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2024-06-29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精选6篇)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第1篇

摘要:“法家”韩非的法治思想本质是为君主专制体制服务的,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闪光点可以为当今奉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有所借鉴,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也制订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治思想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而韩非子的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一)立法。在《八说》篇中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法是“必然之道”,因为是必然之道,所以必须使天下人知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法一定要明确,要公诸于众,使社会成员都熟知法律才能真正守法。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主张赏罚要“合乎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同时要“赏罚有度’,赏罚作为法治手段必须使用恰当才能达到赏善罚恶的目的,否则“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饰邪》)。反映到现代法律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它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我们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徇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有法必依”。

(二)执法。“重刑少赏”、“法不阿贵”直接构成了这张网中最重要的经纬线。

重刑少赏,以刑去刑,促进人们的自律;法不阿贵,执法公允,才能保证政府的公信力,保障人心所向。即使时光回归今时今日,这两点体现出的深刻现实意义仍不可小觑。

重刑少赏。作为荀子的得意门生,韩非接过了其师“人性本恶”的思想衣钵,他认为人性本来自私自利,趋利避害,贪欲无穷,赏得再多也不能填平人们的欲壑,反而会进一步诱发人的贪欲,以致引起邪恶的争夺,使国家陷于混乱之中。同时,暂且不提慷慨多赏的具体标准跟尺度,赏赐说到底还是来源于底层,要从人民身上搜刮,用多数人的利益保障金来充实小部分人的小金库,必然会招致民怨。甚至,也有君主直接用封爵加权一类代替物质赏赐的。回望历史,举秀才、举孝廉一类横恩滥赏的荒唐事在中国已经上演了一千多年,特别是当我们看到秀才也可能是草包,孝廉也可能纯属伪孝时,这样伤害大局的“赏”并不被我们认可。所以,“少赏”是一个君主的明智选择,同时其数量的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奖赏的“含金量”,民众受到鼓励便会主动去立功。

而制定刑罚的总原则却是量刑惟重。在他看来,“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用重刑去威慑想犯罪的人,这个理念的有效性在现实中很容易地找到例证.当然,将这个概念引进现代法制,前提是要对“罪”进行妥善定义,必定是较大地危及到他人的利益的恶劣行径才可划入“犯罪”的范畴,而“刑罚”不能以“斩草除根”为标准,应主要以警示和惩戒为目的,所以法令的设置要人性化,点到为止,避免伤及人身。否则,“轻罪重罚”就会异化成秦王朝的苛政暴政,像秦始皇任意把是否利于个人统治或者只是些独断专行的意见作为定罪标准,于是被征发的民夫迟到也成大罪,甚至罪及杀头,再于是乎,陈胜吴广就起义了,打响了“农民起义反暴秦”的第一炮。。

法不阿贵。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他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是韩非为实现其法治目的,提出的最激进的主张,他在《韩非子有度》篇是这样说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同样的思想在商鞅那里被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这种思想作为三代盛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直接对立面而出现,其矛头直指贵族特权,因此,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后世人们反抗法外特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这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才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的特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仅有依法治国,一切事务单凭法律决断,也是不行的。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同样必不可少,它对社会的那种积极的规范、教育、导向作用是法律所无法达到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当前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法治和德治是行之有效的最佳手段,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和功能,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不仅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设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构建一个人心思进、公平正义、富而好礼的和谐社会。1

一、法律万能主义

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

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二、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三、极权主义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四、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第2篇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哲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给人以很多的借鉴和启迪。

一.韩非奉行法治的优越性

中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韩非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倡导依法治国,韩非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其合理性,为法治思想扫除心理和思想上的障碍。韩非所有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出发点是法制,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选择甚至唯一出路。对于这个思想前提,韩非做了说明。

(一)道的无为与依法赏罚蕴含了法治的正当性

韩非认为,人要图谋远虑、功成名就,就必须效仿道家的虚静”无为” ①。(“无为”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他告诫君主,携带喜恶之心对待百姓只能引来麻烦而事与愿违,达不到治国的目的;治理国家应不存喜恶之心,推行法治、依法赏罚。

(二)人的自私自利推导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说,统治天下、治理国家应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那么,什么才是人性的本来面目呢?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韩非子·心度》)“好利恶害,①源于 “《韩非子》与道家”一贴 来自国学数典论坛数典研究(原创文章、不发布书籍)发表于 2010-12-29 16:50:30 本帖最后由 抱真子 于 2010-12-31 12:45 编辑

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在韩非看来人不仅好逸恶劳、天生懒惰,而且自私自利、勾心斗角。对于本性如此的人,若不用法加以惩治,必然发生混乱;如果依法赏罚,则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法的功效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强调法术的功效性,他指出,实行法治,暂时痛苦却可以长久得利;实行仁道,苟乐而后患无穷。②进言之,推崇法治是因为法术具有工具价值,依靠法术治理国家能够事半功倍。在韩非看来,法具有工具性,便于处理各种事物,为了增强它的效果,在立法之时就对功害进行了权衡和取舍。

(四)时代变化和道德软弱印证了法治的唯一性

在利用道德手段治理国家这个问题上,韩非反驳说,古代资源多,人口少,人民生活不费力就可以吃饱穿暖,所以不必争夺。如今的社会人口越来越多,竞争日益激烈。时代变化,治理国家的措施也要相应改变。识时务者应抛弃先王的老条框,针对新情况制定出新方法和对策,韩非呼吁不断变法,随着时代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他强调,法术优于道德,道德的仁义只能起到纵容娇惯的作用,不能改变人好逸恶劳的本性。

总而言之,韩非在这四个方面互相印证了他奉行法治的信心,并为依法治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韩非奉行法治的理论基础 ②《殊途而同归,墨子与韩非子哲学的比较研究》 作者:魏义霞 来源:《齐鲁学刊》 时间:2009年第三期 出处:新法家

在这方面,韩非的法学思想以法、术、势为核心展开,并在法、术、势三位一体③的建构和实施中伸张了自己的法治路线和立法原则。

(一)法、术、势三位一体

法家学派源远流长,韩非的法学建构离不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先驱,是对其吸收和借鉴的结果。法、术、势也不是韩非的独创。关于这三派,有更权威的描述。我且引用。民国时期的史学家张荫麟在他的唯一的一部史学著作《中国人史纲》中这样写道:‚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他形成恐怕的对象,好像压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在借鉴前人思想资料的过程中,韩非进行了自己的理论创新,他强调法术势三位一体,相互作用,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巨大的威力。

(二)禁心、禁言、禁事的法治层次

韩非认为法治有三个不同的层次,即禁心、禁言、禁事。按照韩非的说法,法治达到极致,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动、言论,而且可以规范人的思想。人们迫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造次的结果是法、术、势巨大威力的体现。③《韩非的法、术、势思想述论》 作者:娄松 吉林大学 来源: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6年

其实,法家推行的法治和儒家的得知主张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具体地说,道德给人提供的是最高理想和审美目标。道德给人提供了无限的可塑空间,使人充分发挥其内在潜能;法律规则规定了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

三.在韩非思想下的和谐社会法治

(一).韩非启示之道德与法

众所周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场空前的伟大壮举,这种新型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与传统道德观念发生偏离和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和谐社会需要与之配套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当前,人的道德水平也参次不齐加之物质利益的诱惑,让每个人都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那等于天方夜谭。

在这种情况下,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的多。有人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吸毒贩毒等丑恶现象说成是道德滑坡和精神堕落,这是不全面的。如果说这些现象的泛滥是一种道德滑坡,那么,导致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的不健全。许多人趁改革之机,钻法律的空子,加之打击不力,致使问题越聚越多。

要根治这些问题,加强道德教育很必要。但其根本出路健全法治制度,用完备、详尽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每一位公民的行为。韩非认为,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韩非这段话引人深思:“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

(二)韩非启示之法治与普法

韩非认为,要真正推行法治,首先必须转变观念。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凡事都讲以礼相待。这种观念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从根本意义上说,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以法律为依据来理顺各种关系。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这方面,韩非以法为治的言论具有不容低估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法治实现的前提是法律法规的详尽健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这无疑具有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治建设也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然而,许多环节仍处在初步阶段,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想象仍然存在。尤其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时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空白和欠缺更是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许多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就根本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遵循,这给执法人员判案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造成了公民行动和思想上的困惑。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完善法制法规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实现是靠人来完成的。有了法律条文是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让它深入人心,成为有力的武器。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即最大限度的让每一位公民都知法、懂法。在成立新中国后,我国曾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扫盲工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盲比例很高,大多数中国人还不习惯办公证、请律师、签合同或订协议,有些人甚至一直沉睡在礼乐教化,一诺千金的神话中。这种现实状况要求

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加大普法的广度和力度。使法律走进每位公民的心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形成一股无形强大的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方面,韩非及法家的思想言论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论韩非的法治理论中对君主的限制 第3篇

本文拟从探讨韩非子对君主权力的限制这个角度入手, 论证韩非子是将君主纳入了其法治范围的命题, 来重新评价韩非的思想。

一、韩非尊君的现实原因和理论依据

关于韩非为什么尊君, 有学者进行过探讨, 认为“韩非的‘尊君’思想有它的历史原因”[4]P30。韩非对在他以前几百年中发生的君权削弱的局面是很清醒地认识和重视的, 如他在《说疑》中引用《记》的记载:“周宣王以来, 亡国数十, 其臣弑君而取国者众矣。”而韩非所了解的“臣弑君而取国者”更“众”于此:“以今时之所闻, 田成子取齐, 司城子罕取宋, 太宰欣取郑, 单氏取周, 易牙之取卫, 韩、魏、赵三子分晋, 此六人者, 臣之弑其君者也。” (《说疑》) 历史记载和现实教训俱在, 天下之所以大乱, 正是由于这些臣主易位事件的发生。若想天下大治, 首先必须强调君主的不可被臣侵犯。这个所谓的“历史原因”其实正是韩非面临的严酷现实和其尊君理论产生的现实原因。

更重要的是, 韩非还处在一个不能不尊君的历史的和“当下”的情境之中。在古代东方社会, 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机构具有很多公共管理的职能。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认为, 东方的政治统治是在继承维护原始公社共同利益、执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 他说:“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 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 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 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在这里, 问题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 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 在那里, 如果没有灌溉, 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5]P218这样一个统治机构的稳定, 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经常发生臣下取代君主的政治阴谋与争斗, 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利益。所以, 韩非说:“臣之所闻曰:‘臣事君, 子事父, 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 明王贤臣而弗易也。’” (《忠孝》) 韩非着眼于天下安定的需要, 特别强调尊君, 这只是维护“天下之常道”罢了。

二、韩非尊君是手段, 不是目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其实已经可以看出, 韩非并不是把尊君当作自己理论的终极目的的, 只是将其视为保证社会稳定的手段。韩非理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天下的治安和民氓的利益。尊君虽然在某种层次上是目的, 但相对于天下的治安和民氓的利益来说也只是作为为手段的目的, 而不是终极目的。

说韩非法治理论的终极目的是天下的治安和民氓的利益, 首先要探讨韩非理论体系中“仁义”的地位问题。学术界基本倾向于认为韩非子否定仁义的价值, 进而否定韩非子是民本主义者, 认为他“忽视了‘仁政’的价值和作用”[6]P45, “与孔、孟儒家温和的民本主义或道德理想主义实有不同”[7]P7我认为, 韩非子否定仁义, 是从它作为治国手段的角度讲的, 而从治国目的讲, 他十分肯定仁义的价值。如他在《五蠧》中说:“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 此以孝仁, 非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 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 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 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这里, 韩非将儒者所经常标榜的先王以仁义为治国手段的典型例子“司寇行刑, 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 君为流涕”进行了重新剖析。他指出, 在这一例子中, 先王治国所倚仗的其实还是刑而不是仁, 这样就把儒家的这一重要论据转换为法家以法治国的论据。但是在其中, 他只是否定了“仁”的“不可以为治”, 只不过说它是不可以作为治国手段, 并没有否定先王在行刑中所持有的不忍之心。

事实上, 《韩非子》一书中所蕴涵着的拯世救民、对天下民氓的深刻关怀是处处皆在的。韩非的思想具有强烈的民本主义色彩。他之所以主张重刑, 是因为轻刑是“设民陷, 此则可谓伤民矣”, 而重刑则是为了以刑止刑, 是为了不“伤民” (《六反》) 。他认为君主治政是为了“利民”:“圣人之治民, 度于本, 不从其欲, 期于利民而已。” (《心度》) 他痛心当世之民的悲惨境遇, 说他们就像饿得要死的人, 急需等待拯救。

而最明显的体现, 是韩非的自我表白。《问田》:“堂谿公谓韩子曰:‘臣闻服礼辞让, 全之术也;修行退智, 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度, 设度数, 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何以效之?所闻先生术曰:‘楚不用吴起而削乱, 秦行商君而富强。二子之言已当矣, 然而吴起支解而商君车裂者, 不逢世遇主之患也。逢遇不可必也, 患祸不可斥也。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 窃为先生无取焉。’韩子曰:‘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 齐民萌之度, 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 而行贱臣之所取者, 窃以为立法术, 设度数, 所以利民萌, 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闇上之患祸, 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 仁智之行也。惮乱主闇上之患祸, 而避乎死亡之害, 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 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 不敢伤仁智之行, 先王有幸臣之意, 然有大伤臣之实。’”这段谈话, 可以看作是深谙道家全命保身之术的韩非子, 为了天下民氓的利益, 毅然决然地要奔走天下, 实践自己先知先觉者责任的宣言。

韩非子的思想体系的终极目的既然是为了天下的治安和民氓的利益, 而尊君则就只能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三、君与国、臣民利益的一致

《韩非子》中有许多地方强调君与臣民利益的不一致以致冲突。如“知臣主之异利者王, 以为同者劫, 与共事者杀。故明主审公私之分, 审利害之地, 奸乃无所乘。” (《八经·主道》) 我认为, 韩非子强调这种不一致和冲突的时候, 是从治国手段上来讲的, 而在目的层面上, 君与臣民的利益却是一致的。如《六反》中说:“圣人之治也, 审于法禁, 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 赏罚不阿则民用。官治民用, 则国富, 国富则兵强, 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 人主之大利也, 人主挟大利以听治, 故其任官者当能, 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 则攻伐可立而爵禄可致, 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 人臣之大利也。”在这里君、臣、民三者的利益呈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韩非认为, 君主在治国过程中, 应该严防臣民的利己行为, 而这种严防正是为了实现臣民的大利, 实现君与臣民、与国利益的共嬴。韩非强调君的利益是公, 就包含君与国、臣民的利益的一致, 君的利益的实现, 正是保证了臣民利益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 君的利益是与国和臣民的利益一致的, 以君为公恰恰是明确君不能以自己的私利为公。这是对君的存在价值和角色意义的重大限制。

四、君主应该接受法治原则的约束

一般的观念是认为韩非子的法治理论是不将君主纳入法治的范围的, 认为韩非的法治体系中, “君制法, 臣执法, 民守法, 君在法之外, 居于法之上”。我认为, 韩非子认为君主天然的不是法的赏罚的对象, 这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 韩非子却确实认为君主必须遵守法的赏罚的原则, 即“赏莫如厚而信, 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 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 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 行诛无赦” (《五蠧》) 。从这个角度上讲, 君主也是被纳入法治的体系中的, 只不过不是作为法的对象, 而是作为法的主体。

他认为君主施行法治, 应该为了天下民氓, 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 说:“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 如是, 则是无法也。” (《制分》) 君主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 要求君主不能因为自己欣赏与法令规定不同的某些学说、价值或行为而背法, 要“法已定矣, 不以善言售法” (《饬令》) , 否则就会导致“刑赏容二”和“失量”, “量之失, 非法使然也, 法定而任慧也” (《制分》) , 将会产生“法之所非, 君之所取, 吏之所诛, 上之所养也” (《五蠧》) 的混乱局面。坚持这样的原则, 更要求君主不能因为自己的私欲而将爵禄视为一己私有随便给予自己的爱幸之人。他说:“明主者, 推功而爵禄, 称能而官事, 所举者必有贤, 所用者必有能;贤能之士进, 则私门之请止矣。” (《人主》) 他承认君主应该有自己的娱乐生活, “俳优侏儒固人主之所与燕也” (《难三》) , 但是却坚决反对君主听任这些“在旁”之人 (《八奸》) 。

爵禄虽然为君主所操, 但绝对不是君主的私有, 因为君主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这样, 君主就像一个无私无欲的掌握赏罚的机器人, 虽高高在上, 但是却必须本分地位于韩非法治理论的主体地位上, 接受着法治原则的约束。

从上面的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到韩非对君主的限制。韩非提倡尊君, 并不是单纯为了尊君, 而有着更为广大的对天下人民的关怀在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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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德宗.韩非子述评[J].宜宾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4, (1) .

[3]刘坤生.由《韩非子》看早期中国专制主义思想[J].民主与科学, 2003, (4) .

[4]夏云, 颜旭.试论韩非子的尊君思想.[J].讪头大学学报, 2003, (4) .

[5][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论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启示 第4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韩非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引言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纷争,诸侯混战。为探求国家治理之道,各种思潮互相激荡,儒家、法家、道家三派思想应运而生,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对几千年来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法家创造性地主张以法治国,对贵族特权予以否定,以成文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作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在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基础上,综合法家思想的精华,形成了“法、术、势”结合的治国理论,对当时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韩非强调治国必须奉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种法治学说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古代法家思想和当代我国提倡的民主法治有根本的区别,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对早期法家思想的继承创新

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主张有法可依,信赏必罚,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主张在根据法令进行处罚和奖赏,应把刑罚放在首位。主张法不阿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为秦国横扫六国奠定了基础。申不害认为,术是帝王驾驭群臣的权术,法是帝王驾驭百姓的工具。其思想核心是“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即要求君主掌握一切大权,但是君主一人是无法应付诸多大臣,因此应该掌握权术以驾驭群臣。“术治”是在君主执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和“术”又可以巩固君主的“势”。慎到以“贵势”著称,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和地位。“势治”是为了“法治”,因为君主只有具备权势和地位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慎到认为“势”置于法、术之上,是从事一切治理的必要条件。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势是前提,法是准绳,术是方法,这样才能令行禁止。

(二)对儒、道、墨思想的批判吸收

韩非曾师从荀子。荀子思想具有“礼法并举”的显著特点,主张突出“礼”的外在性和客观性,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生于礼,礼为治之本,法为治之末,礼是社会的准则和规范。韩非对荀子的思想批判吸收,认为道德约束不足以使社会得到安定和有序,只有严刑峻法才可以止暴和安天下。老庄主张无为而治,君主应当掌握一套驾驭群臣的方法,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使贤者效忠,智者尽虑,对国家事务进行原则监管,不对各项事务做具体干涉,以君无为而收无不为的效果。韩非继承了老庄君德无为的思想,但是韩非强调“道”的目的是“法”。韩非的《喻老》、《解老》、《扬权》、《主道》四篇集中体现了韩非对道家思想的利用。墨子在政治上既提倡“尚同”,强调中央集权,要求老百姓在思想和行动上一同于君主。韩非接受了墨家主张“尚同”的绝对君权主义,主张“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上下应该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统一,赏罚要合乎社会公认的是非标准,才能收到劝善止暴的效果。否则,就会失去民心。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分析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期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来的,它的理论核心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强化中央集权。韩非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反对人治,法的内容是赏罚,并主张厚赏重罚。法治、术治、势治各有侧重,互为依托。但是,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学说的基础上创立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最有成效的将治国的三个关键问题阐明了。一是要解决君主与全国所有人的关系问题;二是要解决君主与君主专制的社会基础群臣的关系问题;三是要解决君主与专制政权二者为一体的问题。由于法是解决全国性的问题,故法是治国的根本。术是解决君主专制与社会基础(群臣)的问题,故术是治国的基础。势是解决专制制度与君主本人的问题,故势是治国的中心。韩非所阐明的治国的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他在《有度篇》中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韩非用“法”大胆否定了“亲亲”的宗法制和世袭固定的等级身份制,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以巨大冲击。这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但是,韩非只重视法治,不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显然是片面的。

三、关于韩非法治思想现代适用的若干思考——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背景

韩非的法治学说作为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它,舍弃其糟粕,吸收其精华,为现实服务。韩非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韩非强调法条应该“布之于众”,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法治体系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要使全民族都树立起法律信仰至关重要。韩非强调严刑重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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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占通.韩非法律思想新探[J].当代法学,2011(6)

作者简介: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启示 第5篇

摘 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思想

价值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

(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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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他的法治理念。

1.法治的人性论基础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认为,“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人人皆好利恶害,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

2.法治的学理基础 ⑴.对儒家思想的批判

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即所谓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圣贤治国。站在儒家相反的立场上,韩非极力否认道德力量对社会生活的维系作用,认为治理国家的人并不具备将国家治理好的资质,只有借助法律才能达到目的。“道法万能,智能多失”,“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意思是说,治理国家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用赏罚和法制,即只认法不认人。

⑵.对道家思想的吸收

韩非批判地继承了黄老学派的思想,并用以支持君权至上的观点。他指出君主应虚静无为,掌握刑名之术,控制赏罚权柄,防止臣下篡夺君权,以保持其独尊的地位。韩非将作为自然规律的道引申为政治领域的君臣之道。从道无所不在的角度讲,法就是道,这说明,韩非的“主道”包含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法治。韩非从天地山海等大自然中得出的并非是无为的政治原则,而是强调君主应摒弃人道的好恶,效法天地的无私,一切准道法而为,如此方能定治乱是非于一尊,导致“至治之世”。

⑶.对墨家思想的借鉴

韩非还积极地吸收了墨家的“强力论”思想,把“力”和威势结合在一起,认为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凭借。作为最高统治者,要千方百计地加强自己的力量和威势,以实现独裁专制。同时,韩非还吸收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最高统治者只是把“功利”作为诱饵,调动他的臣民来供他任意驱使。这样,墨家的“功利”说在韩非那里己经成了最高统治者用来对付臣民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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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守法

“法”归根结底要体现君主意志和利益。其一,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其二,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权利;其三,法要由君主制定。法家坚持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韩非则强调守法的绝对性,不允许人们对法律的任何叛逆。他认为,法无论善恶,人们都要遵守,“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公利、公义的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公利,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评判,任何是非功过都要受法律赏罚。法高于人,守法是最高的道德。

(二).韩非子法治主张的实质

韩非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公开的客观尺度。他极力提倡“法不阿贵”(《有度》),“法行所爱”(《外储说右上》),也就是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法在生活中的地位,主张“任法不任智”(《大体》)。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值得我们汲取。但是,韩非的法治主张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韩非的法治主张,实际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人之治,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思想和组织机制,因而徒具法治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

因此,韩非所说的法治根本不能和现代所说的法治相提并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人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韩非是一个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并没有进入权力的核心,不具备制作法律的资格。但是他的主张却对君主的统治具有借鉴意义。其法治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但仍属专制制度的思想意识形态。

(三).韩非子法、术、势三位一体

韩非在深刻分析了商靴“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各自的利弊后,融会贯通,建构了比较系统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法治理论。

在韩非看来,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做到“抱法”、“处势”与“行术”三者的有机统一,才是明主治国之道。“法”和“术”是君主统治臣民最重要的工具,而“势”是运用法和术的前提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即“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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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要“抱法”即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量使传播的信息浅显易懂,维护法律的尊严,唯法必从是执法者最起码的要求,其二要“行术”就是要事功相符、赏罚分明,最后要“处势”,也就是说君主拥有的权势和地位,韩非子反复申述君王的威德不能分享,权势不能外借,要时刻防止臣重擅主,处处保持人主的独尊地位。强调抱法、处势、行术的有机统一,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韩非子看到了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施的坚强后盾,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境界

韩非子的法治境界即禁心、禁言、禁事,他公开排斥百家之学,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对法家思想的接纳和认同。在此,他企图通过法律的普及达到人们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执法服法的目的。韩非把知法懂法视为教育的唯一内容和动机,使普及法律成为教育的唯一目的。所以韩非的教育其实是法教,而德教被忽视了。

法律从禁止的角度规定了做人的最低点,那就是不要做什么,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因为道德所感召的恰恰是那些安纪守法、循规蹈矩的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比道德更具有普适性。法律则规定了为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法家思想与儒家相比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批判性。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得多。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反映了战国后期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愿望,适应了由诸候割据向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过渡的历史要求,虽然仍带有阶级局限性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仍具有借鉴意义。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分不开的。

当然,韩非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固然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但以法律为唯一的教育内容,显然不利于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的发展,不利于思想文化的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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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播诗书而明法令”更是一种极端的高压政策,对思想的禁锢带有愚民政策的意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化传播的倒退,应引以为戒。

在韩非看来,大多数人不可能有自律,必须依赖他律,韩非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并结合李惺、吴起、商靴等前辈法家的学说,在“慎赏”的同时,比商靴更系统地提出“以刑去刑”,以重刑止轻罪的学说,但是,这似乎从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境界,实际上很难达到。

在“谁来操这个赏罚之柄呢?”这个问题上,在韩非的经验世界中,自然只能是君王一人而己。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去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

四.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以韩非子视角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人民众而货财寡”一一资源分配不公

目前我国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一是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二是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三是钱权勾结,腐败严重。这就给我们执政者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必须有法律作为保证。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其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就是要以法进行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按照韩非子的观点,财富的分配应当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制度,才能保证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韩非子认为人多而资源稀少,势必会造成不守法的现象。为了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在处理社会资源再分配时,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且要通过严厉的执法来保证市场的秩序。

2、“人人皆挟自为心”一一社会道德溃败

人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道德观有很大关系。尤其是针对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我们看到了很多道德沦丧的现象,尤为严重的是我们的食品安全、医疗道德、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等,在当今中国的各个行业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溃败现象。人人都想退缩到道德底线以下,以获取不道德的利益。这就会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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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我们的社会出现病态。

如何防止社会道德溃败,韩非子是主张“立公废私”。他在《无蠢》提到:“古者苍颇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为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颇固己知之矣”。在治理道德沦丧以及纠正社会风气方面,韩非子的立公弃私观点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只有弘扬了正义才能有效的抵制道德的溃败。

3、法律权威丧失

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准则,一旦建立每个人都必须毫无条件的遵守。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就要求法律在贯彻执行中作到不偏袒权贵,一视同仁。由于我们国家没有民主法制的历史传统,现代法治建设的历程也很短,所以在建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方面面临诸多的问题。

在如何树立法律权威方面,韩非子有其独到的见解,尤其是他提出的“法不阿贵”的这一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韩非子看来,严格而严厉的执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起君主的威信,使民众对于法律和君主产生敬畏心理。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明主治吏不治民”一一依法治理腐败,预防全民性腐败

治吏思想是韩非子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包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思想。首先,以法治吏是治国的关键。其次,治国用能人,而不用贤人。再次,治国要以人性为基础。当下,官员的贪腐问题已成为百姓心目中的最大问题,已经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根据统计,每年因官员贪腐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党和政府将反腐败确定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采取了许多措施坚决治理腐败。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吏”的思想,并设计了一系列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奖功罚过、防奸止奸以加强君主对官吏控制的措施和策略。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以法选拔和任用干部,循名责实,按职责考核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赏当其功,罚当其过,实行赏罚分明的公务员奖惩制度;以法治吏,依法治权,从根源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均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2、“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严格依法行事,杜绝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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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就是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得到有效的、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韩非子《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如,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这就是法家的刑无等级的思想。按照现代西方法治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必要作到严格依法,杜绝选择性执法,要增加执法资源、抑制权利寻租、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3、“重刑止奸”——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根据韩非子的刑治理论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以刑去刑”,实现法治。这就要求刑罚必须足以威慑犯罪,使违法犯罪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使有犯罪意图的人因为畏惧刑罚而放弃犯罪。目前,我国法律在许多领域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是极其严重的。但我国法律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过轻,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使违法者获利很大,违法成本却很低,导致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因此,在这些领域,我们应该借鉴韩非子“以刑去刑”的思想,弥补法律漏洞,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达到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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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治思想和他讲的故事 第6篇

一、韩非的“法”

(一)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是韩非思想学说的中心。他认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子》,以下引文均出于此)法为统治者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客观尺度,一旦制定了固定的法典,就不允许个人凭自己的想法而钻营取巧。“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疏导洪水的官吏和防风君之所以被杀,就是他们没有按照命令如期进行,破坏了法纪的严明。

韩非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由于有法可依,人们即使遭受严酷的刑罚,也毫无怨言,这可缓解君主与臣民的矛盾。韩非用一个生动的故事来印证这一点。孔子做魏国丞相时,他的学生子皋做了狱吏,砍了一个犯人的脚,这个人被用来把守城门。后来卫君听信谗言想逮捕孔子,孔子及弟子皆逃。子皋在被砍脚人的指引下,躲在城门旁边的小屋里,因而没有被抓。半夜时,子皋问被自己砍了脚的人为什么不乘机报仇。那个人说,我被砍脚是罪有应得,而你在审理我的案件时反复推敲,总想免去我的罪过。后来我被定罪后,你也很难受,并不是你和我有什么私情,而是你仁慈的天性让你如此,所以我喜欢你,感激你。

韩非还借卞和献玉的故事,引出统治者推行“法术”的重要,又用吴起和商鞅的事例阐明了变法的艰难。历史证明,吴起和商鞅推行新法是正确的,可一个被分尸,—个被车裂。

(二)执法均平,严刑峻法

韩非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半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目的是为了取信于民。巩固君主的统治地位。韩非用一个历史故事,来表明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观点。楚国有个法令,任何车子不许过茆门。这天,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太子让车到了茆门。执法官阻止太子,太子以父王召见为名,赶车越过茆门。执法官即用棍子打太子的马,还把车打坏了。太子进官向父王哭诉,要求把执法官杀了。楚王认为遵守法令的是国家的忠臣,怎么可以诛杀呢?楚王给执法官进爵二级,还警告太子,不允许再犯错。正因为楚王严格执法,所以楚国兴旺起来了。

对于老百姓,韩非更是强调要用重刑。他借用商鞅的话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认为只有将重刑推到一个极端,老百姓才会循规蹈矩。

然而韩非又用另一个故事告诉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在现实中也有碰壁的时候。一个叫梁车的人,刚刚做了邺县的县令,就用刑砍去了夜晚偷偷爬过城门的姐姐的脚。毫无疑问,梁车是奉公守法的忠臣,是后世大义灭亲的清官的原型,结果却被认为没有人情味而免去了县令的职务。这说明韩非对执法中的重刑也有辩证的思考。

韩非本人是反对暴政的。他说:“仁暴者,皆亡国者也。”秦始皇用统一大业,具体实践了商鞅的重刑理论;可是,秦二世的灭亡,也与重刑被推向极端不无关联。故自西汉始,统治者相对地减少重刑,并推崇儒家,实行儒法杂糅的统治政策。

(三)赏罚守信 韩非说:“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他认为要使法的威力付诸实施,必须当赏则赏,当罚则罚;否者法如虚设。这也是一种“术”。

晋文公问狐偃,怎样才能使百姓为他征战。狐偃说:“信赏必罚,其足以战。”为了做个示范,晋文公下令第二天在圃陆打猎,并以日中为期,过期以军法处置;结果文公所喜爱的颠颉来晚了。尽管文公很不愿意处罚颠颉,可还是下令腰斩颠颉以示众。“而后百姓皆惧日‘君于颠颉之贵重如彼甚也,而君犹行法焉,况于我则何有矣?’”文公据此认为百姓可以征战了,就大事起兵攻打各国,一举建立了八项大功而被诸侯推为盟主。这是“赏罚守信”的结果。

二、韩非的“术”、

子产根据一个妇人的哭声“哀而惧”,查出妇人杀死了丈夫。韩非不赞成子产的做法,认为子产无“术”。韩非认为君之道在于驾驭群臣,而不是亲民事,即“治吏不治民”。查明奸情是掌管刑罚的官吏的职责,并且官吏也应根据明示的法度去了解事件的本质,“因物以治物”,“因人以知人”,而不是像子产那样用自己的主观判断去了解案情。“术”是统治者驾驭、监控臣下的必备手段,是政治斗争的武器。君主要让臣下为自己建功效力,就要“恃术而不恃信”,即依靠“术”而不是依靠信义。总观韩非之“术”,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明察之术

韩非提倡君主一定要将臣下的言行加以验证,不能听一面之词,这样才可以了解真情,避免受蒙蔽,即后世所说兼昕则明,偏听则暗。这实际上是统治者的察奸、禁奸、锄奸之术。

韩非用一个凄惨的故事来告戒君主不掌握明察之术的危害。叔孙做鲁国丞相时,十分宠爱一个叫竖牛的人。叔孙有两个儿子:壬和丙。竖牛非常嫉妒壬和丙,使用奸计让叔孙自己杀掉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死后,叔孙病了,竖牛将叔孙与世隔绝,并不给他东西吃,最后叔孙饿死了。竖牛搬空叔孙府库里的财务逃走了。其实竖牛的奸计非常简单,就是在叔孙面前说两个儿子的不是;而叔孙只要把两个儿子叫来对证,就可以明白真相。可叔孙却轻信他所信任的人的话。不去考察验证,最终断送了一家的性命。

在《韩非子》中,这类的涉案故事很多,如齐王轻信刖跪的话,杀死无辜的夷射;魏王轻信济阳君的话,杀死自己无辜的大臣;司马喜让中山国国君误认为季辛杀了爱骞,借国君之手,杀了与自己不和的爰骞;郑秀暗使奸计,借楚王之手杀掉自己嫉妒的美女等。

韩非还讲了一些正面的实例。韩昭侯发现市面上的黍种很贵,就派人去查粮库,果然发现库吏盗卖了很多黍种。韩昭侯发现厨师做的汤里有未煮的生肝,不但没有责备厨师,反而责备厨师的副手为什么要把生肝放在其汤里;于是查明是副手想除掉厨师而搞的鬼。昭奚恤在楚国当政时,草料棚被烧。昭奚恤却让衙吏将卖茅草的抓来审问,果然是他烧的。韩昭侯洗澡时发现热水里有沙砾,故意扬言撤掉主管洗澡的人而换新人;然后审问替换的人,责备他为什么在热水

里放沙砾。结果证明是那人想以此撤掉洗澡主管,自己好取而代之。最具趣味的是,晋文公时,厨师进献烤肉时,肉上居然缠绕有头发。文公怒斥厨师,厨师不但没有辩解,反而主动地说自己有三项罪:一是用干将利剑般的刀子切断了肉却没有将头发切断;二是拿木棍穿过肉块却没有看见头发;三是炭火将肉烤熟了却没有烧着头发。文公当然明白了,就追查下人,果然有人陷害,于是惩处了真正的犯案者。正是因为晋文公、韩昭侯、昭奚恤掌握了明察之术,奸人的计谋才没有得逞。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严密逻辑之上的推理之术,是西方侦探小说的最爱。

(二)赏罚之术

善说故事的韩非通过打比方来阐明自己的观点。他说火很严峻,人们却很少烧伤,因人们知道火的危害;蚕若大青虫,人们看见大青虫会寒毛倒竖,可是妇女却不怕用手捡蚕,因可以获利。同样的道理可以用作统治之术,即“必罚”和“赏誉”。韩非认为,对于臣下一定要赏罚分明,要“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才可以遏制邪恶,让臣民拼死为君主效力。

(三)诡诈之术

“术”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政治斗争从来都是你死我活,谁占先机准就有可能获胜,因此玩弄权术必须隐秘。

韩非认为君主自己要非常了解奸臣的各种奸术,但又不能让奸臣窥视自己的欲望和意图。“术者,藏之于胸中,用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因为君主显露聪明,臣下就防备;君主显露糊涂,臣下就糊弄;君主显露智慧,臣下就美化;君主显露愚蠢,臣下就隐瞒。韩非讲了两个故事。其一:秦王很喜欢犀首,打算把国家托付给他。秦王之弟疾,从挖的穴道里偷听到秦王秋天将发兵韩国,还将以犀首为大将的打算。于是疾四处散布消息并栽赃是犀首说的。秦王对犀首泄密很气愤,要抓他。犀首只好逃跑了。这里,统治者的术被泄漏,所以被奸人利用了。

其二:韩昭侯向使者了解到南门外有小牛犊在吃禾苗,就叮嘱使者不要把自己问的事泄露出去,然后下令官吏将进入田地的牛马报上数目。东西北三方的官吏将数目报上,可韩昭侯说“不够”。官吏回去详察,才发现南门外的牛犊在吃禾苗,于是认为韩昭侯很精明,也就不敢胡来了。君主明明早知真相,却让使者不说,让官吏以为自己是可以掌控一切的神明。这种深藏不露的诈术,让统治者在勾心斗角的权力之争中,取得致胜的优势。

三、韩非的“势”

韩非认为国家是君主的车,权势就是君主的马,所以告戒君主,必须大权独揽,才能“制天下而证诸侯”。如果大臣掌握了权力,那么君主不但自己会遭遇危害,国家也会灭亡。 对于那些不能用权势制服的人,韩非主张毫不留情地铲除,将祸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韩非子讲,姜太公受封于东方的齐地时,将两个不向天子称臣、不与诸侯交朋友、对人无所求、自耕而食的贤良之士杀了。当周公责问姜太公为什么要杀贤士时,他理直气壮地说:自称是世上的贤士而不为主人所使用,行为极其贤良而不为君主所用,这不是明君的臣子,是不可以左右的良马,所以当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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