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2024-06-10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精选6篇)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第1篇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 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3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4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7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备注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日产日清。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保洁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保安费 3—5元/户.月 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月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按月查表,记数准确。绿化费 0.55元/平方米.年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化粪池清淘费 0.30元/平方米.年 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月 认真检查停车证。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管理费

(1)一般住宅 2.40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 2.82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 3.50元/平方米.年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

3,计算房租。

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

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

(1)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定验收工作。

(2)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

(3)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1.00元平方米.年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 京价(房)字[196]第274号

小修费

(1)一般住宅 2.36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 3.54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 4.72元/平方米.年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1)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

(2)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小修工程:

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2,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中修费

(1)一般住宅 5.24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 7.06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 8.198.19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根据本市房改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购房人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一、售房单位的工作程序:

1、售房单位所出售的房屋须取得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出具的确权证明。

2、售房单位按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编制售房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出售房屋范围和房屋的坐落地址;(2)出售对象和数量限制;(3)出售价格和计价公式;(4)对售价的各项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价格;(5)出售旧楼房的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6)按现住房规定应享受现住房折扣的现住房折扣率;(7)购房职工夫妇工龄计算和工龄折扣率;(8)出售房屋的最低限价;(9)购房人交付购房款期限,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的办法规定;(10)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11)明确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益;(12)售房实施方案的执行截至日期和其他须明确的有关事项。

3、售房单位编制的售房实施方案和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按隶属关系一并报经有关房改办审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内容与本市房改政策规定不符的售房实施方案不得批准。

4、已经批准的售房实施方案,售房单位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和实施方案并附房屋所有权证明报送所售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房改办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后,即可进行内部预售工作。

5、对出售房屋进行面积测算。售房单位可以按本市房改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自行测算,也可委托专业测绘部门进行测算,无论是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算的,均须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屋面积的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6、单位售房后对未售出部分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需继续出售,应由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房屋已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7、售房单位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已交清房价款的,单位应将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购房人。

二、购房人须办的事项:1、购买公有住房,须由购房人向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应同意其购房。2、购房人按单位售房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付清房价款或分散付款;交纳公共维修基金。3、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地址、单元、层次、数量、买卖价格、付款方式、所有权益等。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双方对房屋、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应遵守的事项。4、申请以房屋抵押贷款或分散付款的购房人,须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售房单位,直到还清贷款或交清房价款后,才能领回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1、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对售房单位欲售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核确认。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加盖房改售房签证章。3、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按售房结果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售房成本价或标准价分别加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北京市房协王孚成

(2000/07/12,09:41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99年1月26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八、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地税二[1999]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地税第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第2篇

4.1 基本要求

4.1.1 客户服务场所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4.1.2 人员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佩戴标志。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项目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4.1.3 制度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4.1.4 档案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2 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4.1.5 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4.1.6 客户服务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收支预算。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水、电急修20 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 30 分钟内告知。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每年公开征集1 次物业服务意见,公示整改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4.1.7 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4 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4.2.1 综合管理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评估检查。共用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责任范围编制修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修缮;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即时组织修复。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维修养护计划。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雷电、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进行检查并落实防范措施。设备机房

1)

每月清洁1 次,室内无杂物。

2)

设置挡鼠板、鼠药盒或粘鼠板。

3)

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4)

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

5)

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4.2.2 共用部位 房屋结构

每半年检查1 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鉴定结果组织修缮。建筑部件

1)

每季度检查1 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2)

每季度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

3)

每年检查1 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4)

每年上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附属构筑物

1)

每季度巡查1 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

2)

每半年检查1 次雨、污水管井等。

3)

每季度巡查1 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4)

每季度巡查 1 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5)

每年检测1 次防雷装置。

4.2.3 空调系统 运行前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性检查。运行期间每日巡视 1 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每年清洗消毒 1 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风机盘管滤网等。

4.2.4 二次供水设施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日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每半年切换1 次备用水泵。每年检查 1 次水泵润滑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养护1 次水泵。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6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4.2.5 排水系统 排水设施

每年上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污水泵

汛期每日巡视1 次,平时每月巡视1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月进行1 次手动启动测试;每年养护1 次。化粪池

每半年检查1次化粪池;组织安排清掏。

4.2.6 照明和电气设备 楼内照明

每周巡视1 次,一般故障1 日内修复;复杂故障1 周内修复。楼外照明

每2 周巡视1 次,一般故障3 日内修复;复杂故障2 周内修复。应急照明

每日巡视1 次,发现故障,即时修复。低压柜

每周巡视2 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1 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5 低压配电箱和线路

每季度巡视1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1 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控制柜

每季度巡视1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1 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调试、清扫。发电机

每季度试运行1 次,保证运行正常。配电室、楼层配电间

防小动物措施完备; 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 锁具完好。

4.2.7 安全防范系统 报警控制管理主机

每日巡查1 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 每月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 次。对讲门口机

每季度检查1 次按键、显示屏等; 每季度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 次。网络控制箱

每年检查1 次外观、接线;每年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 次。红外对射探测器

每年检查1 次接线、探测范围、防水状况等;每半年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图像采集设备

每周检查1 次监视画面、录像功能; 每月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 次。6 摄像机

每季度检查1 次聚焦、红外夜视、接线、防水状况等,进行相应的调校;每季度镜头表面清洁1 次;每年防护罩内 部除尘1 次。

解码器

每年检查1 次防雨罩、接线等,进行相应的调试;每年表面清洁1 次;每年内部除尘1 次。

云台

每年检查1 次运转、接线,进行清晰度调校;每年表面清洁1次;每年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 次。巡更点

每半年检查1 次外观,发现故障隐患,即时排除;每半年表面清洁1 次;每日存储巡更记录。读卡器

每季度检查1 次外观;每季度表面清洁1 次,查看防水状况。电磁锁门锁

每季度检查1 次吸力、外观、接线。出门按钮

每季度检查1次开锁功能、接线。

4.2.8 电梯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电梯的显著位置。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3 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排除;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每年进行校验、检修。应与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对专项服务企业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专项服务企业定期检修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员应在 15 分钟内到达现场,专业维修人员应在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4.2.9 水景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 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季度检查1 次防漏电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4.3 消防安全防范

4.3.1 综合管理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每年组织1 次有员工、业主或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设置消防安全宣传专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1 次消防安全培训。每日防火巡查 1 次,每月防火检查 1 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 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6 消防控制室设专人24 小时值班,每班2 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

4.3.2 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

每日巡查 1 次设备运行情况,保证 24 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检查测试1 次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的报警、联动控制、显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 次。

2)

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

每月抽查测试1 次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的报警、警报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 2 年后,每隔 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1 次。

3)

备用电源

每月检测切换1 次主、备电源;每季度备用电源、蓄电池充放电试验1 次。消防广播系统

每月检查测试1次消防专用电话、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扩音器、扬声器的联动、强制切换功能,并测试音量;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 次;每2 年机柜 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防排烟系统

每月检查测试1 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的联动功能,核对风速;每年养护1 次防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排烟阀等。防火分隔设施

每月抽查测试1 次防火门的启闭功能、防火卷帘的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电动防火阀的联动关闭功能;每年在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补充1 次润滑油,电控箱内部除尘1 次;每年检查维护1 次防火门附件,在门的转动部位补充1 次润滑油。水灭火系统

消防泵、喷淋泵每月盘车1 次,每半年检查1 次润滑情况;每年养护1 次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每月测试切断正常供电1次,测量1次照度和供电时间。

消防电梯

每月检查测试1 次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轿箱内消防电话。灭火器

每日巡查 1 次灭火器数量、位置情况,每月检查核对 1次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4 绿化养护

4.4.1 基本要求 乔木

植株保存率高于 85%,年成活率高于85%。灌木

植株保存率高于 85%,年成活率高于85%。绿篱和色块

植株保存率高于 85%,年成活率高于85%。地被和花坛植物

花坛植物死亡率低于15%。5 草坪

保证基本成活。

4.4.2 绿化养护内容灌溉

根据天气、土壤和植物生长状况合理灌溉,不出现严重旱涝现象。一般植物在萌芽前、春季干旱期间、入冬前浇水1次。施肥

根据植物生长情况施肥,一般乔木每 3 年至 4 年施肥 1次;灌木每1年至2年施肥1 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开春后施肥1 次;花坛植物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追肥;生长不良的植物适当增加施肥频次。病虫害防治

植物生长季每月检查1 次病虫害发生情况并进行防治,不出现严重病虫害现象。整形修剪

一般乔木每3年修剪1 次;灌木每2年修剪1 次;绿篱和色块每年生长季节或萌芽前、入冬后修剪1 次;冷季型草坪生长季节每月修剪1 次,全年至少修剪5次。除草

每年全面除草1 次,重点绿地增加除草次数,出现杂草的绿地面积不超过总绿地面积的30%。垃圾处理

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和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每周处理 1次。

4.4.3 工作检查和记录

生长季节每月检查1 次植物生长情况。

4.5 环境卫生

4.5.1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垃圾分类。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每月至少清洗 1 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5 日喷洒1 次杀虫药。每日清运 1 次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4.5.2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楼内

1)

大堂、一层候梯厅

每日清扫1 次、每周清拖1 次大堂、一层候梯厅地面。每月擦拭1 次信报箱、大堂玻璃。

2)

楼道、楼梯

每周清扫1 次、每季度清拖1 次楼道、楼梯地面。

每季度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

电梯轿箱

每日擦拭1 次电梯轿厢门、面板。

每日清拖1 次轿厢地面。天台、屋面

雨季前清扫1 次天台、屋面。楼外道路及设施

每日清扫1 次楼外道路。水景 根据水质情况进行消毒净化处理。

使用期间每周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2次水池池底。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雨雪天气清洁

雨后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

4.5.3 工作检查和记录

每日抽查1 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4.6 公共秩序维护

4.6.1 主要出入口有人值守。

4.6.2 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 至22: 00 巡视1 次,22:00 至次日6:00 巡视1 次。

4.6.3 巡视检查停车场,维护道路、场地使用秩序。

4.6.4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

4.6.5 安防控制室设专人24 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留存30 日备查。

4.6.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4.6.7 记录与档案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档案齐全。

4.7 装饰装修管理

4.7.1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4.7.2 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4.7.3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7.4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 1 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4.7.5 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4.7.6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在2 日内清运。

物业收费酬金制模式的理想 第3篇

国际普遍的物业预算

在当今世界发达地区和国家, 对于物业管理收费, 普遍的是采取预算制, 即每年年终由物管企业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 经业主会议审议后执行。

澳大利亚墨尔本有一个项目是三户的联排别墅, 澳洲法律规定, 三户 (含) 以上必须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每年底物管公司会事先提出明年的预算, 然后召开业主会议, 对预算及管理事项进行逐一讨论审议。如下表中“原计划”是指物业提出的年度预算, “修改后”是指业主审议提出意见与物业企业沟通一致调整后的年度预算。

从下表可以看出有趣的审议过程:账目5管理员 (工资分摊) 减少了600澳元, 业主提出他们三户人家管理员事务太少, 不应该分摊这么多, 也就是说一个管理员管理许多项目, 他的工资是根据当年行业市场平均工资水平协商定的, 然后分摊到每个项目, 管理的项目越多, 分摊就可以少些;物管企业认可业主的意见。账目22保险, 业主认为财产险等自家需要自家保, 物业只要代保建筑安全等必要的基本险种就可以, 物业认可, 于是从4350澳元调整到1611澳元。账目24保险估值服务业主认为基本险不用评估, 取消。账目27维护维修费用是物业打算将公共道路修理一下, 业主认为目前不影响使用, 今年不用修, 预算取消, 若实际发生修理费用, 到年终按实分摊。账目43管理费用即物业的酬金, 按澳洲的惯例, 酬金是取收费总额的15%以内协商定, 由于收费总额从11102澳元减少到4611澳元, 所以酬金也从1365澳元调整到682.5澳元, 约占收费总额的14%。这个预算达成一致意见后, 业主在调整后的预算上签字确认, 三户人家每家下年度要支付1537澳元物业费。物业则按此预算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

在美国纽约, 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小区财务有控制权。业委会委托律师或会计师向政府以小区名义注册一个非盈利公司, 这个非盈利的公司实际上是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来掌管, 银行账户是独立的, 由物管公司现场经理与业委会财务员共同负责, 每张支票 (即每笔开支) 必须二人署名方有效。所有财务资料保存7年, 管理公司只是代为这个非盈利公司做好细账, 做好收入与支出的记录。物业每月底向业主寄发下月的收费账单, 业委会会决议一个迟交物业费的处罚数额, 业主迟交物业费将有几十元的罚款。当然, 所收费用也是按照预算执行的。

在意大利罗马, 一栋居民楼落成后, 由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员 (项目经理) 每年要书面向业主报告上一年度物业费的具体开支情况, 经业委会审议, 不足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补收, 结余的部分划到下一年度的预算中。

综观世界发达地区和国家, 他们的物业管理费确定和收取的模式, 在经历了五花八门的方式过程后, 几乎都发展到了每年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和物业项目修缮等实际需要来制定预算, 物业按一定比例收取酬金, 经双方审议协商一致后签署文件, 由物管企业具体落实, 所有开支和盈亏都由全体业主承担。

包干制下的“自负盈亏”

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中国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的时候, 就会感到我们普遍采取的包干制的取费机制是多么的不靠谱!记得2005年, 上海推行了分等定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这个标准的设计是先按照物业基础服务的范畴详细分解成具体的服务事项, 再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以及能源价格等核算出每一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从设计者的初衷看, 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挂钩, 必定有一个随着服务成本上涨而调整收费的机制;但是, 由于当时包干制是普遍现象, 这个标准并没有着力于酬金制的推行;并且, 最初几年平稳地过去, 服务标准与费用的矛盾尚不突出, 从而使得包干制成为行业的自然选择。现在十多年过去了,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翻了三倍左右, 其他各项成本都大大提高, 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没人也无力再去做收费调整机制的事了, 从而使得分等定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最初的规范物业基础服务的法宝变成为制约物业服务费市场化的枷锁。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这种固定收费包干制的做法, 从客观上让人们对物业费用的收支盈亏产生模糊感, 即项目接管初期有较大利润空间时物业企业自鸣得意, 到成本上涨后又疾呼入不敷出, 使得业主产生一种不信任, 往往认为, 既然是包干制, 就是盈亏自负, 不能赚大钱时不说, 不赚钱了就甩包袱, 所以, 普遍地使得业主对调整收费有抵触情绪。而这种包干制也让物业企业好比青蛙进入了温水, 逐渐走向困局而浑然不知。许多物业企业在面对这种局面的时候, 都只是在抱怨物业费上涨不了, 而没有从自身包干制的计费模式去反思, 包干制保密了我们的收支账务, 自然地也难以让业主们自愿为你去补充粮草。只有酬金制, 才能以透明的财务制度来赢得业主的信任。

在现实中, 一些物业项目也有实行酬金制的, 但往往是高标准收费的非居项目和高端收费的住宅项目, 一句话, 这些项目是有丰厚的利润的, 聪明的业主们为了防止物业企业取得过多的利润, 所以规定了酬金比例或额度予以限制, 按预算运行, 多余的利润必须留在项目作为后续管理的资金。也有一些收支都不平衡的项目, 也在实行酬金制, 但缺口部分却不能通过物业费调整或公益收入补充来弥补, 仅仅是账目预算时提出利润额度而已, 出现亏损, 只能由溢收的费用或物业企业垫付来维持资金周转。这些, 都不能称作为真正的酬金制。

天安花园酬金制实践

当政府对物业服务价格不再干预或指导后, 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在审视物业收费标准为什么要调整、应该调整多少、几年调整一次等问题时, 必然地要弄清楚物业服务的所有成本, 必然地要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服务要求以及标准, 必然地要规定物业企业的酬金比例或额度, 也就是说, 只要这个物业小区业主愿意周期性地调整物业管理费, 就必然会要求物业企业放弃包干制采取酬金制。因为业主们不可能在调整物业费后, 再允许出现调整初期让物业企业包干赚多的利润、没钱赚了又要调整的局面;所以与物业企业协商采取酬金制将是物业收费定期调整的前提。

上海浦东联洋社区的天安花园小区, 从2005年由我们科瑞物业接管至今, 由两届业委会分别与科瑞协商后, 按照规定程序, 广泛征询业主意见, 达到法定同意比例, 成功地进行了两次物业费标准的调整;2008年从1.70元/平方米·月调整到1.95元/平方米·月;2013年又调整到2.35元/平方米·月。比如2013年调整的那一次, 天安花园业委会在我们物业管理处的配合下, 对小区的各项管理成本进行了仔细的核算。根据前几年上海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员工福利交纳基数调整的比例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测算出了每年平均小区管理成本的上涨额度, 在天安花园小区, 每年大约要叠加上涨20万元左右的额度;又根据业主对物业费调整在观念上的接受程度, 决定了每三年左右作为一个周期调整一次物业费, 调整的额度按照每年40万元三年120万元左右总额根据总的收费面积确定为提高0.40元/平方米·月。如果按照包干制的模式, 调整后物业企业第一年可能除了酬金额度外还有近20万元的利润, 到了第二年就可能没有了利润, 于是就会出现第二年就要求再调整收费标准, 势必加剧物业和业主间的不和谐关系。而由于我们天安花园实行的是酬金制模式, 我们物业和业委会商定, 按照酬金制的原则, 在确定了酬金额度以后, 物业企业根据第一年结余20万元左右、第二年当年收支持平、到第三年用第一年结余补充基本能达到平衡的思路进行管理预算, 管理处完全按预算执行, 业委会按预算监督。在这样和谐的商定下, 到了第三年底, 新一轮的物业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将再次启动。

从实践中我们认识到, 国家对物业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化, 无论物业企业还是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 都需要有一个物业服务市场化观念的转变过程, 这个市场化的过程, 只有在物业和业主之间建立规范、互信的酬金制模式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只有按照市场化的原则, 形成规范的价格调节机制, 按商定的服务标准进行预算, 然后经常性进行年度收费标准调整, 自然地这种真正的物业服务酬金制模式就会被广泛应用。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第4篇

《今日楼市》:这些来北京的国际化人群在居住区域的选择上会有什么特点?

唐:对于来自中国各个城市的高端客户群体来说,他们来北京买房的原因相对比较分散,比如作为第二、第三居所,比如投资,比如方便小孩读书。有相当一部分是多种需求兼顾。购房需求的多元化带来了居住区域的分散。而来北京的国际人群的购房需求相对比较集中,即希望离自己上班地方近。当然居住环境和楼盘本身要符合国际化的高标准。所以国际化企业集中的地方必然成为国际化人群的最佳选择。从这个角度说,CBD以后将聚集更多的国际化人群,将成为他们工作、生活最集中的区域。

《今日楼市》:首创置业在CBD核心区开发了像禧瑞都这样的高端项目,对CBD的高端物业肯定有自己的独特理解。在您看来,建设世界城市是否给CBD的高端物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唐:世界城市对高端物业提出了高要求,而北京CBD又是国际化人群最集中的区域,所以这里的高端物业应该有更高的标准。我们把它归纳为以下七条。

一是身处都会核心地段。比如东京六本木新城的交通由两条高速环线、三条城市大道、两条地铁组成,出行极为方便。这也是北京CBD核心区的一个核心优势。地铁近在咫尺,距离机场也仅20公里。而且CBD东扩后,还将增加一条直通机场的机场快线。二是毗邻世界级地标。比如中央电视台。三是顶级生活配套。比如纽约上东区的第五大道,聚集了纽约最好的私立学校以及众多私人俱乐部。而作为北京涉外经济活动的中心,CBD区域内餐饮、购物、酒店、休闲等世界级高端生活配套一应俱全。四是地标级的建筑外观。五是设计独特的园林绿化。这在寸土寸金的CBD非常不容易。六是大尺度的奢华空间。这种大尺度不是大而无当,而是要精细考量国际化高端客户群体的空间需求。这里所说的奢华是一种低调不事张扬的舒适,这才是国际化人群所需要的。七是配置成为让国际高端人群认可的国际一线高端品牌。

《今日楼市》:从企业理念到项目开发,国际化似乎一直是首创置业的特点、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背景下,这种特点是否有利于打造国际化的高端物业?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第5篇

京建发〔2010〕6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主编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 751-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全体业主确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注:该文档为pdf格式,请使用相关软件浏览)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凡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撟≌瑪、未明确是高档住宅,但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设并需要按本办法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指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的、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由居民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接受管委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费用、成本、利润等进行测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项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是指为满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专门需要提供的个别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自用部分的维修、看护儿童、代购商品、家电维修、住户室内卫生打扫等等。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费所涉及的有关成本、费用、税金应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单位成本费用列支有关政策和上缴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应按各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核算,在区域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或按户由产权人分摊。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后一个月内,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前期开发费用,也不得将应由前期开发投资的配套设施费用,转化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管委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决策,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不按规定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追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房屋产权人征收性质及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四条 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测定物业管理费时,应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高档住宅管委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购房时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的,双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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