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24-07-25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6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金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2篇

综述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及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重建经济,保证人民的生活稳定,西方各国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历了几次重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她属于半基金制。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我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强制力不够,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都对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作了具体与明确的要求,即所有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参保率低一直是困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在规范这种关系时除《劳动法》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由于行政规章约束力不如法律,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

2、个人账户“空壳化”

社会统筹基金的基本功能是进行收入再分配,而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储蓄。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实际运行中的结果来看,由于体制转轨期间,既要为退休热晕啊支付养老金缴费,又要为个人账户缴费,存在着“双重负担”,其结果是要么企业缴费率大幅上升,要么个人账户的资金为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融资,致使再分配挤压储蓄功能,从而造成资金积累不足,个人账户“空壳化”。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不缴费的“老人”和部分缴费的“中人”的逆选择,该原有制度的“中人”和“新人”带来退出制度的逆向激励,甚至在社会中产生信任危机。我国保费收缴率日趋降低即是证明。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

一方面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企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第一、国有资产的转移。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因为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吸收能力以及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

继续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无论是几千年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子女赡养老人都是一种美德,一份义务。其次,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镇人口的模式给农民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由集体、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资金分开管理

个人账户的储蓄性质需要实行市场化经营,由私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其管理绩效已被许多国家证明优于公共管理体制。而社会统筹部分可继续由公共管理机构运营,即“老人”、“中人”的养老金与“新人”养老金彻底脱钩。

我国当前虽名为半基金制,但实为现收现付制。一个完全基金制的养老金计划无论是对代际的再分配还是对内来说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它始终不会是在分配中性的。我国的统账结合模式就体现了收入在分配的非中性特征,使“新人”承担了几乎全部转轨成本,损害了“新人”的福利。在目前我国个人账户“空壳化”严重的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这种情况的继续恶化。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想分离,由社会统筹和征服各分担一部分。征服负担部分的资金来源课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国有资产变现、收取土地地租等。而且分开管理可提高经营效率,尖山腐败,促进经济增长。

(三)加强养老基金的监管。

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

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结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既含有历史遗留下的包袱,又是现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创立于建国初期, 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 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 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 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 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乡居民, 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模式, 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 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然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 有了更多的空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 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 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 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 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 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 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 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 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 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基本养老保险, 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 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 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捐赠, 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 目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 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 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 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 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 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 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 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从财富流动来讲, 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

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 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 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 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 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 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 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 完善基金管理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 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 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 减少贫困, 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3. 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社会保险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与和睦。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通过社会再分配途径, 对社会相对贫困层, 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贫困者施以救助和保障, 是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减少贫困与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和睦与进步的重要工作。增加个人参与, 培育个人账户, 建立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国家只保证最基本的养老金, 要提高生活水平, 满足更高的消费需求, 则由劳动者本人在职期间的个人预先储备来完成。个人账户当个人随地域流动时, 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移。对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减少个人账户空帐运行, 这样不仅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4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专门规定,而是附和在其他制度中,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在当初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包括在内,更谈不上政策的规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16号)的附件一中提出: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这是首次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的壮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也相应出台,但都是附和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之中,没有针对性出台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统筹层次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各省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但我国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没有做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直到2009年各省才普遍建立起了省级统筹,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基金调度使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目前还存在困难。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性低,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本省流动,跨省流动数量也很大,统筹层次低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3.企业套保现象严重。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午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这一政策就给部分企业单位制造了套保的机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只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其中的8%计入个人帐户,而所在的个体、私营企业只用承担12%的缴费,若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企业应承担20%的缴费。所以许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充分利用这种养老保险的政策漏洞,要求职工自己去缴纳保险费然后拿发票前去报销。

4.信息化建设滞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时,参保的对象是大多数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需要每个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前去办理。一个经办人员能为单位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且这些职工相对稳定。单位职工第一次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就有了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以后每个单位只需要办理变动的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些变动只需要按月申报缴费就可以了。但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队伍占据养老保险扩面的主要位置,信息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和政策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在全世界都出现了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灵活就业在全世界范围里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就业形式。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待遇等方面有法可依。

2.提高统筹层次。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从推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很必要的。提高了统筹层次,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3.灵活调整相关政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府只在缴费比例、基数、时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不能完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的特点,所以,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应体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应拘泥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束缚。我国目前的缴费基数是以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此高的缴费基數致使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其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参差不齐原因,致使一些收入较少的灵活就业人员独力难支。所以,应建立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300%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基数。

5.转变观念和服务方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服务窗口等措施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程序,改进服务手段。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使灵活就业者参保手续、信息咨询等方面更加省时、快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电话查询机构并面向社会实行全天候服务。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第5篇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作者:吴寂琼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7期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其作为金融安全网而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在机构设置、投保范围、保险费率计算等方面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期望损失定价;道德风险

[中圈分类号]F830.4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6篇

内容摘要:国家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调整了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增加了社会统筹资本的比例。这是一项长远的调整方案,对我国现存的“个人账户亏空”问题以及日益增长的老年福利问题均有很好的解决。并且改革提出要“做实个人账户”,为今后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调整

By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existence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ZHangXuan

Abstract:The country carries on the reform on the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adjusted individual account to pay expenses the standard, increased the society to plan the capital the proportion.This is a long term adjustment plan, extant “individual account debt” the question as well as grows to our country the old age welfare question to have the very good solution day by day.And reforms proposed wants “to make the solid individual account”, has provided the powerful safeguard for the nex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Keywords:Old-age insurance systemIndividual account adjustment2005年11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对新华社表示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工资的8%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并称此举系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1】随后,我国各大媒体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此次改革进行了激烈的讨论。16日,面对随之而起的轩然大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养老司司长焦凯平出面,为田部长的话加上一个注脚: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变革这一重大事项,还有待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目前还未定论。并且,他“安抚”说,“尽管职工个人账户的规模可能将降低至8%,但改革绝不会以牺牲职工待遇为代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为什么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这小小的3个百分点的变动会引起人们如此强烈的关注呢?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要改革?这次改革后又将会有什么不同出现?下面我们便对这些问题作一下深入的分析。

一、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结合本国国情并借鉴其它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经深思熟虑、适度修改而最终产生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以美英德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推行的“现收现付制”。这种制度将雇主和雇员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由社会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直接拨付,其最大优势就是操作简便、管理方便,但它是用在职者的缴费直接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这样做的结果,势必在人口老年化的压力下,让财政不堪重负,让在职者丧失信心。

二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及以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它们推行的模

式称为“完全基金制”或“强制储蓄制”。完全基金制不设统筹账户,只设个人账户,雇员单一缴费或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账户投资管理要么由中央政府管理,要么由私人机构管理。这种制度只强调个人贡献,缺乏“社会统筹”与“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精神,而且基本上是“个人账户”这个单一支柱承载个人养老负荷,这种模式的抗风险能力也是十分脆弱的。

三是以中国、瑞典为代表的“部分积累制”或称“部分基金制”。这种制度同时吸纳上述两类模式的优点,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

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养老金的发放一直采取“现收现付”的方法,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逐步采纳部分基金制,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从1997年正式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在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中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金的具体交纳:要求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费用(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者建立一个规模为本人工资11%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两项缴费共同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补助。

也就是说,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个人养老金的领取由两个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上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基金储存额的1/120。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养老保险关于个人账户的设置。它是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从这个账户的名称来讲它是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从其所有权来讲,它是属于参保人员的私有财产。因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它是取之于参保人员,专门用于参保人员本人的私有财产;从其核算形式来讲,完全应按会计核算形式进行,通过账户形式分别记录个人缴费的增加数和减少数,以此全面正确的反映其整个基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以确保个人缴费核算正确。

二、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确实,这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表面上看来非常合理,但是田成平部长发表的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工资的8%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一改革的讲话又意义何在呢?那是因为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透露,原先“单位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3个百分点,将划入“社会统筹”,以减少我国养老金收支缺口。为何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会出现缺口且这其中到底还有哪些老百姓鲜为人知的内幕消息?据悉,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在退休人员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3】透露,到“十五”末期,这一数字将达到8000多亿元。8000多亿!如此巨大的空账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交纳与发放,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的老年福利问题。然而,对于在该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或即将退休的职工而言,他们并没有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积累,或积累得非常少,而单靠社会平均工资的20%形成的养老金又非常有限。但是,老职工在旧制度下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利仍然必须兑现,这就形成了养老金债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漏洞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水平的刚性要求与养老保险金基金供给的弹性性质,二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养老保险改革的角度将城镇职工分成三类,在1997年改革前退休的职工为“老人”,在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为“中人”,而在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人”。其中,“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也从未交纳过相关的养老保险金,而其养老金是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那么这部分养老金的来源必然是社会统筹资金。“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而这部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也理所当然的从社会统筹资金中支出。由此看来,真正拥有“个人账户”并且确实交纳过养老保险金的人,只有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社会统筹资金有了资金来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社会统筹资金来支付老职工的养老金,偿还养老金债务。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特别是在一些老年人口赡养率很高的老工业城市,企业缴纳社会统筹的负担很重,由于在过去一直以来推行现收现付制的惯性作用下,“老人”、“中人”以及 “新人”之间的代际转移支付压力过重,致使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挪用”给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和“老人”,结果使得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被混合使用,而“名义上的个人账户”其实已经被逐步挖空。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部长郑斯林透露,目前我国养老金缺口达2.5万亿,相当于我国近一年的国民经济总收入。10月22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援引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教授等人完成的《划拨国

有资产,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4】研究显示,在新旧养老制度的转轨过程中,产生了约8万亿元人民币的养老金债务总额。

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基金积累的。长此下去,将难以抵御即将来临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使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危害。

三、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决对策建议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漏洞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障碍,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最突出问题。因此,如何解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漏洞问题,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近期表示的“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工资的8%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的决策,将会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

有人说这是政府在推卸对国民的福利责任,认为建立什么样的养老保障制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未来可以领取多少,这些直接涉及上亿人未来生计,涉及社会不同群体的财富再分配,具有浓厚政治与伦理内涵的重大制度的调整,应让民众做出抉择:是牺牲现在的收入保证未来的收入,还是现在就享受管他以后怎么样?他们怀疑政府让今天的人们为上一两代人做出一项牺牲:划入个人账户的钱由个人缴费的11%降低至8%,那3个百分点划入了社会统筹,用以填补原有“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的支付缺口,并进一步提出质疑:现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民众在做出了牺牲之后,个人账户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自己的钱是否不再继续被旧制度挪用?[5]

那么这项改革究竟是不是在让老百姓为旧制度的亏空买单,是不是在寅吃卯粮?我认为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意味着政府可能将通过提高统筹缴费比例的办法来支付养老金债务,而不再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这将有利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而绝非有些媒体声称的“新旧两种制度,两败俱伤”。

首先,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不会对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产生实质上的影响。由于“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他们的不同影响。对于“老人”的养老金计发,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因为“老人”本来就没有个人账户,他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与新制度无关,所以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而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对于那些改革前不久才参加工作,改革后还要工作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中人”而言,他们的境况和“新人”相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很小。如果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之后,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来计发的话,那么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减少显然是会使这部分“中人”和“新人”未来的养老金缩水。如果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进行相应调整的话,那么他们未来的养老金就不一定缩水,还有可能高于原来的水平。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保研究所的黄必红教授分析:基础养老金的增

长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而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那么个人账户资金的增长率就取决于投资回报率。如果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超过投资回报率,那么减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提高社会统筹比例并相应增加基础养老金就可能使这部分职工未来的养老金水平提高。【6】

其次,这项改革措施是国务院经过反复考虑并通过试点验证后的决定。国务院意识到漏洞的严重性,于2000年底选择辽宁省进行以做实个人账户为重点的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04年初,国务院把试点范围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试点中,因为个人账户的资金不能再挪作他用,当期统筹部门的资金不足以发放养老金,缺口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75%和25%。【7】

再次,这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可以使社会更多的承担宏观风险,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养老金也存在着通货膨胀、贬值等宏观风险,个人账户比例小一点,个人承担的风险也就小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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