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2024-07-25

标准版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精选8篇)

标准版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第1篇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主(以下称甲方):

承建方(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鹤庆县

工程结构:半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二、工程承包形式

包工不包料。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

1、甲方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含平整、基础、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架模、拆模、浇筑、做地平、安装落水管道、内墙粉刷、外墙立面、屋面和卫生间防水、门前台阶、化粪池、水电施工敷设、内外装修等)。

2、未提及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工程期限

1、本合同乙方进场时间为

****年**月**日,整个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合同工期共

个月。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甲方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甲方可指示乙方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补偿。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开工前作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经过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将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5、甲方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乙方不应拒绝。

五、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甲方。

3、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4、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否有甲方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价款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材料费用的其他全部费用。本工程造价

元/㎡,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施工机械工具、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管乙方是否采纳,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甲方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乙方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乙方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甲方的批准和认可。如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甲方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预付

元。

2、施工到±0.00米,验收合格后,付

元。

3、施工到一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4、施工到二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5、施工到三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付

元。

工程完工后暂扣总合同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期满付清。

八、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中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乙方应对工地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每一项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投保,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等,配备专职安全员。

3、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对工地周围过路行人车辆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九、质量保修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3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未明事项,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甲方责任

1、提供图纸,保证供应施工所需材料.2、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解决图纸不明地方。

十一、乙方责任

1、乙方所需机械、工具、模板及铁丝、钉子等低价易耗品由乙方自己提供,生活自理。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如图纸不明白的地方提前提出,确保工程按质按时完成。

3、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十二、延期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甲方可从应向或即将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5%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工作内容进行付款和供应材料,若违约,除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

十三、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保管

1、甲方负责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提供协助、指导和搬运。

2、乙方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外,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提出材料、设备的采购的通知。

3、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节约用料,必须按照图纸及规范严格下料,如出现验收不合格导致的返工,所需材料及工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出现余料各品种超过200kg,由乙方自负损失。

4、工地交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乙方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自愿共同遵守本合同,各自履行合同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10000.00元的违约金。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乙方必须尽快支付给工人,不得挪用,如造成人工工资问题,甲方一概不负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

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标准版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第2篇

房主: 简称甲方 施工组: 简称乙方

甲方把一栋4层高的房子承包给乙方施工,地址在大岗埠村双方协商如下:

一、承包方式:乙方包工不包料,乙方包顶木、木板、脚手架和砌墙用工具。乙方包室内外普通批灰。其他材料一律不包。天花板不批灰,梯歩不盖面。

二、承包价格:房子按每层天面面积的滴水线计算,每平方米为 215元,倒混凝土的机械费用和人工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提供住宿、水、电和工地上饮用桶装水。(注:女儿墙、围墙、滴水线另外算钱)

三、结账方式:乙方每倒好每层天面的混凝土时,甲方按每层总工程款的80%支付给乙方。中途甲方要借给乙方一定的生活费。剩下的批灰、每批好每层室内,甲方要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15%。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乙方一定要抓好质量,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四、如果甲方房屋受到城管拆除损坏,乙方的工具木板和工钱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以上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严格执行。

甲方: 乙方:

标准版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第3篇

1 垫资承包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承包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 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垫资。所谓全额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完成, 也就是说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 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 部分垫资。所谓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 其主要表现为: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b.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 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 约定按照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 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2 垫资承包分歧观点

垫资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建筑业界与法律界的焦点和核心问题, 他们对垫资承包问题的态度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源。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垫资承包并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

3 垫资承包效力分析

1) 垫资承包的无效阶段。1999年10月1日新的《合同法》颁布实施前,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做出过多次规定, 其中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是由原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以下简称两部一委《通知》) 。在两部一委《通知》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作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多参照两部一委《通知》精神, 对于垫资承包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主要观点认为:“凡是关于垫资、带资、垫款等约定的条款, 都是无效的;以带资、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全部垫资的, 合同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 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 在这一时期, 垫资承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判决也是否定的。2) 垫资承包的相持阶段。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 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为止, 这一阶段应称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抒己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 对于垫资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承包属于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 理由是两部一委的《通知》在法律位阶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 并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垫资施工均没有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因此应当确认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 应当确认为有效。而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 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在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 反映两种观点的判决均不同程度存在, 甚至同一个法院在审理不同案件时, 对于类似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造成了对于垫资承包问题处理标准不一, 结果不同的局面。3) 垫资承包的认可阶段。在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对工程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 这也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认可工程垫资的合法性。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处理原则, 就是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 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 并对垫资利息也有了较明确的处理方式, 即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含垫资本金的返还及垫资利息的支付两个方面。对于垫资本金的返还, 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没有约定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于垫资利息的支付, 同样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

4 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上所述的垫资承包所经历的三个不同阶段, 也正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与发展变化的过程, 尤其是垫资条款从绝对无效到按有效处理, 突破了以往的认识观念和处理规则, 确认了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 这为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提供了统一裁判依据, 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垫资承包的合法化在给承包方带来商机的同时, 也会给承包商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垫资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当然有效。具体表现如下:1) 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 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 合同效力可以补正, 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 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 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对双方的上述费用, 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2) 对于已履行的合同, 承包方与发包方一旦订立了垫资合同条款, 就应当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垫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 承包商不能因资金困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垫资条件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进度款。3) 承包商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垫资施工时, 必须在保证已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解除或变更该合同条款。不论双方达成一致或达不成一致时, 发包人都应对其已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4) 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承担内容, 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 则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条款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 可能会遇到各种新的法律风险。为此承包方在进行垫资承包时应当加强法律风险意识, 尽力避免可能导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钟骞.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垫资承包问题解决方法研究[DB].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海:同济大学, 2006:19-21.

[2]业内焦点八大法律问题困扰建筑市场[N].建筑时报, 2003-03-05.

[3]宋岳峰.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 2007, 33 (1) :220-221.

[4]李俊华.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垫资施工法律适用变化及案例评析[J].承包人管理, 2007 (6) :23-24.

[5]陈太祥.承接垫资项目的风险防范[J].建筑经济, 2004 (5) :8.

谈谈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

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6、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交付竣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公路建设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其他竣工条件。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逾期交付工作的,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7、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房屋承包建设合同 第5篇

乙方: (承包方)

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愿将朝阳区 公寓楼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现就工程收尾具体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承包内容: 公寓楼后期建设工程,从现有工程到完全竣工,包括厕所改造、老锅炉房改造、大院路面硬化、下水改造、所有通道墙砖、地砖、外墙粉刷及东、西楼供电线路改选,但不仅限于此。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设备、设施由 方承担。

3、施工期限:从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若工程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甲方可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承包工程款: 万元。

5、付款方式:甲方开工第十日付工程款 元,第二十日付 元,工程全部竣工后付 元,剩余 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三月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6、工程结构以甲方设计为准(或按图纸施工),如不符合房屋质量建设标准乙方应及时提出。

7、注意事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切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期间,乙方时刻注意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员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来承担,与甲方无关。

8、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建设承包合同 3 第6篇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工程坐落于。层。建筑面积平方。

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从地梁开始,但不包括铝合金、外墙毛面花岗岩,外墙涂料,和水电,雨水管道安装工程,外墙装饰线条,装饰柱成品法兰盘栏杆。

三、工程总造价:工程序总造价按建筑面积元/平方计算总造价:元/平方元,桩基(挖桩、钢筋、水泥,人工)每米元计算。

四、材料采购:工程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五、工程款项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10日按暂时工程总造价总额的20%拨给乙方作为备料款,工程施工到三层平面,甲方支付20%,工程施工到屋面甲方支付20%,砖石砌好再付15%,粉刷好后支付15%,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付清。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乙方在施工过程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混泥土灌完后必须做好水份保养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施工安全: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意外和事故以及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八、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应该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未能按规操作或不能按期完成,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九、水泥楼梯到夹层,屋面两边出檐30公分。

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承包建设合同格式 第7篇

承包施工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私人房屋亮化建设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施工工程采取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二、建设工期、承包范围及工程款计算方式

工程建设从乙方进场当日开始计算,工期至5月15日以前完成,乙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只提供建设材料到施工场地路边,乙方自己负责施工原材料的搬运使用。

2、砌砖按块数计算,单价为:零点五五元一块,(0.55元/块);外墙砖单价为:五十八元每平方米,(58元/㎡)。

3、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1至2条承包项目工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费,并且由乙方赔偿因延误工期造成甲方的损失。

三、甲方职责

根据房屋建造需求,甲方及时提供房屋建设所需建筑材料,以保证乙方按约定的工期顺利施工。

四、乙方职责

乙方自带砌墙和外墙砖施工用具(运费由乙方负责)和师傅、小工等施工人员,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工程质量要求

砌墙平面平整垂直墙角,顶角垂直,砂浆饱满,浇灌平整、牢实,外墙砖必须平实、整齐,缝隙合理。

以上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检查、验收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甲方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工程款采取分结方式,房屋施工开始10天后甲方保证支付乙方施工生活费,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款。

七、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按施工操作程序施工,必须佩戴甲方提供的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其他情况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探析 第8篇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各主体越来越注重用合同来规范各类经济活动, 进而保护自身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合同签订各方处于平等、自愿的地位, 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而有效约束双方行为, 使合同预期目标得到实现[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参与方多、建设周期长造成经济关系复杂, 还容易受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造成项目管理的难度大。有效的项目管理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而目前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大多为技术型人才, 缺乏管理的概念[2,3]。通过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探析, 旨在为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1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1.1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个分支, 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为完成建筑工程任务,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存在, 同时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变更文件, 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 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仅是进度、质量控制的依据, 而且也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细致, 否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1.2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与特点

1.2.1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 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固定单价合同优点是: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广, 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 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获取利润。缺点是: (1) 承包商为了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会偷工减料; (2)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不能及时记录工程量, 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会出现分歧, 工程结算时容易产生纠纷[5]。

1.2.2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 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 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清楚, 合同总价一次确定, 固定不变, 不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固定总价合同优点是: (1) 双方对合同总造价十分明确, 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方便; (2) 工程的总造价及施工内容已大致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不容易产生纠纷。缺点是: (1)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大, 承发包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 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 承包商可能承受不了因供应商品价格变动的冲击, 致使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 最终给承发包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按工程实际成本加上合同所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此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工程工期较紧施工图纸还没有出来、工程量不确定的工程, 常采用的方法:成本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奖金合同、最大成本费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优点:对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缺点是:建设单位对工程总造价控制不易, 承包人也不注意降低工程项目成本。

2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类型选择的依据

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做了初步分析之后, 结合工程实际, 在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类型选择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2.1 项目规模和进度要求

项目的规模较小、进度要求时间短, 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 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项目规模大、进度要求时间长,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预测因素多, 合同类型选择有局限性, 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2 项目的竞争情况

市场上愿意承包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多, 建设单位拥有较大的主动权, 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 而且利于建设单位造价控制。如果市场上愿意承包项目承包商较少, 则承包商拥有的主动权较多。

2.3 项目的复杂程度

项目实施过程复杂, 则意味着: (1) 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要求高, 建设单位可选择的余地小; (2) 不确定因素多, 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大。承包商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相反, 项目的复杂程度低, 建设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2.4 项目的单项工程明确程度

单项工程的类别比较清楚, 可选择的合同类型较多,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已经明确, 但实际工程量并不确定, 宜选择单价合同。如果两者都不满足, 则不能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2.5 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是指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差意味着项目面临的风险大、确定的因素多, 承包商不能准确预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实践中, 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3.1 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范本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一般业主对于基建并非很专业的人员, 在合同条款签订上难免因疏忽而出现纰漏。合同范本分为协议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将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说明, 因此合同签订时, 一般只需要对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细加研究, 按照专用条款中列出的骨架进行合同具体条款的细化, 就能签订一份全面的合同。

3.2 工程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文件。承包商在银行开取保函时, 视其在银行的信用额度向银行提交的与保函金额相等或者部分比例的保证金。一般在合同开始执行时, 承包商必须提供与预付款金额一致的预付款保函或者为合同价格5%~10%的工程履约保函, 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 对进度工程量的结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实施合同内容, 而建设单位不能对承包商进行有力的控制, 建设单位将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 执行保函制度为建设单位更好管理项目提供了条件, 承包商不很好履行合同内容建设单位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要求, 使损失得到补偿。

3.3 采用施工总承包负责制

大、中型工程项目, 宜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从结构分解角度来讲, 将工程的无限分解性, 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 让各参与方进行竞争。表面上看有利于造价控制, 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交界过多, 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 不利于项目有效管理。

4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4.1 控制工程款的拨付

在工程建设中, 工程款是否到位是承包商最关心的问题, 承包商要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要有一个详尽的计划。基本原则是: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要小于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的预算额, 并且预付款的比例也不宜过大, 在20%~30%较为合理, 一方面满足了承包商前期的花费, 另一方面也不至于使承包商取得了过多的工程资金, 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过于松懈。

4.2 控制各项有关费用的施工签证

施工过程中, 施工签证是在所难免的, 建设单位对签证要认真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定额中活口费用的签认一定要慎重。认真核查项目该不该发生, 为什么发生, 责任方是谁。对于不属建设单位责任, 都不予签证。对活口费的概念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活口费是定额制定时无法统一标准而实际工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费用, 不要让活口费成为承包商增加费用的借口。

4.3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中,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矛盾是常有的, 在买方占主导的市场环境中, 建设单位占有有利的地位。但如果承包商的管理能力很强时, 承包商常常会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及其它与承包商无关的原因提出索赔。索赔的承包商管理能力的一种体现, 承包商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想要取得索赔成功是不易的, 这就要求承包商加强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也要加强索赔管理对于因承包商原因产生的损失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另外各方也要加强索赔的管理能力。

4.4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设单位或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 合同签订工程中, 双方未就合同条款往往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 对违约责任, 违约条件未做具体规定, 将会导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因此,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要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严密的审查, 确保条款严谨, 尽可能的降低因合同订立法律意识不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4.5 加强合同及文件归档管理

合同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文件, 合同签订后要对其进行妥善的管理。鉴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 不确定因素多。在经过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之后, 在进行决算时很多问题要依靠相应记录来解决。因此, 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 应由专人负责到底, 同时要尽可能的采用信息化管理, 要为每一份合同建立一份电子档案, 制作付款申请单、合同台账、付款情况明细表等。及时更新合同付款、变更、附加等内容, 实时掌握每一项合同的情况, 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履行一项内容、支付一笔款项都加以记录, 实现动态管理。

5 结论

建设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对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要合理的选择合同的类型, 及时的跟进检查合同的实施情况, 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作为承包商合同管理人员有对合同内容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规避合同中涉及的风险, 及时的提出因合同变更产生的索赔事由。

参考文献

[1]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 2006, 11:56-57.

[2]曹杨, 王雪青.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 2010, 08:114-116.

[3]徐崇禄, 董红梅.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J].建筑经济, 2003, 08:49-51.

[4]朱宏亮, 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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