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户如何安全高效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2024-09-16

养猪户如何安全高效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精选4篇)

养猪户如何安全高效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第1篇

养猪户如何安全高效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一、稀释

正确选择稀释剂每种疫苗一般都有特定的稀释剂,稀释疫苗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用规定的稀释剂进行稀释。如猪瘟疫苗需用生理盐水稀释,仔猪副伤寒菌苗需用氢氧化铝胶水稀释等。

由专人负责稀释稀释生物制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注射多种疫苗时更要注意,以防搞错。稀释时要注意检查疫苗质量,如疫苗瓶已破损、失去真空或已干缩、变色等不能使用的疫苗应剔出并妥善处理。稀释时要防止污染,注意消毒;疫苗要现用现稀释,稀释量应掌握在1小时~2小时用完为宜。同时稀释好的疫苗应放在阴凉处或置于保温箱中,避开阳光和热源。

二、免疫剂量

正确的免疫剂量是保证免疫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按照说明书的推荐剂量就足以产生较高的免疫力,不必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个别动物防疫员或专业户以为免疫剂量越大免疫效果越好,于是随意加大免疫剂量,有的为了省钱,任意减少免疫剂量,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三、免疫反应

一般反应如家禽颈部注射油苗时太靠近头部可能造成肿胀出血,过一段时间后一般会消失,腿部或臀部注射时不慎刺伤了坐骨神经可能造成瘫痪;由于消毒不严致注射部位发炎、坏死、溃烂等。

严重反应因品种和个体的差异,少数动物可能出现急性过敏性反应(如呼吸加快、肌肉震颤、口吐白沫等,甚至因不及时抢救而死亡,部分妊娠母畜可能出现流产。

急性死亡免疫后产生变态反应、应激反应等可能造成动物死亡;肌肉注射时注射部位过深而刺破了肝脏,腿部注射时刺破了大血管也可导致大出血死亡;注射器被污染、动物正处于疫病潜伏期时也可能造成动物死亡。

免疫反应的处理轻度反应一般1天~2天后可自行恢复。严重反应时一般采取对症治疗的办法以减轻免疫反应,必要时可注射肾上腺素、氢化可的松等药物进行抢救。为防止和减轻免疫反应,免疫期间可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如家禽免疫时在饮水中加入速补-

14、电解多维等。

四、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注意事项

严格检查疫苗养殖户要逐瓶检查其性状、冻干苗真空度、有无破损、标签是否清晰、疫苗有无变色、干缩和加稀释液摇晃后能否及时溶解等情况,凡失真空、疫苗瓶破损、无标签、干缩、溶解不好、油苗油水分层变色、出现沉淀等的疫苗均不能使用。

选择最佳接种途径根据疫苗的性质、动物种类及年龄、免疫程序、动物数量等具体情况来选择,同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接种途径免疫。如油乳剂灭活苗应在颈部皮下或肌肉注射,鸡新城疫Ⅰ系疫苗应肌肉注射、Ⅰ系或克隆30采用点眼或滴鼻效果最好。

不要多种疫苗同时接种,也不能多种疫苗随便混用多种疫苗同时接种和多种疫苗随便混用会产生疫苗间的相互干扰或失去免疫作用。一般初免时要用毒力弱的疫苗,二免、三免时可用毒力较强的疫苗。

油乳佐剂灭活疫苗注射前要预温油苗从冰箱取出后如果立即进行注射会导致油苗吸收不良,在注射部位形成大小不等的疙瘩,不但影响免疫效果,而且造成负面影响,增加防疫注射的难度。预温方法:在注苗前4小时~5小时把从冰箱中取出的油苗放到37℃~40℃的温水中,使油苗的温度接近家禽的正常体温

时再进行注射。注射时要经常摇动疫苗。油苗必须在2℃~8℃保存,切不可冰结。

卵黄抗体不能与疫苗混用使用卵黄抗体后,必须在短期内接种疫苗,以产生主动免疫。如果包装瓶内抗体呈液状、无冰或无冰絮都应废弃。

废弃疫苗和疫苗空瓶的处理凡失真空、破损、无标签、疫苗变色、油乳剂灭活苗不慎被冻结等有问题的疫苗不能使用。废弃的活疫苗必须高温或用火烧,将细菌或病毒杀死后集中处理;死疫苗可采取深埋的办法,用完后的疫苗空瓶必须集中消毒处理,切不可随意到处乱扔。

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注意的问题 第2篇

预防前, 应详细了解动物的品种和健康状况等。凡有病、体弱或处在怀孕后期者均不宜使用疫苗。 使用前仔细查阅使用说明和瓶签是否相符, 若不同则严禁使用。 明确装量、稀释液、每头 (羽) 剂量、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应了解疫苗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特别注意是否因高温、日晒、冻结、长霉及过期等造成疫苗失败。 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有松动、油乳剂疫苗色泽等物理性状与说明书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使用疫苗时, 所有器具均应严格消毒, 注射器不得混用多种疫苗, 针头最好逐头 (只) 更换。 对注射部位应严格剪毛消毒, 避免感染。 注射针头长度要合适, 确保疫苗注射到位。 免疫接种当天应禁止对禽舍消毒;注射免疫细菌类活疫苗的畜禽, 免疫前后7 天, 不得使用含抗生素的饲料; 病毒性活疫苗不能与抗病毒类药物同时使用。

使用冻干疫苗时, 加入稀释液后必须充分摇匀, 达到全部溶解, 放置于冷暗处, 在4 小时之内用完。 如对较大的禽群接种, 疫苗稀释应采取随用随溶解的方法, 以免稀释后的疫苗存放时间过长影响效力。 油乳剂疫苗和氢氧化铝疫苗等用前要放在室温条件下, 使疫苗达到室温时才可使用。 使用时充分摇匀, 以免影响效力。 疫苗用量不要过度贪大, 否则会造成动物的强烈应激, 使免疫应答减弱, 影响免疫效果。

使用抗病血清时, 应正确诊断, 早期治疗。 血清应先少量注射, 观察无过敏反应后再按规定使用, 如发生过敏反应及时注射肾上腺素救治。 使用弱毒活疫苗时, 一般有残余毒力, 能引起一定的免疫反应, 尤以纯种动物为甚, 首次或对纯种动物使用, 可能引起严重反应。 正在潜伏期的动物使用后, 可能激发病情甚至引起死亡。因此, 在防疫之前应对每批疫苗进行约30~50 头 (只) 畜禽的安全试验, 并观察7~14 小时, 确认安全后, 方可对大群使用。

对雏禽、未断奶家畜进行免疫时, 因其免疫机制尚不健全, 且有母源抗体的干扰, 应注意首免时间, 有条件的应进行母源抗体测定, 根据母源抗体消长情况制定首免日龄。

疫苗只能用于传染病的预防, 无治疗作用。 抗病血清可用于传染病的早期治疗和紧急预防。 每种疫苗只对相应的传染病预防有效, 对其他传染病无效。

使用疫苗时, 应详细登记疫苗的名称、 厂名、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稀释剂及稀释倍数, 疫苗接种方法、免疫日期、地点、畜禽种类与数量、畜禽日龄、免疫方法、途径、剂量和操作人员等。 有条件时应保存同样批号的产品2 瓶, 以便在免疫失败后查找原因。

注射疫苗时, 如气温高则在早晚进行, 并且饲喂半饱, 以减轻疫苗反应。 禽类 (重点是产蛋期禽) 注射时间一定要选在晚上或下午4 时以后进行, 此时多数禽已产完蛋。 如果上午注射, 容易造成卵黄性腹膜炎, 引起产蛋下降或零星伤亡。

一般疫苗接种前后3 天内, 在饮水中应加入抗应激类药品。 特别是产蛋期, 如需接种疫苗, 最好使用此类药品, 以减少应激, 防止产蛋率下降。

鸡群断啄或转群, 尽量与疫苗接种时间错开。 三种以上的单苗也尽量不要在同一天接种。

凡采用口服或饮水免疫时, 最好在饲喂前先服, 以使每只动物都吃到。 使用点眼、滴鼻免疫时, 滴后应停1~2 秒后再放鸡, 以确保药液被吸入。 饮水免疫时应有足够的饮水器, 以保2/3 的鸡只能同时饮水。忌用金属容器, 且器皿应洁净。 疫苗稀释用水应为不含氯离子及其他消毒剂的清凉饮水, 如能加1%~2%的脱脂奶或0.1%~0.2%的脱脂奶粉, 免疫效果更佳。在饮水免疫前应停止供水一定时间, 一般为2~4 小时, 时间的长短可根据舍内温度高低作适当调整。 稀释疫苗的用水量要适当, 正常情况下每500 只鸡, 2 日龄至2 周龄用水5L, 2~4 周龄7L, 4~8 周龄10L, 8 周龄以上20L。

畜禽一旦发病, 应及时确诊, 不可主观臆断, 乱用疫苗。 对发病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时, 要先免疫健康畜禽, 再免疫假定健康群, 最后对病群进行紧急接种。

接种疫苗前后, 应严格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因为疫苗接种后, 一般需5~7 天 (油苗需10~15天) 方能产生抗体, 如在此期间环境不清洁, 可能造成动物机体在尚未完全产生免疫力之前感染强毒, 而使免疫失败。

安全高效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方法 第3篇

正确选择稀释剂。每种疫苗一般都有特定的稀释剂,稀释疫苗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选用规定的稀释剂进行稀释。如猪瘟疫苗需用生理盐水稀释,仔猪副伤寒菌苗需用氢氧化铝胶水稀释等。

由专人负责稀释。稀释生物制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注射多种疫苗时更要注意,以防搞错。稀释时要注意检查疫苗质量,如疫苗瓶已破损、失去真空或已干缩、变色等不能使用的疫苗应剔出并妥善处理。稀释时要防止污染,注意消毒:疫苗要现用现稀释,稀释后应在1~2小时内用完为宜。同时稀释好的疫苗应放在阴凉处或置于保温箱中,避开阳光和热源。

2.免疫剂量

正确的免疫剂量是保证免疫效果的重要程序之一,一般按照说明书的推荐剂量就足以产生较高的免疫力,不必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个别动物防疫员或专业户以为免疫剂量越大免疫效果越好,于是随意加大免疫剂量,有的为了省钱,任意减少免疫剂量,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3.免疫反应

3.1一般反应 如家禽颈部注射油苗时太靠近头部可能引起肿胀出血,过一段时间后一般会消失;腿部或臀部注射时不慎刺伤了坐骨神经可能造成瘫痪;由于消毒不严致注射部位发炎、坏死、溃烂等。

3.2严重反应 因品种和个体的差异,少数动物可能出现急性过敏性反应(如呼吸加快、肌肉震颤、口吐白沫等),甚至因不及时抢救而死亡,部分妊娠母畜可能出现流产。

3.3急性死亡 免疫后产生变态反应、应激反应等可能造成动物死亡;肌肉注射时注射部位过深而刺破了肝脏,腿部注射时刺破了大血管也可导致大出血死亡;注射器被污染、动物正处于疫病潜伏期时也可能造成动物死亡。

3.4免疫反应的处理 轻度反应一般1~2天后可自行恢复。严重反应时一般采取对症治疗的办法以减轻免疫反应,必要时可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抢救。为防止和减轻免疫反应,免疫期间可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如家禽免疫时在饮水中加入速补-14、电解多维等。

4.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注意事项

4.1严格检查疫苗 养殖户要逐瓶检查其性状、冻干苗真空度、有无破损、标签是否清晰、疫苗有无变色、干缩和加稀释液摇晃后能否及时溶解等情况,凡失真空、疫苗瓶破损、无标签、干缩、溶解不好、油苗油水分层变色、出现沉淀等的疫苗均不能使用。

4.2选择最佳接种途径 根据疫苗的性质、动物种类及年龄、免疫程序、动物数量等具体情况来选择,同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接种途径免疫。如油乳剂灭活苗应在颈部皮下或肌肉注射,鸡新城疫Ⅰ系疫苗应肌肉注射、Ⅰ系或克隆30采用点眼或滴鼻效果最好。

4.3不要多种疫苗同时接种,也不能多种疫苗随便混用 多种疫苗同时接种和多种疫苗随便混用会产生疫苗间的相互干扰或失去免疫作用。一般初免时要用毒力弱的疫苗,二免、三免时可用毒力较强的疫苗。

4.4油乳佐剂灭活 疫苗注射前要预温,油苗从冰箱取出后如果立即进行注射会导致油苗吸收不良,在注射部位形成大小不等的疙瘩,不但影响免疫效果,而且造成负面影响,增加防疫注射的难度。预温方法:在注苗前4~5小时把从冰箱中取出的油苗放到37℃~40℃的温水中,使油苗的温度接近家禽的正常体温时再进行注射。注射时要经常摇动疫苗。油苗必须在2℃~8℃保存,切不可冰结。

4.5卵黄抗体不能与疫苗混用 使用卵黄抗体后,必须在短期内接种疫苗,以产生主动免疫。如果包装瓶内抗体呈液状、无冰或无冰絮都应废弃。

养猪户如何安全高效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第4篇

1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

随着散养宠物的快速发展和畜禽及特种动物规模饲养的不断增加, 加上国家每年春秋两季对畜禽进行的强制免疫, 人们对动物防疫的认识也不断增强,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用量也越来越多。然而,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购销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畜牧养殖业的发展需要。

1.1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难

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 不同于一般的兽药, 需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复核验收, 因此, 准许经营的门栏高, 每个县城只有一到二处能达到兽用生物制品省级验收标准, 大多数的兽药经营企业只能经营兽药, 不能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 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因此, 绝大多数兽药经营服务部只能经营兽药, 不能经营生物制品。

1.2 兽用生物制品市场销售混乱

由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市场需求量大, 销售点少, 销售利润较大, 加上养殖场 (户) 购买难度高, 因此, 一些兽药经营单位为片面追求利润, 虽然不具备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条件也会千方百计经销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而且, 隐蔽性极强, 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 在销售这些疫苗时, 也不给养殖场 (户) 开具发货单或收据;同时, 一些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厂家利用业务员进行销售时, 业务员为追求销售提成, 增加销售量, 在销售时, 有时不但销售给一些不具备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服务门店, 甚至于有的直接销售给一些小型的养殖场 (户)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兽用生物制品市场, 而且, 由于运输途中保存不当, 有可能导致疫苗失效或降低疫苗的使用效率, 对畜牧养殖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

1.3 养殖场 (户) 购买难

由于每个县城只有一到二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服务门店, 而广大的畜禽养殖场 (户) 大都分布在比较偏远的乡村, 这就给广大畜禽养殖场 (户) 在养殖使用时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到县城拿一次疫苗得用多半天时间, 而且还担心在路上时间长了会导致疫苗降低使用效果;另外还会使一些养殖场 (户) 图方便, 在附近乡镇隐蔽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兽药服务门店进行购买使用, 加大了这些服务门店进行非法销售的欲望, 导致其违法经营。

2 建议

2.1 下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简政放权, 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各省应积极响应, 省级畜牧兽医局应将“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地级, 更好的方便新申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执行下放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严格按审批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2.2 增加销售渠道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组织供应。农业部1994年发布实行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 大型畜禽饲养场除向动物防疫部门购买外, 也可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购买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最底层的动物防疫组织, 担负着每年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随着近年来各级部门对乡镇兽医站投入的不断加大, 如每个乡镇站均有6~7台存放动物疫苗的冰箱或冰柜, 既然乡镇兽医站能承担辖区内国家强制免疫任务, 自然也能承担起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兽医站可聘用一到二名有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管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营, 建立相关制度、进出货台账和相关台账, 其经营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利润即可作为乡镇兽医站办公经费的有益补充, 这样可相应减少上级下拨给乡镇兽医站的经费;也可象检疫费用那样, 实行收支二条线, 将经营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利润上缴财政。这样既减少了疫苗运输路程, 提高了疫苗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隐蔽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收入, 使其不再或不值当冒风险进行违法经营;还可以极大地方便辖区内广大养殖场 (户) 的购买和使用, 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2.3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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