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024-06-03

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精选14篇)

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1篇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如何写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格式范本: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6XX)号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李某与朱某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银行储蓄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开户名为 朱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7月31日的存取款情况(请打银行存取款明细单)。

招商银行账号:0021 3XXX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邮编:200120

申请人: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案例:

范某(男)与娇某(女)1993年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女方有一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近二十万元的存款被转移,女方娇某则辩称其从未有过建设银行的账户,男方倒是在建设银行有账户,但具体账号其不知晓。由于男方不能提供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相关的建设银行的存款。离婚后,范某在清理房间内无意又发现了女方建设银行的账号,随即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到银行调查,发现2003年3月,女方曾到银行一次性将18万元存款提走并销户,随即判决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隐匿财产的恶意,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1万元共同财产。

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2篇

地址:,邮编:

手机: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向xxxx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开户帐号3230060010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x月x日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xxxx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x月x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节严重,龙X清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透视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第3篇

一、我国调查取证制度与西方的区别

我国调查取证制度与西方有着较大的差异。

1、对“证人证言”的使用范围不同。

西方国家诉讼的当事人十分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利用, 规定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把当事人作为证人对待直接赋予当事人以证人资格。可以对其进行询问以录取笔录证言。我国法系的证人一般指除当事人、鉴定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也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证人[2]。

2、西方法中, 鉴定人系专家证人, 对其意见可进行询问。

我国法中, 鉴定人是由法院选定的, 认为鉴定人的意见构成证据方式[3]。

3、西方法的证人询问是由当事人

进行的, 而我国法允许法官对证人进行补充性询问, 对当事人的询问也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4]。

4、西方法系与我国法系之间在调

查取证问题上最本质的区别就体现在法官的职权作用上, 西方国家法官在诉讼中一般不主动进行证据调查, 只是以监督者、管理者的身份对诉讼程序进行管理。我国法系法官的权力要比西方法系法官的权力大得多, 这对确定争点, 发挥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权控制作用有一定的意义。

二、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有的诉讼调查取证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 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有:1、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调查取证制度。2、我国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制度保障。3、律师法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

三、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应对建议

从各国立法与司法的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来看, 我国应该吸引和借鉴各国的调查取证制度的长处, 找出自己的不足, 不断融合, 最终实现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公平公正。针对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不足, 只有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利用丰富的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兼容世界一切优秀文化成果, 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调查取证制度。因此, 提出以下的建议:

1、建立主动出示制度

建立主动出示制度对解决我国目前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难, 证据交换中无证据可交换的问题,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主动出示制度相应降低了当事人利用其他取证手段收集证据的必要性, 弥补了当事人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由于不履行主动出示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其未出示的证据, 将在诉讼中处于不利, 因此, 当事人对主动出示义务在主观上必然会积极地想方设法完成, 这对节约诉讼成本, 实现诉讼经济也有现实意义。

2、建立书证和物证提出制度

书证或物证提出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依据问题, 使当事人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有据可依, 而且当事人不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或控制某项证据, 只要该证据与案件系争事项有关联, 就可以要求对方提供, 这也避免了法院因推定所冒的风险。另外, 书证或物证提出制度还需辅之以证据失权制度, 即未经事先提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审理阶段使用。

3、完善证人证言制度

西方法上的证人证言制度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作为调查取证的手段而言, 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法庭审理程序前录取笔录证言的做法。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和律师有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权利, 但由于缺乏权利保障制度, 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笔者认为, 如果采取审理程序前录取笔录证言的方式, 即使证人不出庭作证, 在法院主持下获得的笔录证言被采信的程度也会大大提高。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证人免证制度, 保护知情人的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比查明案件真相更有价值, 从价值选择上不能以损害一种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外一种利益的得失。因此, 除对取证的次数、取证的范围以及取证的成本等加以严格限制之外, 要重视加强法院的程序监督控制权, 由法院对相关的请求事项及时做出裁定,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拖延, 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效率低下。

结语

总之, 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该法院的调查取证制度, 切实规范法官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的各环节, 使程序的进行和对证据调查具有可预测性, 才能增强当事人对程序科学性、民主性、安全性的信心, 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摘要:本文深入剖析了我国调查取证制度与西方的区别, 指出了当前我国调查取证制度的缺陷, 并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 对于我国法院的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法院,调查取证

参考文献

[1]王振华:《刑事诉讼中申请查证权的完善》, 《律师世界》, 2003, 3:37。

[2]何家弘、南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法制出版社, 2003, 191。

[3]张冲平:《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法学论坛》, 2004, 19:5。

关于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探究 第4篇

关键词:调查取证;裁判调查;法院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一、发源调查制度的缘起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调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司法实践的发展,能动司法正成为指导当下法院司法工作的新理念。对处于审判活动第一线的法官来说,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而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纠纷在实质上得到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表现在主动寻找被告、积极进行财产保全、主动调查取证等,可见主动调查取证就是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个司法实践表现形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更突显了司法为民价值。虽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是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低、证据意识差,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或者举证不充分是经常的事情,而且当事人多数还不知道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就判令他们承担败诉的后果,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且还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见,法官调查权证权符合当前能动司法理念、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现状

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众说纷纭。

1.存在即合理

(1)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和影响。如果仅仅为了适应潮流,忽视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在我国的悠久历史,忽然“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的做法并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并且,不但会在实践中给法官和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不适应。同时,当事人因为客观举证能力有限和“官本位”思想残留,内心还是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取证帮助。

(2)司法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正确的裁判结果必须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前提和基础,而诉讼本身的对抗性也就决定了当事人肯定会隐瞒甚至歪曲不利事实。因此,法院调查取证是民事诉讼中作出正确裁判的要求。

2.废除正当时

(1)打破利益平衡,破坏居中地位。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干预过度,偏离了裁判者的中立立场和地位,也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力量失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因此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司法公平;也就是说,即使法院调查取证在实体上并不一定会导致审判不公平,但却因为这种程序设计导致产生审判不公的可能性。

(2)扰乱自由心证,导致审判不公。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很容易使法官对自己调查收集取得的证据先入为主,产生情感上的偏向。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之符合自我认知的过度放大。对不符合的则予以轻视和忽略。废除民事诉讼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符合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世界大趋势。

3.改良最稳妥

“法律的目的,是也应当是,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实现最可能多的人的幸福。”,现代程序法理念所崇尚的程序正义需要通过审判权对诉权及作为诉权外观的诉讼权利的保障而实现的。权利始终是民事诉讼舞台上最受瞩目的主角;而权力,“从诉讼的一开始,就注定要甘当默默无闻的配角”,但甘当配角并不是说不起任何作用,即使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仍然把发现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具体制度并没有孰优孰劣,只有能够接近真实,才有可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不能因为法院调查取证有可能出现司法腐败等情况,则将“孩子与洗澡水一同倒掉”。单一诉讼理念,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已很难立足,当事人主义与法官职权主义在逐渐融合,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三、改良之道

1.强化程序性事项调查,弱化实体性证据收集

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程序控制的事项;第二种是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前者如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管辖、有关人员的回避等,对于这些程序性事项进行调查和查明,是法院应有的职权,否则法院便无法控制诉讼程序的正常和正当进行。首先,将程序性事项与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区分开来,对于前者,仍然应该赋予法院以主动收集的权力,而对于后者,应当严格控制在依当事人申请的启动程序进行。杜绝法官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证据调查和收集。

2.强化当事人取证能力,弱化法院调查范围

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手段、程序及相关配套设施予以保障,这就使得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对于责任而言,尤为力不从心。在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即本应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只能由法院出面进行调查。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会导致审判不公。应当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确实无法取得的证据的情形。可以用其他方式替代取证的,即应当认定不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如到医院调查取证医疗情况,可以用证人证言形式替代,不应允许。

3.强化调查取证保护制度,弱化法院主动职权

在当事人调查取证上,应当强化制度措施予以保证;在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上,应该弱化法院的主动性。主要涉及程序事项,由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通知书,明确告知法院主动调查的事项及范围等。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在法院决定不予进行调查时,现有法律赋予了该方当事人以复议权,但却忽视了另一方的权利。笔者以为,为了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正义的天平被无故偏向一边,杜绝法官为一方当事人私利调查的情况,应当赋予另一方以异议权。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时,应当将决定书发放给另一方当事人,同时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时间考虑是否提出异议,倘若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则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书,由法院进一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该决定书;不成立的,则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参考文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5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XX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李XX诉刘XX离婚一案被告李XX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

2、沿滩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李XX在自贡市工商银行和自贡市农业银行的存款数额。

3、本案原告李XX的收入情况。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经受理的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现正在举证过程中。被告刘XX为精神残疾,其父亲刘X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因被告刘XX精神病发病期间,原告李XX私自将他们分别保管的存折(卡由刘XX保管)上的钱取走。现由于被告无法获取该取款及签字记录,特申请贵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李XX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卡号:6221 3590 0720 1292 XXX)的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

被告刘XX与原告李XX共同生活期间,刘XX因自己有工作收入所以并不清楚李XX的收入情况。由于刘XX住院并做完人流手术后李XX不仅对其不闻不问,也不接电话并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现原告李XX在离婚诉状中未提及任何的共同财产,而事实上,二人正准备买房。且原告李XX从事建筑行业是施工,收入较高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和农业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为维护刘XX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李XX的存款情况。

此致

自贡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6篇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2011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11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7篇

申请人:马德兰

性别:女

年龄:67

民族: 汉

籍贯:宁夏 工作单位:农民

现在住址:银川市贺兰县立岗镇复兴村五社31 号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申请人与和玉玺、和娟、宁夏宝银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一案被告人的详细户籍信息及被告名下房产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和玉玺、和娟、宁夏宝银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一案已诉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但被告至今工厂关闭,相关被告无法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相关被告的详细户籍信息及房产信息。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8篇

申请人(本案原告):

****,女,**年*月*日出生,小型轿车粤GL****所有人。住址:广东省**市开发区********。电话:139********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梁**(身份证号:4408********7**)和戴**(身份证号:4408*********0**)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与梁**及戴**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无权查阅梁*和戴*银行存款情况,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梁*和戴*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情况,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此致

**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9篇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

在的相关

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

初字第×××号。

申请人认为,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

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 市

局以

相关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10篇

申请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县 创业园 路 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查、调取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当时该十字交叉路口的交通监控图像视频资料、交警现场勘验资料、事故处理谈话笔录等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 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现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涉案交通发生时,上诉人的驾驶员 驾驶货车正常行驶通过 路与 路交叉十字路口时(当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被闯红灯的 驾驶的车辆垂直撞击货车侧面车轮。交警部门仅根据双方驾驶员自行协商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是既不客观也不公正,且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该《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如果不经过法庭质证、法院调查就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的。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 年 月5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11篇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的具体事项)

事实和理由:(详细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12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沈阳市电话:,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xx年11月2日把在20xx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xx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 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xx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 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13篇

一、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范本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

中。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2、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

市XX区XX镇XX屯4-4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申请事项:

调取XXXX的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诉XXX离婚纠纷案,由于被告XXX的刑事判决书对离婚纠纷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有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广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获取,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

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及贵院《举证通知书》

第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

被调查单位:广东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 第14篇

申请人: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 :xxx

证据证明对象:x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xxx市xxx区。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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