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2024-08-22

财税法规知识要点(精选6篇)

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第1篇

药品法律法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年1月30日发布。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了8年。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4

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

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

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

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10

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12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另外需重点掌握的主要内容还有:

1、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院内网-药事信息-抗菌药物专项整治)

2、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院内网-药事信息-政策法规)。

(完)

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第2篇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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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第3篇

宽甸满族自治县是矿产大县, 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企业多, 财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一, 税企异议在所难免。为了提高财会人员对税法的理解, 有针对性地解决涉税疑点、难点问题, 3月20日, 宽甸地税局从沈阳高级财税人员中聘请具有专业财税水平、能够解释现行税制的精英到宽甸授课。培训以企业所得税最新税收变化及疑难涉税问题解析为要点, 通过实例释义, 并及时了解税收动态, 并缴纳明白税、放心税, 让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到纳税人。培训效果良好, 宽甸地税形象稳固提升。

法规知识小问答 第4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进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年限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如下图所示。

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第5篇

[专题]最新财税知识要点辅导(上)

导读:当前,2013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财会职业技能竞赛已经拉开帷幕,为了帮助参赛企业更好地准备比赛,主办方特邀请专家对比赛内容进行了梳理。自本期开始,本报特开辟专门版面对比赛技术大纲涉及的知识要点进行提示,因为版面所限,不能面面俱到和足够详尽,但求可以提示重点,有益比赛。知识要点: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承接联运业务,可以按差额征收增值税。2013年2月,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运费20万元,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A.借:主营业务成本18.02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98贷:银行存款 20

B.借:主营业务成本18.02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贷:银行存款 20

C.借:主营业务成本18.6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贷:银行存款 20

D.借:主营业务成本18.6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贷:银行存款 20

【答案】A【解析】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 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支付金额除以(1+11%)×11%抵扣。

知识要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例题:某公司2012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日本、美国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日本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电器销售所得1000万元(日本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日本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电器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A.7726B.7779C.8715D.8270

【答案】D【解析】该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3000+1600+400=35000(万元)日本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1000×20%+600×30%=380(万元)日本扣除限额=1600×25%=4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380万元。美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 110(万元)美国扣除限额=400×25%=100(万元),实际可以扣除100万元。全年应纳税额=35000×25%-380-100=8270(万元)

知识要点: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题: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专栏进行核算。A.进项税额B.减免税款C.增值留抵税额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答案】B【解析】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进行核算。

知识要点: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实为重组优惠政策。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

例题:关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下列陈述正确的有()。A.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部分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C.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可以相互结转弥补D.资产收购,所得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条件之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E.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答案】BD【解析】选项A,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选项C,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选项E,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该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知识要点: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 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也进入营改增的范围。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有()。A.研发和技术服务B.信息技术服务C.物流辅助服务D.不动产租赁服务E.鉴证咨询服务 【答案】ABCE

【解析】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知识要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企业因雇用临时工的工资 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B.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C.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D.企业因雇用返聘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答案】B

【解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知识要点:国家税务总局〔2011〕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王某2012年年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元,企业为王某定额负担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王某每月工资15000元,王某年终奖自己负担的税额为()元。A.3100

5B.29875 C.27695D.25995【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124000(元),124000÷12=10333.33(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年终奖应纳个税=124000×25%-1005=29995(元)王某自己实际缴纳税额=29995-4000=25995(元)

[专题辅导]最新财税知识要点辅导(下)

导读《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要点:《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2012年,某物流企业实际占用土地20000平方米,其中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10000平方米,该企业土地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元。A.100000B.150000C.180000D.200000 【答案】B

【解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0000-10000)×10+10000×10×50%=150000(元)

知识要点: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例题: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主要有()。A.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B.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C.拆迁补偿协议 D.资产处置计划E.税务登记证原件 【答案】ABCD

【解析】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知识要点:本题是考核工业企业营业税的核算。转让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动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例题:某工业企业,2012年12月将自有房产对外转让,取得收入300万元。则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应当是()。(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15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5万元 B.借:营业外支出15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5万元 C.借:营业外收入15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5万元 D.借:固定资产清理15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5万元

【答案】D

【解析】不动产的固定资产转让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所以,房产转让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科目。

知识要点:本题考核工业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以下业务需要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的是()。A.将上月购进钢材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B.本期收到出口货物的退税额 C.当月购进的材料发生退货D.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C

【解析】选项A应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选项B应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核算;选项C应当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红字核算;选项D应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知识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例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其客观原因包括()。A.因自然灾害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B.由于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C.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D.因企业办税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E.增值税扣税凭证因邮寄丢失,导致逾期【答案】ABCE

【解析】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要点: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主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额,取数来自会计账,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在此栏反映。

例题:下列业务中,应当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营业成本”中的有()。A.某生产企业对外出租包装物,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B.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对应的成本 C.某商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成本D.用于抵债的货物成本E.生产企业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答案】BDE

【解析】主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额,取数来自会计账,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在此栏反映。商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成本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出租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

育费附加应填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内。

知识要点:本题考查企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规定,发票填开时,不得涂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例题:下列关于企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属于民族自治区的企业,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开具发票B.取得发票时,可以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C.发票的字迹可以涂改,但金额绝对不能涂改D.商业企业零售烟酒,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D

【解析】选项A,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而不是必须同时使用;选项B,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选项C,发票填开时,字迹与金额均不得涂改。

知识要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例题:下列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处理正确的是()。

A.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B.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出租资产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C.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D.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答案】D

【解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税法规知识要点 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共49题)1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种行为的处理?()A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B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C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D 违反一切法律规范

2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A预防 B 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 警示

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下列规定不正确的是()。A 赋予相对人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B 规定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 规定相对人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执行

D 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给其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 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A 受到行政处罚

B 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C 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 既受到行政处罚,又要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暂扣许可证 B 暂扣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责令改正

7()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 没收违法所得 B 责令停产停业 C 罚金 D罚款

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 B 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D 公司领导批准对违反厂规厂纪的鲁某给予100元的罚款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下面哪种规范性文件规定?()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10 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设定。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 法律

11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是()。A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 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 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如何确定?()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 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 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B法律、法规授权后有设定权 C 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 没有设定权 1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16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B 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C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D 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17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A受委托组织 B 委托行政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 行政复议机关

18刘东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香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刘东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9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A 地市级以上 B乡镇级以上 C 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0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A 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局管辖 B 由最先发现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局管辖 C 由省政府确定该案的管辖 D 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2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A 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 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 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22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县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胡某涉嫌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 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 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 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2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拘留 B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C不得给予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罚款 D 不得给予一次警告,同时吊销许可证

24()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A不满十四周岁 B 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 不满二十周岁

25()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D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2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 可以

2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 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A从轻 B减轻 C应当 D 不予

30某人于2009年3月间出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八百元,于2011年4月被人举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查明上述事实后应()。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C不予处罚 D 依法从重处罚

31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 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 三年

32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有()。A 甲随地吐痰,对其罚款人民币20元 B 甲故意毁坏交通标志,对其罚款100元 C 甲企业销售变质食品,对其罚款1500元 D 甲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责令停产整顿

33行政执法人员可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不标明身份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3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 审核

35在行政处罚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的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如何决定?()

A 处罚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 B 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C报上级机关决定 D 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6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 D 听众很多时

4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A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B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C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D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下面哪一事项执法人员不属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A 甲是长途汽车司机,某行政机关对他处罚后,他即刻离开违法行为地点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C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乙处以15元罚款 D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丙处以30元罚款

4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在()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

A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 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4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A 行政机关 B国库

C 指定的银行 D 人民法院

48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下列哪项措施不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A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 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C划拨冻结的存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A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B 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C免除罚款 D 变更行政处罚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1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相当。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 社会危害程度

2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A半公开 B公正 C公开 D 保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等权利。

A陈述权 B 申辩权

C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 要求行政赔偿权

4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B 行政拘留 C责令停产停业 D 刑事拘留 5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行为 B种类 C方法 D 情节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罚 B财产罚 C 警告 D 纪律处分

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行政拘留 8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A行政机关 B 法律授权的组织 C法院

D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机关

9()不予行政处罚。

A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10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有()。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B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1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 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B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C 警告

D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2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 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和地点 D 行政机关名称

13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C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D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4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 公告送达 D电话送达

15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A 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巨额财产

16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A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 行政拘留

17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举行听证会 B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

C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D 听证会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18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C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D 被处罚人同意当场缴纳罚款的 19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 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B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C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 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判断题(共62题)1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认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监督相结合。()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拒绝权。()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加重行政处罚。()

10詹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11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12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13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处罚。()

14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行政处罚。()

15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1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0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2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3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7《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8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4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4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当场交付当事人。()

4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5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46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7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4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9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53《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

5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58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9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60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6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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