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2024-08-30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精选8篇)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第1篇

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2.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5.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6.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9.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0.食品退市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

承诺时间:

承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3、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5、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6、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7、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8、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2、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3、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4、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5、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6、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1、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6、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不合格需退换的食品以及贮存过程中发现变质食品、过期、包装破损的食品须及时下架,要定位存放,有标记,及时销账、处理。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用具设备的构造要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避免造成污染。

3、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要保持清洁。

5、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6、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7、用品用具、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1、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直接杀灭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3、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4、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5、定期清疏排水管道、地沟、地漏等部位,消除孳生条件。

6、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运输密闭化。

7、设置防鼠网、防鼠挡板、防蝇纱门、纱窗、灭蝇灯等病媒生物防制、杀灭设施。

8、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尸体。

9、库房门应设立高6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10、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11、发现鼠洞、蟑螂孳生场所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5、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6、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5、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6、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7、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8、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3、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5、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预防和控制本单位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一、主要职责

1、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等现场进行保护。

2、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的事件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详细报告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3、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配合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采样、调查。

5、按照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6、公告收回巳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应急反应

1、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做为第一责任人应于2小时之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疾控机构报告。

3、积极联系卫生机构并协助救治中毒人员。

4、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第2篇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店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承诺认真执行:

第一条

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条

建立制定并执行健康检查制度。

本店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 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并使用符合要求的供货票据。

(一)食品查验:购进食品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3、经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是取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

4、销售散装食品或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容器、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 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索证索票。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应者、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下列食品进货时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进货台账记录(留存可追溯进货票据)。进货后由本店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如实填写进货登记台账中,或者将进货票据粘贴留存。进货登记台帐以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二年。

第四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店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腐、冷藏、冷冻等措施保管食品,保证食品质量。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及时予以处理。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经营场所和仓库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整理分类后上架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商品进行查验,发现到期食品或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商品召回记录在案,听候处理。

第五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凡遇下列食品,本店将停止销售,退出交易场所: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本食品安全制度,一式两份,本店公示一份、交许可登记机关一份。我店将认真对照执行,并作出郑重承诺,欢迎消费者和执法机关的监督。

承诺人: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第3篇

1 存在问题

1.1 食品生产经营者问题

1.1.1 企业对食品索证的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企业规模、管理者素质、守法意识等差别大, 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存在不同程度的被动应付和盲目索证的问题。有些是一证多用, 有些是品种规格或批次不符, 甚至是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优质产品证书、免检产品证、或QS、ISO认证证书等都作为产品批检合格的凭证, 严重影响了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工作的有效性。

1.1.2 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不够

虽然《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产品出厂检验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等原因, 致使有些企业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全, 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流动性大, 检验技术不高等, 影响了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由于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 存在产品不经检验即虚假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的现象; (3) 对于保质期较短的产品, 待检验合格出厂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到产品的销售, 企业为了满足食品采购者的索证要求, 即出现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早产”的现象。

1.1.3 企业对食品标签管理不到位

食品标签管理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 食品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 标签必须标注的信息不全, 如未标注厂址, 尤其是被委托加工者的厂名厂址;进口食品缺少中文标识, 缺少加工工艺 (如糕点冷加工、热加工) 、质量等级以及必要的警示说明等内容。 (2) 标注虚假信息, 如名不符实, 未能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功效成分及功能等。 (3) 伪造有关食品认证标识, 冒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甚至保健食品标识, 冒用厂名厂址及QS、ISO认证标识等。

1.2 食品索证的范围、种类问题

《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的授权, 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各省市制定了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但由于证出多处使得食品索证的范围、种类不统一。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除了各种传统食品外, 还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营养膳食、药膳与医院膳食等等, 名目繁杂。很多食品尚无标准规范或存在一些问题, 还有些食品和原料是无法索证的, 如原粮、水产品、禽蛋、蔬菜以及现场自制的产品等, 有些食品如巴氏灭菌奶、鲜豆浆、蛋糕面包、自制的熟食品等保质期短的食品由于销售周期短, 也难以保证如期索证。

1.3 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

1.3.1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法规管理不一致现象

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有《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11部, 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22部, 另有近150部的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 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管理不一致现象, 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

1.3.2 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管理, 影响监管效率

我国有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等近10个部门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机构云集”同时不仅提高了管理成本, 降低了管理效率, 还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协调的难度。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能存在交叉, 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面临多重管理、产品重复检验等无序状况, 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 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负担,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

1.3.3 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截至目前, 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 817项, 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 588项, 废止323项。此外, 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 标准交叉、重复现象严重, 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以上问题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混乱, 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2 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食品法规和标准体系

经历了“福寿螺”、“瘦肉精”、“红心鸭蛋”、“苏丹红”、“大头娃娃”、“毒米毒面毒油”、“三聚氰胺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中国的食品安全体制需要重新彻底的反思。不久前热议的《食品安全法》可以看作是对中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 即分解“从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 就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 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管, 奶粉在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而对这一分段式管理最重要的非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不能立即溯源追查”。要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体制, 关键的是要引入社会对政府的问责、监督、质询以及非线性授权。《食品安全法》不仅可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 而重要的是重构一种新型明确的权责相一致的管理体制。我国已加入WTO, 要加强对WTO有关协定及国际食品法典的研究, 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以便与国际接轨。对现行国内食品标准, 应保留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取消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促进食品贸易, 消除贸易壁垒,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2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管理, 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其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GMP体系, 推广应用HACCP管理方法, 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食品行业又是道德行业, 食品行业要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法律、法规、标准、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3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开展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第5篇

为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现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

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考是否齐全;

2、检查供货方出具的“一单通”,看“一单通”内容与实际进货食品是否一致,并按

要求规范建档保存;

3、检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检验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表明食

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检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

导宣传的内容;

二、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对于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

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品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

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4、销售散装食品硬件设备:容器、盖子、夹散装食品的夹子,手套等设备;

5、销售散装食品场所保持空气清新、禁止吸烟、防止污染空气,将细小的烟灰等掉入

散装食品内。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一年进行一次自身全面健康检查;

2、上班时统一换工装,保持工装干净整洁;

3、对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由主管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店面员工全员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新入职

员工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要求上岗;

2、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

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监督;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4、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

品经营活动。

2、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3、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

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按照食品类别分类,不定期的进行全

面清洁、消毒。

2、运输车在装卸食品的过程中,车厢内卫生要清洁,熟食与生鲜食品要隔离,避免互

相交叉感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不定期的对食品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食品,应立即进行退市;

2、对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定要退出市场,要详细写

明不合格商品退市种类、数量等。

3、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召回,并做好详细记录。

4、针对食品召回的顾客,进行换货、退货处理。

5、对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

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按前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推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和食品事故报告制度

1、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清除食

品安全事故隐患。

2、如发生事故,将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

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

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4)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

才能继续使用。

3、自事故发生之时起立即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

食品流通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6篇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尊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流通单位,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食品负责,并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食品俺去年主体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等证明文件,及时、如实填写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是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适用受污染、不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

五、不雇佣身体不健康、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六、不经营销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肉类机器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对于自检、抽检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并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九、主动配合市场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如实反映本企业质量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十、经常对本其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必备条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如违背以上承诺,不按法定条件、要求经营销售,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第7篇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保证销售人员有健康证。销售的食品具有有效期的相关标识。销售环境卫生、安全。

4建立本店食品销售责任人制度,职责落实到人,提高责任意识。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食品质量引起的消费权益纠纷,积极依法解决。

我们将针对以上保证,建立完善相关人的责任制度,对发生食品不安全的事件,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论食品安全与经营者运营 第8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三鹿”奶粉事故、“镉大米”事件等都反映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不对称的局面。风险交流是指在整个风险分析过程中,由相关人员对风险的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交流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以及如何制定标准等。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旨在实现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同时,遵循“不逃避、不隐瞒、不撒谎”的原则,通过各方主体共享必要的信息,将关系人的意见切实地反映出来。目前,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而我国虽然在食品监管体系、法律制度等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虽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急交流,但仍处于宣传和传达信息的阶段,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完善的交流机制。而且企业也只是在应急公关方面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并未进一步深入开展。

要想让食品安全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国家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就必须要构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制。首先,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要政府、食品企业、消费者、媒体、非政府第三方的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国家和政府应该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信息平台。同时,定期对信息平台上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让人们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及一些相关问题。其次,风险交流是一项技术性与政治性都很强的工作,政府应当设立从事风险交流的专门机构或部门。此外,国家和政府推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制的时候,要注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一些老字号的食品生产企业更应该注重对其秘制配方和技术的保护和保密,因此,应当避免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同时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协治体制。生产经营协治体制,是指食品企业之间能够共同构建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食品安全管控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协同治理体制。除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政府还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首先,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按照生产的规范环节进行,其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来制定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融入到合法运营机制中,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收获更大利益。此外,政府在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方面更要进一步完善,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也要大力宣扬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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