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化教育的意义

2024-05-11

罪犯文化教育的意义(精选6篇)

罪犯文化教育的意义 第1篇

2013年省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课题

罪犯“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中的表现和预防

赣西监狱 谢荣华

【内容提要】针对新时期下押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结合实际,针对民警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特殊的心理问题——“意义障碍”进行分析,根据罪犯“意义障碍”的现实表现,提出预防措施。

【关健字】意义障碍,道德认知障碍,个别教育谈话,预防

罪犯是特殊的一个群体,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身份不同,他们的思想动态的变化比正常的社会公民更为复杂多变,罪犯从入监的第一天起,思想上就面临着复杂的变化,从失落到焦虑,从无奈到迷茫,充满一系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教育贯穿罪犯入监到刑满释放的始终,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任重道远。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罪犯对民警的个别教育不以为然,有的甚至内心极度抵触,导致我们的个别教育谈话工作成效不高,从而至使监狱为个别教育质量不高而犯愁,多措并举,收效甚微,监狱民警也对个别教育谈话失去信心,个教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罪犯的教育跟不上,顽危犯、重点犯、落后犯数量必然增加,监管安全形势堪忧,这也是近期为什么狱内犯情复杂多变的成因之一。

分析民警个别教育谈话质量不高的原因,我们得从罪犯的个体和民警与罪犯的沟通进行探究。从罪犯的个体分析,由于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思想较为活跃,情绪较为多变,在改造过程中或多或少对民警有抵触和不信任的情绪,或由于家庭、社会、受他犯影响等原因不愿意与民警沟通,从而导致个教效果较差,我们将民警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对罪犯沟通上的障碍称为“意义障碍”。民警在与罪犯沟通时只有把握“意义障碍”的成因,才能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预防“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的出现。

“意义障碍”是教育心理学中的概念,它是指受教育者由于某些心理及社会原因而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心理障碍,主要有道德认知障碍与情感障碍两大类。罪犯心理的意义障碍将会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思想动态,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罪犯受到挫折或家庭变故时,如果沟通不及时、到位,将会产生极端想法。

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于罪犯本身来说,是他的人生拐点,无论从生理和心理上都会产生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对于罪重刑长的罪犯,显得尤为突出。在这个阶段,他们不再轻易相信他人,包括亲戚朋友,甚至身边所有的人,思想上会重塑亲戚朋友的定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以及不相信公平正义的社会心态在短期内会迅速形成,普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报复心理,在这一时期,他们不再相信警察,相信法律,对监狱的制度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对监狱民警的管理有反抗和抵触,因此,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民警会明显感到,如果要从心理做通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很难,感到现在的犯人难管,不听话,罪犯对社会的不满心理转嫁到作为管理人员的民警身上,但与此同时,他们从内心渴望能在管理人员的民警身上产生共鸣,希望得到民警的关心,引起民警的注意,这种心态比较纠结复杂。

无论是内向型罪犯还是外向型的“意义障碍”罪犯,在个别教育谈话中的主要表现是对民警的教育都持对抗、抵触的心态。内向型的罪犯是隐性的抵触,在个别教育中不易发现,易产生潜在的监管隐患;外向型的罪犯表现地比较显性,在个别教育谈话中容易和民警发生言语上的冲突,造成不服管教,顶撞民警的恶性事件;内向型罪犯“意义障碍”在个别教育中突出表现为消极抵抗,不反驳,也不照办,我行我素。在民警对这一类罪犯进行常规教育谈话中,罪犯的防备心理较重,不愿跟民警作更多交流,基本上都是民警问一句,罪犯答一句,对民警询问关于罪犯自身的想法和他犯的情况时抱有敷衍的态度,在心理上对民警的教育抵触,又不愿因此而导致民警在日后的改造过程中“找麻烦”,寻求教育中的“应付”和“相安无事”;而对这类罪犯在违反监规纪律后的个别教育谈话时,则表现出“乖孩子“的姿态,民警怎么批评我都接受,怎么处理我都接受,自己低头,这时候的教育效果不大,罪犯的回答基本都是“嗯,是”等词,没有实质内容,罪犯内心则不以为然,但批评教育过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该犯的错还犯,不思悔改,搞阳奉阴违。

外向型的罪犯在民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时,无论是正常的个别教育谈话还是罪犯在违反监规纪律后的教育谈话,表现出在言语、行为上顶撞民警。这类罪犯在心理上对民警有较显性的对抗情绪,在个别教育的过程中,无论是是常规教育还是批评教育,罪犯均以自我为中心,强调客观因素,强调自我,对民警的批评或指出的错误不以为然,“我脾气就是这个样子”,“别人都知道我的性格”,“别人惹了我,我一定要搞他”,这些话在对这类罪犯进行教育谈话时出现频率最高,同时,罪犯在谈话时,试图从民警的话中找到问题,对问题加以扩大,找出民警中的语言毛病,并试图激怒民警。对外向型罪犯的个别教育如果没有很好把握谈话的技巧和把握罪犯的特点,很容易发生不服管理,顶撞民警的事件。

在监管工作中,我们也曾碰到过这样的情况,罪犯李某,45岁,江西萍乡人,绑架、故意杀人罪,刑期18年,投入改造5年,未减刑,家境贫穷,基本没有收入来源,改造情况较差,常年自称腰痛,从事小烫工种,该犯在一次生产劳动过程中,因为速度慢,导致流水断货,他犯催货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他犯由于口头习惯将口头禅挂嘴边,该犯表示不可接受,动手殴打他犯。事后民警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在谈话过程中,该犯一直强调他犯漫骂在先,自己受到侮辱,忍无可忍,宁愿不减刑也要打他一顿,并且,在整个谈话过程中,民警说话他也说话,声音比民警还大,此时罪犯只顾强调自己的理由,不理会民警说什么,强调自己身体有病但自己还坚持劳动,强调自己受到漫骂,强调对方的责任,但

民警一旦说话出现语病,他马上揪住不放,最后,民警个别教育谈话失败。

罪犯的“意义障碍”对民警的个别教育效果有极大的影响,罪犯个体的原因加上民警在个别教育谈话时没有很好把握沟通技巧,很容易导致个别教育谈话失败,甚至可能走向极端。因此, 我们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过程中对罪犯出现的意义障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它不仅关系到罪犯的改造, 而且关系到教育改造的实效性。所以, 有必要对罪犯的这种意义障碍进行深入的分析, 以便寻求教育对策,在对罪犯进行个教时加以预防。

那么, 罪犯意义障碍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呢?从意义障碍的定义来说,它主要包括道德认知障碍和情感障碍。

罪犯道德认知我们特定为罪犯的认罪服法以及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的身份意识。罪犯道德认知障碍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身份意识差,认识不到自身的错误。这也是导致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出现罪犯不服管理、顶撞民警的主要原因之一。意义障碍中的情感障碍主要以性质改变为主和以程度为主的变化。表现在罪犯中主要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反应过于强烈和过于冷漠。情感反应过于强烈主要指在谈话时不分场合,不看对象,不顾身份,不顾轻重恣意纵情的现象。由于罪犯在特定情绪时期产生的较大思想变化,在谈话过程中不看对象,过分热烈,会使民警产生“动机不纯”、“对抗民警”的想法。过于冷漠又会让民警产生“轻视、不尊重民警”的想法。

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产生的意义障碍主要是由双方对沟通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的认识差异或不可控引起的。

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管理者的民警应该如何把握个别教育谈话才能更好预防谈话过程中“意义障碍”的出现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应该明确个别教育谈话的目的。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就应该区别于对罪犯的集体教育,不同时段对同一罪犯的个教有不同的目的,同一时段不同的罪犯也有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个别教育谈话的目的的差异性。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时,一定的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效果,如果是罪犯主动要求谈话,在谈话之前可以结合该犯的表现情况预测一下罪犯可能要求谈话的目的,对于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要有预测,如果出现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对谈话对象的个体要进行细致分析,包括心理状态分析,改造情况分析,个性特点等方面的分析,争取在谈话过程中能做到有的放矢,把个别教育谈话的基础工作做在前面。

其次,在个别教育谈话时应注意谈话内容的选择性。在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时,由于对罪犯谈话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事先准备的一些内容较多,在谈话过程中我们就需要根据罪犯的情况,对内容进行选择性的筛选,选择有利于谈话的内容进行沟通。因为谈话内容的选择与个人心理品质有关,在接收或转述一个信息时,符合自己需要的,与自己有切身利益的,则容易听进去,而对自己不利的,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则不容易听进去。同样,罪犯对某个民警怀有好感,对他的指示、意见便爱听,乐意接受;反之,如果对某位民警有恶感,则接受程度很差,而且还会在执行他的指示、意见时打折扣。

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民警不注重谈话内容的选择性,在与罪犯进行教育谈话时,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顿海侃,从个人谈到社会,没有目的性,结果这次教育谈话下来,罪犯不明白民警找他谈话的目的是什么,要表达什么意思,谈话后想了几天也没有结果。

第三,在个别教育谈话时应注意谈话方式和谈话技巧。针对不同的罪犯,不同的谈话目的,在谈话中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民警要根据罪犯的文化、年龄、性格,进行不同的谈话教育。常言道;“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话不投机三句多。”战国时期鬼谷子曾精辟地总结出与不同类型的人交谈的办法:“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与智商发达的人说话,要凭哲理性很强的辩析能力,这就要求民警的文化知识既要全面又能要有专业特点。当罪犯或其家属遭受不幸时,罪犯就会产生悲伤的情绪,有经验的民警会用体言恤语去弥合罪犯的创伤,使他痛苦的心灵得到抚慰,让他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当罪犯在改造中遇到挫折时,不能数落他的不足,应该用激言励语鼓励他,去安慰他,让他重新振作起来,看到改造的前途和改造的希望。对老年犯应侧重他的身体健康,多谈一些他的家庭及儿女,让他有一种被关心的感觉;对青年犯应侧重他的前途,让他在改造中充满希望。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无论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的方式和技巧怎么选择,我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过程中“意义障碍”的出现,要牢记对罪犯进行谈话的目的以及期望达到的效果。

第四,要做好对罪犯个别教育谈话的后续跟进工作。在个别教育谈话时,针对同一件事,不可能做到一次性的教育谈话就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应该更注重后续的教育工作。有的民警将个别教育谈话后续教育工作形象的比拟成售后服务,我非常赞成这个观点,民警不能只充当售货员,只懂得出售商品,不懂得去做售后服务。因此,每次谈话教育后一定要做好跟进教育工作,跟进教育方法很多,我们一般采用两种:一是第二天直接找该犯,了解谈话的态度,对进步的地方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在几周内进行连续教育。二是向罪犯所在组的其他罪犯如组长、“三互小组成员”了解情况,了解该犯谈话后的劳动表现,在监内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让他们有针对性地去帮助和开导,有时相当有效。通过跟进教育工作,可以防止罪犯的满腔热情被冷下来,同时也可使罪犯真诚地感到民警对他的关心和爱护。这样有效的防止了罪犯“意义障碍”的出现,也达到了教育谈话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菽 主编:《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2月出版

2、《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中国市场》2012年第5期《个别教育谈话教育方法之思考》

4、张伯源 主编:《变态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5、梅传强 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6、陈学军 主编:《管理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

罪犯文化教育的意义 第2篇

罪犯改造工作的促进作用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教育、感化、改造罪犯这一特殊使命。我们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罪犯转化成为具有健全的心智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良好的行为意识支配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并为社会所容纳的社会合格成员。而教育改造的效果能否达到这一预定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刑期间对罪犯自我改造意识的培养及其行为的养成。意识决定行为,而健康的心理状态则是形成良好改造意识并进而产生良好改造行为的最重要的前提和最基本的保证。因此,监狱心理健康工作,不仅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对罪犯改造行为和各项改造效果具有重大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心理健康工作的意义,充分利用心理科学方法与手段有效促进罪犯 改造效果,从而确保罪犯改造目标的实现。

一、开展罪犯心理健康工作的根本意义

开展罪犯心理健康工作的必要性和根本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认识:

1、罪犯自身普遍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心理健康工作作为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从犯罪动因上分析,每一名罪犯走向犯罪的背后,都存在心理素质和不良的心理状况,要么是因为其错误的认识和自我意识,要么是因为其薄动的心理素质和不良的心理状态,要么是因为其反社会人格或情绪恶化失控所致。因此,服刑人员群体是一个心理问题多发心理疾病的一个群体,要把他们改造好,首先必须要解决好其心理问题,使其心理问题得以有效矫治,回复正常的心理健康状态。

2、监狱这一封闭的特殊环境和服刑改造这一特定的生活模式与现实,决定了我们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维护的必要性。罪犯经历判刑人狱这一重大人生事件,必然导致巨大的心理落差和心理挫折,又处于监狱这一陌生、封闭的生活环境,社会交往受限,行为受到较大限制,同时要面对漫长刑期和较为严酷的服刑现实,必须会产生许多新的心理问题甚至疾病,如压抑、紧张、恐惧、焦虑、孤僻、消极、忧郁、多疑、冲动等,这此异常而消极的心理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克服和消除,轻则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狱服刑生活和改造要求,重则引发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严重事故。因此,必须认真开展罪犯心理健康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维护,从而有效防止不良心理的产生,维护和促进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健康。

3、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现实以及我们贯彻“首要标准”改造罪犯的根本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把罪犯改造成为心理健康、心智健全,具有对社会的良好心理适应能力的人。服刑人员刑满重返社会,等于是从一个封闭特殊的环境回到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去,服刑人员在回归社会前要具备良好的情绪心态,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好的意识行为支配能力和意志力,才能适应能力社会的这一变化,并认真遵守好社会规则,从而被社会重新接纳和融入,而不至于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因此,开展罪犯心理健康工作,不仅是有效促进教育改造效果,保持监狱安全稳定和谐的需要,更是认真贯彻“首要标准”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合格守法公民这一基本改造目标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

二、心理健康的工作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

切实有效的心理健康工作,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进而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最终达到有效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目的。

1、心理健康工作可以有效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压力,正确认识自身已有的不良心理问题,从而自学地开展自我矫治。错误的认识和模式、失衡的心绪状态、部分人格缺陷或心理障碍等不良心理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影响罪犯改造态度和人生态度的重要心理因素。通过提高罪犯的心理认识能力,帮助其对导致自身错误的观念、意识、行为背后的不良心理进行全面的认识和分析,从而使罪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不良恶习进行理性反思,并由此产生悔改意识,从而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过去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主动加以改正。

2、心理健康工作可以有效清除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产生各种消极不良心理现象,维护其心理平衡,促进服刑人员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和整体和谐稳定,预防和避免狱内各种严重事故的产生,达到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促进教育改造效果的目的。如前所述,服刑期间罪犯极端产生各种心理问题的疾病,但通过扎实的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增强罪犯的自我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调适能力,通过定期的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可以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状态并施以有效的心理辅导,并对心理产生严重异常者予以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各种心理疾病的发生,最大限度消除这些心理异常现象,确保罪犯平稳度过服刑改造过程。

3、心理健康的工作可以有效增强罪犯的心理素质,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心理应变和适应能力,使之不仅能够从容应付服刑期间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困难、挫折和突发性的生活事件,确保各项自我改造活动的顺利进行,还能够使罪犯具备应对今后重新回归社会以后在社会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心理能力,为迎接未来社会生活,顺利融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4、心理健康的工作可以帮助罪犯建立合理的认识和方式,完善自我意识,培养积极的情感,健全自身的人格,从而使之树立积极的人生信念和人生理想,培养他们的人生观念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做到自瘭、自重、自立,以积极向上的改造心态努力搞好自我改造,增添开创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

总而言之,有效的心理健康工作既体现在日常改造活动中对罪犯有效的心理维护,从而使之对自身的改造态度和改造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更体现在促进罪犯自身的心理素质的增强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上。相比而言,后者对罪犯态度上的转变具有更加深刻的影响和促进。

三、贯彻“首要标准”对监狱心理健康工作的新要求 “首要标准”的提出为我们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具体的目标。要把“首要标准”真正贯彻落实到实处,要求我们必须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紧紧抓住人的态度,以改造罪犯的心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监狱心理健康工作必须依托和发挥自身研究解决罪犯心理问题这一优势,从而矫治罪犯心理问题着手,密切配合其它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从心理本质上改造罪犯,把罪犯从一名因心理异常而行为极端者改造转化成为一名心智健全、心态健康、心理完善从而行为端正的合格社会成员。

1、要把增进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意识,提高服刑人员心理健康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的自我修复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出发点,认真抓好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我们不能只满足于仅教给服刑人员一些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方法。科学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观念,更重要的是要教会服刑人员如何利用这些心理学知识与方法,分析解决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主动预防心理异常现象,巩固自身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观念,这样才能使其心理状态保持长期的健康稳定,心智不断成熟,心理不断完善。

2、要把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作为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和渗透落实到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每次改造流动中去,要努力做到随时都能准确把握每一名服刑人员的心理活动情况和心理状态,每出现任何心理异常都能得到及时的发现,评估和分析,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辅导疏解,从而把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控制心理疾病的发生,使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态得到持续的维护,有效促进日常教育改造的效果。

论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第3篇

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就是组织罪犯劳动, 同时也是基本手段。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培养、产生劳动观念和意识, 去除自身所已经存在和潜在的不良习惯, 通过劳动改造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 在刑期之后有能力自食其力, 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 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 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 罪犯通过劳动活动, 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 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 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 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 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 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合和组织犯罪劳动称为“监狱三大改造”, 其中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最主要方面之一。组织罪犯劳动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组织劳动改造指的是将劳动改造分子在特殊的生产关系之下, 通过劳动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法律规范和社会认识。进而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我们首先要认清劳动改造是依法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在《刑法》第46条规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 就决定了组织罪犯劳动的性质的强制性, 具有法律性, 并非罪犯自愿, 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从事实上来看,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这是法律规定的, 并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 这是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特色。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 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 也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可以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从而改变罪犯原有错误的认识, 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去除不劳而获、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也可以使罪犯进一步的接受社会先进技术信息的影响, 对原有固定陈旧的观念进行系统理论化, 改正自己原有的不正确的生活方式,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的建设, 同事保持与社会的联系, 与时俱进, 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一)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 获得了真知和正确的认识观

在对罪犯的改造的过程中, 也在实质上改正了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观, 这也印证了技能来源于实践这个认知观点。在这些劳动改造过程中, 罪犯也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和一定的谋生手段, 为以后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奠定一个基础, 使社会变的更加和谐。

(二) 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其中物欲型罪犯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的罪犯。有些干部也缺乏遵纪守法意识;这些罪犯责任感非常淡薄, 不想自食其力, 对自己的内心缺乏反省, 在出狱之后, 很容易再次犯罪。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时, 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 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通过劳动让他们与物质生活相结合起来, 用他们自己亲手创造的劳动所得财富来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以及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相反, 如果这些罪犯只是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教, 不从内心叫他们有所反误的话, 这些犯罪思想和心理活动很难被矫正。

(三)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有不少的罪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 自理更生和、困难, 这就很容易是他们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别人的钱财, 就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 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 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 必须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 获取生产经验, 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自力更生。

(四) 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 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 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 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 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使罪犯精神得到充实, 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 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 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 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 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 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 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 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五) 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 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 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 通过寻衅滋事、惹事生非等不良的事件来张显自己的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 又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分子可以通过劳动改造, 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 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 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时间的无事生非的机率,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 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综上所述,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 是伴随对罪犯进行强迫劳动而进行的, 是从劳动实践开始, 在劳动实践中进行, 通过劳动实践去完成的。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显着标志。只有通过劳动改造才能更好的发挥劳改机关的专政职能, 让更多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走向新生。

摘要: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 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 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 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 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 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 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 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劳动改造

参考文献

[1]王戌生.罪犯劳动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2]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论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战略 第4篇

【关健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的三大改造手段之一。自“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来,监狱就进入了一个改革发展新时期,由原先的劳动改造逐步转向了教育改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育改造还存在一些问题。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好与坏,直接影响监管工作好与坏,从而影响监狱的稳定,社会的治安。为此,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当重要,依据笔者多年工作实践,粗浅地认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重在三大基础教育。

一大基础:突出学习教育的综合性

搞好教育改造工作,重点是人,人是一切事物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各级民警自身重视学习的思想问题,毛泽东同志讲得好,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另外,再通过民警抓服刑人员的学习。这里的人是指三类人:即监狱各级领导、监狱民警、服刑人员。究其原因,监狱各级领导:在教育改造工作上,重部署、轻落实,忽视了监督、检查、主体责任的落实性,用简单的书面材料来体现工作的能力。监狱民警:存在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思想,把重点放在劳动生产上、提高经济效益上。服刑人员:本身爱学习的人就甚少,更有一些罪犯厌恶学习,况且在学习中很少能获得奖分,只知道生产可以获得奖分,达到一定的奖分就能减刑假释,生产直接与自身利益挂钩。

鉴于此,我们要重视加强民警素质能力培训,加强学习教育培训,要在广大民警心中,灌输一种终生学习的理念,要运用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坚持书本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完善硬件实施。根据教育改造实际需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制作更多生动、通俗易懂的文化宣传展板,形成定期与不定期的更换制度,特殊的日子、特殊时间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更换,狱内广播和宣传载体要充分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二是保障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按需拨款、足额到位、符合程序。同时又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做到投而有用,增强教育改造软实力。 三是建立奖励制度。对于做得好的,有创新的,为教育改造工作,能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的,要及时给予物质奖励,精神鼓励。 四是警力配备到位。要完善民警安排工作制度。警力的配备最好不要低于司法部的要求,要做到一线民警有更多的精力对罪犯进行反复式的教育、长期性的教育,做好对个别、重点罪犯的教育。真正达到教育一个,转化一片的目的。同时在政策上要倾斜一线,使广大民警集中精力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去。这样,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确保监管安全,社会稳定。同时也大大地提升了监狱在社会上的地位。

二大基础:突出德育宣传教育的层次性。

(一)要注重先进性与广泛性的有机结合

罪犯入监后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其中德育宣传是思想教育的基础,分析罪犯构成成份,年龄差距大、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思想道德水平高低不平。所以抓好德育宣传,我们必须注意从低做起,人为地降低道德标准不好,但人为地拔高道德境界也无效,以往人们存在“高、大、全”、“就高不就低”、“宁高勿低”、“唯恐不高”的心理现象,现实生活中的“木桶效应”理论就给予了充分的否定。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不是由强者所决定,而是由弱者所决定的,哪些人弱,哪些人就会影响整体教育改造质量,所以最终要落脚到每个服刑人员身上。当今以“遵守监规纪律、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节约,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讲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诚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为重点,由“基点”和“重点”入手,提高罪犯整体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要注重区别德育宣传的层次差别

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道德面前,并不应该人人平等。就是说对服刑人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我们采取就低的同时,对本人思想品德好、乐于助人,无私奉献,文化修养高的罪犯,要提出更多、更高、更重的道德任务。因为他们道德水准的再次提升,不是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群体的导向问题,要做到“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的目的,所以要提高的是团队道德水准。同时,对执法者——人民警察的道德水平也必须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对那些执法不严、违法乱纪,脏话满口,错字连篇,警容不整的警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政府,在罪犯心目中的形象至关重要,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必须拥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水平,爱岗敬业,钻研业务,为人师表,古人说得好,“独善其身”才能“兼济天下”。当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警察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深入开展执法执纪教育,提高警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执法水平,省监狱管理局对警察的相关教育不失为良好的举措。

三大基础:突出思想教育的主题性。

(一)主题教育的必要性

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形势、新压力,一是部分罪犯改造目标异化、功利目的突出,认罪、悔罪意识弱化,把行政、刑事奖励作为改造目标,忽略了本质改造;二是心理问题日益突出,抑郁、情感等方面心理问题不断增多;三是传统教育主题不够鲜明,未能针对犯群的新特点、形势的新变化有的放矢地开展;四是押犯结构日益复杂,多进宫、涉黑、涉毒、余漏罪、高智能犯罪、仇视社会等,情况复杂,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挑战,所以开展主题教育重要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二)主题教育的操作性

主题教育内容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们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以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可以开展涉及全体罪犯的,也可以开展涉及到某个监区或某个分监区,也可以是涉及到某一类罪犯的教育活动,这样的主体教育就充分发挥了针对性。主题教育改造的科学性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始终,增强了罪犯的视觉、听觉的记忆,具有良好的教育延宕作用。同时,还可以围绕教育主题开展一项或多项符合个体对象需求的活动,使个体罪犯快速融入群体活动中,产生集体感、凝聚感,为监狱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要点面结合,多管齐下,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第5篇

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在国家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发挥监狱的矫正功能,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新形势下怎样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控制、稳定、改造罪犯的关键举措是加强罪犯的教育,打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必要的谋生技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同。因此,作为监狱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以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和弱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轻视内容,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从实际情况来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往往以生产产值作为定量考核。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近年来,警察通过岗位再培训大练兵等教育,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对于改造好的问题,缺少研究,仍延续过去经验型的教育方法。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警察从传统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应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

二、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

首先,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减少社会犯罪对生产力的破坏,从而解放思想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降低道德文化素质低下者的数量和危害,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体现监狱改造工作的本质特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的特色。只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充分体现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思想,才能充分显示教育改造工作的政治优势和主体地位。

第三,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适应押犯新情况、新特点的需要。当前,在押犯人数不断增加,押犯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危险因素多,增加了改造难度,给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监狱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第四,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管安全和促进监狱经济发展的保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确保监管安全是重中之重。教育改造工作实现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同时,要保持监狱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离不开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监狱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的途径

作为新时代的监狱人民警察,我们必须不断的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的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真正树立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监狱工作观念,确保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

当前监狱结构和功能多元化体制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监狱工作方针决定了监狱工作必须以教育改造罪犯为宗旨。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减少社会犯罪对生产力的破坏,从而解放思想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伴随社会高速发展而不断上升的社会犯罪率和罪犯关押率,也迫切要求监狱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通过研究、实施、再研究的方法,不断实践,做出科学定位,并不断根据形势进行更新,使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

(二)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拓宽教育渠道,实现针对性教育改造。

面对罪犯的教育需求,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罪犯主体的特征差异和个性区别,吸收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开展针对性教育,形成强有力的教育氛围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一是广泛运用电化教育手段。紧紧围绕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和罪犯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制作成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的教育专题片。同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罪犯家属、罪犯共同走进直播室,共同研讨人生价值。二是充分创造条件,推广使用心理矫治。就目前实际而言,要特别重视对新入监罪犯、顽危犯、暴力犯以及涉黑涉毒犯等特殊类罪犯的监测,划定其危险等级,摸清其心理结构,然后有的施教。三是大力加强监区环境与文化建设。监区环境与文化是罪犯改造的软环境,对罪犯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全天候的。因此,我们要结合监狱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分步实施,使监区环境做到绿化、美化、亮化,监区文化丰富多彩,以宣传先进思想、倡导文明、弘扬正气为主旋律,切实发挥监区文化在价值上的引向功能、道德观念上的矫治功能、文化思潮上的导示功能,积极构建富有监狱特点又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监区文化环境,建立 “监区图书馆”,方便罪犯学习文化、了解外面的社会,要经常开展“监区文化”活动。围绕用正确思想教育人,用优秀文化引导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励人,抢占教育工作的制高点,在监区大力宣扬“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打破观念上的壁垒,大力推进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对罪犯的教育合力,如共建帮教基地、社区矫治、参观等延伸式教育方式。要重视罪犯家属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通过亲情电话,离监探亲等手段,加强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三)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的考核评价中一直属于“软指标”,既缺乏可操作性又难有约束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深入,为适应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提高改造质量,我们要善于打破传统教育模式束缚,探索出一条能够把教育内容、方法等有机结合,具有方法新颖、手段灵活、考核标准科学的教育改造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首先,依据监狱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改造质量标准,按照公正适度、准确及时的原则,作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其次,在总体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分押分管标准,建立类别标准,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八大指标。思想改造方面有认罪服法、遵纪守法、三项学习、生活秩序;生产劳动方面有定额情况、劳动表现和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文明生产。阶段进程量化指标是考核评价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标志。建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全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配合社会搞好帮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积极探索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最佳结合点。共同实现改造工作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应当运用综合思维,把改造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寻找三大手段的最佳结合点,统筹考虑,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综合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共同实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

(五)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

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是提高警察素质。番禺监狱“以人为本,铸铁成钢”的管理理念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整个警察队伍是一个和谐积极向上的群体。首先,要以执法执纪、行风教育整顿为契机,在基层民警队伍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理想、宗旨、法纪和反腐蚀教育,不断增强基层民警队伍的政治免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打铁先得自身硬,只有广大从事教育改造罪犯的警察政治素质强,才能牢牢掌握教育改造罪犯的主动权,有效地教育改造各类罪犯。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在职基层民警的培训体系,并积极搞好警察队伍的结构预测、素质预测。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对基层民警的培训力度,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对长期从事基层教育改造工作的警察,要进行有重点、分层次、分门类的教育业务、新科技知识的培训工作。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办法,对基层工作和教育科室警察进行教育改造罪犯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努力达到提高培训质量,适应基层工作需求的目的。第三,建立健全激励基层民警钻研罪犯教育改造业务,努力进行顽危犯攻坚的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基层民警教育课时补贴,目标责任制的奖励系数,要对管教工作基层民警实行倾斜政策,对个别教育能手,尤其是对挂牌顽危犯攻坚的个别教育能手应实行重奖。大力弘扬个别教育能手、标兵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教育出安全、教育出效益、教育出人才的浓厚氛围,激励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投身于教育改造工作的主战场,真正实现把眼光盯在监管安全目标上,把功夫下在教育改造工作上。实行警察分类管理,将警察按岗位序列,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分类分层次管理制度,并根据岗位风险责任和工作难易,建立竞争上岗、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科学改造罪犯的工作氛围。

教育改造罪犯 第6篇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

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

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

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

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

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 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

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

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

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

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

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

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

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

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

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

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

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

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

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

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

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

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

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 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

;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

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

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

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

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

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

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

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对罪犯教育改造提出硬指标 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

10月10日上午,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此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丰富教育改造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监狱每改造好一个罪犯,就为社会增加一份和谐因素,减少一份不和谐因素。监狱工作只有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真正痛改前非,成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基础。

法律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会议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通过充分的课堂化教育、以案析法、以案学法、专家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让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对国家、社会、他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损害,使其深刻反省,下决心痛改前非,从而帮助他们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重新做人。

要将罪犯的法制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对考试合格的罪犯,颁发普法教育合格证书。要根据罪犯性别、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心理、行为、接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制订不同的教育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收规条件的要达到90%以上。

道德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要大力加强罪犯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打下重新做人的基础。

要做好亲情教育,通过会见、通信、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用亲人的关心唤起罪犯的爱心;通过法律援助、政策服务、抢险救灾等多种途径帮助罪犯家庭解决实际特殊困难,唤醒罪犯的良知。

通过教学和实践教育,不断提高罪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水平。在刑满释放时,罪犯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点,注意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形势发展,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对罪犯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

进一步丰富罪犯文化教育内容,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要努力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规定标准,对文盲罪犯,要在入监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工作,脱盲比例要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

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要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要广泛开展与社会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形成以课堂化教育为主,电化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文化教育新模式。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在90%以上

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的能力。要重视罪犯职业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联合社会上的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实施对罪犯的初级、中级职业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学习,提供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现有的劳动和培训项目,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罪犯学习劳动岗位技能。同时,深入进行就业市场调查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愿望调查,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开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罪犯学习回归社会所需的实用技能。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要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监狱要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充分运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要加强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采用门诊咨询、团体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各种的作用,努力做到各监狱都有精神科医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达到警察总数的一定比例。要逐步使每个监所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警察人数达到罪犯人数的1%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的教育改造处科室干警一般都应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每个监所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顽固犯转化率达到50%以上

要加强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深化分类改造,加强个别教育,推动个别化矫治,逐步做到一人一策。从2009年起,凡是申报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努力实现个别矫治的罪犯达到全体罪犯的90%以上。要做好重点罪犯的教育改造攻坚工作,确保顽固犯的转化率达到50%以上,危险犯及时消除危险。

要整合教育改造的狱内外资源,实现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充分利用监狱现有资源,利用服刑指导中心等教育改造平台,实现广播教育、影视教育、法律援助、就业指导、远程教育、远程心理咨询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要争取社会智力资源的支持,与社会医疗卫生、心理咨询、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合作,使罪犯受到较高专业水平的帮助与教育。

出监教育保证在3个月以上

强化出入监教育,各地要建立入监监狱或监区,集中开展入监教育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罪犯尽快适应服刑生活。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入监教育结束后,要对罪犯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各地要根据罪犯教育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开展集中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时间要保证在3个月以上。

要在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教育改造帮教安置工作实行一体化,努力减少重新犯罪。要加强对改造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目标管理,确定衡量教育改造工作和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使改造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任务。来源:今日安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

第七节 释放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假释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必须依照监管法规对犯人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三条 对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犯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犯人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遇事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清是非,恰当处理。严防犯人伪造情况,诬陷他人。

(二)处理问题时必须公正廉明,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凭个人好恶偏袒一方。

(三)对待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坚持冷处理。

(四)干部处理犯人的问题发生错误时,也要实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级领导出面,公开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劳改工作干警必须坚持对犯人进行直接管理,做到24小时内不使犯人脱离监管。

第二节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

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属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个劳改单位。

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时,应立即将犯人调到其它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三十八条 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犯人:

(一)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

(二)严重破坏监视,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

(三)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

送往严管队(组)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要领导批准。

严管队必须严密警戒设施,加强武装看押,严格管理制度。并派政治水平较高的干部加强思想改造工作。经过一定的时期,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及时调入一般中队进行管理改造。

第三十九条 对犯人中原系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双突的干部),公、检、法机关工作干部和统战对象,应当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劳改单位单独编队,在劳动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管理上适当从宽,派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对犯人中的高级知识分子,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其技术特长。

第四十条 外籍犯要单独关押。派懂外文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并适当组织他们从事一些轻微劳动。要尊重他们的生产习惯,生活标准可适当提高。凡属涉外事宜,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外事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的犯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犯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编队,尽可能派本民族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犯人入监后,应当向他们公开宣布:

犯人在服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暂时停止行使政治权利。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服从管教;积极劳动生产;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犯人在服刑期间,政府保障他们正当地行使申诉权,辩护权,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管理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犯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领导人进行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但是,不得利用政府给予的权利无理取闹,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对蓄意无理取闹或诬陷他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掌握犯人的思想情况,并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级汇报的制度。犯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犯人出工收工,开大会,看电影,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干部要亲自清点人数,整理队形,带去带回。犯人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干部必须在场指挥、监督,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执行早、晚点名和查铺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队干部应当对犯人的监房每日进行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或凶器等危险物品,要及时清除。发现淫书、淫画和有碍改造的书籍、文字材料,应当没收。劳动工具要集中统一保管,不准犯人带入监舍区。

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监舍区,生产区,以及警戒等设施,每年进行几次全面大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教育犯人严格遵守统一制定的监规纪律。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管教,遵守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制度;

(二)不准超越警戒线和私自串队;

(三)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四)不准传播犯罪手段,或教唆他人犯罪;

(五)不准私自与外界人接触,不准通过留场就业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私自捎带书信和物品。

第四十六条 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七条 中队可以建立由5至9名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干部的严格掌握下,调解、评议犯人中发生的打架斗殴、违犯监规纪律的人和事。评议小组成员,由犯人公议推荐、中队队务会议研究确定。成员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

(三)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一定能力。评议活动,以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行公开评议,允许当事人申辩和他人辩护。评议的人和事,须经主管干部批准。评议结果,报请中队领导酌情处理。

对评议小组成员,要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 可以使用犯人搞生产记录,学习记录,医护卫生,炊事、理发和文化技术教育等项事宜。但不准使用犯人带领犯人出工,利用犯人办理案件,看管禁闭室,检查犯人信件、物品,外出采购,管理仓库、变电所、广播室,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管教工作方面的材料和其他机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脱离武装看押,从事零星分散劳动的犯人。监狱的犯人,不准脱离武装看押,从事监外劳动。工业劳改队的犯人,原则上也不能脱离武装看押,到监外进行分散劳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少量犯人到监外劳动时,必须由干部带领。农业劳改队要尽量由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从事零星分散的生产劳动。如果目前顶替有困难,必须由犯人从事分散劳动时,一般应当控制在押犯总数5%以内,农忙季节不得超过10%。对于从事分散劳动的犯人,应当选用改造表现好的过失犯、渎职犯和原判处刑期10年以下、已执行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并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换。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犯人的劳动管理。对犯人的劳动,要根据体力强弱合理安排。建立生产责任制,规定犯人每个劳动日应当完成的作业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制。制订各种生产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犯人严格遵守。建立、健全生产工具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经过反复教育,长期没有转变的反改造尖子,可以调动到另一个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四节 内看守

第五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要在犯人监区内,设立内看守中队、小队或班、组。监狱和工业劳改队,一般设内看守员20至35人;农业劳改队每个大队关押点,一般设内看守员7至15人。

内看守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经过训练,熟悉看守业务。现有看守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加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内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一)夜间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犯人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

(二)白天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四)管理禁闭室。

第五十四条 内看守员是劳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狱政科(股)的领导。

内看守员应当配备警笛,夜间值勤时可佩带公用手枪。

第五节 戒(警)具、禁闭

第五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配备手铐、脚镣、警绳、警笛。这些戒(警)具统一由公安部制发,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准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手铐、脚镣、警绳,由狱政科(股)统一保管,农业劳改队可委托大队代为保管。警笛,中队干部每人1只。

第五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一)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二)在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条 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条 劳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第五十九条 劳改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

(二)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第六十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点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北方烤火区要有防寒设备。

第六十一条 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

(一)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二)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

(三)报处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条 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要领导批准。

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第六十三条 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

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条 犯人在禁闭期间,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并对其表现情况,随时记载。各级主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第六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业务用手枪,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配发。配发的范围、标准是:监狱、劳改队和狱政管理科的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必需的,配发个人专用手枪;其余干警(含内看守员)按总人数的1/2配发公用手枪。

需配个人专用手枪的干部,要列出名单经政治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个人专用手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的枪支、弹药,应分开存放,分别由狱政科(股)、大队、中队和内看守中队(组)指定专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枪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接见、通讯、邮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押犯人数多少,设立犯人接见室。农业劳改队的接见室,应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设立。接见室是劳改单位宣传党的劳改政策,动员犯人家属协助劳改机关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对来监(队)探视的家属,要热情接待,路途较远食宿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

第六十八条 对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中队干部应向他们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和接见规则,并请他们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也可以举行犯人家属座谈会,征询他们对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经过主管干部详细检查后,可以交给犯人使用。犯人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七十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但需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经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除死缓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确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的,为有利于改造,可由亲属接送,或由干警带领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为3至5天,最多不超过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七十一条 犯人可以与亲属通讯。通讯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受的一切信件,一律经过干部检查,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应予扣留,并对犯人进行教育。

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犯人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通信(电报),或直系亲属来监接见,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非直系亲属,一律不准通讯。来往信件,要经劳改单位狱政科(股)严格检查,详细登记。如有妨碍犯人改造或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应予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检查。

不准犯人与外界通电话。

第七十二条 外籍犯可准其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发受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经检查无问题者予以转递。与其他人员的来往信件,均不予转递。

外籍犯人接见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决定和安排。

第七十三条 凡国内外寄给犯人的邮包,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是国内外寄给犯人的包裹,劳改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二)劳改单位对寄给犯人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来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主管机关。

2.港、澳、台和国外寄给犯人的包裹,特别是寄给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三)包裹收到后,如犯人已经调出,应立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由劳改单位保存;已经死亡、释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第七十四条 国外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监狱、劳改队不得在侨汇收款的回执上加盖公章。如解款银行为了明确责任及便于日后查考,要求劳改单位在收款回执的付条上加盖公章时,可以加盖。

(二)侨汇及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可按犯人意见直接通知其家属领取,由劳改单位通知银行办理;本人不愿意由亲属领取,或国内无直系亲属者,其汇款由银行交犯人所在劳改单位通知本人,并由劳改单位代办领取手续。犯人应在收款回执上签名或盖私章,但不得捺手印。

(三)劳改单位代领的汇款,应以犯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银行应在存折上注明“未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字样。存折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犯人刑满释放后,可以凭存折提取存款和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四)如汇款时附有书信,银行应转交劳改单位,按规定检查后,视具体情况交犯人或予以扣留。

(五)遇有收款的犯人调动时,劳改单位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以便及时转汇。

第七节 犯人财物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犯人的私人物品,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并发给本人收据。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的,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并开列三联单,犯人、中队、狱政科(股)各保存1份。对犯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应准予领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六条 犯人不得保存现金,其现金(人民币)应由中队统一代为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七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统一由监狱、劳改队保存。正档(包括判决书、执行书、结案登记表等)由狱政科(股)档案室保存,副档(劳改期间形成的材料)由中队保存。狱政科(股)和中队都要建立犯人卡片。

对累犯、惯犯和危险分子的卡片,要用蓝色或其他颜色表明。

第七十八条 犯人释放、死亡后,其全部档案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监狱、劳改队保管,不得外转。单位撤销时,全部上交劳改局统一保存。

第七十九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已释放和死亡的),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经劳改局批准。

第八节 狱内侦查

第八十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内侦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它的任务主要是:在监狱、劳改队党委和行政首长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查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犯人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第八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经常分析研究敌情动态,一般每月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进行研究。根据敌情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切实做到敌动我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应在狱政科内设立狱内侦查组或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犯人在判刑前的荣誉证章,在劳改期间一律由劳改单位暂时收留保存,刑满释放时予以发还。

第八十四条 对原系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问题,应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重大反革命犯和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重大刑事犯,监狱、劳改队应当转请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其革命残废军人待遇,没收残废证件的手续。

(二)对于不取消革命残废军人待遇的犯人,劳改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并暂收回残废证件。刑满时,发还残废证件,恢复革命残废军人待遇。

第八十五条 有关犯人的婚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处理犯人的离婚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为了保障犯人的诉讼权利,在犯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劳改单位转告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劳改单位负责将法院对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通知转交犯人,并将犯人的答辩意见转告人民法院。如犯人调动单位时,原劳改单位应将法院的通知转给犯人所在劳改单位。

(二)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第八十六条 犯人在劳改期间所写的稿件和著作,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出版。对于确有出版价值的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著作,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出版。出版时须用笔名或化名,出版后的稿费,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同时,劳改单位还可以根据该犯的贡献大小,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章 武装警戒

第八十七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监狱、劳改队对执行看押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业务领导。在警戒线以内对犯人的管理工作,由劳改部门负责。

看押部队的首长,应参加劳改机关的党委,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警管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犯人关押改造的任务。

第八十八条 看押部队的职责范围是:

(一)在犯人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二)在监狱、工业劳改队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三)值勤战士发现犯人逃跑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报告,或鸣枪报警,看押部队应积极协同劳改干警进行追捕;

(四)发生犯人暴动、骚乱时,应当在劳改单位和看押部队负责人共同领导下,予以武装平息;

(五)在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劳改单位努力抢救犯人和国家财产。

看押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生犯人谩骂、顶撞指战员等情况,劳改单位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的干警和看押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他方法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时;

(二)犯人逃跑制止无效或追捕中抗拒逮捕时;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时;

(五)犯人抢夺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的武器时;

(六)劳改干警或战士的生命安全遭到罪犯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九十条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依照前条规定使用武器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不听警告时,可向次要部位射击。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时,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告。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和看押部队,应当与周围社队、机关、学校、车站、码头等单位建立联防,组成内管、外警、群众监督三道防线。要建立联防指挥机构,划定任务范围,制定联防方案,规定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劳改单位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和通讯设备等问题,暂按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通讯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监狱、工业劳改队的周围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周围,应当建筑高4米至5米的围墙。围墙上边架设电网,并逐步安装自动报警器。四角和大门应当设立岗楼和照明灯,岗楼要高出围墙3至4米。围墙里边5米以内不准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第九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队)部和所属大、中队之间应设立电话联系,并逐步装配无线通讯设备,保证全监(队)通讯联络畅通。监狱还应当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安装电子监听、监视等设备。

第九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逐步配备囚车、摩托车等警备车辆。

农业劳改队要优先配合警备车辆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并可驯养少量警犬,用于警戒、追捕和破案。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一节 教育改造的任务

第九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第九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和监狱、劳改队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长期规划和计划。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九十八条 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这是教育改造的主要课程。

第九十九条 文化知识教育。按照犯人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组):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可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要发给证书。

第一百条 生产技术教育,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包教包学、技术讲座、开训练班等形式进行。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或职业中学主要课程的教育。对犯人的技术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技术等级。在犯人刑满释放时,要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条 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一百○二条 改造犯人的思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特点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疏通引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条 对犯人的教育,应当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条 对犯人进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课,小组讨论,开座谈会,办轮训班,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邀请社会人士或犯人家属作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条 个别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监狱、劳改队的中队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计划地找犯人个别谈话,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条 对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渎职过失犯,以及惯犯、累犯,除了进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还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教育。第一百○七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的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第四节 入监、出监教育

第一百○八条 对于新入监(队)的犯人,要用1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针对犯人初入监时的思想情况,进行劳改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认罪服法、劳动生产、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监队实行半天教育,半天劳动。

入监队由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根据劳改单位的分布情况,分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附设在一个地点适中的劳改单位。入监教育结束后,犯人由劳改局统一分配。

第一百○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于刑期将满的犯人,应当进行出监教育。所在中队应在犯人刑期届满3个月开始,全面检查改造质量。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监鉴定。在释放前的半个月,要将他们集中到监狱、劳改队的出监队。由出监队适当介绍当前社会形势和有关政策,教育他们出监后应当遵守法纪、正确对待就业等问题。对出监队的犯人,可以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管理上也可适当放宽。出监时还应当个别了解他们对劳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监狱、劳改队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经常进行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劳改机关应当定期地组织干部,有重点地进行考察,或者主动发函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

改造质量考察的时限,一般刑事犯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惯犯为5年。通过考察,总结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五节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犯人中应当开展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活动,结合年终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三)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

(四)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五)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和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建立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本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至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节 组织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党委会和狱(队)务会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必须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队伍。要配备专职的政治、文化教员。同时,支队、大队领导和有条件的中队长、政治指导员,要亲自给犯人上政治课、作形势报告。技术教员可以由生产技术干部兼任。文化、技术教员也可以挑选改造表现较好、有一定文化技术专长的犯人担任。对兼职的文化、技术教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担任讲课的犯人,要酌情给予补贴。每课时的补贴,一般可按兼职教员课时补贴的一半发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要选择若干有教学经验的专职或兼职教员分别成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政治、文化教研室由教育科领导,技术教研室由生产技术科领导,教育科协助。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掌握各类犯人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技术水平,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员备课,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一节 生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做好对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调动犯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理安排犯人每天的起居、劳动、学习、文体活动等作息时间。犯人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每天劳动6小时的制度。农业劳改队每天学习时间一般为2小时,在抢收抢种的大忙季节,劳动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每天睡眠时间必须保证8小时。

犯人的休息日,除法定节日休息外,每周休息1天。农业劳改队在生产大忙季节,休息日可以挪前挪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按规定应得的零用钱和技术津贴费,要如数发给,不准挪用和克扣,也不准做为奖惩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条 犯人的伙食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挪用、克扣或大量结余。参加劳动的犯人,其粮食定量和品种,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标准供应;不劳动的犯人,按当地居民的标准供应。犯人食堂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改善伙食,要让犯人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要保证供应足够的开水。

外籍犯和少数民族犯较多的单位,可以单设食堂或另立食灶。

应当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选举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伙食委员。在干部领导下搞好犯人伙食管理。伙食帐目要定期公布。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副食品基地,农业劳改队要划出适量土地,作为副食品基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大部分供应犯人食堂。也应当划出一部分,供应干部职工食堂。

犯人食堂饲养的家畜家禽,不计价格,全部归入犯人食用,干部职工食堂不得占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人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在囚服上衣左胸前要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囚服、囚被、鞋袜等要按规定及时发放。犯人自带的棉被、褥子、内衣、绒衣、背心、蚊帐、鞋袜等,应当允许犯人使用,犯人刑满释放时,囚服、囚被要全部收回。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劳改单位的领导批准,可不收回被褥;没有衣服替换的,可发给一套便服。

犯人用布,在御寒遮体、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统一的规定,保证供应。要建立犯人被服的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并要及时拆洗缝补,以延长使用年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犯人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在3、5年内逐步达到每人平均3平方米。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分间住宿。监舍要阳光充足,空气流通,防潮保暖。犯人睡眠要搭床铺或建火炕。监房要有专人管理维修。

第二节 卫生、医疗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医院,分散的农业大队设医务所。

监狱、劳改队的犯人医院,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领导。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床位的多少,按照统一的规定,供应医疗设备和药品。医务人员不足时,也可以使用受过医药专业教育的犯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消毒、防疫。有病要及时治疗,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应当向犯人宣传吸烟的危害,号召犯人不要吸烟。对已经养成吸烟嗜好的犯人,也不要强行禁止。但要规定吸烟的时间和场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浴室。定期安排犯人洗澡、理发、洗晒衣被。对犯人的理发,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留短发、或剃光头。但严禁留长发或怪发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建立卫生制度,每天打扫监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检查,经常保持监内外的清洁卫生。监内院内、监舍周围和生产区的空隙地带,都应当栽树种花,美化环境。

第三节 劳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组织犯人生产要注意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规定标准,发给劳动服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并要做好犯人的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署降温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业劳改队,特别是矿山劳改队,要加强对犯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要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人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对犯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周开一次生活检讨会,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检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每一个犯人都要用记分方法建立考核簿,具体记载每次检查、评比的好坏表现。平时有突出的好坏表现情况,也应当随时加以记载,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犯人的奖励、惩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及时,真正起到促进改造的作用。奖励或惩罚的人数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百分比。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犯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区分现行破坏与责任事故,无理取闹与正当申诉,重新犯罪与违犯监规,哄监闹事与偶尔对抗等界限,对一时弄不清性质的,可暂缓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向干部反映真实情况,在防止其他犯人的违法破坏活动上,有一定立功表现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五)革新或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等行政处罚:

(一)散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

(二)散播反动言论,或拨弄是非,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

(三)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四)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或偷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

(五)拉扰落后,打击犯人中积极改造的;

(六)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

(七)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或惩罚,必须由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依法减刑或假释:

(一)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对所犯罪行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检举监内外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破坏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或制止罪犯逃跑、行凶等破坏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对生产技术有发明创造的犯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奖金。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依法惩处:

(一)进行暴动或组织反革命集团的;

(二)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

(三)逃跑或组织逃跑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意进行诬陷,或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破坏生产或其他破坏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现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三个文件,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加强劳改工作的基础建设,改进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不断的完善补充,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劳改中队,《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发至监狱、劳改支队(独立大队)。

附件一:《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三:《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略)

特殊学校的灵魂改造 省一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纪实

2007年08月29日 11:1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提起监狱,很多人就会想到高墙电网,脚镣手铐。实际上,监狱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将一批批“择劣录取”的“学生”,通过教育改造转化为合格的公民,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职业技术教育:罪犯再社会化的“绿卡”

“要是入狱前有这门技术,我就不会去偷盗了!”母亲探亲时,李林权忍不住发出了这样一声感叹。

今年35岁的四川人李林权,28岁时随老乡来浙江打工,由于没有技能,找不到好的工作,没多长时间就走上了歪路。2003年被判刑入狱。入狱后,监狱鼓励李林权参加监狱服装技能培训。经过培训,李林权先后获得了初级、中级缝纫资格证书。

如今,还没有刑满的李林权,就不断收到社会服装企业抛来的绣球,以丰厚的待遇要求他刑满后加盟。

像李林权这样,还没跨出监狱大门,就不愁就业“婆家”的罪犯已越来越多。这得益于省一监良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监狱开设了各类机械工艺、电脑维修、烹饪、花卉养殖、电工等20余类职业培训班,刑满释放罪犯获证率达100%,其中,有31%的罪犯获得两门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河南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赴监狱招聘大军中的典型代表。“1997年,公司正式成立后,由于缺少技术人才,我们生产不出一米链条。”老板魏建峰说,“周总来了之后,不到一个星期,我们就有了第一批成品链条。”老板说的周总,是省一监1997年刑满释人员周中华,他在监狱学到了一手过硬的编链技术。周中华到公司后,以其精湛的技术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评,很快被提拔为技术副总。两年后,因其业绩突出,公司还奖励给周中华一套商品房。

尝到甜头的老板,很快就产生了把省一监作为人才培养后方基地的想法。现在,公司里已有10余名省一监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技术骨干。

省一监通过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为罪犯配备通往社会的“绿卡”。据监狱调查显示,省一监罪犯刑满后重新就业率达到80%以上,重新犯罪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心理咨询与矫治:修复扭曲的心灵

罪犯涂国兵每天晚上都会对着日光灯发呆,一句话也不说,只是默默流泪。涂国兵犯的是贩卖毒品罪,警察抓捕那天,他将毒品分开藏匿,部分藏到了女友的枕头里,结果女友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入狱。

“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我对不起她!”针对涂国兵的心理问题,监狱心理咨询师一方面鼓励其积极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建议以“书信宣泄”的办法,将对女友的愧疚之情写出来,以求得女友的理解。同时指导其摆正认知,振作起来,早日刑满出狱,弥补对女友的伤害。一个月后,涂国兵的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并获得了减刑。

处于服刑状态下的罪犯,易产生紧张感、压抑感、人际关系不良等心理问题,同时,会引发一系列家庭问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继管理、教育、劳动之后的第四大教育手段。

2005年,省一监创建全省监狱系统首家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培训了11名国家专业心理咨询师,全方位保障罪犯的心理健康。

两年来,先后进行了2000多人次的心理测量并建立心理档案,1000多人主动寻求心理帮助,心理咨询有效率达98%以上,一些长期困扰罪犯的抑郁、焦虑、适应性不良等倾向性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今年1月4日,省一监正式被命名为省级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

自学考试:监狱也能培养大学生

罪犯江灵,是省一监的名人:5年时间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获得两个专科、一个本科毕业证书,共计52门科目,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考状元。

11年前,还是大学生的江灵因偷盗被判无期徒刑。巨大的人生反差,几乎将他击倒。也是这一年,监狱在省市两级自考办的支持下,开设了全省首家监狱自考点。江灵被点燃了激情。

此后的5年,江灵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自学考试上。他先后报考了市场营销专科、古代汉语文学专科、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三个专业,累计52个科目,全部一次性通过。由于自考成绩出色,江灵已累计获取减刑三次,还有8年就要刑满了。

到去年为止,省一监共有2327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23人获得了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省一监自考点也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自考点。

随着自考工作的深入,监狱文化改造人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罪犯洪小秦以初中文化水平参加了自考,获取了大学毕业证书,他说:“自考让我学会了两样东西,一是学会了坚持与拼搏,二是学会了想问题、办事情的正确方法,现在想想以前的犯罪,太不应该了!”同时,还有些罪犯将自学考试掌握的知识进行现实运用,搞起了发明和“QC”攻关。目前,监狱已有5个发明专利,两个华东地区优秀“QC”攻关小组。

监区文化建设:催化新生的精神力量

罪犯郑宁就要刑满了,同犯帮他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张在校大学生寄来的贺卡,上面写着:感谢郑大哥的资助,让我完成了大学学业,好人一生平安。在一再追问下,郑宁终于道出了自己4年来一直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的事实,此事在同犯中被迅速传为佳话,全监罪犯自发地发起了向郑宁学习的活动。

罪犯许项兵,6年前开始,每年将所有的稿费捐献给贫困山区的孩子。

罪犯林庆栋是残疾人,自己条件并不好,每年还是尽己所能帮助社会流浪儿,让他们重新回到课堂。

„„

曾经劣迹斑斑的罪犯,如今却成了爱心天使。这要从监区文化建设说起。

监狱结合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教育,通过举办读书演讲、亲情帮教、算亲情债、向被害人忏悔等活动,罪犯的诚信意识、亲情感恩意识、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罪犯吴建强,醉酒后犯故意伤害罪,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其不服罪现象较重。在亲情感恩教育活动中,通过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吴建强终于转变了想法。他在写给被害人家属的信中,进行了深刻的忏悔。他说,只有这样,自己的灵魂才能得以平静。

走进省一监罪犯文化活动中心,电脑、家庭影院、大背投彩电、卡拉OK机等一应俱全。墙面上“心灵驿站,放飞心情”八个大字别有意味。

省一监通过优化监管改造环境,培育和谐监区文化氛围,使置身其中的罪犯受到了良好的环境熏陶,催化了新生的精神力量。(文中人物为化名)

宁波市市属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作者: 市局监狱管理处 | 发布时间: 2007-09-17 |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

近年来,宁波市黄湖、望春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社会联合办学。充分借助社会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大对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力度,为罪犯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和择业谋生打下基础。先后与市、县、区劳动部门、省、市教育部门等单位联合办学,对罪犯进行正规、系统的职业技术培训。仅今年上半年黄湖监狱就有775名罪犯通过技术教育,获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技术证书,获证率达99.7%。经省、市自考办同意,黄湖、望春监狱都在狱内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黄湖监狱今年上半年有42名学员取得了37门大专以上自学考试合格证书。一部分罪犯出狱后利用在狱内学到的技术和知识成了致富能手。

——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近年来,监狱机关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帮教工作的意义,沟通了大墙内外的了解,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罪犯帮教的热情。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学生和致力于罪犯帮教工作的志愿者走进高墙与罪犯结成帮教对子,通过会见、书信、座谈、开展联谊活动等多种方式,与罪犯交流思想、畅谈人生、传授技艺、共话未来。罪犯亲切地称帮教志愿者为“编外管教”。结对帮教罪犯在“编外管教”的教育帮助下有了明显的进步。

——聘请心理学专家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与高校心理学教师合作在监狱开设了“罪犯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信箱”,与人民警察共同设计罪犯的心理矫治方案,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弥补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技术力量的不足,及时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而且为预防监管事故提供了科学信息,增强了个别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进攻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亲情帮教。对罪犯而言,他们入狱后最大一个愿望就是渴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关心。监狱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与家庭成员直接交流,使罪犯切实体会到亲人的温暖和关怀,不仅有利于增强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动力,而且是对残缺家庭功能的一种补偿,有利于他们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因而,黄湖、望春监狱不失时机抓住多个契机动员罪犯家属参与到帮教中来,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书、召开座谈会、特优聚餐等多种方式对罪犯实施亲情教育,使罪犯受到感化和激励。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黄湖、望春监狱先后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了大墙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为罪犯释疑解惑,帮助罪犯解决离婚、家庭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发挥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望春监狱先后组织改造积极、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出监参观北仑港、宁波大剧院、日湖公园、城市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让久别社会的浪子感受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强改造积极性,激发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黄湖监狱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罪犯的现身说法忏悔中。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来,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11000余人到黄湖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这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不仅给社会人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还使参与活动的罪犯从中受到更大的教育,对自身违法犯罪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监管工作无小事

安全为先,安全为天,稳定压倒一切。局长李跃万曾这样告诫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民警:“做监狱的工作,事无巨细都要亲力亲为,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监狱的工作如何体现‘政绩’,关键就是监狱安全稳定,关键就是抓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关键在于如何提高改造质量,完成好刑罚执行任务,把大多数罪犯的思想转化过来,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在漳州监狱采访时,十七中队中队长黄俊熙讲了一件民警换针的“小事”。

十七中队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有200多名,他们参加服装设计和制作劳动。每天200多人的劳动车间断针换针是再经常不过的“小事”。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换针的空档私藏断针自杀或行凶,中队值班民警对每个断针换针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有时值班民警一天要帮助换200多枚针,往返值班室400多趟。如果把全省监狱各中队换针的数量相加起来,全省监狱每天要换十万枚以上的针,而值班民警往返值班室要20万趟以上。

就是这样一件“小事”,监狱民警天天做,一丝不苟,做到断针与原针数量相符,一针都不能少半针都不能漏。监狱安全无小事的道理已在广大民警的心中生了根。

因人设岗调动改造积极性

去年5月1日,《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出台。新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罪犯思想教育和遵守监规纪律考核的比重。规定要求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合理设定劳动量,并实行奖分与扣分相结合,奖勤罚懒,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武夷山监狱罪犯李某51岁,患有风湿病且腿脚不灵,如遇刮风下雨便会手脚发酸发麻。中队民警了解情况后,马上送他到医院就医,并给他安排了相对轻松没有指标任务的剪线头的活。永安监狱罪犯王某患有高血压病,经常头晕头痛,但他文化程度较高,中队便安排他搞卫生并兼理罪犯劳动帐务的轻松活。

一名姓苏的江西籍罪犯向闽西监狱监狱长朱苏闽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眼睛近视,看不见针孔,还龋了两颗牙齿,久痛不治,不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干针车活,请求调整劳动工种。

一封普通的来信,引起了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党委会上,监狱领导认为,服刑的罪犯中,年纪大的,老眼昏花的,大脑迟钝的,手脚缓慢的,还有龋牙等病症的罪犯,在工作、生活上应予适当照顾,有病的应予治疗。

但是,监狱医院没有专门的眼科和口腔科医生,缺乏治疗仪器和条件,怎么办?领导们一合计,马上派人与龙岩市博爱医院联系,商定每周二、五由博爱医院派专家到监狱全天坐诊,为患有眼疾和口腔疾病的罪犯诊治。

以人为本是监狱执法的根本理念。现在,监狱内这些在常人眼里是“小事一桩”的事情摆上了监狱党委的议事日程,变成了事事有人管的“大事”。各监狱一系列实在有效的举措,极大地感化、教育了罪犯,使监狱出现了空前未有的罪犯积极改造的局面。

“如何让“改造钉子户”认罪、知罪、悔罪,让他们从对抗改造转变为自觉地接受改造?”;“如何降低短刑期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如何转化服刑人员的焦虑情绪,缓解服刑人员的“监狱痴呆”症状?”;“怎样才能有效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这些都是广东省高明监狱针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建立的QC课题。QC攻关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专用词,监狱还能搞“QC活动”,而且还是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这可是件新鲜事,近日,记者带着疑问和好奇来到高明监狱采访。在高明监狱举行的“教育改造QC成果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为了积极探索解决教育改造罪犯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开始在各监区全面开展“教育改造QC活动”(以下简称“QC活动”),将在企业中盛行的“QC小组攻关”这一手段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中。

改造质量是关键环节

QC小组即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C或QC,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活动。高明监狱监狱长李建平告诉记者,监狱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宗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因此,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人员,“产品”是刑满后出监的罪犯,“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李建平说:“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QC攻关”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可以将它延伸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提高改造质量就成为“QC活动”的关键环节。

“为此,监狱不仅对“QC小组”的组建、活动、管理、培训、成果发布、评选和奖励等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外,还专门加强了对警察的业务培训。”李建平说,监狱专门邀请“QC活动”方面的专家为全监狱120多名业务骨干进行了专业培训,来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运用QC方法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派34名干警参加广东省监狱局举办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班培训。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服刑人员中有一小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是有较大难度的,他们中有拒不认罪、无理缠诉,或者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有屡犯监规、抗拒管教;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罪犯。因此,这些服刑人员是危害监管安全的定时炸弹,监狱干警将他们称为“改造钉子户”。

改造钉子户是主攻方向

据介绍,“改造钉子户”是“QC攻关”的主攻方向。高明监狱各监区先根据监管改造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刑人员成立课题和相应的QC小组;然后从行为表现、身份意识、对待学习的态度等方面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服刑人员进行分析;再从认罪服法、文化程度、行为规范、劳动改造、内务卫生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转化目标;接下来从罪犯心理、行为习惯、管理、制度、环境五个大的方面分析该服刑人员成为“改造钉子户”的原因,每一方面又层层剖析到末端原因为止;再对上述末端原因进行验证,找出主要原因;再下一步就是根据确定的主要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明确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方法;每一项对策实施后,再分别进行检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巩固转化效果;最后进行总结,“QC攻关”中好的作法将被纳入有关制度进行推广。

对“改造钉子户”李某某的“QC攻坚”就是高明监狱在该项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成功个例之一:高明监狱心理矫治科科长陈兰珍告诉记者,贵州籍服刑人员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进入高明监狱服刑。在没有开展“QC活动”之前,双腿残疾无法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是全监狱出了名的“改造钉子户”,对抗改造的态度极其恶劣:入监之初,他故意把大小便都拉在自己的床上,目的仅仅是为了就是给管教干警增添麻烦和恶心;同时,他性格非常暴躁、好斗、猜疑性强,经常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去年初,监狱组建了以分管教育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心理矫治科、刑罚执行科、十五监区有关警察为组员的“攻必克QC小组”,对李犯进行挂牌攻坚。

经过详细、综合的分析,“QC小组”找出李某某对抗改造的主要原因:文化低、性格暴躁、缺少亲情、认知偏执、管理不够科学。随后,“QC小组”针对上述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

一、提高文化水平;

二、实施心理矫治;

三、认知教育;

四、加强亲情帮教;

五、完善管理手段。

经过半年多有针对性的攻坚活动,李某某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纪律方面从原来的经常违纪被扣分转变为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至今未被扣过分;从原来的不识字到能够识字1500个、能写家信;从以前的粗话脏话不离口转变为现在讲话用词都比较文明;内务卫生方面从以前的脏乱差转变为现在的监室内前3名。

据悉,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以“改造钉子户”和其它难点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了74个QC课题活动。通过一年来的规范运作,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71名“改造钉子户”经“QC小组”挂牌攻关后共转化58名;同时在重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中取得了成效,有效降低了重刑、短刑期和临出狱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全监服刑人员违纪率降低到0.48%,全面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确保了监狱安全和稳定。

李建平监狱长告诉记者,监狱的干警们通过参与“QC活动”,围绕教育改造工作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干警们的改造质量意识、监管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不断强化,干警们的潜力被充分发掘。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表示,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地认识了罪犯,才能真正地改造好罪犯,针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建“QC小组”进行挂牌攻坚,为监狱提供了科学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新途径。

行刑目的即刑罚执行目的,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效果)。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为何,我国刑法学界直接论述的并不多见,而且一般都是将其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的。刑事执行法学界就行刑目的的现有认识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一是惩罚说,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行刑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从而使其体验到惩罚的痛苦;

二是改造说,认为判处罪犯刑罚,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而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手段,以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三是预防说,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行刑作为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必然包含在刑罚的目的之中,并为其所吸收,故行刑的目的也在于预防犯罪;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行刑的目的是双重的,既有惩罚罪犯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五是三重目的说,认为行刑要达到三个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犯罪;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六是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行刑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是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认为行刑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三项内容。

上述这些看法,既有对属性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也有对效应与目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还有对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关系模糊所影响的。准确界定行刑目的还是应以刑罚目的为起点。因为行刑目的取决于刑罚的目的,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可谓刑罚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罚的目的内在地涵盖刑罚执行目的,并且要通过刑罚执行来实现。同时,刑罚目的落实在刑罚权运行的不同环节也应有所侧重。

一、刑罚目的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至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形成名目繁多、异彩纷呈的学说、学派。根据其中心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报应刑论,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论以及折衷调和报应与预防思想的一体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的研究也是素有争论的一个课题,形成许多见解和学说,诸如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法功能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刑罚目的二元论、三目的说等。[2]这些认识的分歧主要由于对刑罚目的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以及对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所导致的。

(一)关于刑罚目的之概念

总体而言,刑罚目的有狭义、中义、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即刑罚适用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而广义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适用阶段,而应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既包括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阶段。[3]这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并揭示刑罚目的的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作用范围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义说界定的外延最为宽泛,其将刑罚目的界定为国家在整个刑罚的确定和运用过程中所预期达到的目的,贯穿于刑罚权运动的全过程,指导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审判到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得立法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刑罚、行刑机关执行刑罚都有着一个统一明确的目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理解刑罚目的,自然可以引申刑罚目的的三大作用: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作用、对刑罚适用的决定作用和对刑罚执行的指导作用。[4]如果将刑罚目的仅限定为量刑阶段,抑或刑罚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无异于将一个有机联系的国家刑罚权运作活动整体加以人为割裂,这样界定刑罚目的,“视野不免狭窄,且不合实际”,所以,从广义的层面界定刑罚目的,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之共识。[5]明确刑罚目的之概念,显然也有助于准确界定行刑目的之内容及其与刑罚目的之关系。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之间的关系

属性与目的不能混为一谈,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性质,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目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主观愿望。刑罚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惩罚(Punishment)一词与“刑罚”实为同义词,惩罚的内涵是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损失或其他损害,所以,惩罚应该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目的。一般认为,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就是刑罚的惩罚性,而后者是指刑罚的教育性。[6]可以说,惩罚是任何时代、任何一种刑罚方法都必须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痛苦性,则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而刑罚的教育属性主要是近现代自由刑发展、演进的成果和标志,体现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可见,作为客观实在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概念的刑罚目的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当然,这种认识并不否认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的密切关联,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来说明,简言之:刑罚目的是由刑罚属性所决定的,是刑罚属性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和反映。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表达,是对所受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常常作为惩罚之目的。但刑罚目的又不是消极地被刑罚属性所左右,如同意识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样,刑罚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则又会忽略甚至牺牲刑罚的惩罚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势必会葬送刑罚的生命――公正。

(三)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将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相混淆,也是导致刑罚目的争议不休的原因之一。刑罚功能即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罚具有以下功能:[7]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可见,诸如改造、教育、威慑等都属于刑罚的功能,而非刑罚的目的。正因为刑罚具有上述诸项功能,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至于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之论点,无疑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虽然是为惩治与预防犯罪而产生的,但刑罚决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对于犯罪现象应当实行综合治理。而消灭犯罪的目标,取决于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的消失、有待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使其不至于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而不可能完成消灭犯罪这一宏大目标。

廓清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功能之异同,显然有助于界定刑罚目的之内涵,诸如惩罚说、改造说、预防与消灭犯罪说、双重或多重目的说等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合理性,而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普遍地认同“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8]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而言,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其他人尤其是潜在犯罪人而言的,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实施犯罪。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报应是否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有学者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9]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形态,其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的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与分歧,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首先是刑罚正义的体现,其一方面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的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另一方面,报应还要求将刑罚的惩罚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能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可见,报应是同现代刑法所遵循的罪刑均衡原则是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的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和预防主义(相对理论)之争,前者坚持以报应为刑罚之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刑罚之目的,两者均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又都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即均未能完整地涵盖全部的刑罚意义与目的,而且由于在单一理论(目的)之过分强调,反而在刑法实务上造成各种弊端,在刑罚理论上造成新的新旧学派对垒,因此,由于刑事司法实务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折衷之论、综合理论,[10]亦即我国有学者所论及的刑罚目的“二元论”[11]或者“一体论”。[12]其基本内涵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刑罚既回顾已然之罪,也前瞻未然之罪。对于已然之罪,刑罚主要以报应为主,而对于未然之罪,刑罚以预防为主。在预防未然之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这种理论致力于调和报应与预防两大思想,使其兼容于一体,是具有多元刑罚目的观的刑罚理念。因此,刑罚的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均能涵盖在综合理论之中,在报应与预防的调和中,报应刑罚再也不具如绝对理论中的绝对性,而是以公正的报应来产生社会心理学上的威慑功能,因而更能达到相对理论中所强调的预防目的。同时,在报应刑罚之外,尚顾及罪犯的再社会化。[13]这些正是一体论的生命力所在: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而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如前所述: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难免又会忽视甚至牺牲惩罚这一刑罚本质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从而势必会断送刑罚的生命――公正。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在更深层次上就是正义(公正)与功利的关系,刑罚所应追求的目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公正以功利为基础,功利以公正为边界。

二、行刑目的之界定

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同时也必然涉及报应与预防的如何统一问题,亦即预防为主还是报应为主,而且在预防论内部也存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等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的认识。如既有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观点,[14]也有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看法。[15]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具体评析报应与预防即公正与功利谁主谁辅,但要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兼顾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报应和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又是有所侧重的。在刑事立法即刑罚创制阶段,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用什么样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一般预防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一般预防即遏制犯罪的追求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和特殊预防的需要,避免刑罚过苛过严和刑罚资源的浪费;在刑事审判即刑罚裁量阶段,司法者根据行为人罪行的性质、轻重等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轻重,此时,已然之罪成为判断的主要对象,同时兼顾未然之罪,即以报应为主,同时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刑事执行即行刑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性质、情节,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此时,未然之罪应成为行刑机关主要考虑的对象,特殊预防成为行刑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指导下的行刑制度、措施同样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体现如减刑、假释的适用限制性规定,以避免过分追求特殊预防而损害刑罚的正义。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在刑罚理论上也是一体论者,他认为刑罚不是一种僵死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变化着的事物,刑罚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作用或者说侧重追求不同的目的:它在刑法的立法、审判与执行阶段分别表现为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在刑罚的法定刑阶段主要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法定刑应该受到罪刑相适应和特别预防的需要的限制;在刑罚的宣告阶段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使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来树立榜样,以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但在具体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时,其标准应该是“报应”与“特殊预防”;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因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的法定刑之可信性与严肃性的保障,故行刑活动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作用,“然而,在从整体上说,这一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行刑意味着刑罚“进入了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防止其将来再犯罪的阶段”。[16]所以,在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一般预防与报应要求的基础上,人们主要是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来决定和选择包括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内的各种行刑措施。至此,行刑目的基本上可以这样界定:特殊预防,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

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事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定之执行。一方面,由于有罪判决宣告以及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这一刑罚执行过程的本身就体现了报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满足了刑罚执行的一般预防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执行刑罚活动内在体现。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更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因为所针对的是曾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刑罚执行就是对犯人思想和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系统性的影响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主要还在于服刑人员本身――使其重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化的要求,从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包括不再犯罪)。

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者一般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是使犯人能通过改造或矫正治疗,以健康的态度对待生活,成为良好公民。一些学者将行刑的目标界定为使犯人得到改造以及促使其“重返社会”(即再社会化);前苏联、东欧国家则普遍认为对犯人进行改造的目标是罪犯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认真遵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科甚至这样说:教育罪犯不仅仅是使他成为社会上不危险或无害的成员,而且是使他成为新时代的积极活动家。[17]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18]的目标一直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能否将罪犯由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奉公守法的人是衡量罪犯是否改造好的主要标志,这一目标或者说行刑效果标准主要体现在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表现,二是服刑人员的非犯罪行为表现。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说明行刑效果的指标的,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19]

我国刑事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行刑目的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与减少犯罪。[20]笔者认为,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之目的,更非行刑之目的,这在前文已经阐述。而改造罪犯是否是刑罚执行的目的呢?从近代刑罚演变的角度来看,改造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改造是一种新的“惩罚”形式,依照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的发现,刑罚自近代改良时代以来,出现了重大转折,即对犯罪人肉体的严酷惩罚转到对其灵魂施以“规训”(即改造与矫正等),这一重大转变是以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之标志的监狱的诞生为标志的,人们发现,“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是体现了监狱制度”。[21]这种制度及其活动是接受规训的对象表现出精神的就范姿态而产生了无形的惩罚效应,因而,就其效果而言,改造刑(教育刑)实质是一种惩罚,只不过与对躯体的惩罚相比,其作用点和方式有了根本的转换,它是针对人的精神,以精神为客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之主要使命是强制灌输和普及国家意识形态以及主流文化观念,试图剔除亚文化、异己观念,从而被其反对者戏称为“洗脑”、“换脑”教育,其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精神归顺服帖。当然,这种“改造论”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历史原因。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改造的目的显然包含了改造人类社会的宏大企图,但因其所欲实现的政治正义而与现代刑事法治的一般精神及其方法相去甚远。[22]再者,改造,同剥夺一样,都属于刑罚尤其是行刑之功能,而非刑罚之目的。“改造”一词其意类似于西方刑事法学中的“矫正”,[23]均指通过各种教育、矫治手段,以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促使其改变犯罪及不良习性,培育其健康人格的活动。

将行刑目的界定为以特殊预防为主,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体尊重法律、遵守规范意识的加强,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相应随之减弱,刑罚的报应性更趋于理性化、人性化;同时,随着对犯罪发展规律的揭示,预防犯罪由单一地依靠刑罚向主要地依靠刑罚并进而转向综合运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过渡,从而增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使得刑罚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另外,由于科学手段不断引入刑事领域,大大提供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为特殊预防提供科学有效依据,使得特殊预防地位上升。因此,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

三、行刑目的与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基于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问题近年来在刑事法学界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是人类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是国际化的行刑原则,是开放社会中的开放、人道行刑趋势的最有力展现。

一般而言,报应刑论难以产生行刑社会化之理念,一般预防也难以推导出行刑社会化理念,反而要求将罪犯一关到底,只有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才有行刑社会化理念产生和存在的余地。行刑社会化也是特殊预防的内在要求,因为在特殊预防论看来,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以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如何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不能仅仅着眼于狱内不再违法犯罪,而且出狱之后也不再违法犯罪,这就要求服刑人员学会适应社会、加强与社会的融合,弥补与增强社会化不足的缺陷,而在监禁状态下、在人为拟制的社区内无疑难以真正实现此目标,更无法检验矫正效果。所以,特殊预防目的的现实途径主要体现在这样的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刑罚本身就在客观上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能力,使其不能再犯;二是心理上的谴责与威慑服刑人员,使其不敢再犯;三是通过教育、感化服刑人员,使其不愿再犯;四是通过促使罪犯再社会化、能够适应社会,使其无须再犯。无论是服刑人员不能再犯、不敢再犯还是不愿再犯、无须再犯,特殊预防目的都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但使其“不愿再犯”并“无须再犯”无疑是最积极也是最主要的效应,这就要求行刑当局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刑措施,包括切实有效的文化、技术教育,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通过减刑、假释等一系列的行刑调控机制,强化服刑人员的一贯善行,提供并保证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尤其是家庭、亲属的必要联系渠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力度等,使其无需再犯、不必再犯、不想再犯。

特殊预防的效果常常用两个指标来反映:一是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二是刑满释放之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无疑后者是最主要的也是社会所期待的。长期以来,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个标准――重新犯罪率,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与该时期刑满释放人员数之比。诚然,在目前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能说明行刑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错误与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这里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重新犯罪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作为犯罪学、监狱行刑学等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特别重视,尤其对重新犯罪的原因展开了充分的探讨。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的重新犯罪原因虽多达十余种,但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即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同时,前一次犯罪的原因消除与否也对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起着重要作用。[24] 这四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重新犯罪而形成重新犯罪的原因结构:前一次犯罪的原因经过监管和改造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的调整之后,通过强化或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间接地作用于重新犯罪与否这一结果。在静态基础上分析:第一,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前一次犯罪的原因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都呈负相关关系,即前一次犯罪的原因越强,或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越强,监管和改造的难度就越大,效果就越差;相反,监管和改造做得很好,就能够消除或部分消除前一次的犯罪原因,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减小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二,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呈正相关关系,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较好,将有助于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监管和改造工作做得好,效果显著,则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程度就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相对而言易于接受而好转;第三,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重新犯罪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差,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原因结构之间及与结果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重新犯罪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增强了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难度,减弱了监管和改造的效果。[25]上述分析说明,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是由这一错综复杂的原因结构即这一结构中各种因素自身的强弱及其相互作用决定的,重新犯罪的发生以及某一时期重新犯罪率的升高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监狱行刑机关不能将导致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社会也不能将这一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狱行刑机关。对于监狱行刑部门而言,特殊预防要求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化为通过行刑实现行刑司法正义使罪犯安全度过服刑生活并能顺利地复归社会。舍此而追求其他的目标,或许过高而无法实现、或许过空而非实化。行刑当局依法执行刑罚,促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地适应现实社会,那么,特殊预防目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已经基本达到。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行刑目的实现的核心问题在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即通过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的行刑,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方式都接受并符合主流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重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26]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以达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也是同刑罚的社会适应功能内在一致着的。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不仅仅具有威慑、报应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再适应功能。保持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但不能削弱其追求的是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目的所应有的地位。现今,强调刑罚的“社会再适应”目的,完全有正当理由,1944年法国成立的“监狱惩戒改革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四点高纲领”,其中第一点就指出: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判刑人进行改正,并使之重新适应社会。..............参考文献: http:/// 回答:2007-04-18 16:13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0条评论...其他回答 共1条回答评论 ┆ 举报

丁香花

[学妹] 罪犯教育改造实质之管见

作者:湖南省茶陵监狱副监狱长 雷建华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 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宝山监狱开展涉毒罪犯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一是确定一个监区作为实验基地;二是成立课题组,明确研究方向,组织课题攻关;三是邀请精神卫生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开展同业教育管理模式调查。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四、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参考资料:《监狱法》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从教育改造的概念、发展历程、地位、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原则,个别教育的概念、意义、作用、原则、特点、基本方法步骤等基础知识向学员讲授了教育改造、个别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培训班上,监狱教育改造处结合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实际,讲授了个别教育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填写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以对“打、骂、勒、卡、占”等牢头狱霸行为进行打击。

针对牢头狱霸、通风报信、违规创收、留所服刑犯审批管理严重违规、发生重大事项、重大事故迟报瞒报、不按规定巡视、利用人犯管理人犯、变相克扣和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哈尔滨警方总结出监所执法的新办法。

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真实人权状况

文/邓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2000年9月的一天,我侨居国外的家兄来监狱看我,他悄悄地问我:“你在监狱里能吃饱吗?有人打你吗?劳动是不是很苦?冬天挨不挨冻?”家兄的疑问使我愕然,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外媒体对中国监狱状况的不公正报道的影响,而对我的处境表示担忧。

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罪犯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学习,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学习、休息等18项权利。

服刑人员不仅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清楚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监狱法》第13条、第14条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如监狱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等等。《刑法》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罪。这些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要求警察必须做到,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给予保护。入狱4年多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外面的人完全可以放心,这种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犯人之间也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如果发生犯人殴打其他犯人的情况,殴打者会被立即受到严厉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甚至关禁闭,还要取消当年的评奖减刑资格。犯人都非常清楚欺负他犯将会面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因此都不敢恣意妄为。2002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因为犯人互殴也属于严重违纪,互殴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因此,不管你身体弱小还是年龄偏大,你的人身安全权都有切实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监狱里个人的人身安全权甚至比外面还有保障,因为在社会上很可能遭遇被欺负而一时得不到救济,但是在监狱里,如果你遭遇其他犯人殴打,几乎在打人者第二拳还没举起来的时候,监狱警察就来到了你身边。因此,犯人在监狱里有很强的安全感,犯人之间是平等的,不管你多么弱小,你都不会受屈卑微。几乎所有的犯人都会有这种亲身体会。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词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例如,警官当面称呼犯人,从不直接称呼“罪犯”“囚犯”,而是称呼“服刑人员”或者直接叫姓名。犯人佩戴的胸牌,过去在胸牌上要注明“罪名”,现在取消,胸牌只注明处遇等级、姓名和编号。犯人穿的衣服也没有“囚犯”“囚徒”等字样标记,更不允许印制歧视性侮辱性字样的标记,囚服的颜色也不是纯黑色,而是蓝灰色,夏天则是浅蓝色。监狱要求犯人不仅忏悔过去,更要看到未来,看到希望。

监狱对犯人的姓名、肖像权利也给予尊重和保护。记者来监狱采访,要拍犯人的正面照片或用犯人的真名,要征得犯人本人的同意。记得2001年2月27日,荷兰国家广播公司驻京记者索宁、米卡·考斯基宁来监狱采访,记者向陪同的监狱长提出希望在摄像机前近距离正面直接采访两名犯人,并承诺采访录像不会在中国境内播放。监狱长说:“狱方没有问题,但这要征得被采访者本人的同意。”后来,我和另一名犯人同意接受采访。还有一次来自德国的一位记者来采访时,希望拍几张犯人正面的照片,因为被采访的犯人有顾虑而作罢。

除了人身权、人格权等主要权利外,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2002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总之,犯人的权利犯人都十分清楚,监狱也十分注意维护犯人的合法权利。

罪犯的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瓷砖铺着地面,白灰涂抹墙壁,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绝不像想象的那样高墙小窗阴森黑暗。监房里装有暖气,冬天室内温度保证在17℃以上。监房里虽没有装空调,但装有吊扇,通风很好。

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一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石山、亭阁、草坪,监区的绿化率达到100%,犯人的家人第一次到监狱探视时,看到鸟语花香的监区,窗明几净的监舍,都会感到很惊讶。我80岁的老父老母来探视时看到如此良好的监区环境感到很意外。一次,一名幼童来看望爸爸,他对怀抱他的妈妈说:“爸爸的学校真好。”是的,这里就是一所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大学校。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都吃不了,不吃粗粮,副食上则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来自北京远郊区县较贫困山区的一位犯人说:“监狱里的伙食标准,比我家乡还好。”一次,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甘教授率领课题小组来监狱搞犯人心理研究,有20多名犯人参加这次活动,临近中午活动还没有结束,监狱警官走到甘教授旁边轻声提醒她说:“快到午餐时间了,别误了服刑人员的吃饭。”有的犯人说:“监区会把饭给我们留好,晚点回去没关系。”“那也要抓紧,不然太晚了饭菜就凉了,我们吃饭可以晚点,但你们不行,这是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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