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2024-07-25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精选6篇)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1篇

 【农村】“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 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

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

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 【城市】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

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资料来源: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章立凡《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周诚《土地经济学》,农业出版社等。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2篇

姜爱林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北京100029)

摘 要:近年来有关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发展演变的研究日见升温。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本文将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土地政策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徘徊时期等4个阶段,进而对其进行了介绍、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改革开放前;土地政策;历史演变

中图分类号: K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6875(2003)03-0298-08

近年来有关新中国改革开放前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引起了政策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界的极大关注,也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界们对新中国土地政策演变的研究态势及研究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而推动现行土地政策的改进与完善。本文将改革开放前1949年至1978年这28年的土地政策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徘徊时期等4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改革开放前28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介绍、分析与探讨。

一、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

1949年10月到1956年9月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前3年主要是继续推行土地改革运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任务;后3年则是制定并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建国前,党领导解放区人民进行土地改革,在面积约230万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116亿的解放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建国后,在拥有311亿农业人口的广大解放区则尚未来得及实行土地改革,农村土地仍集中为封建地主所有。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5共同纲领6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

(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1950年6月9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5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6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对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其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其自耕部分土地,加以适当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则没收。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直系亲属,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得一份土地,以示抚恤。城市回乡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乡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逃亡地主、有劳力愿从事农业生产者亦分给一份土地。⑤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①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的农业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所有没收来的房屋除大建筑及风景区的别墅等不适合于农民住的房屋应当作公用外,其余均应分配给农民所有。②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以及农事试验场、菜地、果园等,无论其为地主或农民所经营,或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使用。③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不再交地租。但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④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⑤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3)华侨土地财产政策。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①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占有并出租的大量土地,如其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除没收其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和财产一律保留不动。②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如超过当地人均土地20%,超过部分土地,亦得酌情照顾,不予征收。③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或富农成份者,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少量者,征收其出租土地。如只占有小量土地,虽出租部分超过其自耕部分,不应认为是半地主或富农,其出租部分不予征收。

(4)出典土地政策。对出典土地的处理:①实行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平分前的土地典当关系一律无效;按中农不动原则分配土地的地方,土改前地主、富农、贫农、雇农之间的典出典入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者,不再变动。如系中农典与地富,或中农与贫雇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致使该中农因而蒙受损失时,应给予该中农以适当补偿。土改前中农与中农的典当关系及贫农典与中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未加变动者,其典当契约继续有效。②如承典户在本村无房屋,典入房屋被赎回无屋可住,可签订新约,由承典户暂住。③地主土地已出典于中农、贫雇农者,没收后应归承典户所有;如承典户因而占地过多,可将此项典入地抽出分配,并给予不少于典入时所付地价的补偿;如中农贫雇农出典与地主,则没收后归还出典户,因占地过多按前项规定处理。④农民间的典当关系,其契约继续有效,可继续承典,亦可依约自由赎回。应分得土地的农民各有典出典入土地者,分配土地时,在出典典入双方原有土地内各计一半。

(5)土地纠纷政策。对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 ①“生不再分,死不抽回”,是指土改后地权确定不再变动,不是对农民家庭内部分家而言。②实行打乱平分的土改地区,土改前的典当关系均不再存在,原来出典土地,算在谁分得数内就归谁所有,不应再有赎回问题。③新土改地区,出典人的土地依法不在没收之列者,对其出典土地,原则上应承认原契约有效;如已被算进承典人应分得的土地数目内,亦不准出典人抽回,应说服出典人放弃依约赎回权,典价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④农民外出托人代管土地如被分配,给予补偿或于保留的公地中补给一部分或全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现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同1947年以前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一个重大的变化就在于: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是适应新的形势而对富农采取的新政策,是十分正确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已由支援解放战争以取得革命的胜利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同农村中的其他经济形式比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因此,当时保留富农经济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表明国内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已发生根本变化,民主革命中谁胜谁负问题已经解决,全国人民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大团结,使富农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因素,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争取富农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中立的立场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同时,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可以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可以消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怕致富的某些顾虑,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都完成了土地改革。3年之中,约有3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发生了几千年来未有的变化,整个农村(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并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年4月~1956年9月)土地革命完成后,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营是当时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这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需求。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党和政府为了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在农村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并在实践中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以实现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员私有土地:合作化初期的土地政策。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地党委执行(1953年2月经个别修改后正式通过)。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此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进入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个期间对社员土地政策的内容为:①根据土地质量评定入社土地的产量。②规定固定的土地报酬数量,土地和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报酬,土地报酬一般应低于劳动报酬。各地区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情况不一,种植条件也不相同,不强求划一。土地报酬数量应稳定一个时期,为照顾农民土地私有观念,不应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③社员应有少量的自留地,一般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林业、鱼塘等属于个人分散经营有利的副业生产资料,不宜入社,更不宜归社公有。

(2)社员集体土地:合作化中期的土地政策。1956年3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3次常委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有关土地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①社员入社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②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一起转为合作社所有。如属新修建设尚未取得收益,应偿还其所付工本费。私有的藕塘、鱼塘、苇塘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时,亦应付给本主合理代价。③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抽出一定数量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数量是按每户人口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的5%。④社员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对完全丧失劳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生活,或暂时给以适当土地报酬。从事城市职业而家住农村的,如果本主生活困难,历来依靠土地收入补助生活的,仍可付给一定的土地报酬。⑤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⑥幼林、苗圃、果、茶、桑、竹、桐、漆等经济林木作价归合作社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从林木收益中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年9月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探索。1956年至1966年这10年是中国曲折发展的10年,这10年土地政策的发展也走过了一个脱胎换骨的历史路程。

(1)农民集体土地:合作化后期的土地政策(1956年9月~1958年底)。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确定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继续推行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有资料显示,1956年9月,全国就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1.1亿多,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基本上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合作社将那些放弃剥削参加农业劳动的富农分别接收入社,以和平方式消灭了农村中最后一个剥削阶级。1957年上半年,在反“右”斗争声中,开始了“大跃进”的步伐,而土地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向“一大二公”迈进。

1958年春,毛泽东认为,小社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不利于共同发展生产,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8月,毛泽东又认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提出扩大公社规模,在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将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会议后,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了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2)农村土地:人民公社前期的土地政策(1959年1月~1966年5月)。人民公社时期的特点就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这种超越历史的体制,使得“共产风”泛滥成灾。1959年2月27日到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以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为主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1966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颁布了《农业四十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大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草案对农村土地政策作了规定:①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②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③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可订立收益分配合同,或划归社员所有。④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后,长期不变。⑤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山林、不破坏草原的条件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

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转发《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考。主要内容:①社员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②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③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④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以随便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1964年3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部队农副业生产政策纪律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 ①贯彻以开荒为主的方针。解决部队生产用地,主要是利用国有荒地资源,垦荒和筑堤围海、围湖造田,建立生产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潜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垦荒必须经地方政府批准和群众同意,办好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下进行。已开垦的生荒地,如系国家所有,应请示地方政府批准,归部队长期使用;如系公社、生产队所有,可按合同规定使用。经群众同意和当地政府批准,也可使用公社、生产队的撂荒地。使用公社、生产队的熟地,应创造条件逐步退还。今后尽量做到不占用公社、生产队的熟地。如有的部队确实无法解决吃菜问题,需要使用公社少量熟地种菜时,应经群众同意,当地政府批准。使用国营农场的土地,原则上应予退还。如继续使用,必须经农场同意,不影响其发展生产,并由省报国务院批准。坚决禁止买地搞生产的错误做法。②严格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垦荒的规定。切实做到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林木、草场、苇田,不妨碍群众生产。对于垦区内的名胜古迹、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妥加保护,不得毁坏垦区内的坟墓。在边防地区垦荒时,要切实遵守边防政策。③凡是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军事用地,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的批示执行。过去压缩禁区已退还给群众的土地,不得借口军事需要收回搞生产。④牧业生产所需草山、草场,应报请地方政府批准,经群众同意,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放牧、割草。要注意保护草原,不得与群众争草。⑤在山林、湖泊、河流、海面采集野生植物、狩猎和进行水上生产时,要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事先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和当地公社、生产队同意。切实做到不妨碍群众生产,不与民争利,不破坏水产和植物资源,不猎获政府规定保护的珍贵禽兽。

1965年7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转了济南军区政治部《关于军队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请示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①审批权限下放后,军和相当军的政治机关,对军事用地的审批要严加掌握,尽量利用空地、荒地,尽量不占用民田,不拆除民房,不迁移居民。②凡部队因国防施工、营建、建筑国防公路、射击场等,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和移民5户以下的,由军或相当军的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委审批;超过以上规定的,由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军区,经军区政治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人委审批。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国家的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的不正常状态。为了与前面相衔接,我们把这个阶段姑且称作人民公社中期的土地政策。经多方查找资料,我们发现有如下几个土地政策文件:

1.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该记录的主要内容有:①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1956年的原则指示。②土地范围,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都要收归国有。什么叫城镇土地,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不宜扩大。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地,应收归国有。城镇边沿上的自留生产用地,或成片的社员宅基地,不应收归国有。③土地收归国有后,地产税应改为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略高于地产税。行政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原拨用土地仍不收土地使用费。④土地国有化后,原有私人之间在土地上的债权债务自行处理。⑤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可采用征用办法收归国有。⑥任何生产单位都不应当经营土地出租的业务“农业生产队租给城镇居民的土地,如系国有,应当收回。如原系生产队粮田或菜地,也应当采用征用办法收归国有。

2.197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转发沈阳军区政治部《关于部队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 ①国防施工、营建征用土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政策规定。征用土地应本着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和空闲地。征用土地,要与当地贫下中农、基层革委会充分协商,签订合同,报政治机关审查和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10亩以下的由军或相当于军的政治机关审查,10亩以上的报军区政治部审查;同时,按各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相当一级革命委员会审批。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予以补偿。②部队生产,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原则上不占用耕地,更不得与民争利。个别地区新开荒地不宜种菜,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必须征得当地贫下中农和基层革委会同意,并开出同等数量荒地进行交换,或者予以适当补偿”部队在牧区开垦荒地,一定要照顾牧民利益,不得破坏草原,影响放牧。③凡部队因生产占用国有土地与地方发生争执的单位,应把方便让给地方,主动协商,妥善解决;凡因生产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现在群众要求收回的,应予退还。

3.1973年6月18日国家计委、建委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规定的指示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①基建征地要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可利用荒地、空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必须占用耕地时,也要精打细算,尽量少占。②新建项目选址要把占地多少作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要紧凑合理,老企业的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大城市要有计划地搞些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③基建单位应积极支援农业,结合现场施工,进行开荒、改土、造田。对危害农田或占地数量大的工业废渣、废气、矿山矿尾、电厂煤灰等要综合利用,积极治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同时发展废渣制砖和砌块,以避免损坏良田。④基建征地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切实把关。凡初步设计未经批准项目,不许征用土地。⑤基建征地应做好被征社队群众的安置工作。补偿费应用于发展农业生产。⑥检查清理中对于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都要退还当地人民公社和生产队耕种。退还时不要收回补偿费,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1973年11月7日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全军营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①所有营建选点都要认真勘查,慎重定点,要充分照顾群众利益。占地一定要严格控制尽量利用荒地,不占和少占耕地、良田,必须占用的要设法造田还地。②步兵部队营建占地比例一般应限制在1比4(指营房建筑面积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比例)以内,特种兵部队可酌情稍高一些,但也要从严掌握。

1973年1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地面炮射靶场与国内飞行矛盾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①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靶场,合理安排,提高利用率。②严格控制新建炮射靶场。必须新建的,各单位在选择炮射靶场时,应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论固定的、临时的靶场,均应选在山地、荒地,尽量少占地、少移民。

1975年12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整顿部队生产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为: ①部队生产用地,主要是开垦国有荒地和利用营区土地。过去接收的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的土地,地方要求收回的,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后退还。借用社队的土地,要求退回的应坚决退还。部队需要、地方又同意借给的,应按规定交纳租金和农业税。部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如无力经营,应交给当地省、市、自治区,不得移交集体所有制单位。②部队开发矿藏和其他资源、围湖造田,要严格控制。确需开发的,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统一规定使用国家资源,严禁破坏草原。1976年2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建设训练点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 ①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修建。有条件的军区也可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训练点。训练点位置的选择,要便于部队使用。②要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训练点的土地问题,要立足于军队本身解决,主要利用部队现有训练场地进行扩建,也可将部队压缩生产的农场(牧场)进行改建,尽可能与军的坦克团的营房、场地建设相结合,与军事院校的场地建设相结合,做到综合使用,节约土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社队土地,不能与民争利。凡涉及社队土地和群众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按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

粉碎“四人帮”以后,直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一阶段我们将其划为人民公社后期阶段中的前期阶段"这两年的土地政策文件主要有:

1.1977年12月,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军队工厂!马场!农牧业生产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①农副业生产必须以军为主,调配适当。凡土地过多、无力耕种、生产部队得不到训练、急需整顿的和条件不好、产量不高、不利于长期经营的农场,应适当减少,或在军内调整,或移交当地省、市、自治区农垦部门。②凡属下列情况者,尽可能予以保留:第一,条件好,用兵少,产量高,或对外开放有国际影响的农场;第二,几个单位的土地相连可以合并,能减少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利于发挥机械作用的农场。

2.1978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的主要内容为: ①国营农场的土地、财产,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1966年以后,从国营农场系统划出的土地、资产,由省、市、区革委会区别情况处理,该退的要退;侵占国营农场的土地、财产,要一律退还。今后,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建立农场,应当自力更生,开荒生产,不准占用国营农场的土地。②第一,国营农场一定要把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当作一项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来办。到1980年,全国农场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要达到2000万亩。橡胶农场要搞好胶园“三保一护”(保水、保土、保肥、护根)的建设。牧区要搞好草场建设。第二,农田基本建设,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确定主攻方向。搞好勘测设计,分期实施,施工一处,配套一处,受益一处,避免盲目施工,造成浪费。第三,开垦荒地要搞好勘测规划,不能破坏水土保持,不能破坏森林、宜牧草原和水产资源,不能盲目围淤,影响防洪。3.1978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的请示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①任何单位占用学校的土地、房屋、家具、设备、车辆等,原则上都应无条件地退还给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抵制。②各占用单位退还、偿还学校土地、房屋、家具、设备、车辆等要尽快完成。凡能立即迁出学校的,应立即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要立即压缩占用的土地、房屋范围,先腾出一部分退还给学校使用。凡占用学校的土地、运动场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5 几点讨论

(1)改革开放前,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是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的。当政治形势好、经济发展快的时候,土地政策的发展也就随之好和快,呈现数量多、质量高的良好态势。反之,就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据初步统计,1949年10月至1978年11月的28年中,国家一共制定各类土地政策文件近30个。其中,绝大部分是文化大革命前制定和出台的。就文件的规格而言,文化大革命时期也是比较低的。这是一条带有规律性的经验。

(2)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特殊时期。因而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发展就带明显的剥夺性、分配性、私有性与过渡性。1956年9月,中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发展表现出强劲的合作化、集体化、国有化的巨大浪潮,/一大二公0成为土地政策内容的主流观。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的状态。在这一非正常时期,由于机构被撤消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无法保证,所以土地政策的发展表现出停止不前、倒退、遭践踏、被砸碎等特点。1976年11月至1978年11月这两年,土地政策发展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3)改革开放前的28年中土地政策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过早的推行了土地合作化,挫伤了建立不久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二是强制实行人民公社统领下的土地公有政策,超越了历史发展条件,扭曲了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的经济关系。三是土地产权政策残缺不清,农民、集体、国家、农场等土地关系混乱,制约了土地生产率。四是崇尚一大二公,追求一平二调,无视土地的商品经济关系,人为地消除了土地有偿政策的存在。五是片面强调土地政策的粮食生产的唯一功能,明显地否定、压制或打击土地政策的其他功能。六是比较重视农村的土地政策,不太重视城市的土地政策,加剧了城市土地无偿、无流动、无期限的非正常进程,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

注 释: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3篇

1.1、增强学生体质为主的体育指导思想

1979年5月, 在扬州成功召开了新中国学校体育历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全国学习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认为:“我们必须坚持‘三好’的方针, 正确处理好德、智、体三者的关系, 纠正忽视体育、卫生工作的思想, 摆正体育、卫生工作的位置, 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搞好, 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 能为祖国健康地工作50年。”会议还讨论制定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高等学校体育下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 》等几个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制度。制度中都正式提出了学校体育的根本目的, 在于增强学生的体质, 由此重新确立了增强中小学校学生体质的指导思想。这次会议的召开, 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迈出了拨乱反正和恢复发展的前进步伐, 同时也标志着中小学校体育的发展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978年-1981年间, 国家先后颁布了8个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和1份《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等几个与体育直接相关的重要文件。我国70年代末在学校体育中确立增强学生体质为主的体育指导思想无疑是及时的、正确的, 在这一阶段存在的体育指导思想主要有体质教育思想和运动技术教育思想, 它们都是以增强学生体质为基础的。以增强中小学生体质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并进行的实践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 对学校体育功能的认识面过窄, 缺乏全面的思考;其次, 对学校体育的目标和教学目标缺少分层次的研究和理解;其三, 教学方法和练习手段不多;其四是评价手段方法不足等。总之, 这种思想和它的运作方式受当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没能发展得很完善, 没能形成完整的合理的体系。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看到, 脱胎于文化大革命前的这种中小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和运作方式, 对中小学校体育发展的重大促进作用。

1.2、注重学生身、心协调发展的体育指导思想

1978年8月, 国家体委、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于建国后首次开展了大规模的全国性青少年儿童体质调研, 历时两年半。调研初步摸清了这一时期中国青少年儿童体质的现状、特点和发展变化规律, 为制订中小学体育教育大纲、修订体育锻炼标准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针对体质调研不尽人意的结果以及在体育教学中表现出来的教材枯燥无味和学生在课堂中表现的严肃气氛, 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等种种弊端, 加之人们对心理学、教育学认识有一定程度的加深, 广大学校体育工作者开始意识到学习动机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 主要围绕以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的教学改革在我国全面展开。其中, 调整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在借鉴国外教材体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教材体系。1985年公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明确指出:“在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上, 从小培养学生独立生活和思考能力很不够……不少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方法死板, 实践环节不被重视……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落后于当代科学文化的发展。”由此, 开始了一场深刻的新中国教育体系改革和课程改革。在体育教学内容上根据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 在不同年龄和生长发育阶段, 合理安排体育课教学。

(2) 引进和探索以心理学为基础的教学方法。1982年, 国家体委发布了新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1983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 又进一步明确指出:学校体育应以增强体质为主, 以普及为主, 以经常锻炼为主。这些文件进一步巩固了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思想, 使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思想在恢复与调整中不断发展。各地学校积极采取办法, 进行体育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改革, 努力落实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例如北京古城二小, 每周安排3节体育课, 共135分钟;每天安排35分钟的大课间活动 (眼保健操除外) , 上午第2节课后, 各班分别在教室做5分钟眼保健操, 然后全体学生集中到操场, 在欢乐的舞曲声中, 以班为单位跳10分钟集体舞 (包括喝水等时间) , 然后25分钟课间操 (包括儿童广播体操、基本部位操、素质操) ;安排每周1次45分钟的课外锻炼, 课外活动时间列入课表, 由班主任负责组织, 做到人员、内容、场地、器材四落实。保证了每周有390分钟的体育锻炼时间。

2、改革与发展 (1986-1998)

1986年, 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指导下编定的体育课程教材基本上属于新中国第二代体育课程。第二代体育课程改革时期, 中小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向生物、心理、社会价值观转变。学校体育的目的不仅是增强体质, 而且是思想品质教育, 心理品质培养,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手段[6]。从多层次、多方位的视野中, 去认识学校体育这个现象背后的各种深层社会历史文化因素, 从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次去深入认识中小学校体育。从思维方式转变来说, 这是从单维型思维转向多维型思维。多维型思维方式使人们对学校体育的现实、历史和未来进行系统的动态的考察, 将中小学校体育思想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1、三维体育观的显现

1985年教育部改为“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6年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 提出“要积极、坚决地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不误时机地抓好教材改革和建设”。1987年国家教委办法新修订的《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 (六年制) 和《全日制中学体育教学大纲》 (六年制) 。这套大纲是在1987年全日制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是在经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由国家教委颁发实施的, 它是九年义务教育体育教学大纲颁发的过渡性大纲。当时, 明确要求“在认真上好体育课的同时, 要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做好早操 (课间操) 、眼保健操, 组织安排好课外锻炼,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小型多样和经常性的体育比赛, 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对有运动才能的学生, 应结合学校具体条件, 组织课余训练, 提高运动水平。积极提倡徒步远足和旅行, 更多地接触社会和大自然, 使学生身心受到锻炼。”新的大纲, 在目标体系上修正了原大纲目的增强体质, 任务仍是修正以增强体质的目的与任务的提法中有含混不清的地方;在目标的制定上强调社会的需要和个体的发展需要相结合, 而不是过分集中和统一;在对体育的功能和价值取向上, 注意培养学生身心全面而协调的发展, 将学校体育视为终身体育的基础和生活娱乐的需要, 这反映了学校体育的心理和社会功能得到认同, 过渡性教学大纲的颁布, 标志着中小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向生物、心理、社会价值观时期初步形成。

2.2、健康指导思想的确立

1995年6月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指出:“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教育, 培养学生体育意识、技能与习惯。”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全民健身的热潮, 大众体育蓬勃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 终身体育指导思想在中小学校体育中的贯彻实施、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和科学锻炼身体能力的培养、体育锻炼习惯的形成, 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一阶段存在的体育指导思想主要有培养能力体育思想、成功体育思想和健康第一体育思想。

1996年, 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七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其中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中规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我国体育教育界展开了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的大讨论。随着素质教育的大力推进, 中小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思想也在不断地改革与发展。李岚清副总理1997年9月在全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改革课程、教材、教学方法, 这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中小学应建构和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体系。现行的课程门类过偏, 有的教材内容过深、偏多, 有的过于陈旧, 与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不相适应。课程教材的改革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要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少年儿童的认知能力和接受力。应适当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使学生有时间接受全面素质教育, 有条件接触自然, 接触社会, 参加劳动。”因此, 素质教育精神的提出, 开始了新一轮改革和发展, 素质教育成为当时改革的主旋律。

3、整合与重新定位 (1999-至今)

3.1、大力推进“健康第一”指导思想

1999年以来, 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开始着重强调体育课程要全面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特别是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发展。通过对中小学校体育本质功能的研究和认识, “健康第一”思想成为中小学校体育的指导思想而被确立下来, 标志着全新概念的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思想初步形成。时代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1999年, 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里明确指出:“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体育工作,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 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体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肩负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任。学校体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是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是学校体育目的之所在。在新的形势下, 教育部委托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于2000年12月正式颁布, 其时在教学目的中突出了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思想, 强调体育与健康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增强学生体质, 而是以“育人为宗旨, 与德育、智育和美育相配, 促进身心全面发展”。小学落实到“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准备”, 初中落实到“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高中要“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3.2、全面实施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与过去中小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树立面向全体学生, 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体育观, 力争吸引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健身活动;确立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观念, 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 以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包括知识、技术、技能、体力、道德、情感、态度、价值观等, 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特点, 让中小学生在教学中充分体现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终身体育观。教给学生锻炼身体的方法, 重视培养学生的体育态度、兴趣、爱好、习惯和能力, 使学生终身享受体育的乐趣。新课标的推陈出新, 拾遗补缺, 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张扬, 更适应于现代社会教育, 适应于社会未来。

改革开放后, 我国中小学校体育指导思想逐渐由统一性向多样性、固定性向选择性、指令性向指导性方向转变, 开始更多地考虑各地、各学校的特点与积极性和创造性, 给地方和学校更多的自主权, 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求、兴趣、爱好等, 体现了健康第一和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邓星华, 王俏飙.对我国学校体育思想发展走向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1996.

[2]李晋裕, 腾子敬, 李永亮.学校体育史[M].海口:海口出版社, 2000.

[3]范国梁, 谭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校体育思想的演变[J].体育学刊, 2005.

[4]李秀梅, 张杰.新中国中后期学校体育改革回顾[J].体育文化导刊, 2003.

[5]王华倬.中国近现代体育课程史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4篇

关键词:军事教育;国民教育;融合发展

发挥国民教育优势,促进军事教育与国民教育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军民教育融合发展”),大力培养军事人才,是落实胡锦涛新时期军事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军的一贯做法,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建国前,军民教育融合发展主要体现为我军从地方吸收了大批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参加革命,并将其培养为军事人才。建国后,军民教育融合发展主要表现为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2000年我国正式出台了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制度,军民教育融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形成。因此分析梳理军民教育融合发展历史,对落实胡主席的新时期军事战略思想,探索新时期军民教育融合的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国前,我军大量吸收知识分子参加革命

我军在吸收高文化素质的人才进入军队,有过成功的经验。战争年代,我军吸收了大量的知识分子,使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而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早在1939年总政治部就要求各部队“大批地吸收纯洁的革命的知识分子参加基层工作”。总政治部1940年《政治工作总结》指出:抗日战争以来,各部队估计吸收知识分子干部1万人左右,占全军干部总数的18%-20%。[1](P.156)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更加重视吸收知识分子到军队工作。1949年仅东北野战军和华北军区就招收了9000名知识青年参加军队工作,这对加速解放战争的进程,满足革命发展形势对军事人才的需求,具有重大的意义。大量吸收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参加人民军队,不仅对提高我军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极为关键,而且为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世纪50-60年代,军民教育融合发展在艰难中探索

军民教育融合发展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毛泽东的“军民两用”和“军民结合”思想。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上一贯坚持“军民结合”的指导方针。最初,这一方针主要用于指导国防工业建设,后来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一思想拓展到军事人才培养这一领域中来。

建国初始,我军要搞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迫切需要大批有文化、有知识的人才。由于当时的条件和形势,部队接受了许多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1950年,步兵院校首次从地方院校招收大一、大二学员,扩大了干部来源。为了适应文化教育的需要,1953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军院校会议提出,要选拔一批经过学习改造或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经过短期培训后担任文化教员。从1950年到1956年,军队从地方高校吸收入伍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达30万人,占新增干部的23%。[2](P.52-54)1963年10月,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从地方接收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当兵劳动实习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最近几年部队从地方接收大批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今后每年还要继续接收一些”,接收入伍的概念正式形成。1963年颁布的《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军官平时可由个别征召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补充[2](P.52-54)。

三、20世纪80、90年代,军民教育融合在军队院校恢复中起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16字方针,这是对毛泽東“军民两用”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军队恢复了军民教育融合发展培养军事人才的制度,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是军队院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遍高等学校招生计划。1980年5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0年开始,军事院校实行招收地方青年学生和部队优秀士兵,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提拔干部的制度。1988年,空军、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开始实行按国家高等教育统一招生的制度,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这对于提高干部培训质量,控制干部数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重新从地方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优秀青年到军队工作,军队开始有计划、成批量地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1983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家纪委、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分配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到军队培养军政指挥干部的请示和通知》,使军队院校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工作重新起步。而1985年至1995年10年中,仅总参系统就累计接收非军事院校学生4000多名,占总参专业技术干部的13%。据《中国教育报》报道,1995年分配到总参、总政系统工作的非军事院校毕业生有827人,其中博十生l0人,硕士生71人,本科生609人。

三是为了解决恢复和增建院校后教员短缺的问题,进一步拓宽教员选调的渠道。1980年12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在《加强教员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中提出,教员可以从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调。1983年和1984年,总政治部统一接收了一批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研究生,重点充实了院校教员队伍。同时一些院校也选调了一批地方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1986年6月,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院校教育改革的决定》又提出,要开辟多种渠道,扩大教员来源,经批准可特招少量地方高层次人才任教,或特聘社会专门人才,以补充师资不足。[3]1995年2月,为了加快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加强院校主干学科建设,提高军队院校教学科研水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了《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的通知》。

四、90年代末到2005年,军民教育融合进入制度化阶段

90年代末,江泽民提出了在军队后勤保障、人才培养、国防教育等方面实现社会化的思想,使“军民结合”的范围有了新的拓展。2000年8月,江泽民提出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十六字方针,军事教育与国民教育融合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98年7月21日,我军历史上首次签订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军队干部意向书,北大、清华成为首批试点高校,这被视为国防生招收选拔的开端。

2000年5月3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决定》规定了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主要方式。选拔培养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低年级在校生中确定培养对象,保证其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选拔担任军队干部;二是普通高校按照国家和军队下达的定向招生计划,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品学兼优的学生,保证其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三是从普通高校、科研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遴选热爱国防事业、全面素质高的学生,直接接收入伍担任军队干部。200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把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列为军官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进一步从法律上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近年来,全军以每年10%的速度接收从地方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占生长干部的1/4。截至2005年6月,有5多万名国防生毕业后在全军不同舞台建功立业。经过几年的探索,初步摸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育人之路,为未来继续完善军民融合发展培养军事人才体系,从更大范围内拓宽军队干部的来源等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05年以后,军民教育融合发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十七大以来,军民教育融合发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无论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融合模式和政策法规方面,都有了新的提高。胡锦涛从我军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关注军民结合问题。2005年3月,他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把国防建设融入现代化建设全局之中”。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要“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各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检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胡锦涛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又指出:胡锦涛在2009年7月24日政治局就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研究进行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体制机制,拓宽利用国民教育资源和国家人才资源渠道,吸引社会高层次人才到军队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献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胡锦涛赋予了“军民结合”向更深层次发展的新内核——“军民融合”,从而在实践层面上实现了一个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形式更多、层次更高的大融合,进一步提升了军民融合的战略地位和作用。[4] “军民融合”思想的提出,是对“军民结合”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我军建设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大理论创新。军民教育融合发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总之,军事教育与国民教育融合发展培养军事人才,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是我军教育训练特别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条客观规律,是毛泽东、邓小平军事教育思想的繼承与发展。军民教育融合发展,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为新时期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生长干部的选拔培养,从根本上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必将对我军的军事人才培养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七十年[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

[2]郝倩.我军吸收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情况综述[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6).

[3]庞世伟,邵中印.军地并举选拔培养军事人才的优良传统及其新发展[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04,(6).

[4]徐勇.军事教育与国民教育融合式发展的实践探索与思想形成[J].中国军事教育,2008,(4).

[5]陈勇.军队院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回眸与思考[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11).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5篇

孙凌齐

 2011-03-06 22:41:48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5期

[内容提要] 最早的俄行政区划单位是省。十月革命后,国家行政区划进行了几次大的改动,增加了自治区、自治共和国、边疆区等。苏联解体后,联邦主体成为国家的最高行政区划单位。虽然行政区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地域划分,但是国家的政治、文化、人口以及经济等人文社会因素才是行政区划的最重要的划分标准。研究俄罗斯联邦行政区划,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俄罗斯联邦行政区划的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而且对我们国家的行政区划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俄罗斯;行政区划;历史;改革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5)05-0106-05

俄国是一个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人口稀少的多民族国家。由于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制度的几次变革,行政区划单位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本文依据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简要描述俄行政区划演变的基本轮廓,力图将这一演变过程同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以求从另一个侧面为俄罗斯问题研究提供有益的素材。

一、俄行政区划演变的历史

1.沙皇时期行政区划的演变

俄国的第一个省是1702年彼得大帝在从瑞典人手里抢来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建立的。1708年12月18日俄又通过法令,建立了8个省:莫斯科省(管辖39个县,280万人口,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8人)、圣彼得堡省(管辖28个县,2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4人)、阿尔汗格尔格罗德省(管辖20个县,9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6人)、基辅省(西部边界包括第聂伯河在内,管辖56个县,7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2.5人)、斯摩棱斯克省(管辖17个县,5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5人)、喀山省(管辖71个县,10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6人)、亚速海省(管辖77个县,16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3.6人)、西伯利亚省(包括彼尔姆省和维亚特卡省的北部,管辖30个县,70万人口,每平方公里0.05人)。到1719年,俄国共建立了11个省。1780年颁布的地方自治法令,首次将行政区划分为两级地域单位:省——拥有30—40万人口,县——拥有2—3万人口。1781年6月13日的法令将整个俄国划分成40个省。

到20世纪初,沙皇俄国已经拥有78个省和19个州,其中41个省和6个州位于俄联邦境内。管理省和州的首脑是省长,由沙皇亲笔签署的上谕任命和罢免。作为最高权力的代表,省长的地位高于省里所有的公职人员。省长只接受皇帝和执政参议院的指示和命令,并且只向他们作书面和口头汇报。根据1897年5月26日的法律,参议院如果要对省长进行侦讯、将其交付法庭、临时或彻底解除其职务时,必须预先得到皇帝的许可。

从1775年起,沙俄帝国设立了十个总督管辖区:华沙总督管辖区(管理波兰王国的十个省)、维尔纳总督管辖区(管理维尔纳省、格罗德诺省和科夫诺省)、伊尔库茨克总督管辖区(管理伊尔库茨克省、叶尼塞斯克省和雅库茨克州)、高加索总督管辖区(管理高加索地区的省和州)、基辅总督管辖区(管理基辅省、沃伦省和波多利斯克省)、莫斯科总督管辖区(管理莫斯科省)、阿穆尔河沿岸总督管辖区(管理阿穆尔州、外贝加尔州、滨海州和萨哈林岛)、斯捷普诺耶总督管辖区(管理阿克莫林斯克州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州)、土耳其斯坦总督管辖区(管理谢米列奇耶州、外里海州、锡尔河州、萨马尔罕州和费尔干纳州)、芬兰总督管辖区(管理芬兰大公国的八个省)。

一个总督管理几个省。接受总督领导的省长只能通过总督向沙皇政府报告自己的活动。

除行政区划外,宗教教会还在俄国设62个教区,这些教区绝大多数同省的疆界相吻合。

沙皇俄国共有14个军区,俄罗斯境内有6个:圣彼得堡军区统辖6个省,莫斯科军区统辖14个省,顿河军区统辖顿河的军队,喀山军区统辖10个省,西伯利亚军区统辖4个省和1个州,阿穆尔河沿岸军区统辖3个州和萨哈林岛。

2.十月革命后的行政区划改革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俄国废除了沙皇俄国时期将俄罗斯民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政策,开始实施联邦制。

1917年11月2(15)日通过了《俄国各民族人民宣言》,规定俄国各族人民享有平等和主权,有自由自决直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1]1918年发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2]。1919年通过的俄共党纲也规定,“党主张按照苏维埃类型组织起来的各个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3]。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在俄国建立了两种行政区划形式: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自治区为基础的联邦制和苏联各独立共和国的联邦制。

于是在“让一切非俄罗斯民族成立了自己的共和国和自治区”[4]的基础上,确立了三种苏维埃自治形式: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19年建立的巴什基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0年建立的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土耳其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21年建立的哥里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达吉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克里木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22年建立的雅库特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1920年建立的楚瓦什自治州、沃特自治州、马里自治州、卡尔梅克自治州,1921年建立的科米(济良)自治州、卡巴尔达自治州,1922年建立的卡拉恰耶夫自治州、阿迪格自治州、车臣自治州、布里亚特—蒙古自治州、奥伊罗特自治州);劳动公社(1918年建立的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人劳动公社,1920年建立的卡累利阿劳动公社)。自治共和国是自治的最高形式——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宪法、最高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各机构的名称都同全俄相应机构的名称相同;有些自治共和国最初还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并参与外交和外贸交往,有运输管理和发行货币的权力。[5]但到了1920年,后一项职能就被中央收回,交给全俄机构。自治州在法律地位上拥有行政区划最大单位——省的所有权利。而两个劳动公社到1923年就改建成为卡累利阿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人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从1917年开始,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区(比如,将阿尔泰省从托木斯克州划分出来,将布克耶夫省从中亚乌拉尔州划分出来),与此同时,俄罗斯帝国原有的省和州开始瓦解。

1922年12月30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后,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将全国划分成21个大经济区,其中11个区在俄联邦欧洲部分(一个西部区包括了整个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有一个南部采矿工业区是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部分),9个区(包括3个吉尔吉斯—土耳其斯坦地区)在俄联邦亚洲部分。

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同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行政区划方案划分区域。当年就将国家的“铁匠铺”乌拉尔的3个省份——叶卡捷琳堡省、彼尔姆省、车里雅宾斯克省连同秋明省合并成为大乌拉尔州,中心设在叶卡捷琳堡(1924年改称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市)。该省管辖15个区(1925年又补充进来一个民族区——科米—彼尔米亚克区)。1924年开始将顿河州、库班—黑海州、斯塔夫罗波尔省和捷列克省组建为东南州,但最终还是决定建成北高加索边疆区,中心设在顿河畔罗斯托夫市,同时还包括高加索的哥里自治区和格罗兹尼区。接着又于1925年建立了西伯利亚边疆区(由鄂木斯克省、新尼古拉耶夫斯克省、托木斯克省、叶尼塞斯克省、阿尔泰省以及奥伊罗特自治州组成),中心设在新尼古拉耶夫斯克市(后改称为新西伯利亚市)。1926年组建远东边疆区(由阿穆尔省、外贝加尔省、滨海省、堪察加省和萨哈林岛北部组成),中心设在哈巴罗夫斯克市。

1929年1月1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宣布,行政区划改革告一段落。共建立了13个大行政区划单位(6个州和7个边疆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共建立了176个区(取代了1923年的766个县)。州包括了俄罗斯居民明显占多数的地区以及国内所有的老工业基地;边疆区是多民族地区以及发展农牧业和林业经济的地区;而民族区划单位(7个自治州)绝大多数都在北高加索边疆区,同其他边疆区相比,其经济明显落后。[6]边疆区内保留所有的自治州建制。

取消革命前的行政区划单位和扩大行政区划所有环节的等级是符合当时的革命形势的,即自上而下改革社会和平衡所有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这种做法主要是根据新经济政策的原则,通过扩大区域化,建立经济相对自给自足的“特殊经济同盟”[7]——更大的州和边疆区,让这些地区能够根据自己的资源和商品交换的需求,利用当地的生产力,生产出更有特色的产品。

20世纪30年代,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夭折以及工业化和“全面”集体化的“推进”,新一轮行政区划改革几乎在第一轮改革刚结束时就马上开始了。

这一轮改革使苏联的“不完全”联邦制向“社会主义单一制”迅速过渡。这个阶段经历了1938年的肃反、1941年的卫国战争和战后权力超常集中的过程。20世纪30—50年代苏联大规模的行政区划改革建立了严格垂直的政治领导,直接由莫斯科通过党政部门各级官员、各部门人民委员会、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系统以及兵营式的“分支系统”来统一管理国家的工业、建设和大部分农业。

早在1930年夏季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就对“区域划分的总涵义”做了这样的阐述:扩大乡而把它们改为区,取消省的建制,而把它们改为较小的单位——专区,最后“成立州作为中央的直接据点”。[8]进一步改革行政区划就是将这些“据点”扩大到几十个区划单位,把它们置于中央的监督之下,实行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单一制”。

一方面,实行“全盘”集体化要求将行政区划的单位划小,将基层的区分散开来(比如,在乌拉尔州就有200多个区),以利于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领导。另一方面,实行工业化又要求经济管理的部门原则高于地域原则。于是,1932年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分为重工业人民委员会、轻工业人民委员会和林业人民委员会,开创了建立各部门委员会作为振兴经济的部门的先例。

行政专区是20世纪30年代行政区划改革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建立后很快又取消了。专区的数量总共不超过十个。

赫鲁晓夫上台后,在批判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同时,又着手进行“恢复列宁原则”的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改革:第一种改革是修改“歪曲列宁民族政策”的行政区划,于1957年恢复了被强制移民的巴尔卡尔人、车臣人、卡拉恰耶夫人、卡尔梅克人的自治区;第二种改革是改变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监督方针,提出“将具体领导工业和建设的重心转移到地方,靠近企业和生产部门”。

在1957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上,赫鲁晓夫建议,把“按行业和部门管理的模式变成按地域原则管理的新模式”[9]。为此成立了国民经济委员会。最初曾计划将全国分为20个大经济区,但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经济委员会这个新体系被分成若干块,“列入到”行政区划网中:在俄联邦境内建立了70个国民经济委员会(占全苏行政区划总数105的2/3),覆盖了14个自治共和国及55个州和边疆区;莫斯科市设专门的国民经济委员会。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7年5月10日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和建设管理机构》的法令指出,统一的中央无法深入管理10万个生产部门和20万个企业,计划将国民经济委员会变成经济管理的主要环节。在不久的将来把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变成同专业化和合作化有关的行政经济单位。国民经济委员会对隶属于它的企业和国民经济委员会拥有全部权利和责任,并将75%的工业和建设组织的设备合并起来,用自己的资金(利润、折旧基金、节约资源得到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声明指出,“通过改革工业和建设管理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机构的主动性„„为我们的经济开辟了补充资源。”[10]

最初,这种做法在减少原料和产品在运输中的损耗、加强同一地区企业之间的合作化联系方面确实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仅头两年(1958—1959年),国民经济委员会就保证了工业和建设产品的年增长率超过往年(7%),达到12%,由于降低成本和生产超计划产品,使整个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国民经济委员会常常把保证地区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助长了地区主义。

1962年赫鲁晓夫又建议修改宪法,打算用新宪法的形式将国民经济管理的新结构固定下来。宪法草案第94条规定,“地方苏维埃根据生产和地域原则组成”。赫鲁晓夫坚持要让最高苏维埃和其他苏维埃在经济领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民经济委员会成为苏联行政区划的第二种尝试。但是,扩大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权利是同当时国家稳定的行政区划相矛盾的。这一改革触及到各部门干部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1962年11月,俄联邦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数量减少到24个(全苏联减少到48个)。

后来,赫鲁晓夫在苏共中央主席团上曾提出同贪污行为做斗争的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数千个党政监督委员会,但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赫鲁晓夫下台后,国民经济委员会作为“主观主义和唯意志论的表现”被取缔,经济又回到通过部委管理的部门原则上。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于1986—1987年开始实施自由化管理方式并提出改变地区和部门管理原则的新任务。1986年7月5日,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和加强人民代表苏维埃的责任》的决定。1987年7月17日,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作出关于激进改革的决定。这些决定为各地区提供了新的机会,使它们认识到,现政权依赖的是由各部委、部门及其企业掌握的财政和物资技术资源。因此,各地区开始积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重新分配财富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在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以及边疆区和州又开始出现按地区核算的观点。这些观点反映了地区要求更广泛的自治权:将经济综合体建设所必需的项目归共和国、边疆区和州所有,建立各种预算外基金,将闲置的货币资金集中到本地区,有权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和建立外汇储备等。[11]地区主义势力得到逐步发展。

与此同时,迫于各地区要求扩大自治权的呼声,俄联邦政府出台了在一些地区建立自由经济区的方案。在地方政权同中央政权发生对立时,俄联邦领导人又提出“想要多少主权,就给多少主权”的口号,从而使脱离苏联中央政权控制的离心过程出现不可逆转的势头。结果,1990—1991年,几乎所有共和国都宣布自己为联邦共和国,五个自治州中的四个(阿迪格、卡拉恰耶夫—切尔克斯克、哈卡斯、戈尔诺—阿尔泰)也宣布自己是属于俄罗斯联邦成员的主权共和国;犹太自治州、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泰梅尔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以及楚克奇自治区都提出要改称自己为自治共和国。俄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自由经济区的指示成为在建立市场关系条件下确定边疆区和州的地位的第一个正式文件。继滨海边疆区(1990年10月的“纳霍特卡”自由经济区)之后,1991年在阿尔泰边疆区、萨哈林、赤塔、克麦罗沃、加里宁格勒、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州等地都相继建立了自由经济区。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奇特现象——联邦中的联邦,加盟共和国中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或州中的民族自治区。

自治共和国、州和区的“主权化”更加刺激了那些权利受到侵害的自治共和国、州和区积极开展争取提高地位的活动。为了缓解民族矛盾,避免联邦分裂,政府屈从于“民族独立,建立国家”的胁迫,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一再作出让步。1992年3月31日形成法令,承认俄罗斯所有区划部分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将俄罗斯联邦境内的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和5个民族自治州升格为共和国,不久又以宪法的形式赋予民族共和国以“国家的特殊地位”。

1998年金融危机后,俄罗斯联邦会不会再次解体的问题一时间成为热门话题。为避免俄罗斯国家分裂,当时的总理普里马科夫曾设想通过合并行政区划,减少联邦主体的数量,达到稳定国家根基的目的,并就此问题开展了讨论。但随之出现的一些地区不稳定的苗头令他放弃了自己的想法。[12]

综上所述,十月革命后,一直到苏联解体,俄联邦行政区划经历了“分散—集中—再分散”的演变过程以及“条条”(中央垂直领导)和“块块”(地方部门领导)的发展变革,确实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可以借鉴。但本文不在此一一赘述。

目前,俄联邦存在六种不同的基层区划单位:即共和国(国家);单主体的边疆区和州;多主体的边疆区和州(其中包括自治区);自治州;不包括在其他联邦主体内的自治区;联邦级市。这在世界联邦制国家建设实践中是独一无二的现象。在89个联邦主体中,有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级市、1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区。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制原则是在俄罗斯单一集权制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民族区域与行政区域结合的混合型联邦制。它屏弃了单纯按民族区域组成的原则,也没有照搬西方按行政区域组成的模式,而是将民族—地域结合起来。因此,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形式呈多样化:以民族共和国为代表的民族区域实体,以边疆区和州为代表的行政区域实体,以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为体现的自治实体。不同类型的联邦主体和复杂的行政区划,为联邦中央协调中央与各主体之间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造成极大的困难。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远没有理顺,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首先,联邦宪法只规定民族共和国可以制定自己的宪法,而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制定与联邦宪法相违背的宪法,因而造成有些共和国的宪法与联邦宪法相对立。比如,车臣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车臣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平等的主体”[13];鞑靼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鞑靼斯坦共和国是主权国家和国家法的主体,根据相互授予职权和管辖对象成为俄罗斯联邦的联系国”[14]。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决策形成制约,各地区的政治离心倾向增长。一些地区出现严重的“主权化”,时常发生破坏联邦宪法和法律准则的事件,使国家的完整性受到极大的威胁。

其次,联邦主体数量过多,财权过于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呈“诸侯经济”。地方不断向联邦中央讨价还价,使联邦中央受制于地方。联邦中央拥有的再分配资金越来越少,消灭地区间差距的能力相应地也越来越弱,联邦政府搞经济改革步履艰难。由于俄罗斯幅员辽阔,横跨世界11个时区,地区差异很大,各地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加之,地方分离主义的种种表现(税收分离主义、预算分离主义、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分离主义等),造成产业结构单一化和资金外流等。因此,地区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分离主义成为建立俄罗斯统一经济空间的两大障碍。加之,国家财富(自然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不同领域的市场经济改革不均衡,各地区缺乏统一的人才调节市场,国家在实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改革政策时遇到很大的困难。

二、俄罗斯行政区划改革的基本轮廓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普京再次担任总统后,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向世人展示了他的治国理念——加强垂直的政权领导,力求权力机构统一,凝聚国民意志。第一个措施是于2000年5月13日组建7个联邦区,将89个联邦主体全部包括在内。2004年9月的“别斯兰事件”后,普京决定取消地方长官直接民选的办法,改由总统提名,经地方议会选举产生联邦主体行政长官,这是第二步措施。下一步措施将合并联邦主体,撤消共和国和民族地区建制。这意味着,新的行政区划改革正在或即将开始。

目前,俄罗斯酝酿进行的国家行政区划改革旨在弱化行政区划的民族特征,减少联邦主体数量,根据政治、经济、资源、人口、财政等因素重组联邦国家。通过行政区划改革,保证到2010年实现国内总产值翻一番的既定目标并争取在三年内将贫困居民的人数减少到总人口的10%以下。出于对国家政治、经济、地理、人口等方面的考虑,改革决策者认为,合并过程不宜过急、过快,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合并过程中不断摸索经验。

这次行政区划改革的目的是:第一,通过减少联邦主体数量,加强中央领导,缩小空间分化,防止国家分裂;第二,整合地区资源,形成统一的信息空间和全俄商品和服务市场,增强国家和各地区的经济竞争力;第三,改变联邦财政税收体系,缩小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总之,此举是为了防止国家分裂,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这是普京总统实施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俄罗斯国家的历史上,凡是国家强盛时期,都实行高度集权;凡是国家衰落时期,中央政权都相对软弱。目前,俄罗斯居民希望“铁腕治国”,因此中央集权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目前专家们提出了两种改革方案,即“硬方案”和“软方案”。

“硬方案”是把联邦主体按地区合并为一个个整体,分别把各自周围的落后地区吸纳进来,对落后地区进行“物资”改造,并对落后地区在预算财政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软方案”是通过各种相互关系形式实现地区间的联合,暂时不改变各地区的地位,逐步建立联合后的新地区的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为它们的一体化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譬如签署地区间合作条约,将各地区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清楚;签署地区间的合作协议,整合各地区的预算;建立地区间国家管理方面的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地区间共同的投资方案;建立解决地区间共同发展问题的相互关系协会;建立地区间的“利益中心”,共同参与实现地区间的目标计划等。

由于在讨论两种方案时,“硬方案”遭到一些民族自治区的激烈反对,现在更多的是实施“软方案”。

与此同时,俄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些与行政区划改革配套的联邦法令和法规。2004年3月,两个联邦主体——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姆自治区实现合并。2005年4月17日,三个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埃文基自治区和泰梅尔自治区就合并一事举行全民公决。结果,三个地区的居民都支持合并。合并后的行政区划称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从2005年起,俄罗斯政府取消了自治区享有的24项国家权力(总共有41项),将其转交给边疆区和州。

俄罗斯下一步的地区合并将主要集中在西伯利亚和远东,合并对象包括勘察加州和科里亚克自治区、伊尔库斯克州和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哈巴罗夫斯克边境区和犹太自治州、秋明州、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和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

这一切都说明,尝试性的合并过程已经开始,更多的合并还在后面。

注释:

[1]1917年11月3(16)日《真理报》。

[2]《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224页。

[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35页。

[4]《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171页。

[5]“雅库特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的纸币就是在酒的商标上标上“1卢布”、“10卢布”和“25卢布”。

[6]H.切尔单采夫《在中央计划总轮廓中的民族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载于《计划经济》1926年第7期。

[7]D.西尼茨基《苏联经济地理》1925年莫斯科版第282页。

[8]《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292页。

[9]《联共中央全会根据赫鲁晓夫同志的报告所做的决定》莫斯科1957年版。

[10]《1958年5月苏共中央全会材料》1958年莫斯科版第6页。

[11]A.乌姆诺娃《边疆区和州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地位的进化》,载于《国家与法》杂志1994年第8—9期。

[12]参见俄塔斯社1999年1月26日电。

[13]C.阿瓦科扬《俄罗斯联邦主体与俄联邦建制问题》,载于《宪法学刊》1994年第7期。

[14]《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文件汇编)》莫斯科“文献”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93页。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我国历史土地改革演变 第6篇

林大钧

(华东理工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摘要:工程制图的发展是历史的延续,工程制图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科学技术、生产制造迅速发展的需要,工程制图需要实验,以实验推动课程,形成实验发展理论,理论推动实验的良性循环,是工程制图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工程制图;历史;现状;实验。中图分类号:TB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tudy on Engineering Drawing History Evolution Status Reform and Future Development

LIN Da-jun

(School of Mechanical and Power Engineer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drawing is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history, present situation of engineering drawing is can not adapt to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nufacturing, experiment is needed in engineering drawing , the course may be promoted by experiment,a good circulation is formed through experiment developing theory, and theory promoting experiment which are effective ways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graphics.Keywords: engineering drawings, history evolution, reform status, experiments.工程制图是一门工程性很强的技术基础课程,没有实验的课程其内容难以深入,科学性难以体现,只能停留在表达层面,遵守国家标准就可以了。而实验就给探索外观与内在的联系提供了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作者简介;林大钧(1953-),男,浙江宁波人,3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图学,计算机图形学,逆向工程等。

基金项目:网络教育研究项目编号为WJY2011022

实验可以有新的发现,另一方面实验自身也需要不断发展,形成以实验的发展推动理论的发展,再以理论的发展引导实验的提高的科学发展机制。1

1. 工程制图历史演变

语言、文字和图形是人们进行交流的主要方式,而在工程界,为准确表达一个物体的形状,主要用的工具就是图形。在工程技术中为了正确表示出机器、设备的形状、大小、规格和材料等内容,通常将物体按一定的投影方法和技术规定表达在图纸上,这种根据正投影原

理、标准或有关规定,表示工程对象,并有必要的技术说明的图就称图样。工程图样是人们

表达设计的对象,生产者依据图样了解设计要求并组织、制造产品。因此,工程图样常被称为工程界的技术语言。

上述文字是二百多年来工程界的基本认识。自蒙日创建画法几何以来多面正投影图在工程设计中被广泛采用。蒙日生活在18世纪后半叶的法国,人们公认他是“画法几何学”这门学科的创立者[1]。从1630年到19世纪,法国陷入一系列的战争之中。作为一个大陆沿海的军事强国,军事工程要塞是绝对重要的。当时法国在各个沿海城市都设立了许多海防要塞。筑城学对于法国国防有着重要的价值。当时法国在沃邦等人的努力下,发展了一种复杂的多角形、星形堡垒。使得对军事工程师的需要变得迫切起来。在18世纪中叶,法国开始设立了一些军事工程学校,这一切都直接导致了画法几何在法国创立。1765年蒙日进入梅济埃尔的皇家工程学校学习,在进行一项军事工程设计时,蒙日打破常规的设计方法,而采用了简便的几何法,迅速完成了设计,经审核,确认方法严密,结果正确。这是蒙日迈近画法几何的第一步,画法几何曾经成为法国军事秘密文 件长达30年之久,而且在拿破仑统治时期,这门学科一出现就享有特殊的待遇,被认为是一切工程和建筑学的基础。蒙日在当时的教育年表上与拉普拉斯和拉格朗日齐名。以后蒙日留校担任教学工作,他的巨著《画法几何学》是他的学生根据他1795年在培养中学师资的师范学校的讲课笔录,整理后于1798年公开出版,此书以后不胫而走,传入各国。蒙日讲课和作业的辅导是他的学生著名的数学家穆斯尼、傅立叶等人。数学家高斯对蒙日画法几何有很高的评价:“近二百年来,空间几何的考察越来越多地借助于解析法,这就使他们失去了基于直觉想象的几何思考机会。蒙日命名为《画法几何学》的几何学,清晰而简练,题目由易到难,安排有序,内容丰富,包括新的各个方面及其发展。我为近十年来法国一些几何学者开动步伐,用特殊的几何法培植这门新的几何学感到高兴。因而我们应该建议学习这本书——能以活跃和维护真正几何精神的重要智慧滋养品,这种精神,现今数学里有时是缺少的。除纯科学考察方面外,我也考虑到与空间相关的一切人类劳动中,也就是设计、测量、建筑结构和工事中它们的应用”[2]。

我国系统地介绍蒙日《画法几何学》体系理论和方法的是时任厦门大学校长的萨本栋先生编译的《画法几何学》(1923年6月商务印书馆初版)。著名教育家清末翰林蔡元培先生为萨本栋编译的《画法几何学》写序如下:萨君本栋,勤敏好学。课余译安顿利氏及亚斯利氏之《画法几何学》一书,文笔条达,义理显豁,虽未照原文全译,然删繁避晦,颇便初学。学者由是熟加研究,将见科学上、工程上之各种物体,表现于纵面、横面、侧面或截面等,已能纤悉无遗,而泰西之学术工艺,或籍以广传于中土,是亦吾剤之所乐为介绍者也。

中华人民国九年十一月一日蔡元培[3]。(注:安顿利时为美国Tufts学院图学教授,亚斯利时为美国东北大学制图教授)。

当一门学科完全确立起来以后,在它形成时期明显存在的学术方面的刺激就会停息下来。画法几何就是这样一门学科。由于它未能保持住过去的学术威信,结果在许多工程和建筑学校的课程表中被其他课程所挤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图形学的产生,使蒙日《画法几何学》的基本概念的正确性发生动摇。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工程制图教科书都认为一个正投影图不能唯一地确定物体的空间形状和大小。国内诸多工程制图教材中对此概念描述为:“用一个投影图一般不能表达物体整体的大小和形状”。国外典型代表著作《Fundamentals of engineering drawing》第七版中对此概念描述为:“In Figure1.2 the front face is oriented to the projection plane so that the established view shows the true width and height of the house.It will be noted ,however , that the depth dimension is not shown in this front view.Thus a single orthographic view in itself cannot fully describe an object.An additional view on a projection plane perpendicular to the first is needed to give the depth of the house.”[4]。正因为如此,人们历来将由多面正投影图想象物体的空间形状看作是对空间想象能力的培养。然而,一个正投影图不能唯一地确定物体的空间形状和大小的描述是不严密的,可以通过一个正轴测投影图反求物体的形状和大小,而一 个正轴测投影图就是一个单面正投影图。长期以来,虽然正轴测投影图具有良好的直观性,但由于其绘制不便,故被当作参考图形而处于从属地位,人们不得不要通过多面正投影图去想象物体的空间形状,这种强制性的思维训练,反而会阻碍人的空间思维和想象力,因为人本身是处于三维空间,看到的和触摸到的都是三维物体,头脑中存储的也是三维形象,只有将头脑中进行的三维思考用三维的形式加以表达才有利于培养空间思维能力,正轴测投影图因其有立体感,所以是将三维思考用三维形式加以表达的中间桥梁。但历史的发展并非如此,使得人们对现状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甚至极力研究如何通过几个二维视图想象物体的方法,可谓南辕北辙。

2. 工程制图改革现状(1)基础内容改革

在工程制图基础内容改革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戴立玲、卢章平等的工作。他们编著的《图学基础教程》是一本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清晰易懂、特色鲜明的教材。主要体现在:第一,教材在体系上跳出了传统的框架[5]。全书由图与图学基础;计算机中的图形与图象;思维过程的图形化;意象性图形设计、表达与理解;空间有形物体的平面表达;空间形体的图形转换及阅读;数据与函数信息的图形化表达与应用等七章组成。每一章都可以自成体系,独立成篇。作者能通过长期研究和教学实践,以图为主线,把图学的主要基础都包含在一本书里,体现了体系的完整性。第二,教材内容丰富,但不繁杂,也不是简单罗列,而是紧紧抓住图在人类思想交流与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这一核心,介绍了图的广义内涵,并从“意象类图源”、“空间有形物体”及“数据与函数”等方面作了基础性介绍,同时将计算机图形技术融入其中,使传统的图形表达方法与现代图形技术相结合,符合教学改革方向,适应现代教学需要。第三,教材内容宽泛且有高度。内容宽泛是指涉及到了各种各类图及表达方法。有高度是指分析了图在人思维中所起的作用,能引导读者打开思路,认清图的本质,从而达到对图的深刻理解和认识,以便更好的应用的目的。作者从日常所见所闻出发,将客观事件归纳整理,上升到理性,形成规范的表达形式,以引人入胜,而这些客观事件可能已经包含了读者的经验和技能,因此容易引起读者的共鸣和理解。比如将Word、Excel、Powerpoint等软件中的图形处理功能归结为思维过程图形化,使读者在自己熟悉的软件的基础上来理解思维过程图形化,把原本比较复杂的概念变得容易理解。(2)多门课程整合改革

在内容整合改革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马香峰编写的《机械设计制图》[6]

。该教材为了突出工科类各专业机械工程基础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优化知识结构、加强应用性为指导从相关课程整体优化出发,将原工程制图、机械零件等课程整合为一门机械设计制图基础课,构筑了一个公共平台与综合提高相结合的新课程体系,整合课程由一个教师从头至尾全面贯彻。从单门课程优化的初级阶段走向多门课程整合的综合阶段。根据新建的课程体系框架,在教学实践中构建了图形表达、图形思维、力学计算平台,从而形成机械设计基础的第一层次。这一层次的内容着重手工草图、仪器绘图、计算机绘图、力学计算能力的综合培养,注重形象思维方式的融合,兼顾工程意识启蒙。课程第二层次以基础知识在设计中的应用和突出工程意识为原则,以设计为线索安排课程内容。从知识的内在联系、衔接出发由设计这条主线按零件设计内容构造综合性知识单元,体现各种基础知识在该单元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之间的联系以培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精品课程建设

自2003年以来,全国已经有二十多门工程制图类课程进入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行列,它们在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授课教案、教材建设、解题指导、学习方法、参考资料、授课录象、教学研究、课程网站等方面都在按照“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3.工程制图未来发展

虽然工程制图经过基础内容改革、多门课程整合改革、精品课程建设等阶段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总体来看,发展速度缓慢,缺乏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其根本原因是课程缺乏实验。纵观理、工类课程,凡是有实验的课程,发展快且可持续。因为,实验是认识客观的有效方法,它是通能够过观察、验证、试验、推理、推论、比较、选择等方法来认识客观事物。实验既需要理论指导,又能促使理论的发展。实验需要有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实验结果,它与工程的联系更密切。下面列出的实验,有的是研究生毕业论文课题,有的是研究生课程论文研究内容,有的是本科生毕业设计课题,研究生有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论文,本科生每年都有优秀毕业论文产生。经过多年实践形成了实验体系,推动工程制图课程向深入发展,开出了新的课程《实验工程制图》,编写出版立体化教材《实验工程制图》、《实验工程制图习题集》、《实验工程制图解题指导》、《实验工程制图程序包》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7]。在学时不增加的条件下,大大拓展了工程制图内容的深广度。实验体系由(1)计算机辅助读图实验;(2)轴测投影图反求p.e.Seventh edition.1980.69-73

[5] 戴立玲、卢章平、袁浩.图学基础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1-5.[6] 马香峰.机械设计制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7.1-8.[7] 林大钧.实验工程制图[M].北京:化建模实验;(3)应用拍照反求零件实验;(4)工程曲线设计实验;(5)工程曲面设计实验;(6)空间角度计算实验;(7)钣金展开实验;(8)零件图参数化实验;(9)装配图设计实验;(10)空间轨迹图形实验;(11)物理属性可视化实验;(12)零件加工动态仿真实验;(13)图形力学实验;(14)图形运动学实验;(15)零件加工动态仿真实验等15个模块组成。

4.结论与展望

实验是工程图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实践基础,实验是工程图学研究生教育的必要载体,实验是工程图学应用于工程实际的有效方法,实验是有待于工程图学教师研究开发的领域,实验是工程图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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