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4-06-02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精选8篇)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1篇

小区(大厦)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筹备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____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 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 人。

第七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5-名(不含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5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5人。

第八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不足5名(不含5名)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权多少的顺序,依照候选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第九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0名时,本次选举无结果,选举工作结束。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高中文化以上);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时间及能力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经本届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后,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小区内公示___天。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届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居委会或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将选票发给全体业主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或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告知业主。

第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集体讨论的,业主应持有上述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现场投票)。第十五条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产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业主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产权人。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权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唱票人、监票人由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选举所投的票权数超过本小区总投票权数的1/2,本次选举有效,当选的委员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二十条 候选人以得票权多的当选。出现得票权第___名并列时,抽签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但需按规定向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_______业主委员会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2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贷款人) 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企 (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信息,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 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 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 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 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 形成书面报告,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 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 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 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 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 还款来源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 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还需调查抵 (质) 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 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 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 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 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 , 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 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 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 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 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 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 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 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 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 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 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 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 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 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 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决定是否展期, 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 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 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 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 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 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 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 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 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4篇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制定天达佳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本次选举采用设投票箱形式,按栋住宅楼为一票规定计算。

二、本会设候选人五名,按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五名正式委员。

三、业主委员候选人须超过业主选票的半数,为当选业主委员。

四、业主填写选票时,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现场由业主代表推荐两名业主代表作为监票员负责监票。

六、选票填写后,由工作人员集中交监票员。

七、所有有效选票与无效票由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负责统计。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x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问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不少于x人。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名。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3目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不参加本次选举的业主担当。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选票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1)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4)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召开业主大会注意事项: ①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

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②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③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④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l/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⑤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代理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代理人签署。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I/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l/3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xx 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X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6篇

选举办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通知精神,制订本选举办法:

1.每栋楼宇推选一个候选人,代表本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暨业主大会(非业主代表届时可参加,但无投票权)。

2.选举时每位业主只能填写与代表权数相同的选票,如超出代表权数则选票无效。

3.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4.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核对业主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发放统一印制选票。本业委会委员定为7名,全部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5.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从9名候选人中选出业委会委员7名,差额2名。

6.每张选票只能选出等于或少于7人,超出7人为无效选票,选票上签名用信封封存,选票采用上门收集和设点投放的办法。

7.选举时,参加投票权数应达到投票权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才有效,如不足半数,则视为无效。

8.候选人得票应超过投票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并以票多少为序,如最后出现有相同的无法确定当选时,由筹建小组成员加投一票,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9.如本次选举当选的人不足7名,不再重新选举,交由筹建小组讨论决定。

10.业主委员会,特邀请青山湖区房管局、居委会主任作特邀代表。

***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筹 建 组

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7篇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物业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 业主大会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业主自治决策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 是由业主大会成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常设维权执执行机构, 是业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自治的群众性组织, 是适应经济社会管理的新生事物, 在社区建设乃至社会管理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 对于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质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物业管理中,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 也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业主主导原则, 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但由于业主大会是一个临时集会机构, 无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日常维权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维权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但当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由于业主委员会受人才、专业知识、资金、立法等因素的制约, 其主导和维权作用难以发挥, 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弱势的一方, 致使业主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 纠纷投诉不断, 严重地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把业主委员会定位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性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则把业主委员会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它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 也不同于社会团体, 又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所区别。既不是政治团体、经济组织, 也不是社团组织, 它只对业主所拥有的物业负责。这样就导致业主委员会难以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在大多数业主面前,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威, 现在业主委员会普遍地对物业管理了解不多, 对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无论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都没有成熟的消费者素质, 业主自治就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有效维护业主权利的良方是尽快建立专业维护业主权利的职业者队伍 (以下专业维护业主权利的职业者简称职业维权人) 及相关市场机制。即如股份制一般, 股东出钱办公司, 通过聘请职业经营人, 将所有权中与经营权分离, 在物业管理中对业主的维权也可采取这一模式, 即公共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以及监督权三者相分离,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业主, 公共物业管理权通过招投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 而监督权则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有专业知识、有时间、有精力的专业职业维权者来承担。

从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我们可以看出, 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的工作是非常专业与繁琐的, 《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等等。从《条例》及物业管理实务中不难看出,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仅要草拟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还要拟写招标公告、评标细则等专业文本, 组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同时还要承担相关资料的保存移交责任, 物业验收手续的办理, 业主大会的组织召开, 大会以及表决合法性的认定,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 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等等。从业主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工作看, 这不仅需要业主委员会委员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还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与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既然界定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 那它随时都应有人值班, 这样既专业又繁重的工作且不说年富力强的在职工作的业主难以承担, 就是刚退休的业主也难以胜任, 即便热心有责任感, 也会因专业知识的缺乏, 繁重的工作将热情耗尽。一个缺乏专业知识、缺乏专业人才的合同主导方———业主委员会, 怎么能有效地监管专业人才汇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高度职业化的合同受聘另一方———物业管理企业呢?笔者认为, 具有物业产权的业主, 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专业的职业维权人, 加入到业主的维权行列中, 以弥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身专业知识缺乏、时间精力不足等弱点, 这一专业职业维权者的进入, 应先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聘请, 在从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开始, 业主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由业主大会全权委托职业维权者代理, 职业维权者的工作则是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管之下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负责。职业维权人的收入也无需担忧, 应主要来自于公共物业的经营收入, 比如目前许多小区利用属于业主的公共场地停车, 所收取的费用, 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方面付出的劳务费之外, 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 在属于业主的公共物业墙面或电梯间张贴广告, 广告公司所付的费用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广告管理中付出的劳务费之外, 剩余部分也应归全体业主等等, 而目前这些收入却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的非法所得, 通过职业维权人的辛勤工作, 不仅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有效维护, 还可以通过不断地创新, 与物业管理企业一起更加有效地经营好属于业主的公共物业。这支队伍的建立, 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业主委员会主导权和维权作用难以发挥的现状, 强化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还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还可解决数以万计人的就业难题。职业维权人的加入, 会使物业管理企业朝着更加规范和更具活力方向转变, 在物业管理中职业维权者与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他们都是受聘于同一个业主群, 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的目标, 服务业主, 又有其不同的职责, 因此他们既相互制约, 又相互促进, 由此会使双方更具竞争与活力。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本) 第8篇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已入住业主确定,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十三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十一人。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选举证。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九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0名业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并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

(一)、(二)、(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首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规和多数业主意愿的前题下,选举方法措施可恰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北滨兰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上一篇:竞选宣言讲稿下一篇:扫黑除恶调查问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