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24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精选6篇)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街道、社区组织要配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所属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单位,负责××市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条在市、县(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并由代收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5%。其中,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砖混结构暂按800元计算,框架结构按1000元计算,以后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变化,由市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按原规定进行管理;破产、改制企业集资房所提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要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 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凡普通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廉租房、与住宅小区关联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组织协助督办,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业主收缴,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批次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来源:好范文 http:///)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房改房和破产、改制企业的集资房的业主,未提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也要按照本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集中建设的拆迁安臵房属于商品住宅范畴,应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由建设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参照本办法建立和使用维修资金,以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一样交存维修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既是维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权利人,也是维修资金申请和分摊使用的责任人。发生应申请和使用维修资金情况时,不得拒绝申请和分摊使用。

第四条登记有使用受益人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其专用附属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承担。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与住宅业主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按面积比例与住宅业主共同承担。登记使用受益人将使用受益权转让他人的,实际使用人连带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属于专营单位负责维修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设备和通信、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共有设施设备。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专营单位承担。

第五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活动。

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人及维修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向维修资金使用受益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责任。第七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查询和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便利业主查询和使用表决,并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提高维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 存

第八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九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十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立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标准和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包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 金,用于其受益范围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并按其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使用。

物业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为一个业主所有的非住宅独幢物业,且与住宅物业及其他物业无连接、无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自行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交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物业,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或开始实际使用的,属于本办法所指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独幢物业,且与物业区域内住宅及其他物业无连接,无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自行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第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未配臵电梯的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配臵电梯的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三条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成为业主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凭省级财政部门 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时书面告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买受人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物业,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开始实际使用前交存维修资金,并可从预售资金中划转。未按规定交存的,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和转让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违规交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交存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按规定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不得免交、少交和缓交。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免交、少交和缓交情况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相关单位和业主限期交存。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并监督指导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资金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规范程序,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 策方式确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签订维修资金存款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以业主大会名义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的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维修资金的收储和使用管理,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记入总账,不计入分户账。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在计入总账的同时记入分户帐。维修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对应入账。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售房单位交存部分按售房单位设分账,业主交存部分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存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并约定结息日。

第十七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质量的考核。

第十八条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续交事项,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金额标准。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市、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制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所在地市、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所在地市、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补交。

续交、补交的维修资金应一次性交存。

未按规定交存、续交和补交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有责任督促责任人交存、续交和补交。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和权利督促责任人交存、续交和补交。利益相关的业主有权利依法要求责任人交存、续交和补交。

第二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交存、续交、补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其相关拒交、滞交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可以授权使用、即时使用和应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授权使用是指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一次表决通过维修项目及维修方案和预算,由在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授权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可以预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以维持物业使用质量和延长物业使用有效周期为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根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了具体维修方案和预算;

(三)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维修事项;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组织实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逾期未实施的不得实施;

(五)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即时使用是指由全体业主或受益范围内的业主在发生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情况时,表决通过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式。

即时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发生或短期内可预见发生的,以恢复、维持和提升物业使用质量为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没有授权使用计划或授权使用计划以外的维修事项;

(三)有具体的维修方案和预算,全体业主受益的,已由全体业主表决通过;部分业主受益的,已经受益业主表决通过;

(四)即时使用可以是一个维修项目,也可以是数个维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应急使用是指物业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采取应急维修措施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发生紧急情况时,业主应自行承担分摊使用维修资金的责任。

紧急情况包括: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时,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相关业主应当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责任人,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应进行检测、鉴定的,需提交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上述使用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使用义务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作为申请使用人,并在物业区域范围内向业主公告。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害相关业主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并在勘察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维修费用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抢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相关业主立不履行组织维修义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维修。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维修合同约定应保留维修保修金的,可保留在维修资金专户内,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保留。

第二十八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核实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五十预先拨付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分摊到受益范围内业主的分户账中。第三十条 应急维修工程首期费用拨付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负责将维修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户数和分摊方案等在小区内明显位臵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相关业主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除采用全体业主或受益范围内的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已明确约定和规定的以下几种形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表决形式,也可以由通过实名认证后的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建立和管理的网络平台或移动终端APP平台上投票表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确认网络平台或移动终端APP平台上的表决信息并转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益范围是全体业主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包括小区道路、围墙、照明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受益范围是幢或单元业主的,由该幢或单元业主分摊,包括电梯、屋顶墙面渗漏等。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分摊的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拒绝交存或直接支付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帮助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缴。

第三十四条一次使用维修资金五万以上或单项使用维修资金三万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审核。鼓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维修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审价、监理、验收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应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的,即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责任人。业主委员会及参与组织维修活动的委员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履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全体业主或受益范围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人,接受委托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也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责任人。

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或机构,应积极主动的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宣传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提供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相关手续和资料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办法应符合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的;

(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由第三方责任人或不明责任人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审核同意,可参照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处理。事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向第三方责任人依法追偿,追偿的资金应返还至维修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及经授权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的资格及手续审查,市、县及经授权的区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除外。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包括业主委员会、受益范围内业主委托的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程序及结果的形式审查,包括全体业主表决、受益范围内的业主表决。应急维修的除外。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公示公告的审查。

(四)维修合同、协议的形式审查。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相关手续资料的形式审查。

(六)根据相关规定应进行的审查。

市、县及经授权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备案,备案情况应在物业区域内向业主公示,有相关管理网络的,应同时在网络公示。

第四十条市、县及经授权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和维修单位提供的手续资料,负责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和维修单位提供的详细准确的证明 材料。应急维修及其他重大复杂的维修,应进行现场勘察,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审核意见并作为审查依据。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手续资料(包括使用申请表、业主表决资料、公示公告、合同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维修单位对维修活动的真实、有效和验收合格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业主委员会和分摊维修资金的业主直接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机构备案。

物业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管理信息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市、县及经授权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业主管理规约;

(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费用只能支付到约定的维修单位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六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代管维修资金的,每月与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幢、单元、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布。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接受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统一选取。年度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选取情况应及时对外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业主对维修资金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复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设区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复查;对设区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复核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设区的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查。设区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业主转让房屋时,未缴纳该房屋维修资金或者其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第四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五十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算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对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从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中支出。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探讨 第3篇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特点及其困难

据统计, 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 全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 因申请使用手续繁琐, 这笔资金一直被称为“沉睡”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的“养老金”, 业主购买住宅之后所发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全部依靠这笔资金, 这些资金属于业主个人所有, 包括存储利息, 并且管理办法规定要把账目记入个人账户上。如何核算管理好这些资金, 建好维修资金业务账, 清楚记录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支取分配, 核算资金增值和收益, 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让广大业主能清晰查询到维修资金账户的余额和支取使用情况, 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缺乏制度规范

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我国物业维修管理的重大举措, 由于制度尚不成熟, 有些地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缺乏制度规范, 未建立维修资金业务特色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有的账簿设置不规范, 维修资金混淆建账, 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 会计科目随意设置, 账户利息收入结算不合理, 报表不规范, 统计口径不统一等导致会计核算数据失真, 很多财务管理措施不能落实。

(二) 资金效益低, 难以增值保值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由业主在购房时缴存放在代管银行专户。现行管理办法制约限定维修资金申请支取使用率低, 造成归集资金数额逐年增加, 很多地区大部分维修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 大笔资金闲置, 资金效益低, 既造成利息损失, 也丧失增值机会, 难以保值增值。

(三) 资金监督不力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缺乏内部控制措施, 有些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多家银行开设维修资金存款专户, 专户规范管理工作繁琐, 有的财务人员工作作风懒散, 完全依赖维修资金代管银行进行管理, 忽视核对代管银行的收缴、支取数据记录, 没有及时核对相关单据, 财务监督不到位, 风险意识淡薄, 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容易诱发侵占、挪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等职务犯罪。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未能落实, 甚至有些管理较差、内部控制较弱的管理机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迟迟未被发现。

三、影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 制度因素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各地维修资金业务发展参差不齐。部分领导只重视维修资金的收缴, 轻维修资金的内部管理, 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缓慢,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财务管理指引细则;《管理办法》规定, 使用维修资金须经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资金不能随意使用, 虽然提升了其安全度, 但造成大量资金沉睡, 同时, 办法规定, 在保证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可以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维修资金使用和增值的门槛高, 业主大会对资金的使用及增值难以达成统一意见, 操作性不强, 现行管理办法的制约使得资金提取使用难, 资金效益难以提高, 大大削弱资金的使用效益, 不能满足当前管理的要求。

(二) 人员因素

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从其他单位调入的, 没有及时更新业务知识, 综合业务素质低, 特别对住宅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缺乏钻研学习, 工作随意性大, 未能专心学习本行业特色的专用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办法, 没有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再加上各地成立的管理中心都是公益性单位, 不存在营运资金的压力, 工作人员怕承担责任, 公共服务意识低, 对维修资金目前唯一的购买国债增值渠道也懒得促成, 宁愿大量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代管银行。

(三) 监督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涵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审计等各方。在具体的监督管理过程中, 首先, 业主对维修资金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及其非专业性使其难以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 管理办法规定,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而建设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管身份模糊, 既管理又监督, 领导重视不够, 监督乏力;最后, 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 公开力度不够。以上监督渠道不畅通的原因, 造成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监督不力的现象。

四、改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加快建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 形成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指引, 规范缴存、使用支取、分摊、收益分配等业务财务行为, 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加强业务培训。同时开发应用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系统, 利用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与代管银行数据自动对接、核销, 实现会计核算自动化, 减少人为干扰数据, 实现凭证汇总、记账、统计自动化, 确保维修资金汇总、统计数据准确, 通过互联网向业主提供查询服务, 使广大业主能清晰查询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计息收益分配、使用分摊情况。

(二) 完善管理办法, 拓宽资金增值渠道

2008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来, 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各地的实际操作。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 借鉴国外的经验理论, 改进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使用率, 适当拓宽资金保值增值渠道, 在投资运营方式上给予指引, 弥补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不足。其次,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财务人员也要增强服务意识,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资金的流动性, 积极协助广大业主筹划资金的运营投资, 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提高资金效益。

(三) 建立维修资金监督体系,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 由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牵头, 加强维修资金内部控制管理, 梳理维修资金管理的风险和缺陷, 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责任制, 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其次, 建立完善的维修资金监管体系, 覆盖维修资金牵涉的相关主体部门, 实现缴存、使用支取、计息、收益分配结算等业务流程监管信息化管理, 实现维修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同时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政策法规, 使维修资金所有者广大业主能真正了解维修资金, 并参与维修资金监督和管理, 充分发挥各方相互监督力量, 进一步对维修资金进行约束和监督。

参考文献

[1]朱玉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 (11) .

[2]端嘉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4, (1) .

[3]王卓.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分析与思考[J].新经济, 2014, (9) .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一、全国住宅专维资金使用情况

据央视报道,目前,全国住宅专维资金超万亿,然而全国平均使用率却不足1%,被称为“沉睡的基金”。截至2013年7月,北京市缴存资金总额348.1亿元,仅使用了5.38亿元,使用率为1.55%;截至2013年5月,上海市缴存资金总额399亿元,也仅使用了29亿元,使用率为7.4%;截至2013年7月,天津市缴存资金145.4亿,仅使用7753.5万元,使用率仅0.53%……

为何这笔巨大的沉睡的资金如此难以唤醒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维资金的使用必须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2/3业主通过”,除了这个硬性规定外,还必须经过查勘界定、资金核对、制定方案、银行核算、方案公示、受益确认等10多个环节,粗略估算下来,要真正申领到专维资金,少则3~4个月,多则1~2年。因此申领条件的苛刻和程序的复杂,是专维资金长期沉睡的根本原因。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面对紧急情况,应急使用专维资金的办法,放宽了条件,简化了程序。

二、专维资金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维资金仅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界定详见下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特别指出,下列情况不得使用专维资金: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专维资金申领流程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维资金的申领程序在专维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和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略有不同。

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2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通过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或相关业主)向所在地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专项维修资金划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5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使用方案后,报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以上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必经程序,各地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会增设查勘界定、资金核对、方案公示、分摊公示等程序。

四、各地新规

6种紧急情形可申请应急专维资金,最快48小时到账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2月4日正式下发通知指出:屋面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单体外墙超1/5脱落、排水设施重大故障、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六种紧急情形,可应急使用专维资金,无需双2/3业主同意,专维资金最快可实现48小时到账。

维修项目可年度“打包”申请

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可按年度对所有维修项目“打包”,进行“年度维修项目申请”。这样不仅简化申请程序,还缩短了等待时间。同时,还提出了“应急使用预案”,紧急情况下可应急使用专维资金,无需双2/3业主同意。

紧急情况可“先使用资金,后补办手续”

2013年9月,大连市重新明确了办理专维资金划拨使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如遇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影响住宅居住安全的维修问题,甚至可以“先使用资金,后补办手续”。

建立专维资金备用金制度,赠设业主投票表决方式

成都市建立专维资金备用金制度,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除险等。几百至几千元的“小修小补”,不再重复走全体投票、申请、核拨、结算等传统流程。此外成都市还规定在取得2/3以上业主同意的投票方式上,增设委托代理人、网络投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投票等新方式。

十种紧急情形可先拨付50%的专维资金

广州新的专维资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新办法规定了包括电梯冲顶、屋顶漏水、外墙脱落、水电设施故障等十余种紧急情形可采取边申报边维修的办法。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即派人到现场核实,核实后先拨付50%的维修资金,之后再按现有规定的程序公示拨付。

没维修基金的旧住宅区可由政府“先垫付,后追缴”

沈阳市规定,在专维基金应急使用中,因业主未交维修基金或业主分户账面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甚至尚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旧住宅区,发生房屋急需维修情况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垫付,后追缴”的原则安排资金和施工队伍实施修缮。

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

有。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业主自主管理的方式。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专用账户管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补建,补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住宅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整幢住宅、非住宅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每个单元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由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列支范围;

(三)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电梯故障,经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的;

(五)楼顶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第二十五条 申请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由申请人组织维修。

工程验收合格,由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申请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经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应当监督、核查业主意见,受理业主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变更,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交易双方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补足。

房屋灭失的,在注销登记时,返还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额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系统,完善信用体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以及代收、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第129号

《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1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3年7月29日

辽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外墙面、散水坡、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

—1—

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弓长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凡住宅区域内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臵房、保障性住房的维修资金由房屋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交存。

第八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7%。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房改成本价的2%。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售房款的35%、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售房款的4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上述标准统一交存和提取。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2—

所有。

第十一条 新建小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交存,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房号。房屋初始登记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小区并办理入住手续的住宅、非住宅业主凭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存入档案,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对不属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的房屋须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并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出具确认通知单。

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对其此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核准与过户。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出具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一级账户,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存储。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从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设账,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要求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

(一)提交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文件。

(二)现任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任期必须满两年。

(三)业主委员会应在维修资金一级账户管理银行建立二级账户,专项用于一级账户资金的划转及使用。

(四)业主委员会应在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建立业主个人分户账,以供业主对账查询。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前,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必须经资金划转范围内90﹪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全体人员必须在资金划转协议书上同时签字同意,并对划转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及使用负全部责任。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按规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并在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向下届业主委员会履行专项维修资金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由业主委员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划转资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文件; 2.划转的业主名册;

3.业主委员会确定的账目管理单位的决议; 4.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5.需要提交的其他备案资料。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划转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的,按照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账目,应当接受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应当按照现行标准交存。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续交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续交办法通过后,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具体续交工作

—4—

由业主委员会实施。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续交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管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委员会、相关业主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

1.用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用于单幢楼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单幢楼全体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用于单元内一侧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单元内一侧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屋顶、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如为各层业主所拥有,其维修费用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其维修费用应由若干层(户)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消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共用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共用房屋外墙的维修,由该楼共用的全体业主按照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悬挑阳台的维修由所拥有房屋的业主分摊。

7.与房屋结构相连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库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自愿申请同意只使用本人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

—5—

资金进行维修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从该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或者相关业主可根据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工程涉及范围的业主公共活动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预算金额、列支范围及分摊金额等。

(二)经工程项目涉及范围内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合理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三)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及相关业主代表实施工程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单,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业主委员会决议或者业主书面意见书; 2.委托施工合同书; 3.维修工程决算书;

4.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结算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列支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工程项目并审核工程决算,将应划拨资金划转至工程项目申请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并在项目涉及范围内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进行鉴定及工程决算进行审价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审价并出具报告,费用计入本次工程成本。

—6—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并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管房单位的,由管房单位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并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管房单位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可先从专项维修资金净收益中预先垫付。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并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批后,在项目涉及范围内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本条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2.下水管线堵塞、出户井污水外溢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3.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鼓裂有脱落危险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6.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况后,在2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统一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依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依规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7—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利息,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的净收益在全市城区范围内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由房屋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如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受让人持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交易审批手续、双方身份证和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个人分户账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返还业主。业主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灭籍证明和动迁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每年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8—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要求复核。第三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单。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老旧小区及已出售的住宅、非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交存。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之间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5月8日发布的《辽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汕头校务公开民主管理07-01

汕头市城市宏观研究10-22

汕头市公交车路线07-31

汕头市公交车线路07-31

汕头市中考满分作文-童年的发现07-06

汕头市公交车路线图10-22

广东汕头07-07

汕头的环境作文09-01

汕头城市定位范文06-06

汕头设计方案范文06-06

上一篇:某公司电子商务论文下一篇:ent为后缀的单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