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2024-06-14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精选8篇)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1篇

关于缴纳物业费的说明

本户自2007年入住此小区每年物业费都一次性缴清从未拖欠。但因物业的服务问题,本人今年物业费暂未缴纳。但物业工作人员屡次催费却并不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反省及改善,从而达到让业主积极主动的缴费的这样一个良性循环。在此提出几点本户所遇到的服务问题。

小区的大环境暂且不提,介绍一下我们楼里的小环境。

我们这栋楼24户,平均每年要交纳两万多的物管费,两条楼道,看看我所在的楼道所享受的服务。

一、楼道一个礼拜打扫一次,如果哪家不小心垃圾的污水外泄,我们至少要踮着脚掩着鼻坚持一个礼拜。

二、单元门把手坏了数次,最终是我们自己楼里的老大爷修好使用到现在还很坚固。

三、楼道的灯泡坏了我们自己换的,感应开关坏了我们自己换的。打电话到物业叫你自己去拿灯泡换,(我缺钱买个灯泡么?)也没有人对楼道定期检查。(以前有个葛大姐还经常过来看看)

四、可视对讲第一次坏,换了一个,第二次坏就要自己掏钱修了,给钱就算了还老修不好现在还在家躺着。我也懒得修了,给生活带来很大不便。(来贴缴费通知的工作人员难道没发现门铃摁不响么?)五、车子被划报案后保安来看下以为是我们一辆被划,对停在那片的车子用手电筒一照好多车子都有划痕,有的还笔直的。(自此后保安经常会去转转)打电话到物业给的答复是即便 买停车位,放在地下停车场被划也不负任何责任。

总之物业费是应该交的,但前提是做好自己的工作,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2篇

尊敬的业主:

XXX三·一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陆续交房至今。已交房 445户,装修 352户,自交房之日起,XX物业始终以坚持打造优美、整洁、安居、众悦的居住环境为工作目标。携手业主努力实现XXX的安居梦想。物业服务工作艰巨而繁重。这一年中,前期物业服务不仅引进先进的门禁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快件智能柜等,从硬件上加强小区管理和安全防范。同时,物业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强小区绿化环境,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这些软件的提升也进一步加强了小区形象的塑造,XX物业被评为成都市2014先进物业企业。

物业服务费是小区公共部位场地维护和设施设备的养护,是公共环卫、绿化维护,是小区治安、秩序维护及小区日常管理等工作的根本保证。

随着小区业主物业费陆续到期,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业主应于5月29日起交纳2015物业服务费(费用按一年交纳)。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尚未缴纳2015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如有不便我司将派专人上门收取,敬请配合。详询: 8XXXXX。

在过去的一年里,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物业服务的支持!我们将继续本着“科学规范的管理,竭诚高效的服务”理念,倾尽所能为您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3篇

一、目前BT模式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政策,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各省市税务机关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凭着不同的理解来操作,各地的BT操作模式不同,各地人民政府对于BT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同,从而导致各地对于BT业务的营业税规范也有所不同。江苏、重庆、江西、河南、河北、宁波、湖南、天津、新疆、吉林、广西、四川成都、安徽宣城、广东惠州、福建福州对于BT的营业税文件,居然会出现“销售不动产“、”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代理业“四个不同的税目,各家文件自成体系,各具其理。郑州市目前没有确定对BT建设项目如何征税的办法。

(二)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难以界定

由于BT建设模式的形式多样,除BT基本建设模式之外,还有“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模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等多种建设方式,且每种建设模式下还有不同的投融资形式、建筑承包方式和不同的责任主体,从而给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和界定税收政策时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收入控管难度较大

由于BT模式建设周期长,一般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在签订的投融资建设协议中不体现工程的合同额等数据,在工程竣工决算之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建设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只有政府分批支付回购款时才能实现税款。基层税务人员交流轮岗比较频繁,缺乏对BT建设项目的持续一致的管理,容易造成税收的漏征漏管。

(四)对BT模式建设项目的信息掌握不及时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项目的税收认识不到位,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征管实务上各地税务机关税收政策

(一)以回购款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对投融资建设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目前对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采取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比较多,但各地在执行上也有细微的差别。一是以回购款全额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二是以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支付给施工方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等文件的规定:对于投融资建设方,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投融资建设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以回购款扣除支付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之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规定: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

三、对郑州市BT模式建设项目的税收探索

郑州市目前只是针对税务登记、税款的申报地点和税款缴纳方式及税款入库方式及以怎么分配税收做了一个通知即郑财税源[2012]4号《关于加强对运用BT方式融资城建项目税收控管的通知》,并没有针对BT项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出具办法,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BT项目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一)对总承包方以取得的项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款等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该BT模式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方在本项目中与回购方签订合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筹融资、项目管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因此,投资建设方项目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项目公司本身虽有建筑资质,且不直接承包施工作业,项目公司也不应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总承包方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项目公司从回购款中支付给总承包方的建筑工程款和材料款等。对总承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郑州市内承建工程的BT项目单位所跨各区实行集中交税、层层抵扣的设想集中征收、年底调库的办法。

(二)对项目公司取得的融资成本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协议》的有关条款,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建设及移交所需资金的筹措,并于项目建成移交回购方以后才分期回收资金。回购款由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税费、建设安装利润、融资成本、其它费用、管理成本和利润等组成。融资成本是“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资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时间从第一个单项工程建设之日起开始,根据所欠投资建设方回购款总额开始计算;回购接受方分期支付回购款之日起调减计息额,按照剩余回购款额计息。”由此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利用自筹资金为政府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移交政府后分期回收的款项,实质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的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项目的管理、设计、以及施工费等。根据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业中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是指除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金融活动。因此,建议对项目公司取得的属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款总额减除融资成本和支付给总承包方以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行业类721--7210,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BT模式投融资建设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项目公司不参与项目的设计,在回购款中不包含所建设项目的设计利润;二是项目公司不参与办理土地的出让,在取得的回购款中不包含土地的增值利润;三是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前要进行自行筹划资金,并且要在项目建成移交回购接受方以后才可分期收回资金,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预售条件就可以进行销售取得资金不同。因此,对于项目公司如果以回购款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显得不合理,税负过重。因此,可以对项目公司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即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即项目公司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五)BT模式投融资建设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对于政府与投资建设方签订的《BT模式投融建设协议》是一项集投资、融资、项目建设、项目移交等内容于一体的协议,若按“产权转称书据”征收印花税,投资建设方对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没有产权;若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投资建设方并没有参与建筑安装工程的作业,因此,对于《BT模式投融建设协议》可不征收印花税。

(六)BT模式投融资建设期征收利润所得税的问题

BT项目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由投资方自行筹资进行项目建设,因而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为相关投资方寻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由于BT项目一般建设期都在一年以上,所以有的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二)的相关规定,按照跨年度完成劳务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应税收入并纳税,即BT项目投融资方要依照BT项目建设的完工百分比计算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政府是否进行回购款的结算和支付。笔者认为BT项目属于一种特许协议,有点类似于销售商品分期收款。而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有的地方税务局按此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纳。

摘要: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已交给业主,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BT建设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几年来在我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关键词:BT模式,建设项目,税款缴纳

参考文献

[1]高莹,曹宁,雒晓东.风险分析与管理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与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1)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4篇

一、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允许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降低50%;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15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3〕55号)规定精神的企业,仍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格认定

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申办程序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填写《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自治区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2)2013年基金收支结余财会报表(复印件);(3)基金支撑测算说明。

2.市、县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请审批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本级降低费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5篇

呼市海西路供电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第七条明文要求,“住宅小区物业用房、公厕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参照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昌盛家园小区物业用电情况,我公司申请自2015年起,现小区物业电表户号:010205016650、010205016651、010205016649、010205016192,按照居民用电的价格缴纳,望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联系人:程凤娥 联系电话:2820576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26日 关于物业用房费用缴纳的申请

呼市金海供电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第七条明文要求,“住宅小区物业用房、公厕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参照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昌盛小区(西区)物业用电情况,我公司申请自2015年起,现小区物业电表户号:010205015675、010205014892、010205015673,按照居民用电的价格缴纳,望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联系人:程凤娥 联系电话:2820576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26日 关于物业用房费用缴纳的申请

呼市自来水公司第五收费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第七条明文要求,“住宅小区物业用房、公厕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参照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昌盛家园小区、昌盛小区(西区)物业用水情况,我公司申请自2015年起,现小区物业水表用户代码:501815、500506、500505、500509,按照居民用水价格缴纳,望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联系人:程凤娥 联系电话:2820576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物业费缴纳方面的问题 第6篇

一、物业费应该是个什么个缴纳法,由谁缴纳,谁来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这个问题有着非常详细的叙述,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如果没有入住的话,也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分属不同的独立企业法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业主之前,物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后由业主承担。

即使业主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很难被法院支持,房屋质量问题,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责任,不能以此来拒绝缴纳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7篇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很多业主以房屋未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在这里,催天下小编提醒广大业主,以房屋未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未居住也应缴纳物业费,法律解释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 催天下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

空置房屋物业费优惠的具体操作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委【2003】1864号规定执行。各地也一些具体规定,可参照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催天下平台是互联网催收平台,针对物业费催缴项目已服务上千家企业,为上千家物业管理企业解决了物业费催缴难的问题。平台支持批量发布债权,分案灵活,律师接单,是物业公司解决物业费催缴难题的好帮手。平台的服务目标是实现物业费的清收,形成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架起一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桥梁,通过法,理,情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误解,努力达成共识,为共建美好家园,和谐社区而努力。欢迎合作洽谈!

关于物业费缴纳的告示 第8篇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 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 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 (含增值税) -契税计税金额 (含营业税) ]÷ (1+5%) ×5%

(二)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 (含增值税) ÷ (1+5%) -契税计税金额 (不含增值税) ]×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 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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