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2024-07-24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精选8篇)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1篇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9]8号)

自2003年4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质安发[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3-0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自2003年4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先培训后认证制度。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熟悉质量安全的内检人员,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础的保障。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要求

组织实施。凡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尚不具备内检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应当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严格界定认证申请主体资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三、明确限定申报产品范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09年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四、科学把握便捷式复查换证条件。对到期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根据《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生产实际和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例行监测结果,在2009年8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区、本行业详细的便捷式复查换证条件和操作规范,从严把关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

五、加强产地环境检测管理。产地环境检测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重要环节。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科学布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委托条件和检测能力考核。对已委托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检测工作质量考核和工作总结制度。对新委托和不再具备委托条件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部中心备案。未经部中心备案认可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所出

具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

六、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衔接工作。要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运行,防止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主体不一致和证书有效期不衔接。凡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复查换证的,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及时提请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撤销产地认定证书,并及时报部中心备案,以便部中心依法对相应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后续处理。

七、严把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关。在文件资料审查过程中,要将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来源证明和生产过程档案记录作为审查重点。对疑似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要进行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认证产品和质量安全风险高、隐患大的复查换证产品,要全部实施现场检查。便捷式复查换证产品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到期复查换证产品总数的5%。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疑似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或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要重新实施抽样检测,待检测符合要求后再行核报。凡现场检查新申请和到期复查换证产品,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中应当附现场检查报告。

各地区、各行业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审核处联系。

二○○九年三月九日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2篇

工 作 方 案

宝应县农业委员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14‟48号)和省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14‟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认定、管理、培养、使用、服务体系,大力培育职业农民,壮大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部和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试点工作有机衔接,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业部部署要求,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目标任务,以县镇两级为主体,以制定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制度为重点,以促进政策扶持为保障,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初、中、高级等级认定工作,为全面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奠定基础,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与我县“三农”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村实用人才和职业农民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农村实用人

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0号),农村实用人才分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五类,每一类所对应人群参见《农村实用人才分类与认定标准参考因素》。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村推、镇定原则,按照初、中、高6:3:1比例认定。同时将认定后的初、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相关信息分类纳入信息库,并报市备案。

(二)构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大力整合各方资源,着力构建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提升“三位一体”,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普及性培训要着力解决生产环节的单项技术能力问题,职业技能培训要着力提升农民从事某项职业的能力,文化水平提升要着力帮助农民系统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加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管理具体方式。加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登记表》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农村实用人才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掌握他们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作用发挥等情况。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家与农村实用人才对接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

(四)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对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后续管理,要对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后续管理作出规定,研究解决认定后的年审、津补贴、等级晋升等后续管理事项。梳理扶持政策,加强部门沟通和支持,做好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充分利用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流转、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引导工商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等改革契机,鼓励和支持把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业项目工程向农村实用人才倾斜,探索建立与职业农民认定、技能鉴定、学习培训、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项目支持、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土地流转、农业保险等相衔接的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提高认定的吸引力、含金量和认可度。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的表彰奖励体系,规范完善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办法,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确定人才认定工作试点镇。今年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将选择柳堡、夏集、小官庄、广洋湖四个镇进行实施,并将四个镇认定的中高级人才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中来,通过培训、实践、指导和跟踪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更新实用人才知识结构,提升实际应用水平,积极鼓励农村优秀人才牵头致富,促进宝应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三、认定程序和标准

认定程序。由个人自愿申报,所在村、镇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分类及标准,分级提出推荐意见,各责任单位初审确定级别,报送市农村实用人才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按类别报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形成省、市级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认定标准。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明理诚信、群众公认、热爱农业、热心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并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年龄在60岁以下(特殊人才可以放宽到65 3

岁),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初级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中、高级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职称、专业实践技能;高级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实践技能,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果。农村实用人才同时符合多个标准的,要根据其专业特长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入一个最合适的类型。在认定过程中重点考虑农业科技示范户、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过阳光工程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学员、家庭农场主、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后备干部、村级技术员等。

(一)生产型人才

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达到较大规模,收益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能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和农产品初加工能手。

生产型人才在符合省定标准的同时,还对各等级生产规模进行明确和补充。

初级:种植业规模要求达15亩以上;园艺业要求设施蔬菜达10亩以上,露天蔬菜达5亩以上,水生蔬菜达15亩以上;养殖业要求水产养殖规模在2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达50头以上,蛋禽存栏达100只以上,肉禽出栏1000只以上。

中级:种植业规模要求达40亩以上;园艺业要求设施蔬菜达25亩以上,露天蔬菜达10亩以上,水生蔬菜达4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水产养殖规模在10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达120头以上,蛋禽存栏达250只以上,肉禽出栏1万 4

以上。

高级:种植业规模要求达100亩以上;园艺业要求设施蔬菜达50亩以上,露天蔬菜达20亩以上,水生蔬菜达8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水产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达400头以上,蛋禽存栏达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万只以上。同时对获镇级表彰、县级认定农民初级职业技术职称、获得省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省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优先认定。

(二)经营型人才

指从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营销等活动,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或能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农村经纪人。

初级包括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下限的家庭农场主;取得初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行两年以上、固定会员超过20户、主要成员年创经济效益是当地平均水平的2倍的管理者。

中级包括规模达省工商局注册登记2倍的家庭农场主;取得中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行两年以上、固定会员超过50户、主要成员年创经济效益是当地平均水平的4倍的管理者,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的流通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10万元以上并吸纳超过20个当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高级包括规模达到省工商局注册登记3倍的家庭农场主;取得高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行三年以上、固定会员超过100户、主要成员年创经济效益是当地平均水平的10倍的管理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流通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10万元以上并吸纳超过40个当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技能服务型

主要指农民中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并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农村劳动者。具体包括村级技术员、动物防疫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肥料配方师、农机驾驶和维修能手、农村能源工作人员、农村信息员等。

技能服务型分为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项标准,初级基本标准包括被认定人需持有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证书或县级初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必备条件:被认定人年创经济效益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2倍以上、服务对象10人以上。中级基本标准包括被认定人持有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级证书或县级中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必备条件:被认定人年创经济效益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4倍以上、服务对象20人以上。高级基本标准包括被认定人持有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证书或县级中高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必备条件:被认定人年创经济效益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10倍以上、服务 6

对象50人以上。

四、扶持体系

农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是推进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有效途径,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类农业政策情况,开展梳理和归纳工作,并把各项扶持政策通过明白纸形式,下发到村组,形成了认定与激励政策有效组合。

1、高级人才:免费提供1-2次的到省级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机会;免费办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家庭农场”申报的必备条件;优先选聘为部级科技入户工程科技示范户;优先享受部省级项目的支持。

2、中级人才:免费提供1-2次到市级及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机会;免费办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优先选聘为省级科技入户工程科技示范户。

3、初级人才:免费提供创业、经营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优先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队伍;免费办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五、实施步骤

2014年试点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根据省农委部署,县遴选确定试点镇,并组织调研、摸清相关情况。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9-10月)。进一步制定完善认定工作办法,指导试点镇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有序开展申报、审核、评定、推荐、公示等相关认定工作,每个试点采集1-2个农村实用人才典型信息,并填写《农村实用人才典型案例 7

信息采集表》。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1月)。县农委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农委,主要包括试点工作主要做法、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建议,以及试点工作要重点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内容。11月中旬前,书面报告和《农村实用人才典型案例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后报省农委科教处。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是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都有明确规划和要求,农村迫切需要。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组织、人社等部门的支持,加大资金争取和筹措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衔接,整合资源。认定工作既不能完全脱离原有工作另起炉灶,也不能完全照搬以往做法。要将农村实用人才认定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农民职称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工作有机衔接,不搞重复、多头、繁琐的认定。要突出重点,目前最需要界定清楚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人员。

(三)广泛动员,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成效,让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工作,让农村实用人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增强他们积极参 8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第3篇

根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明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明晰各认定环节的具体要求, 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特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

《实施指南》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实施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推荐、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

一、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认定评价工作, 包括组织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 以及出具认定报告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

再制造产品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 (认定流程见附件一) 。

(一) 申报

申请企业应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1. 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 具体包括:

(1) 在中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 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应获得相应许可;

(4) 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5) 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 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含纸质及电子版) , 具体包括:

(1)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 (见附件二) ; (2)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

(3) 再制造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适用时) ;

(4) 执行的产品标准;

(5)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6)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 初审与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满足要求的,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不符合要求的, 则不予推荐。

初审的重点包括:

1.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 近三年内, 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 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 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 出具认定推荐意见。同时,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申报材料。

(三) 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标准确认;

—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评定。

1. 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 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专家应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与相关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确认申请企业所明示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 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 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 受理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 认定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并提出受理意见:

(1)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 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 不予受理。

3. 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 应于4个工作日内, 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 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 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1)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 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 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 符合要求, 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 不符合要求, 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 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 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 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 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2) 专家评审组应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再制造工艺过程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 重点是关键再制造过程的现场确认及所采用再制造技术的可靠性评价;

(3) 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 通过;

(2) 整改后通过;

(3) 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 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 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 产品检验

再制造产品认定检验主要采用型式试验报告确认、抽样检验、现场检验等形式进行。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或)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根据再制造产品特点, 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 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 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 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认定产品和 (或) 关键过程的产品, 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 安排人员进行抽样,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现场检验: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时, 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验方案,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 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 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 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基本要求:

(1) 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 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 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 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 提出认定意见, 完成认定报告, 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 推荐;

(2) 不推荐。

(四) 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 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 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 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 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 认定标志 (1) 标志样式

(2) 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 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 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 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 信息明示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厂名称、产品识别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异议处理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反馈结果。认定机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协助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 专家资格条件

1.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 具有再制造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坚持原则, 办事公正;

4. 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 熟悉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 建立专家库, 实行动态管理。

2. 认定机构根据认定产品所属行业领域, 选择相关专家参与认定工作。

(三) 专家职责

1. 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本

指南的要求参加标准确认、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评定等工作, 并填写相关记录和完成有关报告。

2. 为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 专家纪律

1. 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评价。

2. 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

和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 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3. 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

4. 不得以再制造产品认定名义擅自进入申请企业调查。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4篇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71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 5

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 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 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现 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 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 ,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 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在追究产品责任 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 否存在缺陷。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 ,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 A节规定“销售 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 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缺陷状态就是最后的消费者根本不期望的状态, 这种状态对他会构成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指普通消费者认为仅凭对商品及其特征的 一般知识了解不到的危险。[1]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业者的经营活动,销售或分 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说明或警示缺陷。如果产 品背离其涉及意图,即便在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已尽到所有可能的谨慎,则可以认定 该产品存在制造缺陷。当产品之可遇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 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的更为合理的产品设计加以减少或避免,而没有进行这样的合 理设计而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设计缺陷。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 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提供合理的使用 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避免,而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警示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 安全性能,则该产品存在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的缺陷。[2]

美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及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美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1)制造缺陷的判断标准。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制造缺陷的判断标准是相对容易确定的 ,可以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款的规 定来判断,即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说明书或性能标 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出的同种产品,只要属于上述标准之一的情况就可判定其为制 造缺陷。制造缺陷的判断可以基于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根据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对制造缺陷 进行判断,所需要探询的是,产品的安全是否与一个合理的消费者所期待的安全相一致;如 果答案是否定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由于对合理的消费者期待提供保护是对缺陷产品的生 产者施加严格责任的基本理由之一,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曾经一度得到广 泛的应用,但由于该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或者说不确定性,目前受到法官和学者越来越多 的的批评和 质疑。[3]目前,许多法院在绝大多数的制造缺陷案件中已经避开适用消费者的合 理期待作为判定责任的标准。对于消费者期待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问题,第40 2A条规定、评论和多数 学者的观点以及司法实践均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客观标准,即根据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合理期 待来判断缺陷是否存在。在审理具体案件中,由于法官个人特质的影响,使其在运用这一标 准时很难不带有主观色彩。为了克服这一缺点,美国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成本利益分析标准 来判断缺陷。该主张在《产品责任示范法》中有所反映。[4]对制造商的产品制造 缺陷严格责任,能够使制造商在产品的安全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有意识地选择对质量监控投 入的程度,预先估计即将进入市场的缺陷产品数量, 使得他们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害的数量加以考虑,从而规范制造商的行为。

(2)设计缺陷的判断标准。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B)款对设计缺陷的规定是:“为了确定产品设计上存 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审理事实的法官必须认定: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原告损害或类似 损害的可能性,这类损害的严重性在价值上超过制造商为设计能够防止这类损害的产品所承 受的负担,以及替代设计对产品实用性的相反影响。”判断产品设计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 标准:即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收益标准。

消费者期望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期待为标准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性,考虑 是否具有作为消费者的买主所期待的安全性能、质量或指示、警告。如果产品不符合消费者 的安全期望,就可断定构成产品设计缺陷。消费者期望标准更容易使法院从直觉或共同经验 出发作出裁决,因此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判断设计缺陷的方法,因而在实践中被广 泛使用。

成本收益标准。在美国,法官和法学家通过比较使产品更安全以避免可能的事故所需的设计 成本与这种设计可避免的损失,来确定制造商的严格责任。通过对产品的有用性与危险性的 比较,检查是否采取了安全确保措施,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安全缺陷。成本是避免事故的所 需成本,效益是避免事故而产生的效益。成本利益分析所包含的逻辑是:按照市场效 益的原则,支付较大的成本以避免较小的损失和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去避免较大的损失都意 味着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这种借助定量的经济分析来判断法律责任的 方法,启发一些学者去寻找那些用以确定产品责任的各种因素,然后用成本利益分析方法加 以衡量,从而确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

(3)警告缺陷的判断标准。警告缺陷的判断标准是制造商是否对他所知道的或他理应预见到的任何使用者提供与其产品 有关的危险的替告。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警告义务的对象。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当得 到警告。二是警告的程度。警告应当明显醒目、恰当充分。

2.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如前所述,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 出现了几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法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 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5篇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春、吉林高新区管委会、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县(市)科技局、发改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驻吉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将《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9]6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截止时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24时(届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关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程序)。

二、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纸件申报并行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请登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单位注册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纸件申报。申报单位请将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的PDF文档及附件材料A4纸印订成册,一式10份报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三、申报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9]618号)(附件1)执行。附件可登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 program.most.gov.cn)或省科技厅网站

(http://kjt.jl.gov.cn)下载。

联系人: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孙尧赵光远0431-88975536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6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 决定精神,围绕加强计生协组织建设,提高计生协服务能力,增强协会活动效果的总体目标,通过评估认定,对基层计生 协达到摸清底数,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科学管理,促进提 高的目的。

一、评估认定范围

村、居计生协、企业计生协、流动人口计生协。

二、方法与步骤

l、实施期限:2009年3月„一2010年6月,分期分批进行,2010年6月底全部完成。

2、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启动阶段(2009.1„2009.3)

1、制定方案和评估标准

2、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开展评估工作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2009 3„2009.6)

l、确定试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各乡镇先

确定一个试点村(社区),2009年3月底前报县计生协。

2、开展培训(2009_3)

县计生协对照评估标准,对试点单位有关人员(乡村专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培训。

3、试点单位申报、验收(2009.6)

评估工作采取基层自查、乡级认定、省市县级指导抽查的方法进行。

(1)基层协会按照评估认定的内容和标准,逐条认真进行自查。

(2)在边查边完善的基础上,向所在乡镇计生协提出书面评估认定申请,由乡镇评估认定小组(协会会长、专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不少于3人)进行验收认定,试点村验收在2009年6月底完成.全面评估认定工在20 1 0年2月底前完成。

4、“一条否决”验收认定。基层计生协只有全部符合评估认定内容及标准的所有条款,才能通过认定,有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则不能通过认定。评估认定小组对未通过认定的基层协会提出限期整改、完善的意见,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只有通过评估认定的基层计生协。,才能做为组织统计和参加各级计生协的评先创优活动。

5、抽查评估。对通过评估认定的基层协会要逐级填报《基层协会评估认定结果汇总上报表》,作为市县抽查

评估的基数。市县抽查比率分别占当地通过评估认定协会数量的5%、8%以上。省协会进行抽查。

6、总结上报。各乡镇计生协要认真总结评估认定工作取得的经验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分析原因,写出专题书面总结,201 0年3月1 O日前报县计生协。

三、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计生协要充分认识开展 计生协评估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到基层协 会组织建设是协会所有工作的基础,只有把基层计生协组织 建设好,才能充分发挥宣传教育、服务维权等职能作用,才 能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践中有所作为,从而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基层计划生育生力军作用。

2.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评估认定范围广、要求 高、任务重。这既是对我们多年来加强基层组织整建和协会 “组织建设年’’成果的检验,也是一次更高层次、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实质效果的组织整建。建好基层计生协组织,也为 省市计生协对我县市计生协的评估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评估认定工作作为加强和提高 计生协工作水平和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周密部署,保 证投入。要成立评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党委、政府 的领导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措施,逐级落实,确保评估认定工作取 得明显成效。

3、严格标准,认真实施。乡级计生协要加强对村级计 生协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照评估标准,帮助基层协会不断 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实事求是地对 基层协会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程序不能简化、标准不能降低使评估认定工作能真实地反映基层计生协工作的水平。县、市计生协要加强对乡、村级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对评估不 达标准的村级协会,要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所 在,制定整顿、完善的对策和措施,使其尽快达到评估标准。要认真分析评定结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4.积极倡导收取会费。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及《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中关于“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的义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以收取团体会 费为主,以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数额不限)和新入会时 交纳会费为辅’’的原则,积极倡导收取会费,履行会员的义

务。各级在收取会费时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利于会员 优先优惠政策相结合,与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目相结合,调动会员交纳会费的自觉性。也可在企事业、机关团体中先 行试点,先易后难,逐步推开。会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 会员,用之于会员活动’’。具体的会费管理办法由县计生协

制定,并报市计生协备案。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各级要把评估认定 工作与加强计生协建设结合起来,要加强乡级计生协建设,选配一名热心协会工作的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指导村级协 会开展活动。县计生协要通过下乡调研指导、确定联系点、分片包干等途径,形成县指导、乡实施、村落实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基层协会工作能力和水平。

6.做好宣传,争取会员支持。由于“评估认定内容和 标准”中有会员填补入、退会手续和发放会员证等标准,各 地要充分尊重广大会员“入会、退会自愿’’的权利,充分利

用会员之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会员小组、文化大院等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阵地,做好宣传、讲解工作,以赢得 广大会员的支持。

附:.

1、山西省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书

2、《基层协会评估认定结果汇总上报表》(乡级)

3、《基层协会评估认定结果汇总上报表》(县级)

4、《基层协会评估认定结果汇总上报表》(市级)

说明:《基层协会评估认定结果汇总上报表》,乡级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2009年1 2月30日、20 1 0

年3月30日累计上报县计生协。

关于开展基层计生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协会:

为贾彻落实中国计生协六届四次理事会精神,切实加强

计生协组织建设,促进计生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

_升基层计生协的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基层计生协在构建

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国

计生协和省计生协《关于开展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工作的通

知”(国汁生协[2008]42号)(晋计生协[2 0 09]6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工作。特此通知

太谷县计划生育协会

产品认定工作方案 第7篇

定档案建设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县“综合卷、办学条件卷、入学机会卷、保障机制卷、质量管理卷、自评自查卷”七大类档案。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县级档案建设基本要求”,充实各类档案材料,做到内容丰富真实,数据准确照应,分类归档,整理规范,装订精致美观,亮点突出,形成特色;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迎评”档案建设、确保一次通过国家、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验收。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22日 党组开会布置

2014年4月23日上午 各股室,二级机构档案建设会议布置档案资料整理任务分解

2014年4月24日下午 各乡镇和县直学校档案负责人培训会牵涉相关股室的内容由各股室负责解释和培训

4月底前:各股室,二级机构按分类,按项目,按时间顺序整理好档案分别装盒,打印好电子目录交教育股。

2014年5月1日前,各学校建好档案也要分别装盒,牵涉到哪股室的内容有哪些股室负责提供材料并加以指导。

5月上旬前,县级档案资料整理,归类,排序完毕。学校档案基本建成。

5月中旬前,打印好总目录,分卷目录,卷内目录,档案盒封面及侧面竖标签,卷内档案封面和封底内容完整。分类归档,县级所有档案装订成册装盒装柜、指导学校完善补充有关档案。

注:以上档案建设均以督导室上报的“申报资料”为依据。

三、人员组成赵玉明为组长,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中心校及县直学校档案负责人为成员。

四、有关要求

1、档案人员要高度负责,高标准按时间完成县级档案,建设任务。

2、档案人员要熟知相关档案内容评估验收时,由各股室负责向评估

验收组提取材料并作解答。

3、档案资料统一由A4纸打印。

五、购买物品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8篇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目 录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及技术水平相关材料五、六、七、八、九、十、①科技查新报告 ②研发报告书

产品检测报告

用户使用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产品标准-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财务报表(企业上和近期财务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

企业产品获得的奖项和荣誉 2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皖哈字[2016]0103号

关于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报告

太和县科技局: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集约化、多元化、现代化医药集团化公司。下设有医药保健、软胶囊保健食品、名贵中药精制饮片等生产经营公司,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生产能力:中药饮片1万吨,软胶囊12亿粒,片剂15亿片,袋装粉剂6000万袋,硬胶囊5亿粒。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所属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5.食品安全生产与评价技术 功能性食品有效功能的评价技术

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概况、质量及市场经济效益:

本品是以维生素C、淀粉、木糖醇、聚维酮K30、甜橙油、姜黄色素、胭脂红、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补充维生 素C保健功能。该产品知识产权明确,并且实行单独核算,产品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HB 005S-2015”生产,通过质监部门检测与市场调查消费者反映,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高,用户满意,生产过程具有可监控性。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产品2015年已实现销售收入897万元,销售利润:178万元,利税率达到:20%,该产品在国内外都具有广阔的市场。

【主要原料】维生素C、淀粉、木糖醇、聚维酮K30、甜橙油、姜黄色素、胭脂红、硬脂酸镁

【功效成分及含量】每片含:维生素C120mg 【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C 【产品规格】 1.2g/片

该产品已具备高新技术产品条件,据此,我单位特申请优迪斯牌维生素C咀嚼片为高新技术产品。

特此申请,请审批。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2016年 2 月 16 日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 ①科技查新报告

②研发报告书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七、产品标准-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八、财务报表(企业上和近期财务报表)12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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