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社团章程范文

2024-07-20

扶贫社团章程范文(精选4篇)

扶贫社团章程 第1篇

社团

一、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注重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趣味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培养广大学生的爱好与专长,有利于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全校所有社团均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的技术指导优势,调动学生社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社团朝着健康、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部)分级管理的办法。总体原则是:学术科技类社团由相关学院管理,体育类社团由体育部统一管理,并统一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的活动以及社团评优活动。第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主要集中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志愿服务五个方面。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按有关程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学术创新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2)兴趣爱好型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4)体育爱好型,以锻炼身体为主,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的同时锻炼大学生的体质,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九条

凡我院学生(十人以上)在学院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必要物质等基本条件,有指导老师和支持单位,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联申请,由社联主席、校团委社联指导老师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

所谓支持单位,是指对学生社团在行政事务、财务、活动场地及技术等方面能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行政单位,原则上应是校内各部门或学院(部)。所谓指导老师,是指对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方面提供具体指导的学院在职老师。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联提交以下材料:(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表;(2)发起人名单;

(3)指导老师的签字和支持单位的盖章;(4)社团章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宗旨;(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具体责权范围;(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6)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7)社团终止程序;(8)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1)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的;(2)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联在收到申请的两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期间,社团发起人可以开始筹划社团事宜,但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后三个星期内,必须到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将视为自动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学校拨款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社团负责人不得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需设立专门人员掌管财务工作。直属社团的财务由校社联全面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坚决制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2)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3)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4)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5)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6)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九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特别是外国人到学校参与学生社团的活动事先必须得到学校的审批,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对于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类社团,社团招新时应告知所有会员可能存在的风险,社团与会员签订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关于社团自身宣传活动,如发放各类宣传品,须报校团委批准。海报的张贴,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第四十四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于自颁发日起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2009年4月1日

二、学生社团注册详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社团注册

第一条;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批准。

第二条:社团在成立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十人);(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 第四条:社团的命名:

社团名称应为“深职院XX协会(社、俱乐部等)

第五条:为方便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将社团分为五个大类:学术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实践类。第六条:注册程序:

(1)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

(2)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

(3)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

(4)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盖章批准后,再递交给校团委审批,等校团委正式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社团在申请时应准备的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社团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主要成员名单(含联系方式)等社团基本情况。在申请过程中,这些材料均需跟随申请表格一同进行审查。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的资格、职责和义务:

(1)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内独立开展活动主动参加(3)学校各社团例会,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

(4)社团负责人应经选举产生;如有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应向具体指导部门提出申请,并提请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第九条:社团不得面向校外招收会员,一般不吸收外国留学生参加。

第二章 社团注销

第十条: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强制注销指社团违反《身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主动注销指社团自身某些内部原因,主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一条:注销程序:

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注销申请或强行注销处理意见 被注销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交校团委批准。

校团委批准后,原社团负责人应填写《社团注销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交与学生社团联合会,封档保存。社团注销完毕。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也可以组织其成员适当开展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十三条:学生鼓励学生社团在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学生社团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校园活动申请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广告、宣传材料的,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社团宣传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社团开展活动,凡是各社团举办或参与跨校活动,此类活动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五条: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特殊情况须得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征得兄弟院社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注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本此活动的宗旨、完整的策划书、后期的财务结算。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校团委。第十八条:社团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3)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各项任务(4)努力加强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社团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创办反映社团活动的刊物,社团必须保证刊物的内容健康,社团可以制作体现其特殊与形象的艺术图章和标志。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销毁,取消社团的一切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刻章前应将样本交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再制作,并将制作完的样本留于社团联合会备份。

第二十条: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包括常规计划和特色活动计划,须写明其资金安排和时间安排的设置.第二十一条:社团在每学期末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需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社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交,一方面作为备案存档资料,另一方面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团应积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投递稿件、论文,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之一。稿件以电子板形式上交,并注明社团名称、挂靠单位和作者。

第二十四条: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健康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整顿审查、注销这团资格、勒令解散等。

第二十九十条 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第三十条 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者;

(3)与其性质、宗旨不相符且有严重错误的活动者;

(4)未经审核登记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5)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二条 社团所受处分据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者所在校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以建议书面形式通知所在校(系)。

三、学生社团优秀评选制度

“星级社团”评选条例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把我校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思想教育的阵地、校风学风建设的阵地、学生素质拓展的阵地,建设一批品牌社团,学校开展 “星级社团”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对象

全校学生社团。

二、评选条件

1、社团规模: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注册会员在30人以上

2、组织建设:有健全的社团章程;有团结实干的工作班子,有富有活力的领导团队,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力量:有积极投入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4、活动成效:开展活动有方案,有总结,有报道。常规活动开展正常,有利于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提高;重点活动主题突出,文化品位高,受益面广,成效明显。参选的学术性社团在评选应组织过四次(含四次)以上相关学术讲座,举办过一次(含一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较有影响的科普或学术活动,社团成员应有一定量的学术成果;参选的非学术性社团在评选应组织二次(含二次)以上讲座、举办过二次(含二次)以上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三、评选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数量为全校社团总数的20%左右。

四、评选程序

1、参评社团对照评选条件向社联书面申请,并上交3000字左右的学年社团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在校内外活动和比赛中获奖的各种表彰证书复印件,有科研成果的社团还需上交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的复印件。2.社团指导老师、社团挂靠单位根据社团的申请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上交校社联办公室。

3、校社联根据各社团一学年的工作、活动等情况,综合督察部对社团的详细评分进行初步评选。

4.校社联参评社团答辩会,根据答辩成绩确定“星级社团”名单。

六、评分细则

评分采取百分制。(第八条奖励分为附加分)第一条注册登记、招新情况(共5分)注册按时无误;参与招新。第二条组织机构设置(共5分)

拥有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社团应设有主席或会长一名,下设专门负责资金、通讯、宣传等职能部门。社团设立的各职能部门应各有所用且符合本社团特点,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换届及时,内部团结;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第三条规章制度(共5分)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社团应拥有各项健全的规章制度使本社团朝正规的方向发展,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并作好档案的整理备份。第四条财务制度(共7分)

社团会费收缴必须按照社团联合会制定的标准,开去盖有社团联合会的公章的收据。支出要有明细帐目并有原始凭证,做到专款专用。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在本社团指导教师的监督指导下,由专人负责,账目完整、真实,管理合理化、透明化。

此部分评分依据为各个社团在社团联合会的帐目情况。具体根据社团联合会秘书处之日常帐目情况给分。

第五条活动加分数(共60分)(社团活动记录加分表会每个月初在深职社团QQ群共享更新一次)

此项从社团主办或承办活动的次数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评比。具体根据社团联合会督查部的日常活动评分表,以及各个社团递交的工作大事记、活动总结、会刊、所获得荣誉等给分。

一、活动次数(40分)

参与活动(即社联组织的大型活动)的次数每次加3分,表现优异者加5分。社团自主户外活动(务必通过社联督察部考察确定活动有举行,且有活动照片为证.)规模小型活动每次加1分,优异者2分(参与人数多,反映佳为优异),规模大型活动每次2分,优异者4分(有一定影响力如上报,登刊等)。例行活动不在此列,或酌情考虑。(社团自主活动负责人需自行通知社联督察部部长,且活动照片在活动一星期后必需发到督察部干部的邮箱,没有告知或无活动照片证实的社团则不加活动分。)

二、活动质量(20分)备注:活动质量会以每次社团活动的评分表分数作为参考值。

1、活动意义(2分):思想健康,紧扣社团宗旨,富有时代感,符合当前主流意识。

2、组织策划(3分):活动方案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有新意;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意义、规划和部署,应考虑到可能的突发情况及解决方法。组织工作活动的任务落实,部门协调,分工明确。

3、活动开展及效果(5分):秩序良好,进程中无不文明或影响活动进行的事情发生;活动流程衔接有序、顺利,无明显冷场或错漏;活动内容健康丰富,形式多样、新颖,质量高;有一定的艺术观赏性或群众参与性,现场反应热烈;切实按计划方案执行,活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意义;在校内、外的宣传取得相当的规模,在校内、外增加了本社团或我校的知名度。

4、活动规模(5分):根据组织表演者(会员,非会员或其他高校成员,社会知名人士)和观众或服务对象(学生,本校教职工,社会人员)而定。跨本校社团的活动每次加2分。引起强烈反响的全校性大规模活动每次加2分。

5、经费来源及应用(3分):递交经费预算表及递交实际开支情况(1分);经费应用得当,不铺张浪费(1分)。社团活动得到正当的社会赞助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可酌情加分(1分)。

6、工作总结(2分):在活动完成后七日内及时上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详细、客观真实,对活动方案有合理补充。

第六条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支持情况(共10分)

模范遵守《深职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中,社团负责人的出勤情况;各社团负责人应该准时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有事需提前到社团社联活动室做好请假登记,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两次或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其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评优资格。对于积极参与社团主办的大型活动者,每次活动加

第七条特色(共8分)

对于有突出成绩以及特别建设(如社团主页,社团文化节等)的社团,以及活动能够引起一定的反响,促进我校健康文明校园文化发展,对社团社联的形象有良好的宣传效应并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在校内、外的宣传取得相当的规模,在校内、外增加了本社团或我校的知名度,根据情况酌情加分。

第八条获奖(附加分)及处分

一、鼓励社团参与社会竞争,扩大社团影响。如社团在校级以上的评选中获奖即可加分。由各社团上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1、一等奖:省、部级(5分),市、区级(4分),校级(3分);

2、二等奖:省、部级(4分),市、区级(3分),校级(2分);

3、三等奖:省、部级(3分),市、区级(2分),校级(1分);

4、优秀奖或其它:省、部级(2分),市、区级(1分),校级(0.5分)。若同一项目在多个级别中获奖,只取最高分一项。

集体奖项按此标准加分,如无集体奖项,只取一个最高名次个人奖项,最高加分(5分)。

二、鼓励社团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义工小时数最多的社团奖励2分,其余不加。(由组织活动方,如街道办、敬老院出示证明)

三、社团要严格按照有关社团管理方可执行,如有违反将不能参加优秀社团评比并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惩罚方法。

四、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每次扣5分。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者,作自动放弃优秀社团评比处理。

五、宣传海报乱张贴的发现一次扣5分。若社团受到投诉,经核实后酌情扣分(3-5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社团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材料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奖励后半年内严重违反法律或有关校规,有重大过失的。

五、“星级社团”的奖励

1、学校为“星级社团”颁发荣誉证书.2、“星级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表现通报给其所在学院,并在其所在学院的综合测评和各类评比中享有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同等待遇。

3、“星级社团”活动场地由学校给予重点保证,重点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给予支持。

备注:对于年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社团,下校社联将会慎重考虑其注册资格。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第一章 社团干部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学生社团的内部队伍建设,提高社团干部的素质,增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监督与考察,激励并充分调动广大社团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校社团联合会合会实行督察部对社团干部考核制度。

二、校、院社团联合会合会每学期末对各自学院院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结果由校社联办公室负责记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干部考核表》。

三、考核内容

(一)工作态度(30分):根据一学年的工作表现实行打分。

(1)会议考勤:迟到早退每次-2,无故缺席-4.迟到4次或无故缺席2次以上自动取消优秀干部评选资格。

(2)纪律观念(活动纪律):有违反社联管理条例的每次-4。(3)对社团联合会合会布置工作的配合及完成情况;

(二)工作能力(20分)(1)社团内部常务工作

(2)社团内部梯队建设(学风、纪律、干部素质培养);

(三)工作成绩(20分)(1)活动开展成效及成绩

(2)部门威信及评价;(由社团会员评价)

(四)学业成绩(以上一学期智育成绩为准)(10分)

(五)其他:(20分)

(1)遵守校规校纪及社团联合会合会制度

(2)社团联合会合会及其他社团负责人对被考核干部的评价

四、考核办法

(1)按考核内容立项,共五大项十小项,每一小项以10分计,共100分,其中60分为基本分。得分85及以上为优秀,低于基本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新旧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

(1)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社团换届工作。

(2)旧的干部需向社联报告在职期间的一切活动情况与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3)答辩情况直接与社团来年的注册资格挂钩。(4)新的社团干部在经过社联的认可后方可参加答辩会。

(5)新的干部需向社联阐述未来在职期间的整体工作计划与社团的发展计划。

六、奖惩

(1)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社团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备案。(2)考核与考查表一同存入社团联合会合会本人档案。

(3)对于考核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及对社团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低于基本分(60分)的干部,由督察部审核,在大会上公布,责令其反思,及时更正,并取消其评选优秀社团干部资格.(5)受社团联合会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视为考核不及格(低于60分)取消评优资格。

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合会。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扶贫社团章程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团体活动指导手册》等有关规章制度,为明确文学社的相关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名称是:安徽财经大学文学社(简称安财文学社)。

第三条本社团是由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创立的社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党的路线,贯彻党的方针,实行党的政策。

第四条社团的宗旨是:面向学校,面向未来,扎根生活,书写心灵。

第五条社团的目的是:组织和团结学校文学爱好者,广泛开展各种校园文学活动,全力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学修养,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社团的理念是: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

第七条社团会员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八条社团的入团宣誓词:我志愿加入安徽财经大学文学社,坚决拥护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领导,遵守社团的章程,牢记自己的职责,以“生活艺术化,艺术生活化”为理念,以“诚信、博学、知行、统一”为指导思想经营社团,努力做好事,做成事,积极主动,为建设和谐、繁荣的文学大家庭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社团设理事会,成员均由社团会员选举,并经学校团委批准产生,候选人为社团会

员。

第十条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两名。社长、副社长负责社团整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下设编辑部、办公室、宣传部、策划部四个职能部门,编辑部设主编一名,副主编四名,美编两名,其他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

第十一条社团每届工作人员任期一年,在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下一届工作人员,并报经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所有在册的会员。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

三、选举产生社团委员会及工作人员;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是本社团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社团会员大会决议;

三、领导会员开展活动,处理日常事务;

四、选举社团社长、副社长;

五、批准理事会成员、社长、副社长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和终止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贯彻执行社团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社团的所有工作。

第十五条社团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企业单位担任本社团的指导老师或顾问。

第十六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须到学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公告,公告的署名为“安财文学社”,社团举办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及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进行。

第十八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及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

二、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举行群众性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址、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社团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社团各项活动的在校学生均可经过注册成为正式社团会员。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必须遵守条例:

一、严格遵守学生社团规章条例;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三、爱护活动场所及设施;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社团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如需退会,须交退会申请书到社团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出决定予以注销。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决定是否参与社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获得有关社团活动方面的资料,以及社团各阶段工作计划;

三、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社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五、有自由退会权,但必须报请办公室批准。

六、每学期获得我社出版的刊物《安财文学》一本,四年共八本。

七、同等质量的稿件,会员拥有优先发表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并自觉维护社团的声誉;

二、加强团结,维护社团的权益;

三、会员有宣传,支持社团各项活动的义务;

四、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者,由办公室劝其退会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团委的拨款;

三、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社团在成立之后,由专门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社团的经费收支账目,以备学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八条凡是为社团活动所开支的费用,超过50元须经理事会(社长)的签字同意方可报销,低于50元可直接向专门财务人员报销,并做好财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应认真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呈交清晰明了的财务报表,并接受社团各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社团会员大会通过,解释权归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扶贫互助联社章程 第3篇

章 程

第一部分

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章程

第二部分

太湖县农村(村、组)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三部分

太湖县农村(村、组)扶贫互助社名单

第 一 部 分

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太湖县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管理,规范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的组织行为,维护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本总社定名为: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以下简称总社)。

本总社地址:太湖县财政局,县城龙山路2号。电话:0556-4184392 第二条 本总社是由太湖县各村、组扶贫互助社共同发起组成,经太湖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县级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

第三条 本总社的性质为:由常年居住在太湖县农村的农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扶贫互助社总合组建的太湖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该社的成立、变更、监管,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总社宗旨是:将村、组扶贫互助社,统一开户,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开展全面指导和服务,实施全程检查和监督,促使其全面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领导和指导村组扶贫互助社开展工作,改善农民获得生产性资金机会,以此提高当地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的收入和福利。

第五条

本总社业务主管部门是太湖县财政局。第六条 本总社不办理借款业务,不干预扶贫互助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只负责全县村、组扶贫互助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协助解决互助资金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总社注册资金由该总社发起人注入叁千元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八条

本总社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县财政从扶贫资金和相关资金中安排适量风险准备金。因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形成的呆坏帐,在严格按照程序核销后,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足互助资金本金。

第四章 扶贫互助社权利、义务

第九条 凡村、组扶贫互助社,遵守本总社章程,承担义 务,按程序办理入社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总社的分支机构。(237个分支机构名单附后。)

第十条 扶贫互助社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总社重大事项决策;

(三)享受本总社的各项服务;

(四)监督本总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

(五)参加由本总社举办的学习、培训及经验交流;

(六)本总社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社义务

(一)遵守本总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总社公共利益;

(三)接受本总社的行业管理;

(四)参加本总社举办的活动;

(五)接受乡镇及村两委的领导和监督

(六)履行本总社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本总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扶贫互助社,本总社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总社章程的扶贫互助社,本 总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总社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总社的管理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产生:由每个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壹名代表组成,其中主管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为当然代表,社员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总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总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本总社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本总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本总社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

(五)对本总社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本总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其它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总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县派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 超过理事会人数的45%。理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有过一半理事总名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总社工作计划;

(四)批准本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出本总社的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六)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等理事成员,各村、组扶贫互助社理事长均是理事成员,并设监事会,由3-7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副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县扶贫互助总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相关社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对本总社日常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总社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监事会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总社监事由社员代表组成,由五名以上代表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本总社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总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总社履行其对扶贫互助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 责;

(五)对本总社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本总社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七)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总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责任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总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总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总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本总社发展规划草案;

(四)拟定本总社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决定对本总社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七)主任列席本总社理事会会议;

(八)本总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业务范围和基本职责 第三十条 本总社对扶贫互助社行使以下业务及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扶贫、金融政策规定,指导扶贫互助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扶贫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保工作;

(四)组织扶贫互助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教育;

(五)协调有关方面关系,帮助扶贫互助社开展合法业务,维护扶贫互助社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总社为扶贫互助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负责提供各种政策扶持帮助;

(二)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供日常工作指导;

(四)其它尽可能提供的服务职能。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总社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总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按照规定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所辖扶贫互助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及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总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集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前五天完成,供扶贫互助社查阅。第三十四条 本总社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总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政府权力机构责令解散;

因第(二)、(三)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理由、解散清算方案,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

被依法撤销、关闭、或政府责令解散的,按照当时政策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今后新成立的村、组扶贫互助社依据本章程办理入社登记手续,方可成为本总社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总社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扶贫、金融政策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总社章程报登记机构批准后,经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总社章程解释权属本总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总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第 二 部 分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章 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太湖大石乡棠林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第四条

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太湖县扶贫办和太湖县财政局,并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社团的管理机关是:太湖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其正常运转。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委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扶贫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第七条 互助资金在扶贫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扶贫互助社业务范围: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

(四)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户 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五)不得吸储、分红、资金不得外借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六)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社员资格

(一)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 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接受扶贫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扶贫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互助社发放社员证。

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互助社自由、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交纳互助金;

3、退出扶贫互助社应提前申请;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还欠款。

6、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分局)所、经发办、村两委均是扶贫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互助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扶贫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扶贫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扶贫互助社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扶贫互助社的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议决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到会人员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为元月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扶贫互助社总社同意后进行。延期召开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等。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在任期未结束前,特殊原因需经2/3以上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扶贫互助社章程;

(二)执行扶贫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乡镇政府、财政(分局)所、扶贫办、村委会总系并报告工作;

(五)定期向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扶贫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扶贫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事项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扶贫互助社的社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

(五)有奉献精神。

第五章 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扶贫互助社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占用费转本部分构成。

第二十四条 持贫互助社的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

(一)借款数额:互助资金单笔借款的上限为5000元;

(二)借款占用费率:为保持“互助资金”持续运转,向借款农户收取借款占用费,具体收取占用费标准为——(原则上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

(三)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还款方式:按诺还款,可以整借零还,也可以整借整还。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经一半以上的社员同意,借款可展(延)期一次。

第二十六条 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4.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二)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2.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会计汇总每月收还款表并公示。

(三)逾期还款程序

1.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 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2.在小组总保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

3.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偿还的,由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同时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对追缴违约借款和占用费后予以除名,同时,退还所入股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20%作为风险基金,专户储存,由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批准使用。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本金,借款占用费收入的70%用于运行成本费用,前提条件:资金安全100%,借款和占用费回收率100%,应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扶贫互助社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一)没有把借款用于规定的用途;

(二)把借款转借他人;

(三)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第六章 资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成员大会和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监督和管理,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扶贫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却因实际困难无法独立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的,可以向县总社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相关手续费用由本村、组社自负。代理记账手续费用原则上个根据扶贫互助本金总量来确定。资金总量在5万元以下的每年向被委托人支付手续费600元;5-10万元的每年支付手续费用800元;10万元以上每年支付1200元。

第三十二条

扶贫互助社按互助资金本金总额的10—20%留作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从借款占用费的20%提取风险基金,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到期不能归还的借款户,按照一定程序,延期偿还,对毁灭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扶贫互助社张榜公示,社员无异议后,先冲销本社提取的风险基金,上报县、乡互助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七条

扶贫互助社终止前,须在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八条

扶贫互助社退出,可由扶贫互助社、村委会或县级指导部门提出建议,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并报县农村扶贫互助总社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扶贫互助社经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扶贫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县农村扶贫互助社总社管理监督下,用于本地的扶贫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各村、组扶贫互助社在不违背本章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提交本扶贫互助社社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县总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 三 部 分

(一)农村(组级)扶贫互助社名单

太湖县百里镇松泉村平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共和村金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虹桥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吴畈村李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叶榜村金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柳青村陆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东口村吴姚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大竹村独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叶河村河边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车形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江河村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吴俊村海螺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花冲村中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宝坪村桃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西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明珠村桅杆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元坂村金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沙河村团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玉珠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三村村刘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罗山村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吕河村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桐山村先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浮坵村姚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玉岭村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马嘶村新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莲华村铁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田家村燕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安乐村柴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真君村喻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长林村刘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白洋村卫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圣迹村学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铁林村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河口村方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弥陀村甘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界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向阳居委会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马畈村树坪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马畈村张安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洪河村桥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九田村胡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黄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金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南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李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平村聂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乐盛村高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中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新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李杜村同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李杜村红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辛冲村四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马庙村东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横路村徐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黄镇村殷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毛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黄苗村王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涧水村环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平岭村碎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天华村曹坪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双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西冲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合铺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车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水源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海形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龙上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凤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同义村下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羊河村中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金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桥村杨武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桥村虹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金中村何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天光村老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禅源村大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龙坪村陈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张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前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黄岗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龙潭寨村龙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黄下村斯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赵河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赵河村汤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胡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金鹰村蔡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朱湾村后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士畈村厂炉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吴岭村陶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中河村河边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林冲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其林村其林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安仓村下安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罗溪村汪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塔镇村金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王畈村蔡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马龙村沙沟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洪畈村南源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佛图寺村方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桥冲村大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义安村百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乔木寨村许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西河村叶家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玉泉村水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旗村独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旗村先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海会村下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海会村上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白庙村高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中心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中心村余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张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张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叶户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郝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新华村新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红星村蔡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白沙村吴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公路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枫铺村转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百鸣村殷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小池村殷上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银山蚕业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同兴村圩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下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茗北村第二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新仓村灯元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沙坝村罗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花园村祠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塔山村王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惠民村李楼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转桥村曹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团湖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香茗山村上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金鸡村徐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牌楼村长冲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龙林村曹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鲁榜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三房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西村毛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东村喻家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东村桥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梅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鸭塘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桃铺村韦龙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好汉村铺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茗南村盐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南庄村黄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下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西平村唐小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创业村第五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西湖村大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西湖村姚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田祥咀村田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董家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新民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雷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新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明村金龙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文桥村郑坂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东湖村新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五合村民主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小宫村许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龙山村侯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龙寨村前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五一村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何墩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岭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甘河一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江塘村团结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安山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东升村总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毕岭村蔡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五星村五星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前进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树林村古路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桃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陈岭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双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杉树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大龙村施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芭蕉村永兴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雷桥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李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花亭湖村乌石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钱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查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上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天台村代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岔路村上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梅河村横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南元村陈湾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晋阳村山沿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沈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河畈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花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水口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虚洼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阳冲村河屋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程岭村天台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湖滨村陈墩组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观音村汪冲组扶贫互助社

(共207个)

(二)农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名单

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将军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北中镇吕河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长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弥陀镇真君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清坪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刘畈乡九田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天华镇马庙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牛镇镇严姜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共和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东口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安仓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寺前镇桥冲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石霞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方洲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城西乡树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大塘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江塘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徐桥镇桥西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大明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棠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香茗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新仓镇花园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百里镇柳青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扶贫互助社 太湖县江塘乡何墩村扶贫互助社

学校足球社团章程 第4篇

第一条:社团的名称:名称是“足球”社团。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受学校少先队大队部领导,由队员自愿、自觉建立起来的跨中队、小队的活动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强身健体、磨练意志、提高技能、掌握知识

第四条:本社的基本任务:组织社员进行足球基础训练,提高学生对足球知识的了解,提高社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能力。并定期开展教学比赛,以提高社员的兴趣和实战经验。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社团的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愿意为本会服务。

第六条: 入社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建立社员档案。

第七条:社员的权利:

(1)社员有参加本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2)社员在理事机构换届选举时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借用社团的设备及借阅相关图书资料的权利;

第八条:社员的义务:

(1)社员有自觉遵守章程,执行本社决议,完成本社分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社团有积极投稿,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的义务。

(3)社员有与本社经常联系,积极反映情况的义务。

(4)社员有自觉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的义务。

(5)参加会员大会或推选理事。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本社实行会议制度、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日常培训制度。

第十条:本社应根据活动内容聘请相关专家、家长、老师和社区人员等为志愿辅导员。

第十一条:本社理事机构设辅导员一名,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及若干名理事,并报少先队大队部备案。

第十二条:社长、副社长、理事人员由社员推选产生,由大队部监督产生。每个学年轮换一次。

第十三条:重大的`活动决定,应经全体理事机构成员和辅导员商讨后报少先队大队部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本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日常事务。日常事务由社长、副社长分工合作,并协同辅导员具体负责处理。理事机构成员应对本社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

第四章 活动时间、基地

第十五条:活动常规时间为周三校本课程,其他活动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和课外。(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十六条:活动基地主要在学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由社团申请至大队部,由大队部报预算,学校拨款。

第十八条:辅导员和社长负责经费收支和账目管理,费用支出由大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九条:社员积极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每学期评出优秀社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社长、副社长、理事人员任职期间,为社团发展作出贡献的评选为优秀干部。

第七章 退社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者,作退社处理:

(1)毕业离校或者提出退社的;

(2)无故不参加本社的活动两次以上;

(3)严重损害本社利益和声誉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需经理事机构会议、大队部通过并由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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