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2024-08-02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精选8篇)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第1篇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2011在日常查办案件过程中,共办理商业贿赂案件两起,现就办理案件中所积累一点经验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一、案源的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的领域均为竞争激烈,利润较大的行业,较为常见的有医疗器械,外包工程材料,工程取暖设备,房地产企业的广告策划等。这类企业在我局辖区内分布较为广泛,各个所辖区内都能发现,在日常巡查中注意留心观察,很容易发现相应的公司。另外由于现在有些行业过于显眼,部分公司采用一些不相关的行业名称为掩护,实则从事医疗器械,工程材料等物品的销售。

二、现场证据的固定。在巡查中发现有较大商业贿赂嫌疑的公司时,我们应该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是要控制财务室,一般一人进经理办公室,一人进财务室,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控制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取得我们需要的证据,尤其是现金账册,银行账册等对案情认定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证据。现在商业上贿赂现在较为严重,有贿赂的公司大部分都才用做账外账的形式来填补用于贿赂的金额,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能够对账册进行简单的甄别,看公司的资金是否入对了相应的科目。

三、笔录的取得。在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后,当事人会到工商所来说明情况,在做询问笔录时,一定要注意技巧,首先应该和当事人认真的沟通,拿出做朋友的诚意,多跟他谈谈生意,比如他们这

一行虽然利润高,但是竞争激烈,不给点贿赂就很难拉到单子,是一种潜规则,从事这种行业的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的行为,让他内心产生法不责众的意识,放松对这方面的警惕,在关键证据都取得证实,笔录程序完成后,再告诉相对人所犯的错误,根据其认错态度、配合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案件较其他类型的案件复杂一些,主要是证据的取得和现场的控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意好这两方面,商业贿赂案件就和其他案件一样可以轻松完成。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第2篇

X市中级人民法院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X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按照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吴华院长为做好这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及时下发通知,全面安排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两县三区法院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依法审理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理商业贿赂案件8案8人(其中含二审1案4人),涉案金额34.37万元(其中含二审案件10万元)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占生效判决人数的 12.5%,有力地惩罚了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审判重点,依法惩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署,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突出了对商业贿赂“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犯罪案件的审判。一是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大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从严惩处;二是依法严惩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及重大受贿案件的行贿人员。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大要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振兴受贿10万元一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振兴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院。经审理,市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认真领会法律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我们审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某种行为方式,如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我们首先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如果不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本身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根据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需进一步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对于做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至关重要。在工作中,对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真分析,从严把握,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特别注意了准确把握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避免将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当成犯罪进行追究;准确区分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既要避免将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一般违法行为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又要避免混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将个人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进行不当追究;既要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避免冤枉无辜。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正确运用这一政策,对于充分发挥刑罚“惩罚、预防、教育”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处。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我们根据“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五、加强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对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问题,我们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办案质量。市中院就人民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积极听取地方法院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增强了审判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们深入了解和听取相关单位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纠正。在案件查处、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针对反商业贿赂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七、切实做好司法宣传工作,不断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揭露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人们反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展示了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初步成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力地推动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抓好督促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第3篇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 回扣

在商业贿赂中, 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形式。回扣主要是指行贿主体为了能够获得交易条件及机会, 在账外暗中给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单位或者交易相对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实物回扣, 例如为对方提供高档的手表等名贵物质;现金回扣, 顾名思义, 从买方所付金额中抽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按照比例抽取现金, 通过账外形式将现金返还给对方;其他形式的服务或者报酬, 例如为对方创造出国或异地旅游等机会。

(二) 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附赠主要是指经营者在为对方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时, 为交易相对人附赠物品和现金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 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也就是说, 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同样也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里所提到的个人, 则是用来专指交易相对方, 而不是指普通的消费者。

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特征

(一) 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以间接证据为主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具有较高隐蔽性的犯罪行为, 若在贿赂现场没有第三人出现, 而仅是由双方当事人秘密操作, 若双方不透露则难以察觉。也就是说, 受贿方与行贿方已经达成了意识上的统一。而受贿人深知贿赂行为一经查明, 必然会遭到刑罚处罚, 因此, 其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必然会隐瞒其犯罪行为;而行贿方通过受贿方获得其一定程度的利益。为此, 在为调查的过程中, 同样不会主动提供证言或者供述贿赂行为, 给司法机关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也就是说, 证明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非常少。但因商业贿赂行为是长时间行为, 并且涉及范围较广, 在实施贿赂的过程中, 必然会留下较多的间接证据。如:贿赂交通领域的相关人员, 就可能出现在工程分包、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中, 而贿赂过程必然涉及较广的范围, 非常容易留下各种间接的犯罪证据。为此, 在对商业贿赂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必须结合贿赂的特点和规律, 广泛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对所掌握的证据审查、分析, 最终提出完美的证据。

(二) 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实物证据是关键之一

商业贿赂始终存在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中, 并将商品交易和业务来往作为犯罪载体, 为此, 无论什么犯罪活动均会以实物和商品等形式来展现。例如: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贷款为形式, 房地产则主要是土地, 建筑行业则以材料和工程来展现, 医药行业中则是以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主等。此外这些活动还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书证, 如:会计账册、票证、税务报表以及经济合同等。因此, 在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审判和调查的过程中, 这些物证和书证均会成为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依据。尽管这些行贿的财物不会被列入到会计账册中, 但是大多会以劳务费、旅游费以及礼品费等已入账。

(三) 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与证据间具有对偶性与差异性

由于贿赂证据多呈现为双数, 这就充分将差异性和对偶性充分地展现了出来。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往往会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形式, 例如建筑行业中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银行贷款中出现的贷方和借方等。而在形成经济关系时, 必然会生成依存而对立证据。商业贿赂作为违背正常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它所生成的数据就明显会与另一方生成的数据出现差异。例如:涉案款物出入库出现差异, 会计账面上出现收支差异等。为此, 要把握住商业贿赂的重要证据, 就必须首先把握住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差异, 并从这些差异和联系中找到突破点。

三、商业贿赂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要点

商业贿赂的形式不是单一存在的, 而是以多种不同形式呈现出来的, 但万变不离其宗, 终归是需要花费大量的钱, 而且没有来源的财物, 必然会在会计资料中逐渐反映出来, 并成为证明贿赂犯罪的关键, 这正是司法会计检查的关键所在。为此,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 司法会计检查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 明确司法会计检查的目的

司法会计检查是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工作, 在实施检查工作时, 主要对受贿人从行贿人这里谋取的非法财物, 行贿人从受贿人这里谋得的利益, 贿赂行为给经济造成的损失的具体的数额。在进行会计检查时, 第一, 是对行贿人给予了受贿人哪些财务, 重点需要把握住行贿行为的地点、时间以及金额;第二, 对贿赂财务通过何种方式来支付, 以及支付的内容, 涉及到的经手人、支付时间以及财务的具体出处;第三, 这种犯罪行为给集体、社会以及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二) 科学明确司法会计检查的范围

对受贿人检查时, 可以从其所在单位的账目着手, 从会计账目中分析出行贿人从受贿人这里谋得的利益, 对行贿单位向受贿人支付的贿赂财物进行核实, 排除由受贿单位收取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 还应当同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收集。常规情况下, 若涉及到事物的收付, 则应当对受贿人固定资产和存货等资料进行检查;若发现贿赂行为有款项收付的情况, 则可以对受贿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资金资料进行检查。此外, 在检查的过程中, 不能固定形式, 应当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贿赂行为的多样化来开展工作。例如:涉及金融行业的相关单位, 应当对大款账户进行检查, 而保险机构则需要对赔款支出以及应收金额的资料进行检查。

在对行贿单位账目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可以对行贿单位通过贿赂谋取的经济利益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以及对行贿的费用进行核实等, 逐渐形成一份环环相扣的证据。对行贿单位通过贿赂谋取的实物或金钱进行检查时, 可以从受贿人职权涉及到的财物开始着手, 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同时, 通过对小金库、货币资金账户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能够核实行贿的具体费用以及支付费用。

(三) 司法会计检查要与其他查证工作密切结合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第4篇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司法会计检查;证据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95-02

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高发的经济犯罪,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妨碍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最前沿,在侦查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疑难,其中证据问题就是解决立案、认定等疑难问题的关键。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行贿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出国考察等。

(二)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向交易相对人附带提供现金、物品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按照这一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当然,这里的“个人”是指交易相对方的个人,而不是一般消费者。

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按照各种商业活动的规律,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多样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所遗留的证据同其他犯罪有明显差别,其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也存在以下特征:

(一)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以间接证据为主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贿赂行为发生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由当事人双方单独或秘密进行。因此行贿方与受贿方彼此之间心照不宣达成意识上的统一。受贿人由于已知其行为会受到刑罚处罚,在接受调查时一般不会主动供述;行贿方因为从对方谋求到了其追求的利益。大多不供述或不提供证言,这便为司法机关获取直接证据设置了障碍。因此,能证明商业贿赂犯罪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较少。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它必然又会留下大量的间接证据。例如,在交通领域的商业贿赂,可能发生在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多个环节,涉及范围非常广,只要有犯罪发生,必然要留下各种蛛丝马迹的间接证据。因此,从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把各个环节中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经过分析、审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

(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实物证据占有重要地位

商业贿赂存在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以业务往来及商品交易为载体,因此各类犯罪活动会以商品、实物的形式出现,如金融领域中的银行贷款,建筑领域中的工程与材料,房地产领域中的土地,医药领域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等。同时这些市场经济中的商业活动还会形成数量众多的书证,如经济合同、会计账册、税务报表、票证、凭据、电子传真等等。在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与审判程序中,这些大量的书证与物证,都是证实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形式。即使大多数用于商业贿赂的金钱与财物不会以贿赂的名义入账,但大多数会通过支付旅游费、劳务费、礼品费、顾问费等形式在书证中得以体现。

(三)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与证据间具有对偶性与差异性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经常成双成对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每一项经济活动都会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形式,如银行贷款的借方与贷方、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医药购销中的购买方与销售方等等。这些经济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会生成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证据。而商业贿赂是存在于正常经济交往中的非法活动,它会使对偶产生的证据显示出一定的差异。比如在会计账目上收入与支出的差异,票据各联次之间的差异,涉案的款物出库与入库之间的差异等等。因此要证实商业贿赂犯罪就必须收集这两方面的证据,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从差异中查明案件事实。

三、商业贿赂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要点

商业贿赂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归根结底还是要花钱,而且是“师出无名”的钱,花钱就要走账,这就决定了此类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如何从大量的财务会计等经济行为资料中发现并收集案件的证据,正是司法会计检查要解决的问题。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目的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的财物,以及因贿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在司法会计检查中,首先要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实际谋取了哪些方面的利益以及谋取经济利益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其次,应查明贿赂财物的内容、支付方式、数额、支付时间及经手人和财务出处;另外,要查明谋取不当利益时,可能使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控制掌握有关资料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关键。这些资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业务流程等等;二是被查单位账目情况,了解掌握账目是否齐全、账务系统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三是其他相关资料,主要是指材料出入库记录、销售部门业务记录、统计部门记录、发票存根、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议记录等等。充分控制掌握有关资料不仅使我们能够对被查单位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还可以防止涉案人员涂改、隐匿甚至销毁有关证据。

(三)合理确定司法会计检查的范围

检查受贿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账目,可以收集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经济利益的有关证据,核实和排除行贿单位支付的贿赂财物由受贿人所在单位收取的可能,在有些情况下,还要收集因贿赂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凡涉及款项收付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资料进行查证;凡涉及实物收付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存货、固定资产等账户资料进行查证。另外根据行业性质及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确定需检查的收人类、费用类及来往账户资料。如金融单位的各种大款账户资料,保险机构追偿款收入、其他应收款及赔款支出账户资料,民政部门的经费支出账户资料等。

检查行贿单位的有关账目,可以收集行贿单位因贿赂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证据,收集行贿单位支付、核销行贿费用的证据。查证行贿单位因贿赂而获得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利益时,可通过检查其与受贿人职权有关的货币资金、存货、往来结算、固定资产、银行存款、长期应收应付等账户资料,收集证据。查证支付、核销行贿费用账项时,可通过检查其货币资金账户、特设的购销差价及往来账户、小金库等资料来收集证据。

(四)司法会计检查要与其他查证工作密切结合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第5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

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

工商局积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第6篇

近年来,××市工商局将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重点,加大力度,积极办案,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2002年至2005年,该局共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80宗。特别是

2005年查办的超市假借名义泛收费用实施商业贿赂案,在商业零售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对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打好基础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工商部门又是新的监管领域。面对这些问题,要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一)通过调查摸底明确查处的重点行业。2002年初珠海市工商局决定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专项行动,并对辖区内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初步调查,发现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财产保险业务中代理费超标和没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收取佣金问题、旅游购物过程中用现金支付“人头费”、“车位费”问题比较严重,于是确定上述三个行业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近两年来,陆续有供货商上门投诉,反映超市等卖场假借“促销费”、“店庆费”、“赞助费”等名义滥收费用,而且名目越来越高,增加了供货商的经营成本。据此,该局把超市行业和酒店服务、娱乐服务业作为2005年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目前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行业很多,适宜分行业整治。在一个时段明确查处重点,可以使查处工作有的放矢,达到查处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警示其他行业的目的。整治重点明确以后,还要对这些行业的经营特点、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解,熟悉这些行业的基本运作过程,便于在调查取证时找准切入点,科学准确地取得有效的证据。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查处工作。该局领导对查办商业贿赂行为高度重视,指定经检科作为牵头组织协调单位,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作为具体办案单位,并要求经检、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办案指导工作,与办案单位一起研究制定行为方案,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经检支队和高新区分局抽调法律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若干个办案小组,根据确定的查处重点进行合理分工,集中力量先突破一批案件,带动其他案件的查办。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开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工作以来,该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掌握办案技巧。除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外,还通过以案说法、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邀请查帐方面的专家前来讲课等方式帮助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方面缺少经验的情况,该局还组织办案人员到广州和佛山市工商局学习取经。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难度大,对办案水平要求高,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准确定性恰当处罚提供保障

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接下来就要集中精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只有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才能依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

(一)制发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办案指导工作,该局组织经检科和法规科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进行了反复研读,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借鉴兄弟局在查办同类案件方面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制定了内容充实、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如何介入调查、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为整个办案工作提供指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单位还遇到了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滥收的费用按规定入帐并依法纳税还算不算商业受贿等诸多问题。局领导及时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逐一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保证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在查帐时该局办案人员把握住几个要点:第一,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第二,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第三,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

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查帐结果表明,被检查的十几家超市在进货时都收取了供货商的各种费用,有的名目达四十多种,而且都记在“其他业务收入”帐目上,支出则记在“经营费用”帐上,用于支付超市发生的各种费用,与其收费名目不对应。根据查帐掌握的证据和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工商

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可以认定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案件,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使整个调查证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把握好几个关键的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商业贿赂认识不足,包括一些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危害知之不多,被查处的当事人更是因为不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当地一些举足轻重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很快就会向党委政府叫苦叫屈。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解释法律法规,说明商业贿赂的危害,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该局在查处财产保险和超市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时,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但查处商业贿赂并非工商部门一家的事情,还需要得到司法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比如,在查处药品回扣时,要紧紧依靠纪委和纠风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力度不够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该局在商业贿赂案件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除了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外,还由局领导或办案单位领导带队对当事人逐一进行了回访,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自由裁量权在处罚幅度上照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目前社会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深恶痛绝,但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会遇到一定的社会压力,这就需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该局在开展查处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之前,专门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保险、银行、医药、旅游、超市等行业的企业负责人近200人参加了大会。在查办案件和回访当事人的过程中,该局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促进经营者自律。还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 第7篇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多数商业贿赂行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双方从中获得了各自所需的利益,行贿者和受贿者所用的财物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侵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现就我局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项行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

一、具体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还有就是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过窄,致使查处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受贿行为存在法律盲区。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将账外暗中和明示入账作为回扣和折扣的本质区别并不恰当。竞争者并不一定都是单位,在实践中很多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建帐,而他们不建帐又不归工商机关管,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所以,仅把账外暗中与否作为判断折扣和回扣的主要根据而无其他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许多表面上取得合法形式的所谓“折扣”又往往会产生与回扣同样的后果,对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妨碍。

(二)取证难,查证难。主要是受执法手段和权限的制约,及一些潜规则的影响,导致直接取证难。例如,我队调查某超市收受三鹿奶业代理商堆头费、进场费、上架费的案件时,在三鹿代理商取超市所要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时,代理商非常不情愿提供,原因就是如果我们对超市处理不了,造成的后果就是超市不会再销售他的产品,最后是细致的做工作才取得证据,拿着证据到超市检查其帐目时,超市以经理不在或是会计不在为由不提供帐目,而办案人员又不能采取任何的强制手段,所以造成的结果就是有劲使不上致使案子一拖再拖,从而给对方提供再作一套帐或者活动的机会。又如,检查某小学强制给学生上保险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的行为时遇到的问题也是取证难,如果要体现出“强制”的字样就得从学生或是家长入手,而学生或是家长考虑还得在学校学习等原因不予提供,造成取不到证据从而没法去学校查证,而保险公司现在又是网上报帐制,要想看帐就得到市公司,另外我们没有其他的强制措施只能是表面的了解一下而已。还有就是一些行业已形成“潜规则”,查处的一些案件中的药商向医院推销药品都是采取“两笔扣”方式:“明扣”给医院的小金库,“暗扣”给药房的工作人员或是主治医师。经查,目前这种手段已成为医药购销领域的“行规”,“圈内人士”都直接按“程序”办理,操作更加隐蔽。类似的领域还有存款信贷、工程发包、车辆保险等,这些行业“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给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小难度。

(三)执法主体交错,各自为政,形不成执法的合力。按照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案件,除工商局外,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海关缉私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也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执法不力、打击不力的后果发生。我个人的观点认为执法主体交错导致各个机关各自为战,各自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在自己的那个框框内执法决不跃雷池一步,是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直接原因。要知道打击商业贿赂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事情,这就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有机配合,形成一个执法的合力。向上面提到的超市不配合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介入控制住财会人员或是搜查相关的帐目的话就不会有后事发生。为什么公安机关只是简单的配合呢?就是因为这个案件不够它们立案的标准,所以它们只是象对待普通防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那样来处理,这样就伤及不到当事人的筋骨,也就没能形成一个合力的拳头。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对此,一要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客体,对不同行业、领域内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统一的判定依据,让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也就是给各个执法机关制定出相应的条例或办法;二要明确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主管机关,建议将检察机关确定为主管机关,由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象上面查处超市收受“堆头费”的案件,如果公安的经侦部门带着搜查证依法对该超市的财务科进行搜查的话,当时就能拿到第一手的证据,就能够给案件一个准确的定性。学校收受“保险代理费”案件,如果纪检部门、检查机关与工商共同办案的话就可以轻松地取到证据,因为检查机关有司法强制措施,他们可以对学校相关的财务和人员予以控制,而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这样采取“双管齐下两头堵”的办法就解决了没法取证的难题。

第二,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财务制度。对当前普遍存在“吃回扣”不良风气的领域和行业,出台行业规范,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多种渠道治理商业贿赂,形成打击合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应该从多种渠道入手,形成打击的合力。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查办职务犯罪。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行贿人的打击。二是平等的市场竞争者可以对不正当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出台明确规定,鼓励平等经营者通过法

律途径对商业贿赂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商业贿赂案件总结 第8篇

下面笔者根据我院这3年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 尝试分析该类案件产生的特点和原因, 并提出几点治理和防范意见, 仅供参考。

一、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 权钱交易十分猖獗

权钱交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 并且集中在手握决策权的关键人物身上, 受贿者多为“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行贿犯罪分子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 用钱打通“关节”, 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广州市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经理助理陈景鸿, 利用参与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报批报建及工程验收预审和进度的职务便利, 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承包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梁国立受贿400多万元案、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受贿9万多元案、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8.6万元案, 均是利用在工程的招投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挂靠管理、场地出租中权力便利, 收受承包商的贿赂。

(二) 犯罪手段、花样不断推陈出新

既有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 拉拢收买相关人员, 也有通过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 建立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送钱的名目也花样繁多, 令人目不暇接, 有送好处费、考察费、购房费、装修费的, 还有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送红包的, 更有甚者帮受贿者支付二奶生活费的。如梁国立一案中, 梁国立指使行贿人花140万港币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 收受90万港币作为其情妇在香港的生活费。

(三) 窝案、串案现象明显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多个环节及部门, 程序复杂, 手续繁琐, 为使每个环节畅通, 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分别行贿, 从而形成一挖一串, 一抓一帮的现象, 我院办理的9件案件就全部为窝串案。

(四) 行、受贿者文化素质都较高

过往包工头给人印象是文化水平低、素质差, 但是从近三年办理的工程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看, 行、受贿人都基本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 有的甚至具有硕士水平, 这些人大都在建设领域摸爬滚打数年, 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 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 反侦查能力强, 这些都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 长期、多次作案现象明显

在办理的案件中, 我们还发现行贿犯罪分子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 而是谋求与一些握有实权人物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 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 形成了相对比较牢固的利益共同体, 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如陈景鸿从1997年至2009年受贿20多万元, 时间长达12年之久。

(六) 犯罪社会危害加剧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办理的梁国立受贿系列案, 由于梁国立的顶头上司马必友 (市检立案办理) 收受行贿人的贿赂, 在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百嘉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过程中, 梁国立按照马必友的暗示, 放松了对协议签订的把关, 合作协议存在着严重的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亿元。

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

建筑行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原因错综复杂,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市场角度看

由于近几年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 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后, 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入, 使建筑业得到空前迅速地发展, 造成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建筑企业为争夺工程建设项目, 各显神通, 导致握有实权的部门或个人成了贿赂竞争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抵不住诱惑的人员, 凭借着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 以权谋私, 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

(二) 从管理机制角度看

机制不健全, 法律法规存在疏漏。如尽管国家早已出台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导致招投标形同虚设或中标单位早已内定而投标仅是走形式。如在梁国立一案中, 在广州市园林局机械汽车修理厂机修车间的土建工程、“水荫翠苑”项目招标时, 梁国立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行贿人宁伟彪中标。同时, 现有的法律法规缺少对诸如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措施, 违法成本和风险过低, 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下,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私利有恃无恐地进行权钱交易, 导致建筑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温床。

(三) 从内部管理角度看

管理制度不完善, 权力过度集中, 导致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寻租严重。由于在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 导致领导权力过分集中, 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绝对化, 而且又缺乏对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监督制约, 造成权力失控、滥用, 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如中山广重铸轧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春笋受贿一案, 邱春笋作为单位经理, 拥有对公司各种大小事项的审批决定权, 因一权独大, 权力寻租就有了机会。邱春笋利用其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 在公司基建、原材料采购、财务审批等中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

(四) 从监督制约角度来看

企业忽视预防和监督工作。一是预防措施不到位。事先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 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去防范职务犯罪, 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 对重点岗位没有轮岗制。如梁国立长期担任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一职, 使其一权独大, 提拔与自己有关系的人, 相互勾结, 沆瀣一气。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出现“上级监督太晚、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现象。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没有开展经常性地检查、监督, 以致出现问题还未察觉。梁国立受贿时间长达16年之久, 梁力标受贿时间也长达5年,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 使得他们长期受贿而得不到惩罚。

(五) 从个人主观因素角度来看

个人观念蜕变, 私欲膨胀, 借机捞钱。由于在不少企业单位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业务, 轻教育”、“重能力, 轻道德”的观念, 致使廉政宣传、法纪教育流于形式, 没有起到真正的教育效果, 以致公司的干部和员工对本单位的腐败现象的认识比较模糊。更有一些领导、中层干部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 淡化了道德观念, 滥用权力, 进行权力寻租, 从而滋生了腐败。例如在梁国力案中, 作为公司经理, 平时经常要接受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不仅没有以身作则, 反而带头违法乱纪, 大肆受贿达几百万元, 生活堕落腐化, 包养情妇, 并为情妇办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指使行贿人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 并为其情妇支付在香港的生活费。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 而且起了极坏的“带头”作用, 上行下效, 从而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现象。梁国立所在单位的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 不能不说是与此有关的。

三、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商业贿赂对策

(一) 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加强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管理, 依法规范交易行为, 真正做到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 通过实施阳光操作, 压缩权利寻租空间, 杜绝“台底交易”。同时, 加强宏观调控力度, 科学合理配置建筑市场, 改善市场的无序竞争, 以此确保工程建筑领域的有序发展。

(二)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档案,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和使用信用档案, 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进行信用评级, 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评判依据之一。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实施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就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 是客观真实的记录, 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 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我院从09年接受查询开始, 截至目前已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近200多次, 收到了良好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效果。

(三)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在企业内要确保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有条件的下属单位, 应当督促其成立董事会, 重要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定, 以此确保杜绝“家长制”、“一言堂”, 防止权力滥用。其次加强和完善管理公司各项工作制度, 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 合理划分工作职责, 完善审批程序。最后是加强财务管理机制, 尤其是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监管, 必须严格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预付工程款, 并严格按照程序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

(四) 严格内部管理, 拓宽外部监督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考核, 改变以往以考核政绩为主的考核模式, 将廉政作为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作为考核项目。二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人员的管理, 对容易引发腐败的重点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消除某些人员长期作案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三是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延伸管理, 及时掌握其业余时间的动向, 从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在强化内部监管同时, 拓宽外部监督机制, 如建立廉政督查制度, 吸收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督查员, 对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和质检验收等阶段开展同步监督, 积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确保工程廉洁和高效。

(五)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培养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 引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名利和物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法制和警示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 以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惊醒, 以案释法, 提高工程建设人员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 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加强诫勉教育。对不廉洁的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 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六) 坚持打防并举原则, 全面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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