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2024-09-14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精选14篇)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性别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2篇

乙方(实际工作人):

为了本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特制订合约书。

1、甲方在乙方进厂时,需向乙方介绍用工的工种,环境等情况。

2、乙方合约期限 至 ,在此合约内第一个月扣押金 ,如乙方在此期限内无法履行合约押金就自动放弃,合约期满可再续约。

3、乙方工资按月工资 ,(逐月加资 )计件工资做银锁按每个 元计,如遇质量问题退货,每个人平均照减。计件工资做铃铛按每粒 元,双面铃焊,草帽铃,四方铃焊头,按每粒 元,如遇到废品平均照减。计件工资压片按每个 。甲方必须在每月1日—10日,发放工资。

4、乙方在合约期限完毕后,不干,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如无提前说明,即甲方有权扣除押金。

5、乙方在工厂生产期间,需遵守工厂制度,有事需请假,没有请假未上班或早退者按工厂制度办。

6、乙方在以下工厂生产以外时间发生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生产以外时间包括,请假外出,无请假外出,中间早退,上下班休息时间和路上时间,乙方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摩擦等。

7、甲方需在工厂提供食宿为乙方提供方便。

8、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带其他人闲杂人员来工厂,或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吵闹,乙方在机器操作上不可违规操作,违规操作自己负责任。

9、乙方需充分了解本合约后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合约一式俩份,未尽事宜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补充,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实际工作人):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3篇

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随着项目工程地点的变化而流动, 经常是东奔西走, 四海为家。一个项目工程完工之后, 这个项目的施工员工或者回家待命, 或者到公司的本部去学习, 或者到下一个工程地继续工作。建筑企业的施工工作人员流动性非常大, 给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其次, 建筑项目的施工环节有时会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交通阻塞, 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尽量减少对群众的影响, 有时会选择在更适合施工的时间而不是按找大众地正常工作时间来施工。建筑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 因此必须要加快施工进度, 而在这个期间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集中, 无法像其他人那样进行有规律的劳作;还有因为季节、歇工、天气影响等原因, 也会导致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另外,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的不确定性, 有时会发生安全事故, 由此产生的问题非常多, 也非常复杂, 如关于赔偿问题谁来负主要责任等。劳动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施工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巩固劳动纪律的一个重要手段, 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 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当出现纠纷的时候, 它也是处理纠纷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因此,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

2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劳动合同管理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 每一个方面的管理工作都需要有对应的制度以作为依据, 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一个法律依据之外, 建筑施工企业规章制度也是劳动合同管理非常重要的一个依据。到目前为止, 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还不健全,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而现有的制度甚至有些内容就直接照搬其他企业的规定, 没有考虑到企业的自身情况, 规范不详细、不具体,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甚至有些内容直接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必要的公示、民主讨论等过程, 使管理制度的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暴漏的各种问题, 限制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管理当中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使劳动合同管理缺乏应有的保障。

2.2 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虽然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地对待。但是, 少数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 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合同双方都认为它与原有用工形式的区别不太大, 把劳动合同的签订仅仅当做是履行程序而已, 没有风险意识和紧迫感。由于劳动合同意识的淡薄, 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双方都没有认真地进行协商, 随意性比较大。一旦双方就履行合同的时候发生争议的话, 双方难以协商一致, 从而就引发劳动纠纷。

2.3 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不规范

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管理的越来越重视, 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都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 但是还不够规范, 劳动合同管理的查询系统比较缺乏。一些企业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查询系统的重要意义, 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处在手工操作状态, 管理的效率比较低。

3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3.1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内容的必须要严格地遵守, 没有明确禁止的, 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条理明晰、清楚, 具有可操作性。其次, 某些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协商, 例如在制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 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地讨论会, 与工会或职工的代表进行平等地协商。第三,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要向施工人员进行公示, 在公告栏内张贴, 发放手册等方式向施工人员进行告知, 组织施工人员学习, 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3.2 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首先, 建筑施工企业要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做好施工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使他们理解并积极参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树立起风险意识。同时, 企业地管理者要积极地学习《劳动合同法》 (2008) , 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 还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地学习, 增强企业和施工人员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充分地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法律作用和地位, 明确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义务和权利, 双方合法权益要依靠劳动合同来保障。其次, 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事,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3.3 建立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这为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查询系统, 用于记录全体员工的订立劳动合同起始、续签、变更以及解除、终止等的基本情况。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当中, 要有员工的工种、部门、年龄、性别、姓名及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 合同终止以及续签等。在建立台帐的时候, 要按照合同期限长短不同, 把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分序造册, 这样可以详细地反映出企业劳动合同期限构成情况。

4 结语

《劳动合同法》 (2008) 的颁布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了很多的影响, 但是同时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只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严密、规范, 才可以充分地发挥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真正作用, 才能够让企业在一些劳动纠纷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如果想做强做大, 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 必须要严格依法用工, 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切实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避免因为劳动合同的纠纷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或者承担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摘要: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当中, 劳动合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为着入点, 指出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提出了建立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等措施, 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谷广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J].企业科技与发展, 2009 (10) .

[2]孟宵冰.完善中小物流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对策研究[J].现代物流, 2011 (12) .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4篇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简单的公司劳动合同书大全 第5篇

甲 方:_安庆创跃电器有限公司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生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三、劳动报酬

每天工作12小时,上四天白班休息两天,上四天夜班休息两天。第一个月为实习,工资16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3000元。多劳多得。

四、劳动纪律

乙方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怠工,有事请假要经老板同意,无故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无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抵触老板安排的任何工作。每天下班后搞好自己工作台卫生。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五、其他

乙方签合同时交押金1000元,三个月后全部退还。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 30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安庆创跃电器有限公司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电话:

建筑公司劳动合同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1、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工资套改标准等合理套改乙方工资。

2、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标准同等执行享有。

3、甲方为乙方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其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4、乙方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注册甲方成功后,甲方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5、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须自觉遵守,服从甲方管理,听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形象。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①、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或甲方进行企业改制,本合同终止。

六、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1、合同期间内,乙方应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不参与甲方体制改革的职工身份臵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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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第7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赵中厚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239号

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239号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8篇

半年前,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对外销售。近日, 由于我在工作中, 基于为工友打抱不平, 带头顶撞了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出于报复, 也为杀鸡儆猴, 借口我在入职前因曾患阑尾炎, 做过阑尾割除手术, 而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 可我当时并没有如实告知, 既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 也属于欺诈应聘, 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虽然我坚持以该手术并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也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为由坚决抗议, 但公司却照样我行我素。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灵

肖灵: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 你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 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 则没有义务加以说明。而你尽管做过阑尾割除手术, 可术后身体健康, 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对你从事对外销售一职并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 甚至根本不会妨碍, 即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任何关联。另一方面, 你的行为并非欺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 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公司确实曾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 表明看来, 你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之嫌, 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 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的工作。正因为你对所应聘并非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 且阑尾切除是一种非常普遍而常见的疾病, 根本就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 决定了你不构成欺诈。再一方面, 公司无权单方将你解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 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即使你存在的疾病会影响正常工作, 公司也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向你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并未如此, 无疑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9篇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建筑业公司劳动合同 第10篇

本附件是 (甲方)与 (乙方代表)在 年 月 日所签《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等人作为乙方( 班组,共 人)的委托代表,代表乙方在《建筑业劳动合同》上签名,与甲方共同遵守该合同。乙方签名(本人亲笔签名)如下,表示承认:

班组: 乙方代表: 电话:

建筑公司人员聘用劳动合同 3 第11篇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

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在双方充

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

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

营特点等情况,划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元/月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拟定每月15号为工资发放日期。

第十一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发放之日

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包含在其年薪中,甲方不另行承担。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法制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七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在此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濒临破产;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九、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造成法律责任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工作不负责、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

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十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该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方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 第12篇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1.合同期限

1.1双方同意订立年期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1.2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内容

2.1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

2.2乙方应完成的工作标准在《岗位聘用协议书》中约定。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工作设备,并提供保障乙方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场所。

3.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4.1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4.2乙方执行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3乙方从事现场施工的,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4乙方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乙方工资元/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 发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执行工资标准。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4.5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5.2甲方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属企业机密,乙方须严格保密。

5.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批评、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6.甲方义务

6.1对乙方进行法规、安全规程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6.2对乙方进行岗位知识与技能培训。

6.3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7.乙方义务

7.1服从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任务。

7.2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安排的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7.3乙方在工作时间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资料及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各项智力成果(包括文件、方案、文字资料、专利和著作权等)归甲方所有。

7.4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交还受聘期间有关甲方经营活动的全部文件。

7.5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活动。

7.6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8.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或废止的。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8.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13篇

(一) 公司概况

M贸易公司是一家有着几十年历史的以建材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2015年在职员工总数156人, 其中领导班子成员5人, 中层干部26人, 一般员工125人。近年来, 公司秉承“和谐创新, 争创佳绩”的经营理念, 在建材贸易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2012~2015年营业收入逐年递增, 于2015年突破百亿元大关。良好的企业效益吸引了各种人才纷至沓来。

(二) 劳动合同管理现状

随着员工人数的增长, 劳动合同管理成为M贸易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公司现有人员中, 31人持任免文件, 占比20%;85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占比54%;40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 占比26%。持任免文件的职工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领导班子成员, 5人均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书, 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书;二是中层干部, 有本公司的聘任书, 也无须签订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因身份不同, 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本部工作, 与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与权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借用在本部工作的。部门自聘人员由部门自主招收, 与部门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主要是一般员工中的原国有固定员工, 一直以来视同无固定期限用工形式,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156名在职员工, M公司还与H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合作协议。截至2015年12月, H劳务派遣公司先后派遣了三批共计37人到M公司各类一线岗位上工作。

目前, M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基本依靠人工管理, 尚未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二、M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M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管理缺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新法规定等问题。

(一) 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合同订立时间滞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M公司一般根据行业惯例在员工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予办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关于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 公司必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并及时办理续签手续, 然而合同因各种原因延期订立的情况仍有发生。二是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公司上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普遍不够重视。由于采用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格式合同, 不少员工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直接在乙方签署姓名。三是合同签订主体存在个别无效的情况。一部分员工与部门 (非法人) 签订劳动协议, 这些属于无效合同。

(二) 劳动合同变更管理缺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受多年国有企业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 M公司在员工变更工作岗位方面通常没有征求员工个人意见。比如从线材部轮换到涂料部, 不论员工愿不愿意, 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同时, 变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时, M公司没有与员工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企业需要实施裁员时, 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员工。《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已连续两次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经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M贸易公司对与本企业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均给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一般员工中的原国有固定员工, 他们都在M贸易公司工作10年以上, 长期以来视同无固定期限员工, 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 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根据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于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 且总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用工总量的10%。M贸易公司由于效益较好, 进入门槛高, 为了提高用人灵活度, 激发劳动者积极性, 对新进人员普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新进人员与H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再由H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到M公司工作。截止2015年12月, 已进入M公司各类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达37人, 占M公司2015年从业人员总数的19%, 超出《规定》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的限制。

三、M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原因剖析

M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国有企业传统劳动合同观念根深蒂固

上个世纪80~90年代形成的观念认为, 国有企业职工有三种类型:正式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签订合同的就是合同工, 与正式工有区别。到目前为止, 国有企业传统劳动合同观念在M公司许多老职工的脑中还是根深蒂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 他们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 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身份就发生了改变。这使得原国有固定员工, 一直视同无固定期限员工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 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掌握不充分

M公司人力资源部现有3名工作人员, 包括部门经理1人、项目经理2人。其中1人负责干部管理板块, 包括招聘培训、干部考核、档案管理、老干部管理、员工出国出境管理;1人负责劳动工资板块, 包括工资奖金、绩效考核、五险一金申报和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在内的劳动关系管理。由于事务繁忙, 人手短缺, 人力资源部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新政策新法规, 导致对新政策新法规掌握不充分。

(三) 劳动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M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尚处于人工管理状态, 由负责劳动关系管理的项目经理在部门经理指导下开展劳动合同的经办和管理。由于办公场所拥挤, 资料众多, 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只能集中存放, 没有按期限分盒管理。同时, 人力资源部虽有人事信息系统, 但是合同管理尚未融入信息系统。随着数据量的增大, 人工管理的难度不断提高, 极易造成合同续订滞后情况的发生。

四、解决M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M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在企业效益良好、员工队伍稳定时可能并无表现, 但在企业效益下滑、人心涣散、离职人员增多时就会凸显出来。为此,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积极重视, 及早采取措施, 才能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 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转变观念, 引导树立正确的劳动合同观

转变观念解决的是人的思想意识问题。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重视合同管理, 二是广大职工要意识到书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通过加强职工教育, 学习劳动合同有关法律知识, 广大职工才能掌握《劳动合同法》精神实质, 树立正确的劳动合同观。

(二) 加强制度建设, 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化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是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的可靠保障。公司人力资源部要积极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执行提供依据。只有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 明确了责任与义务, 才能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在制定和修改规定时, 应征求员工意见, 并由全体员工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拟定相关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时, 应尽可能交由本企业法律顾问审定。

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化管理的过程中, 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到位。要认识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既是企业的职责, 又是合理配置劳动力, 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二是结合实际,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流程。三是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四是注重做好员工思想工作, 使员工明白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一项义务, 更是自己作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工具。

(三) 强化学习培训,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加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 是企业用工遵守和履行各项规定的前提和基础。人力资源部需要通过选派人员参加外部交流学习、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参加讲座, 或以发放学习材料、观看视频教学等形式, 学习新的政策与法规。与此同时, 每周固定一个工作日作为政策学习日, 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固定下来。通过强化学习培训, 提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

此外, 公司还需对于37名劳务派遣人员从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爱岗敬业、工作业绩、廉洁从业五个方面开展考核, 将考核合格人员转入公司,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 开发信息系统, 实施劳动合同预警管理

目前M公司的合同管理仍采用人工管理, 受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主观能力的影响较大。对此, 可以委托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软件公司开发一套适合企业人力资源工作需要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使之成为现有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分模块管理劳动合同。例如, 整个劳动合同信息系统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大模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分为第一次签订和第二次签订两个子模块。通过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员工劳动合同签署时间和期限, 系统就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自动发出即将到期提醒, 从而改变传统人工管理的“人治”为信息系统管理的“机治”, 实现合同管理预警化。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如此, 很多企业对员工劳动合同仍不够重视, 存在诸多问题, 引发不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以M贸易公司为例, 剖析了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现状, 指出其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分析原因, 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方案, 为M贸易公司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蒋四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疑难问题探讨.中国劳动, 2012.

[2]王林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司法处断.人民司法, 2009.

建筑公司劳动简单合同 第14篇

吴律师:

我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又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俗称的“睡觉班”。公司知道后,认为我值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予以辞退。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将我辞退。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颜立凯

颜立凯读者:

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在我国,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该规定来看,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三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要求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兼职行为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情况而言,虽然你的“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向你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你仍执意不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绝缴费

吴律师:

一年前,我们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此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如今,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显与之相违,即该合同当属无效,我们无需执行,对吗?

读者:蓝瑞鸣等17人

蓝瑞鸣等读者: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越权,但你们仍应履行。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的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这种选聘、签约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能否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得看是否获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决定了其不仅超越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职权,且由于明显属于未经授权而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但该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因为业主对此具有选择权:一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事后认可的方式,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因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便对全体业主生效。本案中,鉴于业主并未行使撤销权,甚至仍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是绝大多数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意味着有“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便对全体业主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也应当履行。

吴律师

递交辞职报告超过30日后自动生效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差,待遇不好,便于上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而我坚持走人,也就没有再去上班。一个月过后,我到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公司说,由于我一个月没上班,属无故矿工,已对我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无义务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读者:杨圣义

杨圣义读者:

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即生效。你递交辞职申请后离开公司,这属于主动辞职而非擅自离职,更不属于无故矿工。所以,该公司以你无故矿工为名将你除名,明显无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鉴于该公司的做法和说法,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

吴律师

无论何种情形,单位都不得打折最低工资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且采取计件工资,但我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能完成个人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则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可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有时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却一直没有完成过个人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为其创造的效益还不够我自己的吃住费用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果我再不能完成自身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刘海燕

刘海燕读者: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虽然你在日后的工作中,仍有可能完不成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但只要你能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期间不偷工减料、偷奸耍滑,公司便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但这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主动给予员工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够自己吃住,而对你的最低工资加以打折。

吴律师

房屋登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一房两证”应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张某曾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支付本息,我只好诉请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谁知,却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原来,张某是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而房屋登记机构既未实地查看,也未认真审查便为张某发了证,结果导致“一房两证”。请问:在张某早已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也指出“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甚至在“一房两证”的情况下,仍为你和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明显与之相违且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从国家赔偿的角度,还是鉴于物权保护的要求,亦或基于侵权责任赔偿,房屋登记机构均难辞其咎。再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鉴于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的欺诈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发证乃至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次要原因,决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只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当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吴律师

采购办公用品被“飞”石所伤,不知是谁所抛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突然从楼上“飞”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石头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办公场所,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乱扔石头所致,故我不构成工伤,且只能找扔石头者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表明职工因外出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要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办公场所,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毋容置疑,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你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购买办公用品,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扔石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故公司不能借口你所受伤害来自扔石块者,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吴律师: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读者:姚雪梅

姚雪梅读者: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对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弟弟均是你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你弟弟成年后并未对你父亲并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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