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

2024-08-29

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精选3篇)

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 第1篇

遗嘱书

我叫陈梅,女,身份证号码是。我是雷州市调风镇赤尾村委会内堀村人。我的老伴已不在世,我有五个女儿,分别叫曹惠英、曹惠琼、曹惠芬、曹惠明、曹惠慧,没有儿子。我在内堀村有以下财产:

1、壹座壹层的平楼(有五间);

2、在我平楼的旁边有壹块有五间屋地的园地;

3、平楼内的家俱。

我的五个女儿同意放弃以上财产继承权,现我就以上财产的继承问题特立下以下遗嘱:

一、以上财产全归我的堂侄曹明青继承,曹明青是调风镇东平圩人(按户籍)。

二、我和我老伴及祖先的牌位今后就安放在我的平楼里,继承人及其后代子孙应予保护,并按农村的风俗对牌位和坟墓尽到风俗礼仪。

三、我今后的后事,由继承人负责料理。

四、其他人不得对我的以上财产有非分之想,若非继承人不尽义务,任何人不得对此遗嘱提出异议。

五、本遗嘱一式六份,我的女儿和继承人曹明青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摁右手指模):

立遗嘱人的五个女儿签名(摁右手食指模):

立遗嘱时间:二○○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 第2篇

男女双方已离婚半年,财产一直未分割。现双方协议一致分割,男方要女方放弃房子共有产权,并自愿补偿一笔钱给女方,但是有个条件,必须走法院程序。不同意私下签协议。由于去法院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爱理不理的,所以问不出个所以然,只叫双方当事人来立案,我想问下懂法律程序的人。

问题如下:

1:需要带什么材料。又是以什么名义来立案。

2:如果是双方协议一致的,还需要去评估房产吗?

律师解答:1、带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离婚手续,财产证明,以及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用2、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是不需要评估的,这样可以省会许多评估费用。

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核心摘要: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关键词: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 银行存款 离婚

咨询:离婚时,银行存款如何调查?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流程

变更离婚协议书要分情况的,如果只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话,离婚协议可以变更的,为避免以后有问题,可以去公证一下。

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那就得看情况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

1、双方是协议离婚;

2、在1年内提出;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当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不过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关未婚同居所生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纠纷。那么,未婚同居生育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法律知识律师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以上介绍,您对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抚养及财产处理应该有了全面的了解。

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共同共有。归个人所有,时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共有须对其进行分割,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与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只要具备法定情形,当事人均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隐匿或者转移的,可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共同财产被变卖,如果变卖行为有效则只能请求分割变卖所得价金,若变卖行为无效,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被毁损的仅能请求支付赔偿金、伪造债务的,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 第3篇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人人手机不离手”的时代,人们习惯通过网络通讯与他人沟通、交流,应运而生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做互联网店铺的市场中来,人们甚至开玩笑说,谁没几个朋友是做微商、开淘宝的呀。然而离婚时这类虚拟财产该如何分割?人们去世后在网络世界中留下的虚拟财产又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网店,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明与太太陈蔚因为婚前交往时间很短,婚后争吵不断。他们一致决定放弃这段注定不会幸福的婚姻,在友好协商之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微店由刘明继续经营,并由刘明支付陈蔚40万元。但后来事件的发展却没像协议中约定的那样,陈蔚在协议签订后偷偷将微店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刘明无法继续经营。最让刘明生气的是,陈蔚还拿走了微信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陈蔚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密码从微信中提现,离婚后共取走现金100多万元。

陈蔚辩称,是刘明未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先,所以自己才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网店系以其本人的名义在微店上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刘明经营,则违反了微商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网店系刘明与陈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店铺,因此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就目前的状况看,刘明与陈蔚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网店归刘明使用、经营,陈蔚退回超出40万元的金额。

2.网络游戏装备,离婚时能否分割?

王立和朱小云在网络游戏中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头两年两人在网游的世界里不亦乐乎,还共同注册了名为“黑白双圣”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忙于游戏却从未考虑生孩子的事,老人先着急了。王立的父母旁敲侧击告诉朱小云,半年内再不怀孕就要儿子把她扫地出门。王立自己没有主意,只听父母的,朱小云哪里受得了这般羞辱和威胁?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僵持不下,没过多久,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此时王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小云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房产、车辆的分割都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王立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并提出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朱小云则认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

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最后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朱小云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王立一定的经济补偿。

3.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吗?

王某和李某是老乡,他们因共同迷恋“QQ农场”走到一起,从网恋到结婚只有短短一周时间,属于典型的“闪婚”。

婚后,两人为了提高游戏级别,共同申请了一个账号练级,不久便在游戏中创造了数百万的虚拟财产。他们都沉浸在虚拟世界的巨大财富中无法自拔,婚后的生活除了玩儿“QQ农场”,王某和李某都没有稳定的工作,除了探讨如何提高游戏级别外,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语言。从“QQ农场”的虚拟世界里回到婚后现实生活的王某和李某发现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他们想好聚好散协议离婚,然而却因为“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僵持不下,谁也不肯退一步,不知该如何分割。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两人诉求的分割网络虚拟财产“QQ农场”的“数百万资产”,因法律无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4.电子邮箱能否继承?

王梅和老公张铭是大学同学,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生活也特别甜蜜。但不幸的是,张铭在一场车祸中意外丧生。王梅悲痛万分,处理完后事,想起张铭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然而,王梅并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于是她向腾讯公司求助。

令王梅失望的是,腾讯公司回复称,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用户被发现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您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张铭的QQ好友为其‘作证。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人都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王梅很疑惑,“为什么QQ号码就不能继承呢?”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的确,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排除了用户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当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起邮箱继承纠纷案,我们来看看美国法院是如何裁判的?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不幸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按照当时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其约定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因此雅虎称无法提供亲属要求的信息。虽然法官完全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最后还是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但密码不能告知。现在hotmail也允许家属在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的前提下,索要虚拟财物的CD。

一、目前我国能否将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这给法官判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②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目前我国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在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上,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货币产生关联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目前,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②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③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定纷止争。

因此,我国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三、国外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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