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条例范文

2024-05-18

法规和条例范文(精选6篇)

法规和条例 第1篇

法规 第九章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题目答案分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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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佳选择题

1、接种单位保存疫苗的批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的期限是 A.1年 B.2年

C.3年

D.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E.小于1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我国疫苗分为 A.二类 B.三类 C.四类 D.五类 E.六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3、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标明

A.“免费”字样

B.“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C.“免费”和“计划免疫”字样 D.“计划免疫”字样

E.“免费”字样和“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题出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故本题选E。

二、配伍选择题

1、A.定点药品零售企业 B.疫苗药品批发企业

C.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的是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审批主体和许可,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第二类疫苗销售和供应的范围和限制。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建议考生根据:“疫苗生企和批企,供一疫省疾防控,供二疫各疾防控,接种单位和批企;零企疫苗不经营。”口诀准确记忆。<2>、可以向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的是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审批主体和许可,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第二类疫苗销售和供应的范围和限制。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建议考生根据:“疫苗生企和批企,供一疫省疾防控,供二疫各疾防控,接种单位和批企;零企疫苗不经营。”口诀准确记忆。<3>、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是 A.B.C.D.E.【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审批主体和许可,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第二类疫苗销售和供应的范围和限制。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建议考生根据:“疫苗生企和批企,供一疫省疾防控,供二疫各疾防控,接种单位和批企;零企疫苗不经营。”口诀准确记忆。

2、A.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B.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C.依法查封、扣押 D.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E.立即停止销售

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A.B.C.D.E.【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组题考查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属考试的重点,除以配伍选择题出现外,也可能以最佳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出现。

<2>、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 A.B.C.D.E.【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组题考查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属考试的重点,除以配伍选择题出现外,也可能以最佳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出现。

<3>、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疫苗批发企业应 A.B.C.D.E.【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组题考查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属考试的重点,除以配伍选择题出现外,也可能以最佳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出现。

3、A.政府承担

B.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C.可以经营疫苗 D.不得经营疫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接种第一类疫苗的费用由 A.B.C.D.E.【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2>、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3>、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 A.B.C.D.E.【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4>、药品零售企业 A.B.C.D.E.【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十条 第一款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4、A.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疫苗 B.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疫苗 C.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疫苗 D.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E.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第一类疫苗 A.B.C.D.E.【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组题出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故选D。<2>、第二类疫苗 A.B.C.D.E.【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组题出自《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故选E。

5、A.国外引种的药材 B.第一类疫苗

C.二级野生药材物种人工制成品 D.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E.医疗机构制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指定机构供应的是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配制制剂的管理,购药渠道和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可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是 A.B.C.D.E.【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配制制剂的管理,购药渠道和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3>、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的是 A.B.C.D.E.【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配制制剂的管理,购药渠道和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三、多项选择题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

A.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 B.不得自行处理

C.报告所在地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

D.报告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该题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知识点进行考核】

2、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的有 A.生产企业的销售记录 B.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记录 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分发、供应记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该题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知识点进行考核】

3、疫苗生产企业可以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单位是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接种单位

C.疫苗批发企业

D.其他疫苗生产企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第十五条 第一款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该题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知识点进行考核】

4、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要求 A.标明“免费”字样

B.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C.疫苗生产企业的质量服务电话 D.疫苗批发企业的质量服务电话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第十三条 第二款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该题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知识点进行考核】

5、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B.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C.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D.符合属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其他要求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该题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知识点进行考核】

6、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经营疫苗的 A.依法予以取缔

B.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C.并处违法销售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对生产厂追加处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7、向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疫苗或者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措施有

A.由药监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

B.处违法销售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D.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法规和条例 第2篇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法规和条例 第3篇

回顾每次发布的公文处理法规性文件, 可以看到党政机关公文在相同文种及其适用范围、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等方面相互借鉴和完善,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实现了基本上的规范。然而, 党政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在施行过程中, 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除自身的瑕疵外, 主要凸显了两者的不必要冲突。用历史的眼光审视, 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主要差异带来的问题属于前进中的问题。新《条例》的出台, 使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一、从公文种类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新《条例》出台前, 我国公文处理工作历经初期试行阶段、矫正探索阶段和力求规范阶段之后, 一直处于修改完善阶段。修改完善阶段标志性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1993年《办法》) ;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1996年《条例》) ;三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2000年《办法》) 。1993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2类13种: (一) 命令 (令) ; (二) 议案; (三) 决定; (四) 指示; (五) 公告、通告; (六) 通知; (七) 通报; (八) 报告; (九) 请示; (十) 批复; (十一) 函; (十二) 会议纪要。和原规定比较, 增加了议案文种;取消了指令、决议、布告文种;将报告、请示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1996年《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类14种: (一) 决议; (二) 决定; (三) 指示; (四) 意见; (五) 通知; (六) 通报; (七) 公报; (八) 报告; (九) 请示; (十) 批复; (十一) 条例; (十二) 规定; (十三) 函; (十四) 会议纪要。同原规定比较, 增加了意见文种。2000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3类13种: (一) 命令 (令) ; (二) 决定; (三) 公告; (四) 通告; (五) 通知; (六) 通报; (七) 议案; (八) 报告; (九) 请示; (十) 批复; (十一) 意见; (十二) 函; (十三) 会议纪要。同1993年《办法》比较, 取消了指示文种;将公告、通告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增加了意见文种。将党政公文文种作最后比较:两者相同文种是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有而党的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命令 (令) 、公告、通告、议案, 党的机关有而行政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二、从文种使用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对文种适用范围的规定上, 也有许多不一致, 主要表现在函、报告和决定等文种上。为说明问题, 仍连同1993年《办法》一并比较。

1993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996年《条例》规定:“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2000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996年《条例》对函的规定在“机关之间”前面未加“不相隶属”的限制, 但在“行文规则”一章第十二条第 (五) 项中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由于“一般”的不确定性, 则出现了对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如何正确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函的问题。两者的差异, 导致了函的使用上以及理论研究工作中较长时间的混乱。

1993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1996年《条例》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2000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中可以看出, 1996年《条例》增加意见文种后, 删去了报告适用范围中的“提出意见”内容;2000年《办法》增加意见文种后, 删去了报告中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内容。因此, 在较长时间里, 学界一直存在着“党的公文有建议性报告, 行政公文没有建议性报告”之误解。笔者以为, 建议性报告同意见迥然有别, 意见并不能完全取代建议性报告。

1993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1996年《条例》规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2000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两者差异明显。

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显而易见, 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在对这些文种规定上的不一致也主要源自发布时间上的差异, 新《条例》则使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达到了高度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 关于报告的适用范围, 新《条例》虽然采用了2000年《办法》的表述, 但并不能说明彻底取消了建议性报告, 因为公文写作实践证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宜不表明任何态度, 亦即报告中原本就不排斥提出某些建议。

三、从公文格式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公文格式规定上的不一致, 除公文用纸不同而外, 还有版头样式不同, 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 成文日期和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 等等。

版头样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 其主要形式为《中共××文件》《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 》《中共××办公厅 (室) 文件》《中共××办公厅 (室) (××) 》《中共××部文件》《中共××部 (××) 》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其主要形式为《×××××文件》。特定公文格式有三种: (1) 信函式格式《×××××》; (2) 命令格式《×××××命令 (令) 》; (3) 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

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1996年《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2000年《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要素构成上的不同:党的机关未规定保密期限和附件说明 (附件和附件说明不是同一概念) ;2000年《办法》未规定发文机关署名, 也未规定份号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公文份数序号, 两者应是同一概念) 。要素名称上的不同:党的机关称的版头, 行政机关称作发文机关标识;行政机关称的附注, 党的机关称作印发传达范围;党的机关称的印制版记, 行政机关称作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将主题词及以下部分称作版记) 。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行政机关规定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成文日期标注不同。行政机关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 党的机关未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 行政机关规定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机关联合行文不标注。

此外, 党政机关的公文标题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标题结构比党的机关执行得严格些。

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许多差异, 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出现诸多不便甚至矛盾。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配套实施, 使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诸多差异基本消除, 种种矛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统一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之要点:一是要素构成上, 删掉了主题词, 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二是要素名称上, 使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标题、正文、附件说明等名称达到了完全一致, 并将特定格式名称统一为信函格式、命令 (令) 格式和纪要格式。三是要素编排上, 将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紧急程度统一规定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将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统一规定为35mm;将签发人统一规定多人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将发文机关署名统一规定, 除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外, 一般都要署名;将成文日期统一规定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此外, 根据新规定, 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式不宜再使用, 多行标题须使用梯形或菱形统一规范, 等等。这为公文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从语言表述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综观新《条例》全篇, 品味各章, 不仅条理清晰, 层次分明, 而且语言表述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 避其之短, 概括得简明、精准。

1996年《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 项规定中, 先说“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 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接着又说“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 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此表述违反同一律和矛盾律。2000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此表述在“不得”前加上“一般”, 则避免了逻辑上的瑕疵。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得更明确:“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另外, 1996年《条例》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之类的不确切、不规范的表述, 在新《条例》中已不复存在。

1996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第十八条中将公文校核的内容第 (三) 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2000年《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十条中将公文审核的重点第 (二) 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此修改, 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文的理念。

新《条例》还矫正了一些不确切的词语和不规范的文字, 如将1996年《条例》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改为了“年份”, 标题中的“公文主题”改为了“事由”;将2000年《办法》中的“发文机关标识”改为了“发文机关标志”;等等。

除此之外, 新《条例》在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也作了许多新的和明确细密的规定。

新《条例》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语言简明, 其科学与规范程度, 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而从宏观来看, 新《条例》的出台, 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开启了历史的新阶段, 对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也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当然, 新《条例》不可能尽善尽美。它作为党政公文处理法规, 发布形式值得商榷和探讨。它在施行过程中, 自然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对它进行深入研究, 也自然是今后学界的主要任务之一。

完善学校体育安全保障法规条例 第4篇

1.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教学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意义,把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列为事关中华民族兴衰的重大战略方针固定下来,制定翔实的、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青少年健康促进计划”,并作为中长期发展计划持之以恒地推进落实。

2.重新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配套措施,作为指导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3.制定《校园体育活动安全条例》,完善保险制度,明确责任,对事故预防、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办法、伤害赔偿等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

体育活动的有序、繁荣开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只有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活动相关法规、条例,从法律上对其重要性进行确认,对责权进行划分,消除后顾之忧,并加强政策的落实与监督,才能大力推动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少年体育活动。

法规和条例 第5篇

一、认真研读四项监督制度,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干部选任工作具体承担者的组工干部,务必熟练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要有精研细读、反复揣摩的“钻劲”,逐字逐句地学、分章分节地学、前后联系地学,全面、准确地把握制度的精髓,在熟知制度、吃透精神上做文章,增强自己的履职能力。在思想上要加强认识,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任务来抓,不仅做到入脑入心,还要外化于行指导实践,真正做到领导干部重点掌握,组工干部熟练掌握,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

二、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做四项监督制度的坚定执行者。“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不仅取决于是否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还在于执行,在于落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就会陷入“制度陷阱”的怪圈。要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大力选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重过程不重结果和唯年龄、唯资历选用干部等倾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全过程接受群众的监督,营造良好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树立审判机关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格局。

三、切实增强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影响力,提高公信度。“四项监督制度”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基础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和体系,从整体布局,到每一条具体条文,都相互联系、细致周全,被誉为是对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重要性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在选拔任干部时要坚决杜绝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将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到每个环节,增强威慑力,正确把握界限,做到选人有标准,用人有尺度,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现象,在选人用人上宁缺毋滥,真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积极履行好岗位职责,提高群众满意度。四项监督制度为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筑起了“防火墙”,注射了“预防针”,为组工干部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我们要有“如履薄冰”之感,慎始慎终,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为选人用人起着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在选拔干部时首先考虑到是一种责任,要把握好每个节点,关注每个细节,将关口前移。在选拔干部时严格规程,做到公开透明,要紧紧围绕干部的提名推荐、考察酝酿和研究任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严格按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选人用人的权力,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通过我们的认真履职,使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提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一、要提高认识,学习和掌握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切实提高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能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有严格的监督制度,治理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提拔和带病提拔等问题都有政策规定,要毫不动摇的依法办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凡是已有的有关干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理。要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对一切有法不依或违背法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带头分析查找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要注重干部的才能,更要注重干部的品德。要坚持群众公认,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坚持注重实绩,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社会效益;既要看看近期效益,又要看长远效益;既要看局部效益,又要着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因此,把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是党和人民对干部任用的一致要求。

三、要带头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带动本单位风清气正用人环境的形成。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一种重要保证。

学习党内法规条例 第6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就是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群众路线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党内的法规条例,尤其是党章。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刻领会以党章为首的党内法规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和有关要求,是自觉践行群总路线的内在要求。

党章是党员必须遵守,经常对照的一面镜子。党章作为一面旗帜,在维护党的纪律,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实现党在不同历史阶段任务上发挥了特殊重要的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一大法宝。党的十八大修正后的党章指出:“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章对党的群众路线的表述中,“两个一切”强调的是党的最根本的群众观点,“一来一去”强调的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主要领导途径和工作方式方法,它们二者集中到一起,构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最主要内容。而关于党的群众观点,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又有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例如提出和总结概括提炼了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等等,这些都是“两个一切”根本观点的拓展、延伸和丰富、完善,是对党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继承、创新和发展。可见党章对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性。群众路线其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通过照镜子,认真查找分析在思想上有哪些差距、在工作上有哪些不足,明确改进措施,切实抓好整改提高,从而做到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和要求、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使自己的思想意识、党性观念、工作作风更加符合党的要求。

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和各种风险挑战,只有要求把党章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才能有效引导党员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员标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的党员队伍,才能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才能使党的执政基础坚如磐石。

以党章为镜,就要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就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坚定理想信念。党章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员必须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源泉,因此,学习党章,遵守党章首先就要坚定理想信念。第二,加强道德修养。党章明确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不仅是个人的品行问题,更是关系到党的整体形象。因此,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过程中,道德修养是一个重点。最后,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最首要、最核心的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在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过程中,更要重申严明纪律的重要性,使全党同志提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党内法规条例中《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好自身的组织工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就是要求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要抓好五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突出理论武装、政治教育、党性修养和思想工作等内容。二是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学习、深入调研、实践锻炼和争先创优等环节。三是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倡导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和艰苦奋斗等风气。四是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提供民主建议平台,提高民主制度化水平。五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强化监督职能、坚持预防为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和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作为基层组织工作者,要敢于直面群众,基层工作就是群众工作。要敢于直面监督。监督既来自上级的检查督查又来于社会群众的关注评议,应对上级的检查唯一的方法就是做实做好日常工作,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敢于直面习惯。要直面长时间养成的“庸、懒、散、慢”等不良习惯,学会改变,来一次大排查、大修理、大扫除,重申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的口号,端正工作态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在作风转变上。要敢于直面平淡。工作需要满怀激情,生活更多是平静简单,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杜绝贪图享乐,工作之余,培养一份兴趣,或一杯清茶、或一方笔墨、或一本好书,亦可以感受生活的快乐,体味平淡中的长味。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而成。在选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做好监督工作,选举出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当前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虚心向群众学习,诚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始终植根人民、造福人民,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确保党员干部深入基层、走进一线,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通过一点一滴的扎实工作来推进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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