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合同范文

2024-07-29

转委托合同范文(精选9篇)

转委托合同 第1篇

国内旅游转团(拼团)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合法的旅行社,且依法从事旅游业务,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及合作基础,为拓展旅游事业,为旅游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精神,就旅游项目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及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的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为:

2、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上述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的接待旅行社,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条件、要求,热情接待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或旅游者,并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规范,切实完成地接社的相关工作。

3、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对方送达的书面文件或传真、邮件的内容作为相对方合作邀约或承诺的有效依据,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或传真、邮件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团队流程及团队服务质量,有权对乙方提 1

供的各种旅游接待服务进行评定,以便甲、乙双方共同改进服务接待质量,甲方对于乙方不符合旅游行业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责成乙方整改直至符合规范要求;如在甲方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后,乙方仍然继续违规操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旅游者的经济赔偿、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等),则由乙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旅游者超标准承诺等)引发旅游者投诉、索赔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团队操作,切实保证旅游接待服务质量。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待计划,负责对甲方旅游者的接待服务工作,保证接待服务工作的安全、周到、优质、高效。

3、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时,应当严格按照甲方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团队接待计划确认的内容执行,不能擅自降低接待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乙方指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导游人员应当佩带导游胸卡上岗服务。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待要求和人员数额安排相应座位的接待车辆,用车为空调旅游车(特殊情况按该团计划执行),乙方安排的旅游运输车辆应当车况良好,车内干净整洁,驾驶员服务应当规范、周到。

5、乙方应当安排旅游者在旅游定点餐厅用餐,团队用餐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标准执行。

6、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或旅游者如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意外情况,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主动解决。不得逃避、推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引发旅游者投诉,或出现不符合《旅行社条例》或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方导游人员及地接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

3、如果甲方旅游者在地接旅游过程中受到伤害,即使不属乙方责任,乙方也应当尽到人道主义救扶义务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4、如果乙方在旅游接待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造成甲方旅游者投诉,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执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有权根据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旅游者投诉等情况,酌情向乙方追加赔偿金额。

5、因甲方失误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失误或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结算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方式依照当期旅游团队及实际操作等情况,由 3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原则上在乙方出团或出票前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百分之

(%)的旅游费用;当期旅游行程结束后3日内且无投诉时,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六、真实性的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本合同披露的及单项旅游项目接洽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信息情况均合法、有效、准确、无误。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结尾落款处提供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邮箱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均作为甲、乙双方联系、通知对方的有效依据。只要按照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到对方并经查证如实的,就应当认定责任方履行了通知或告知对方的义务。如甲、乙双方相关信息资料或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应当由过错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如无异议,自动顺延。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3)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4

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网址:

网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甲、乙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简介》、《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单》等证照及文件资料。

件,共计

页。

转委托合同 第2篇

委托转供电协议

供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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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____变电所________出线的________千伏线路____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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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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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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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供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转供方:(签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委托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合同不完全时,市场怎么转? 第4篇

我本人在读博士时,特别喜欢奥利弗·哈特。本文不妨借哈特的理论来解读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契约问题。

产权制度如同穿衣一样重要

哈特指出,人类的契约本质上是不完全的。为什么?第一,你根本不可能将所有情况都想到;第二,即便想到,你也不可能将所有这些情况都写进合同;第三,就算都写进去了,将来还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官等第三方未必能作出完全公正的判断。

这就麻烦大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却是不完全的,这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大厦建立在沙滩上。如何保证市场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还能正常运转,不致崩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教授想到一招,那就是“一体化”。他提出凡有可能发生纠纷时,干脆大家归并到一家,由一家说了算,这样就解决问题了。

威廉姆森的理论可以解释企业的存在以及并购之所以发生的本质原因。然而,“一体化”并不是万灵药,现实中并购失败的案例远多于成功的,说明一家说了算其实很难做到。原因在于,一家企业合并到另一家企业后,种种机会主义的行为,扯皮、敲竹杠等现象照样会发生。

为了解决不完全合同的困境,哈特提出了“剩余控制权”的概念,进而提出:谁的投资更重要,谁的权利就应该被优先尊重;他可以获得“剩余控制权”,只要契约里没有明确的权力,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都可以自行裁决。这样一来,责任权利就清楚了,事后的扯皮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的理论揭示出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谈到的产权的重要性,进而对经济学、政治学及法律等产生了重大影响。

哈特的理论告知我们,产权实在太重要了,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实在太重要了。我曾打过一个比方,现代产权制度好比现代市场经济的裤子。一个人穿衣服固然全身都要穿,但最重要的当然是穿裤子。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来说,最重要的则是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如果市场经济缺乏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那这个所谓的市场经济就像一个人,上身也许光鲜靓丽,下身却空荡荡。这显然不成体统、无法见人!

中国需要建立更有效的产权保护以完善市场制度,还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合同,并在融资、公司清算等运作上做得更好。所以,哈特的理论对中国人是很重要、很有启示的。

信仰与信任需要“土壤”

从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我还想到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仰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事实上,合同越不完全、交易成本越高,信用就越重要。如果信用很好,那么尽管合同不完全、合同设计也不太完美,但没有关系,人们还是可以通过信任、交流、对话等机制建设性地解决问题,最终履行合同、完成交易、实现共赢。但若没有了信用,我们只是靠合同设计以及打官司来维持市场运行,那么市场的交易成本就会居高不下。

所以,每个人都可以观察到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真实世界的合作比比皆是,但不是靠合同的完全,也不是靠合同的完美设计,而是靠人和人之间基本的信任与信用关系。

在中国,很多情况是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熟人关系,还有的时候是信仰关系。所以中国有许多家族企业的存在,有许多地域商帮的存在,有许多熟人合作的存在。然而,放在国际上,信仰往往带来一个更加开放、宏大的商业体系的形成,从而突破血缘、地缘、人缘等类似于封闭俱乐部的限制,带来更大的商业契约与合作的存在。

合同不完全时,市场怎么转?

归根到底一句话:一靠正规的产权保护制度,二靠信仰与信任的文化土壤。中国市场经济如何深化改革,答案也自在其中。

委托转供电协议1 第5篇

委托供电方:南阳多来福建材有限公司

受委托供电方: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用电方:南阳我爱我家建材超市

为明确委托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转供电方(以下简称乙方)向被转供电方(以下简称丙方)进行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供电。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丙方承担供电义务。丙方通过乙方获得用电权利,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乙方同意从其所管理的多来福建材有限公司高压配电室_1#、2#_变压器6DP、配电柜分

三、转供电容量

1、根据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丙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1800(安)。

2、丙方需向乙方提供现有商场外围下辖用电商户名录,在未经乙方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单位。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乙方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

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丙方承担向乙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保证用电安全。

2、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丙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代甲方向丙方收取供电费用的权利。

3、甲方依据本协议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受理丙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丙

方装表计量,协助监督用电安全状况的权利。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丙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委托乙

方负责抄表及收费事宜。

2.电价按国家规定电价0.8252元/kw/h,电损7.5%,高压设备维护费6.9%,设备外包

检测维修费6.1%,服务费3%;在国家电价进行调整时,甲方随国家电价调整而调整。

七、转供费用

1.丙方向乙方支付转供费用按丙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元计算,每月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电费时,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直接予以停电处理,并自18日起每天收取5‰的滞纳金。

2.甲乙双方负责合法收取下辖商户电费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2011年供电记录,丙方用电基本处于每月平均70000kw/h以上,因乙方每月预

付电费数额较大,难以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乙方缴纳用电押

金柒万元整,合同期满双方结算电费后予以退还。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方、乙方、丙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低压配电柜下线 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

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丙方,由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方、乙方、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丙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丙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丙方停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

责任。

2.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甲方、乙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丙方按《供电营

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乙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乙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丙方未经甲方、乙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乙方可通知丙方自行限电,必要时可考虑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丙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南阳市卧龙区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协议有效期自__2012__年_3__月_1_日起至_2013_年_2_月_28_日止。

3.甲方、乙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解除本合同,三方经协商同意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叁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__壹__份。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转供电协议范本(共) 第6篇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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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 下简称被转供例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该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座电所 出线的 千伏线路 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 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 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从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 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娜。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撤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报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对,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冲、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转供方 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b.。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转供方:(签名 盖章)被转供方:(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签约人:(签名盖章)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个人转帐委托书 第7篇

受托人:

就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xxx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xxx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xxx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浅析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第8篇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委托是一种合同行为, 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 而委托合同是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或者无偿的合同, 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建立。委托合同就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托合同设立则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有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两类, 无论哪种委托, 均具有某些特征:如, 一, 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委托人选定他人作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 是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出发点。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离不开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信任, 委托关系也无法建立。二,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目的, 就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特定的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1]我国学者观点认为委托处理的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 除个别行为, 如婚姻登记, 都可以进行委托。一旦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相互信赖, 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法律亦赋予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自由。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应当赔偿损失。”从而确立了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该权利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 属于一种单方撤销权。无论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是否有约定期限, 也不论所委托事务的进行到何种程度, 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

另外, 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况: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 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采取消极的保存行为或积极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以履行必要的义务。[3]

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所不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条件与前提, 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再信任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则需要一定的条件, 一种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一种是因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不论何种原因都遵循了合同的平等原则。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则更体现了合同契约自由的精神。

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律实践过程中, 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案例常见于房地产代理销售过程中为维护受托方的信赖利益签订的一类“不可撤销的”委托代理合同。A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销售独家委托合同, 约定:李某独家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坐落在某处的房产, 独家委托期限1年, 在委托期限内, 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如果A某违反前述约定之义务, 或在委托期内存在任何反悔不再出售等行为, 导致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房客户无法按时与其成交, 均A某违约, 此时A某须支付违约金, 以解除双方之承诺。而在委托期限内, A某又告知该房产中介公司经理, 其拟解除售房之委托, 即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后房产中介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称A某违反了委托书中独家委托期内, 委托方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条款之约定, 要求A某按约支付违约金。[4]而双方的争议就在于, 该“不可撤销的委托”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几种情况。对于该条款的有效性, 目前学界和实践中尚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约定条款有效, 该观点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一种权利, 权利不同于义务, 可以被放弃, 因此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属于有效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条款, 才应被视为无效条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继续履行也并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变化, 从而认为该条款有效。并且, 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 那么在约定不可单方撤销条款时, 根据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应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 而另一方也是基于自己的受益而同意对自己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也宜认为该约定条款有效。[5]第二种则是否定说, 该观点则认为约定条款无效。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信任一旦丧失, 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而这一特点则被法律立法化为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该观点认为限制或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约定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 合同条款无效还存在着限制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或是违背特定的合同属性而被认定为无效。任意解除权, 由委托合同的属性而来, 也是双方当事人被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利, 不得由当事人约定限制。因而,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四、结语

现实司法实践判例中, 对于该类约定“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 不同法院法官也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相关法律的适用, 作出的判决也不相同。对于该类委托合同的公正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 在认定不可单方撤销的限制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我国《合同法》410条对于委托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来说属于特别法, 该法条可以看作是任意撤销权“无因性”的法律依据, 只要委托合同成立, 委托人和受托人即获得任意撤销权。但是,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不可单反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 对于该类合同的认定, 还需进一步细致立法, 但是, 不能一刀切, 既要防止权利被滥用, 也要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如, 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不可单方撤销条款, 当设立该合同后, 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发生时可以冲破合同约定, 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保良.委托合同理论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1:1-5.

[2]王泉泉.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 2010:1-15.

[3]黄红丽.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 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以办理授权委托签订购房合同公证为例[Z].中国公证, 2011.4.

[4]周芳洁.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限制条款是否有效?[EB/OL].法律资讯网.http://www.dyzxw.org/html/article/201402/28/164457.shtml, 2015-3-2.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9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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