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2024-07-22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精选7篇)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第1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日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业务流程

2012-03-21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2004年1月1日后由扣缴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其扣缴单位在各区县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明细申报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且扣缴申报总额与缴款入库信息核对正确。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提交资料

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无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持有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以在各区县局、分局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持有非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非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在申请人所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

如您在办理购房、购车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参考以下方式办理:

1.因代扣代缴单位录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错误录入了个人的名字或身份证号码,导致个人无法通过申请小客车(房)指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因代扣代缴单位录入明细申报的信息(如身份证、姓名)有误,导致审核未通过的情况,24个月内的错误信息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到主管税务所提供错误申报证明,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经所在区县局向市局提出申请,可以修改系统数据。如果超过24个月内的错误信息,请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核:

(1)购车(房)申请人连续五年完税证明(应一年开一张);(2)购车(房)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姓名申报错误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4)网上打印的 “审核未通过”通知书;(5)购车(房)申请人联系方式。

2.因二代身份证不正常升位而导致个人申请小客车(房)指标审核不通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您可持以下资料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核:(1)购车(房)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车(房)申请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复印件;(3)新旧身份证对应的过去连续五年完税证明(应一年开一张);(4)单位说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5)网上打印的 “审核未通过”通知书;(6)购车(房)申请人联系方式。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务筹划 第2篇

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企业受工程业主的委托, 双方签订符合双方要求的合同, 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所承包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技术服务等若干流程。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有很多形式, 但是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方式 (EPC) , 另外一种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D-B) 。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方式指的是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与该工程有关的工作, 总承包方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指的是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担工期项目设计和施工。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型, 总承包方需要采取不同的总承包方式。而不管是哪一种承包方式总承包方都会涉及到不同的税种。

工程总承包的承包方式在国内外的建设活动中经常被使用, 这种承包方式不仅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还有利于理清勘探设计、执法机构、市场主体等与业主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复杂的关系。另外, 工程总承包的承包方式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可以很好地避免工程建设中的杂乱事物, 使人员与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 承包方的分工也更加专业与细致。同时, 工程总承包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结构并且形成规模经济, 这样不但会整合资金、技术、管理密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 而且还有利于广大市场份额扩大。因为工程总承包的承包方式的出现, 政府部门很难像以前一样对工程进行垄断, 这样不但形成了良好的竞争形势, 而且还有利于实行风险保障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承包方式后, 企业可以进行招标来控制工程的造价成本, 通过概念设计与价格的双重竞标来强化企业的设计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不但可以推动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而且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承包竞争力。

二、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的问题

1.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的问题

国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只签定一个工程总承包合同, 但是国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根本无法适应一个合同的签订方法。国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指的不是单纯的工程总承包, 而是工程当中的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各个不同领域的内容, 尽管这些不同的内容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工程项目, 但是合同的分立是无法做到的, 因此按照一个合同对待就形成了税收问题。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需要总承包商依据合同总价缴纳的营业税应该按照不同内容的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总承包商要给要给业主开具合同中的供货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对于供货部分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这就造成企业既要缴纳营业税, 又要缴纳增值税, 给企业增重了负担。

2.国外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的问题

国外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来说是不用缴纳相关营业税的, 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是来自境外所得税, 境内抵免等问题。那么国外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如何避免双重税收的问题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和其他的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的协议。在国家与国家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中国对外工程企业主要采用国内设计院所, 国外设计咨询公司从事设计两种设计工作模式。但是很多时候参加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国企业来自于各个不同的行业, 主要有施工企业、设计院所、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及大型设备制造商等, 而这些企业的各个职能都是分离的, 这样就会导致一个总承包项目被多个参与方以施工分块的当时切块实施, 每个企业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考虑整个工程的利益。另外, 国内的设计院所众多, 设计水品处于不同的层次, 并且这些设计院所对国际工程的总承包缺乏经验, 总承包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不能符合要求的设计院所。

三、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1.通过税收筹划找出解决办法

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的问题, 能否从营业税中扣除设备价值部分成为了关键的问题。在一个工程合同尚未被签订时, 在合同谈判时就应该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拆分成两个不同的合同, 在不同的合同中将设备部分单列出来, 这样就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一个总承包合同很难分成两个分立的合同, 在只有一个总承包合同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相关的营业税的扣除。企业必须通过税务筹划安排, 在工程执行过程中不但做到了满足业主的固定资产需要, 而且也节约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成本。

2.进行营业税抵扣

在国家与国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汇总时, 可以选择一些方法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例如一个总承包项目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分国家纳税, 而不是分项目纳税, 这样纳税人在就不用再在本国缴纳一次税款了, 因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就可以视为已经缴纳过的税款。但是纳税人要想进行这样的营业税的抵扣就必须提供出自己已经缴纳过税款的依据, 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国的税务机关所要纳税凭证, 或者是纳税的证明, 这样就可以办理营业税的抵扣了。

3.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所在国的税法来办理相关税收手续

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每一个企业也有不同的工程承包特点, 但是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的抵免都必须要提供已经缴纳过税款的依据或者是相关的证明。同时, 企业要特别注意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 应该分析清楚总承包合同, 并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提出在国外的税收要由业主来承担, 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本身缴纳多重税收, 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另外, 总承包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可不可以向总承包企业出具纳税的或者是免税的凭证与证明这样在今后的境外所得税抵免中才可以有凭证。

4.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则来选择不同的会计系统

当总承包企业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时, 应该按照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则来选择合适的会计系统, 确保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计算项目所得税之前需要按照当地的税法来先进行所得税的预缴, 而根据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的规定不一样, 预缴的期限也有不同的要求, 有的国家要求税收管理预缴半年, 也有的国家要求税收管理预缴一年。但是, 无论税收管理要求预缴的所得税是多长期限, 总承包企业都要向税收管理部门取得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是免税证明, 这样在今后的的地税过程中才有相应的凭证。尽管境内外的业务在财务方面是分别核算的, 预缴的相关项目也是按照境内外的不同的规定各自进行的, 但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进行汇总计算时, 都应该将境内外的业务合并计算。

5.税收费用

一般情况下,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都是规定业主来承担在在本国内以外的的税收费用, 一般都无需工程总承包商来承担税收, 工程总承包商得到的往往都是除了税收以外的净额。正常情况下,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要依据税法来进行的, 但是在依据税法的前提下, 企业还要结合企业本身的经济运行情况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在总承包合同中双方都应该约定好税收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与业主达成协议, 提早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在缴纳税款后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所要纳税证明今后才可以办理相应的抵税程序。

四、结语

工程总承包已经成为一种最普遍的承包方式, 相应地工程总承包存在税收问题, 如何才能减少税收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企业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工作来对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策划减轻税收负担。

摘要:目前, 国际上采用最广泛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式是工程总承包方式, 并且这种项目实施方式近年来在我国不断推广与发展, 一般国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只签定一个工程总承包合同, 要按照一个总的合同对待就形成一定的税收问题。国外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来源于境外所得税, 境内抵免问题。对于企业来说, 税务筹划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 又要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段文亮, 中国二十二工程总承包业务俄罗斯市场拓展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 2013.

[2]袁军丽.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 2015, (4) :101-102.

[3]吴德荣, 方明, 徐文华, 等.发展中国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 2014, (1) :19-23.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第3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业务能力;重要性;问题;策略

税务会计是我国现阶段十分重要的职业角色,它与各个企业中的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有所相同,都与外界发展密切相连。税务会计在业务能力上的提升,会关注自身价值并树立自我形象,在与服务对象接触时,会注重彼此间的信任度,同时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此来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很多部门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其中税务会计的业务能力就出现了诸多问题,阻碍着税务单位对外工作的开展。可见,税务会计的业务能力在税务单位的重要性,而有效提升税务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才是提高整体工作效率的保障,从而实现税务单位高效完成工作目标。

一、提升税务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1.有助于提升个人素养

税务会计是直接接触资金运作的关键人物,与其它岗位大不相同,正所谓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由财务收入决定,而税务会计则在整个税务部门发展过程中有着其它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其发挥空间非常广泛。税务会计是税务部门对外开展工作的主体,通过大大小小的服务对象可以树立他们自身的形象以及逐渐提升个人素养。而税务部门内部的和谐氛围也是提升他们自身素养的有效环境,要想更好的完成对外开展工作,先提高每一位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是最直接的体现,尤其针对税务财务这种伟大职业,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才会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避免违法行为阻碍前途。

2.有助于提升综合素质

无论任何岗位,都需要员工积极配合才能正常运行,而员工的综合素质也是全部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只有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过高才会有利于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税务部门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就是“以人为本”,不仅要增进与服务对象彼此间的信任和互动,同时要给予应有的关怀。而税务会计要想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税务部门先做表率,用行动灌输会计人员“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税务单位要给予所有会计人员应有的关心,并给予他们素质上的重视,使他们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从而更好的投入到岗位中。其次,要关注他们对外工作的形象,使他们在工作中感受到企业对他们能力的培养,是在给他们创造更广阔的提升空间。最后,让税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尽情发挥自身的专业性,面对不足要及时培训,以实现最理想的工作效益。

3.有助于提升自身价值

所有企业都会对员工分配任务量来实现整个企业的总目标,而税务会计人员也有其自身的工作流程需要完成自己的任务。他们通过工作合理分配创造效益的时间,以此来更好的服务每一个相关对象,同时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如果他们在对外工作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就无法满足被服务对象所有的要求,也不能及时提供应有的服务,不仅降低了税务单位的整体效益,同时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通过完成任务来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才可以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二、阻碍税务会计业务提升能力的不良因素

1.缺少职业道德

现阶段,很多税务会计在工作中的态度大多数较为懒散,处理事情也是马马虎虎,在工作前既不做好整个工作流程的安排,又不对自己的岗位上心。总是把消极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对于会计人员来讲,虽然在工作中会有很大压力,但只要在上班时间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就是严重缺少职业道德的表现。许多会计人员从上班的那一刻就会表现的极为消极,甚至面对服务对象时态度较为恶劣,不止没有标准笑容,说话口气还特别强硬,使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整体过程极不满意。这种工作状态以及服务态度不仅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整体形象,同时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标准,严重阻碍税务单位的发展,不利于区域的巩固,使当地税务部门在市场经济上缺少竞争力。

2.缺乏专业素养

知识就是力量,要想在社会上根深蒂固,不仅要有清晰的逻辑思维,同时要具有专业的个人素养,而知识则是贯彻人类正确树立人生观的重要途径。而目前的税务会计正缺乏对自身个人素养的提升,很安逸现阶段的工作,因此不会去探索更多的知识来开拓自己的视野。知识是提升自身素养的有效依据,如不加以运用只会使自己的思维维持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圈子里,总是在原点原地踏步,就会无法满足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最后被其他人超过而被社会逐渐淘汰。

3.法律意识薄弱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上也形成了诸多的不良风气,在各个企业中都会有影响企业发展的不良因素。而阻碍税务单位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会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经不住不良风气的考验,形成贪污犯罪行为,不但知法犯法,把不属于自己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纳为己有,还肆意妄为,一而再再而三的变相获取各种利益。这种现象在税务部门经常发生,导致偷税漏税现象颇为严重,不仅使税务单位损失大笔资金,同时使自身的名誉受损,阻碍自己的发展前途,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税务会计对于税务业务能力培养的有效策略

1.完善税务单位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要想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就要从管理做起,完善税务单位的整体管理制度,使税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首先,各级领导要加强管理部门工作意识,使制度制约所有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并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感受到上级领导重视管理体系的决心;其次,针对税务部门的相关会计人员要给予肯定,领导从自身行为做起,多与会计人员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状态和想法,如压力过大,可实施放松活动,比如偶尔犒劳一下会计人员,以提高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在每天工作结束后,都要利用一部分时间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所有人员进行总结,针对一天的工作状态以及不足做出分享,久而久之,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利用税务单位的管理制度来明确会计人员的目标,使他们以更好的状态融入到工作中。

2.培养税务人员业务素质

税务单位要为税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平台,聘请更高水平的业务人员开展讲课活动,使他们在培训中收获更多的知识来充实自己,并做到学以致用,可以在后期工作中有足够的经验把知识落到实处,增加他们在工作中的自信。很多会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经验不足,常常不知道该如何解释服务对象所提出的疑问,因此,在服务过程中无法放得开,就会难以说服客户,缺乏自信。所以,税务单位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不仅通过培训传授他们经验,同时要提高每一位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他们懂得在别人创造机会的条件下也要自己努力和学习,抓住更多的业务知识,逐渐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

3.加强税务会计道德意识

不良的道德行为,只会使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至于坑了自己害了别人。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会计人员的道德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常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很多税务人员之所以有犯法行为,大多数都是由于法律意识薄弱而引起私欲,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金钱上的满足感,但他们在犯罪时并没有察觉自己的愚昧无知,反而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等到被司法部门追究时才幡然醒悟。因此,税务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的道德素养,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以确保税务会计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避免一切不良行为产生。

4.合理实施奖惩制度

针对税务会计部门可合理实施奖惩制度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奖励可以使工作人员更加认真负责的对待自己的岗位。例如,在工作中,领导要注意自己的措辞,在开会时尽量话术委婉,即使是批评也不要过于直接,表扬时要在所有员工面前给予鼓励,当批评时要私下给予训导,这种方式可以使会计人员感受到自己被尊重,在日后工作中就会避免错误。领导拉近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距离时,也要有一定的尺度,使员工明白领导的行为是给予他们尊重而不是放纵,从而以最好的状态回报领导、回报社会。任何奖惩方式都要讲究合理性,有能者居之虽然很重要,但落后不等于无能,只要税务部门对所有会计人员做到公平公正,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税务单位的发展非常有利。

5.设立监管小组清点账务明细

成立监管小组清点账务明细,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减轻会计人员的负担,也可以在清点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所有员工在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就是以共同效益为主,把税务部门的总效率放在第一位,只有整体效率提高,大家才会得到更多的奖励,只有每一位工作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才会把公司做大做好,从而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对税务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税务部门在聘用会计人员时,一定要层层筛选,不但要在聘请前实施综合考核,在聘请后也要定时培训,锻炼税务会计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来独挡一面。税务部门在制度上一定要严格要求会计人员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他们的个人素养以及综合素质,以此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总之,要想税务单位更加及时的尽到责任,实现理想的工作效益,就要通过实践不断的培训和锻炼税务会计的综合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税务单位的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惠琼。解析税务会计对于税务业务的能力培养。《财经界:学术版》,2014.

[2]林玲玲。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究。《现代商贸工业》,2015.

[3]李俊英,樊慧霞。对《税务会计》课程建设的几点思考。《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

[4]张悦。税务会计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浅析。《商业经济》,2012.

[5]王晓炜 。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与经营者能力评价会计。《中国电子商务》,2011.

[6]周书灵。网络环境下重构《税务会计》课程实践人才培养体系。《经济研究导刊》,2016.

作者单位: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第4篇

一、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通过该规定可以清晰地反映, 对于“视同销售”规定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是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同时, 企业所得税也未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行为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无需纳税调整。但是, 在实务操作中, 会计人员需按“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等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即会计上的公允价值, 以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甲企业将自产A产品10件, 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该产品单位生产成本是1000元/件, 售价为1500元件, 该企业增值税率17%。根据以上资料, 会计处理为:

若上述A产品作为本企业原材料是从外部购进的, 买价为1500元/件, 就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将该用途的货物规定为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同样将其纳入视同销售范围处理, 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则规定按非货币性福利予以处理, 即“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 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由此可见, 两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达成一致, 即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一致, 无需任何税务调整。

例:乙公司将本企业生产的彩电400台, 产品成本2000/元台, 售价3000元/台发给职工, 作为职工福利。会计核算如下:

若上述彩电为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该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应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在此, 笔者认为,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与上述一致, 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 由于货物没有增值, 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将货物用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会计上, 以货物对外投资, 取得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或换入其他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 在不考虑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 均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处理, 即“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存货的, 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在增值税上, 不区分货物来源, 一律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由此可见, 在一般情况下, 将货物用于投资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 会计与两税法规定一致, 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 在将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显然, 在此情况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与会计准则规定按账面价值处理而不确认收入出现了分歧, 必须在投资当年所得税汇算时, 对货物的处置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笔者以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为例, 分别就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说明。

例1: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1%, 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投出商品的账面金额为9500000元, 公允价值为10000000元, 取得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90000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上述业务处理, 与具有商业实质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同, 不区分货物来源, 一律作为会计销售处理, 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并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例2: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1%, 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投出商品的账面金额为9500000元, 公允价值为10000000元, 被投资方可辩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为90000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在此情况下, 会计上未作销售处理, 而企业所得税要求视同销售, 因此, 在当期所得税汇算时, 应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收入10000000元, 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成本9500000元。同时, 对于其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应参照本例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用于偿还债务

对于将货物用于此类业务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规定为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偿清债务的, 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 并于重组当期予以确认;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 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因此, 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与两税法规定不存在任何差异, 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用账面价值500000元的库存商品清偿所欠乙企业的700000元债务, 该商品公允价值为550000元, 增值税率17%。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的会计、税务处理与上例相同, 不再另行说明。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该项业务, 在增值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 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 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的, 均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 该业务也同样视同销售。但是, 在会计处理上, 其不符合“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以及“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两个条件, 因此其未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所列示的五个收入确认条件, 不应作为会计销售确认收入。由此可见, 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形成差异, 应在捐赠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例:乙公司将自产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 该产品成本10000元, 售价为15000元。增值税率17%, 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浅析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第5篇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标准 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联系业务或者促销、处理好社会关系等目的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经常和必要的,由于商业安排与个人消费的界线很难把握,一般要求企业能够证明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比如说企业为了签定销售合同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者企业为了签定某合作协议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因为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据实扣除,但业务招待费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一个是不能超过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另一个是不能超过当年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当年的业务招待费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能超过两个标准中较低的那个标准,超过的部分要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做纳税调增。其中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把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投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或人个消费等,由于这些产品并没有真正的销售,没有取得收入,因此在财务处理时是按照产品的成本结转的,但是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要注意这里的产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的正常售价来计算。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任何一个查帐征收企业只要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就得纳税调增。假设某企业2013年销售商品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根据前面的两个标准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标准是60×60%=36万,另一个标准是(1000+300+200)×5‰=7.5万,两者中较低的那个标准是7.5万,也就是说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7.5万,2013年需要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是52.5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有利润的话就此一项就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2.5×25%=13.125万元。从上面的这个案例来看,企业当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较高,远远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我们能不能合理的规避业务招待费的发生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经验的财务会计对每年的业务招待费都会有个预判,就上面的案例来看,企业每年的销售额虽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但每年的增长比例是预先能够判断出一个区间来,假设说2013年企业的销售额1500万元, 每年按20%左右增长的话,2014年的销售收入大概会达到1800—2000万元左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大概在2000×5%=10万元左右,企业为了能降低企业所得税当年业务招待费可以控制在16万左右(160000×60%=96000),就不会发生上述例案出现的那种情况,到年底汇算清缴期一下子得调高应纳税所得额52.5万元 ,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未给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在实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中经常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支出。

(一)企业在实务中,餐费的开支是业务招待费中最常见的,也是企业最容易取得的发票,这些餐费也许是企业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也许是企业销售员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也有可能是员工年终聚餐发生的费用,企业会计也就按照上述用途分别记在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差旅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但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论企业会计把餐费记在什么会计科目下,一律调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该调增的就调增,原因是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证明这些餐费的用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企业确实发生了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證,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说,如果企业发生的餐费是属于会议期间发生的,那么必须提供开会时间、地点、出席的人员、开会的内容、费用标准等等证明材料才可以按照管理费用—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会赠送给客户礼品。一方面要注意礼品的价值不适合太大,否则要有贿赂的嫌疑;另一方面,企业因为赠送客户礼品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哪有给客户赠送礼品还向其收取个人所得税的道理,因此企业只能代客户缴纳这部分个税,这部分个税本来应属于个人缴纳部分,但由企业代替个人缴纳,因为该部分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需要纳税调增。

(三)对于核定征收企业,业务招待费只要发生至少需要调增发生额的40%,因此,如果可以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如果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或委托加工的,那么不一定要把这部分礼品作为业务招待费,我们可以认为是宣传企业的产品,把这部分的产品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企业销售收入×15%在税前列支,如果当年不能扣除的,第二年可以继续扣除。即使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不适合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也可以购买一些精致的礼品,额外加工上企业的标识,把这部分礼品的费用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也是完全可以的,这样以来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负担。

(四)对于企业用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赠送客户,无论企业会计把这部分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要注意只能是该产品的市场正常售价减去产品成本后的部分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假设某企业的本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其中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馈赠给客户18万,该产品的正常售价为20万元,当年企业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實际发生额需要调整到12万元(30万-18万),再以12万元×60%=7.2万作为其中一个标准,另一标准是(2000+20)×5‰=10.1万,因此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五)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想在税前扣除需要两个标准,不能超过这两个标准中的较低的那个标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该如何处理呢?因为企业在筹建期,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不可能会有销售收入,如果按照上述标准的话,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就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税法另有规定:筹备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管理费用—筹办费。企业可以选择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暂时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如果选择分期扣除,需要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管理费用—筹办费,实际分期扣除时,再逐年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税前扣除的两个标准时,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能计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假设某企业年销售商品收入500万元,服务收入10万元,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售价6万,又把售价为10万元的原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帐15万元,转让专利所有权10万,转让专利使用权6万。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有包装物押金5万元挂在往来帐上,而且已经超过一年了,企业并未作收入处理,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开支15万元,那么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该企业销售商品收入500万元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10万元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应属于视同销售收入,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进行债务重组获利5万,应属于营业外收入,不计入营业额,这里债务重组的10万材料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转让专利使用权6万元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营业额,转让专利所得权10万元应为营业外收入,不计入营业额,包装物押金5万元因为已经挂账超过一年了,应转为其他业务收入,本来可以计入营业额,但是因为是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计入,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营业额=500+10+6+10+6=532万元。业务招待费想要税前扣除需要两个标准,一个标准为532×5‰=2.66万,另一个标准为15×60%=9万元,取两者中较低的那个标准2.66万元,该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2.66万元,需要纳税调增15-2.66=12.34万元。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第6篇

一、企业本身无运输能力

企业本身无运输能力,在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费,可能涉及到向其他企业支付运费(下称“对外支付”),也可能涉及到从其他企业收取运费(下称“向内收取”),因此本文分“对外支付”和“向内收取”两种情况来探讨。

(一)对外支付运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购销业务是,涉及到对外支付运费的有以下情况:

1、发生购进业务时对外支付运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购进业务时,如果支付了运输费用的,并且所购进货物本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则纳税人可以按照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指的是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合计,还包括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运输单据指的是合乎税法规定的运输发票,即运输发票的来源符合规定,可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可以从三个架道取得,即有资格进行开票的运输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机构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只有运输发票满足要求,才能按照运费金额的7%来计算进项税额。此种情况下运费的处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例1: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5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已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另外该厂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元,并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结算。

则运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为1000×7%=70元,运费中的930元计入原材料成本。

则其会计处理为:

2、发生销货业务时对外支付运费

如果纳税人销货时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负责运输货物到购买方指定地方,而本身纳税人没有运输能力的话,则需要委托他人运输,自己向运输方支付运费。然后纳税人在和购买方进行价款结算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提高商品售价,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另一种是在商品售价之外单独向购买方收取运费。第二种情况不符合“对外支付运费”的情况,所以不在此讨论,而放在“向内收取”下讨论。

若纳税人采用直接提高商品售价,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运费的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合法金额的7%计入进项税额,其余运费则计入销售费用。则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而减少了运费金额的93%。

例2: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8日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另外该厂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元,并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结算。消费税税率30%。

则运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为1000×7%=70元,运费中的930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会计处理为:

(二)向内收取运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业务中几乎不涉及向内收取运费的情况,仅在销货过程中涉及到向内收取运费的情况。纳税人发生销货业务时若按照买方要求负责代垫运费,在和买方进行价款结算时再从买方收取运费,则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是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只是代垫资金的收回,因此不涉及各类税种的核算和处理。

例3: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9日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另外该厂代购买方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元,并取得符合税法要求的代垫运费的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结算。消费税税率30%。

则会计处理为:

2、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

若纳税人发生销货业务时按照买方要求负责代垫运费,但取得的运输发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即运输发票开具给了销货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纳税人应将自己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按照自己购进运输劳务来处理,即运输发票合法,则按照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运费计入销售费用。而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按照销售时的价外费用处理,即将收到的运费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来按照所销售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收入增加了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运费金额,可扣除的费用和税金增加了自己支付运费的93%再加上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运费金额的消费税税率比例。

例4: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10日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另外该厂代购买方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元,但取得的运输发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因此该厂又另外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结算。消费税税率30%。

则其会计处理为:

纳税人向运输方支付运费,并取得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运输发票时:

二、企业本身有运输能力

若纳税人自身有运输能力,并且其在购销业务中都自己运输货物,则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在购进业务中自己承担运输,此情况下不涉及运费的处理,纳税人仅仅和销售方进行价款的结算,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可;二是在销货业务中自己承担运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该行为被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该行为中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应该把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计算增值税,并且如果非应税劳务单独计价的,该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应还原为不含税的价格后再计算增值税。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收入增加了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运费金额,可扣除的税金增加了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运费金额的消费税税率比例。

例5: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12日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另外该厂负责货物的运输,由本厂运输队承担运输,因此该厂又另外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结算。消费税税率30%。

则其会计处理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在购销业务中涉及到的运费的处理的确比较麻烦,要分多种情况来处理,以上情况可概括为:一是纳税人向内收取了运费的,只要不符合代垫条件的,全部作为价外收费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纳税人对外支付了运费的,只要取得的运输发票合乎规定,则可计算进项税额来抵扣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规定的这么复杂,一是基于防止纳税人偷漏税款考虑,要求收取运费的来计税;二是考虑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纳税人实际购进了运输劳务时,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来抵扣税款。而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复杂的现象,只有在对运输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才可以解决,这样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也将大大简化,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建议增值税的扩围应尽快覆盖到和生产业务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梁文涛.浅谈运费的纳税筹划[J].则会月刊 (会计) , 2007 (10) .

给税务局的业务证明 第7篇

【关键词】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合作业务;项目

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好以上两项工作才能促进企业发展,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实现发展,就必须重视完善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工作[1]。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竞争正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谋求发展,各企业间的合作业务正在不断增加。本文以具体案例作为分析的基础,详细探讨了合作业务的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参考。

1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的案例情况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协商之后,两家公司决定共同出资开展一项合作业务;合作业务的开发主体为知名度较高的甲公司,乙公司为合作业务的投资方,投资方式为现金投入;另外,乙公司仅持有合作业务当中的部分股权,因此在两家公司合作之后,甲公司原有的产权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经营合作业务的工作完成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合同结算总成本以及总收入,并分配利润。在经营合作业务时,双方的投入以及产出情况如下:业务总投资金额为3亿元,乙公司投入5000万元,甲公司提供土地,面积为70亩,土地总价值7000万元;在合作业务中,35%的股权为乙公司所有,65%的股权为甲公司所有。甲公司作为业务的开发主体,拥有单独核算的权力;同时将合作业务纳入本公司的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范围。该项合作业务所获得的总收入为6亿元,税后利润3500万元;乙公司分得1500万元,甲公司分得2000万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开展合作业务时,甲公司占主体地位,所以在进行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时,应重点考虑甲公司的经营状况。

2合作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

2.1基于债务论的会计处理

在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中,乙公司仅持有合作业务中的部分股权,因此便不能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在对合作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基于债务论,将乙公司的投资当作甲公司的借款。对于此类问题的会计处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出,如果在合同当中已经规定利润分配方式,那么合作业务的开发主体应承担管理预收账款的义务,合作结束之后,开发主体应对营业成本进行结算,同时把预收账款归入到合作业务的营业收入当中;当计算出总利润之后,将合同作为依据,对总利润进行有效分配[2]。在本文研究的案例中,甲公司接收乙公司的5000万元为借款;在经营的过程中,甲公司负责向外部提供税务资料以及财务资料,乙公司无需处理账务;合作结束后,甲公司负责清算税后利润,并分配利润,同时将5000万元退还给乙公司。采用以上方法处理合作业务当中的会计事务,其基本出发点为,将合作业务当作一种融资性质的商业行为,在融资后,合作双方均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债务论作为会计处理的基本理论,则不能在缴纳税费之前就开始分配利润,更不能将税务处理工作等同于会计处理工作;此外,要对纳税处理工作进行调整之后,才可以清缴汇算,从而避免合作双方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失。

2.2基于投资论的会计处理

在投资论中,合作双方均为投资主体;因此,在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中,乙公司在合作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为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在会计处理工作中,应将合作业务作为一种投资业务。甲公司应按照资本公积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乙公司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综合以上两种方法,则基于投资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甲公司接收乙公司的5000万元,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股金;在经营业务时,甲公司负责对外提供税务资料以及财务资料;合作结束之后,甲公司退还乙公司投入的股金5000万元,并分配利润1500万元。在处理会计事务时,运用投资论,主要是考虑到保全合作双方的资本,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不得随意将资本公积减少。笔者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应考虑合作双方的利益;把合作业务中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保证合作双方均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

3合作业务的税务处理分析

3.1处理营业税的方法

营业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税种,处理好营业税将有利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业务,税务总局尚未作出明确的营业税处理规定;因此,在计算合作企业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时,应将国税发32号文件作为依据[3]。在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中,乙公司在经营合作业务时,投入了股金;且5000万元只能当作股金,而不能将其视为甲公司的借款;因此,当乙公司得到甲公司所分配的利润(1500万元)时,这1500万元不应作为营业利润,而应将其当作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所以这1500万元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范围。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作方式而言,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可以划归为投资手段当中的一种;因此乙公司所投资的5000万元,应视为借款;而1500万元为借款之后所得的利息收入,所以这1500万元应当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当地的具体法规作为依据,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从而争取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开展了合作业务,则经营合作业务时所产生的利润也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且不得在计税之前,先分配合作双方所得的利润;此外,所得税的缴纳金额不受利息支出以及成本摊销的影响,投资方所获得的利润也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4]。投资方在计税的过程中,应将经营合作业务时所获得的利润作为红利或股息,并按比例缴纳所得税税费[5]。在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中,甲公司接收乙公司的投资款,所以甲公司应将这部分投资款作为股东收入,利息支出应作为经营成本;当经营合作业务的工作完成之后,应将获得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当中的一部分,按比例计算出所得税的应缴金额。当甲公司把营业利润分配给乙公司时,乙公司需要将这部分利润作为红利或股息,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4结束语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具有不对等的地位,合作时间较长、财务核算工作较为复杂;因此要采用适当的税务处理方法以及会计处理方法来管理企业的财务,保证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劲。

【参考文献】

[1]任俊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收入及时间的确认[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3(29):874-875.

[2]廖岩松,杜建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23):859-860.

[3]王雪岩.关于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19(10):354-355.

[4]胡春.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上海改革方案和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31(22):641-642.

[5]张云,匡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创新投資的影响——以江西三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20(11):72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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