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2024-07-02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精选6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第1篇

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高云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办理规定

(1)国土所审查不占用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避开挂钩置换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及占补平衡项目区;

(2)国土所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远离村庄。

(3)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泰岱政办发[2012]42号)。

(三)办理流程

1、国土所初审。

2、经营者申请。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4、区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审核。

5、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6、区政府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制式表格由所提供);

2、用地协议;

3、乡镇(街道)出具审查意见;

4、农业、水务、畜牧兽医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附属设施占耕地的,提供耕地开垦费收据;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

7、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详细标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及位置,并加盖村章);

8、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份数

A4格式,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六)收费标准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现行岱岳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落实占补平衡。具体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收取。

(七)办理时限(分局共12个工作日)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15个工作日。

2、区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10个工作日。

4、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5、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备案日期以区政府批复为准)。

(八)分局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1)国土所向分局窗口提报报件材料,窗口受理人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填写《报件受理运转记录单》,转耕保科主办员。(2)耕保科主办员对报件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2、科室会签(5个工作日)。分局耕保科主办员填写会签表格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进行会签,各科室在接到会签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地籍科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规划科审查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位于挂钩置换项目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整理中心审查是否位于占补平衡项目区。会签完毕后及时交耕保科主办人员进行内部审查。对没有问题的报件,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进一步完善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写好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待补正完毕后再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进行现场踏勘(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写清楚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退还报件。

3、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由耕保科提议、分局政务大厅组织地籍科、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及有关单位参加现场踏勘,耕保科负责制作《现场踏勘调查记录表》。

4、组织会审(不计入工作日)

(1)耕保科主办员将材料转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会审,分管局领导主持会审会议,进行会审。

(2)耕保科主办员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签发。

5、审查签字。材料经会签合格后,由耕保科主办员、耕保科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查签字后,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意见。

6、报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7、备案。分局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2个工作日)。

8、归档。分局耕保科存档1套,国土所及申请人各1套。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第2篇

1.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9.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

10.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1. 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第3篇

一、设施农用地规划

第一, 农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且相互衔接。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 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制定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 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以, 报批设施农用地前, 土地规划审查的重点为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 设施农用地拟占用林地的, 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第四, 设施农用地拟选址在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 需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如果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不冲突, 应该许可设施农用地选址。

第五, 畜禽养殖用地, 需提供畜禽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和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二、设施农用地合同

第一, 目前, 国有农用地除科研教学用地等外、集体农用地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设施农用地经营者要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 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者 (如国有农林牧渔场圃) 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土地复垦合同。如果设施农用地使用的是耕地, 土地复垦合同可特称为土地复耕合同。

第二, 建设用地, 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 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 均不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供地的。若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 不需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但要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土地复垦合同。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储备地, 合同要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签订。当然, 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合同内容有其特殊性。

第三, 从理论上讲, 未利用地只确定了土地所有权, 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属于未利用状态, 就不存在已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就不存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设施农用地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 应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复垦合同, 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 应该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复垦合同。同样, 设施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合同内容也有其特殊性。

三、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

从理论上讲, 国家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保护措施要比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设施农用地按三大类用途分属农用地, 土地变更调查的三要素是权属、地类、面积, 当然设施农用地一般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

第一, 设施农用地占用农用地 (包括耕地) 变更。因都在农用地范围内, 变更门槛较低, 变更较为容易。生产设施占用耕地要签订复耕合同,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既要先补充耕地又要签订复耕合同。耕地变为生产设施农用地会造成当年耕地面积相对减少, 耕地变为附属设施农用地虽不会造成当年耕地面积相对减少, 但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到期也是要复耕的,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承担的义务不同, 变更调查时虽均可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调整地类, 但二者变更时要予以区分。

第二, 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好变不好回。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当年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 不会受到严格审查。但当设施农用地使用到期复垦原状, 要将设施农用地回归变更为建设用地, 按照现有政策, 就需要合法地建设用地批文和图件, 要将设施农用地回归变更为未利用地, 按现有政策的变更流向要求, 农用地一般不允许变更为未利用地。解决此问题, 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不变法”。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占用和复垦退还时, 均不予变更, 不因设施农用地而混淆了土地三大类的管制, 优点是简便易行, 缺点是不能反映实况, 此法不宜采取。二是“随变法”。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按规划到期复垦为原状的, 允许变更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凭设施农用地批文和图件当年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 凭设施农用地复垦原状验收合格文件和图件当年将设施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优点是能反映实况, 缺点是不便于用途管制, 总体倾向“随变法”。

四、设施农用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设施农用地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复垦标准如何?笔者认为, 复垦标准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时要执行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的规定。如果规划的土地分区为未利用地则复垦标准应为恢复原状, 如果规划为农用地, 则应复垦成农用地, 如果规划为建设用地, 则标准应该为不妨碍建设用地。

复垦履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不同。复垦履约保证金是财产权利中债权性权利, 一般不超过合同标总额的20%, 如果复垦义务人违约, 相对人有权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与耕地开垦费有相似之处, 是国土资源部门代收费用。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 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五、设施农用地差别化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带有临时、简易的特征, 附属设施带有半永久、较坚固的特征, 应实行区别化管理。一是防止附属设施用地到期不复垦和改变用途。附属设施是为生产设施服务的, 没有生产设施, 附属设施就没有保留的必要。二是保护耕作层。附属设施用地前要按照非农建设保护耕作层的要求予以保护, 生产设施要尽量保护耕作层。三是认可附属设施农用地复耕作为新增耕地。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时,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要签订复耕合同到期复耕,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既要先补充耕地又要签订复耕合同到期复耕, 这样, 就须认可附属设施农用地复耕作为新增耕地。同理, 无论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只要按规划、按合同到期复耕为耕地, 经验收合格, 就均应认可为新增耕地。这也是变更调查时区分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农用地, 及倾向采用“随变法”的原因。

六、设施农用地违法占用耕地

通知要求,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 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 不符合规定的, 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 关于“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分子指的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 如果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未经合法批准, 是否属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是否有差异?分母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 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是否包括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笔者认为, 设施农用地实行差别化管理, 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点是附属设施用地, 土地巡查、卫片执法检查中, 应将附属设施用地视为建设用地进行巡查和检查。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经合法批准, 对问责公式分子没有增减,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应加入分母;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未经合法批准,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应同时加入分子、分母。这样比较准确, 市县也容易接受。

七、设施农用地补偿

设施农用地的补偿主要涉及附着物、青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另外还要约定种粮补贴和农业水费。

附着物是密切依附于土地且与土地分离后不能使用 (或不能发挥效用) 的物, 这里的“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如房屋等) 、构筑物 (如水塔等) 及树木。土地使用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建构筑物, 如果是拆除的, 则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如果保留则按折旧补偿。对于树木, 如果是移植或砍伐, 则参照征地补偿移植或砍伐标准补偿;如果保留树木, 树木长大后易产生所有权纠纷, 可以参照砍伐标准补偿, 树木所有权归设施农用地经营者, 继续生长。

青苗是没有成熟的庄稼。可以收获的, 应该由原所有人收获;如果必须砍伐青苗, 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 可采取现金或通过实物计量、货币结算, 或以粮食等农产品、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进行兑付。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 原则上按照“明确粮食数量、货币价格保底、依据粮价调节、及时兑现结算”的办法, 在设定保底价格后, 以市场粮食价格为依据, 建立向上浮动的土地流转价格;也可分年段按比率上浮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种粮补贴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实行“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 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 按转包合同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 (占) 用的耕地不予补贴;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常年不种粮的, 不予补贴。如果是零星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短期不种植, 且农业和财政部门未核减种粮补贴的, 种粮补贴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农业用水是农业生产资料, 水利工程水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 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取消基本水费、按计量收取水费地区, 未用水不应交纳水费。但许多农村地区未安装计量设施、仪器, 农业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按面积计收水费。农业水费也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八、设施农用地期限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设定涉及以下六个因素, 一是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经营期限;二是该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三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四是农业设施可使用期限 (正常使用寿命年限) ;五是分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允许农业设施临时使用期限;六是市场行情。首次设定设施农用地期限, 不可超过设施农业经营期限, 不可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流转期限, 在农业设施可使用年限内, 如果是临时使用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不可妨碍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实施。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 除经批准在大农业范围内转产外, 要及时复垦退还土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使用年限届满, 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 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农用车更换发动机也要备案吗? 第4篇

我的一台翻斗农用车已使用两年,发动机严重损坏,需要更换才能正常使用。去年,我听说一位个体汽修老板因帮人更换发动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我想去汽修部门更换发动机,但又不知道法律是否准许,担心公安机关会以改装机动车为由处罚我。请问:我可以更换自己农用车的发动机吗?更换发动机是否要到公安机关备案?

读者 李春久

李春久读者:

因机动车(含农用车)是一种高速运转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我国对其确实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禁止改装、拼装机动车,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机动车进行必要的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由此可见,确有必要时,我国法律法规是允许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只不过在更换之后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同时提交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在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因此,只要你的农用车有合法的手续且未到报废期,你是可以依法更换你的农用车发动机的,而不必担心公安机关会以改装机动车为由处罚你。

至于你提到的一位个体汽修老板因帮人更换发动机,而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问题,因汽车修理同样有比较严格的准入规定,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维修实行分级许可经营制度,该个体汽修老板受到处罚很可能是因为没有取得相应的维修经营许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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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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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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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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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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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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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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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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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街道督促纠正。

三、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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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http://s.yingle.com/y/fg/1035594.html

 加强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93.html

 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92.html

 印发福州市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91.html

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90.html

 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fg/1035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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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588.html

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7.html

 深化征管改革后若干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6.html

 开展200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5.html

 做好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4.html

 进一步加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3.html

 印发《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2.html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1.html

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80.html

 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9.html

 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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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http://s.yingle.com/y/fg/1035577.html

 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6.html

 纳税申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5.html

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574.html 加强和改进审

计工作意

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3.html

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

http://s.yingle.com/y/fg/1035572.html

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71.html

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http://s.yingle.com/y/fg/1035570.html

 统一开发推广办公自动化软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9.html

 个人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8.html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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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6.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65.html

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4.html

 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35563.html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http://s.yingle.com/y/fg/1035562.html

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1.html

 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60.html

 切实做好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9.html

 严格审计执法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8.html

 财政部对卫生部进口计划免疫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y/fg/1035557.html

 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 http://s.yingle.com/y/fg/1035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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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发票换版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5.html

 启用山东省青岛市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4.html

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53.html

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2.html

 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1.html

 加强对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50.html

  北京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549.html 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48.html

   中国 http://s.yingle.com/y/fg/1035547.html 四川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35546.html 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45.html

 表彰1999“依法纳税先进单位”的决定 http://s.yingle.com/y/fg/1035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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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43.html

 印发“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42.html

 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报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41.html

 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35540.html

 调整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9.html

 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y/fg/1035538.html

 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7.html

 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536.html

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5.html

 失业保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4.html

 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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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计学会会员入会办法

http://s.yingle.com/y/fg/1035532.html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31.html

  上海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530.html 转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9.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28.html 白银生产环节

征收增值

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7.html

 制发本市《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6.html

 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5.html

 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35524.html

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3.html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22.html

 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http://s.yingle.com/y/fg/103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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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20.html

 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9.html

 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8.html

 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7.html

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6.html

 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5.html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http://s.yingle.com/y/fg/1035514.html

 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3.html

 对青岛市中山公园管理处等63户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通告 http://s.yingle.com/y/fg/1035512.html

 税务机关购买读卡器及IC卡价格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11.html

 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fg/1035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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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9.html

 加快技术创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8.html

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07.html

 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6.html

 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fg/1035505.html

 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4.html

 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fg/1035503.html

 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2.html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35501.html

 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500.html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http://s.yingle.com/y/fg/1035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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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498.html

 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497.html

 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通 http://s.yingle.com/y/fg/1035496.html

 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35495.html

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第6篇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7[326]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备案。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应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市政府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

二、建设用地备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分别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可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三、加强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应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的相关数据,积极开展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和用途结构等情况,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探索本地区土地供应的趋势和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土地供应模式。

各省(区、市)在对备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季度和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可形成月度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分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分析报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部)。

四、健全建设用地备案的工作机制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保障网络连接和硬件设备,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和环境。

部将继续执行建设用地备案的通报制度,定期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主页、中国国土资源报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通报。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手段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此前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程 玲(耕地司)010-66558185

孙鲁平(耕地司)010-66558181

张 辉(利用司)010-66558234

黎韶光(信息中心)010-66558789

洪世键(法律中心)010-66558836

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

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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