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案例分析

2024-08-16

新保险案例分析(精选10篇)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1篇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

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才给予保险赔付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保险公司也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分析:

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有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是才能免责。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险人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因此,对保险合同内容的把握,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根据民法平等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2篇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程度越来越深,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更好的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出台了保险业新“国十条”。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研究新国十条出台的必要性及创新性,分析其对保险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国十条;保险业;改革

一、前言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对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是国家第一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确定保险业的具体政策,可以说这是保险业飞速发展的重要体现,新国十条对于保险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二、保险新国十条出台的必要性

1.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保险业从改革开放起有了飞速的发展,服务的领域不断的变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尽管如此,但是相对于国外的保险行业而言,发展还很不成熟,所以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我们还必须要加大力度,新国十条得到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以满足国民经济需求。

2.经济效益提升的需要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助理。保险业的发展在一定上可以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主要表现在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新国十条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增长的相关部署,有利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出积极重要的作用。

3.社会管理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我国处在一定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会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灾害、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等方面上,而保险正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保险新国十条的提出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完善社会的管理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管理需要。

4.政府职能转化的需要

保险业具备市场化、社会化和公益化的特点。对于政府的职能转化上有很大的帮助,保险业为政府工作提供一定的市场化服务,为政府职能转化提供了的天然优势。新“国十条”政策的出台对政府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管理的效率,更加有效的进行职能转化。

三、保险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带来的创新

1.保险业务面拓展

新“国十条”政策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民生保障,政策中明确提出,要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于多样化的健康保险服务的创新力度加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种相关的保险产品。

而巨灾保险制度则是新“国十条”政策的另一大亮点。在经历过几次重大自然灾害之后,我们认识到将保险纳入重大灾害的救助体系的重要性。新“国十条”明确指出,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由此,在保险行业业务拓展和产品的开发有了政策上的保障,它对保险业业务拓展和产品开发上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

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了,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支持各类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的建设,鼓励保险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这极大丰富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从理论上看,保险资金本身有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其稳定的长期现金流如果能与实体经济的投资想结合将能更大程度地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投资收益上,保险资金从2013年末5.04%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到2014年的6.3%,创造了近几年内投资增长的最快速度。这样对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保险新国十条带来的影响

1.提升保险业的地位

新国十条政策的出台,将保险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政策是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上提出的,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保险业进行了从新定位,这是国家将保险业纳入经济建设全局中的战略性的表现,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产业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意义,有效提升了保险业的地位。

2.开启了现代保险业的新征程

新国十条政策上对于保险业的未来改革发展有着明确的勾画,可以分为“一个转变”和“四个成为”。“一个转变”主要就是指将中国的保险行业从保险大国转化为保险强国。它明确了保险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达到5%的保险深度和3500元/人的保险深度。“四个成为”主要让保险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利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增效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保障,成为社会建设的有效工具。

3.实现了保险业体制的革新

新国十条政策更深化了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它提出全面深化寿险、商业车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加快现代保险企业制度,鼓励中国的保险企业“走出去”,为海外企业的风险提供保障。这一系列的政策引导都在试图突破现有保险市场的发展困局,力图深化改革,将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提升到新的高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新“国十条”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是更加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的政策,相信在正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的保险业将大踏步前进。

参考文献:

[1]贺思辉.从“新国十条”看保险大发展机遇对保险教育改革的影响[J].上海保险,2014,12:54-58

[2]张家庆.加快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J].上海保险,2014,11:20-22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3篇

一、保险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案例教学法是有别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的有效教学方式, 更加注重保险理论和实际保险业务的有效衔接, 使保险制度和保险概念更易于理解。案例教学法的目标是深入浅出, 能够将保险理论知识点有机地融合在典型案例中。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案例选取

案例是以在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保险事实为原型, 经过一定简化和概括的能够突出人们之间保险关系和保险问题的典型事件。选取的保险案例需要具有真实性、典型性、理论性和启发性等特点。案例可以分为描述型案例和综合型案例。描述型案例包含的知识点较为单一, 一个案例叙述一个简单的保险问题即可, 这种案例适合于保险基础理论部分的教学, 如保险合同和保险基本原则部分的内容。综合型案例容纳的知识点较多, 涉及到某一个具体保险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种案例多用在保险实务部分, 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 学生通过对某一种保险综合案例的分析讨论, 有利于将已学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融会贯通。

2、问题设置

问题设置是将案例的生活场景引向对应保险理论知识点的桥梁, 不仅需要考虑某种保险类型下主要人物的保险角色及其之间的保险关系、某一个具体知识点等, 而且需要对保险理论不同的知识点进行综合、比较, 或者就保险术语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 更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就某一种保险相关的制度实施情况等进行拓展和讨论。描述型案例主要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进行, 重在帮助学生理解某一个具体的保险知识点, 问题的设置相对单一;综合型案例则由浅入深, 将涉及到的知识点用问题的形式一步一步展现出来, 一些拓展性的问题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可以激发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学生从事相关选题研究的兴趣。

3、教学互动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的教学, 教师不仅要案例准备充分, 更重要的是运用恰当的方式和灵活的技巧来合理组织、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 如对描述型案例可以采用自悟互教的方式, 对综合分析型案例则可以采用讨论合作的方式。除了课堂上的案例讨论外, 还可采用课下面谈或者网络联系的方式。分析综合型案例时, 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之前将学生分成不同小组, 把准备讨论的案例放在网络上由学生先期预习, 让学生自己找案例相关的资料, 形成自己的见解。在实施课堂教学时, 在教师的主持下, 由每个小组的负责人发表意见, 全班学生集体交流, 最后由教师总结、点评, 之后还可以设置一些开放性的拓展问题由有兴趣的同学自己去完成。

4、效果评估

案例教学需要结合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师有必要认真对待每一次案例教学的学生反馈、评价, 总结选取的案例是否合适、和相关知识点的联系是否紧密;问题设置的逻辑性如何, 是否和学生的认识理解一致, 问题设置的深入如何, 是否有学生从其他角度提出的新问题;教学互动中学生讨论的激烈程度, 教师掌握讨论的节奏是否合适, 等等。对重点教学任务的案例教学环节, 教师还需要设立案例讨论和学生课程成绩挂钩的激励机制, 需要建立学生档案, 对不同学生的准备程度、讨论参与度、对开放性问题的兴趣等方面要给出综合型的评价, 这也是激励教师自己提高教学能力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二、高校新教师运用保险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高校新教师由于对保险案例教学法认识、理解和具体运用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归纳起来, 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浅入浅出

高校新教师对保险案例教学法的定位存在一定偏差, 对案例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也缺乏相关的深入研究, 导致案例教学的准备不足和实施效果较差。案例教学准备不足表现在选取和保险理论相关的案例的随意性比较大, 用简单的例子来代替事实丰富的案例, 或者选取的案例典型性、理论性不强, 而且在问题设置上, 也较为简单, 逻辑性较差, 对案例本身所体现的保险理论挖掘不够。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 偏重教师讲授, 缺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方式和技巧, 没有调动学生积极参与的积极性, 师生互动效果差, 而且没有系统地评估和总结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 自身的教学能力也得不到有效的提高。

2、浅入深出

除了案例教学准备不足的问题外, 高校新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和反馈的环节表现过头。新教师对保险理论的认识较深, 他们会认为一些保险概念和术语是学生已经掌握的, 对学生是第一次学习保险类新课程的认识不足, 导致师生缺乏互动。教师引导学生讨论时, 更多采用学生尚没有学习和了解的一些保险专业词汇, 或者在学生理解案例所体现的保险知识点的基础上, 又引申出和案例本身相关度并不高的大量保险词汇和案例, 使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抓不住重点, 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受挫, 在这种情形下, 新教师在总结案例教学效果时会认为学生“难教”, 而学生则认为老师教学水平不够, 该门课程“难学”。

3、深入深出

高校新教师如果过于强调案例的综合型和问题的逻辑性, 不结合学生特点情况下过于强调师生互动效果, 就会出现“深入深出”的问题。高校新教师学历层次较高, 从事保险研究的时间较长, 习惯于保险理论中抽象的数理分析, 所以在案例选取环节, 新教师会认为描述型的案例较为简单, 更多地偏好于综合型案例, 而且一个案例所包含的问题也过多。新教师选取案例并不是按本科生课程设置或教学安排来进行, 而更像是研究生课程的专题研究, 比如新教师在保险基本理论的教学环节中, 用描述型案例就可以让学生理解保险利益原则的教学内容变成了围绕这一知识点展开的保险知识大讨论, 导致学生不仅没有掌握该知识点, 反而越听越糊涂, 师生之间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 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而且新教师在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之后教学能力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三、高校新教师运用保险案例教学法的改进措施

针对目前高校新教师保险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贴近现实生活, 精选合适案例

高校新教师要充分准备案例。案例的来源渠道主要有:资深教师提供的经典案例、各种已有文献资料中的保险案例、根据教师自己调研和收集到的保险事件自行设计的案例等。不管何种来源, 保险案例在体现保险理论要求的基础上, 一定要选择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近几年的保险事件作为案例素材。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保险案例的内容、激发学习兴趣, 而且也有利于学生将已有的保险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提高分析和理解保险问题的能力。保险案例的选择要遵循“从生活中来, 到生活中去”的原则, 不仅要增加案例的积累数量, 而且教师要及时整理分析初选案例, 提取能够体现保险理论基本知识点的典型案例, 或者依据保险教学目的和任务对一些初选案例进行改造。

2、明确教学导向, 深入思考问题

以突出保险课程的实践性为导向, 科学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紧扣保险理论知识点的分布, 合理分配保险课程各章节的案例教学方式和案例类型。新教师要从学生是保险课程初学者的定位去设置和安排案例中的问题, 设置的问题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共鸣, 问题排列的前后顺序要注重由浅入深, 层次递进, 符合学生思考问题的一般逻辑。新教师要多向老教师学习, 从他们运用案例教学法当中体会老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方式、技巧, 以及如何控制案例问题的深度, 多与老教师沟通。

3、启发学生参与, 认真评价总结

在课前准备充分的条件下, 强化课堂讨论效果。案例教学中, 新教师要把握好课堂授课的节奏, 突出学生的合作参与。对于需要较长讨论时间的综合型案例, 一定要给学生留出充分思考的时间, 可以在课前让学生了解和熟悉该案例, 在课前就写出该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简单答案, 经过课堂讨论后修改完善, 作为作业交给老师。课堂讨论一定要以引导学生思考作为主要目的, 强化学生主动思考已经学习过的保险理论知识的积极性。案例讨论结束还要当堂总结, 不仅总结教学过程, 而且总结学生的案例思考、讨论过程。通过这种认识过程的回顾, 使学生认清自己对案例涉及的保险问题的思维过程, 评价学生自己从案例教学中学到的保险知识、认识和思考保险问题的角度, 解决保险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保险理论知识在该类保险事件中的运用应该注意到的细节问题, 等等。这种思维模式的锻炼可以帮助学生形成科学评价保险问题的基本框架和思维体系, 培养学生从独特的视角认识和评价保险事件的创新性思维方式。当然, 新教师对案例教学课后的教学效果评估也较为重要, 这需要新教师对案例教学的已经改进的方面进行回顾和评价, 纪录下成功的经验, 发掘尚待解决和尚未意识到的新问题, 并通过下次案例教学的实施不断完善。

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将保险理论和实际保险问题有效结合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新教师的保险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介绍了保险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并针对高校新教师在保险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包括教师要贴近生活, 精选案例;明确教学导向, 深入思考问题;启发学生参与, 认真评价总结。

关键词:高校新教师,案例教学法,保险教学

参考文献

[1]李琴英.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26, (03) :157-159.

[2]刘妍.讨论式案例教学在高校社会保险课程中的运用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 2010, (09) :39-41.

[3]严继莹.保险学案例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9, (01) :98-99.

[4]张洪涛, 徐徐.新形势下保险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J].成人高教学刊, 2005, (05) :17-19.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会计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1.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上的转变

对于保险会计的特征,新会计准则予以了系统地把握,规范了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即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到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模式。

2.接轨国际会计准则,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表现出趋同性,不仅使得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标准想统一,而且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3.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提高了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内四套会计标准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多会计标准和标准差异化导致保险企业不仅与其他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候数据没有可比性,而且在行业内部公司间依据也很混乱,进行横向比较难以确保准确。

二、原保险合同准则

1.对保险合同进明确定义和分类

原制度下,只是按险种将保险业务分成了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三大类,并对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规定。新准则下,不但将保险按照业务分类,还从保险合同角度进行分类,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两大类,并分别进行定义和制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完善。新准则下定义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并对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展开承担的协议,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两种合同类型。

原保险合同,指得是在向投保人进行保费收取,对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赔偿保险金进行责任承担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指得是保险公司一个人一定的保险份额分出给企业另一个人,被分出人接受分出人承担原有的保险合同带来的赔偿的所有费用的一种保险合同。

2.设定存在已有保险风险与另外风险的合同进行分拆核算的标准

原制度下,没有对既有风险又附带另外风险的合同进行分拆开来实施核算的要求。在日常处理时,将保险人所签发的既有风险并附带另外的风险的合同,也认定是保险合同一并处理。

投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新准则则对规定,应当对会将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以及另外风险的保险业务分别实施处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到原保险合同,而其他风险部分则不确定进原保险合同。

3.强调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原制度下,在认定保险合同时没有做重大风险进行测试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由保险人签发的不需要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不管转移的保险风险程度,都没有展开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一定认定为保险合同实施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条件下,对于保险人所签发的合同,需要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规定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的时候,按照单项合同做为基础实施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除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可能造成保险人支付较大的附加利益的发生合同,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具有重大风险。附加利益,指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所指支付的金额,超出了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所支付金额的数目。

4.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

原制度条件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决赔款、未到期责任和长期责任三种准备金,而人身保险合同的准备金则有未决赔款、寿险责任和长期健康险责任三种准备金。

新准则制度下,规定了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丝袜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两种类型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则有寿险责任和长期健康险责任两种准备金。

三、再保险合同准则

1.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认定为资产并且不能同原有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进行抵消

在再保险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原制度没有对保险人对原有的保险合同的准备金和分出业务的准备金怎样进行认定和报备做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扣除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以后剩余的准备金净额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但是在新准则规定下,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提取的同期,保险的再分出人将所分出业务的准备金确定为资产,同时,将其独列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一方,而且企业资产的负债表上面所有准备金按照不减去分出业务所带來准备金数额所进行列示。

2.对分出以及分入的业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变

原制度下,发送分保业务的账单后要求保险再分出人对分出的保费以及摊回款项进行确认,在接到分保业务的账单后,保险再接受人对于分保的收入以及费用进行确定。而在新准则情况下,保险再分出人在进行分出以及摊回所分保费用的时候,应当于收到原有保险合同的保费得到确认的当期进行相应的确定,然后保险再分出人应于原有保险合同赔偿资金确认的当期对摊回的赔偿资金成本进行确认;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时候,保险再接受人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予以确认,与此同时对分保费用进行确认。

3.明确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办法

原制度情况下,对于保险再分入业务具有的准备金以及分保的保证金产生利息的具体处理方法未做明确的规定。新准则则作出相应的规定,参比原有的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再接受人展开相对的分保准备资金提取并实施相关会计处理;保险再分出人、保险再接受人应当如期计算和提取分保的保证金产生利息,并分别记入到企业的利息支出与收入的栏目中。

参考文献:

[1]包滢.浅谈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J].现代商业,2009,15:216.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5篇

北首都镇住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

参保人群必要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奇迹单元体例打点或不切合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前提的城乡住民,该当介入城镇住民养老保险。

北京划定,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人行政奇迹单元体例打点或不切合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前提的城乡住民,该当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既冲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办理了一部门劳动年数内无牢靠收人的大龄城镇住民(包罗农转居职员)的参保题目。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漏掉人群,真正实现城乡住民全包围。

20北首都镇住民养老保险步伐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和根基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职员,到达退休年数时,切合根基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前提的,凭证根基养老保险的划定计发养老报酬,其在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切合根基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前提的,可将其凭证根基养老保险划定计发的报酬转入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划定计发养老报酬。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6篇

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与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回顾

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展望:社会保险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在过去的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里,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对个人的影响

养老保险新政策一直牵动受老百姓关注,尤其对于即将退休和马上退休的人员来说,政策的一个小小的变动都可能对他们的退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从九十年代开始就进行的一项民生长远大计。而2014年养老保险是否又有新的政策推出,以保证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很可能延长。2014年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讨论,除了延长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并轨两个焦点问题之外,针对企业缴费的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与会团队一致认为,企业的缴纳费率太高,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就此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来减少企业相关费率的负担

江苏保险新规定 第7篇

同价不同级别 保费有差异

即使两辆价钱相同的车,因为车型的不同,保险费用也会有所不同。费改之后,不同的车型也会成为保费额度高低的重要因素,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开车撞了自家人也能理赔

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服务保障的能力,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获得三责险的赔付。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车险产品将更加个性丰富

此前,商业险最低允许的折扣是7折左右,对于电销和网络销售的车险,允许在7折的基础上再优惠15%左右。今后,试点地区的保险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自主权,费用折扣方面也会扩大范围。不久后,车险公司在市场化竞争中会最大限度的丰富更新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和服务。

按实际价值计算保费

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如果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好的驾驶习惯可“折价优惠”

以前,上一年出险的次数较少,第二年享受的保险费用优惠就越大。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驾驶习惯好、车辆违章少的车主将会得到更多的费用优惠。

2016车险新政策基本解读: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商业车险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新年到来之际,各地积极实施2016车险新政策,从而规范车险市场的发展。据悉,车险新政策不仅扩大了改革试点地区,还重点推出四项新措施,每一项内容都与广大车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试点地区增加

正在试点推进的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从现有的6个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试点地区。除了已经开展的黑龙江、广西、陕西、山东、重庆、青岛六个试点外,从20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宁夏和青海共计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四大新措施

1、保险责任扩大:车险改革后,车辆没挂牌出事故可获赔;司机的家人也列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2、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当车主遭遇交通事故时,若交警判定对方全责,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赔钱,则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3、费率与风险挂钩:风险越高的车主,要付出的保费就越高。而驾驶习惯好,不怎么出险的车主,可享受更优惠的费率;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8篇

关键词: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问题,完善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 (草案) 。新《保险法》中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引进了早已在国际保险行业中普遍得到立法保障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法的进步和完善, 但由于是首次引入该项规定, 仍有诸多问题存在, 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解决。

1 未区别对待不实告知的具体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该义务, 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可行使解除权, 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是新《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16条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并未区分告知的欺诈、故意隐瞒和过失等情况。首先, 从保险法的原则来看, 欺诈性告知和故意隐瞒明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再者, 我国的保险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 诚信体系建设制度不完善, 民众的诚信意识淡薄, 拜金意识、追求功利的现象比较严重, 保险机构远没有西方保险行业发展完善,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欺诈和故意的不如实告知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鉴于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现有诚信制度体系, 本文认为对于欺诈和故意隐瞒的情形,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应受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制。

2 未具体细化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时间

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是在实践中, 要确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之日并不容易, 尤其是在人身保险中要经过体检等程序时, 保险人的承诺承保日期更是难以确定。因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多次的要约和反要约过程, 因此, 保险人的承诺承保日期总是在不断变化。

对此, “参考国外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 使用的起算日期基本分为两种:一是保单签发日, 英文的用语是‘date of issue’;二是保单生效日, 英文的用语是‘date of inception of the policy’, 或者表述为“‘be in force 2 years’。此外,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抗辩期应该从投保之日起算。无论如何, 由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在实务中难以确定, 并可能引发确定‘成立之日’之争, 非不可抗辩条款最初的本意, 不应成为两年抗辩期的起算日。”[1]

3 未规定被保险人在2年内死亡的情形

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即为不可争辩条款, 即2年时间经过, 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死亡, 不可抗辩条款都能适用, 但未考虑到, 如果被保险人在2年内死亡的情形。若被保险人在2年内身故,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就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能否适用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报案, 那么, 在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有不实告知的情形时, 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拒绝理赔;但是,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 等到2年期限届满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有不实告知的情形时, 新保险法未规定此种情形下不可抗辩条款是否还能适用。那么, 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很可能被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用来规避不可抗辩条款的2年期限。因此, 新保险法不区分被保险人2年内是否死亡的情形, 统一规定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显然不合理。现在美国标准化的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为:“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1年以后, 订为不可争, 但以被保险人未死亡为条件。”[2]对此, 可考量英美在此方面的立法是否符合我国国情。

4 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除外情形

国际保险行业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只要满足了条件就畅通无阻地适用的, 在国外, 尤其是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还有很多例外情形。

(1) 有关保险范围的争辩通常不受不可抗辩条款法则的拘束, 也就是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增加承保范围。保险范围应限定于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承包范围, 如果某项保险责任不在承保范围内, 保险人在任何时候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单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得引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必备要件, 如无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也不能排除保险利益的强制性要求, 以防止发生投保人进行赌博、投机或谋财害命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 即使过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期限, 投保人一方也不得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反驳保险人对没有保险利益合同的质疑, 因为合同属于根本无效, 保险利益的争论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制约。

(3) 投保人未尽缴纳保费的情形,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得利用不可抗辩条款。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因此, 一般而言, 不可抗辩条款都会规定:“除非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 否则,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两年后仍然生存, 则不能对保单有效性提出争议”。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交纳保险费之情形, 是因为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说明其自身无意或无力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 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的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缴纳保费的情形。”[3]

(4) 投保人在未履行危险增加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或者未履行出险事故损失的举证义务的情形下, 也不得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对抗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因为此时的不如实告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 国际保险行业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不实告知是发生在协商成立保险合同时, 而不是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 所以,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5) 投保人如果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得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比如, 投保人是以非法目的为意图 (如谋杀被保险人) 而购买保险, 这样的保险合同一开始就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 此类保险合同当然无效, 并且自是无效, 而保险人自然可以随时宣布合同无效, 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只是一项合同条款, 它的存在与否取决于主保险合同的存在;而如果主保险合同从未存在过, 那么, 该条款也就不曾存在, 因此, 它当然不能阻碍保险人的行动。”[4]

5 结语

此次《保险法》修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是对我国保险法体系一次极大完善, 是对保险产品消费者利益增加的一道保护墙, 是对国内保险行业品质提高的一次激发, 是我国保险法取得的一次长足进步。虽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此次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但是, 在此后的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机制来不断完善保险法体系, 在实践中将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恰当地与我国实情融合起来, 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和保险行业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曼妮.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M].法制与社会, 2009:379.

[2]施文森.保险法判例研究 (下) [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 1975:356.

[3]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M].周伏平, 等, 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376.

新保险案例分析 第9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 档案管理 ; 参保人员

【中图分类号】G271;F8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35-0290-01

医疗保险档案不单单如实记录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还会对各类医疗保险待遇进行支付,对重要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利益。可是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还具有较多不足,急需进行革新和完善。所以,对于如何加强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应给予思考。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问题

1.医疗档案重视度不足,欠缺专业水准

当前,一些执行基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未对档案给予充分的重视,对档案管理的知识较为欠缺。例如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工作便利,而将十分重要的档案资料任意摆放在科室中,令极具价值的档案遗失或损坏。还有的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欠缺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需要接受系统化培训。对于一些新做法、新经验,并没有在现实的工作中被参考和学习,需要强化与同行业、同专业的合作与交流。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均处于经验方面,思想理念以及管理能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1]。

2.医保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基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当中,有些并未设置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些虽然设立了规章制度,可是制度并不完善,并且执行方面也不到位。有些甚至不具备档案室,也未指派专职档案人员进行管理。存档和借阅档案手续不够完善,令档案文件时常遗失。并且,有些医保经办机构并未对医保档案的内容给予划分,令管理范畴无法统一。大部分是依照各自的理解以及实践进行划分管理,令众多需要归入管理的档案并未及时归入档案之中,形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档案利用率较低,整合能力较差

当前的基层医保档案并没有为领导提供较好的决策依据,只是单独为了参保人员偶尔翻阅复印提供服务,并未真正将档案资料进行整合,总结出有利的方法。并且没有展现出档案自身的文献库功效,令档案资源变成“馆藏文化”,并未大范围地展现其时效性与综合性的特点。因此档案在利用率方面过低,并未真正展现出档案资源的效用。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对策

1.健全医保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医保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需要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将医疗保险档案真正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国家需要不断规范相应工作,渐渐构成一个系统、有序的医保档案管理体系。并且,所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定制适宜的系统以及医保档案管理制度。并且,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均需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系统、可行的医保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的医保档案工作有理可循。

2.与时俱进,完成档案管理的四化建设

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服务医保,所有工作均需處于方便群众的角度进行,以服务大众作为前提及宗旨。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信息透过互联网得以共享,因此我们也需与时俱进,持续创新工作形式,力争迈向优质的服务行列。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庞大的民生工作,对百姓的利益尤为重要,对参保人员的生活就医品质尤为关键,因此会获得百姓极高的关注度,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也受到重视。

为了顺应当前的形式,则需改变工作思路,改革工作理念,完成四化建设。建设制度化,制度作为保障所有工作良好进行有效前提,是完成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根本。对制度建设而言,需综合地方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以实际出发。并且,完成规范化建设,规范不仅是要求,还是标准,应当融合实情与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操作规范,完成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紧随其后则为完成信息化建设,作为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已经实现公开化,并且,信息的传输途径也更为丰富,这对于管理档案工作而言,也需实现与时俱进,加速信息化的建设,不断完善电子档案,将相应档案执行数字化管理,提升档案管理能力,以便提升业务能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相应信息的查找及对工作动态的掌握。完成公开化建设,医疗保险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十分想要掌握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所有信息,这则需依照民意,在网上将档案信息公开化,展现出档案的社会效益[2]。

3.加强领导的档案意识,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加强医保档案的工作,主要在于领导方面。领导干部需要将医保档案工作归入档案工作当中,设定工作规划,将档案部门的经费预算归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当中。并且,领导人员需要在工作中注重医保档案的重要作用,实施医保档案宣传工作以及业务培训,令工作人员真正意识到医疗保险档案与自身生活、工作的紧密度,建立档案意识。

由于信息技术现代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对档案工作人员的需求愈发严谨。创建一个素质较高的医保档案管理团队,能够有效保障档案工作的执行。医保机构不仅要提高档案人员的日常培训,还需对医疗保险档案执行网络化管理,并积极引进信息技术人员,培养并吸收熟知医保档案业务及具备现代技术的高素质人才[3]。

4.极力打造条件,力争稳妥保管

购买必备的刻录、摄像、缩微、翻拍、专用柜以及硬盘等设施,将原本不易长期保存的声像带刻录在电脑移动硬盘之中,并进行维护,最终将这些移动硬盘转移至专室或档案馆。通过专业的档案室,对基本设施进行维护,以便更加有利于档案的保存。通过档案柜、档案密集架,实现档案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霉、防盗、防虫及有害气体,通过空调及除湿机等设施为档案防潮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一些问题,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将其解决。在处理问题的方法上必须秉持着科学、合理、有序的原理执行,并且国家的主管部门需实现统筹兼备,加强引导,创建交流平台,以此良好加快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良好执行。

参考文献

[1]秦文辉.浅谈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收集[J].山西档案.2012.(04): 111-112.

[2]张素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思考[J].黑龙江史志.2014.(05):108.

车辆保险新规定 第10篇

1、出险1次的保费不打折;

2、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

3、出险3次的上浮50%;

4、出险4次的上浮75%;

5、出险5次的保费翻倍。

一年内无出过险的`打85折,2年出过险打七折,三年没出过险才能打六折。

即今年11月、12月到期的车主如果在11月30日前上保险还是能按旧费率,1、2月份之前到期的车险赶紧出。

车辆发生事故,如何保险?

1、现场:简单事故双方确认责任,填写快速处理。你的权责,那么双方去你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承保渠道定损。如果事故严重需要报

交警来处理。需要救援,那就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拖车,拖到你的维修地点或承保渠道。

2、双方带齐手续,保单、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在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渠道,定损后修车。

3、无责方修理费按保险公司定损为标准,由被保险人现行垫付,收集修理发票,清单,相关证明,旧件。

4、如果你的保险是4s店承保的,那么4s店会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直赔。两车都在你承保的4s店维修,那么手续齐全4s店可以做直赔,

你无须垫付。维修好了接车就是了。如果无责方不在这里修,那么还是需要你现行垫付收集手续。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5、保险公司理赔周一至周五,早8:30至5:00。全年365天都可定损。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上一篇:太仓市规划建设局文件下一篇:幼少儿英语学习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