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代理合同书

2024-05-29

网店代理合同书(精选11篇)

网店代理合同书 第1篇

东莞市博润服饰有限公司网络加盟经营合同

选择与努力同样重要,欢迎加盟博润服饰网络代销络 代 销 合 同 书

博润服饰有限公司网络加盟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东 莞 市

本着平等互利的经营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博润服饰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代理事宜,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立协议方

授权方(下称甲方): 东莞市博润服饰有限公司(公司□个人)

法人代表: 姚雪珍官方网站:http://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莹东方国际商贸城B517

电 话: 0769-88037750

被授权方(下称乙方):陈秀文(□公司个人)

法人代表:无

地 址:

电 话:无手 机: ***

第二章 授权及经营约定

1.[经营期限]:自2012年3月1 日至永久(除不抗力情况外)。

2.[保 证 金]: 本协议签订之时,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诚信保证金贰佰陆拾捌元整人民币,以后不须再交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未违约,达到约定订单数量贰佰个,甲方在二天内将该款无息退还给乙方或转网站预存款。

3.[授权]:A.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从双方签订之日起,授予乙方在互联网上销售本公司旗下代理品牌的经营权,乙方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将永久享有甲方公司所有产品的代理权限。(注:韩国SZ,shezonme 品牌不在授权范围内)

第三章供货、订货、换货、指标及货款支付形式

1.[供货折扣]:会员等级开通后可以看到对应级别的拿货价(不含税)供货给乙方, 甲方有权因不同阶段营销政策调高或调低供货折扣。

2.[货款支付]:每次订货前,乙方必须以现金或网上转帐的方式先付款给甲方财务部,甲方收到款后,应42小时内安排给乙方订货,出货。

3.缺货处理:因每天出货量较大,会造成订单缺货,如订单缺货,甲方及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处理,余款由乙方自由支配,可提现或转网站预存款。

4.退换货管理:具体请参照网站售后条例要求执行,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把需调换货品退回甲方。

a.如是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顾客退货,乙方可无条件换货;

b.如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原因,甲方不予换货。

c.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在必须48小时内清点货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d.签收后所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换货,退回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建议买家在拍下商品时购买运费险,一般是0.5元或0.8元,购买运费险后,退货风险可由保险公司理赔),换货再寄出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e.签收前发现质量问题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请提醒客户验货签收,签收前有任何质量问题或缺少配件等原因,可以直接拒收,客户不承担运费),产品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给买方。

f.退换货时乙方应在注明退换货原因,退回商品须三标齐全、内包装袋、购物袋原样退回,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另下架、特价、促销、过季商品除外不可退换。

g.退回的商品应按不同种类分袋包装,标识清晰,勿放入同一袋中以免混淆,三件以上商品,请写清单,注明商品款号、数量及问题。

h.如经过水洗、干洗或由于保存不当造成有污渍、变色、异味、霉变、虫蛀等现象,不予退货或换货!

第四章协议续期

如乙方根据本协议各项规定表现理想,乙方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将永久享有甲方公司所有产品的代理权限,自行放弃除外。

第五章出租、转让、出售

本协议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在甲方网站注册用户名转移给第三者使用。当甲方同意乙方提出之出售、转让或其它申请要求时,以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章附则

1.此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延续性: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无违反合同的基础上,享有优先续签权。

3.本合同的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在合同期间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东莞市博润服饰有限公司。

甲方:东莞市博润服饰有限公司乙方:陈秀文

代 表 人:代 表 人: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2012年3月1日

网店代理合同书 第2篇

一、代理的要求:

1、店铺三心或三心以上,必须为淘宝旺铺,店铺主体为销售鞋类的,全职经营或长期在线状态;

2、同时店铺主页必须放十个以上本品牌的单品。

二、合作与操作规则。

1. 仔细阅读代理方案,确认无误后和本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协议。

2. 在我们的客服指导下完成铺货。

3. 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如果恶意炒作低价,本公司有权随时取消代销资格,有权拒绝为其发货。公司会有专员不定期去确认代理是否按要求定价,如果没有按要求定价在三次以的,将取消代理资格,一个好的代理环境是要大家一起去共同营造的,所以如果代理看到我司的代理不按要求定价者可联系我们进行投诉。

4. 卖家货物卖出之后,请到本公司代理专用支付宝账户付款,付款同时填写完整的备注:包括货号,颜色,尺寸,收货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派送方式。因为每天交易量大,我们不接受其它方式付款,也只依照网站数据作为通知我们发货,请各位代理配合。

5.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代销会员的付款和订单并确认有货无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若发生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的三日内,并在吊牌齐全,包装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及换货,代销会员将无须支付任何货款,本公司包退换并且承担邮费。其它情况下不退货,换货前提必须保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换货费以及运费由买方承担。

三、退换货制度

1、货物如有质量问题,全额退换,但请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及时提出并将货物快递发回,预期不予受理

发回的退换货商品中,如果有人为损坏或运输磨损,将不能获得退换。

2.如因顾客不喜欢等原因要求换货,需要每件加收运费,不予退货,来去邮费自理,并请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及时提出并将货物快递发回,预期不予受理。换货前提保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换货费以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快递到货时请客户和顾客仔细检查货,如有人为损坏可以拒收退回公司,顾客如因产品质量、错发、少发等问题引发争执,协商无效要求退换货的,必须附有质量问题照片(无人为损坏),则公司给预免费退换货物并承担指定快递所产生的运费,无照片的公司一律不给预退。

注:公司保留以上规则的解释权。

申请人:

网店代理合同书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0, 这样就可以激励销售人员努力的提高Q*值。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Qmax, 即销售人员高估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此时也要对高估的部分给予扣除奖金的惩罚, 故b≤r。因此, 销售人员为了使所得奖金最大化, 必须准确的估计自己的销售能力。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海运代理合同条款不该模糊 第4篇

开网店该怎么做好网店代理策略 第5篇

首先,要知道做网店代理肯定得选择一些好的产品,不然的话你不做也罢了,因为很多人都会反对网代,他们无法看到产品,不知道产品的质量怎么样。所以做网代的务必要选择正规的厂家。

在你决定开网店以后,就会一直在网上找厂家的,等到你找到了一家自己看中的网站后,你就可以问他们是否支持网代? 他们支持的话,你就可以立马上架,在上架后我你就可以在论坛里学习一些别人的经验,谨防自己上当受骗。因此做代理的话,代理一家的东西一定得多方面考察下,不然等到上当受骗就晚了。做代理的话还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也许你无法亲眼看到你的产品,但是要记得多方面去查实,这样的话做起来才会有前途,

其次是沟通问题,开网店做过代理的人都很清楚沟通很重要,而且你不仅是要和买家进行沟通,也要和厂家进行沟通。有是时候买家会问你衣服有没有货?你就要马上去问厂家,要是厂家是做大生意的话,他们有时会很忙没有空回你,而你又不能让买家在那边等你,也不能直接说没有,这样的问题就会很尴尬。因此有的时候只能放弃了。很多人都因厂家的回复太慢与生意擦肩而过的。所以久而久之就会放弃那个厂家的,我建议大家直接去找总公司代理,因为开网店做代理的能找到总公司那当然最好了,不但价格有优势,而且质量有保证,查货比较方便,可以直接打电话问仓库就ok了。同时也会节约很多时间的。最重要的是他们上班时间长,到晚上一点都有在线。这样的话就很方便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跟他们沟通,就更有生意。

网店代理协议专题 第6篇

甲方:杭州市西湖区xxx家居用品

乙方:

为了更好地拓展xxx家居用品在网上国内的市场,甲方推出xxx家居用品网店代理计划。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代理计划,授予乙方网店代理经营权。乙方自愿申请加入成为杭州xxx家居用品网店代理商,接受甲方授予的网店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杭州xxx家居用品网店连锁成员,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联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元,保证金2000 元;保证金其中200元为加盟保证金,1800元为预交货物压金,即预交充值减至200元时,要充值补回至2000元。甲方为了加大对加盟商的支持,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不再收取任何加盟费与保证金。合同有效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至。、二、注册及审核

1)乙方需在甲方的网站上注册代销会员,填写详细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真实;

2)乙方需拥有自己独立网店,并具有一定的网销经验;

3)甲方在收到加盟费及保证金款后24小时内,为乙方开通代销会员帐号;

二 发货以及费用、结算方式

1)乙方直接在甲方网站上下订单,收货地址,姓名,电话填写详细,甲方按照乙方填写的信息发货,如因为乙方信息填写不完整、错误等情况导致的发货推迟,发货错误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及运费后24小时内发货,货款和运费的金额参照甲方网站上的标价。如遇到断货、无货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发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同时甲方应尽可能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 有关退换货的约定

1)我们在发货前都会经过专人检查,比正常工厂订单交货更多一重筛选。如有质量问题,协商解决或客户支付快递退回,甲方确认无损坏确属于本身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的48小时内,并在吊牌齐全,未经洗涤穿着的情况下,可以退货,甲方承担运费。

2)其他情况下不退货,换货则需要乙方支付换货费10元/件以及再次发货的运费,乙方必须保证退回的货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未经洗涤等并不影响再次销售。

3)根据运作中的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调整退换货的处理细则。

四 图片和版权

1)乙方发布商品信息时可以直接从甲方网站上获得信息,可免费使用甲方网站上的商品图片。但不可以更改图片,若要更改图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扣除保证金。

2)甲方网站上的商品图片,仅供参考。甲方有义务尽可能保证图片的真实性,但由于显示器的色调度不同,以及拍摄时角度和光线等问题,图片不可能做到100%准确。如因色差等原因引起退货,甲方一概不予受理,换货则需要乙方支付换货费10元/件以及再次发货的运费,乙方必须保证退回的货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未经洗涤等并不影响再次销售。

3)商品图片应存放在自己的空间内,不得引用甲方的图片从其它地方进货,发货。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4)由乙方原因涉及到版权方面的法律性问题,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 其他约定

乙方不得对外透露代理价格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情况,有权中止本协议。

所有网代我们提供1件代发货,为了保障网代的利益,乙方零售价格不低于平台折扣价的95%。如低于此价发现一次扣50元保证金,发现5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生效方式:①书面签定,乙方下载后签字有快递公司发出本公司,甲方收到快递后并收到乙方加盟费及压金二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把快递发出。②网络协议,乙方在申请成为甲方代销会员时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条款。已经将加盟费或压金汇入本公司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表示同意本协议。

本协议最低期限为一年。续签不收加盟费或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或结束后退回。签订合同时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附件二份,(网店加盟条款)及(网店加盟方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麦包包网店代理业务介绍 第7篇

一、资格审查

1、网商拥有网店(易趣,淘宝,拍拍,有啊均可)、销售网站(主营箱包或者服饰、饰品),热衷于网商销售业务;

2、网商对电子商务业务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其经营的网商销售平台有特色,在网上消费者心中有认知度;

3、对箱包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对此类产品的消费群有一定的洞察力,对相关产品知识有一定的基础;

4、每天有8个小时以上的上网时间,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二、麦包包授权网销系列产品订货价格

麦包包的所有代销商都以批发价进货,零售价格不得低于麦包价。

三、网店代销均以代发货为主,每次发货的物流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对代销商的要求

1、对代销商店铺卖家信誉等级要求至低在1钻以上(要求有2个月正常销售记录),并保证店铺商品标价不得低于麦包价,保证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保证一个月内平均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月销售不足1000元,将取消代销权限;

3、保证代销商所代销的每款商品店铺标价必须不低于麦包价(如要申请淘宝部分促销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给予淘宝促销价格销售);

4、除了对优质客户做最大支持,也对潜力客户进行极力开发,部分客户店铺级别不到钻(销售记录一定满足条件),但是绝对用心做的,那么我们将考虑例外支持此客户,具体按客户经理对客户的用心程度进行评估。

五、关于代销商的等级考核制度

1、一个季度根据月销售额考核一次,等级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调整,月评价销售额低于1000元的,公司将有权取消代销资格;

2、月平均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为金牌批发商,享受麦包价的9折供货价;

3、月平均销售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为钻石批发商,享受麦包价的85折供货价;

4、月平均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为超钻批发商,享受麦包价的8

折供货价。

六、关于代销商的价格及商品销售管理

1、为了便于销售,麦包包实行产品多元化代理,每个代销商可代理自己热衷的1组品牌包包进行销售。

2、所有代销商必须按照不低于麦包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3、公司每天都人在淘宝和拍拍上巡查,如果发现有代销商价格违规,将在网站公开警告一次(其他网络代销可以相互监督和投诉);

网店代理合同书 第8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网店代理合同书 第9篇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动漫网店代理投资分析、评估报告 第10篇

前景:从宏观来看,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消费能力也会随之提升,包括非必需品消费。从动漫行业来看,由于动漫网店代理部分定位为创意动漫产品,动漫行业处于整体上升期,创意动漫产品更是一个新型行业,市场前景可期。

门槛:开动漫网店代理有3大门槛:一是资金门槛,二是创意门槛,三是团队门槛。如果只是开家小的单店,可能资金门槛和团队门槛不高,但是如果想做大,必须要考虑这两大门槛。同时,无论店大与小,创意设计都是一个高门槛。

前期投入:开一家动漫店既要制造也要兼顾营业。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这里仅对销售阶段作个分析。销售方面的前期投入主要包括首期房租、前期装修以及首批存货。据了解,购物中心地下2层的租金水平大概在每天每平方米20元,50平方米店面的每月租金是3万元。按照通常的押三付一计算,首期房租投入要12万元。当然,如果商场要求预付半年租金的话,首期房租投入会更多。前期装修比较简洁精致,装修投入应该在5000元左右。首批存货估算约在1万元左右。这样算来,前期投入大概在13万元左右。

利润:店里每个月的经营成本包括租金大概在30000元,据了解,动漫创意礼品行业毛利平均在50%左右,我们按以每月30天计算,平均每天要做到1000元以上的营业额,以50元喜洋洋毛绒玩具一个计算,每天要卖出20个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

选址:成熟商圈中以白领为主要消费群体的中高端时尚商场都是不错的选择。

广州花花世界网店代理合作协议书 第11篇

甲方:广州市成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白 鹏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产品营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网店代理协议

第一条:合作级别:一般网店销售代理。

第二条:代理费: 零元

第三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定金500元(金额大写:伍佰元整),在乙方交付定金后本协议生效;该定金以后可抵充实际发生的货款和运费。

第四条:合作期限:终身。

第五条:甲方协助乙方于淘宝开通一个网络销售店铺,并安排一名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店铺的操作,免费为乙方装修淘宝店铺。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套甲方商品的文字、图片宣传资料,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擅自传播甲方的资料及发给其他第三人。

第七条: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资料或以甲方名义去发展下级合作商家,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八条:乙方在淘宝开设店铺时,店名可使用包含有“花花世界”字样的商号,但不能用单独使用“花花世界”作为网站或店铺全称;乙方只能以商家所在地的地名+花花世界组合作为名称(如:柳州花花世界,广西花花世界或爱相随商城、爱得乐成人用品商城等),使用地区+花花世界作为店名或商号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修改店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账户交付定金500元后,本协议生效,乙方即可享受甲方以代理价对其供货。甲方代乙方向买家提供代销售发货业务。

第十条:发送货物的货款和快递或物流费用从乙方的预缴纳的500元定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须增加预存)。甲方提供代理商网上查询平台,随时随地查询您的订单状态和余额。第十一条:乙方如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均无法完成一单以上交易,该定金将视为乙方自愿 1

支付甲方一年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章 产品销售

第一条:客户在接收产品时,经验货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经客户签字后交给快递公司,我公司负责退换,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运费由我们公司承担。(因产品特殊,属于私人用品,因此要确保产品安全卫生,所以必须要当场验货出现质量问题才可退换,避免客户使用过以后退换))

第二条: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每次订货后需先将全部货款(代理价格)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的1个工作日内将商品直接发往乙方或以乙方的名义发到客户手上,为保护双方隐私,甲方在发货单上只能注明乙方或者乙方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包括地址),并注明“礼品”或“配件”等字样.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协商。

第三章 保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对所有知晓的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包括货物信息、支付方式、客户信息、货源信息、员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任何信息(包括网店店铺网址等)。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在协议内的电子销售平台与第三方进行销售合作经销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品,或销售非经甲方同意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乙方应按照其当地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进行经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内的电子销售平台无法正常运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

第五章 优惠及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网店代理商积极销售本公司提供的商品,本公司特别向首次成为我公司代理商的客户赠送零售价15元/盒的安全套10盒,并在每次代理商购买其它产品(非赠品)时,按每一次发货送一盒的方式赠送。

第二条:网店代理商月销售金额(指的是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满5,000元,按销售总金额返还50元;月销售总金额满10,000元,按销售总金额返还150元.(销售金额不含邮资)。

第二条:不限时间,网店代理商年销售金额累计满50,000元,按销售总金额返还1,000元;年销售金额满100,000元以上,按销售总金额返还3,000元(销售金额不含邮资)。

第三条:月销售累计返点后,可继续参与累计返点,销售累计返点用于抵扣货款,不兑换现金!

第六章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未清的债务须继续履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名的书面文件才能对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广州成芳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90号金富大厦写字楼8楼819室

邮编:510440

邮箱:cfc502@163.com

联系电话:020-28061128

传真:020-28061127

乙方代表签名:白鹏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邮编:050000

联系电话或手机:***

乙方QQ号:910086994

邮箱:baipengwq@163.com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9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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