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24-05-15

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精选5篇)

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7年01月08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 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防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四、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人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对未列人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2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劳防用品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大类:一般劳防用品和特种劳防用品,其供应商应该具备的资质如下:

1.1 一般劳防用品 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2 税务登记证 1.1.3 产品合格证 1.2 特种劳防用品 1.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2 税务登记证

1.2.3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性单位)1.2.4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经营许可证(经营性单位)1.2.5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1.2.6 特种劳防用品检验检测报告 劳防用品发放穿戴标准 2.1 劳防用品发放规定

2.1.1 凡是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均应根据其所在岗位(工种)的不同和实际需要,发给与其岗位(工种)2013年11月25日发布 2013年11月25日实施

共 4 页 第 1 页 相适应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2.1.2 各用人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所在岗位《劳防用品岗位配置标准》进行发放,到期更换。

2.1.3 给员工配备或发放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形式或以其它物品替代。

2.1.4 对劳动防护用品因出现质量缺陷或某些岗位(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耗确实严重,而在规定的期限内的确不够用的,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核实认定并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以补发。

2.1.5 凡是新工人入厂首次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按其所分配的岗位(工种)所规定的标准,同时发给两套工作服,以便换洗,但应按两套计算其领用时间。

2.1.6 凡是在公司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工种)的,员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随人带走。如果调入单位所安排的新任岗位(工种)与原来从事的岗位(工种)完全不同,则按照新任岗位(工种)的标准重新全套发给;如果与原来从事的岗位(工种)部分相同,则相同部分到期续发,不同部分重新增发,领发时间按其调入之日起计算。

2.1.7 各类外来人员以及其他来本公司洽谈业务或联系工作而需要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或岗位的各类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由其接待或接洽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带领和监督下方可进入相关的生产(施工)现场。

2.1.8 外来本公司范围内承包(承接)生产、建设项目的 共 3 页 第 2 页 单位(部门)、机构,其员工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发放或配给,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技术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并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相适应。

2.1.9凡属生产工艺改变而需要更改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2 劳防用品穿戴要求

2.2.1 公司领导、各单位(部门)领导安全帽颜色为桔黄色;公司机关职能(专业)管理人员、各单位(部门)机关职能(专业)管理人员和工段、站队、作业长安全帽颜色为黄色;班(组)长、岗位员工安全帽颜色为蓝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帽颜色为红色;外来参观、考察和督察、检查、指导人员安全帽颜色为白色。

2.2.2 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防用品穿戴必须标准化:衣服纽扣扣紧;安全帽扣扣紧、夏装工作服上衣下摆须束在裤腰内、工作鞋带系紧。违反规定的,纳入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考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3篇

众所周知, 地质勘查工作高度流动、分散, 野外环境条件复杂, 工作环境危害因素、生产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复杂多变, 直接危害地质工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由于缺乏统一的劳动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为从业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参差不齐, 甚至许多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 致使发生一些野外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8年批准立项, 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日前, 《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 (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已完成送审稿, 正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审批。文章就配备标准编制要点与读者共同探讨, 探究地质勘查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以促进我国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 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状况

据国土资源部年鉴, 截至2003年底, 全国地质勘查直接从业人员约21万。1998年以前, 即中国地质工作体制改革以前, 地质勘查行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地质勘查事故伤亡人数逐年减少; 1998年后, 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 地质勘查行业原有的安全生产行政系统监督管理机制消失, 实质上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逐步削弱。1999年, 某省区域地质调查队在西藏开展地质野外工作中, 发生一起特大死亡事故, 13名雇佣的民工死亡。2005年5月, 某地球物理勘探单位在青海的野外作业中, 15人失踪。1999年以来, 据不完全统计, 有11名从事国家地质调查项目的人员牺牲或失踪[1]。大部分地质勘查单位伤亡人数逐年上升, 重大伤亡事故呈上升势头, 地质勘查行业安全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

据专家统计, 由于缺乏个体防护装备或个体防护装备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占各类伤亡事故总数的15%左右[2]。安全监管部门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监管不足, 对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反映, 以前出了安全生产事故, 从未想到从个体防护装备方面查找原因。

3 地质勘查事故风险特点

地质勘查足迹遍布高原、荒漠、山林、沼泽、江河、海洋、湖泊、极地、无人区等, 点多线长、作业分散、流动性大, 且大多数工作环境人烟稀少、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复杂多变, 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地质勘查事故风险类型涉及十余种, 见表1。

从地质勘查事故风险类型可以看出, 有些伤害是可以通过技术层面可以避免的, 如车辆伤害, 通过提高车辆自身安全性能 (如增加安全气囊等装置) 可以降低车辆事故中的人员伤害。有些伤害是不能通过技术措施来避免的, 如地震、雪崩、森林大火、山洪等自然灾害伤害, 或者有些外来伤害因素错综复杂, 即使采取了工程技术措施也未必能够避免, 只能通过个体防护装备来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作业人员配备基本的劳动防护和救生用品, 是作业人员应对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最基本屏障。

4 标准编排

4.1 标准内容划分

标准共分5部分, 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配备标准及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

范围部分是对配备标准的基本界定, 主要介绍了配备标准的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等。表述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查各工种 (岗位) 个体劳动防护、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和地质勘查野外项目组安全保障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以及主要用品、用具或设备的性能技术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介绍了配备标准参考引用的法规、文件等, 便于读者查阅。术语和定义部分介绍了配备标准主要术语的中文解释、英文翻译, 以及术语的规范性表述。配备标准主要术语包括劳动防护用品 (labor protection supplies) 、野外救生用品 (lifesaving supplies) 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special living supplies) 等。配备标准部分是标准的重点, 用表格的形式详细表述了不同地质勘查作业工种需要配备的个体装备种类、使用期限, 以及野外救生和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的配备要求等。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部分是对劳动防护装备用品的功能指标界定。与以往相关标准规范不同, 除了规定特定工种的劳动防护装备种类外, 标准还对装备用品的性能和质量提出了硬性指标要求。把提高防护装备的防护能力, 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4.2 作业人员分类

根据地质勘查作业特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原地矿部《野外地质工作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我们将地质勘查劳动者分为区域地质调查人员、矿产勘查人员、水工环地质调查人员、海洋地质调查人员、航空地质调查人员、地质实验测试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机关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等九大类。再按作业人员从事的专业将每类作业人员又按亚类细分。分类基本涵盖了地质勘查作业工种 (石油天然气勘探除外) 。地质勘查作业工种分类详见表2。

标准未包含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职工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标准要求。原因在于,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和石油、天然气开发勘探过程中有高压 (井喷) 、易燃易爆等危险性, 生产工艺流程复杂, 与其它地质勘查工作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劳动保护装备专业性很强。因此, 石油、天然气勘探行业劳动保护装备采用了专业性更强的配备标准。目前, 石油天然气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颁布的《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 (SY/T 6524-2002) 。

4.3 地质勘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地质勘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和地质勘查个体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及野外项目组安全保障设备配备标准。

地质勘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主要对地质勘查职工个体的劳动防护装备予以规范。主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AQ2004-2005) 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令) 等法律法规, 结合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及其各工种的工作性质, 对地质勘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种类、配备数量、使用年限等进行规范。配备标准规定, 地质勘查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用品种类包括劳动防护服、劳动防护鞋、劳动防护帽、劳动防护手套、眼睛护具、防尘口罩、护听器和安全带等。

对地质勘查作业过程中特殊环境作业, 如水上作业、空中作业等, 国家有比较完备的行业标准, 如船舶水上安全规范、航空安全规范等, 对劳动者防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备标准在备注部分表述了特殊环境作业的配备要求, 即“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 或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所需护品”。

4.4 地质勘查个体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及野外项目组安全保障设备配备标准

地质勘查野外作业涉及高原、荒漠、山林、沼泽、无人区等, 作业环境非常复杂, 条件异常艰苦, 许多作业地点处于手机信号盲区, 发生安全事故后难以及时呼救, 即便发出了求救信息, 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等诸多原因, 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救护。配备标准提出, 要为地质勘查作业人员提供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及野外项目组安全保障设备, 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05年5月发布的《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AQ2004-2005) 规定, 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是地勘行业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 地质勘查个体劳动者野外救生和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包括野外救生包、野外生存指南 (野外生存手册或野外安全手册) 、睡袋、蚊帐、地质包、手电筒、水壶、饭盒、毛巾、肥皂和洗衣粉等, 项目组安全保障装备包括GPS、电台、卫星电话和帐篷等。

4.5 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

与以往地质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和其他行业劳动防护装备标准不同, 配备标准首次对防护装备用品的性能和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将装备用品的主要技术指标明确量化。配备标准出发点在于, 既要解决配什么的问题, 还要解决怎么配和配什么质量的防护用品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 一方面可以切实规范地质勘查行业的劳动防护装备的品种和性能质量, 提高劳动防护装备的档次水平, 另一方面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装备选用秩序, 避免有些用人单位采购质次价低、性能达不到防护要求的用品, 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备标准对11种装备用品提出了性能和技术指标要求, 见表3。

5 结论

(1) 地质勘查工作高度流动、分散, 野外环境条件复杂, 工作环境危害因素、生产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复杂多变, 直接危害地质工作者的安全与健康。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的出台是时代的要求, 对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 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的制定, 将对提高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水平, 降低职业危害, 减少安全事故, 促进我国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3) 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准备作为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制定过程中虽经过了专家充分论证, 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 希望行业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促进标准成熟完善。

致谢:《地质勘查劳动防护和野外救生、特殊生活用品 (用具) 配备标准》的制定, 得到了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大力支持, 也得到了各省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相关地质单位科研院所的有力协助。为标准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的单位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中国核工业地质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和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等数十家单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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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第4篇

为使公司办公用品统一、规范,节约办公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办公桌椅、文件橱及公用沙发、会议桌椅等大件办公用品的配备标准,呈报购置计划。

2.鸿源公司负责公用办公用具、个人办公文具的配备标准,呈报采购计划。

3.鸿源公司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入库、发放。

二、办公用品配置管理办法

1.公司总部公用办公用具、个人办公文具均由鸿源公司报计划,审批后采购、登记、发放。

2.公司总部新增办公桌椅、文件橱及公用沙发、会议桌椅等,由办公室报计划审批后,由鸿源公司采购、登记、发放。

3.各项目部(二级单位)所需办公用品,首先由项目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鸿源公司根据库存及各工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换、配备。鸿源公司协调后仍需增加的办公用品,项目部(二级单位)拟报计划,经报公司审批后,由鸿源公司统一购置,并负责登记、发放。

4.由公司总部调往各项目部的人员(办公大楼以内),办公用品按照标准规定由项目部统一配备;各项目部之间调动的人员,个人办公用品随调,不再重新配置。5.办公用品遭到人为破坏,个人承担修理费用,由鸿源公司负责修理。

6.办公用品自然破损,由鸿源公司负责维修,确实无法维修时,凭鸿源公司出具的报废证明,办公室填报计划重新购置新的办公用品。

7.鸿源公司采购办公用品要把好质量关,办公桌椅、文件橱及公用沙发、会议桌椅等大件办公用品的使用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项目部结束,会议桌、公用沙发等大件办公用品由鸿源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调往其他工地或就地处理。

三、配备标准 1. 公司总部

公司经理、书记办公室内配备大板台一套(2.3m以内)3500元/套;沙发一套3000元/套(含茶几);书橱两组1000元/组。

公司副经理、副书记办公室内配备大板台一套(2.1m以内)3000元/套;沙发一套2000元/套(含茶几);书橱两组1000元/组。

公司四总师、各部室正职办公室内配备 : 板台一套(1.6m以内)1500元/套;沙发一套 600元/套(含茶几);玻璃书橱一组700元/组。

各部室副职、职员办公室内配备双柜写字台一套(1.4m以内)400元/套;上下封闭文件橱一组600元/组。

2.项目部

—2— 公司领导现场办公用品板台一套1800元/套(2m以内);文件橱2组700元/组;沙发一套1200元/套(含茶几)。

项目经理、书记办公室配备板台一套(1.8m以内)1500元/套;文件橱2组700元/组;沙发一套800元/套(含茶几)。

项目副经理、副书记办公室配备板台一套(1.6m以内)1200元/套;文件橱2组600元/组;沙发一套600元/套(含茶几)。

部室负责人办公室配备写字台一套(1.4m以内)400元/套;文件橱一组600元/组;沙发一套400元/套(含茶几)。

一般管理人员办公室配备桌椅一套(1.2m以内)300元/套;文件橱一组500元/组。

3.二级单位

工程处(专业公司)正职(主任、书记)办公室内配备 : 板台两套(1.6m以内)1500元/套;沙发一套600元/套(含茶几);玻璃书橱两组700元/组。

工程处(专业公司)副职、职员办公室内配备双柜写字台一套(1.4m以内)400元/套;上下封闭文件橱一组600元/组。

4.基地(留守处)参照项目部标准配备。5.鲁能光大集团公司参照本配备标准执行。

主题词:办公用品 配备 标准 管理 办法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日印发

劳防用品监管的困与解 第5篇

重要改变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2005 年出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是对《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条款在2014 年12 日1 日实施的经修改的新《安全生产法》里未有改动) , 同时, 还对《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提及的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等很多违法情形设定了罚则, 对依法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5 年7 月1 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废止, 给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带来了一定困扰, 有时会因缺乏执法依据, 而无法对一些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或处罚要求, 例如: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因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情况, 在该规定废止前, 安全监管部门可按照该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查处”“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21 条第 (七) (八) 项行为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条款进行处理。但在该规定废止后, 安全监管部门对于“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 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等行为, 则因缺乏执法依据, 而无法进行处理。

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废止, 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并于2015 年12 月29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 号) 的形式下发, 但因该规范仅属于规范性文件, 未达到部门规章的层级, 在基层执法过程中, 并不能据此设定罚则。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范》更改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前者必须强制执行, 后者可以自愿采用。因此, 在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过程中, 必须使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自2008 年原有的强制性标准GB 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范》作废, 由推荐性标准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替代以来, 给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管理) 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主要导致以下3 方面问题的出现。

一是由于将强制性的“必须使用的护品”改为了“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 使得标准失去了强制性, 仅起到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参考作用, 例如, 带电作业必须使用的绝缘手套由“必须使用的护品”改为了“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 这在一定程度给了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 增加了作业场所的危险性。

二是由于将强制性的“不可使用的护品”删除, 导致了“可燃性粉尘场所作业”“易燃易爆等场所作业”等危险场所作业, 没有了强制性的不能使用“尼龙、的确凉等着火焦结的衣物、聚氯乙烯塑料鞋、底面钉铁件的鞋”的要求,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易燃易爆场所的危险程度。

三是由于整个标准由强制性变为推荐性, 效力降低, 导致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再依据此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强制性整改要求, 而且, 对于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 来说, 也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据该标准申请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安全投入。

《安全帽》中部分条款被删除

2007 年, 国家标准GB 2811—89《 安全帽 》 修订为GB 2811—2007《安全帽》后, 原标准中关于安全帽使用有效期的条款“塑料帽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 (维纶钢) 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被删除。这导致, 无论是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使用了近10 年的安全帽, 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 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更新老旧安全帽的要求, 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支持。

解决办法

第一, 加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和修订。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员, 应积极深入基层, 到企业一线作业现场了解情况, 并与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充分沟通, 及时出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有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有利于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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