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的合同协议书

2024-07-27

车辆维修的合同协议书(精选12篇)

车辆维修的合同协议书 第1篇

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在甲方做定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确保送修车辆一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甲方不予负责

二、协议服务车辆:出租车。

三、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24小时救援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四、双方义务:

1、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甲方应对乙方进厂车辆登记油量,里程数,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检业务外,甲方不得将车开出,如违反一次,甲方应赔付乙方500元,同时甲方还要对违纪当事人做出处罚并通报乙方。

3、甲方应对乙方进厂车辆内物品进行登记核实,清点后由乙方授权送修人确认签字,乙方不应该将贵重物品放入

车内,如有遗失与甲方无关。

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并确定维修保修期,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

协议可续签。

五、结算方式:

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所进厂维修车辆的所有款项(甲方提供发票)

六、其他事项

1、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含各型车用润滑油名称、型号及价格)。给甲方备案,经甲方备案后,本协议中所规定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仅限于该附件上的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

2、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二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给甲方备案。在甲方处从事车辆维修业务时具有确认权利的乙方授权送修人仅限于该附件二上的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对于非乙方授权送修人送修的车辆,甲方有权不予签单。

3、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附件一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附件二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乙方签署确认之送修单及结算单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 ︰

电话︰

****年**月**日 代表人︰ 电话︰ 年

车辆维修的合同协议书 第2篇

承揽人(乙方):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

品牌型号

颜色

发动机号

VIN代码

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用户陈述:

注:(故障发生状况、行驶速度、发动机状态、发生频度、发生时间、部位、天气、路面状况、声音等描述)

2.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商及提供方式

注:1、以上内容可另附页。2、“类别”指“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指“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4、“提供商”指“乙方所提供的维修材料的供应商”

3.结算方式:     。

4.验收及提车:验车日期:     交车日期:         交车地点:

5.违约责任:

(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

(2)     。

6.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约定:     。

8.附则:

(1)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办人在签约前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件及甲方(乙方)的委托签约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天津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一式两份,由检验人签字后现场将其中一份交与甲方。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或原托修车油耗不合理增加的,应当无偿修理或加油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天津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对托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留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托修车辆,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十)因乙方维修行为造成托修车辆原完好部分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因此迟延履行的,按照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军事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初探 第3篇

关键词:军事装备,维修保障,合同商

在未来信息化战争中, 军事装备 (以下简称装备) 维修保障任务将极其繁重, 仅仅依靠军方自身力量进行技术保障将会越来越困难, 利用民间力量完成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已经普遍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 是军方通过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 把一部分装备维修任务交给地方企业来完成, 将民间技术力量纳入军方装备技术保障力量体系的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模式, 其实质是军方购买地方企业的技术保障服务。加强合同商管理, 是确保装备维修质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也是保证装备维修工作健康、平稳、高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一、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的内容

对装备维修合同商实施管理, 主要包括装备维修合同管理、维修作业过程管理、维修质量管理、战时管理、分包商管理、合同商信息管理等。

1. 装备维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合同商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 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合同管理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合同签订, 二是合同的实施, 合同实施主要体现在其他的管理内容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签订依据、标的、工程期限、质量检验、工程估价、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与奖罚办法等。

2. 装备维修作业过程管理。

一是作业前培训。主要包括装备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操作流程等。二是标准工作程序。在不涉及泄露军事核心机密的情况下, 军方应将相关的技术标准、维修操作规程的复印件提供给合同商。对于一些特殊的维修程序、要求等内容, 必须向合同商清楚说明。三是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控制方案, 提出保证安全保密的措施。四是信息共享。要加强军地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确保出现问题或异议时及时解决。

3. 装备维修质量管理。

一是要建立完备的组织体系。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机构, 军方对装备维修质量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验, 协调解决装备修理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二是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分工和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法规, 包括各类装备的修理技术规程、修理标准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等。三是装备维修质量管理要从全员、全过程抓起, 要采用多种方法手段, 尤其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

4. 战时装备维修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战时合同商动员, 战备教育, 临战训练, 合同商的部署, 合同商伴随保障的方式方法, 合同商的战场管理与指挥, 战时装备维修保障合同的签订, 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外军的经验, 通过不断实践, 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的战时合同商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 使合同商真正成为我军一支招之即来、来则能战、战则能胜的装备保障力量。

5. 装备维修合同商信息管理。

一是合同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 资质认证, 装备维修业务范围, 年度维修能力, 设备设施情况, 企业承担维修任务情况, 维修人员名单, 维修人员编组, 维修人员受训情况, 维修人员参加部队演习和重大军事活动情况, 维修人员家庭情况等。二是维修作业信息, 包括承修装备的名称、型号、时间、送修部队、被修装备的故障 (详细) 信息、各故障的修理过程摘要、修理后技术指标、承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修理工期等。

二、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中应把握的重点问题

军方与合同商之间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 而是一种超越了经济层面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体现在法律上, 就要求合同商首先要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 且国家利益要优先于自身利益的获取;体现在经济上, 必须要按经济规律办事,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务;体现在管理上, 就是要对合同商实施不间断的业务管理, 以确保合同商具有必备的战斗保障能力。对合同商的管理应该突出以下重点问题。

1. 加强对合同商的预评估。

有些企业的规模小, 固定雇用人员少, 临时招募人员多, 培训不足, 缺乏有技能的人力资源, 导致使用非熟练技工, 相关能力欠缺。因此, 必须对其维修保障能力进行预评估。

2. 明确划分职责。军方与合同商签订的合同中, 必须明确和细化管理要求、任务完成时限、安全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加强现场监督与绩效评估。

军方必须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装备维修活动中强调和执行维修操作规章制度;对合同商维修保障进展情况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和合同商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督促合同商维修保障任务的顺利实施。

4. 加强协作与协调。

军方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合同商的管理工作, 军方要避免用强硬的手段要求合同商按其要求与方法行事, 要与合同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防止因双方处理相关维修保障的方法上差异, 造成军方与合同商之间的矛盾, 确保合同商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5. 加强分包商管理。

由于有些维修任务多次转承包, 军方与原合同商对分合同商的人员约束力都较弱, 往往疏于管理或无法管理, 因此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6. 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利用地方保障力量承担部队装备维修保障任务, 是一项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国家、军队和地方的多个领域, 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 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规章制度, 以便于规范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工作范围, 并监督和指导装备维修合同商的保障行为。

参考文献

[1]沈建明:国防高科技项目管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2]薄大伟 张天将:美军在装备保障管理中实施合同商保障举措探析[J].国防技术基础, 2005年第2期

MOST网络协议在车辆上的应用 第4篇

车辆抵押合同协议书 第5篇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____和____ 。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四条 抵押车辆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车辆借用合同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乙方:

鉴于本公司**(电梯)业务开拓的艰巨性,为了鼓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配车奖励事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定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销售人员配车奖励政策,因目前甲方没有购买办公小车,甲方同意乙方的自购车辆提供给甲方无偿使用,期限3年(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车辆商标/型号生产厂商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

二、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及管理。

三、就车辆使用/奖励/转让等事项,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执行:

1、若乙方每年完成销售保底任务60万元,甲方同意为乙方的车辆报销车辆费用(含车辆保险费、过路费、油费、正常修理费):

2、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疾病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视不同情形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不视为违约,但当事人(或其家属)顺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方,以最大程度减少对方损失。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电话:联系电话:

车辆抵押合同协议书 第7篇

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1

和○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四条

抵押车辆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车辆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二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愿意以自有车辆作抵押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用作抵押借款给甲方的车辆为:

品牌型号:江淮牌HFC6510A1C7R3F

车身颜色:白色

发动机号:D3009130

车牌号码:蒙A6Y538

车辆识别代号:LJ166A336D7008861

第二条

乙方自愿将符合第一条条款的乙方合法拥有车辆以人民币(大写)

抵押给甲方。抵押期限从

****年**月**日,到

****年**月**日。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理抵押车辆: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车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四条

抵押车辆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车辆,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车辆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车辆。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下条款全部履行方可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三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

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抵押价格为

元。

二、抵押期限为

月(天),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到期不还款,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文篇四

抵押人: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

车(车牌号码:)抵押给,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

1、抵押人将抵押汽车的原件证件: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的关税证明、汽车全套车钥匙暂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个人车需提供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并留复印件。公司车辆需提供:

2、抵押车辆经抵押权人评估并经双方共同的评估价值为

元整(元整)。

3、抵押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抵押期为,抵押人一次性()向抵押权人缴付服务费用为本金的%计(元)及利息为本金的%计(元),(以上两项合计为本金的%),合计人民币

元整,(元整)。

4、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车辆的合法性如盗抢、套牌、走私、伪造证件或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除依法归还本金以及支付服务费用、利息等款项外,另应承担全部借款30%的违约金。

5、借款期满或续借期满后如果抵押人逾期还款的,抵押权人对逾期金额按每天

收取抵押人逾期期间的服务费用,并按每天

收取抵押人逾期期间的利息,另抵押人承担逾期期间每天逾期款项1%的违约金。

6、抵押人

(身份证号:)应在抵押到期后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及服务费用与利息,逾期不还的视为违约,参照本合同第五条执行。若抵押人在抵押到期后5天内不归还借款,则抵押权人

有权自行处理此车辆,所卖车款扣除本金及服务费用与利息、违约金后,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若所卖车款不足以清偿本金及服务费用与利息、违约金的,抵押人保证以自有的其他资产和未来收入对本协议承担还款的无限连带责任。

7、为保证抵押权人借款资金安全,抵押人需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担保人给予此借款合同担保,并承担还款无限连带责任。

8、此协议一式两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一份。

抵押人车主签字:

抵押权人签章:

车辆维修的合同协议书 第8篇

[案情]田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书》,将一辆泵车折价人民币321.39万元卖给王某某,并将该泵车交付给了王某某。合同约定田某需在三年内将该车辆过户给王某某。截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王某某仍欠购车款21万元没有履行。田某将王某某起诉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请求给付所欠购车款2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书》有效,判决王某某偿还欠款21万元。王某某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书》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为涉案车辆过户时发现该车系田某的丈夫张某向湖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车辆,为了便于管理,将该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因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湖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将涉案车辆查封。其后王某某发现田某交给王某某的该车登记证书系伪造。于是王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告发,该局认为田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认定诈骗金额为300万元,将田某刑事拘留后,田某的家人将300万元归还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继续使用涉案车辆。翁牛特旗公安局向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建议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在讨论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王某某陷于错误认识与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仅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属于民事纠纷,不宜以刑事犯罪来处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速解]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具有合理性,该案应认定为民事合同欺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强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民事合同欺诈,是指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做虚假陈述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虽然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都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但是区分二者的关键要素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目的属于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认定,因此,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欺诈的手段、情节、后果、最后的处理方式等客观行为。

(一)田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结合本案来看,田某采用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的手段,隐瞒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事实,处分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品,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田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合同是民间商品交易的常用手段,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田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同意购买泵车,田某已经将泵车交付给王某某,而且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王某某至今仍在使用该泵车,田某虽然隐瞒了该车系其丈夫张某向湖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泵车,及登记证书存放于湖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事实,但并没有影响到王某某对该车的占有和使用。而且在王某某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田某寻求公力救济,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书》有效,可见田某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二)田某未实际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田某已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了合同相对人王某某,王某某始终占有和使用涉案车辆。机动车系动产,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虽然,田某对涉案车辆无所有权,更无处分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王某某已经实际获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以此说明了,王某某并未遭受到实际损失。所以本案中,田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并没有触及刑法,田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合同欺诈。

车辆转让合同协议书电子 第9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上海至南京线路客车整车的十分之一股份转让给乙方,具体事项如下:

一、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车辆股份全款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车款支付后该车十分之一股权将由乙方自行经营,收支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后该车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一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反悔。

三、从成交之日起,一切收入与开支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四、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家人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对方的麻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此股份转让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车辆质押合同协议书范例 第10篇

【篇一】

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①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峻□5、车钥匙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_____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 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

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 10 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 10 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

2、车辆过户委托书;

3、车辆交接证明;

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峻。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年月日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格式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篇二】车辆质押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质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质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质押物的保管

1。质押物由乙方保管,并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到车管所办理质押登记。

2。甲方必须连同与质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峻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质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置

1。质押期间,甲方对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质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质押车辆。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质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设备维修承包合同协议书 第11篇

本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每月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高于承包费当月总额的5%扣减当月承包费。

(三)、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10%支付赔偿金。

八、劳保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持一分;甲方存档一分;财务部门备案一分。

甲方负责人签字 : 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

(盖章)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备维修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三

甲方: 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出身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户口所在地____ 省(市)____ 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12篇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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