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承包的合同

2024-07-25

电气承包的合同(精选6篇)

电气承包的合同 第1篇

甲方(发包人)(全称):

乙方(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用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使本工程达到文明施工,按期竣工。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内容和价格: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结构: 建筑面积约 M2。(以实际面积为准)

1.4承包工作内容: 照明系统:管路预留预埋、穿线、照明灯具、插座、开关、配电箱和电表、防雷接地安装及调试等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

动力系统:管路及套管预留预埋 、电缆桥架安装、线缆敷设、配电设备安装及调试等施工图纸要求的内容 。

弱电系统(电视、电话、宽带等):管路及套管预留预埋、消防系统管路预留预埋、应急照明灯的安装及调试。

1.5承包价格:18元/m2(不含临电) 18.5元/m2(含临电)(按建筑面积计算)。

1.6承包方式:

包人工费、包辅材(铁丝、钉子、绝缘胶带和塑料胶带等)、包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及钢卷尺、划线笔、压线钳等)、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7付款方式:

1)、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或者借支。

2)、乙方在领取或借支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实提供职工领取工资花名册,由本人领取工资时必须本人签字确认,不能代领,更不得私自挪用人工工资,如发现承包人挪用人工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二、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主材料供应。

2、乙方必须按设计文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要求施工。在施工中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及时汇报。

3、乙方要提前一周提出材料计划,材料计划要准确,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供应材料,若实际使用量超出乙方的材料计划,超出部分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从工程承包费中扣除多余材料费用。

4、乙方负责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建立、维护、拆除。各种电气的孔洞预留与封堵。

5、进场材料与甲方保管人员共同验收(包括型号、规格),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及时汇报。

6、乙方负责进场材料的卸车入库,配合甲方做好进场材料的保管工作。避免丢失与损坏。

三、工期:按甲方规定的工期按时组织施工,在实际开工日至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

四、甲方责任:

1.对乙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为乙方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库房。

2、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壹套及相关的设计变更通知。

3.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4.监督检查乙方的质量、安全、进度、材料和机具的使用情况,并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及各分包单位的进度协调,负责有关工程会议,协调各协同单位施工中出现的矛盾。

6、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当乙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所要求的标准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

电气承包的合同 第2篇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国家合同法,国家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吉林省松原市

二、工程名称:春兴花园小区式 号楼。

三、施工项目:给水、排水、采暖和电气包工包料安装。

四、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注)结算时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五、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月 日竣工。

六、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乙方,一次性包死,乙方自行组织购料并在施工前向甲方报验主要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甲方以建筑面积(暖、水、电包工包料安装)每平方米 元的价格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甲方根据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起到三层,按照乙方三层总进度的75%,给乙方拨款。其余四层同样根据土建工程进度主体封顶时,再按照乙方四层总进度的75%给乙方拨款。交工后除按总造价预留5%的质保金外,余款全部付清。

八、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由于外部其它人为损坏原因,由甲方指定行为人承担经济损失,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

九、因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及时拨付工程款,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给乙方造成停工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由于乙方组织施工不利,延误工期,给甲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在施工中,甲方临时提出设计变更,应由甲方给乙方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单,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甲方不算帐,反之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鉴证。

十一、给排水、采暖和电气包工包料安装工程,包括设计和会审图纸全部内容。

十二、关于施工用电和作内业问题:

十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十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和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由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机具损坏等事故的,可根据损坏程度,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⑴此工程不包括给水,排水和采暖的外网在内。

⑵不包括热表和卡式水表在内。电表为普通式的。

⑶不包括隔油器和三盒在内。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

代表签字(盖章):

20_年 月 日

电气承包的合同 第3篇

1 垫资承包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承包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 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垫资。所谓全额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完成, 也就是说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 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 部分垫资。所谓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 其主要表现为: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b.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 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 约定按照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 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2 垫资承包分歧观点

垫资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建筑业界与法律界的焦点和核心问题, 他们对垫资承包问题的态度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源。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垫资承包并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

3 垫资承包效力分析

1) 垫资承包的无效阶段。1999年10月1日新的《合同法》颁布实施前,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做出过多次规定, 其中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是由原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以下简称两部一委《通知》) 。在两部一委《通知》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作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多参照两部一委《通知》精神, 对于垫资承包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主要观点认为:“凡是关于垫资、带资、垫款等约定的条款, 都是无效的;以带资、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全部垫资的, 合同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 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 在这一时期, 垫资承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判决也是否定的。2) 垫资承包的相持阶段。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 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为止, 这一阶段应称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抒己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 对于垫资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承包属于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 理由是两部一委的《通知》在法律位阶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 并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垫资施工均没有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因此应当确认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 应当确认为有效。而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 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在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 反映两种观点的判决均不同程度存在, 甚至同一个法院在审理不同案件时, 对于类似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造成了对于垫资承包问题处理标准不一, 结果不同的局面。3) 垫资承包的认可阶段。在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对工程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 这也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认可工程垫资的合法性。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处理原则, 就是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 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 并对垫资利息也有了较明确的处理方式, 即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含垫资本金的返还及垫资利息的支付两个方面。对于垫资本金的返还, 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没有约定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于垫资利息的支付, 同样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

4 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上所述的垫资承包所经历的三个不同阶段, 也正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与发展变化的过程, 尤其是垫资条款从绝对无效到按有效处理, 突破了以往的认识观念和处理规则, 确认了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 这为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提供了统一裁判依据, 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垫资承包的合法化在给承包方带来商机的同时, 也会给承包商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垫资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当然有效。具体表现如下:1) 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 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 合同效力可以补正, 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 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 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对双方的上述费用, 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2) 对于已履行的合同, 承包方与发包方一旦订立了垫资合同条款, 就应当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垫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 承包商不能因资金困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垫资条件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进度款。3) 承包商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垫资施工时, 必须在保证已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解除或变更该合同条款。不论双方达成一致或达不成一致时, 发包人都应对其已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4) 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承担内容, 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 则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条款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 可能会遇到各种新的法律风险。为此承包方在进行垫资承包时应当加强法律风险意识, 尽力避免可能导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钟骞.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垫资承包问题解决方法研究[DB].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海:同济大学, 2006:19-21.

[2]业内焦点八大法律问题困扰建筑市场[N].建筑时报, 2003-03-05.

[3]宋岳峰.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 2007, 33 (1) :220-221.

[4]李俊华.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垫资施工法律适用变化及案例评析[J].承包人管理, 2007 (6) :23-24.

[5]陈太祥.承接垫资项目的风险防范[J].建筑经济, 2004 (5) :8.

查阅承包合同 追回承包费用 第4篇

近几年,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深化,档案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其实人们对档案的作用一直很重视,只是那时的宣传还没有现在这么火热罢了。

早在2002年7月12日,平谷区东高村镇青羊屯村干部因本村史某拖欠承包费一事找到镇政府经管部门,要求查看本村史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史某从1995年开始承包本村5亩土地种植蔬菜,承包期是10年。开始几年史某还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后来因经营不善,效益不好,就不交承包费了。村有关干部找史某理论时,他承认拖欠费用,但说经营不好没有钱交承包费,大队也没太在意,总认为他有了钱后会主动交费的。可是从1999年开始村里又有其他几户承包土地,由于史某不交承包费,因此这几户也学他的样子不交承包费。这事是由史某开的头,于是大队找到史某,要求交上拖欠的承包費。这时,史某却说自己的合同丢了,不知道应该交多少。大队也因村干部更换,合同不慎丢失。因此史某欠费一拖再拖,在村里造成极坏影响。

档案部门经过查询拿出了史某与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大队拿着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再次找到史某,这时的史某就无话可说了,一个月后交上了拖欠的全部承包费。村里其他几户承包者看到史某拖欠几年的承包费都已交清,也都主动把本年度的承包费交上了。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第5篇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详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承包方编制的相应工程预算书(公用变)

四、工程造价: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本合同签订前,完整的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施工要求;

2、负责接通施工电源,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做好施工场地平整、拆迁清除障碍物的工作;

3、视工程需要,组织发、承包方和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并作好会审纪要。

二、承包方

1、按发包方提供的相关图纸,进行现场勘测;

2、提供材料设备及施工人员的进场计划;

3、组织施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双方商定工期为自预付款到承包方帐户后二日后,按供电公司业扩流程时间为准。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要求,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地质及工程资料不准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或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资料有误,导致设备材料选型问题而无法安装;

3、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的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竣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电气安装规范或供电部门合格验收标准。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供电部门审定的配电方案、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电

气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隐蔽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或发包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合同主材费%。调试验收后付合同价的100%。其它: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竣工验收后,应付清合同价款及供电公司应收的电费押金等费用,否则不予送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开 户 行:

帐号: 单位地址:电话:单位地址:

承包合同 荒山开发承包合同 第6篇

荒山开发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_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_米,四至为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______元,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年承包费用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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