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未来和权力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2024-09-20

国家的未来和权力的基本责任与义务(精选2篇)

国家的未来和权力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第1篇

国家的未来和权力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虽然说国家体制不同,但是国家权力的责任确是相同的。封建社会的权力粗略地看更有点“占山为王,向老百姓收租”的味道,不过,历来帝王为了自己家族江山的稳固,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一定的责任。社会发展到现在,多数国家的江山社稷已不再被某一家族所有,于是这就更加激发了帝王们服务人民以“青史留名”的愿望,因为历史终究是由人民所写的。

国家权力的责任有哪些呢?

1、打击邪恶,抑制强者,以确保弱者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确保维护人民生

活的和谐、稳定、幸福安康。

2、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确保最富有者的家庭财富不超越社会家庭平均财富的5/3

倍(即1.6倍)。最为以高薪养廉著称的新加坡,其官员的收入也就是这一比例。

3、打造“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和谐稳定幸福的基础,更是老

百姓爱国的思想源泉。

4、法治中国。法治的权威不能得以彰显,就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法

律必然要建立在70%以上的老百姓的民愿之上,建立在保护弱者的基础之上。一个社会只有弱者得到的保护,才能社会才能和谐,才不至于因为法律所逼促使社会中的弱者向“禽兽”转变。

5、给予青年人一个公平的事业“起跑线”,这是激发社会活力的保证,更是预防

青少年“远离邪恶”的保证。

6、以国家利益为重,抵御外来势力的入侵。

7、公民荣誉体系的建立。公民荣誉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国家道德信仰较高标准的体现,每一个获得荣誉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时时处处都应该受到社会的尊敬和爱戴;为此公民荣誉必须给予那些“为了人民利益”而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家庭;它的确定必须面向未来、面向几百年之后,并立足于世世代代的国人都因为其贡献而想去祭奠、歌颂他,所以荣誉公民荣誉的获取必须远离政治和金钱。政治和金钱其实质是对公民荣誉的亵渎,试想一个稍稍为人民做出了一点贡献的公民如果得到了大额的奖励,那么老百姓就会怀疑其行为的真实动机。

国家的未来和权力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第2篇

(一)对权力性及其特点的理解。继续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定性,这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同等的、一致的,所以,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力,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专业技术人员的这项权力。受教育权的法定性,决定了继续教育具备法定权力的特点。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都有立法,这不仅是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对义务性及其特点的理解。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面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也有必要接受继续教育;另外,从权力义务的对等关系来看,国家赋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力,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权力义务性的实际意义

(一)从权力角度理解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仅不能剥夺,而且必须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制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规划;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学习给予支持、奖励;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最新培训学习信息;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安排一定学习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提供必要的经费;对阻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措施等等。只有创造了这些条件,才真正体现了权力性特点。

(二)从义务角度理解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义务。权力是对企业、社会提出的要求,而义务则是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必须承担的要求。也就是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这种义务性的意义在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组织安排的必要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好自己的学习培训计划,主动参加学习培训;对无故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社会管理机构有权在社会评价中予以罚戒等。

(三)应采取的措施

在当前条件下,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还缺少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作为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根据一些地区和外国的成功管理经验,这些措施包括: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晋级、晋升、聘任、轮岗、加薪、执业资格等相联系。这些措施,有的是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的是通过行政规章强制执行的。立法形式是一种较成熟的形式,而行政规章则较易引起争议。不管何种形式,所有这些措施,都包含着继续教育的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关系。

三、继续教育权力义务与职称评定的关系

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参加继续教育挂钩与权力、义务关系的平衡是一致的。

首先,从权力与义务平衡关系角度看,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一项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学历、资历、业绩等。另外还可附加其它条件,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等。学历、资历、业绩是基本条件,不是真正的义务,只有外语水平、继续教育等才可说是附加条件,而附加条件也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应承担的义务。这就是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义务的意义所在。

其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职称资格后,就同时具备了获得待遇、地位、报酬等权力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国家并不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而只能在获得这些权力之前提出要求才有意义,因此,将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资格的附加义务,是有前瞻性的。

再次,专业职称资格在一定时间内是静态的,而知识更新是动态变化的。为了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适应这种动态的变化,必须使职称资格由静态转为动态,即:职称资格与考核挂钩,考核与继续教育挂钩,使职称资格与继续教育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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