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三

2024-07-22

货物买卖合同三(精选6篇)

货物买卖合同三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

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

名称

规格或型号

品牌

生产商

数量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

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

交货时间为:

每批次交货数量的限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

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运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费由乙方承担,但是已经合并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封样的方式和保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和标签

双方确定的包装材料和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标签商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

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

结算和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

十一、保密条款

有关本合同的协商、签订和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以及为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规格、工艺、技术资料、双方客户、文件、图纸、价格等,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或者法定权利机构的许可或者要求,不得向任何他方予以披露、使用许可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泄露和使用。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条款时,可以变更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同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货物买卖合同三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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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如何比较?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特征这三方面来进行比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风险性大、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等等。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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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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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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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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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伤残缺人民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法有效 http://s.yingle.com/l/gj/720291.html

 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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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技术移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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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债的举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管理 http://s.yingle.com/l/gj/720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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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l/gj/720286.html

 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有哪些法律特征,船东要承担哪些默示义务 http://s.yingle.com/l/gj/720285.html

 走技术路线更易“拔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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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0283.html

 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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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0281.html

 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gj/720280.html

 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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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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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http://s.yingle.com/l/gj/720277.html 无船承

代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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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0275.html

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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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美国留学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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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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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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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算的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l/gj/720270.html 签发清

单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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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 第3篇

一、“装运合同”与“到货合同”

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完成交货, 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当卖方交货后,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如果合同规定出口商在指定装运地点完成交货, 即属于“装运合同 (shipment contract) ”。在装运合同中, 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装运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 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出口商负责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交付后完成交货义务, 则属于“到货合同 (arrival contract) ”。在到货合同中, 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运到约定目的地点交付买方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也就是说,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

可见, “装运合同”与“到货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不同。贸易实践中, 卖方的交货义务取决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 则是通过在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来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因此, 合同的性质应由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 其他合同条款应与贸易术语所确定的卖方义务一致, 否则将会改变合同性质。

二、合同性质应由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 分为E、F、C、D四组。E组为“启运 (departure) ”组, 仅EXW一个术语, 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 多为卖方所在地 (seller’s own premises) , 交买方处置, 即完成交货, 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最小, 属于产地交货合同。D组为“到达 (arrival) ”组, 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 出口商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约定的目的地, 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 按D组术语订立合同属于到货合同。《2000通则》中E组和D组术语名称已经明确了合同性质。

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F组和C组术语。《2000通则》将F组术语命名为“主运费未付 (main carriage unpaid) ”, 包括FCA、FAS和FOB。尽管这三种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和交货点不同, 但出口商都只承担在指定的出口国装运地 (place of shipment) 或装运港 (port of shipment) 交货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完成合同交货义务, 都属于装运合同。由于每种术语之后的指定地点都是装运地, 在使用时, 一般不会就合同性质问题产生误解。

C组为“主运费已付 (main carriage paid) ”, 包括CFR、CIF、CPT和CIP术语, 出口商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支付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下, 出口商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因此, 出口商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到达的地点, 必须在每一项术语之后指明。由于C组术语后指定的费用划分地点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地点 (place of destination) 或港口 (port of destination) , 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事实上, 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 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交货义务。具体而言,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相同, 以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为界;FCA、CPT和CIP的交货点相同, 以卖方在指定装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为界。因此, 按C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和F组术语的合同一样, 属于装运合同, 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履行合同义务后, 无需承担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因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货物风险以及额外费用, 均由买方负担。

根据以上分析, 《2000通则》规定的F组和C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出口商不承担货物从指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意外风险。由于F组术语装运合同的性质较为明显, 买卖双方一般不会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而C组术语后指定的地点是目的地, 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贸易实践中, 如果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订立了涉及“到货”问题的条款, 更会使合同的交货性质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三、容易误解装运合同性质的主要条款

1.在指定目的地交货条款

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如果规定了在“指定地点 (目的地) 交货”不改变合同性质。因为合同中交货一词除用于规定卖方的交付货物义务外, 还用于规定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

《2000通则》前言第6条“用语说明”对“交货 (delivery) ”做了两种解释:首先, “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 (所有INCOTERMS A4条款中) ;其次, “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 (所有INCOTERMS B4条款中) 。用于第二种含义时, “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 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 “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

例如, 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 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 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 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然而, 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 而只是指买方接受卖方已按C组术语订立运输合同, 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这一事实。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便在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订立了“货物在…… (指定目的地) 交付买方”等类似条款是约定了买方在指定的目的地点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的义务, 而不能解释为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仍在指定装运地完成货物的交付。

2.卸货数量条款

在装运合同中, 如果货物在装船时已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 买方应按装运数量支付价款。然而, 大宗商品如石油、散装粮谷等由于货物自身特性, 装运数量与卸货数量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差额。按C组术语成交的装运合同, 这一数量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为避免承担此种损失, 或是防止卖方与承运人串通故意少装货物, 买方会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卸货数量条款”, 要求按卸货数量支付价款, 如“货物的价格以货物达到目的港的重量确定”等。

卸货数量条款表明的是卖方有义务按货物实际卸货数量进行货款调整, 并未改变装运合同的性质。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风险而发生短少甚至灭失, 而买方已经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此时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调整货款, 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货物装运的数量低于所付的货款。可见, 约定卸货数量条款的C组术语合同中, 卖方的交货义务仍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完成, 不改变装运合同的性质。

例如, 在某一按CIF术语成交的散装货物买卖合同中, 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数量10000吨, 可溢出10%, 按装运数量计价, 但卸货数量短少超过3%时, 超过3%的那部分由卖方负担。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约束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 将由于货物特性导致数量短少的损失转嫁给卖方承担。而不是要求卖方承担运输途中数量短少的风险。因为, 如果运输过程正常, 货物的短少率不应超过3%, 买方仍按装运数量付款;运输过程正常, 而装运时数量不足或是由于货物特性导致短少率超过3%, 超出部分应由卖方承担;如到货数量短少超过3%是由于交货后的风险造成, 卖方无需承担, 买方应据保险单就货物短少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3.到岸品质条款

到岸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一种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检验不仅仅局限于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还会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 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以到岸品质作为检验条款的内容, 不等于到货合同。因为到岸品质条款的内涵是赋予买方在进口地实施检验的权利, 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买方是否接受货物的依据, 只有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属于卖方责任时, 卖方应予负责。可见, 对装运合同中到岸品质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风险也自此转移到买方, 延迟到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是买方的检验权。如果检验结果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是由于意外风险导致的, 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买方亦无权拒付货款;如检验结果证明系卖方违反其某项义务所致, 卖方则应予负责。

有一份CIF合同, 我外贸公司出售45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 合同规定商品品质以到达目的港检验的结果为准。交货时, 货物在我方港口装船时经商检局检验完全符合商销品质。但货物到达澳大利亚港口时, 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此案中, 买方以货物已不符合商销品质为由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是不足为据的, 只有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存在潜在的瑕疵, 买方才有权拒收货物。卖方交运货物时取得了货物符合商销品质的证明, 因此, 洋葱腐烂变质应该是由于运输风险造成的, 卖方不应承担该风险。

4.到货付款条款

装运合同作出了“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付款”的规定也容易使人误以为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或是买方检验货物不合格, 卖方将无法收回货款。

事实上, 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 只是约定了付款时间, 不能改变交货和风险转移时间。当风险在装运地转移到买方承担后, 因风险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不能解除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 买方不能拒付货款。因为在C组术语成交的装运合同下, 卖方凭单交货, 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 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 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 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5.CFR、CIF术语的变形条件

货物买卖合同中经常会见到贸易术语的变形条件。CFR、CIF术语常用的变形有班轮条件、卸到岸上、吊钩交货和舱底交货。这些变形条件乍看起来似乎将卖方的交货义务延伸到了目的港的岸上、吊钩或是舱底。实际上, 使用CFR、CIF变形条件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买卖双方之间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目的港的岸上、吊钩或舱底是用来明确卸货费的划分界限,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由于国际上对贸易术语的变形条件并无统一和权威解释, 交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变形条件订立合同时, 应取得对术语变形的一致认识, 以避免发生争执。

可见, 在装运合同中添加某些涉及“到货”问题的条款不能轻易改变合同的性质, 出口商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以免承担额外的风险。进口商也无法通过添加“到货条款”转嫁运输风险, 如确需卖方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 应选择使用D组术语。为避免在外贸实践中因误解合同性质而引起贸易纠纷, 在订立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交货性质有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之分, 合同的性质应由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决定, 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指定目的地交货”或“卸货数量”等条款是否改变了合同性质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和风险承担, 合同当事人必须正确认识这类容易误解合同交货性质的条款, 明确交易双方的义务, 避免承担额外的交易风险。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装运合同,到货合同

参考文献

[1]吴百福, 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第五版) [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 (第四版) [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

[3]史剑波.警惕CIF合同陷阱——论卖方在订立CIF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J].现代企业, 2002 (10) .

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第4篇

货物买卖合同 第5篇

买方:(下称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1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元/);总价:(人民币大写)。

2.货款支付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前述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接收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接收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及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日内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货物买卖合同 第6篇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买卖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

】(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

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2.“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3.“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4.“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7.“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8.“日(天)”指公历日。

第三条

货物本体描述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 品种:【

】 规格:【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

交付方式 1.交付地点:【

若买方指定其他地点,买方应承担卖方为改变交付地点而增加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人工费等。买方项目负责人信息:【

】 项目负责人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第五条

交付期限

1.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

】。附件【

】未规定交货时间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第六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包装要求:符合运输、储存的要求即可。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与异议

1.如卖方代运,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应在货物到达接货地点的五日内会同卖方和/或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清点,并签署“到货清点记录”(格式见附件【

】)。若存在缺损情况,双方应共同在“到货清点记录”中签字确认,以便卖方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备案和索赔。如果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未在“到货清点记录”上签字确认,也未在清点后的十五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双方理解,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位于【

】(项目地址)的【

】项目(项目名称)使用。出于安全考虑,如买方欲将部分或全部货物转卖(包括出口)或挪作其它项目使用,均应事先通知卖方并取得卖方的确认。第九条

货物对价范围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

】。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合同的计价货币是人民币。

第十条

运输、卸装、仓储等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产品送抵后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卸货,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税务及其他行政费用的承担

1.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第十二条

付款与收款规则

1.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需在买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一周向买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如货物分批发运的,则发票按发货时间分批开具。各个付款节点需根据买方出账日期结合供货期,由卖方提出每个具体付款计划日期,相关资料应提前申报。

第十三条

金钱保证 1.本合同生效后,如因卖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须向买方双倍返还相应定金;如因买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卖方不退还相应定金。

第十四条

保密

1.买卖双方基于本合同获取的相对方的资料、客户资源等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相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公开该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通知

1.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通知,双方均应以挂号信或者EMS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部所列的各方地址。双方均保证该地址是其可以随时送达通知的地址。该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以挂号信和EMS发出的,在邮戳日的【

】日后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地址变更的有关事宜,对方向其原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的,按照前款规定,在邮戳日的【

】日后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

1.卖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

】移交时向买方提供一套随机文件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签发日期为货物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应开给【

】(用户名称)。

第十七条

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卖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规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含本数)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将全部产品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直至货物交付之日。若卖方迟延交货超过【

】日,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则卖方还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不利影响。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修改本合同,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达成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签署信息

1.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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