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4-07-28

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选6篇)

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1篇

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复工、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二、从事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严禁违反安全规程。对于违反规定、规程的行为,操作者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禁止将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六、建立梯工作日志,实行交接班记录。

七、机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维修人员离开时,即行锁门。

八、电梯出现异常,电梯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或维修人员。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 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认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二、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轿门地坎有无异物。

三、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保安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五、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地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六、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

七、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

八、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处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九、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十、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一、进行维修保养时,应由至少二名持证人员进行,确保工作安全和维修质量。

二、电梯在检修时(包括加油)应在首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在作检修运行时,不准载客,载货。

三、经常对机房进行清扫和巡视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正常现象。

四、每次维修后应检查各种开关、按钮是否工作正常,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并将电梯上下运行一次,注意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保持轿厢与厅门口的清洁卫生,特别注意地坎槽中是否跌入杂物,以免影响厅轿门的正常开合。

六、应注意不让雨水、灰尘侵入机房,并注意机房的温度调节。检查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坑底应保持良好通风、干燥、清洁,发现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2篇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

事宜。

3、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

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企业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企业从业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企业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严禁任何人对车辆改装。

4、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3、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车辆安全资金投入制度

1、企业设立车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车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费用的提取:企业保证车辆安全费用,专项用于车辆安全生产。

3、费用的使用:车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车辆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包养;车辆安全隐患整改;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等。

4、费用管理:由财务部门对车辆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车辆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车辆安全投入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车辆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

6、如当年车辆安全投入不得,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写出计划报企业皮肤。

十、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事故调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企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企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企业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企业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3篇

本文拟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结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现状, 探讨一个更可行的内控制度。全球性竞争愈发激烈, 对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加强风险防范控制和拥有完善的控制活动体系等五大内部控制要素也愈发重要。

一、货代企业内部控制五大要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不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职能的发挥, 更对货代企业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的影响起决定性作用。

1. 管理者理念认识不足

有些货代企业管理者对于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 没能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有些管理者习惯用过去的经验来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 没能对整个企业经营过程起到科学控制;目前存在着多数管理者只是重视业务开发、轻流程管理的问题;甚至有些管理者提倡员工身兼多职, 让员工不仅是业务的授权者又是业务的执行者, 导致无人监管其整个操作流程。

2. 董事会未能全面行使应有的权利

有些国际货代公司只重视短期行为, 董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一定程度上损害股东利益。

3. 组织结构不完善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代理的涉及面广、分支多, 再加上人力、物力的局限性, 容易导致部门职责不清, 出现职能重叠和空白。

4. 员工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不健全

国际货代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内部控制关键是对人员的控制。现在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往往没有认真地对业务进行分析, 只是简单地选取几个业务考核标准, 很容易导致员工的业绩考核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不一致。

(二) 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货代企业必须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所处的风险, 并进行风险评估, 可以对相应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策略, 保证组织高效运行。虽然风险评估日益受到企业重视, 但整体上对风险评估的认识不充分, 很多企业还停留在审计的概念上。特别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权衡方面, 很多货代企业缺乏识别风险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三) 控制活动不到位

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内部审计控制认识不足, 只是把内部审计当作应付检查的必需品、摆设品。内部审计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对于机构设置问题上的缺陷, 导致有些领导的不放权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当内部人员审计实施的过程中遇到领导者甚至是法人的违纪行为时, 内部审计很可能受到干扰。

(四) 信息沟通不顺畅

一个良好企业的信息沟通, 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也是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货代企业存在着管理信息化观念落伍, 没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对信息与沟通高度集中化的信息化系统建立缺乏, 同时企业信息沟通渠道单一。比如, 有些企业强调的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上级对下级的灌输, 缺乏有效的沟通;传统的沟通方式主要是通过文件报告进行信息传递, 其他沟通方式则很少派上用场。同时, 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对横向交流的沟通要求也很少。

(五) 内部监督管理有漏洞

内部监督作为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在具体落实当中都主要依赖外部监督的力量, 忽略了内部监督的力量。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系统, 即使有些货代企业有设立审计部门, 但其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并未能得到保障。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改善

(一) 内部控制环境制度的完善

1. 加强管理者理念

货代企业管理者的理念就是企业的旗帜和方向, 对于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环境认识不足的问题, 可以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把内部控制环境知识加入企业文化当中, 通过企业文化的宣传, 无形当中会改变企业所有参与的行为, 加快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化进程。再加上管理者重视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 从思想上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才能在实际行动中贯彻控制的政策、措施和程序, 才会有助于内部控制环境得到充分建设, 起到内部控制的作用。

2. 董事会权利有效行使

严格按要求聘请独立董事, 保证董事会能够起到正确的监督管理作用, 同时董事会也可以主动向其相关部门获取企业相关消息。为了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发挥, 在一定的必要下, 就得改变一些国有企业作为大股东的股权结构, 实现其独立性, 保证董事会的有效监督管理的权利行使。

3. 组织机构的完善

对于不同货代企业应该制作适合自己企业的业务流程, 然后应根据各部门的特性进行编排。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代理的涉及面广、分支多, 在岗位编排上要遵循业务不兼容原则, 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明了。对于审批的流程, 要明确规定审批人、审批程序、审批人的权限。同时也要根据业务和市场的变动, 适当地改变审批程序, 审批人和审批权限, 做到及时完善审批流程设计的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货代企业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横向交流, 企业应建立一个良好的信息流动与沟通系统, 让每个员工清晰地了解整个企业的运行情况、自己在实现组织目标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职责、如何在企业中更有效地与其他相关的工作人员交流和沟通。

4.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

首先, 增加员工的工作态度、客户评价和培训次数的考核指标, 结合通过在晋升、加薪和培训力度加强, 体现的人性化管理, 使员工形成凝聚力。同时, 要将人才培养作为企业管理者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高级管理人员, 要继续教育, 不断更新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对普通员工, 要实行在岗培训, 大力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其次, 人才靠的是实力, 要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 提高人才竞争的实效性。最后, 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 因地制宜地对各类员工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而构建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岗位人员的考评机制, 来保证内控各控制点及时分解到企业内部的各个相关岗位。

(二) 提高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 目标设定要明确性, 企业制定的风险评估目标必须得与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关, 同时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其次, 货代企业在识别内部风险后, 还要识别企业存在的外部风险。最后, 对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析要结合定性和定量的风险, 通过初步风险评价, 确定其是否需要风险。对于需要分析的风险, 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 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 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在确定风险项目的侧重点过程中, 风险系数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 尽量采用客观数据分析, 减少人为因素。

(三) 增强企业内部控制

在企业内控控制过程中, 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使得不相容岗位和职务得到互相监督和制约;坚持授权审批的制度, 企业每项业务的进行都得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 保证日常企业运行中, 每项做法都有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目标、程序、责任制人、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监控、调整和考核。

(四) 完善企业信息沟通

货代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发展得更强大, 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控制, 就需要从信息沟通环境、渠道、方式和反馈四个方面有效结合, 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企业员工入职后对企业的认识大都是来源于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的理念把内部控制知识传播到企业员工的信念中, 改变员工的行为特征、沟通方式、沟通风格, 让每个员工养成人人可以沟通、万事都可以沟通的意识。与此同时, 领导者做好模范作用, 在工作中与上下级工作人员良好沟通, 积极参加企业文化的学习, 鼓励下属通过高效的沟通更好地解决企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的网络化建设, 扩大信息沟通的范围。首先, 建立自下而上的信息沟通, 可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运转情况, 同时也能培养下属员工的沟通能力。其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性, 企业遍布范围广, 横向沟通交流效果并不是很好, 所以要加强横向之间的沟通。对于跨地区的企业, 可以定期举行企业内部交流会和交换人员学习;对于各个部门间应及时地、定期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

(五)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制度建立遵循“互相牵制、互相制约”原则, 岗位分离制, 每笔业务都需要经过复核。组建独立性的监督部门, 这就需要管理者放权和全力支持, 让各部门配合其监督的进行。业务间还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及时把检查结构录入系统并加密, 防止信息被更改和检查责任制。同时建立反舞弊机制, 发挥举报监督的作用。反舞弊过程中要加强货代企业资产管理, 防止有人牟取不当利益;防止高层人员对职权的滥用;加强对财务资料的审核;设立多条举报路线, 对举报人员和内容加以保密和保护。

三、结束语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提高内部控制效果的手段。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者的理念、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组织机构和健全人员考核与激励制度, 提高企业风险评估的识别、分析、应对能力,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使货代企业适应现代经济社会, 取得更好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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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劭宸.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西教育 (职业与高等教育版) , 2014 (7) :33—34.

[6]姜振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内部控制[J].国际商务财会, 2009 (4) :38—40.

[7]薛微微.国际货运代理内部控制审计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12) :67—68.

货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4篇

由于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呈现区域多样化的特点:台湾和澳门地区的代理制度承袭大陆法系特色,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安排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由特殊的行纪制度调整;内地和香港地区的代理制度吸收英美法系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的内容,赋予被代理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安排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可能因托运人行使介入权或承运人行使选择权而仅承担代理人之责。此外,随着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传统的货运代理人逐渐向运输经营人转变,货运代理人的多重身份以及我国四法域对其身份识别所持的不同标准使得确定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更为困难。[1]

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两岸四地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大中华经济圈初见雏形。一方面,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在两岸四地经贸一体化的过程中扮演“国际运输组织者和设计师”的角色,为促进经贸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两岸四地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行为调整规范的差异给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严重阻碍行业发展。

本文针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身份识别问题,比较根植于两岸四地不同代理制度中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之差异,并结合国际通行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提出通过实体示范法推进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融合的可行性方案。

2 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差异

2.1 我国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我国法律并无专门针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的制度设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此可见,该实施细则允许国际货运代理人扮演独立经营人①的角色。在实践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的业务操作模式比法律规定复杂得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以发货人名义托运货物,并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2)以自己名义托运货物,并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3)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并向托运人签发全程运输单据,通过自己的雇员或自有运输工具完成部分运输,或将全程运输转托给实际承运人完成;(4)以承运人名义承揽货物,并代理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或提供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沿袭大陆法系的民事代理理论,仅承认直接代理,不承认间接代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借鉴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其中第403条赋予被代理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以发货人或承运人名义行事,则应认定其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发货人或承运人;但如果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托运或承揽货物,其法律地位则难以确定。对此,有学者主张适用《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的规定,只要托运人或承运人与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就代理关系作出明确约定,就应赋予托运人或承运人介入权,或赋予第三人选择权;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代理关系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争议。另外,有学者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法律位阶角度以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立法背景角度分析,认为货运代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直接代理的规定,而将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纳入行纪制度的范畴,从而与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和立法体系保持一致。[2]这种观点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无法规避现行《合同法》的适用,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我国法域很难立足。

2012年2月27日公布并自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表我国法域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问题的最新立场。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第4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第4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合同法》隐名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制度下的被代理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是否适用于货运代理合同作出正面回答;另外,结合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来看,在货运代理人身份识别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主张综合考虑书面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并强调将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作为委托人要求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必要条件。

2.2 香港地区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英美法系色彩,以判例法为主。香港地区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的代理制度。英国代理法将代理划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这种代理三分法在美国《代理法重述》中也有所体现。就法律效果而言,在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中:原则上主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3]303,但也有例外[3]357;至于代理人是否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则视合同当事人的意向而定,该意向依据合同性质和条款、订约环境、交易习惯等进行推定。在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一方面,被代理人有权向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第三人也有权越过代理人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此时代理人得以脱离合同当事人之法律地位,仅承担代理之责;另一方面,被代理人或第三人也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要求代理人承担合同当事人之法律责任。总之,法律保护交易当时“被蒙在鼓里”的本人或第三人,赋予其在代理关系被披露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使代理人无权主动以代理为借口而推脱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维护交易公平和效率。

英美法关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使得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变得十分微妙。同一货运代理人在实务操作中的微小差别可能导致其法律地位截然不同,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更加模糊难辨。在Italia Marittima S.p.A. v. Translink Shipping (Hong Kong) Ltd.一案中,被告(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舱并提箱,直至填写提单时才向原告(承运人)披露委托人信息。香港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以订舱单及订舱环节中的其他单据为支持的前期合同以及以提单为支持的运输合同;在订立前期合同时,被告未披露委托人而以自己名义行事,故应当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向原告如实披露货物危险性质,并承担因违反此项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从此案来看,香港法院倾向于从交易时被代理人是否被披露的角度判断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货运代理人在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不能随意选择自己作为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以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稳定。此外,香港法律强调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取得报酬的名义、方式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进而判断货运代理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香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条款规定,仅凭以下某个或数个因素,均不足以判定货运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或承运人身份:(1)货运代理人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如货代空运单、航空发货单、货代提单或货代货物收据;(2)收取一揽子运费;(3)货物被转运、运输、仓储或者与其他托运人的货物拼装。

2.3 台湾地区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在台湾,货运代理从业者被称为承揽运送人。台湾“民法典”第660条将承揽运送人定义为“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运送人运送物品而受报酬为营业之人”。此条款强调承揽运送人的承揽人身份。此外,台湾“民法典”第663条和第664条对承揽运送人的运送人身份作出规定。第663条规定:“承揽运送人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得自行运送物品。如自行运送,其权利义务与运送人同。”此条款是对承揽运送人运输介入权的规定。第664条规定:“就运送全部约定价额或承揽运送人填发提单于托运人者,视为承揽人自己运送,不得另行请求报酬。”此条款是对承揽运送人介入权的拟制。台湾“民法典”还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承揽运送准用关于行纪之规定。由此可见,台湾“民法典”下的承揽运送人既可作为从事承揽运输的行纪人,也可作为实际从事运输的运送人。在实务中,承揽运送人在订立承揽运送合同后,往往以委托人的代理人之身份与第三人签订为完成运送所需之合同,此时承揽运送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其行为效力直接及于委托人。此与承揽运送人以自己名义履行承揽运送合同义务的差别在于,前者是直接代理,后者是特殊行纪;两者在承揽运送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方面并无不同。[4]因此,有学者将上述不同情形下的承揽运送人并称为广义的承揽运送人。[5]如采纳广义的承揽运送人,则台湾地区的承揽运送合同范围与大陆的货运代理合同范围基本相同。

台湾法律对区别于一般承揽运送人的海运承揽运送人有特别规定。台湾“航业法”第2条第4款将海运承揽运送业定义为“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船舶运送业运送货物而受报酬之事业”。与台湾“民法典”下的承揽运送人概念相比,海运承揽运送人的概念强调使船舶运送业而非一般运送人运送货物,从而突出海运特色。此外,台湾“航业法”第48条规定:“海运承揽运送业除船舶运送业兼营者外,不得租用船舶,运送其所承揽货物。”由此可见,在台湾,海运承揽运送人必须具有船舶运送业经营资格才能作为承运人。林光等[6]认为,台湾“航业法”下的海运承揽运送人相当于无船公共承运人。总之,台湾海运承揽运送人的法律定位非常清楚:作为特殊行纪人,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在其兼营船舶运输业时,才存在行纪人或承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实务中主要依据运费收取方式和提单签发行为来判断。

2.4 澳门地区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由于同属大陆法系,澳门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与台湾类似。在澳门,货运代理合同被称为承揽运送合同。澳门《商法典》第616条规定,承揽运送合同指商业企业主有义务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订立物品运送合同并完成有关附属事项之委任合同;第617条规定承揽运送合同的撤回;第618条和第619条分别列出承揽运送人之义务和权利;第620条规定,承揽运送人自行或以第三人之工具承担运送之全部或部分责任,其权利和义务均与运送人同。区别于一般货运代理合同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在澳门被称为货物运送行纪合同。澳门《海商法》第84条第1款规定,货物运送行纪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以自己名义,为托运人之计算,与运送人订立合同,使运送人运送货物之合同;第84条第2款规定,货物运送行纪合同受适用于承揽运送合同之规定规范。由此可见,在澳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和一般货运代理合同均准用澳门《商法典》对承揽运送合同的规定。作为对承揽运送合同的补充,澳门《商法典》第621条规定,行纪合同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该法“承揽运送合同编”无特别规定之事宜,即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也准用于承揽运送合同。

3 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冲突及协调

为调和我国特殊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所带来的区际法律冲突,学术界展开广泛讨论,并在总结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冲突法模式、实体法模式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7]尽管如此,就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冲突而言,并非所有解决模式在当前政治、经济背景下都具有可行性。

3.1 实体法模式和冲突法模式的局限性

首先,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通过实体法模式统一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难度较大。两岸四地分属不同法系,拥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特别是在现阶段台湾尚未回归,香港、澳门依照各自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情况下,在两岸四地推行统一实体法既有违“一国两制”原则精神,也不符合各法域保持各自法律体系以及平等交往的要求。

其次,冲突法模式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差异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目前我国四法域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适用于两岸四地的统一的冲突法规则,只能由四法域签订区际私法冲突协议,再将此协议通过域内立法程序转化为适用于各法域的冲突法规则;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四法域均有各自的法律冲突规范,统一这些冲突规范并使之为四法域所接受的难度很大。

3.2 示范法模式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以及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特点,采用灵活、开放的示范法模式是现阶段解决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

首先,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技术性较强,虽然其根植于传统民法中的代理或行纪制度,但因具有特殊性,四法域对其均有特殊规定,且某些规定存在相似之处,加之四法域内部针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从而给示范法的制定和推行留出空间。

其次,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属于商事制度,其政治色彩较弱,此种商业代理制度在两岸四地间的交流融合不会变更社会制度或法律体系,加之示范法本身并不强制适用,各法域在立法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本法域的相关法律加以修订或调整,因此,示范法比较容易被接受。

再次,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在该制度日趋统一的背景下,推行示范法有利于建立适应“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市场交易秩序,从而减少法律纠纷,使不同法域的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从业者对交易结果拥有更多的预见性和安全感,促进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4 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示范法构建

4.1 两岸四地合作共建示范法制定机制

在两岸四地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成立由两岸四地官方支持的独立工作委员会,负责示范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该委员会成员由两岸四地选派的立法机构工作人员、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法律专家等组成,从而消除各法域之间因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差异而产生的互不信任,避免各法域立法时仅考虑本法域的需求。此外,在制定示范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两岸四地货运代理协会以及航运、贸易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示范法的制定过程客观、公允,从而为示范法出台后获得各法域认同并最终为各法域立法所采纳奠定良好基础。

4.2 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为范本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以下简称《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旨在缩小各国和各地区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的差异,以此为范本制定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示范法更易被接受。

4.2.1 法律主体称谓

示范法在统一法律主体称谓时,应当避免使用“代理人”和“行纪人”等容易与某一法域的代理或行纪制度混淆的称谓。建议采用“承揽运送人”的表述方法,并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承揽运送人、空运承揽运送人、陆运承揽运送人等。

4.2.2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将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分为非合同当事人责任和合同当事人责任,即不同的法律地位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作为非合同当事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恪尽职责,履行谨慎义务;作为合同当事人,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或其他服务合同当事人责任。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香港法域主要根据货运代理人是否具有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判断其法律责任;在台湾和澳门法域,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分为特殊的行纪责任和承运人责任。从表面上看,两岸四地间的代理和行纪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但就货运代理制度而言,这种差异所带来的冲突并非无法化解。就责任承担而言,代理人与行纪人的共同点在于两者均不为第三人应负之合同义务负责;代理人与行纪人的不同点在于,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而间接归属于委托人,因此,代理人的委托人和第三人可越过代理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而行纪人的委托人只能依据行纪合同向行纪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再由行纪人向其合同相对人追偿。

综上所述,建议示范法将承揽运送人的法律责任分为承揽责任和运送责任:对于承揽运送人的承揽责任,可突出其谨慎义务以及不对第三人合同义务负责,并将直诉权问题留给各法域另行规定;对于承揽运送人之运送责任,可参考《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关于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4.2.3 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判断标准

《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采取以下标准判断货运代理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一为货运代理人是否以自有工具从事运输,二为货运代理人是否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对于第二条标准,《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规定,如果委托人既持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又持有第三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并且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要求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则货运代理人无须承担承运人责任。结合《货运代理服务示范规则》及两岸四地的相关规定,建议示范法将报酬取得方式、是否以自有工具从事实际运输以及是否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据等作为判断货运代理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主要标准;在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据的情况下,还要综合考虑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的约定判断货运代理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

4.3 通过货运代理协会逐步推进示范法的适用

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标准条款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货运代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示范法并不具有在两岸四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示范法转化为实体法的立法过程又较为复杂,建议两岸四地货运代理协会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及示范法的基础上修改并完善协会标准条款,从而逐步推进示范法在各法域的适用,为实体法的颁布奠定良好基础,最终实现两岸四地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统一。

5 结束语

随着两岸四地经贸关系进一步加深,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模式。在此过程中,协调发展的法制环境是不可或缺的支持因素。目前,内地货运代理市场已向香港和澳门地区全面开放,两岸“三通”也为台湾地区货运代理业者开辟了进入大陆市场的通道。 一方面,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两岸四地货运代理制度对货运代理业者顺利开展业务而言至关重要;另一方面,统一两岸四地货运代理制度也是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示范法的开放性、灵活性、补充性等特点与货运代理制度技术性强、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相契合,是推进两岸四地货运代理制度一体化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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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ATTS P G, REYNOLDS F M B. 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M]. 17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01.

[4] 黄立. 民法债编各论(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02.

[5] 史尚宽. 债法各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9.

[6] 林光,张志清. 航业经营与管理[M]. 台北:东徽兴业有限公司,2001:360-361.

[7] 索光举. 中国区际私法统一与大中华经贸区的建立[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8):51-55.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篇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 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

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 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 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 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 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

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 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 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7.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8.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总经理亲自带队。

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和核定得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依法经营,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3、营运车辆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7、严禁超限超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8、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承运人责任险;

9、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因不遵守本制度而导致事故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一: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定期组织驾驶员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2、营运车辆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

3、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车辆运输易散落或飞扬的货物时,应封盖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严禁超限超载。

5、遵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机动车辆驾驶管理规则,证件齐全且有效。

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划清各类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措施。

3、加强司机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及时、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驾驶员对运营车辆安全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如出现交通责任事故,追究驾驶人员(车主)的相关责任。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贯彻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依法制定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3、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4、加强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

货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本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活动或运输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购买货运车辆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特制定如下货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有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上路运输经营,并承诺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3、要定期参加道路运输相关证件的年审、做好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4、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安全的应急预案。

5、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按核定的载质量装载,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制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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