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2024-08-20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精选6篇)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第1篇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新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及庭园绿化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编,均应执行本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填写(见附表)。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施工单位可与甲方及质监站共同拟定。

第二章管理和职能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惩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辙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管理记录

二、合格证明

三、材料试(检)验报告

四、施工记录

五、验收记录

六、质量评定记录

七、竣工图

八、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

(填写施工组织设计 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字说明:工程概括,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种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第十六条施工试验资料

施工试验报告是施工过程中为检验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的试验工作。

一、园林建筑工程:

1、地基基础检测报告

2、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3、有关施工实验报告(强度、压实度、配合比等)

4、钢筋焊接实验报告

二、绿化工程:

1、土壤实验报告

2、植物病虫害报告

3、肥料实验报告

三、喷淋工程:

1、管道强度实验报告

2、设备强度实验

四、其他有关施工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记录

一、园林建筑工程:

1、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坐标定位测量及垂直度观测记录

二、绿化工程:

1、种植穴情况记录

2、翻地情况记录

3、苗木到场记录

三、喷淋工程:

1、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2、设备拆卸清理记录

3、水压实验记录

4、系统清洗、灌水、通水实验记录

四、其他施工记录

五、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填写“事故报告”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故事处理完毕后填写“质量故事处理记录”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第十八条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1、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测量复核指施工前对测量放线、标高等测量标志的复测,以防止发生测量返工事故。

2、测量复核及预检应在项目实施前,由施工项目人员、测量人员、质检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隐检记录

隐检项目是指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并请建设单位(设施管理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参加,检查意见应具体、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填写复验日期并由复验人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各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及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检查项目、实测项目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

2、部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工序质量评定表,填写部位质量评定表,计算部位合格率,签字手续完备。

3、单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部位质量评定表,由施工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做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设计施工图补充和修改的记载,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必要时应附图。

一、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三方代表签证,有关经济洽商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方代表签证。

二、洽商应原件存档,相同工程如合用一个洽商时,可用复印件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三、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洽商手续。

四、洽商记录按签定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

一、内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二、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的绘改在蓝图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变更依据。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设计人签名,设计单位认可。

三、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黑色的绘图墨水进行。

四、竣工图章格式要求:5号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资料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承建工程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公司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3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盖章后,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必须在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监督站,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监督站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并在5个工作日后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四章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竣工技术资料要进行科学组卷,组卷具体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综合性大型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分别组卷,文字,图纸应分开组卷。

第二十七条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由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组成。

一、单位工程卷内文件资料部分的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一)施工组织管理记录

1.园林绿化工程开工报告

2.园林绿化工程停工报告

3.园林绿化工程复工报告

4.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书

5.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表

6、园林绿化工程(保养阶段)初验表

7、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保养阶段)复验表

8、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通知书

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园林建筑及喷淋工程)

11、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保养书(绿化工程)

12、图纸会审记录

1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14、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交底记录

15、工程洽商记录

16、设计变更通知书

17、施工总结

(二)园林建筑工程质量资料记录;

(1)水泥、砂、石合格证

(2)钢材合格证

(3)防水材料合格证

(4)混凝土预制件合格证

(5)门窗合格证

(6)焊条合格证

(7)地基基础检测报告

(8)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9)有关施工实验报告(强度、压实度、配合比等)

(10)钢筋焊接实验报告

(11)单位工程坐标定位测量及垂直度观测记录

(1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13)地基验槽记录

(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三)绿化工程:

(1)土壤合格证明

(2)植物合格证明

(3)肥料合格证明

(4)其他材料合格证明

(5)土壤试(检)验报告

(6)植物病虫害报告

(7)肥料试(检)验报告

(8)其他材料试(检)验报告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测量复核记录

(11)栽植工程验收记录

(12)栽植材料验收记录

(13)栽植基础验收记录

(14)养护管理工程验收记录

(三)喷淋工程:

(1)UPVC管材合格证

(2)橡胶圈、粘接剂等材料合格证

(3)有关设备出厂合格证

(4)其它材料合格证明

(5)管道强度实验报告

(6)设备强度实验

(7)其他有关施工实验报告

(8)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9)设备拆卸清理记录

(10)水压实验记录

(11)系统清洗、灌水、通水实验记录

(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质量评定记录

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五)竣工图

(六)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

一、案卷规格:案卷采用统一的装具,规格尺寸为A4,采用卷皮和图纸袋,其尺寸为310(高)X 220(宽)毫米;案卷内软卷皮尺寸为297(高)X210(宽)毫米。

二、图纸折叠成A4尺寸,横向按手风琴风式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向内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

三、装订:文字资料和峻工图需装订成册,文字厚度不得超过3CM,竣工图不用装订,厚度不超过4CM。

第五章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同施工单位检查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第三十条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按协定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施工技术资料在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第2篇

服务管理

第一条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条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第三条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第五条 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第六条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第九条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接车管理

第十一条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第十二条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第十三条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第十五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第十六条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第十七条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

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第十九条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第二十条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一条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第二十二条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第三十条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第三十一条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三十七条 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现场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第三十九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第四十五条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 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

施, 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第四十六条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第四十七条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第四十八条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竣工交车管理

第四十九条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第五十条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第五十一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第五十二条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五十三条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第五十四条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第五十五条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第五十七条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广州市道路绿化建设 第3篇

1 广州市道路绿化现状与特点

1.1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 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行道树作为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性质设计绿化形式。

对于种植于主干道的行道树, 广州市主要种植了桑科乔木, 尤其以细叶榕居多, 如中山一路、中山七路、鹤洞路、新港路等。细叶榕作为一种常见的景观树, 树冠宽, 树干又不太高, 遮阳效果好, 已经成为广州市路树绿化最主要的树种之一。也有种植其他树种的道路, 如江南大道中种植了芒果树, 东风东路种植了麻楝。目前, 行道树树种选择也引种了一些新的树种, 如印度紫檀, 该树种生长迅速, 枝形独特, 但冬季落叶后时注意修剪。由于主干道担负了城市的主要交通, 故行道树绿化时更应注意增加道路的绿量, 如使用树带式可增加植物对粉尘的吸附量, 从而净化空气。东风东路和中山一路均采取了树带式的绿化, 它们都使用“乔木+绿篱”的形式, 大大增加了道路的绿化面积, 也保护了行人的安全。

广州一般城市道路的行道树也多以细叶榕为主, 如东川路、体育西路、滨江路。但相对而言, 行道树的树种较多, 如陵园西路的木棉、仓边路的麻楝、马场路的吊瓜树。木棉作为广州的市花, 在选择行道树时可多考虑使用。总体而言, 行道树景观仍显得单调。由于支干道沿路常布置公共建筑和住宅, 又兼具生活性服务功能[2], 因此对行道树的植物造景的要求更高, 应根据具体人行道的宽度来确定行道树的种植形式, 人行道较宽的或作为商业步行街的道路, 做行道树配置时应考虑乔木、灌木、地被的结合以造出层次丰富的植物景观, 如东川路使用了细叶榕和树池的形式, 在树池内配置了朱蕉、假连翘、春羽、灰莉这几种植物。从颜色、构图上大大提高了道路的可观性。又如小北路则使用了“马占相思+垂榕柱+黄金榕绿篱”的形式, 使植物立面层次更丰富。对于人行道较窄的道路, 则多数采用树池式, 以增加道路的可通行性。

1.2 分车绿带

1.2.1 中间分车绿带。

广州市中间分车绿带的绿化形式多种多样, 有“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形式, 如天河路、陵园西路;有“乔木+灌木”的形式, 如白云路;也有以灌木做绿篱形成中间分车绿带的形式, 如法政路。马场路的隔离绿带景观效果很好, 主要种植了细叶紫薇、假连翘绿篱、黄金榕球、美丽异木棉 (间距2 m) 、紫鹃苋绿篱、细叶榄仁 (群植) 、盆架子 (群植) 、大红花球 (列植) 。这条绿带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乔木, 而是以一个组合植物与另一个组合的植物交替种植, 使整条绿带呈现出韵律感, 而且每个组合的植物在每次交替使用时所选植物都有点改变, 但种植的方式不变, 以保持其韵律感的同时, 使构图更加活泼。多种树种的种植满足了物种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 科学合理地使用了道路绿地, 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1.2.2 两侧分车绿带。

这种绿带功能是将快慢车道分开, 保证快慢车行驶的速度与安全。广州市分车绿带绿化配置主要分2种类型:一类为只种植一种乔木, 通过配置不同灌木形成变化;另一类为多种乔木变化配置, 而以一种灌木作为绿篱。2种类型表现出不同的效果。只种单一乔木的道路, 通常选用树冠较大的植物, 其遮阳效果较好。如建设六马路两侧分车绿带种了大叶榕为乔木, 中层配置了垂叶榕柱、灰莉球、鸭脚木, 下层种了鹅掌柴。从遮阳效果上看, 大叶榕的冠幅都很大, 有很好的遮荫功能。从景观效果看, 鸭脚木、垂叶榕则以其树叶的形态为特色, 鹅掌柴则因叶色叶形而具观赏价值。但植物种得太密, 不利于植物的生长, 也容易给人造成压抑的感觉。而多种乔木配置的道路, 其景观的层次丰富且显得规整, 景观效果较好, 如先烈南路和江南大道南。江南大道中的三板四带景观良好, 两侧分车绿带为“1棵木棉+2棵吊瓜树”的配置形式, 下置黄金榕绿篱。木棉、吊瓜则以树姿优美为特色, 而木棉开的红花更能为街道增色。从色彩上说, 下置的黄金榕也为道路增添了一层可人的颜色, 使街道的颜色更丰富, 但此处的吊瓜树长势不太理想, 而且吊瓜的树枝比较低, 容易影响交通, 若作为车行道的行道树, 要多加留意。

1.3 交通岛绿化

交通岛指的是为控制车辆行驶方向和保障行人安全, 在车道之间设置的高出路面的岛状设施。包括中心岛、导向岛、安全岛等。中心岛指的是设置在平面交叉中央的圆形或椭圆形的交通岛。在大面积中心岛上点缀观赏价值较高的常绿树、花灌木、丛植宿根花卉, 采用不同的图案形式, 为城市绿化增添了特色。中山一路与黄浦大道交接处的中心岛的绿化采用了规则式的造型手法。

导向岛指的是把车流导向指定的行进路线设置的交通岛。广州市导向岛较多采用了乔灌结合的形式造景。位于中山一路有一个导向岛, 景观效果较好, 植物有南洋楹、龙船花、盆架子、灰莉、鸭脚木, 盆架子和鸭脚木在叶型上较为相似, 而且2种树的数量或体量均衡, 形成较好的景观效果。安全岛指的是设置在往返车行道之间, 供行人横穿道路临时停留的交通岛。广州市安全岛的绿化形式比较简单, 多以乔木与绿篱的形式相结合, 景观效果一般, 但能起到不错的安全防护效果。

1.4 路侧绿地

广州市路侧绿地中的植物多选用乡土植物, 植物生长状况良好, 种类较多, 一般采用乔木、灌木、地被3类植物组合的配置形式。树种上则侧重选择树型美、花美花香的植物。天河路宏城广场前有一路侧绿地很好地连接了附近的绿化景观, 合理规划了地铁站出口的绿化, 美化了街道景观。这块绿地种植了盆架子、鸡蛋花等高大的乔木, 配置了勒杜鹃、红花继木、假连翘、毛杜鹃、扶桑等作为灌木, 满天星作为草花植物, 层次丰富。沿江东路的路侧绿地景观效果良好, 维护也很得当, 整块绿地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绿地周边种了九里香绿篱, 中间列植了白兰树、美丽异木棉、小叶榄仁、大花五桠果, 篱植了一圈假连翘, 并包围着群植的红花美人蕉, 群植了一片假连翘。中间还有雕塑景观, 成为了整个绿地的主景。这个绿地的植物既有开花植物, 也有观叶、观果、闻香植物, 不但考虑到视觉效果, 还考虑到味觉效果。

2 存在的问题

2.1 从景观效果看, 配置简单, 种植凌乱

广州市部分道路绿化, 只求绿化, 不重美观, 导致景观效果很差, 如黄埔大道高架桥底绿化, 在高约8 m的桥底下, 只是稀疏地栽植了几株常绿灌木, 大块的草地与少量的绿篱便成为该绿地的全部内容[3], 整个景观相当乏味。有的道路绿化种植凌乱, 树种不统一且种植没规律, 树木大小不一, 如建设六马路的行道树, 有红花羊蹄甲, 也有细叶榕, 但两者的种植没有规律, 数量也不一样, 显得很随意, 令道路绿化显得凌乱。

2.2 从生态效果看, 层次少, 植物生长状况不良

目前广州市道路绿化的垂直结构简单, 缺乏一定的层次感。大多数道路绿化只有简单的“乔木+地被”2层结构, 部分道路甚至只有乔木层绿化而地面裸露, 或者是一味追求造型, 导致修剪量过大, 后期维护管养费用高, 如仲恺路、东风中路和中山一路的绿化都只有乔木层, 天河路则只有“乔木+地被”2层结构。

3 建议

3.1 注重景观效果, 种植应有规律

在设计道路绿化时应多注意景观效果, 不要随意地把植物堆放在一起, 而是应根据植物的特性, 有规划地种植好, 使整体构图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对于行道树不统一的道路, 建议保留数量多的树种, 把数量少的替换掉;而行道树间距过窄的道路, 则应重新规划绿化;对于树木大小不一的道路, 建议把小的树木替换或施肥, 促进其成长。

3.2 丰富植物层次, 及时做好植物维护

对于道路绿化的设计, 应最大限度地丰富植物层次, 使更多的植物发挥其生态功能, 如降尘、减噪、保护路面等。使用树池的绿化, 应在树池内种地被植物。绿带较宽的道路, 配置多种植物, 最好采用“乔木+灌木+地被”的结构方式。城市道路绿地土壤较差, 不利于植物的生长, 应进行换土, 加强水、肥管理, 加强对病虫害的观测, 一旦发现病虫危害, 立即防治[4]。对于枯萎的植物, 应及时更换。

4 结语

搞好道路绿化对增加城市绿地覆盖率,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总结广州市道路绿化的不足, 找出适合广州市的道路绿化方式, 为做好新一轮城市道路绿化做好准备, 力求做到各街有特色, 使广州市道路绿化呈现出现代、美观、生态的新景象。

摘要:根据广州市道路绿地的现状, 分析各类道路绿化情况, 指出每种道路绿化的优、缺点, 进一步总结出适合广州市的道路绿化形式, 并针对现有的道路绿化建设问题, 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绿化,绿化形式,问题,建议,广东广州

参考文献

[1]郑芷青.建设广州国际大都市的市区街道绿化[J].热带地理, 1995, 15 (1) :62-69.

[2]陈锦富.城市规划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68.

[3]卢佩坚.关于广州市道路绿化设计的思考[J].广东园林, 2006, 28 (5) :26-28.

广州市立体绿化植物调查与评价 第4篇

关键词 立体绿化;立交桥;人行天桥;调查;评价;广东省广州市

中图分类号:S731.2;TU98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6-0-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广州市目前的绿化率大概是26%,人均绿化面积大约只有4%,生态城市的达标人均绿化面积是11%。由此可见,广州市离生态城市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城市污染问题越来越严峻,绿化的问题变得尤为迫切[1]。立体绿化是节约土地、开拓城市空间、绿化美化城市的有效方法;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的有效方式。

2 国内外立体绿化概况

城市发展,一连串的基础设施必然与绿化用地发生矛盾,尤其是人口拥挤的老城市改造,使绿化用地更是困难重重。一些先进国家正提倡建筑与环境间要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实施建筑形体与自然配合,即“与环境共生”的生态建筑,其中立体绿化就成为重要的指标之一[2]。1959年,美国已考虑到屋顶绿化的独特作用,在加州奥克兰市6层车库建了1.2 hm2的屋顶花园,被视为建筑与园林艺术“杂交”的奇葩。20世纪60年代初,重庆市和成都市开始有了屋顶花园,到80年代末,成都市中心有200多座商住楼屋面绿化率达72%;珠海市、深圳市都重视“美化建筑第五面”,要求净化、美化屋顶,1999年深圳市政府提出:在技术和其他客观条件允许时,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顶都要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屋顶花园。由此可见,立体绿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而作为立体绿化重中之重的立交桥、人行天桥,更值得去挖掘与思考。随着立交桥景观绿化的发展,立交桥的绿化模式已从单一的草坪、模纹绿化模式转向乔、灌、草搭配,常绿、落叶、色叶植物搭配的生态森林绿化模式[3]。

3 广州市立体绿化现状分析

广州市现拥有大量的立交桥、人行天桥,虽然广州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很多都做了绿化,但是现在广州市的立交桥、人行天桥上的植物绿化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3.1 绿化较单一,植物种类不丰富

现在广州市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的主要绿化植物也就只有勒杜鹃、马樱丹、希茉莉、爬山虎和薜荔等。

3.2 绿化力度不够

大多数桥体设计时没有考虑绿化考虑到立交桥、人行天桥结构的受力情况,只能在桥体实施部分绿化,出现绿化死角[4]。现有的立交桥、人行天桥还没有完全拓展绿化空间。

3.3 植物长势不好,还需加强养护管理

大部分地方是以勒杜鹃为主要绿化植物,勒杜鹃生命力比较旺盛,但是还是需要定期浇灌与打理。

3.4 尾气污染较严重

立交桥、人行天桥尾气污染较严重。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丙芘及固体颗粒物等,引起光化学烟雾等,这些有害气体对植物的生长有一定的影响[5]。

3.5 植物光照不足

天河立交、五羊新城人行天桥、海珠购物中心人行天桥和执信南人行天桥等周围有高大的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交桥、人行天桥植物的光照,导致立体绿化的效果降低。

3.6 栽植困难

现有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的桥面与桥柱绿化在栽植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落后,形式也比较单一。桥面几乎都是利用混凝土种植槽,桥柱攀爬的植物植于桥底,蜿蜒而上。正是因为局限的栽植方式才导致广州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绿化力度不够,不能拓展更多的空间去做立体绿化[6]。

3.7 选择更多本土化植物

立交桥、人行天桥作为一个城市的交通命脉,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在植物的选择上要求以本土植物为主,但目前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绿化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4 提高广州市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绿化措施

观察广州市的每个立交桥、人行天桥不难发现,勒杜鹃出现的频率几乎达到了90%。单一的植物,导致生态不平衡。在广州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绿化也要达到一定的高度与深度,要求美观、和谐、生态一体化。

4.1 告别单一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

桥面绿化时,要了解车流、人流的情况,污染情况,地上、地下设施的位置、高度,以及光照、温度、湿度条件等,然后选择一些抗性好、抗病害、生长粗犷,不需要经常打理且花色鲜艳、花期长、最好有悬垂效果、生命力强、耐干旱,适合广州南方气候特点的乔木、灌木、草本以及藤本和地被植物。最好以广州本土植物为主[7]。在桥面绿化中除簕杜鹃外,还可选择种植珠帘、粉花羊蹄甲、凌霄、三色堇、蔓马缨丹、云南黄素馨、软枝黄蝉和硬枝老鸦嘴等植物,这些植物普遍抗污染、易管理养护、形态美观,具有很高的观赏效果。

4.2 桥柱也可以风光妖娆

桥柱绿化一般选用抗污染、易管理养护、攀爬性强、耐阴、能够吸收有毒气体的攀爬植物,如五爪金龙和绿萝。在桥柱绿化植物中还可适当搭配桂叶老鸦嘴、变色牵牛、炮仗花等植物。搭配种植时,需根据植物不同生态习性和环境特点,选择恰当的植物。在种植这些植物时,需在柱体挂铁丝网,并定期進行人工牵引,以利于植物更好地攀附生长。

4.3 桥阴绿化是立交桥、人行天桥的有力后盾

桥下的面积较大,有一定的光照条件,但多半是阴生环境。利用乔木、灌木、地被,营造不同层次和形态的景观结构,桥阴下也可以建立一片小小的“森林”。桥阴植物一般选用抗污染、易管理养护、耐阴、能够吸收有毒气体的地被植物,如朱顶红、葱兰、海芋、变叶木、小蚌兰、红背桂、花叶良姜、春羽和龟背竹等。

5 其他建议

现有的立交桥、人行天桥不仅要普及在桥面上的绿化,还需考虑栏杆、桥柱、桥阴绿化。目前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绿化不完全也是与最初的建设有关,没有预留绿化空地。因此桥体建设应与绿化建设同时进行,在桥体的设计和建设阶段,就要同时加入绿化的设计和技术。在设计时,要把绿化用地、市政管线、浇灌等绿化所需的元素都加入进去,节约成本,效果也好,方便长远的规划。另夏日华南地区,阳光强烈,植物水分丢失很快,而且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生长环境恶劣,光照不足,污染较严重,应该首推抗污染、抗旱、耐贫瘠的垂直绿化植物,同时也要以本土植物为主。

参考文献

[1]吴清华,宋力,尹铭.国内城市立交桥绿化研究概述[J].中国园艺文摘,2009(12).

[2]周厚高.藤蔓植物景观[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2006.

[3]李晓霞,周建华,于茂霞.城市立交桥绿化景观设计理念探析——以重庆市宝圣立交绿化景观设计为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8(3).

[4]谢旭斌.城市立交桥下空间的利用与设计[J].城市问题,2009(12).

[5]徐晓帆,吴豪.深圳市立交桥垂直绿化植物选择与配[J].广东园林,2005(4).

[6]梁明,赵小平,王亚娟.园林规划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7]王仙民.立体绿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广州市绿化条例 第5篇

广州市绿化条例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997年3月1日我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根据我市的实际和发展变化了情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

另外,本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不明确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林地、林木、义务植树、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目前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已经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结合广州市城乡一体化绿化的实际,参考《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行政区域,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绿化条例,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水务、环保、科技信息、工商、城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依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主要依据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结合广州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根据《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另外,本条对各部门对绿化工作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资金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资金保障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拟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并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拟定。)

第六条(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

本市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乡土植物,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

(说明:本条是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的倡导性条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落实)

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镇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落实的规定。旧条例规定绿化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被纳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我们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中,专门设立了“蓝绿空间规划”部分,类似于我市的绿地系统规划。“蓝绿空间规划”由国家公园局负责编制,根据城市发展重点规划好绿地面积、指标要求等,由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的市区重建局结合发展单元规划落实建设用地,以保障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同时仍拥有绿色和清洁的环境。因此,本条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

本条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拟定,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绿线的划定、调整和建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增补落实。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线划定、调整和建档的规定。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规定:“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拟定,加强绿线管理以对绿化进行保障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道路、河涌附属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河涌项目,道路、河涌管理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专业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就项目配套绿化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的规定。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特别是道路绿化,新加坡的陆路交通局在道路建设前需将道路设计方案送国家公园局审核,确保道路绿化符合要求;并将道路绿化用地和建设资金(含第一年的养护费)移交给国家公园局,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为保证我市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特拟定此条。)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未达到一万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拟定。同时根据《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穗府„2003‟43号)规定,取消了工程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拟定。原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规划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园林要[2006]191号)明确:“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市规划局应综合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文件和图纸;

(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臵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面积不少于天面面积的50%。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的规定。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第一款第(一)项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第(二)项将“机关团体”按照使用功能具体化,第(四)项中明确“文化娱乐设施”的绿化控制指标,第(五)项中增加城中村地块的控制指标。第二款中新增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进行立体绿化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臵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绿地建设要求)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臵园林建筑等设施。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乔木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的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定。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臵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同时,借鉴新加坡绿化在乔木种植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明确绿化种植面积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乔木种植面积的比例。)

第十八条(防护绿地建设要求)

防护绿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和城市立交桥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臵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当用于绿化建设。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二十六米以下的,两侧各二米至五米;二十六米至六十米的,两侧各五米至十米;六十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十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二十米,省道各十五米,县(市)道各十米,乡(镇)道各五米;

(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立交桥两侧建筑控制区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十米;(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绿化带的宽度,五百五十千伏的,不少于五十米;二百二十千伏的,不少于三十六米;一百一十千伏不少于二十四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一百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一百米至三百米;

(六)农田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五米,沿海基干林带不低于一百米,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红树林防护林带;

(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五十米。

(说明:本条是关于防护绿地设臵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拟定,并对各种防护绿地的建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第十九条(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配套绿化用地确实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在建设单位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说明: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标准的补偿规定。旧条例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目前新城区建设项目或其他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无法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影响了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要求)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配套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臵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说明:本条是关于配套绿化工程要求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明确规定配套绿化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规定)

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核实,对配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取消,为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而配套绿化率也是规划条件之一,因此,新条例将配套绿化工程是否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纳入规划核实的内容之一,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相应的核实工作。

本条也借鉴了新加坡的做法,国家公园局全程参与规划实施,包括前期的方案审查和后期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公示制度)

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臵进行永久公示。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公示制度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的做法,设立绿化公示制度,有利于绿化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的绿化要求)

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闲臵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临时绿地的建设标准,用地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标准完成临时绿地的建设。

(说明:本条是关于闲臵土地进行绿化的规定。对闲臵土地进行绿化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强化国土绿化的需要。

《广州市闲臵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臵闲臵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臵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绿化认种认养)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树木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认种认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拟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划分)

除有特别约定外,绿地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单位负责;其他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养护一年后,也可无偿交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实际行使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七)权属不明的绿地,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单位负责。

(说明:本条是对城市绿地管理责任的划分。

第(一)项明确公共绿地和防绿地的管理责任。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因此,对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和其他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两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单位,同时规定对其他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养护一年后,也可无偿交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项是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拟定。

第(五)项是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第三十九规定,明确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绿地的管理责任。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六)项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闲臵土地进行绿化的规定,明确临时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

第(七)项明确权属不明的绿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在日常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绿化权属不明的情况,无法区分相应管理责任,参照北京市、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绿地管养要求)

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绿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管养要求的规定。目前各管理单位存在自己管养、委托绿化企业管养等多种形式,因此,有必要规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二十七条(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及许可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和修剪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征求树木所有权人意见后,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乡建设需要;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因调整道路规划开放出入口需要;

(七)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砍伐、迁移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予进行,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手续。

(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及许可条件的规定。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用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并参考上海市的做法,明确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许可的条件。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二十八条(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权限划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小于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出上述范围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

(二)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绿化树木,由市或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需要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权限进行划分。按本条例总则第三条,县级市范围内城市树木的砍伐、迁移审批应由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强化属地管理,将修剪的审批下放到区一级绿化管理部门,利于层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臵、实际情况;

(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

(四)所有权人的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三十条(占用绿地审批)

严格控制占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确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在征得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调整规划的原则,补充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占用绿地审批的规定。旧条例仅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没有对永久占用绿地的补偿作出规定,导致目前永久占用绿地不需要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反而比临时占用绿地付出的代价更小等不合理的情况。

占用绿地审批的依据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款专门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地,因此这里的占用为长久占用之意。)

第三十一条(占用绿地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申请占用绿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等证明文件;

(三)绿地现状情况;

(四)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

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对已占用的绿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绿地使用功能。因下列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后,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乡建设需要;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且涉及砍伐、迁移的树木未超过区审批范围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说明:本条是对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条件和权限划分作出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区一级绿化管理部门,有利于层级管理。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依据有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临时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期限)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绿地的现状情况;

(三)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紧急抢险救灾情况下,可先予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绿地的补偿责任)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四十日内恢复绿地。对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申请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非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应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在退出之日起四十日内恢复绿地。

(说明:本条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所承担补偿责任及后续管理措施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占用非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也应当明确绿地恢复的要求,便于后续的监督和管理。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拟定。)

第三十五条(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组织实施)

砍伐、迁移、修剪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树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砍伐、迁移、修剪非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树木,由申请人委托持有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说明:本条是对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组织实施进行规定。多项行政许可均涉及到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为提升城市绿化管护水平,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拟推行绿化管养职业资格制度(育木师)制度。育木师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培训和颁发证书,以取得树木养护管理的职业资格,包括对植物进行培育和病虫害防治,对树木是否需要砍伐、迁移进行判断,目前约有300人。每棵树木每18个月必须由育木师对其进行一次“体检”。目前,该制度也受到了其他部门及开发商的重视,社会认可程度非常高。目前,香港也在推行此制度。)

第三十六条(绿地的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地内设臵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绿化保护措施,征求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说明:本条是对城市绿地各项保护措施的规定。在日常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维护破坏树木根系、枝干等导致树木伤残、死亡的现象,有必要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或施工前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城市绿化的伤害。)

第三十七条(绿化施工公示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臵设立告示牌,就下列事项向社会公示: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

(二)征收绿地;

(三)临时占用绿地;

(四)撤除临时绿地。

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说明:本条是绿化施工公示的规定。绿化施工对城市景观面貌有较大的影响,应及时对外进行告知性公示,同时也是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必要措施。本条款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

(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拟定。

第三十八条(明确对绿化及其设施产生危害的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刻划、钉栓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

(三)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践踏地被;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或者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明确对绿化及其设施产生危害的各项禁止行为。本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拟定,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缺乏对绿化设施保护的规定,因此补充了相关内容,同时结合绿化管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生物疫情预防和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总体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在进行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说明:本条是对生物疫情预防、植物检验检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总体要求。本条主要依据为《农药管理条例》,同时借鉴了上海市、长春市的做法拟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农村绿化

第四十条(政府在农村绿化中的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增加对农村绿化的投入,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在农村绿化中的职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农村地区绿化要求)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地区进行绿化的原则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村庄绿化建设)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村庄四旁地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说明:本条是关于村庄绿化建设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村庄绿化管理)

村庄四旁地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住宅庭院绿化由村民负责管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村庄绿化管理主体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村庄绿地的管理主体。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级公园建设管理)

本市大力发展村级公园,村级公园的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说明:本条是关于村级公园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绿化的监督管理。

凡需砍伐村庄四旁地上的树木、或占用农村绿地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向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损坏农村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农村绿地,违反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砍伐自已住宅庭院内的树木不需审批。(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绿化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四十六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概念)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以及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释义。本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参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明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定义。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十七条(古树名木分级保护)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等级的规定。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拟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四十八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认定和公布)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古树名木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臵标志,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确认以及公布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拟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普查、鉴定、养护、保护、科研和培训等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养护管理费用的规定。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拟定。)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养护责任,签订养护责任书,并定期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实施。养护责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发现树木濒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进行抢救和复壮。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绿化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拟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划定)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三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应当设臵护栏等保护设施。

(二)古树后续资源树冠边缘外二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划定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拟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3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5米范围,应当设臵保护设施”。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绿化局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列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前,征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组织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有关施工手续和保护要求的规定。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拟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构筑物、铺设管线、硬化地面;

(二)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标牌、附属设施;

(三)其他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造成损害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损害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禁止行为的规定。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拟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㈠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㈡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㈢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㈣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㈤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五十四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修剪)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

严格控制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确因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原因,需要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经所有权人同意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向市或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绿化主管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应当向市或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级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和迁移后五年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迁移及养护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说明:本条是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审批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拟定。)

第五十五条(申请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现状情况;

(三)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五十六条(古树名木的注销程序)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向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核实后,办理注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注销的规定。参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未按规划实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施工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对于不能改正,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按照绿化用地总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比例又未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补缴易地绿化补偿费,并处以应缴易地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说明:本条是对未按批准规划方案实施绿化施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原则不明确本条增加了相对应的处罚原则,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少配套绿地面积造成绿地率不达标的行为,增加了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验收、核实不符合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验收、核实不符合许可规定的内容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不能改正,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按照绿化用地总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说明:本条是对验收、核实不符合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绿地未公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居住区绿地未公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条(闲置土地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闲臵土地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临时绿化建设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闲臵土地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树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树木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树木赔偿费八倍以上十倍以下处以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城市树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本条对擅自修剪与迁移、砍伐树木的处罚作了区分,因修剪树木和砍伐、迁移树木对树木造成的损害有很大不同,在情节上属有重大差别的,在罚则上也应予以区分。同时对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擅自占用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责令补缴易地绿化补偿费并处以应缴易地绿化补偿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擅自占用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明确不能恢复绿化用地的应承担易地绿化补偿费,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立法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六十四条(擅自临时占用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临时占用绿地或超过期限、范围占用绿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地,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擅自临时占用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未进行绿化施工公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绿化施工公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未进行绿化施工公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各类破坏绿化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罚款,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从重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在树边缘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构筑物、铺设管线、硬化地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攀折、刻划、钉栓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地被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园灯、建筑小品和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其造价二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标牌、附属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或者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各类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加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违法破坏行为所引发的事故责任,明确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进一步规范管理。对古树的损坏按对一般树木损害处罚金额的两倍执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植物有害生物防治要求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违反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程序申报,随意调整绿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法定标准批复绿地指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配套绿化不符合规划条件而同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擅自批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擅自批准占用绿地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擅自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的;

(九)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绿化及其相关的各级管理部门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此处对本条例涉及到的各级政府部门违章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绿地的分类)

本条例所称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定义的说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进行修订。考虑到绿地管理分类,沿用了原条例中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概念。)

第七十条(有关收费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收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关于制定《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997年3月1日我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根据我市的实际和发展变化了情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

(一)旧条例已不适应我市绿化建设需求。

一方面,旧条例严重滞后于我市目前的绿化建设现状。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 “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全市国土绿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青山绿地工程已将城里、城外统一在内,全市绿化建设已经形成城乡一体,范围包括城市公园、乡镇、农村、机关、学校、部队营房、铁路、公路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建设。而旧条例所设定的各种制度及管理措施仅局限于城市中心区,对城郊、乡镇、农村以及道路林带等的绿化规划、建设及管理等需要明确的规范,以保障城乡绿化建设一体化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另一方面,旧条例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绿化建设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市委、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贯彻实施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对全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推进城市绿道网、城乡绿地系统和生态廊道建设。结合道路、河涌、江岸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加快建设 417 公里的区域绿道和 145 公里的城市绿道。加快实施大型城市公园和新农村绿色家园建设项目,2012年基本完成1350平方公里范围内主要行政村镇的绿化建设。在河流沿岸、道路两侧、城市和城区组团之间构筑完善的市域生态防护林带网络体系。到 2020 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 18平方米以上。

旧条例的适用范围只局限于“本市市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能适用于新农村绿色家园、城郊绿色通道、生态防护林带等绿化建设的调整规范,严重不适应目前城乡一体化的绿化建设要求。因此,制定新条例,使适应范围更具完整性和普遍意义是必然选择。

(二)旧条例确立的具体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位。旧条例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我市的绿化建设起着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绿化建设为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各个方面都发生很大变化,旧条例所确立的管理规范已存在严重缺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大量的绿地缺乏管理规范。旧条例的具体管理规定只限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缺少建设用地以外绿化的管理规定,这对于我市目前的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缺位,不利于我市绿化工作的城乡统筹。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乡的界限已越来越模糊,绿化作为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广州的绿化用地已经不仅仅是狭义上林地或者城乡公共设施用地,还包括其他地类,如军事用地(部队营房绿化)、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道路绿化、河岸林带等)、工矿用地(厂区绿化)等等。尤其是青山绿地一期工程建设的136平方公里绿地中,就有95.3平方公里的绿地既不是在城市绿化用地上建设的,也不归属于林地。既不归属于城市绿化条例的管理范畴,也难直接适用于林业的法律法规。

2、旧条例对我市绿化建设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一是随着我市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绿化建设管理审批制度被取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自2003年7月31日起,配套绿化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被取消。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取消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难以获知单位配套绿化的真实建设情况,也难以对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因此,迫切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手段的转变,对绿化规划的后续监督管理作出规范。二是城市开发建设对绿地的挤占问题严重,但相关制度不完善。旧条例仅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没有对永久征用城市绿地的补偿做出规定,导致目前存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城市绿地反而不需要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城市绿地功能的发挥。有必要针对征用绿地审核程序、补偿责任和费用缴纳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绿地的有效保护。三是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累计到目前的初步调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存的古树名木约约有10000多株,但列入法规保护管理范畴的不到1000株。而分布在城镇、村庄的古树名木,基本处于管理不到位或无人管理的状态。部分县级市古树名木长势极为衰弱、树形出现萎缩、濒临死亡或遭人为毁坏等态势,古树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对古树名木的管理规范,使全市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二、立法思路

新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参考《北京市绿化条例》,将适用范围由目前的市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把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在具体的绿化管理措施规定中,把城市建设用地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化用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等与原规划绿地的管理措施规定融合一起,实行统一的管理措施或者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作专章具体规定,实行特殊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与措施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旧条例只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已不适应我市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需要。新条例初稿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同时明确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绿化,如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也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1、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程序 旧条例第六条规定“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而《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新条例初稿将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为“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镇总体规划。”

2、关于配套绿化绿地指标

目前,旧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部分条款对绿地率指标的规定不一致,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绿化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绿地率指标标准也有不一致之处。我局已就此事专文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并已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法制部门牵头协调,目前,已对配套绿化绿地指标的调整基本达成共识。

3、关于因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而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工程项目的范围

旧条例第十四条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目前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无法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影响了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新条例初稿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规定“对配套绿化用地确实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手续,在建设单位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关于配套绿化的后续监管措施 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取消。为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新条例初稿规定:“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核实,对配套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三)关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关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新条例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特别是道路绿化,新加坡的陆路交通局在道路建设前需将道路设计方案送国家公园局审核,确保道路绿化符合要求;并将道路绿化用地和建设资金(含第一年的养护费)移交给国家公园局,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为保证我市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新条例初稿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道路、河涌附属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河涌项目,道路、河涌管理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专业意见。

(四)关于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下列审批权下放给区绿化主管部门:1.砍伐、迁移公共绿地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2.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3.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五)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新条例初稿以专章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并把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对古树名木分一级和二级分别制定了保护措施。

园林绿化验收规范 第6篇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绿化工程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3.2 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3.3 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3.4

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3.5

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3.6

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3.7

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3.8 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3.9

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3.10 假植

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3.11 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3.12 疏剪

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3.13 短截

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3.14

分枝点高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3.15

树池透气护栅

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蓖等构筑物。3.16 鱼鳞穴

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的土堰。3.17 浸穴

种植前的树穴灌水。3.18 成活率

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3.19

非植树季节植树

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3.20

软容器囤苗

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4 施工前准备 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指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4.1 掌握资料

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4.2 熟悉设计

应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4.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4.4 制定施工方案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4.4.1 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4.4.2 施工方法:确定采用人工或者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4.4.3 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4.4.4 施工组织: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4.4.5 制定安全措施、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成活率指标。

4.4.6 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源、电源、道路交通、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4.4.7 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用电、用水、劳动力、进度、苗木、材料机械运输、防尘降尘措施等。4.5 编制施工预算

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4.6 重点材料的准备

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质量、价格和供应情况。4.7 做好现场准备

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相关手续。4.8 其它注意事项

劳动力、机械、运输等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5 植物材料和种子

植物材料和种子应品种准确、纯正、无病虫害。5.1 植物材料

植物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健壮,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5.1.1 木本苗木

木本苗木使用应符合DB11/T 211-2003的规定。5.1.2 露地栽培花卉

露地栽培花卉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一、二年生花卉,株高一般为10 cm ~50 cm,冠径为 15 cm ~35cm,分枝不少于3个~4个,植株健壮,色泽明亮。

5.1.2.2 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5.1.2.3 球根花卉,球根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

5.1.2.4 观叶植物,叶片分布均匀,排列整齐,形状完好,色泽正常。5.1.3 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根、茎、叶发育良好,植株健壮。

5.1.4 草块及草卷

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1 %。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8 cm ~2.5 cm。5.2 种子

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掌握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 85 % 以上。6 种植前土壤处理 6.1 种植或播种前应使该地区的土壤达到种植土的要求。

6.1.1 覆土0.6m以内粒级为1cm以上的渣砾和2 m内的沥青、混凝土及有毒有机垃圾必须清除。

6.1.2 土壤疏松,容重不得高于1.3 g/cm3。

6.1.3 土壤排水良好,非毛管孔隙度不得低于10 %。

6.1.4 土壤pH值应为7.0~8.5,土壤含盐量不得高于0.12 %

6.1.5 土壤营养元素平衡,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0 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 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 g/kg,全钾量不得低于17 g/kg。

6.2 绿地地形整理应严格按照竖向设计要求进行,地形应自然流畅。

6.3 草坪、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耧平耙细,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4平整土地后,应采取防尘措施。

6.5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小种植土层厚度应大于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见表1)。

表1 园林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 单位:cm 植被类型 草本花卉 地被植物 小灌木 大灌木 浅根乔木 深根乔木 分布深度 30 35 45 60 90 200 7 种植穴、种植槽的挖掘

7.1 种植穴、种植槽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7.2 种植穴、种植糟的定点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种植穴、种植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7.2.2 种植穴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7.2.3 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

7.2.4 树木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7.3 种植穴、种植槽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种植穴、种植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规格应符合表2~表6的规定。表2 常绿乔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 树高 土球直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150 40~50 50~60 80~90 150~250 70~80 80~90 100~110 250~400 80~100 90~110 120~130 400以上 140以上 120以上 180以上

表3 落叶乔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 胸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胸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2~3 30~40 40~60 5~6 60~70 80~90 3~4 40~50 60~70 6~8 70~80 90~100 4~5 50~60 70~80 8~10 80~90 100~110 表4 花灌木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 冠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200 70~90 90~110 100 60~70 70~90 表5 竹类种植穴规格 单位:cm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大于盘根或土球厚度20~40 大于盘根或土球直径40~60 表6 篱类种植槽规格 单位:cm 种植高度 单行 双行 30~50 30×40 40×60 50~80 40×40 40×60 100~120 50×50 50×70 120~150 60×60 60×80 7.4 种植穴、种植槽挖出的好土和弃土分别置放处理,底部应回填适量好土。7.5 土壤干燥时应于种植前浸穴。8 苗木运输和假植

8.1 苗木运输量应根据现场种植量确定。

8.2 苗木在装卸车时应轻提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造成散球。

8.3 起吊小型带土球苗木时应用绳网兜土球吊起,不得直接用绳索绑缚根颈起吊;起吊重量超过1t的大型土球(土台),应在其外部套大绳吊起。

8.4 土球苗木装车时,将土球朝向车头方向,树冠朝向车尾方向码放整齐。8.5 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及进行根系保护。

8.6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8.7 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8.8 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8.9 珍贵树种和非植树季节所需苗木,应提前备苗,带容器假植。8.10 运输过程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检疫证),确保安全。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9.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根据根系大小、好坏对树冠。

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

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9.4.3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9.5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10 树木种植

10.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10.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10.2.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10.2.3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10.2.4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 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10.2.5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10.2.6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10.2.7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10.2.8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10.2.9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10.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 cm~15 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10.4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 15 cm~20 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10.4.2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10.4.3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10.4.4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10.5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10.6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

10.7 生长季节种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0.7.1 苗木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10.7.2 落叶乔木、灌木类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

10.7.3 可摘叶的应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10.7.4 夏季可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可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10.7.5 掘苗时根部可喷布促进生根类激素,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10.7.6 以阴雨天或傍晚时栽植为宜。11 大树移植(不包含古树)

11.1 移植干径在20 cm以上的乔木,应属大树移植。11.2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1.2.1 移植大树上岗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经园林部门培训合格的高级工。

11.2.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11.2.3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根据有关规定办好所有权的转移及必要的手续,并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要与交通、市政、公用、电讯等有关部门配合排除施工障碍,并办理必要手续。

11.2.4 选定移植树木后,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树木品种、规格(高度、分枝点、干径、冠幅)、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如需要还可保留照片或录像。

11.2.5 当需移植大树时,宜在移植前1年~2年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11.2.6 移植的大树应是无病虫害、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具有较好的观赏性、植株健壮、生长正常的树木,并具有起重及运输机械能达移植树木的现场条件。11.3 大树移植应遵循下列规定:

11.3.1 常绿树、珍贵树种、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土台)移植。干径为20 cm ~25cm,采用土球移植,土球直径1.5 m ~1.8 m;干径为26 cm ~40 cm应采用土台移植,土台边长1.8 m ~3 m。一般土球、大木箱规格为干径的8倍~10倍,土球高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4/5左右。

11.3.2 休眠期移植落叶树,裸根移植应带护心土。根系直径为干径的8倍~10倍。

11.3.3 带土球(土台)移植的大树,定植后可剪去移植过程中的折断枝;裸根移植应采取重修剪,剪去枝条的1/2~2/3。

11.3.4 常绿树修剪时应留1cm~2 cm木橛,不得贴根剪去。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滑,截面尽量缩小,修剪2cm以上的枝条,剪后及时涂防腐剂。

11.3.5 珍贵树种和生长季移植大树,树干应采取包裹措施。并符合10.1条的规定

11.3.6 挖掘过程根系应全部切断,切口要平滑不得劈裂。带土球移植,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裸根移植根系掘出后应喷保湿剂或蘸泥浆,用湿草包裹等,应保持根部湿润。11.3.7 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劈裂。11.3.8 大树的装卸和运输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车辆,严格按安全规定作业。11.3.9 种植时应注意选好主要观赏面的方向。

11.3.10 种植穴大小应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加大60 cm~80 cm,深度增加20 cm~30 cm。挖出的弃土要运走,将种植土和腐植土置于坑的附近待用。

11.3.11 种植裸根树木根系必须舒展,剪去劈裂断根,剪口一定要平滑。有条件的可施入生根剂。种植土球树木时,应将土球放稳,随后拆包取出包装物,如土球松散,腰绳以下部分可不拆除,以上部分则应解开取出。

11.3.12 种植时的回填土,应种植土加腐植土混合使用,其比例为7:3。肥土必须充分腐熟,混合均匀。

11.3.13 种植的深浅应与原土痕平,常绿树应略高于地面5 cm左右,种植时要栽正扶直。11.3.14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牢固支撑,分层夯实,防止树身摇动。

11.3.15 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抹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搭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11.3.16 大树移植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施工和竣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像资料、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验收资料等。记录表内容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大树移植记录表 原栽地点 移植地点 胸径 移植日期

施工单位 树种 高度 施工负责人员

技术措施

年 月 日填表 草坪及草本地被建植

12.1 根据草坪及草本地被建植的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的不同及经济实力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不同草种和草本地被植物,种类应多样化。

12.2 草坪建植可选择播种、分栽、铺砌草块、草卷等方法;草本地被建植可选择播种和分栽的方法。

12.3 草坪和草本地被播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 暖季型草坪播种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坪播种宜在3月~4月或8月~9月;二月兰播种宜在4~5月或8~9月;崂峪苔草播种宜在4月~5月;白三叶播种宜在4月~5月或8月~9月。

12.3.2 选择优良合格种籽,播种前应做发芽试验和催芽处理,确定合理的播种量。

12.3.3 播种时,先把土地整平,大面积草坪应留0.3 %~0.5 %的坡度,再将表土疏松,镇压后播种,然后耙平,使种子和土壤混合,再过磙压实。

12.3.4 播种后应及时喷水,水点宜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 cm ~10 cm,保持湿度。12.3.5 坡地和大面积草坪建植可采用喷播法。

12.3.6 草坪混播草种组合应符合性状互补的原则,重点依据成坪速度、生长速度、抗病性、耐荫性、绿色期等指标进行组合。不同草种或草种间不同品种可以混播。

12.4 分株种植:种子繁殖较困难的草种或匍匐茎、根状茎较发达的种类用此方法,北京地区常用此法栽植的有野牛草、大羊胡子、小羊胡子、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等。

12.4.1 分栽时期:暖季型草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宜在4月~9月,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宜在4月~9月。

12.4.2 分栽密度:野牛草15~20cm×15~20cm穴栽;羊胡子草(12~15)cm×(12~15)cm穴栽;结缕草15 cm行距条栽;草地早熟禾10 cm×10 cm穴栽;匐匍翦股颖20 cm×20 cm穴栽;白三叶10 cm×10 cm穴栽;麦冬10 cm×10 cm穴栽;崂峪苔草10 cm×10 cm穴栽。每穴或每条的草量视草源及达到全面覆盖日期的长短而定。12.5 铺设草块、草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 选择无杂草、覆盖度95 %以上,草色纯正,生长势好的草源。12.5.2 掘草块、草卷前应适量浇水,待渗透后掘取。掘取草块、草卷应边缘整齐、厚度一致,紧密不散。

12.5.3 草块、草卷运输时应用垫层相隔,分层放置,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破碎。运输时不宜堆放,以草叶挺拔鲜绿为准。

12.5.4 铺设草块、草卷应周边平直整齐,高度一致,必须与其下的土壤密接,互相衔接不留缝。铺设后需碾压、拍打、踏实,并及时浇水,保持土壤湿润直至新叶开始生长。13 花卉种植 13.1 总则

地栽花卉应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色泽鲜艳、花冠整齐、花量大、花期较长、低矮健壮、适应性强、管理较粗放、病虫害较少的种类。13.2 种植要求

13.2.1 地栽花卉应按照设计图定点放线,在地面准确划出位置、轮廓线。面积较大的花坛,可用方格线法,按比例放大到地面。

13.2.2 栽种带花的一、二年生花卉、球根和宿根花卉应使用容器苗。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宜在傍晚栽植。

13.2.3 裸根苗应随起苗随种植;带土球苗,应提前在圃地灌水渗透后起苗,保持土球完整不散。

13.2.4 种植花苗的株行距,应按植株高低、分蘖多少、冠丛大小决定,以成苗后覆盖住地面为宜。

13.2.5 种植深度应为原种植深度,不得损伤茎叶,并保持根系完整。球茎花卉种植深度宜为球茎的1~2倍。块根、块茎、根茎类可覆土3cm。13.2.6 水生花卉应根据不同种类习性进行种植。为适合水深的要求,可砌筑种植槽或将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根部应牢固埋入泥中,防止浮起。主要水生花卉最适水深,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水生花卉最适深度 类别 代表种类 最适水深(cm)备注

沿生类 菖蒲、千屈菜 0.5~10 千屈菜可盆栽 挺水类 荷、宽叶香蒲 100以内

浮水类 芡实、睡莲 50~300 睡莲可水中盆栽 漂浮类 浮萍、风眼莲 浮于水面 根不生于泥土中

13.2.7 对漂浮类水生花卉,按照设计要求的范围移入水面。13.2.8 花卉种植后,清理场地,及时浇水,保持植株清洁。13.3 种植顺序要求

13.3.1 大型花坛,宜分区、分块种植。

13.3.2 独立花坛,应由中心向外的顺序种植。13.3.3 坡式花坛,应由上向下种植。

13.3.4 高矮不同品种的花苗混植,应按前矮后高的顺序种植。

13.3.5 宿根花卉与一、二年生花卉混植时,应先种植宿根花卉,后种植一、二年生花卉。13.3.6 模纹花坛,应先种植图案的轮廓线,后种植内部填充部分。应将不同品种分别置放,色彩不得混淆(特殊设计除外)。14 屋顶绿化

14.1 屋顶绿化必须根据屋顶的结构和荷载能力,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14.2 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14.3 必须采用轻质、含水率高的栽培基质,基质的厚度必须依据屋顶的荷载力和种植植物的种类而变化。最低厚度不得小于35cm。

14.4 屋顶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材料应选择适应性强、耐旱、耐贫瘠、喜光、抗风、不易倒伏的园林植物。高大乔木不宜使用。14.5 种植乔木和大型植物材料必须加设固定设施。14.6 种植植物的容器宜选用轻型材料。

14.7 参照《北京地区城市屋顶绿化指导书》的有关内容。15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

15.1 城市绿地内地下设施覆土厚度必须在3 m以上。15.2 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15.3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材料应选择适应性强、耐旱、耐贫瘠、抗风的园林植物。15.4 绿化设计应与周围绿地环境相协调。

15.5 种植乔木和大型植物材料必须加设固定设施。15.6 参照《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的有关内容。16 垂直绿化

16.1 城市中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围栏等有条件的可做垂直绿化。16.2 垂直绿化宜采取上攀和下垂方式进行,高层建筑宜于每20 m处加设种植垂直绿化植物材料的种植槽,并配有浇灌设施。

16.3 垂直绿化的植物材料应以抗性强的植物种类为主,充分利用城市小气候特点,多种类,多形式地进行选择和种植。

16.4 垂直绿化在进行植物材料栽植时,必须做牵引和固定处理。

16.5 高度为3m以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光滑外立面进行垂直绿化时,必须加设载体。17 斜面护坡绿化

17.1 城市中斜面护坡除根据建筑需要做硬质铺装外必须进行绿化,并加设栽植植物所需的排灌系统。

17.2 护坡绿化必须根据护坡的性质、质地、坡度的大小进行适当的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固定植物材料。采用金属护网加固的地段,金属护网必须做防腐处理;采用空心砖铺装的地段必须保证土壤理化性能能够满足植物生长所需;采用其它材料做加固处理的地段,加固材料必须保证加固性能。

17.3 护坡绿化的种植土壤除做一般的改良以外,必须适量加大有机质含量,弥补因以后施肥困难所带来的植物营养不足。

17.4 护坡绿化的植物材料应选择根系发达、株形较低矮、萌蘖性强、耐干旱、耐瘠薄、病虫害少、绿色期较长和观赏性较高的植物。18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18.1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指绿地中的给水灌溉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绿地护栏设施、花坛设施、绿地园路。

18.2 各类绿地应根据北京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管理条件,设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18.3 应根据北京缺水的现状提倡建设集水、节水型绿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隐蔽式集水灌溉系统或使用再生水、河湖水(古树名木目前暂不使用再生水)。各类绿地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设施。18.4 喷灌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4.1 管道的基础不得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18.4.2 管道的套箍、接口应牢固、紧密,管端清洁不乱丝,对口间隙准确。

18.4.3 管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线布局合理,使绿地全部能浇上水,并防止喷洒到绿地外,铺设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18.4.4 管道的沟槽还土后应进行分层夯实。18.5 绿地需设护栏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5.1 铁制护栏立柱混凝土墩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墩下素土应夯实。18.5.2 墩台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焊接点应光滑牢固。

18.5.3 铁制护栏锈层应打磨干净刷防锈漆一遍,调和漆两遍,或其他防锈处理。

18.6 附属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GBJ 301的有关规定实施。19 工程验收

19.1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9.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19.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19.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19.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19.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19.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19.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19.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19.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19.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9.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19.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19.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19.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19.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19.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19.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19.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19.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19.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19.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19.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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