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

2024-08-18

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精选6篇)

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 第1篇

邯郸市商务局、旅游局公开招聘商务、政务

接待人员报考资格审查表

(正面)

注:

1、考生须准备一式两份报名表,此表任何栏目内容涂改无效;

2、考生现场报名所需材料见招聘公告。

(反面)

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 第2篇

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单位:填报时间:申请表

建 二 公 司

填表说明

一、凡进入油建二公司市场的非油田所属国有主体单位和外部服务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此表。

二、本表要求一式三份,分公司、乙方、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三、本表适用于油区以外服务采购项目的准入管理。

四、投标单位在提供原件的同时,应随“资质审查申请表”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其他前置许可证件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体系认证证书

9、职业健康体系认证、10、项目经理

11、验资报告

12、审计报告

13、银行资信证明

承 诺 书

我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资质证照,并保证提供资质证照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我公司承诺遵守辽河油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与贵公司招投标活动,按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并由我公司组织实施合同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责任、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审查表

水文资料成果表审查方法 第3篇

简要地说, 成果表审查分为表头、内容、表尾审查三个工作阶段。

一、表头审查

检查站名、年份、编码。尤其要注重年份审查, 因为年份大多是手工输入计算机内转化形成的数据。

二、内容审查

逐日平均水位表

1、逐日平均水位与水位记载表日常计算的日平均值核对。

一般相同或近似, 相差较大若是因为计算方法引起的差异不做改动。若是原始计算错误或计算成果的磁介质数据输入错误即便相差很小也必须改正。

2、检查水位变化的连续性。

注意上年底和本年年初水位变化过程的衔接, 有突变或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查证, 不合理的改正。

3、月统计与水位记载表的月统计核对。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 平均值、最高、最低和日期不一致者维持原状, 不予改动。

4、年统计自月统计值中挑选, 平均水位可近似计算检查合理性。实测流量成果表

1、表中数值全部与流量计算表中相应数字核对, 不得有任何差错。

2、检查施测号数是否连续。有舍弃的流量测次空过该施测号数。

3、月日:每月第一次施测的有月份, 日期自小到大排序。

4、起止时间:止的时间应当大于起的时间。

5、断面位置:有换断面的, 注意省略号前后是否正确。

6、测验方法:同一施测方法是否省略, 分母是否与施测方法相应。

7、基本水尺水位:整米数是否按规定省略。

8、流量、面积:是否按有效位数保留数字。

9、流速:平均流速逐个计算, 检查是否正确, 最大流速逐个检查是否大于平均流速。

1 0、水面宽:一般随水位增高逐渐加大, 看与水位的变化是否相应。

1 1、水深:平均水深逐个计算, 最大水深逐个检查是否大于平均水深。

1 2、水面比降检查合理性, 糙率重新计算检查。

实测大断面成果表

1、首先依据规范规定确定刊印哪几次断面。

2、施测日期、断面名称及位置、测时水位与原始记录核对。

3、第一次刊印的断面应该是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的大断面, 其余各次可填写至本年洪水位以上的大断面或过水断面, 同一断面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4、校对各垂线和河底高程数值。

逐日平均流量表

1、对照逐日平均水位表检查流量变化的合理性。

2、用两种以上方法推流的, 检查接头时所推流量的合理性。本年度年初流量应与去年年尾流量衔接。每个推流时段用手工推求几天流量与成果表比较。

3、月统计最大、最小直接到原始过程线上选取、查读。

4、年统计手工计算检查。

5、最大洪量到表中挑选、计算, 检查洪量日期是否正确。

6、若一站有多个流量监测断面, 需要检查合成后流量是否正确。

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

1、首先确定要摘录的场次, 并摘录下完整的变化过程。

2、月、日、时分、水位:直接与原始记录核对, 注意水位是否有不合理的漏摘现象。

3、流量重新推求, 注意和水位变化相对应, 检查变化过程的合理性。

4、含沙量, 检查变化是否合理, 转折点含沙量没有实测值的是否进行了插补, 转折点控制是否合理。

水库水文要素摘录表

1、按规范确定需摘录的场次和时间段。一般情况下, 每月1、1 1、21日8时观测值必摘录, 其他场次摘录水位变化较大的过程等。

2、月、日、时分、坝上水位逐个与原始记录核对。

3、蓄水量与水位容积曲线核对。

4、出库流量摘录完整过程。实测悬移质输沙率成果表

1、表中各项数据与原始记录核对, 同时检查合理性。

2、断面平均含沙量手工计算检查, 并与单样含沙量进行比较。

3、测验方法按规范规定填写。

逐日平均悬移质输沙率表、逐日平均含沙量表

1、逐日平均含沙量将实测的含沙量与日平均含沙量对照, 检查合理性, 依据时间检查变化的连续性。

2、月统计值自实测记录中挑选。

3、逐日平均输沙率表与逐日平均流量、逐日平均含沙量对应检查。日平均含沙量等于日平均输沙率除以日平均流量, 出现反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不合理的数据应当改正, 三表之间数值不出现矛盾, 年统计值中相同的项目数值应相同。

4、若一站有多个输沙率监测断面, 需要检查合成后输沙率是否正确。

实测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1、分析号数填全, 施测号数、日期等与原始记录核对。

2、表中数据检查变化的合理性, 注意有效位数保留的规定。

实测悬移质单样颗粒级配成果表

1、分析号数填全, 施测号数、施测时间等与原始记录核对。

2、表中数据检查变化的合理性, 注意有效位数保留的规定。

月年平均悬移质颗粒级配表1、数据与原始记录核对。

2、表中数据检查变化的合理性, 注意有效数字位数保留的规定。

逐日水温表

1、逐日值与记载表中的数值核对。

2、月年统计值重新计算校核。

冰厚及冰清要素摘录表

1、按规范和上级部门规定确定摘录原则。

2、表中数据与原始记录核对。

冰清统计表

1、按规范规定进行统计。

2、与冰厚及冰清要素摘录表相同项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洪水特征值统计表

1、按规定选取计算场次。

2、计算各项数值, 保留位数符合规定。

土壤含水率成果表

1、与原始记录核对。

2、测次间的降水量等采用该站的逐日降水量表中的数值, 重新计算校核。

水库来水量月年统计表

1、表中数值与原始记录核对。

2、与水库水文要素摘录表中相应数据核对, 尤其注意1月1日8时数据与上年度填写的同时刻数据是否一致。

逐日降水量表、降水量摘录表

1、分全年和汛期两种, 汛期站非观测的月份任其空白, 年降水量、降水日数加括号, 其他同全年站。

2、观测分三种仪器, 2 0 c m普通雨量器、自记雨量计、固态存储雨量计。注意摘录表摘录起止时间的规定。

3、2 0 c m普通雨量器:枯季摘录日量的直接与原始记录核对, 注意别丢掉降水符号。汛期逐日表月统计与原始记录月统计核对, 摘录表与原始记录核对、注意8段制观测时时段降水量小于或等于7.5 m m合并摘录的规定。

4、表 (2) 直接自原始观测记录中挑选。

5、年统计自逐日表中挑出。

自记雨量计站:与普通雨量器不同的是摘录合并的界限是逐时降水量小于或等于2.5 m m, 表 (1) 5分钟滑动挑选。

固态存储雨量计:枯季一般采用20cm普通雨量器观测。该整编数据是自固态采集仪中提取的数据, 一般只需检查原始观测记载表中的人工观测量是否用于订正, 有无人工注水需要删除等特殊情况, 有无降雹符号等需要加入等, 其他情况程序自动完成, 只需检查表面正常就可以了。

逐日水面蒸发量表

1、逐日与观测记录核对, 同时检查数值变化的合理性。

2、月统计和年统计重新计算核对。

三、表尾审查

成果表后一般都有附注, 格式填写在规范和汇编机关的补充规定中有说明。为了刊印统一, 一定要按规定填写, 不得随意填制。若无明确规定, 可参照相关规定套写。文字要简洁、明白, 不能有错别字, 标点符号应用正确。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检查后, 还需要将成果表与上年度核对, 看是否发生了变化, 变化是否合理等。确认无误后, 审查工作结束。

参考文献

[1]SL247—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

教师申诉处理与司法审查 第4篇

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确立的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对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申诉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教师认为学校等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教师对学校等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三是教师认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4条规定:教师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申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关于申诉主体的限定

教师申诉作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维护教师权益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针对的主体只能是教师,对于非教师人员则不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

2.关于申诉范围的限定

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教师申诉制度并未把救济范围无限扩大,而是有特定的救济范围,超出法定范围的事项则不属于教师申诉处理的权限范围,对于超出申诉处理受理范围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3.关于受理主体的限定

针对教师提出的申诉申请,能够依法受理申请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主体只能限定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4.关于申诉条件的限定

教师提出申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教师提出申诉的前提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二是教师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三是教师提出申诉的时间要求,是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因此,教师超出1年的申诉期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方式进行处理。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教师申诉的时间为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权益的救济程序

1.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救济途径包括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前者是指司法救济途径,后者是指行政救济途径和学校内部或者民间途径。

一是行政救济途径。根据《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救济的方式,教师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渠道。

二是司法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均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救济。这里主要探讨教师申诉处理的行政诉讼救济。

2.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界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的实质是事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即正确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和途径。行政诉讼是指由法院裁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依法对行政纠纷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以司法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等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监督、救济措施。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之间的联系是:

一是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目的上有共同之处。教师申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教师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申诉提供了法律保障。正是基于教师的这种权利和申诉的法律地位,使得教师把申诉当作解决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当教师等与学校等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当教师等认为学校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他们就会产生申诉动机,进行申诉活动,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制度要达到保护教师等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正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公民等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二是教师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范围有所交叉。教师申诉的范围广泛,多种多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从这一点讲,教师申诉的范围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有所交叉。正是三者的这种在范围上的交叉,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采取行政申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之间的区别是:

一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教师申诉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操作方式比申诉复杂、规范,它们的提起以及整个处理过程均是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的,过于简单或随意会影响它们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其操作必须按照各自的程序进行,不能跳过或缺少某一必经的步骤,且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实际操作中必须按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教师申诉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是教师申诉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必须适用的准则,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三是时效和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利,因此,相关法律为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权设定了一个合理的有效期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的规定,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或起诉权。而教师申诉对申诉者来说则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期限限制,申诉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而对申诉受理机关则规定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处理。《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对教师提出申诉申请规定了1年的期限。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教师申诉受理机关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后,申诉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公民等行使行政复议请求权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则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引起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或者审理判决活动。

3.教师申诉处理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

这个问题实质与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相关。在否认学校的行政主体者看来,学校处理(处分)行为不能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因此,《教师法》规定的申诉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教师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肯定者虽然坚持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他们对如何处理行政诉讼与教育申诉的关系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为现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教师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教师不服学校的处理(处分)行为可以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确立为前置程序。因为高校教育纠纷具有特殊性,不宜将该纠纷直接纳入行政诉讼范畴,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平衡和解决纠纷,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并不一定能从实体上全面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交叉的处理

教师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救济程序交叉问题。对此应注意两点:

一是避免两个程序的混乱和交叉使用。即教师在启动其中一个程序后,就不能再启动另一个程序。在这个问题上,裁判机关在进行案件的程序审查时也应严格把关,当出现行政程序先于司法程序的情况时,司法程序可以中止;当司法程序先于行政程序时,行政程序应该终结。

二是行政程序可以优先使用。在一般情况下,针对绝大多数教师的申诉处理纠纷,可先进行行政程序,然后再进行司法程序。教师可以首先选择行政程序,因为行政程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且可以进行调解,有利于使纠纷快速解决、彻底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针对申诉教师的选择不能拒绝。

教师申诉处理的司法审查

教师申诉制度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申诉法律制度,教师在教育领域里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保护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权益争议的处理构成了其履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因此与教师之间形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则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原则

以司法救济在教育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教师申诉处理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教育行政争议的范围极其广泛,其内容也相当复杂,在某些方面还含有较高的职业技术因素,如教师的职称评定等。而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不仅有职责,而且还有处理争议的优势。因此,司法救济应以此为基础,保证审判合法、有效的进行。

二是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审查对象方面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审查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进行部分审查。

2.司法审查范围

教师申诉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范围,主要是指教师申诉处理行为引起的争议哪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解决,即教师申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教师申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可以作如下界定:

一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申诉处理法定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认为申诉处理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3.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因此,法院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者不履行申诉处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实践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是学校等管理行为合法的,维持原处理结果。二是学校等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责。三是学校等管理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令其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以撤销其处理决定。对学校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责令其进行修改或废止。法院经审理如果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合法的,应当判决维持该行为;如果认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违法的,法院就应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该行为;如果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的教师申诉处理职责,应当判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履责。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教师招聘资格审查 第5篇

一、地点:邯郸市教育培训中心三楼会议室(邯郸市教育局院内)

二、时间及学科安排 1、23号:幼儿园、职业高中层次的考生。2、24号:初中层次语文、数学、历史、政治学科的考生。3、25号:初中层次其它学科的考生。4、28号:省示范性高中层次语文、数学、物理、历史、音乐、计算机、心理学学科的考生。5、29号:省示范性高中层次其它学科的考生。6、30号:普通高中层次的考生。

注:

1、提交公告要求的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2、提交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本人信息并签字。

3、提交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的本人教师资格信息并签字(2007年及以前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到资格审查地点审核,不用打印)。

4、外地生源的考生提交符合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及证件。

辽宁省会计资格审查表 第6篇

填 表 说 明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逐项内容须填列齐全。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应当提示办理人员做进一步核实。

①由于工作调转原因造成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出现差异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已经撤销,由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及相关说明,可以连续计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②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其中主要一项填列。

4.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在岗。如果填列为“否”,应同时为其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审核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核查表》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要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后,由财政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财政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注意:对于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和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科室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可以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根据所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核对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11.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核对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代办人是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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