理网点,加快对于保险代理业务的改进,保监会应该充分的发挥他们的监理智能,对于保险代理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强化对其监管,对于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可以考虑适当的降低保险代理人第一年的佣金比例,克服由于制度体系缺陷所造成的后期轻服务前期重业务的问题。同时,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还可以考虑进一步保持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从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收入,这就有利于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其次,保监会应该加强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督力度,保险代理人应该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还应该包括代理公司所具有的代理证,对于无证进行保险代理的个人,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打击,增强对于无证保险代理的打击力度。另外,目前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往往是失业或者未就业的人员,他们的素质水平与能力较为低下,在实际的保险代理过程中,往往出现由于保险知识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问题出现。

2、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布制度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于保险代理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披露以及报告制度,这对于加强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制约与监督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系统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保险代理制度也深受其影响,为此,我国保险监理部门应该充分的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信息发布以及信息查询系统,加强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制约与监督。另一方面,保险行业自律系统也要发挥

相应的作用,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理智能,目前我国首家行业自律组织在深圳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中介组织逐步走上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为此,行业内部应该努力加强行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充分的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建立完善的黑名单制度,对于那些违反保险代理制度的机构以及个人,不仅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而且还应该努力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同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优秀的代理人,企业应该加强对其宣传,从而引导公司代理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

3、建立完善的奖励约束以及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奖励约束以及激励机制,不仅仅可以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的积极性,还可以使得代理人在实际的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以及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保险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保险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但是保险人往往观测不到代理人的行动和动向,只能从表面上看到代理人的业绩以及数据,及时代理人出现什么状况或者问题,保险人也是无从得知,为此,建立完善的奖励约束以及激励机制,可以使得代理人向着有利于保险人的方向进行行动,从而促进保险代理工作科学性以及稳定性。其次,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研究表明,保险人把营销业绩以及信息变量写入合同,可以保证代理人更好地做好保险代理工作,从而更有力地提高了保险代理人工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促进保险代理工作业务的快速发展。

4、建立代理人个人信誉评价体系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逐步的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尽快的由国家金融监理带头,成立各地区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保险行业以及保险代理人工作的自律性,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之间或者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出现问题。鹬蚌相争最后是渔翁得利,着慢慢的会成为保险代理公司以及个人所必须遵循的主要准则。为此,达成保险代理共识才可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规范我国保险代理行为。目前,我国广泛地采用佣金加保底工资加无绩效淘汰的工作激励机制,这对于防止出现保险代理人员工作不努力而出现的道德问题,对于制止这种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代理人私下买单或者保险人故意买单的问题,保险代理公司还应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例如,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有信用值,如果个人或者企业超出了信任值的规范,个人或者企

业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在我国,保险人一般很难做到获取代理人的真实信息,如果保险人受到一些代理人的利用,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

总结:

保险代理人制度,一直是保险展业的重要方式,是保险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目前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合理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保险业就能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在加入WTO 形势下, 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 保险代理人必须靠敬业精神、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实际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人寿公司保险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寿公司应该深入研究自身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现状,创新保险代理人制度主要策略,为我国人寿公司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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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军,户海印,董方军.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展重点及若干建议[J].生产力研究.2009(21)

[5] 方芳,何杨光,孙宝良.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J].北方经贸.2008(06)

[6] 戴晓芳.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建材.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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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介绍 第8篇

一、课程定位分析

《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是我院国际金融专业的职业技能核心课程,它所针对的主要职业岗位是保险代理人岗位。按照 “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原则, 我院国际金融专业通过与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 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各大保险公司业务主管的面谈和问卷调查,分析确定了保险代理人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和典型性工作任务流程,具体见表1和图1所示:

通过分析保险代理人核心岗位职责,有助于我们确定《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通过分析保险代理人岗位职业能力要求,有助于我们确定课程的能力、知识和素养目标。基于保险展业的典型性工作流程,以及在每个流程环节当中,保险代理人所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典型性工作任务,我们就能够把课程的教学项目内容设计成很多符合工作过程的学习情境,并采取情境模拟的方式开展教学。

二、课程培养目标设计

根据保险代理人岗位职责及其职业能力要求,《保险学原理及实务》 课程的总体培养目标就是认识并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知识,熟悉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保险展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的技能,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

《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具体培养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养目标。

1.知识目标。(1)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分类、作用等。(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2.能力目标。(1)能够结合客户的年龄、职业、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其进行人身风险识别。(2)能辨析保险与社会保险、银行储蓄、股票投资等的共同点及区别。(3)能够根据客户所面对的风险情况和所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规划合适的保险方案。

3.素养目标。(1)优秀的抗压能力。(2)稳定平和的心态。(3) 顽强的毅力。(4)诚实可靠,责任心强。

三、课程项目设计

1.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按照“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和 “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结合前述表1保险代理人职业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新进行了构建,提炼成了以下7个项目模块,即:

项目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的认知

项目二:保险基础知识的运用

项目三:保险合同的解读、订立和履行

项目四:保险原则的解读和运用

项目五:保险经营流程的认识和操作

项目六:财产保险产品的分类与识别

项目七:人身保险的分类与识别

经过整合后的这7个项目模块,既包含了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础知识,又体现了以行动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来驱动、以学生为主体、能力知识素质目标相互渗透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从而有利于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2.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按照“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的原则,结合保险代理人展业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个流程环节当中,所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典型性工作任务,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能力训练项目具体设计如表2所示:

四、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本课程总体教学设计思路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引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行业专家为指导,以实训任务为载体,兼顾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与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课程设计和开发,利用课堂理论教学和仿真工作模拟相结合的手段,让学生在完成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自我建构知识、技能、态度和经验,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的教学方法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课堂教学采用“抛锚”式的教学方法,该方法的教学步骤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创设情境(“锚”的设定)→确定问题(“抛锚”) →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评价。

2.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完成教学。可以利用案例、课件、视频、 图片、音频等手段辅助课堂讲解,使课堂教学生动、直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3.教学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拟的方式,进行分小组讨论或角色扮演。可以安排学生分小组充当保险工作人员和客户,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仿真模拟实训完成教学任务,让学生在“学”与 “练”的过程中提高业务技能。在模拟结束后,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总结,找出优缺点,积累工作经验。同时,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培养团队的合作精神提高职业道德,达到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有机统一。

4.可以举办各种保险技能比赛,通过比赛锻炼学生的就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

5.适时邀请保险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来学校举办讲座。将真实的工作情况以及专家本人的认识,以讲座的形式传授给学生。 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从业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学校教育和社会工作脱节。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到保险公司观摩。使学生能够通过现场观摩了解真实的工作场景,接受行业专家面对面的指导,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的工作能力。

­五、提高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水平的几点思考

1.课程整体设计应该突出能力目标。课程整体设计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标”为核心,它的出发点不是学科体系知识,而是学生未来的“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中, 就需要多加考虑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遇到的各种问题,将“工作体验”与“学习经历”有机结合,反复转换,让学生“做中学”、“学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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