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24-07-18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选6篇)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1篇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毒、麻药品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加强,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很多权威专家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 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醉、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19、医院对麻醉药品、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2篇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医院 药品管理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主任、药学部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医务部、药学部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第二类精神药品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 药学部应根据我院医疗、教学、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 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采购计划须经药学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第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入库验收专册由保管员保管,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

第八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即时补齐或者更换。

第九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三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和处方管理

第十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手术麻醉科和临床各科室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库存数量由药学部根据需要制定,不得超过。周转柜应当每日结算,登记专册,专人保管备查。第十一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由药学部根据需要制定最小调配基数,专人负责调配,每日结清,下班时及时入柜保存。门诊药房应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固定发药窗口进行调配。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市卫生局,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卫生部规定格式设计。我院麻醉药品使用红色专用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浅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蓝字专用处方。

第十四条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根据病情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材料为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患者或者代办人应携带专用病历及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医务部,经审核后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麻醉精神药品专用章”,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手续后,凭有效处方交费、取药。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专用病历交药学部门诊药房保管。

第十六条 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续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将处置情况和复查情况在病历续页详细记录。超过4个月期限,患者本人未来医院复诊的病例不得为其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规范,并在病历中据实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以及直系亲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单张处方限量: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为癌痛、慢性中、重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准由患者自 行带至院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院外使用的非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医务部批准,确保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十条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并有义务将开具违规处方的医师及违规情况登记,由药学部向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学部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药学部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四条 本院采购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得超规定调配。

第二十五条 因医疗救助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因参加灾害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述特 殊情况在执行的医疗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立即将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学部清点交接。

第二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药学部统一向定点企业购买和管理。科研课题和教研组负责人应提前将相关科研课题设计、教学计划及相关文献资料和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报送医务部、药学部审核。药学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供应。科研实验或教学活动实施前由课题组或教研组具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后到药学部领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必须专册登记,双人签字确认。科研实验或教学活动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将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学部清点交接。

第四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务部、药学部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报分管院长备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在药学部主任的监督下,做好移交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整、记录齐全,交接双方及药学部主任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采购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库应保证消防安全,做到防 火、防虫、防雨、防盗,设立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手术麻醉科配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专柜。保管员每工作日应定期巡查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对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告药学部和保卫科立即处理。保卫科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存放点加强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九条 药学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部、保卫科、分管院长报告并由医院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于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部主任核实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派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三十二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三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部、药学部主任监督下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药学部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学部参照第三十条规定销毁处理。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3篇

1 专业人员把关、从储存抓起

1.1 保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责任人的素质

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并且熟悉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责任人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流程明确,熟知各个步骤的工作要点。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宜是刚毕业不久、缺乏工作实践的大学生,并且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的工作稳定性,保证流程的正常运作。

1.2 严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开箱验收之前必须至少两人在场,从对数量和标识的清点验收到入库验收应均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1.3 每日交班制、定期检查

药品在流转的各环节应派专人负责其储存,明确负责人的责任,交接班要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果发现药品有沉淀、变色、过期等状况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2 规范领用流程,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性

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进行详细校对,包括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是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记录;领用过程的流转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需要填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 严格控制并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并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使得药品的使用具有可追溯性。

4 及时回收、监督销毁

由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危害的特殊性,因此对其要进行及时回收并监督销毁。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医院将对过期、损坏、回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以它良好的镇痛作用成为医疗实践中不可缺少的一类药品,具有重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尤其是近几年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需求量成直线上升趋势,这势必会对原来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体系提出挑战。要结合实际条件,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改进管理人员对药品的管理规范,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转的监督管理,减少麻醉药品丢失案件发生率,确保医疗安全使用,防止药物滥用。

参考文献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4篇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5篇

科室: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5分,填错、不填不得分,共50分)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的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 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 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 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用量。

5.麻精药品管理过程中,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天。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0分)

1.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5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2.哌替啶,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管理,氯胺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管理,曲马多,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管理。()

3.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14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标志颜色为天蓝色与白色色相间,精神药品专用标志颜色为绿色与白色相间。()

6.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8.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9.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时不得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6篇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2005年11月1日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麻醉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管理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1、组成: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门诊部、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和药剂科负责。

2、职责:

① 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② 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③ 组织讨论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④ 组织各类医务及药学人员专项培训与考核。

3、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培训

①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②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③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麻醉及精神药品采购与储存

1、采购与验收:

① 采购必须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 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 从合法的经营单位购进麻醉药品,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③ 确定合理库存。

④ 药品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⑤ 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⑥ 专薄验收记录: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做到票、帐、物、卡相符 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

2、储存:

①《五专管理》:专人、专柜、专方、专账、专册。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③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专用账册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出库双人复核、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

1、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

①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并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② 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规知识和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处方开具原则:

①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住院药房配药。

③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由处方医生提出,医务科负责组织。

④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患者(或家属)到医务科办理麻醉卡,医师凭患者麻醉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科办理麻醉卡须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本院门诊病历;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3.病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的复印证;4.代办人联系电话;5.村上病人健在和疾病属实证明。每个月必须一次以上。6.①村上乡村医生为病人负责麻醉药品注射的证明。②乡村医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镇防保站证明该同志为乡村医生的证明;7.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

3、处方使用量:

①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②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③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癌症病人慢性疼痛性不提倡使用哌替啶。

四、麻醉及精神药品调剂与使用管理

1、专用处方审核: 处方的调配、核对药师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专用处方审核内容: 医师处方权、签字;

专用处方格式及处方书写

处方前记填写

身份证号

处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量单位 处方量

处方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医师签名、收费 处方与诊断相符性 门诊专用病历

2、专用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专册登记管理 :

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患者停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统一交医务科(药剂科)入档保存,保存时间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五、基数管理

基数管理: 各药房根据临床科室及麻醉科(手术室)实际需要给予配备基数,并且明确配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单位、数量、批号,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备查。临床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应当每天结算,账物相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药品库房、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六、回收、销毁记录管理

1、空安瓿回收、销毁:

①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批号。② 各病区、手术室等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交回空安瓿,药剂科人员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③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计数、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残余量管理: ① 临床科室、手术室使用后多余的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月进行清理,办理退库手续。处理时应有两人在场证明,并做记录。

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③ 对过期、损坏、(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理: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销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七、监督检查:

医务科、药剂科每月负责对配备药品的临床科室进行使用、保管、记录、交接班制度、残余量登记等管理情况的检查并记录。

八、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①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②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借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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