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2024-09-05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精选7篇)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1篇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乡各办站所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调动全乡干部职工撰写信息和调研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工作信息和调研材料在传达上情、反映下情、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支两委,乡各办站所。

二、考核内容

工作信息报送和采用数量,调研报告报送数量。

三、考核标准

(一)各村支两委,每月报送以党建为主的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报送以党建工作为主相关的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二)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计生办、劳保所、计生服务站、综治办、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乡纪委、1

武装部每月撰写涉及本部门或全乡工作的信息不少于1条,文化服务中心每月撰写信息不少于3条,党政办公室每月撰写信息不少于5条,各办站所每年完成课题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四、考核方式

信息报送每月月底统计并通报,每季度对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作全年统计通报,调研工作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信息和调研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列入站所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五、惩处:

每月月底完不成信息的,每少一条处罚站所负责人50.00元,重要信息当日需完稿交付党政办公室。多报送的信息可冲抵以后应报的信息上。完不成调研文章的,每少一篇处罚站所负责人100.00元。

六、奖励:

凡是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当代贵州》、《贵州宣传》、《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安顺日报》、安顺广播电

2视台、《黔中早报》、《安顺工作》等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媒体发表的报道我乡各条战线在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新方向的消息、通讯、新闻图片、电视新闻、特写、新闻评论、理论文章、文艺作品等体裁的作品,除稿费归作者外,乡人民政府对作者另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信息、简报、新闻图片被乡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县级采用的,奖励50.00元,被市级采用的,奖励100.00元,被省级采用的,奖励200.00元。调研报告被乡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00元,被县级采用的,奖励100.00元

乡级宣传媒体面对全乡征求诗歌、散文、民间文学、人物传记、百姓故事等稿件,稿件一经采用,按以下标准兑现奖励:诗歌30.00元一篇;散文50.00元一篇;人物传记、民间文学、百姓故事80.00元篇。题材内容必须关于大营。

附:

《紫云自治县组工信息和调研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3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宣传部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和文艺创作的奖励办法(试行)》

大营乡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3日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2篇

一、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认定

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认定,在县招商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直接组织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牵头,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以招商局为主,从县财政局、审计局、计划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班子和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对全县招商引资的考核认定工作。

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要具体组织协调好考核班子和评审小组,按照《××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分别确定好招商引资先进乡镇(街道)、先进部门(单位)、先进企业以及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名单以及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有关企业名单。

二、考核奖惩的兑现

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要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情况,向招商工作委员会提供进行考核奖惩的有关依据材料、奖惩建议。有关考核奖惩的具体实施意见,经招商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县招商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的有关意见,落实好有关奖惩措施。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项目引荐人的表彰事宜,由招商局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搞好衔接,作好有关基础性工作,届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二)招商局要将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向组织、人事、财政、监察部门进行备案。对受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乡镇(街道)、先进部门、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评时据此落实优先权,财政部门据此落实招商引资经费奖励事宜;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财政部门及时返还招商引资抵押金;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落实有关奖励政策。

(三)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以及其它有关单位,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扣留招商引资抵押金、停拨或扣减办公经费;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上述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第二年第一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亦不得提拔其他干部。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落实“副职主持工作,第一责任人离职招商”的有关规定。

×局宣传报道奖惩暂行办法 第3篇

关规定,积极为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出版社写稿发稿,被采用稿件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稿件范围:撰写稿件内容要与××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关的各种新闻体裁稿件、影视作品、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条稿件统计以刊登、播发时间为准,每月统计一次并兑现奖金;年终以篇数统计作为评奖记功依据,同时奖励依据视用稿的数量、质量,用稿单位级别和社会效果而定;连载、出版著作以载完和出版为准。

第四条2000字以上的稿件按3篇计,万字以上每篇按5篇计;一稿多投的按采用稿件一次(按级别最高)计算,二人合作的按1/2篇计,多人合作的以此类推;新闻图片每幅按1篇计;简讯按实际采用篇数计,电视专题每部按3条计。

第五条奖励项目:

1、奖金;

2、嘉奖;

3、记功;

第六条奖金:

(一)设立宣传报道专项奖励基金,机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根据上级规定各单位要从业务经费按一定比例投入宣传经费的要求,每年从各单位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其中,基层大队××元,中队××元,局机关××元。不足部分由局机关追加。

(二)逐月兑现奖金,每篇稿件按采用级别实施奖励:中央级××元;国家行业级××元;省级××元;省行业级××元;地级市××元。

(三)局党组视年终专项奖励基金财力情况决定对宣传报道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实施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嘉奖、记功:

宣传人员达到下列规定的条件,可分别申报通令嘉奖、计个人三等功。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通令嘉奖: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10篇以上,20篇以下;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40篇以上,50篇以下;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50篇以上,60篇以下;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70篇以上,80篇以下;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XX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20篇以上;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50篇以上;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60篇以上;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80篇以上;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XX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加评奖记功的专职宣传干部作品篇数增加1倍。

第八条各级新闻媒体分类:

1、中央级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求是》、《人民日报》(含华南版、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半月谈》、《嘹望》以及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华网等。

2、国家级行业新闻媒体:《光明日报》、《解放军报》、《解放军画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XX周刊》、《中国XX》杂志、《人民公安》杂志、《民主与法制》、《中国青年》杂志、《人民武警报》、《武警学院报》以及公安部、中国XX信息网(局域网)、中国XX网。

3、省级新闻媒体:《XX日报》及内参、XX人民广播电台、XX电视台以及XX网等。

4、省级行业新闻媒体:《XX早报》、《法治快报》、《当代生活报》以及XX网、公安在线、《XXXX动态》以及XX网等。

5、地、市级新闻媒体指:各地市的党报、电视台、电台、网站;本条款规定以外的省级专业报刊、网站按地、市级计。

第九条处罚:

(一)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取消评先资格,并在全局内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在下一年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中,基层按每人××元追加单位的奖励备用经费,机关以部门为单位,每人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正副职局领导按分管机关部门的任务完成量进行统计,分管一个部门的,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分管两个部门的,每少一个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以此类推。所得经费统一纳入报道专项奖励备用基金。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

考核人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分考核,有需奖惩的行为,当日填报《加(扣)分审批单》。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结合当月的加(扣)分等考核结果,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

社区矫正对象的月度矫正表现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在3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为差等级。

第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听取一次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司法所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比情况连同《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加(扣)分情况一览表》、《奖惩审批表》,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社区矫正档案。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每次加(扣)分均需填写《加(扣)分审批单》。一次性加(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加分10分以上的,应当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本人。社区矫正对象对加(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加(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或向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五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社区矫正对象月人均限额加分为10分(加、扣分不得折抵),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控制。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奖20分。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资格条件如下:

(一)一级宽管处遇且全年无扣分;

(二)遵纪守法,认罪悔改,全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认真学习,接受矫正教育,思想改造有明显进步;

(四)有劳动能力的能积极劳动,自食其力;

(五)家庭邻里关系和睦,适应社会生活,获得社区群众好评;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选应掌握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原积分无效。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第十九条 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积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的次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节 加(扣)分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

(二)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

(三)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

(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

(五)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

(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性扣10分。

(二)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一次扣2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三)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一次扣2分。

(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次扣1分。

(五)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

(六)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

(七)每半月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

(八)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1分。

(九)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

(十)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

(十一)不遵守学习和活动现场纪律的,扣1分。

(十二)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0.5分。

(十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扣2分。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1分。

(十五)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2分。

(十六)违章作业的,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

(十七)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的,每缺1小时扣1分。

(十八)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有确需加(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加(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浙高法[2002]18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四章 奖惩的审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审批,应当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假释,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市、区)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查,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市级公安机关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中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假释)奖励,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将有关材料转递社区矫正对象原执行机关,原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应当由司法所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区)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送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执行。

第五章 分级管理及处遇

第三十六条 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3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第三十八条 严管级处遇为:

(一)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四)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五)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三十九条 普管级处遇为:

(一)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四)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四十条 二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四十一条 一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四)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考核、奖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5篇

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护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成都市传染病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为指导,以各科室护士长与护理部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各科室和个人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用以及评先、报酬挂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使工作有了量化,管理有了要求,考核有了目标。通过考核激发各科护士长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医院护理的整体质量、水平和效益,促进医院教学、科研和护理质量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三)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考核等级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等。

(二)等级标准

将各科室每月目标考核的分值及个性分值进行汇总,所得总分作为等级标准评定的依据。

1、优秀科室: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且按总得分取前三名:

(1)护理工作指标、科研工作指标必须完成目标任务的90%以上;

(2)无“一票否决”项目。

2、不达标科室: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达标科室:

(1)共性目标得分在75分以下;

(2)护理工作指标、科研工作指标低于应完成目标任务的75%;

(3)有“一票否决”项目。

3、达标科室:完成目标情况大于75%。

四、奖惩措施

(一)奖励

医院根据测评结果,设立以下奖励;

优秀奖:

(1)测评结果为优秀的科室,按排名顺序,前三名分别予以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2)荣获前三名优秀科室的护士长授予工作“优秀护士长”荣誉称号。

(二)惩罚

1、测评结果为不达标的科室,按3%的比例扣减年终绩效奖。

2、测评结果为不达标科室的护士长,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且不能参加医院的评先评模活动,并由业务院长和护理部对其进行训诫谈话。

3、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护士长,应引咎辞职。

五、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自评

1、各科护士长分别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成都市传染病医院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评。

2、按照医院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经验体会,意见建议等。

(二)护理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评

护理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到科室进行考核。对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测评标准对各科室护士长进行考核评分,并综合评定考核等级。

(三)医院审定

考核结论由护理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医院审批。

(四)意见反馈

护理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考核科室护士长通报考核情况。

(五)兑现奖惩

护理部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本《办法》由护理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6篇

为进一步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部门考核和社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充分发挥城区街道办(乡)、居(村)委会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市形成重心下移、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考核对象

市城区各级城建执法队伍、各街道办(乡),各级环卫部门。

三、责任区域划分

1、城区市容管理责任区域划分以《濮阳市城区市容管理责任区域划分意见》为准。

2、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以《濮阳市城区环境卫生区域划分意见》为准。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市容市貌管理(100分)

1、经营摊点管理规范,无擅自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占道加工、修车、洗车等。发现一处扣1分。(40分)

2、人行道、广场、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3、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道路两侧无沙石料、建筑垃圾等堆积。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4、墙壁、灯杆、桥墩、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便民座椅等建(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广告。发现一处扣1分。(20分)

5、主干道两侧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临街建筑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6、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等。发现一处扣1分。(10分)

(二)环境卫生管理(100分)

1、环境卫生工作标准、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辖区内环境卫生实现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管理。一项工作落实不到位扣1分。(5分)

2、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达到“四无四净”标准。“四无”即路面无泥土积尘、无垃圾杂物、无枝叶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四净”即路面净、边沟路边净、雨水沟孔净、出路口交接部位净。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40分)

3、居民小区、城中村环卫设施齐全,定时清扫保洁,环境整洁美观。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4、公共场所环卫设施配套,定时清扫保洁,无瓜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乱涂乱画和其他杂物,垃圾及时清运。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5、各类市场(含夜市、早市)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扫保洁,无垃圾堆积、无污水污物。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6、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堆存,水面无漂浮垃圾,水体清洁。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7、果壳箱按时保洁、清掏,箱内无遗漏,箱体无污渍,箱外地面无撒漏。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8、公共厕所布局合理,专人管理,运转正常;内外干净整洁,门窗、墙壁、管道等无浮土、灰尘和乱写乱画,地面无积水、污物,大小便池无积粪、锈碱,厕内无蝇蛆、基本无臭味。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5分)

9、垃圾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地点及时清运、倾倒,不留底、无撒漏;垃圾点、垃圾中转站周围清洁卫生,无垃圾散落、蝇蛆、恶臭。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10分)

(三)责任单位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2、市领导批示责令改正或批评的,每件次扣5分。

3、对市民强烈反应的热点问题,城建“12319”服务热线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

4、对全市重大城市管理活动或重大迎检工作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

5、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形的,且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追加扣分,不重复扣分。

6、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五、考核方法

1、华龙区提升办、高新区提升办分别负责华龙区、高新区辖区内街道办(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市提升办。

2、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市容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市提升办。

3、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

4、市提升办、文明办、爱卫办以“三办合一”形式组成考核组,每季度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考核;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督导评估组”,结合我市重大迎检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记入年终考核成绩。

5、市提升办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按照“逐日检查、单月汇总、双月通报、季度排队、年终总评” 和“下查一级”的考核方法,建立考核台帐,结合市、区两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城区各级城建执法队伍、街道办(乡)和环卫部门的工作成绩,每两个月在市提升办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以简报形式报送市“四大班子”领导,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六、奖惩

1、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2、对全年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建议市政府表彰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并奖励相应的城市管理经费。

大营乡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7篇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

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件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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