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代办委托协议书

2024-07-29

旅行社代办委托协议书(精选12篇)

旅行社代办委托协议书 第1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周雷律师在甲方与xxxxxx案件中担任甲方在第二审诉讼活动中的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及时、详尽地陈述真实案情,并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当积格、主动地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工作。如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涉嫌违法或者不合理或者不可行,乙方律师有权予以拒绝。

4、甲方超过本协议提出其他委托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5、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依法执业,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出庭,依法向审判机关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乙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甲方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办协议项下的代理事项。

五、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费用

1、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为五千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一千元办案费。

六、甲方拿到第二审判决书之日支付代理费4000元,如果案子败诉,4000元的代理费就不用交纳。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或者隐瞒案情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律师费:

(1)非必要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换指派律师。

(2)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3、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甲方无故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所支付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无故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应依约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办案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费用总额的1%向乙方累计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7日,乙方有权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代理服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己做工作情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律师费。

八、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又单方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要求退费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收费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不起诉、和解、撤诉、终止主张权利等理由要求退费的。

4、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开庭工作后,在庭后的调解活动中,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冲突而未能参加调解活动的,甲方不得以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费。

5、乙方律师己完成代理工作,甲方不得以结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费。

6、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要求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终结之日止,终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止主张权利等形式终结。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旅行社代办委托协议书 第2篇

致:河北xx药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河北锦坤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项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项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项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名称:石家庄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工商注册证号码:

代理单位名称:河北xxx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法人(签章):

工商注册证号码:130xxxx

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法人证明(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旅行社代办委托协议书 第3篇

一、常设机构的概要

常设机构是国际上各国就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

二、中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模式包括以下四种:固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母子公司之间跨境人员业务往来构成常设机构。

在目前中国税法体系下, 代理人具体分为独立代理人和非独立代理人。

(1) 非独立代理人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

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或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

上述条款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 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办事处、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 不一定被企业正式授予代表权, 也不一定是企业的雇员或部门。

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

所谓“行使”权力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理解。如果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合同细节谈判等各项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活动, 且对企业有约束力, 即使该合同最终由其他人在企业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签订, 也应认为该代理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合同签署权力。

(2) 独立代理人

协定执行中会对代理人身份或代理人地位是否独立进行判定。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被代理企业, 并且该代理人和企业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及依附关系, 则不应认定该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人。

代理人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 才属于独立代理人, 即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一) 该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在判定独立性时, 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 而不是自行决定工作方式, 那么该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独立地位。

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由被代理企业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 则该代理人一般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地位

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的数量。如果在相当长一段经营期或时间内, 代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仅为一家企业进行活动, 该代理人很可能不是独立代理人。

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 独立代理人具备独立从事商务活动的专门知识或技术, 不需要依赖企业的帮助。相反, 被代理企业通常借助代理人的专门知识或技术扩展自己的业务或推销自己的产品等。

(二) 独立代理人在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 一般按照常规

进行自身业务活动, 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

综上, 在子公司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的情况下, 母公司会存在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而若满足独立代理人的相关条件, 则不会被认定形成常设机构。

2.常设机构在华税务影响

(1) 企业所得税

对于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利润法或者核定利润法。

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 中国税务机关更多采用核定利润的方法来征收相关所得税。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具体而言: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2) 其他税种

由于与该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相关的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 而非劳务提供收入, 母公司在中国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也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委托协议不涉及额外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纳税事项。

三、建议

若外国企业有意向降低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则需要立即从实质和合同形式上终止该委托协议中提及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与客户谈判和代签合同事项, 可以仅为母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市场调研或者售后服务, 并收取相关的手续费。

摘要:近年来, 中国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征管, 尤其是对非居民企业在华形成常设机构的税务审查更加关注。随着75号文的出台, 税务机关对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更加关注, 在华企业还是需要重新评估其在华商业模式的税务风险。

委托代办协议 第4篇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内容 运输货物:棉粕。

运输模式:铁路运输,火车由乙方安排。运输路线:库尔勒-昆明。

运输时间:2018年8月1日零时至2018年8月31日零时。

二、双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铁路运输的货物装卸、代办铁路运输的相关事宜。

2、责任划分: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除保险赔付金额外由乙方承担。

3、在协议内甲方如要变更运输路线,需与乙方商谈,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接协议以外的运输任务。

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地方人民法院裁决。

四、其他约定1、2、3、甲方:

乙方: 年

委托代办车管业务协议书 第5篇

根据上级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原则,我所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五小车辆在辖区销售企业中有能力、有条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设立代办点。

1、代办点向车管所提供合法、有效地相关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带班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以证明其合法性。

2、代办点在办理业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

3、代办点向车管所提供的手续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4、工作中如果发现代办点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代理业务的,车管所立即停止其代办业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我所应对代办点提供的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应当尽快办理业务,以方便群众。

单位名称:宁夏石嘴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平罗分所

委托方:代办方:平罗县振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工程采购委托代办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甲方为办理本工程,委托乙方代办工程采购、经双方同意订立委托书如下:

预算金额:元

工程地点:

代办范围:

乙方承甲方之委托,代表甲方办理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审查,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底价审议,工程发包、施工督导与履约管理及验收等有关事项。

前项评选技术服务之评选与后续劳务采购管理,甲方得一并委托乙方为之。

由甲方协调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接受乙方督导。乙方代办期限以工程全部完成验收,移交,结案为止。

服务项目如下:

一、规划设计阶段:

1.审查技术服务厂商绘制之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

2.审查技术服务厂商所提之建材,设备,送甲方核定。

3.审查项目:

(1)建器材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2)分项单价及单位面积造价合理性(3)作业要项时程(4)预算分配合理性建器材施工项目,数量与结构安全由技术服务厂商核实负责。

二、公开阅览阶段:

1.由甲方提供公开阅览所需文件,依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及乙方规定办理公开阅览程序。

2.登录汇整阅览厂商或民众意见、送请甲方并副知技术服务厂商研复。

三、招标发包阶段:

1.依甲方核定之工程设计图说,施工预算书,施工规范、空白标单,厂商特定资格(如有需要)等文件,以及其他由乙方提供之工程招标文件,依乙方之招标程序办理招标作业,招标时应通知甲方依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派员监办,在招标过程中、如招标文件内容有变更,须经甲方核定後办理。

2.执行开标,审标行政作业程序。

3.办理决标作业及后续之行政作业程序。

4.以乙方为订约主体办理工程合约之签订,并函送工程合约书副本送交甲方备查,份数另由甲,乙双方协议之。

5.办理因招标作业程序衍生之工程采购争议处理。

6.如为特殊招标方式,其作业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施工阶段:

1.审定承包厂商有关施工品质管制作业及其签认制度之建立及执行。

2.审定技术服务厂商所提之监造计划书,并将审定结果函送甲方备查及参考裁决。

3.审查及督导技术服务厂商施工期间之监造人力是否足够及常驻工地人员之专长是否符合;并督导技术服务厂商随时查验施工。

5.查核技术服务厂商对重要分包厂商及设备制造商资历之审查作业。

6.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对进场材料之规格,品质及各项检验报告之品保作业。

7.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审定承包商执行工地安全防护及卫生管理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工程夜间施工管制计划及交通维持计划之执行。

8.查核技术服务厂商督导承包商执行施工中人员安全防护计划。

9.会同甲方、技术服务厂商与承包商举行设计施工协调会议,检讨工程执行进度,理清工程界面及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事宜,并作会议记录送甲方存查。

10.遇有施工安全问题及事故灾害时,应协助技术服务厂商督促承包商尽速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及时提出补救措施之建议。

12.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对承包商所提出之分段检验进行查验。

13.核定技术服务厂商审查签证之估验与计价。

14.审查技术服务厂商监造服务费之计价请款,送甲方核付。

15.审查技术服务厂商之变更设计修正施工预算书,并送甲方核定。

16.办理变更设计新增项目之议价,并送甲方备查。

17.办理履约争议与索赔案件之协调、评估及审查工作。

五、验收阶段:

1.督导承包商之消防检查,使用执照及排放许可之申请,建物接水,接电,瓦斯等相关事宜。

2.督导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办理机电设备测试及试车运转。

3.审定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编拟操作维护手册。

4.审定技术服务厂商审查签证之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办理工程验收工作。并通知甲方派员会办,及其上级机关派员监办。

5.查核技术服务厂商督导各承包商办理各项工程移交清点、机电设备测试及改善工作之执行、并协办移交作业。

6.督导承包商於验收後保固期间内执行各项工程之保固工作。代办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监造酬金及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

(一)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拨付核定预算金额不低於30%供乙方作为先期作业费以支付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监造酬金及管理所必需之费用。

(二)工程发包后依决标金额百分之九十计算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甲方若已完成规划,设计成果者、前述费用得以百分之八十计算。

(三)前项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依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按前述比例计算,并得於工程管理费中支用。

(四)工程完工后、依工程结算金额核算代办工程采购服务费、按前已拨付金额多退少补。

甲方应拨付前述费用至乙方指定之代办经费专户。

工程费之拨付:工程决标后、工程费依甲方各编列预算数内、配合计划实施进度核实分配拨交乙方核付。

工程进行期间,若甲方拨付之费用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函催后仍无法给付,因而与承包商发生纠纷需支付赔偿时,由甲方支付,若有需要乙方得迳为办理中途结算。

甲方拨付乙方之工程费、由乙方依与承包商所订契约规定估验计价,【不采预付款方式办理】。

工程决算后,按已拨付金额多退少补。甲方应拨付前述费用至乙方指定之代办经费专户,且对於应拨付厂商之款项不得迟延。

甲方应配合之事项:

一、确定本工程各参与单位代表人与甲方间之工程业务处理程序,并提供与技术服务厂商签订之委托契约书供乙方参办。

二、甲,乙双方及技术服务厂商之权责区分另协议订之。

三、派员参加开标标价审查。

四、提供乙方执行协议书所订服务项目时必要之资料,包括经甲方核定之招标文件及其电子档。

五、委托技术服务厂商契约书内、明订技服厂商须接受乙方审查设计图说与施工预算书,工程执行阶段之督导,指挥。工程品质保证及估验数量由技术服务厂商负责。

六、用地之取得与地上障碍物等之拆迁、均应於工程发包前办妥。

七、每一项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应派员会同验收;於验收合格后应即办理接管。

八、本工程所有建材,设备之使用,甲方应请技术服务厂商依公平交易法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若有不符事项而遭质疑,技术服务厂商需负责说明释疑。若遭致仲裁、诉讼及延误工程进度等、由甲方及技术服务厂商负完全责任。

九、甲方应督促技术服务厂商依上级机关核定计画(含预算,面积,内容等)办理规划设计。送乙方发包之设计图说及施工预算书等、若与核定计划不符者、甲方应先报奉上级机关核准,乙方不负计划不符。

十、其他经双方协议事项。

十一、本条第二、六款事项若未能及时纳入与技术服务厂商之委托契约书内、应另行补充增订之。否则工程发包后由甲方为工程契约订约主体。

乙方之义务与责任:

一、应依本协议书第三条代办范围,履行本协议书之内容、并善尽管理人之义务。

二、应善尽协调及监督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及承包商工作之责。

三、应指派专业人员参与本工程,并指定专责单位协助甲方汇整工程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督导事宜。

四、乙方人员如有工作不力之情事,甲方得书面通知乙方、就缺失部份依职权处置并改善。

五、对于本工程所编拟之图说,预算及有关业务资料,或经由本工程所取得或得悉之资讯,资料等应负保密责任。

六、本工程乙方提供之文件,资料如有牵涉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均应由乙方负责徵得该项原持有人之同意,否则涉及法律责任时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七、接受委托办理之各项工作成果,甲方有权制作及使用。

八、本工程技术服务厂商或承包商如有违约事宜,应主动通知甲方。

终止委托:

一、乙方经甲方通知在合理期限应改善而仍未办理时,甲方得终止本协议书,并得将全部或部份未完成之工程自办或改委由其他机关(构)继续接办,乙方应将完成之各项资料于三十日内移交甲方。

二、协议书一经终止,乙方应即停止工作进行、并将完成之作业图表移交甲方接办。无论甲方自办或委托其他机关(构)接办,本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行结算。

三、非乙方之原因,如技术服务厂商提送之设计图说,权责单位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核定供乙方完成发包、乙方得终止本服务工作,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核实给付服务费用。

四、本工程如中途中止委托,甲方应负担乙方已支付之各项费用。

五、甲方同意乙方於通知甲方缴纳关於本协议书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应付费用,而甲方经相当时间仍未缴纳者、乙方得终止本服务工作及本协议书内容、并得将乙方与本工程之技术服务厂商或承包商间之契约让与甲方。

附则:

一、所有协议书相关正式文件,双方均应依公文程序或专差送达。但经他方同意者、得先以传真方式送达,再补送公文。

二、乙方为执行本协议书所发展之各式书表之智慧财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乙方不需经甲方同意得保有改作及重制权。

三、因不可抗力或事变之事故而发生延误或不能继续履行义务时,双方均不负任何延迟责任。双方发生不可抗力或事变之事故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做适当之处理。

四、承商与甲方或乙方产生工程履约争议或诉讼时,甲方或乙方应派员会同主政方出席陈述意见、并给予必要之协助。

五、承商依契约规定请求赔偿时,如该原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时,应由甲,乙双方各依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六、乙方如有没收承商押标金或逾期违约金,应拨交甲方卓处。

七、监办本工程之上级机关。

八、有关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请甲方依审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函报审计机关同意存放乙方就地审计。

九、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书之履行发生争议时,如经双方协调无法解决,得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争议处理期间,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部分,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义务。

十、本协议书任何增(修)订,均须甲乙双方同意後以书面为之。

十一、本协议书附件所载各条款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效力。

十二、代办作业过程中之工程技术性作业由乙方负责,需求面,预算编列及土地取得等相关作业由甲方负责。

十三、工程如遇有变更设计时依下列原则办理:

涉及需求计画内容之变更,由甲方汇整,并依现场施作完成情形检讨确认变更之可行性,再由甲方依规定程序签订核准後通知乙方办理。

变更原因系属工程执行之技术层面所必须调整俾利工程进展者、由乙方邀请相关单位至现场勘研後办理。

十四、本协议书内容得经甲乙双方协议後变更。

立协议书人

委托代办社保年检协议 第7篇

甲方(自然人):

证件号(身份证):联系方式:

乙方(自然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因工作需要委托甲方代为办理2013年社保基数申报及年检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2013年6月20日之前办理2013年社保基数申报及年检工作。

二、甲乙双方为代理和委托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年检过程中所需材料应由乙方无条件完整提供。

三、甲乙双方协商整个代理过程费用合计¥元,即人民币,此费用包括年检工作中所需行政公关费用。

四、代理费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先预付¥元,即人民币。至社保年检工作顺利结束,盖章通过后乙方付清余款¥元,即人民币

五、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六、由于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办过户协议书1_ 第8篇

编号:

委托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托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代办过户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委托代办以下条件的房屋的过户手续(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勿填),座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是否出租;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应保证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所托房屋依法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代办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五)甲方应保证为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应满足乙方代办业务的特别条件要求;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办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五)收取代办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的房地产权证办出视为委托事项完成。

第六条 费用与佣金

(一)代办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办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买卖交易双方的契税费)。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代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未如约支付代办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办协议 第9篇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拥有处分权的房屋,进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房地产基本情况:

甲方的房地产位于重庆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

三、结算方式:

1.客户资料前期预付包装费__________元

2.银行放款的结算方式:甲方提供房屋贷款资料给乙方之后,乙方开始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如甲方申请通过银行审批贷款,待银行审批通过后,甲方必须先行支付担保服务费的50%给乙方;剩余部分的代理服务费,待款项到达甲方申请贷款银行的账户之日必须开始进行结算。如应自身征信或材料不真实原因审批不通过资料包装费不予退还。

四、担保服务费:甲方支付乙方代办服务费总额________元。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金额_________(以实际审批金额为准)

五、代理期限:

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个自然月内把甲方的银行贷款办理完毕。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该房屋的合法资料,保证该房产的产权清晰,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给乙方造成办理不成功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上述房产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办理。

3、委托期间甲方不得自行中止办理要求,除非甲方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被拒绝审批或乙方通知甲方的其他原因而中止办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后,银行发放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甲方必须将剩余部分佣金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如甲方违约,甲方应按照上述代理佣金的10%作为每日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之后,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贷款要求进行办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对乙方前期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如乙方未在上述代理期限里办理完毕,必须限期继续履行办理义务,超出代理期限的部分时间将每日支付壹仟元人民币违约金给乙方。

八、解决争议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委托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协议书 第10篇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群众措施,实现由具有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合肥市仙霞路与湖光路交叉口(安徽世联二手车交易市场)联系电话:2695890

受托方(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符合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具有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的国产机动车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代办

本站所在单位新售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委托事项的申请和程序:

1、乙方必须是合肥地区的车辆直接销售单位,为方便群众和减少销售单位成本支出,申请受托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2、甲方收到申请后,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

三、委托期限:

该委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1日止)。有效期限满后,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委托。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凡经查验符合委托代办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的汽车销售单位,甲方根据本协议同意其代办本站所在单位新售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2、负责对委托业务进行管理和提出要求。

3、负责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为本单位销售的国产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不得为非本单位出售的、来路不明的非国产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2、应当为甲方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和办理注册登记工作配备专职管理及操作人员。

3、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时,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做好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齐全、准确和有效,不能有差错。

4、按照皖价费[2008]67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135元(其中号牌工本费:10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临时号牌费:5元/张)。

5、代办注册登记的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的,具有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的国产机动车;②由乙方销售的机动车;③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④已经购买车辆购臵税。

6、为代办登记业务的车辆建立档案: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购臵税的完税证明和免税凭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要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定期向甲方移交档案全部资料。

9、自觉接收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0、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被终止的,乙方应将未使用的车管用品全部交还甲方。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提出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1、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2、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3、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4、对未进行查验的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5、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6、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7、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9、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11、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12、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13、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15、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二)因乙方在代办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未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违规操作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商品房产权证代办委托协议 第11篇

编号:第号

甲方(委托方):

通讯地址:电话:

乙方(受托方): 江西博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电话: 079183883888甲方于2011 年月日购买了乙方开发的博能佰瑞琪大厦号房屋,乙方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该房屋给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该房

屋的产权手续,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办理该房屋交易过户、权

属登记手续。

二、甲方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南昌市房管局下发的有关表格及文

件,并交纳产权过户相关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工本费及

印花税。以上费用需全部交缴房管局及地税部门,由乙方代收代缴,并开立收据。

以上过户税费在乙方代缴时以即时国家规定为准,按房管局及国家相关政府部门

所开发票金额于发证时多退少补。

三、如遇南昌市房管局等政府部门政策调整,需另外提供相关资料及费用时,乙方

将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及时将有关资料及费用提供给乙方。基于甲方原因

(如未按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或资料提供不全等原因)而导致的产权证

延期办理或延期交付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同意继续按照甲乙双方

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买受人延期提交办理权属资料

及费用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应在乙方为甲方办理完产权证后,在乙方通知的期限内配合乙方会同贷

款银行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由乙方根据甲方与

贷款银行的约定交付产权证。

五、此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违约,双

方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旅行社委托接待协议书 第12篇

方(组团社)

方(地接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电话

操作人员

及联系电话

操作人员

及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团队、商务会议、散客等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接团业务往来的《行程确认书》及接待标准说明和往来业务传真、电子邮件等为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委托确认及接待:

1、甲方必须在每批团队或散客在有意识出行前先让乙方预留机位或船位、车位、住房等,确定出行后向乙方提供接待计划书及详细接待内容。应包括:团号、人数、日期、名单、标准、行程、结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等。乙方应在收到计划后由双方委托授权的计调部门签署及盖章确认,经乙方确认后的计划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接待计划书一旦确认,乙方不可放弃团队或散客计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接待的团队或散客交出第三方接待。

3、乙方作为接待社,必须履行甲方在计划书中要求承诺的义务,按双方确认的接待项目、标准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需要调整接待计划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游客解释说明。

4、为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甲方有义务将团队(含散客)的接待意见、建议及时书面反映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客人意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因甲方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

内容与甲方给乙方的计划书不同,而造成客人的投诉或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处理,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介绍乙方。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预报情况,及时安排落实团队的行程,将酒店名称、用餐标准、行程具体内容、接待价格等书面确认给甲方,团队到达前两天,乙方将接待导游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通知甲方。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游客的接待任务,保证接待质量。具体接待标准:

(1)导游服务标准:

A、乙方所派导游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资格证,应佩戴有效的导游证上岗。具有责任心、素质高、专业知识精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游客提供满意贴心的导游服务。

B、导游员接团后应主动与甲方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计划安排。

C、导游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接站地点,举乙方接站牌接团,游览过程中举社旗,严格按照《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接待服务,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加团队活动,不得擅自增加计划外景点,不得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欺骗或歧视甲方全陪及客人。

D、团队抵达酒店,客人取得钥匙进入房间后,导游员须留待酒店前台半小时,如客人房间存在问题,应及时与酒店方协调解决。

E、导游员必须在团队返回前两天对游客的返程机、车、船的班次、车次及船次的起航时间及地点进行再确认,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公司计调,并协助甲方做好补救工作。

F、导游员送团时,须按民航、铁路或相关的规定提前抵达站点时间,将游客送至火车站或机场。飞机团要协助游客、全陪办理登机手续,等游客通过安检方可离开。火车团将游客送至等候返程车次的候车位方可离开。

(2)车辆标准:

A、乙方安排的车辆须具有当地交通及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及旅游运营证件,旅游车为空调车(特殊情况按注明的计划执行,特种旅游团除外),车况符合机动车使用安全标准。若乙方安排证照不齐全的车辆而导致团队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乙方保证按旅游者人数安排相应座位的车辆,不得安排客人坐副座、加座,对无行李箱的车辆,要留有适当位置存放客人的行李物件。

C、甲方要求乙方车辆挂组团社标准牌的,乙方应提供相应服务。

D、司机要熟悉路况,保证空调运转正常。

E、旅游车的右前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内容贴车头牌,便于游客认找车辆。

(3)用餐标准:

A、早餐原则上安排在下榻的酒店内用餐,不能安排的,则在同级或以上的餐厅用餐,并事前通知甲方计调。正餐安排在旅游定点餐厅(特殊情况除外),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B、正餐及早餐都要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标准向客人提供,保证正餐8菜1汤(4个主菜,4个副菜),特殊情况除外,风味餐及特殊约定团队的用餐标准按甲方接待计划执行。

C、每次正餐期间,导游应前往客人餐桌巡视,随时留意客人用餐情况。注意饭菜的质量和份量,如有问题,要及时协助解决。

(4)住宿标准:

A、按双方确定的标准,提供相应星级、标准、位置的酒店。酒店房间设施必须具备独立卫生间、空调、彩电、电话,如遇地区差异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甲方计调。

B、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介绍、说明酒店的真实情况。

C、节假日或是旅游旺季,乙方不得降低双方已确认的用房标准。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排入住。

(5)旅游行程、购物和计划外增加游览项目:

A、游客参观游览期间,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游览。乙方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杜绝压缩正常游览行程向客人兜售计划外项目。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含增减游览项目)旅游计划安排,须取得甲方全陪、领队和全体客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书后方可调整行程。

B、购物点只能按照双方确认行程上所列的安排,导游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其他购物店,且进店时间不超过1小时/店(点)。不安排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商店购物(自由活动除外)。甲方领队(全陪)对乙方安排的购物、加点或导游讲解工作如有劝阻,乙方导游应积极配合。

(6)交通及保险: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旅游团队机、车、船票,乙方应保证双方确认的接待计划中的票务供应。因故改变时(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征得客人及甲方同意,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因乙方原因不能解决团队机(车、船)票,团队滞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团队滞留(天气、塌方、堵车、机械故障、航班延误、政策性景点关闭等)。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收集并保留各种证据,以备日后查证之需。

C、遇不可抗拒力原因改变团队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乙方保留各种证据备案。

D、旅行社责任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建议由旅游者自行购买。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如需垫付费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为原则,并保留各种有效证据。

四、投诉的处理及其它:

1、甲方改变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因甲方原因变更行程或因甲方原因提给客人的行程、标准与乙方所确认的不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书后,因乙方原因报错信息而令行程或价格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服务缺陷造成以下投诉,由乙方承担责任:

A、甲乙双方已经确认酒店,团队抵达时发生变化,一切价格差异及赔偿由乙方负责。

B、乙方安排餐饮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质价明显不符合引起客人强烈反应的,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安排车辆与双方确认的不同,甲方全陪有权拒绝并要求乙方及时调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D、团队抵达时,景点门票或其他接待价格变动,应由乙方承担,不得另行向客人加收费用(相关部门的突然性政策调整除外)。

3、乙方服务过程中,接待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4、双方为维护企业发展及信誉,需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处理接待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负责人联系电话。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五、团款结算:

1、甲方如能成功独立成团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游客出团前汇给或者现付乙方所有接待综费(在核对好金额后乙方应立即开具相应的团费发票寄予或给予甲方,大交通使用原始发票)。

2、甲方的散客计划结算方式:为了方便财务的核算,所有费用出发前付清。

3、团款原则上一次一清,行程结束客人离开的前一天,甲方必须向乙方付清所有团款(双方另行约订结算方式的除外)。如因甲方未及时付清团款而造成团队计划不能顺利执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须向对方提交以下有效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4、《委托接待协议书》一份(须加盖双方公章)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业务合作,并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及其他由国家颁布的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2、因游客投诉造成的赔偿损失,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及接待标准进行处理,由违约方承担。意外事故(如游客被盗、车祸等)造成的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以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为处理事故的依据。由责任一方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得以旅游者投诉、旅游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旅游事故未处理为由不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团费结算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造成事实拖欠款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诉讼费和乙方为法律诉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可作为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协议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相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甲方的计调确认章:                                           乙方的计调确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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