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2024-05-30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精选8篇)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1篇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有10年了,正是由于审查的严格把关,才使我省的勘察设计质量保持稳定,有效地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词】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

1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省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那一世小说网 http://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定位在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控制,不搞竟争。只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性竞争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为施工图审查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勘察设计企业走向市场后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省勘察设计企业抓住机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已达1188家,从业人员达36800多人,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利税。但是,由于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房地产行业全面收缩的情况下,勘察设计单位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导致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时有发生。

2.1 基础资料存在造假现象

勘察工程的基础资料必须是实测的也是最可靠的。实测类资料最怕做假。尽管个别造假资料并未对工程带来灾难性后果,但其性质是十分恶劣的,后果也是最可怕的。如我们在审查中发现,有些报告在判别液化时,计算表中的标贯击数与剖面图表示的击数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结果是把可能液化的场地人为地判为不液化,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还有些勘察单位为了迎合开发商的意图,把三类建筑场地人为地判成二类;有些设计单位对该加强的梁、柱不加强,减少钢材用量。有些开发商甚至扬言,谁设计的图纸所用钢材最少工程就给谁设计。而我们有些勘察设计单位为了承接业务,竟致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严重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

2.2 技术文件把关不严

审核审批是每家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而现在有些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只挂名不参与实际技术把关工作,较普遍地缺乏岗位责任制概念。特别是有些单位的总工平时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根本没有时间来认真审查报告图纸,往往签个名就算完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

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对建设工程和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控制,国家建设部和行业均发布了若干法规性文件,还有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专门机构,但却永远也不可能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像法律再严格但永远不可能不出现犯罪问题一样。十年来的审查结果也证明,虽然勘察设计产品质量在逐年提高,违反强条、强标数在减少。但有些勘察设计单位的产品仍要经过多次修改或补充工作量后才能通过。可见,施工图审查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施工图审查不仅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严格把关,还必须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将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同时承担着与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输工作,还对新技术、新方法、节能减排的推广起着重要的作用。

3.1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建筑行业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的质量事故,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在这么严格的监管条件下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管理制度问题,我们实行的是质量企业负责制,在目前的市场体制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对质量放松管理。所以,政府有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对企业的质量行为加强监管。我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就是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把关部门。从审查机构成立开始,我省就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目前我省已建立了具有江苏特色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并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运转有序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体系,对确保我省施工图审查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2审查机构自身建设的必要性

审图机构自身建设包括人员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目前,个别审图机构、特别是二类机构,专职专家中老专家偏多,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偏少,这主要是经济待遇问题。因此,作为公益性的审图机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应该在制度上给予保障,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优秀审查人员进入审图机构,同时应加强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勘察设计质量的忠诚卫士。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迅猛发展,施工图审查工作量不断扩大,对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用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审查行为,真正做到施工图审查就是严把质量关,把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当好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抓手。

人道天堂 极道星辰 狂兽真仙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2篇

企业财务管理是一个必须与时俱进,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的动态概念。

企业面对的市场经济格局,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整合,管理层对所处环境感受认知度的深化,都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必须自觉地、不断地自我完善,以保持生机和活力。

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单一,是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因而,企业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获得持续性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完善财务管理,这既是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

也是财务管理本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应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流程,完善以会计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建立信息披露体系。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可以增强投资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确保企业战略计划、方针的贯彻执行,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使企业的发展适应市场变化,为企业绩效的飞跃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是充分发挥会计监管职能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向纵深发展,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出现的频率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从而维护经济秩序、防治腐朽、在提高效益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企业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

所以通过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体系。

浅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第3篇

1、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救济、福利、安置、互助, 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 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避免贫富悬殊, 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所以说, 社会保障所体现的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 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2、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社会保障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 从而减轻了社会压力, 缓解了社会诸多的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若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社会人员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经济制度将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 这样, 社会就会出现动荡, 难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那么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阻碍经济的发展, 但是, 如果社会保障不能妥善解决如下诸多的问题, 社会保障就难以促进社会和谐, 比如: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筹措问题;体制问题;失业保险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法制等问题。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惠及低收入、劳动者, 维护社会的稳定, 只有社会的稳定, 才能推进经济的发展, 反过来说, 经济的发展又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支持, 这样, 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和谐的发展。

3、有利于推进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这种社会化行为, 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 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即:在经济萧条时期, 一方面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 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积累相应减少;另一方面, 因失业或收入减少而需要社会救济的人数增加, 社会保障支出也相应增加。这使社会保障的同期支出大于收入, 从而刺激了消费需求和社会总需求。在经济繁荣时期, 社会保障的作用恰恰相反。社会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使劳动力流动渠道通畅, 有利于调节和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从而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其本国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 并且要集中体现公正原则的社会制度。所以, 社会保障的受益对象包括全体公民, 应该一视同仁, 不应该对不同的公民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但在我国, 目前却存在着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 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覆盖了比较有限的农村人口。除此之外,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是差距较大, 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社保基金被挪用, 甚至贪污的事件时有发生, 损害了政府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刻不容缓。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薄弱环节,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解决亿万农民的后顾之忧, 必将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 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稳定农民消费预期, 极大地刺激农民消费行为, 实现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标。

2、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降低农民风险最根本、最有效的做法是给农民国民待遇、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有利于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有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 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农民福利, 促进社会和谐, 缓和社会矛盾, 降低社会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

4、有利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面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的形势, 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 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 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5、有利于有利于物质、政治、精神文明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 并取得了非凡的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物质、政治、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结语

总之,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 否则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保障作为公共产品, 它对所有保障对象来讲要体现公平原则, 不能厚此薄彼。要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 但最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破除二元经济结构、打破城乡壁垒、由城市带动农村。唯有如此, 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局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城乡和谐社会才能实现。

摘要: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 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 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 保障老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 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保障其意义深远, 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稳定,和谐,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李欣欣.社会保障体系进展与短板[J].瞭望, 2010 (17)

[2]孙红玉.浅析分配正义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J].北方经贸, 2011 (08)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4篇

关键词:管理制度;新形势;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4-13-2

0 引言

随者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管理机制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如今这个现代化的城市里,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可是在合作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制定良好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在法律的不断完善具体化,我们已经迎来了《劳动合同法》的时代,这样一来,在法律的保护下规章制度就格外重要,与劳资双方都有益处。我们知道,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让他们能够适应并习惯性的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便在日后工作时可以不用时时的监督他们。让他们自觉地做自己该做的事。我们知道,拥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管理自己的员工,只有员工都能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企业才能有更好的经济收益,有了好的经济收益才会有更加有潜力的人才到公司上班工作,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这就是说,好的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发展也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与人合作或是自己的企业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做出了以下几点分析。

1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企业拥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便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力的合理规范化管理。管理制度是作为一种约束员工日常行为的准则,能够为员工在工作中指明方向。并且,通过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自己工作后会获得何种收益,也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是否该做。没有漏洞没有歧义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定,能够使员工知道自己努力后会有什么样的报酬,能够激励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让员工在工作时充满斗志。我们大家都知道。员工多么努力的工作其实就是为了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那么做管理的就应该给员工明确的获得利益的途径,让他们能够清楚并且心甘情愿的为公司做事,这样也能大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同样,通过管理制度,也就是奖惩,员工可以清楚的知道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是什么,这能够起到威慑员工的作用,使员工能够自觉抑制住自己的不良行为,不做出格的事,不做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也是劳动者与老板也就是劳资双方要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需要用多种的措施来保证的,当然,劳动合同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保证措施,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是很重要的保证。通过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管理者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通过管理制度,也能够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的秩序,让企业更平稳的发展。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比较科学和完善也能帮助企业解决企业与员工或者合作方之间不必要的问题,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获得制胜,可以说,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 不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劣势

一个规范完整的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提高胜诉的几率,也就是说,如果相反,一个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它会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错误点,也会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中的败诉点,换句话说,管理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企业自己制定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并在单位范围内适用的规则。如果制度制定不合法不完善,那么,企业将会增加意外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特别是各个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与扩大,企业员工常常被实际排除在企业管理决策之外,员工对管理制度不清楚,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职工与企业管理层对立,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削弱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一般说来,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营利润与企业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能否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做事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好坏都有关系。如果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这将大大减缓劳资矛盾,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应该充分的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了解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便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但是,由于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劳资矛盾大大加剧,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我们已经知道,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则可能与之相反,不但不会帮助规范企业管理,反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同样,一个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让员工在工作中容易出现投机取巧的心理,最终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制定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整,说明组织管理不完善,此时,也是很难做好绩效管理的。并且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也会出现不服从领导的安排,不去工作的现象,总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会为企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意义

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也是指引和引导员工的行为标准,为员工的工作要求提供一个方向。企业管理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点,甚至重于企业文化。既然是管理制度,那么当然应做到完善,做到细致入微,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让员工明确的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制度中增加相关的获利方式,让员工知道努力的方向,通过奖惩制度,让员工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细致完善的管理制度会涉及到员工的行为准则以及员工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这些方面对于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是紧密相连的,通过企业管理的形象展示,员工也能更深刻的了解企业的文化。而企业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模棱两可的问题。所以说,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总结

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为管理,我们需要每一个员工知道企业看重的是什么。为企业建立一套成功的有益的价值观念,我们需要让员工知道我们的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理念,我们的企业注重是什么这都是员工需要清楚的,企业的价值观和团队意识可以让员工们明白自己是集体中一员,只要通过努力就取得成功。我们要善于管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力与完善,发挥员工的主动精神,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众所周知,效率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只要效率提高了,一切就变得轻而易举。

通过以上叙述,看看如今我国各大企业的不断发展,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纵观整个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查漏补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具有活力的在竞争中不断进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王世民,曹瑛主编.现代企业经营管理[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 陈燕敏.浅议激励与员工积极性[J].科技资讯,2006(03).

[3] 王信亮.中国企业管理模式的内容分析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4] 任水林.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1(04).

[5] 李文佳.关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实践与经验[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02).

文档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 第5篇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 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 成就。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群众 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改革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最近又在“6·25”重要讲话中明确强调要 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中写道“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古语大家都十分熟悉表达了古人对社会和谐的憧憬也反映了古 人对良好的生活保障的期待。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 度在德国建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提出得比较晚但历史上出现的救灾备荒、扶贫济困、养老抚幼的制度和 机构实际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当时的保 障水平比较低效率不高。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我们开始 探索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相继建立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制度。一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 群体的保障标准减少贫困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这样不仅能 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目前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能够增加社会整体的 福利水平。二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 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积极鼓励先富的人热心社 会公益事业帮助那些困难群体也可以融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使社会不同阶层和谐相处、共同进步。“交上十元钱看病管一年”这是不少农民兄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生动描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推进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一个剪影。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社会 保障有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近几年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每年递增6左右社保基金收入每年递增20左右。在社会救助方面初步建立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 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政策优惠和社会互助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供养机构为补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 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慈善事业进入政府全面推动的新阶段。不过客观地讲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不 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即使在城镇也有不少居民 依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一是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 盖面问题更为凸显。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 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 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与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 社会保障制度有差别但在减少危险、补偿损失、保障生活、安定社会上与社会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商业保险 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因而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此外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 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 的打击力度。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6篇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党的领导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关重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个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人民公认的,也是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从历史看,正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取了人民民主,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现实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讲:“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比较看,坚持党的领导,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为基础和依靠的。但是政党制度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根本不同。“三权鼎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的两党或多党分肥制度、政治上的反对派之间的竞选联系在一起的,它是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争权夺利的工具。我们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利益。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同时,也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最根本的动力。党的十五大报告鲜明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表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已把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自身的奋斗目标之一,追求民主政治已成为执政党意志,这就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注入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有的人认为,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是矛盾的。这是不对的。相反,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一致的,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同样,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也是一致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本身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7篇

摘要:2015年6月28日,审计署发布了14家央企2013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其中13家均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本文通过分析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央企审计结果公告,发现由于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的问题金额比例是最大的。央企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健全与完善央企内部控制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央企 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一)央企。中央企业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第二类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主要是金融行业企业;第三类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包括铁路、黄金等行业企业。本文所说的央企是指第一、三类的112家企业。

(二)内部控制。根据美国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我国财政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审计署5部委2008年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重新定义了我国的内部控制,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二、2011―2013 年审计署审计公告中被审计央企的基本情况

央企涉及国家重要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独特性可能在于各种行为实际上是传递政府的某种信号,这使得央企追求的目标不单是利润最大化,还承担着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2011―2013年审计署央企审计公告共计35 家(其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审计公告),其中,2011年10 家、2012 年11 家,2013年14家,均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后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被审计央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主要问题类型。

1.违规决策。例如,2012年三峡集团下属三峡新能源逆决策程序操作,出资2亿元收购1家拥有3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权的公司股权,较评估值超出1.21亿元。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该风电项目因接入电网系统外送线路河北段未获核准而处于停工状态。2010年至2014年,中电投集团下属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集体决策和中电投集团审批的情况下,向参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8.51亿元,贷款收回面临风险。

2.少缴税金。2005年至2013年,国网公司及下属江苏电力等12家单位将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帮扶”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将本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造成收入多计108.05亿元、少计91.91亿元,成本费用多计113.48亿元、少计4.24亿元,加上合并报表抵销不充分多计利润3.39亿元,由此导致9年间共计少计利润89.71亿元,少缴税金22.43亿元。

3.违规招标。2009年至2013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属二重重装未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比价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11 593个合同进行招标,涉及金额129.49亿元(占比98.31%),其中从非合格供方采购78.68亿元。此外,二重重装在外部协作中也存在未按规定招标采购的问题。

4.违规用地。审计发现,国家电网公司违规将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此外,国网公司还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2013年9月,在国家要求停止以“学院”“中心”等名义新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后,国网公司仍批准三期工程立项,投资估算6.94亿元,主要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厅、学员公寓等,截至2014年6月,已支付设计、征地拆迁等费用2 755.83万元。

5.廉洁从业。(1)超标配车。至2013年底,国电集团本部及9家下属单位,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33辆,涉及购置金额1 557.15万元。(2)违规发福利。2013年,三峡集团总部9名高管人员在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之外,违规领取购物卡32.04万元,其中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7.54万元。2013年,三峡集团总部及5家下属企业组织职工旅游支出426.48万元。2013年,中国二重集团部分下属单位违规购买礼品或列支旅游、美容会所消费等支出50.20万元。(3)违规购礼品。2013年至2014年5月,中电投集团下属金元集团和成套公司购买单价500元以上的高档酒,金额合计1 753.66万元。(4)违规建设装修。三峡集团总部在人均办公面积超标的情况下,还于2011年至2012年规划建设办公区总建筑面积32.21万平方米的昆明基地,截至2013年底已投资3.77亿元。

(二)个例分析。本文首先选取《国家电网公司2013财务收支审计结果》(2015年第7号,总第204号)进行详细分析。公告分成四部分:一是介绍国网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财务数据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类型;二是详细列示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以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四是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营业绩、发展潜力及廉洁从业三个方面。经营业绩方面又细分为财务收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及内部管理三方面。按这个标准,国网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中4条财务收支问题涉及金额90.99 亿元(涉及利润计算时,以影响利润数额为准);6条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问题涉及金额72.2 亿元;17 条内部管理涉及金额566.83亿元;7条发展潜力问题涉及金额285.2亿元;3条廉洁从业问题涉及金额1.7亿元。共计37 条问题,涉及金额1 016.92亿元。

(三)整体分析。审计公告共列287条问题、涉及金额5 378.08亿元,其中:财务收支问题41条、占比4.74%,涉及金额254.67 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问题31条、占比7.76%,涉及金额417.43 亿元;内部管理问题128 条、占比56.02%,涉及金额3 012.57 亿元;发展潜力问题59条,占比29.53%,涉及金额1 587.93亿元;廉洁从业问题28条,涉及金额105.48亿元,占比1.95%。进一步分析发现,每年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有增加的趋势,可见,内部控制中管理控制是制约央企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三、完善央企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中央企业内部。2010年4月,五部委联合发布了18项内部控制指引,分别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2011年会计结束后,应随报告一同披露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四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更好提升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但也不难发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重形式”而“轻实质”,“重形式”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不披露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轻实质”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部控制认定标准不够科学;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比例较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充分;上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在本年没有披露具体的应对措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对于违背独立性原则以及“不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审计服务”监管要求的内控审计业务,应主动坚决拒绝承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也应客观真实地提供合理保证,不能因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整合审计而不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监管部门。对央企建设项目招标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建设工程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只能走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形式。而同时,这中间又有很多建设项目是找不到主管部门的,这就意味着只能由央企自己对这些工程招标进行非公开招标的审批。但按照审计规定,这就构成了违规。而对非建设项目招标,如采购招标等,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

谈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第8篇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概念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我国检查监督制度的构成部分之一,是指立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以提出抗诉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制度。民事抗诉制度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广义的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的制度;狭义的民事抗诉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所实施的抗诉。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都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抗诉的事由由原来的四项扩到十三项,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民事抗诉制度仅指狭义层面上的民事抗诉,即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关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重要焦点之一。首先,在实务界,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对此问题的认识差异很大:检察院认为,“由于错误裁判等司法不公的存在,需要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加大包括抗诉等方式在内的监督力度,并应对法院实行全面监督,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裁判行为、调解行为、执行行为等,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都可以进行抗诉或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纠正。而法院则主张“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确保司法权威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院的抗诉应在范围和条件上有所限制,不少人甚至主张,应从立法上废除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权。”[1]其次,在理论界,许多学者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监督必要性颇有研究,观点不一:有人主张应当取消民事抗诉制度[2],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虽然可以保留,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即民事抗诉的范围应限定于生效裁判结果危害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3],还有人主张应当强化民事抗诉制度[4],甚至主张从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至裁判的执行这整个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都应实行强有力的民事检察监督[5]。在认真学习和理性分析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后,笔者认为现阶段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从司法实践的成效来看,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大作用

根据《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6》、《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7》、《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8》的统计,2005—2007年,全国人民检察院实际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分别为12321件、11979件、11350件,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进行再审的分别为7888件、8620件、7643件。就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而言,其中维持原判的分别为2106件、2223件、2060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6.7%、25.8%、26.7%;改判的分别为3869件、3874件、3187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49.0%、44.9%、41.7%;而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比例分别达到69.6%、68.9%、67.3%[6]。这些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抗诉案件数量比较大,改判率比较高,而改判率较高则说明被提起抗诉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实存在着较高比例的错误。另外,就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这三项的合计而言,改判所占的比例更高,这也说明法院所作的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由此看来,我国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是一种不争的事实,现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是客观事实,而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在则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民事抗诉度有其生存的客观土壤,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二)从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与人民法院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进行审判监督,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是对人民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复杂案件的协调和解决。当前,我国有些法官素质不高,加之我国人情社会的风气浓厚,法院系统中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严重缺失。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如果一味照搬照抄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给予法官过分自由的裁量权,就必然会加剧任意擅断、裁断错误等现象的发生。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互相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抗诉;而抗诉能否成立,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决。这种互相制约,对于消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改进审判作风、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从权利救济方式来看,民事抗诉制度是一种符合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求的救济方式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缺乏应有的尊重,总是企图通过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推翻判决或者拒不履行判决,如通过向各种国家机关、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诉、信访(上访)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通过向有关机关、组织或其领导人申诉、信访(上访)并由其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便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这并不是一种程序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而言,“民事抗诉”却是一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符合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求的程序救济方式。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与其认可各种非程序性的诉外力量的“救济”方式,造成司法机关的裁判结论屡屡在外部权力的影响乃至干涉之下反复地被推倒重来,还不如只认可并不断完善“民事抗诉”这一种法定的寻求法院以外机关予以救济的程序机制[7]。

三、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仍过于抽象,不够明确具体,易引起检法两家的争议,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因此,笔者认为须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一)明确界定抗诉的范围与条件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当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是实践中检察院并不能就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行使上述职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批复中,数次单方面就涉及检法两家关系的民事抗诉的范围作出限制性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检察院对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提出抗诉,一方面因为其也属生效的判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许多法院规定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率作为衡量法院办案质量的标准之一,使实践中许多法官采取不正当方式促使案件达成调解,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抗诉案件的范围应明确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明确规定不采用抗诉形式监督的裁判和调解书。

同时,应当对抗诉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建议抗诉案件的主要条件应为案件的实体判决和允许上诉的裁定的结果错误;对违反法定程序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案件,不适用抗诉形式,而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形式,并要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予以纠正并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但如果判决、裁定结果正确,检察机关一般不予抗诉。

(二)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与审限

新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规定,仍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但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抗诉情形时或接受当事人申诉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而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案件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因此形成了“上抗下审”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种程序设置不妥,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出抗诉。

为维护抗诉制度的严肃性,避免法院对抗诉案件久拖不审,消极对待抗诉,应当规定抗诉案件再审审限,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案件审限来确定,期限自人民检察院送达抗诉上书之日起计算[8]。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的再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三)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期间与次数

所谓提出抗诉的期间,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出抗诉从而引发再审的时间限制。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规定(2年),而对民事抗诉权的行使未作任何期间上的限制。这样一来,对于生效时间已经非常久远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出抗诉,从而极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规定提出抗诉的期间就很有必要。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已经作出了2年的规定,笔者认为,可规定当事人如欲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应当在其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之日起1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提出抗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考虑到其特殊性,则可规定提出抗诉的期间为5年。

对于抗诉的次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法再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抗诉。对于此解释部分学者持赞成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主张可以规定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以一次为限”。但也有人认为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由抗诉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再抗诉,即以一次抗诉为原则,以两次抗诉为例外。笔者认为应以二次抗诉为宜,因为这样既能防止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不改判的侥幸心理,又能限定检察机关无休止抗诉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四)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5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但均未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地位问题。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始终处于平等地位以及法院与原、被告之间构筑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的模式,检察机关应处于中立、公正的监督地位。”[9]如此检察机关既不能代替法院进行审判,也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履行当事人的义务,从而预防与减少审判活动中一些不合法、不合理行为的发生。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对策,以期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作。

关键词:民事抗诉,必要性,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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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集跃,杨永华.论我国民事审判再审制度的完善——兼谈申诉问题的理性解决[J].政法论坛,2003,(2).

[3]虞政平.我国再审制度的渊源、弊端及完善建议[J].政法论坛,2003,(2).

[4]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0,(4).

[5]王德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31-138.

[6]刘学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3).

[7]刘学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3).

[8]毕守国,赵洪梅.论民事抗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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