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2024-06-23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精选12篇)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第1篇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方式:。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 元(大写:),到期利息合计为 元(大写:),为确保该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现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方式

乙方同意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作为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保证。如在 公司(个人)不能履行或不能足额履行还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保证事项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项下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 ;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 ;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第三条 保证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个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第四条 保证期间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两年。第五条 乙方承诺

第 一 页

共 二 页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 微信: 地址:

合同期间所有通知、告示、双方联络函等信息送达将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乙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最迟不超过7日)通知甲方,若因未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而导致无法接收信息的,则视为已经送达,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二 页

共 二 页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第2篇

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第3篇

关于“有限责任”, 教材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的概念, 必须先理解什么是“公司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相对于股东而言,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这些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也就是说股东一旦足额认缴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这些出资就成为公司财产, 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 而公司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正因如此, 才产生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 就是指股东仅以原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 也无需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也就是说,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 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仅以该投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说明, 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 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比如, 张某、李某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来,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20万元, 到期未还。对于A公司欠下B公司的这笔债务, 就只能由A公司用本公司资产偿还了, 即使A公司全部资产拍卖后只有80万元, 也不能要求张某、李某用个人财产偿还其余40万元债务。

从上述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 “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起到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作用, 但由于“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人格与股东相对独立和分离, 这就出现了另一种现象, 即有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这种现象, 我国《公司法》规定, 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比如在上述案例中, 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有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那么张某、李某就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B公司的货款。除此之外, “连带责任”还出现在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处“连带责任”的内涵是相同的, 只不过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 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降低交易风险。

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无限责任”。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就属于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直至完全清偿才能免除责任。在教材中, 关于“无限责任”的表述是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如何理解这里的“无限责任”呢?这里的“无限责任”主要是指投资人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而是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时, 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 。需要指出的是, 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 首先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 不足清偿时, 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此外, 还要注意, 这里“无限责任”也不是无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 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 这种清偿责任不是无论什么时候都由原投资人承担的。比如, 王某投资50万元设立了C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期间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 到期未还, 如果C企业全部资产只有70万元, 那么C企业不仅要以这70万元偿还B公司货款, 还要由投资人王某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其余的30万元货款。当然, 如果在C企业解散后5年内, B公司未提出偿还货款要求, 那么王某的还款责任就消灭了。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第4篇

2010年5月11日,葛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

“今借刘某现金伍万元整,用期一个月。借款人:葛某:担保人:杨某。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责任。2010年5月11日。”

因葛某逾期未还款,刘某多次催要后发现葛某确实没有钱,遂于2011年3月15日将担保人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归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予以明确,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借条中也未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最长期限)。本案中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用期一个月,因此履行期限届满应当是2010年6月11日,刘某于2011年3月才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76个月的保证期间,杨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判决驳回刘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刘某认为,该借款到起诉之日尚不足1年怎么就超过保证期间了呢,遂到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由于该借条仅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约定承担的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视为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杨某对该笔借款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刘某可以起诉杨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起诉并不表示必然胜诉,本案法院之所以判刘某败诉,是因为该案借条中针对保证部分仅约定“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此约定应理解为对担保方式的约定,并未提到担保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杨某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于刘某起诉杨某时超出保证期间,杨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注意内容的完备和规范,一定要注明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期间。如果是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担保权利,确保债权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得以顺利实现:如果是担保人,应注意相关内容在合同中的表述,避免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超出自己愿意承担的范围。

(编辑:诗语)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5篇

致:柳州瑞昱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预付或垫付的往来资金及货款,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我与配偶愿以我们所有的全部财产,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我们同意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人愿意以个人的所有财产及收益做为连带担保。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配偶承诺:

作为财产共有人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上述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和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依据本承诺函申请执行上述全部财产时,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六、本承诺函一式二份,贵公司与本保证人各执一份。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诺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函 第6篇

浙江绩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同意为贵司和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JJF20131116

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工程名称为: 龙源陕西凤县观日台风电场风机吊装项目,工程地点及范围: 陕西凤县观日台风电场,合同签订于 2013年11 月16日)。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展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延展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起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利息、逾期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以及实现债务的所有费用。实现所有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催讨债务的差旅费和其他一切费用。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贵司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然继续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

(以下无正文,为保证函的签署页)

保证人签字:

2013年 11月16 日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连带保证责任书 第7篇

保证人(甲方):刘从林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31

何婕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722

住所: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8组邮政编码:637700

联系电话:1398919272

3债权人(乙方):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码分社住所:营山县高码乡街道邮政编码:6377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国恩传真:联系电话:0817-8448327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高信公字第0002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一)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为确保2009年8月21日南充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

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论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8篇

[关键词]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预抵押登记;保证期间

1 前言

对有购房意愿的普通居民来说,高昂的房价难以一次性承担。因此,购房者便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房,形成了金融业与房地产业互相交叉。

用于购房的借款一般周期长、借款人还款能力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各大银行的行业规定中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比如,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条件必须符合“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条件其中一条即是“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银行为降低将来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常见的方法是由开发商在有限的期间内提供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平衡银行、开发商、购房者三方需求,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及操作性。但在学界却存在不小争议。

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性质与效力认定

从借款合同生效时至房屋办理正常抵押期间,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在学术界一般统称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为适应房地产业“商品房预售”模式应运而生的。房地产开发作为高回报的行业同时兼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为吸纳更多开发资金,开发商一般采取“商品房预售”方式,盘活所需资金,进行开发土地房屋。根据我国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其他资质。因此确定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地位。而在房屋未建成阶段或未完全竣工验收时期,开发商无法将所购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也不能向银行提供现房抵押担保。所以,银行便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只出现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一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便解除,这是一种将银行风险转嫁给开发商的行为。

在实践中“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此作过相关规定,法律只规定了抵押、质押以及保证三种担保方式。那么该担保方式效力应如何认定?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早于借款人最终还清借款的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若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矛盾?一般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会认可“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担保合同是银行、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意,是三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属于私法的范畴。在特定期间承担担保责任和全程承担担保责任皆是一种担保的形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更倾向于附解除条件的担保合同。当银行取得《房屋抵押它项权证》即条件成就,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此种担保责任方式更加符合实践操作,有效的平衡了银行、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三方的权益,有利于合理的分担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3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风险的缘由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三方博弈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我们无法否认此种担保方式也为开发商带来巨大风险。由于购房规模的扩张、购房需求的急速上涨,借款人一旦无法还本付息,那么开发商将面临巨大的担保压力。截至目前,笔者认为构成房地产开发商风险的缘由有以下几种:

3.1 购房者信用的不确定性

购房者作为债务人,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主要为购房者提供担保,一旦购房者在房屋尚未竣工并尚未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前,无法偿还贷款,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偿还的原因多种多样,综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购房者被迫违约,因自身经济紧张导致支付能力有限无法向银行还清贷款;一类是购房者主动违约,因购房市场的变动,导致已购房屋的价格高于还款期间的购房价格等因素,使得违约所带来的利益超出违约成本,导致购房者还款意愿降低、主动违约。无论购房者被迫违约还是主动违约对于开发商来说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为开发商的经营带来不小的损失。

3.2 开发商自身的原因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因自身运营问题导致房屋未及时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商需要延长担保期限。此外,若开发商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可能会导致购房者不信任,不愿按时向银行支付所欠贷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轻购房者的风险,那么相应的开发商的担保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3.3 购房者或银行故意拖延

购房者或银行因自身利益,在开发商按期交房的前提下仍不配合开发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造成开发商不能及时解除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4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因登记有误或登记延迟等原因,延迟开发商的担保期限。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原因多种多样,受多方因素干扰。在整个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法治环境的变化下,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正需要开发商去防控。

4 开发商的担保责任风险防控

(1)实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目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均许可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此外,北京市、广州市、厦门市以及江西省都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作相关规定。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物保”一般优先于开发商提供的“人保”,换而言之,当购房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就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商品房优先受偿,因此保障了开发商权益,减轻开发商风险。

(2)开发商应联动其他相关企业、部门审核购房者资质。资质的审查是对购房者的还款能力的一次评估,购房者的品质、经济来源、担保信息都直接决定开发商担保责任风险,购房者还款能力越高风险也就越低。

(3)建立完善的购房者信用制度。开发商主要面临的是购房者失信问题,购房者不能够按照合同按期如数偿还欠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购房者征信档案,用条码形式锁定个人的就业情况、纳税情况、资产状况、司法情况,供开发商评估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

(4)开发商应当协调各个部门,加快协助、督促银行、购房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应健全开发手续,及时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才能够迅速的解除担保责任,防止担保期间的延长。

(5)建立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开发商为银行提供担保期间,开发商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为提高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增加到期还款的保障,开发商或银行可以要求购房者购买信用保险,保险标的是购房者的信用,这种制度即有履约的担保功能又有信用保险功能。从而,分担了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

(6)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反担保协议。在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担保期间,可以要求要求购房者以同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将来开发商实现债权提供保障。

5 结语

自从福利性分房、房改房等住房形态离我们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商品房住宅交易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银行贷款对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来讲无疑是解燃眉之急,但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个人的信用,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需面临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开发商在贷款购房博弈中,应积极掌握话语权,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或依托政策制度将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第9篇

出借方(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担保方(丙方):公司全称

甲、乙、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利息、期限、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同下)。

1.2 利息为每月***万元,借款期限***个月,共计***元整。

1.3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担保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

2.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至次日起两年。

2.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2.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乙方权利、义务

3.1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2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

3.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4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违约责任

4.1 乙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计收延迟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的***%。

4.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4.2.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2.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4.2.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2.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4.2.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收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5.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用偿清之日终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证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6、争议解决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7、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8、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吉林市。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第10篇

担保人: 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合作社):

为确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与河北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于2013年月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一.保证人承诺

1.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三.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担保的责任

1.保证期间,自国恒投资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2.《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 的担保。保证人如果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人有权过问《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坚持在《合作协议书》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应有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资金合作协议。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章)债权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第11篇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元,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合同编号:。我系借款人的,已阅读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为借款人代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贵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从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到最后一笔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保证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保证函的效力。本保证函担保范围及于主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贵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无论主合同是否设定其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贵中心均有权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向本人直接追偿。

附保证人简明资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住地:

邮编:

单位:

保证人(签字):

连带责任,承担多少? 第12篇

问:今年初的一天,我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司机示意我到了,可以下车。我将右侧后门打开准备下车时,恰巧孟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车门碰到了她,造成她倒地受伤。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孟女士将我和出租车司机一起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孟女士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究竟怎样划分?

李万长(辽宁铁岭)

律师意见: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有利,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在本案中,您不应当与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您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显然,您与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大小是能确定的,因此您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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