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

2024-09-11

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精选10篇)

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 第1篇

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高效运转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促进优质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我街道集聚,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X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我街道总投资X万元以上农业、X万元以上工业、X万元以上服务业(电商产业园放宽至X万元以上)、X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二、优化土地供应。

对企业利用旧厂房、厂区进行升级改造的,免除各项审批费用。

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多层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建、翻建厂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扩建、新建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土地、落后产能、僵尸企业,盘活现有土地,用于企业发展。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按当对地方财政贡献的X%给予奖励。

对首次入库税金过X万元的企业,按当对地方财政贡献的X%给予总量奖;对入库税金已超过X万元的,按当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X%给予增量奖;企业入库税金X—X万元且增幅X%以上、X—X万元且增幅X%以上、X—X万元且增幅X%以上的企业,按当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X%给予增量奖,支持企业发展。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世界X强或中国X强企业投资建设的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率高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现有企业发展壮大。

X、引进先进设备。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当年内设备总投资额X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X%给予补助。

X、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获国家质量奖、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龙头企业的,以及荣获省著名商标、X名牌产品、X省服务名牌、X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X万元、X万元奖励;企业每成功注册一件马德里国际商标补助X万元。

X、支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X万元、X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X万元奖励。

X、支持企业上市。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规范、补办手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免除。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的税款,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支出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

五、鼓励兼并重组,招大引强。

对成功开展兼并重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并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引进世界X强、中国X强重组现有优势企业的,按其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X%给予补助,并免除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优化提升发展环境。

继续推行进企业检查收费审批制度,不经批准,任何部门(除安监、环保)不得检查收费。严格查处公路三乱行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规定的X条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各项支出。加快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一次办结、只跑一趟”等措施。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降低涉企中介服务费用。加大直购电争取力度,降低企业电力成本。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土地使用税按中档及以下收取,并在审批立项、环评、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七、推进招才引智。

全面落实《中共X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支持企业招才引智,招引一批留得住的科研和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领军型拔尖人才。鼓励企业、人才中介组织、各部门单位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最高X万元工作经费

八、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

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 第2篇

一、新产品上线之后,网络营销的主力将是招商网站,因

为传统的杂志和报纸宣传对于目前来说实际作用不大,智能手机和电脑的普及使网络越来越重要,而我们的新产品也将在网络上进行推广宣传,招商网站就是产品网络宣传的载体,初期招商网站只有一个,随着各方面准备成熟将会增加到五个以上。

二、招商网站栏目设置:首页,关于我们,产品中心,先

进设备,制造工艺,合作方式,市场前景,成功案例,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公司新闻),联系我们。

三、招商网站是为招商所用,需要进行网络优化,所以代

码不宜过多,首页特效不宜过多。

四、招商网站内容需要大量更新。

五、网站的关键词、描述从营销出发,针对关键词优化,网页代码结构良好,便于百度蜘蛛的抓取。

六、新产品上线以后,招商网站需要进行百度竞价和加入

百度网盟。

七、招商网站的客服系统需要很完善,便于客户能够直接

在线洽谈业务。

八、网站需要有流畅稳定的服务器带宽,此服务需要付费,目前国内好的有万网。

九、招商网站的建立需要和招商部门配合进行,准备一些

措辞更好的吸引客户浏览。

十、需要设计人员随时监控网络优化参数。

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 第3篇

一、优惠政策会计核算依据

(一) 政府补助分类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包括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还可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 不能满足条件时, 政府有权收回, 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无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 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资本法与收益法。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收益法分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 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三) 《政府补助》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 范围不同。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与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一样, 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不属于政府补助。我国加入WTO后, 国际社会对政府补助的界定非常敏感, 所以本准则规定的范围, 比WTO以及国际准则的范围小。 (2) 分类不同。我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分类, 首先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 将政府补助明确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两类;同时还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在准则中体现了有条件补助和无条件补助分类精神。 (3) 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 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 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规定, 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 应依照其规定核算 (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 计入资本公积) ;没有特殊规定的计入收益。

二、WQ案例介绍

(一) 项目情况

WQ集团是国内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龙头企业, 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拥有雄厚资源和领先业绩。WQ集团拟在引资地投资购地100亩, 通过3~5年, 投资10~15亿元, 建成集团最主要、同时也是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研究中心。项目合作目标包括: (1) 每年承接医药研发合同达到5000万美元, 完成合同研发任务达到3000万美元 (或3亿元人民币) , 其中出口合同任务达到2000万美元; (2) 获得国家新药批准证书达到15个, 申报国家新药达到30个; (3) 获得国际专利达到5个, 申报国家发明10个及其它专利共同达到100项; (4) 医药销售额达到10~20亿元人民币; (5) 从事医药研究的研发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 (6) 建成生物医药研发载体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 (7) 聚集各类先进的生物医药公司20家。

(二) 政策情况

从政府招商角度评判, WQ集团在引资地的意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WQ项目) :一是完全符合政府产业规划, 属“着力培育, 优先引进”产业;二是系先导项目, 对产业集聚和项目引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三是系龙头型、旗舰型重大项目, 产业辐射和人才集聚能力超强。

为此, 经反复测算、慎重研究和多次协商, 最终政府承诺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中央免费政策:协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发补贴和政策性补贴。二是地方自费政策: (1) 土地差价:承诺供地价格20万元/亩, 与保护价差额部分全额返还, 初步测算约1200万元; (2) 供电贴费:承诺双回路供电, 由政府窗口公司实施达标后交付项目单位, 初步测算约1000万元; (3) 代为装修:对5000平方米临时办公楼按照WQ要求装修, 初步测算约1000万元; (4) 租金减免:5000平方米临时研发场所35元/月/平方米, 前3年免租, 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 初步测算约800万元; (5) 代购设备:由引资地政府投资购买WQ项目所需研发仪器设备, 用于建设公共开放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平台, 所有权归属WQ项目单位, 初步测算约2000万元; (5) 税收返还: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前3年每年奖励80%, 第四、第五年每年奖励30%。 (假定累计900万元)

以上优惠政策, 可量化部分合计约6900万元

三、受助方会计核算

(一) 无条件补助

中央和省层级的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及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 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地方自费招商政策中涉及税收返还 (如前述WQ项目) , 也应比照核算。

(1) 税收返还。属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 应当在冲减当期费用后, 按照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 贷记“补贴收入”。取得增值税税收返还或取得权利时, 按照总额法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 如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计入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9000000

贷:补贴收入9000000

如未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冲减当期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 贷记当期费用。

(2) 财政贴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些领域或行业的企业, 当企业从银行贷款时, 政府无偿给予 (弥补) 企业贷款利息的一部分或全部。获得财政贴息的, 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 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或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财政贴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政府把贴息款支付给企业, 企业支付给银行全额的利息;另一种是政府把贴息款支付给银行, 企业支付给银行扣除贴息款后的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财务费用” (或“资产成本”) 。

(3) 研发补贴。通常属于具有专门用途补贴, 发放给企业弥补研发费用, 以扶持高新技术发展。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 应按其规定核算 (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 计入资本公积) ;没有特殊规定的计入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当期损益” (或“资本公积”) 。

(4) 政策性定额补贴。如定额价格补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 销售价格受到政府调控, 售价较低 (甚至低于成本) , 国家按照销售量或储存量等给予企业定额补贴。获得政策性补贴的, 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当期损益。

(5) 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借记相关资产, 贷记资本公积。

(二) 附条件补助

中央和省层级会有部分附条件补助, 而地方自费招商政策按照契约式招商新趋势, 基本可全部界定为附条件补助。在所附条件的设定和执行上, 地区之间、项目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 后续会计核算因此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 对于附条件的补助, 以及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 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同时计入相应负债, 待以后满足所附条件时将相应负债转入资本公积 (形成资产的金额) 或冲减相关资产项目 (未形成资产的金额) 。前述WQ项目所涉土地差价返还、代购研发设备、代为装修可归于此类。

收到相关补助时, 会计分录为: (单位:万元, 下同)

借:相关资产 (1200+2000+1000) 4200

贷:相关负债 (1200+2000+1000) 4200

企业确定无法收到已确认补助, 或者需要返还已收到补助的, 应当在确定无法收到或实际返还时, 冲减相关负债。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待项目完成时, 对于形成资产并留归企业的, 按实际成本将相应的负债转为资本公积。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资本公积”。对于形成资产且上交补助方的, 按实际成本冲减相应负债和相关资产项目。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对于未形成资产的, 按应核销的金额冲减相应的负债和相关资产项目。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2) 对于附条件的减免式隐形补助, 应当按照确认的减免额度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涉金额较小的, 根据重要性原则, 也可不予反映。前述WQ项目所涉租金减免即可归于此类。会计分录为:

(3) 对于提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类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6号——政府补助》未予明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精神, 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范畴, 可不予揭示。前述WQ项目所涉供电贴费即可归于此类。

四、补助方会计核算

(一) 税收、土地差价返还、专项补助等财政承担、支付项目

(1) 基金设立。政府统筹产业及专项扶持政策, 并结合招商引资实务设立产业 (或) 专项扶持基金,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按预算进度序时拨付款项。会计分录为:

扶持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同步予以确认。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900+800) 2900

贷:某扶持基金 (1200+900+800) 2900

(2) 基金兑现。基金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基金管理制度, 对所涉项目、企业审核后兑现补助。会计分录为:

借:某扶持基金 (1200+900) 2100

贷:银行存款 (1200+900) 2100

(二) 房租补贴等财政承担、政府平台公司代支付项目 (1) 财政补贴平台公司。基金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基金管理制度, 对所涉项目、企业审核后兑现补助。会计分录为:

借:某扶持基金800

贷:银行存款800

(2) 政府平台公司兑现减免租金承诺。仅需完善台账记录, 无需会计核算。

(3) 政府平台公司收到财政补贴, 视作房租收入核算:

借:银行存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三) 代购设备等平台公司受权支出项目政府平台公司接受政府授权后代为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四) 基础设施完善等平台公司受权支出项目

对于提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类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6号——政府补助》未予明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精神, 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范畴, 可不予揭示。平台公司可作为自主开发或受权开发项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也可按照授权开发——回购模式, 由财政对相关资产确价回购 (相关会计分录略) 。

五、优惠政策会计核算建议

(一) 提高认识

完善核算是手段, 规范管理才是目的。财政财务必须围绕政府重点工作服务, 不应存在消极心态, 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积极作为, 主动出谋划策。

(二) 及早介入

财政财务部门要主动、及早、全过程深度介入招商引资工作, 项目前期介入目的是成本效益分析, 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方案, 掌控政策成本, 同时保证未来兑现可行性。

(三) 超前谋划

财政财务部门深度介入招商引资最终要落实在兑现和核算上。相关核算工作必须超前谋划, 要求既要兼顾政策风险, 合理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风险;还要求做好财政、财务衔接, 落实好既定的核算模式。体现在核算上就是理顺完善政府 (财政) ——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入驻项目 (承租方、购地方) 整个业务链条的混合式核算模式:

(1) 充分发挥公司作用。供电贴费等基础设施提升类优惠政策, 以及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能在公司列支的尽量在公司列支, 体现在园区基础设施开发成本中。这也符合国际准则相关精神。 (2) 完整列示政策成本。房租减免等类似减免类补助还可探索暗贴变明贴, 即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给予入驻项目的房租减免, 由财政据实补助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 既保证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商业模式有效运行, 又完整核算招商政策成本。 (3) 用足股权式补助。代购研发设备、代为装修等代为支付类优惠政策, 尽量与受助方商谈股权式补助, 即将相关补助以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以及优先股等方式注入 (股权式补助准则不视作政府补助) , 受助方也需相应调整。如此可有效规避国资管理等相关政策风险以及纳税调整等涉税事项 (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税务征管部门理解并执行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因此要求受助方纳税调整) 。 (4) 规范政府直接补助。对于必须由财政直接列支的政府补助, 建议以专项扶持基金形式列支, 基金的设立可以是产出式, 即与对外出口、销售收入等产出指标挂钩,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上台阶;也可以是投入式, 即与研发投入等费用指标挂钩, 鼓励企业加大压法;还可以是更加广义的投入式, 即将各项政府补贴打包后与企业总投资等产出指标挂钩, 既便于计量, 也可促使企业加快投资进度、保证投资强度, 并早日投产和达产。

中央和省层级的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及政策性补贴, 对基层政府而言, 属免费政策, 基层政府需要关注的, 是地方自费招商政策的核算,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直接法, 即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二是间接法, 即通过政府平台公司代为支付, 再与财政结算 (或财政先行预支) ;三是混合法, 即前述两种方法的混合。从基层财政财务部门完善核算、规范管理角度出发, 混合法应更加可行, 但也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优惠券网站招商方案 第4篇

按照《意见》,今后宁夏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将突出重点产业,抓好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枸杞、葡萄等特色产业领域招商引资,兼顾红枣、苹果、花卉等其他特色优势产业。突出龙头企业,重点引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销售企业。突出园区建设,立足农业区域特色,规划、改造、提升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发挥园区聚集效应,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园区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突出产业融合,支持发展绿色、节能、低碳、循环农业,推动农业企业循环式发展、农业产业循环式组合、农业园区循环式改造。突出招才引智,通过举办招才引智系列活动,宣传推介宁夏农业招商引资环境,开辟与高等院校、区内外专家的交流和联系新渠道。

各市、县(区)在落实好已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将在土地、水电、税费、金融、保险、财政等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向农业招商引资倾斜。对自治区确定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对种植、养殖、加工等节水农业的用水,在执行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取得用水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配置水量,用水指标以县域为单位,采取挖潜节水解决。农业种植用水、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类水、电收费的标准收取。

招商优惠政策 第5篇

施日期: 1998年12月2日 终止日期:类别: 颁布单位: 安庆望江县人民政府 内容: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奖 励 政 策凡非职能性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县投资、招到客商且办成项目的,均按到帐资金3‰的比例计奖。引进省外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引进外资5万美元以上来县从事生产项目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到帐金额5‰的比例计奖。对其中引进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30万元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个人1名亲属“农转非”指标并安排就业。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受益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由中方支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鼓 励 政 策土地出让价下浮20;使用金两类企业五免五减,其它企业五年减半缴纳;安居工程可行政划拨;税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征全返,再投资部分全额返还;高新企业、外资企业、出口企业两年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20营业税、50房产税。为适应望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方面凡来我县投资兴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外客商,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80元/平方米。规划区外为60元/平方米。凡在我县工商注册并纳税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和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20;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执行最低地价,并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凡成片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先交50,其余部分可协商分期付清。凡来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允许投资开发者开发后再依法转让或出租、抵押、继承。

(三)国有土地年使用金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4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2、县城规划区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3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5年内免缴,后5年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企业,5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五)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农业(农、林、牧、水产)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免缴土地使用金10年。

(六)凡来我县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集资等优惠,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价格先售后租。

二、水面使用方面凡使用我县国有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各种税费(含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国有水面使用费等)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万亩以上按每亩2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上万亩以下按每亩3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下按每亩80元收取。水面使用年限为1030年。集体养殖水面中参照国有养殖水面协商确定。

三、税收方面

(一)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合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均可享受。

(二)凡来我县兴办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还优惠,其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的50,2年内返还企业。

(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两高一优”农业企业,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年经营收入

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20再返还企业。

(五)凡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值的60以上),除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当年房产税已缴纳税额超过以往最高应缴税额的部分,可按50返还企业。

(六)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公路、电力、自来水、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5年全征全返还,后5年全征半返还优惠。对独资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给投资者,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息后继续无偿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其间,企业所得税实行全征全返还优惠。

(七)凡来我县兼并县属困难企业,自兼并之日起,2年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用,经县财政核准,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如企业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下一的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达5年。

(八)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四、管理服务方面

(一)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县外投资额达4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收各种形式的集资款,各种政策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原材料、交通、通讯条件优先保证需要。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四)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实行“一站式”管理,建立分类受理窗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市、县计委,市外经贸委分别审批;科技人员带项目来兴办科技型企业,由县科委审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外地区来我县设立驻外机构及办事处,由县协作办审批,资料备齐审批时间不超过2天。各项审批均由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办结。

(五)对新办企业,现场办理统一代码卡、证、证书证明,当天办结。免费提供产品标准、计量、质量技术咨询服务。

(六)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国家特别规定的除外),自主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第6篇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市委XXX办公厅、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 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 1 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1.项目立项审批;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 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内外及境外投资者。第五条 奖励确认兑现部门

由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经商务局或发改局汇总,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第六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中介,在项目备案(核准)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引进中介登记表,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符合奖励政策的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备案(核准)后,持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三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投资方登记表。

(二)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后,兑现本规定50%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其余50%奖金。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三)资料初审

县商务局、发改局对需要奖励项目的下述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一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1.投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项目用地手续。

4.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第二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工程预结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四)审核把关

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将以上资料汇集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受奖励人协助配合办理相关兑奖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中介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税收优惠政策——注册式招商 第7篇

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注册到开发区,享受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扶持。

实体注册:大多实体注册的企业都位于市区等财政收入高的地区,所以很难有政策扶持。

2、注册初期投资成本

开发区注册:开发区会提供一个注册地址;刚刚创业的企业可以免去租用办公楼的这笔开销,企业不用对此付一分钱。

实体注册:一般都需要企业自己提供注册地址。并且注册地的产权性质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才会被工商局认可

在市区注册公司,往往要花费掉大笔的费用,在企业创立初期,为了节约运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选择工业开发区注册往往是企业的首选方式。

3、公司注册耗费的人力、时间成本

开发区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刻章、申请发票、申报、年检等,开发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让企业省时省心。办理周期一般在15个工作日。

实地注册:公司员工亲自办理很多复杂的注册相关手续,劳心费神,周期长。开发区注册适合哪些企业呢?

1、所得税负担重,高额无进项成本票的企业

2、需要解决企业股东分红高管工资等企业

3、纳税大户但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实地注册(市区注册)适合哪些企业呢? 一般做出口的企业最好是实地注册,因为涉及到出口退税政策,实地注册可以全额退给企业,如果是注册在开发区可能就没有什么出口退税了,因为开发区注册公司就是要拿税收的,如果他们把出口退税全给企业他们倒过来还要赔钱给企业,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区要求企业进行迁移。

那么哪些开发区适合企业入住呢?

例如:江苏省的经济开发区、重庆财政局注册招商(工业园区):

公司注册到开发区,享受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经办人:黄老师 ***):

增值税:地方留存(国家50%地方50%)50%-70%给予财政扶持 所得税:地方留存(国家60%地方40%)50%-70%给予财政扶持

商铺招商7大优惠政策 第8篇

一、商户入驻市场,即享受18个月的超长免租期限。

二、市场店铺招牌统一形象样式,免费为入驻商户制作安装。

三、指定时间内入驻市场开业赠送品牌空调一台。

四、指定时间内商户搬家入驻市场补助店铺搬运费用一千元整人民币。

五、免收商户一年物业管理费用。

六、入驻市场商户享有市场内广告牌位,免费使用一年,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七、未购买的经营户在指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协议的,赠送5000元购房款。

(2)招商政策:

可按照即定政策实施招商,分级别定优惠政策(如业务员的权限为5%,经理及的权限为10%等),由不同人员操作时不同掌握,但需注意,同一区域一定统一租金,否则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其压价太低,可不予其合作。(3)招商方法:

这种店铺由于面积不大,所以在卖场中的数量是最多的,可谓星罗棋布,经营这种店铺不需投入太多的资金,所以经营者的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在招商时,我们可选择目前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户和品牌,由业务员直接走访和签订合作协议,在招商末期,可采取广告招商的形式。

3、配套店铺和服务店铺(1)概念:

配套店铺:完全定位于服务写字楼业主,为其提供商务、生活等必要因素,主要以银行、证券、票务等业态为主。

服务店铺:这类店铺提供的产品一般为他们的服务,在这个概念中,便利店,酒吧,咖啡等均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其顾客主要为写字楼及周边定向客户。(2)招商政策:

由于其附属性很强,这决定了其租赁的价格不会太高,另外,这类商户对位置的需要并不明显,所以我们可将一些不好的角落划分给他们,以完成整体招商的进度,租金方面可采取变化原则,视整体招商情况确定其租金水平,但不可低于同楼层同区域的店铺。(3)招商方法:

由业务人员直接与其建立联系,后由主管经理亲自洽谈的方式进行,不宜使用广告招商的手段,在洽谈中注意收集写字楼或周边的情况,与之很好地结合起来会起来良好的效果,范围确定为本市。

4、特色店

(1)概念:经营本市或本区域较少见到的产品,成为本区域的亮点,并且,其从装修、服务甚至经营者的思维方式等方面必需要达到标新立异的感觉。

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第9篇

一、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二、提供土地并办理土地证。

三、办理规划、环评等手续,协助办理工商、交通物流等

手续。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10篇

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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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新建立的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八)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的额度。

(九)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免税政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 50%奖励企业。

(十)对新建并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投资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十年按50%给予奖励。

(十二)对现有各类企业的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的比重测算企业新增税收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专项支持。

以上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服务业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

三、金融支持

(十三)建立市政府调控资金,对新建市重点项目中的导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项目,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十五)金融部门可适度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

四、收费政策

(十六)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

(十七)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补助政策的项目除外),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按下限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

(十八)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

(十九)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市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3年优惠政策。

五、服务环境

(二十)对外来投资者,由第一引荐人所在部门、乡(镇、街道)或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全程帮办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跟踪服务。

(二十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按本文规定梳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登记、注册门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简化登记手续,努力优化投资环境。

六、其他

(二十三)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二十四)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二十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二十六)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际国内著名品牌生产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纺织家纺、油盐化工、装备制造、粮油果蔬深加工产业链延伸项目,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

(二十七)本意见适用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新建、再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是国家、省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从优原则执行。

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用地。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

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使用土地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和区政府批准可缓缴。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二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土地出让金50%返还。

第三条对外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策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

第四条为鼓励和支持区外内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对区外内资新建企业由区、乡镇(办)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前2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金额,后3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的50%给予支持。

第五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区及区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市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城镇有固定住处和经营场所的,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与当地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七条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的规模、技术含量及出口创汇等实际情况,可在本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外来投资企业商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滨城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扩大投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扩大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意见》(滨发【200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区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项目聚集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区级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

(二)新建项目每亩地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项目上缴土地使用税的20%<、3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连续三年。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有偿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除外,下同)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3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区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除外,下同)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30%奖励企业。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服务业类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专业市场、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所得税区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大型专业市场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所得税区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凡新入驻我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典当等机构,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八)对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或合作办学的,免征城市建设规费。

(九)新建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全额奖励企业;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

对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自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起,实行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的市、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新建立的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十)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

(十一)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免税政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及以下政府留成部分按70%奖励企业,市级政府留成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

(十二)对新建并认定为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流动资金贴息支持。

(十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且引进或自行研发设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十四)对现有各类企业的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的比重测算企业新增税收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专项支持。

(十五)以上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统一支付,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兑付到企业。同时,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财政结算体制,相应扣除乡镇办应承担部分。贷款贴息项目及重大技改项目的贴息、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金融支持

(十六)建立区政府调控资金,积极争取市政府调控资金,对新建区重点项目中的导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项目,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产品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十八)金融部门可适度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授信力度,不断开发信贷产品,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

四、收费政策

(十九)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均按下限征收。

(二十)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补助政策的项目除外),建设期内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有关部门按下限减半征收,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

(二十一)进入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区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项目聚集区,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区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区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

(二十二)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工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二十三)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商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区级及以下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级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滨发 [2009]9号文件规定协调市财政按50%奖励企业;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3年的优惠政策。

五、服务环境

(二十四)对外来投资者,由第一引荐人所在部门、乡镇办或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全程帮办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跟踪服务,并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外来投资者制度。严格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凡外商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待手续完备以后从速办理。

(二十五)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按本文规定梳理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二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登记、注册门槛,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努力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七)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区监察局授牌实行挂牌保护,严格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

(二十八)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政治上成熟,经营业绩和对社会贡献突出的优秀外来投资者,优先推荐为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参加各级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评选。成立各专业协会,企业法人代表经认定和本人申请,均可成为协会会员,离任后经认定及本人申请,可以聘任为终身会员,享受企业家津贴。

(二十九)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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