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

2024-06-01

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精选8篇)

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 第1篇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

为规范我校体质监测工作,保证学校获取客观准确的学生体质健康资料,推动全体学生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建立科学的学校作息制度,保障学生足够的休息时间。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学校制订的作息时间表,应向学生及家长、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2、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3、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4、各班班主任负责全班体质健康监测及汇总工作,学校校委会共同建立本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5、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6、体质健康测试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作规定,使用国家指定的测试器材和数据汇总方式,实行技术监督和医务保障制度。

7、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实行统一公布制度。监测结果应遵照《统计法》对统计资料公布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未公布前,任何个人不得公布和公开使用。

8、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资料属保密资料。学校各科室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及安全措施,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好监测数据和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9、学校学生可以通过监测结果公告和监测报告等获取有关信息。

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学生应当强化自立自强、热爱劳动、健康生活、珍爱生命的意识,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适当开展室内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质状况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指导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为促进其康复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与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有关的课外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对学生进行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的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并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测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育科目考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注重增强学生体能,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鼓励和引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家长或者学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支持其参加体育活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体育课程学习任务,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

体育总会和其他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面向学生宣传体育运动知识,组织开展适合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提供体育运动科学指导。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其他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等健康教育。中小学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健康教育课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检档案。

承担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并向学校反馈。中小学校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配合其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组织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书写姿势,引导、督促学生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保证学习、生活场所良好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发现学生将上述个人电子产品带入学校的,实行统一保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控制学生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口腔卫生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保健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场所,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不得泄露在心理辅导中知悉的学生个人信息。

学生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状况,与学校、社会力量相互沟通、配合,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疏导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家长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知识水平与接受能力,对学生进行性健康、性侵害防范教育,增强其性健康意识,提高其性侵害防范能力。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内吸烟,禁止在高等学校建筑物内吸烟。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配齐相关设备。鼓励学校食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营养师。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将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并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卫生环境和卫生条件。学校教学建筑、体育设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饮用水。学校应当对提供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设置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并定期维护。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协助有关部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置,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不得超过八小时,布置的课后作业不得超出本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限定的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体育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和作息习惯,保障学生营养均衡、睡眠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促进其健康成长。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团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机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有关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障学校体育竞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学生卫生与营养保障等专业服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在中小学生课余时间向学生免费开放。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学校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向学生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学生开放。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设立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师资配备标准,为学校配备专职体育教师;鼓励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特长的志愿者参与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专职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考核评比、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应当将专职体育教师承担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分析、研判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向学生开放,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学生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第四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学生体育活动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削减、挤占体育和健康教育课时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将学校体育设施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检测的;

(六)未按照规定举办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开展体育竞赛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开放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第五十四条

发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导向作用 第3篇

发达国家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教育起步早、发展比较成熟,如何与发达国家开展这一方面的协作研究,有利于我们站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层面上深入研究,整体设计并架构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与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指标,开展同国际上其它大城市的监测比较、多方面收集数据信息,并与学校教育改革、家庭和社会支持机制关联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与日本大阪成蹊大学合作开展了“上海-大阪两城市11岁、15岁学生体质健康及影响因素研究”,试图通过中国上海和日本大阪两个城市的11岁、15岁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的监测和影响因素的调查,比较11岁和15岁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并从学校、家庭和社区等不同层面、不同维度进行分析,寻找影响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因素,借鉴各国的有效经验,为改善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提高运动素养提供政策咨询建议。

通过两年的合作研究,该项目不仅初步形成一个涵盖教育监测评价、教育政策、体育教育和运动生理等方面的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团队,而且初步形成研究框架。通过两城市不断协商和调整,逐步修正、逐步完美,形成了目前“针对初中学生、聚焦现状水平、关注影响因素、重视关系解读、探究教育对策”的“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的两城市比较研究框架。这样的框架把影响因素及其监测基础上的政策研究放在突出位置,与以往单一学科范畴内的研究有着根本的区别。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第4篇

请看相关报道:

China will carry out fitness monitoring for school children nationwide from 2013 in a bid to boost students’ physical health, Minister of Education Yuan Guiren said.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为了提升学生健康水平,我国会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生健康监测。

Fitness monitoring就是“健康监测”,fitness在这里指“身体健康”(in good physical condition),强调身体各项机能良好,很多人锻炼身体常去的健身中心就是fitness center。我们常用的health一词含义则更加廣泛,既可以指“身体健康”(physical health),也可指“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

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 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实施学生体质提升计划,深入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培养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的一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

用5年时间,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联动、学校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学生体质监测公布制度和评价制度;让每个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逐年提高,到2018年全省大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山东省中小学体育教师配备指导意见》,启动全省学校体育师资配备行动计划,三年内配齐配足中小学体育教师。推进中小学体育教师全员培训,加快中青年体育骨干教师培养,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鼓励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到基层学校任教,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有一定体育基础和专业素养的在职教师兼任体育课。要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待遇,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户外服装及防护用品。

(二)加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配备。认真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结合学校标准化建设和阳光体育活动需要,制定《山东省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配备指导意见》,用2至3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周末及节假日全面向学生开放。积极推动社会体育场馆向学生免费开放。

(三)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程,认真开展校园体育活动。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要制定“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至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开展课间阳光体育活动评比,推动课间体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学生做好课间体操,改革传统广播操,鼓励、推广学校自主开发易学、易做、运动量适中的自编操等。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早操制度。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课外体育锻炼。积极探索建立体育课运动伤害保险机制。

(四)提供符合学生个性特点的体育活动课程“超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体质差异、身体发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构建自主选择的体育活动课程“超市”。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创新体育课程和教学方式,在确保适度运动负荷的前提下,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让每个学生都能拥有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程或体育活动项目。

(五)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民间和传统体育项目。支持各地中小学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挖掘民间和传统体育资源,推广跳绳、踢毽子、抽陀螺等简便易行、喜闻乐见的民间体育项目,推广武术、太极拳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传统体育项目。

(六)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体育活动多样化和高中体育教学专项化改革。中小学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积极创造条件,在义务教育阶段让每个学生掌握2项体育技能,为其终身体育锻炼打下基础;在高中阶段开展体育专项化教学改革。支持学校构建以学生体育社团、俱乐部为主要平台的课外体育活动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各地中小学开展体育社团活动的经验,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完善筹资和运作模式,使其在学生课外体育锻炼中发挥更好的组织和保障作用。组织研发、推广具有示范、引领价值的课外体育活动案例。

(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阳光体育运动会。改革全省学生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模式,以学校为单位参赛,以单项联赛逐步取代规模大、项目多、周期长的传统运动会。出台《山东省学校体育联赛指导意见》,完善省、市、县、学校四级阳光体育联赛,突出联赛的普及性和引领性。各级各类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综合性阳光体育节、两次以上全校特色项目体育比赛,经常性地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确保阳光体育运动覆盖全体学生。

(八)加强教育与体育部门的合作共建。支持普通中小学与县(市、区)体校联合办学,实施优质教育资源与体育系统的训练场馆资源共享,加强体校学生的文化教学,积极推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进校园带运动队、指导体育社团活动。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发挥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对当地中小学体育课程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带动引领作用。合作推进校园足球和游泳等运动项目普及活动。

(九)加大校园足球等集体项目改革。加快制定并实施校园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小学、中学、大学定点学校,建立健全省、市、县、校四级足球联赛机制,通过招生考试政策疏通足球人才成长通道,源源不断培养优秀足球后备人才,并把校园足球工作的成功做法逐步拓展到篮球和排球等集体体育项目中。

(十)建立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在面向全体中小学生开展多样化、兴趣化体育项目普及的基础上,重视青少年体育人才的早期发现与培养。进一步完善高中体育特长生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统筹规划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体育特色学校建设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基地建设。

(十一)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初中、高中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考核办法,将学生自主选择的体育技能活动项目和学生体质测试结果纳入学业成绩考核,学业成绩实行等第表达。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大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数据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学业成绩和体质测试结果记入学生体质档案。高中、高校要将学生体育学业成绩和体质测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加强大学生体育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十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公布制度。建设全省学

生体质健康数据平台,为每位学生建立体质健康电子档案,实现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学生体质健康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布制度,各市、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监测情况,省里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情况。

(十三)建立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各地要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和重点地区学校体育工作挂牌督导制度。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采取学校自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的办法进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评估工作报告等报省教育厅。

(十四)建立市县学校体育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每年全面总结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编制和公布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报告,并逐级上报。市、县(市、区)学校体育工作报告重点反映本地区学校体育开课率、教学实施总体情况、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及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等关键指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工作报告。

(十五)加强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立法工作。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研究起草《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依法促进和保障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体育部门共同建立中小学体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就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会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合力推动学生体质提升计划的全面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事业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把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人员编制、人事人才、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必要的政策倾斜。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和学校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区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健全体育工作机制,制定加强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积极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学校重点推进、社会深度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和支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投入,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所需经费。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确保日常体育教学、学生体质测试、体育教师培训等工作需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学校体育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支持省教育厅、体育局合作开展各市中小学生体质监测等工作。支持建立学校阳光体育基金,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学生阳光体育活动开展。

(三)督导监督

将中小学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并纳入教育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中小学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总结 第6篇

本学期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学校接到通知后,立即成立学校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王艳辉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主任张亚飞、后勤主任刘志强担任,组员由各班班主任及全体教师担任,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王校长明确分工,工作落实到人。要求每位成员把自己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提高学生健康意识。

为了让学生意识到体质健康监测的重要性。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重要性、必要性。一是充分利用校园文化营造健康第一的意识氛围:借助校园广播、健康专栏,班级黑板报、健康教育课;二是充分利用时间宣传:周一升旗仪式、学生会、班会课等。由于学校宣传工作细致到位,每一位学生都自愿参加体检,积极配合并协助监测队完成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三、积极准备,协助学生体质健康监测队顺利完成监测工作。

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按照局统一的监测要求,根据安排及时对我校学生体质监测,做好体质监测的房间、桌凳、照明、水源等准备工作,同时安排德育处李晓娟、田云仲两位老师监测时做好学生组织工作和茶水供应等服务工作,监测时各班主任须带领学生到监测点指导学生。由于我校积极配合准备工作充分,促成此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得以顺利安全地完成。

四、按照要求完成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其他工作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着手安排人员进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其他工作。

五、统计分析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根据反馈,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来看:

(1)本学期学生身高、体重、肺活量与前次相比,仍呈增长趋势;学生视力有所好转;学生营养状况继续得到改善;与前次相比,学生营养不良率检出率没有明显变化。

(2)学生体质健康存在的问题:学生肺活量不良检出率有所提高。

六、今后工作的建议

山东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7篇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促进体质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馆,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

炼。

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学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完整,并科学合理使用测试结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免于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第十六条 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获得学位应当按规定修满体育课程学分,达到课程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引导和鼓励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举办全校学生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社团为单位的体育竞赛。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专职体育教师。

体育教师承担的早操、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活动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的建议,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

学校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天组织学生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学校应当保证良好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口腔卫生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保健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结合学生心理生理发育特点,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时关注、预防和干预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知识水平与接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开展性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室内及校园应当全面禁烟,高等

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上课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以及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家长应当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培养子女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保障子女的营养和睡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学生体育活动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学生体质监测网 第8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 世界各国的竞争演变成人才质量的竞争。“基础教育质量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1]鉴于此, 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政府都极其重视基础教育, 运用教育质量测评项目来把握教育质量现状, 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如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全球实施的“国际学生评价 (PISA) ”项目、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实施的“国际数学与科学研究趋势 (TIMSS) ”项目等。一些国家或地区从国家或区域战略出发, 高度关注教育质量, 通过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这一举措来提高本国基础教育质量, 如美国、芬兰、加拿大、日本、法国、墨西哥、新西兰、中国香港等。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后, 致力于以教育质量为本的教育改革计划, 主张改革目前的教育评价体系, 提高课程目标, 承诺为各州提供财政援助, 鼓励开发更高级别的评价体系。2006年, 法国政府出台《共同基础法》, 规定小学生、初中生在毕业时必须要具备的基础知识与核心能力, 其教育质量监测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进一步的提高。墨西哥政府也与各州政府、高等教育机构、民间团体、企业界签署了《提 高教育质量社会契约》, 强调提高教育质量是全社会的任务, 对国家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两基”攻坚任务的基本完成, 我国基础教育迈入内涵发展阶段, 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转变。广大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也从“有学上”开始向“上好学”转变, 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便是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质量监测要体现素质教育的取向, 以人为本, 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发挥导向作用, 逐步推动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提出“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加强教育监测、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教育问 责”等内容。由此可知, 当前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 全面、准确地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状况尤为重要。

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 国际趋势

1.学生体质监测成为常态

19世纪末, 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就开始进行了学生的体质测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全国范围内极力推动国民体质的发展, 这一主张源于克诺斯—韦伯健康测验令人震惊的结果[3]。因为结果显示, 美国大多数儿童的健康水平明显低于欧洲。1956年, 美国健康体育文娱协会制订了5—12年级学生体育测验的及格标准, 并在全美50个州推广青少年身体素质测验。20世纪60、70年代, 经过对身体素质测定内容长期的争论后, 美国体育界认为身体素质应该分为两类, 一是与健康相关的体质, 二是与运动相关的体质。因此, 体质测试分为“与身体健康相关的体质测验”和“与运动技术相关的体质测验”两种测试。

在日本, 体质俗称体力, 包括行动体力和防御体力两种。自1964年开始, 每年的5、6月份, 日本会在全国范围实施统一的体力测试, 测试完毕后由文部省向全国发布体力测试报告。他们将体质测定的各项指标和全国均值印制在中小学 生的学生手册以及体育教师的教学用书中, 便于学生把自己的各项结果与全国同年龄、同性别组的均值进行比较, 从而能够准确评价自己的体质。不久前, 日本文部省还把“抑制中小学生体力下降趋势、提高其体力的目标”列入修改后的《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中[4]。如此完善的测试制度和管理体系,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中小学生体力的增长。

欧盟成员国早在1978年便统一签订了运用同一测试标准的多边协议, 于1986年出版体质测试的指南, 成立协调各国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尤罗菲特委员会, 检查和比较各国的测试结果, 针对各国测试工作和测试结果提出相应建议。

2.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备受关注

学生体质健康除了会受到遗传与饮食的影响外, 另外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日常的体育锻炼。西方发达国家对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也非常关注。

美国学校体育教学的主要内容也包括健康教育, 因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同样重要, 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和健康知识的掌握则是预防疾病的重要途径。1984年, 美国开始了名为“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控与调查”的项目调研。此项目有关于体育健身的分问卷, 包含对9岁以上学生体育锻炼的强度和频率的调查。此项调查从1984年开始至今, 每年都会做。自1990年开始, 它被纳入“健康公民计划”, 此计划从1980年起每10年发布一次[5], 最近的一次为2009年发布的《健康公民2020》。自1984年以来, 这一项目调查积累了众多青少年学生体育锻炼的宝贵数据, 可以发现学生体育锻炼情况的变化趋势, 为政府制定目标提供可靠的依据。

1981年, 加拿大政府成立“加拿大健身与生活方式研究中心”, 每年都会进行体育健身情况的普查。针对7岁以上的儿童、青少年学生, 他们开展纵向追踪研究, 在对1990年、1994年和1998年的3次调查数据比较中发现, 加拿大青少年每周在课外参与2次以上体育活动的女生比例少于男生, 男生和女生随着年龄增加, 体育锻炼频率会有所下降。但是大多数学生仍在课后每周参与4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 这说明他们的锻炼频率虽然减少, 但是锻炼持续时间却延长了。此外, 在课后参与有规律体育活动的男生人数是女生人数的2倍, 且随着年级上升, 比例也会增加。

3.与体育教学相关的运动技能被纳入监测内容

美国持续10年的调查显示, 全国青少年的健康水平在不断下降, 使得一些美国体质研究专家认为“仅仅采取测验作为增进青少年健康的手段已经失败”。由于美国以往的体育锻炼标准严格地说只 是一种测验, 与体育教学内容没有直接关系, 缺乏行政措施保障, 是否测验由体育教师自行决定, 政府对此没有统一要求, 所以美国早在“1988年就开始在各类学校推行《最佳健康计划》”[6], 调整测试项目, 旨在改进体育教学, 促使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这一重大改进能够加强体质测验和体育教学的联系, 促进学生在体育课堂上对体育技能的学习和掌握。

新西兰自1998年开始对四、八年级学生的体育与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4年一轮的体育与健康监测框架包括三部分内容, 即个人健康与身体发展, 动作概念与运动技能、与他人的关系, 其中“与他人的关系”包括部分运动心理品质的测评, 主要有情绪调控、团队精神及合作与竞争。

三、我国现行学生体质健 康监测情况

我国政府历来都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国家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对把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的现 状, 积累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数据, 了解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发展动态, 对进行学校体育卫生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教育、体育、卫生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关于青少年儿童体质与健康的监测与调 查工作主要有:

1.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

自1985年开始, 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民政部、科技部等五部委每5年就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调研, 截止到2010年一共进行了6次调研。调研的内容有:身体形态 (包括身高、体重、胸围) 、身体机能 (包括肺活量、血压、脉搏) 和身体素质 (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性和灵活性) 。相应测试的项目有:立定跳远、握力、引体向上、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1000米跑、800米跑、50米×8往返跑等。

2.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2002年, 教育部建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 决定每2年 (偶数年份) 对我国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对象为7~ 22岁的在校学生。监测内容有:身体形态 (包括身高、体重、胸围) 、生理机能 (包括肺活量、握力) 和体能素质 (包括台阶试验、50米跑、立定跳远、1分钟仰卧起坐、坐位体前屈) 。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从2007年开始, 教育部要求各校每年自行组织实施一次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至教育部指定网站。测试内容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有身高、体重和肺活 量。选测项目涉及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仰卧起坐、投实心球、台阶试验、握力、1000米跑 (男) 、800米跑 (女) 、引体向上。选测项目会涉及部分运动项目, 如篮球运球、足球颠球、排球垫球。

四、我国现行学生体质健 康监测问题

我国实施学生体质监测工作已多年, 纵观监测结果, “2005年与1995年相比, 我国学生的形态发育水平提高, 营养得到改善, 贫血患病率降低。”[7,8]2004年与2002年和2000年比较[9,10,11], 学生的形态发育水平逐步提高, 但力量、速度、爆发力、耐力、柔韧性等素质均有所下降, 肥胖和近视的比例居高不下。从我国现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具体实施情况来说,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测内容较少涉及学生体育运动技术

监测内容较少涉及学生体育运动技术, 不能整体反映学生体育学习质量。体育是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 以学习体育健康知识、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 以增进学生健康、培养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为主要目标的一门课程。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能部分体现学校体育工作 的质量, 但不能整体反映学生体育学习的质量。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与学生运动技能的掌握关系密切, 如果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未能熟练地掌握运动技能, 他们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将会更加困难, 体育锻炼的频次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尽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罗列了一些运动项目, 但由于是选测内容, 在实际测试中, 很多同学会回避这些测试内容。

2.监测内容较少涉及学生体质健康影响因素

与学生体质健康有关的各种影响因素有社会、学校、个人和家庭等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学校因素会涉及学校教学场地和设施、学校师资力量、体育课程开设及课外锻炼时间。只有增强学生体质健康 监测影响因素的分析, 才会厘清学生体质健康差异状况和体质健康水平下降的原因。体质健康影响因素的监测涉及学生、教师、校长、 家长等多个对象, 但实际测试仅仅针对学生本人的人口学变量进行收集。

3.体质健康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值得商榷

有关的体质健康监测数据是由学校组织实施并上报的, 数据的准确性值得商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现行做法是由各个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并自行上传到指定网站。由于有些学校体育师资力量紧缺, 加之监测工作监管缺失, 编造瞒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极大地影响了监测结果的科学性。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调整更新力度不足

2007年, 教育部颁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并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但从实际测试情况来看, 这一健康标准的难易度和差异性需要根据社会变化与区域差别给予进一步的调整与更新, 以期满足新时期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要求。

5.未能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与学生学业质量做整体评价

党的教育方针强调学生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特别要针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出整体评价。但目前的学生体质健康由教育部或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专项工作独立进行, 未能与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学业质量监测工作进行有效对接, 使教育质量的整体评价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广受到限制。

五、提升学生体质健康监 测的对策与建议

中小学阶段是学生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重要时期, 是决定个体未来健康的关键时期。中小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生活, 而且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 关系整个民族的健康素质。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又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针对原有工作的不足, 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包括体质健康在内的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质量监测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1年版) 》明确提出, “课程强调在学习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过程中, 通过适宜负荷的身体练习, 提高体能和运动技能水平,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因此, 全面的体育教育质量监测不仅包含对学生体质健康的监测, 还应该涵盖对体育知识和体育技能的监测, 要在原有体质健康监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体育知识和运动技术方面的必测内容。通过运动技能的监测, 推动体育课程教学, 促进学生运动技能的学习与掌握, 使学生掌握和精通这两项运动技能成为可能。

2.增加学生体质健康影响因素方面的监测

通过分析体质健康影响因素的监测结果, 教育部门可以加大资金投入、合理配置师资、开足开齐体育课程, 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确保他们拥有充足的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 更好地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监测结果和改进状况, 国家要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政府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有效改善中小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中小学体育课程改革, 提高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从而提高我国基础教育阶段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

3.委托第三方进行学生“体育与健康”的权威测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学生体育学习给予高度重视, 提出“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 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与“强化国家教育督导, 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等内容。长期以来, 我国对基层体育课程、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的开展并未形成刚性的督查手段和问责措施, 忽视学生的体质健康, 一些地方甚至以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代价获取学业分数和升学率。因此, 委托第三方进行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体育与健康”的现场实测势在必行。

4.将体质健康水平与学业质量整合起来评价基础教育质量

近年来, 学生体质健康的监测结果不容乐观。虽然学生身高、体重等身体形态指标持续增长, 但是学生肺活量、速度和耐力等体能素质则持续降低, 而且肥胖率和近视比例在不断增长。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上存在一种倾向, 众多家长和教师重智育、轻体育, 重升学、轻素质, 重营养、轻锻炼。因此, 我们需要根据新课程标准重新认识教育理念, 将体质健康水平与学业质量整合起来评价基础教育质量, 科学合理地引导各相关部门, 尤其是家长、教师和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 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推进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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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涛, 李峰, 李凌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国际比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6) :5-10.

[3]杜海燕, 肖林鹏.美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服务现状与启示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1, 27 (9) :1-6.

[4]文部科学省.日本体育振兴计划[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5/gaiyou/06073117/001.htm, 2011-11-15.

[5]杨少锋, 尤桂杰.中美体质研究之比较[J].体育学刊, 2002, 9 (4) :136-138.

[6]于可红, 母顺碧.中国、美国、日本体质研究比较[J].体育科学, 2004, 24 (7) :51-54.

[7]邢文华, 廖文科, 季成叶, 等.1979-1995年我国16省市省会汉族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进行的动态分析[A].第五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C].1997:125.

[8]国家体育总局.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报告[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7.

[9]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2002年监测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10]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2004年监测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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