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自治组织健全

2024-07-26

村自治组织健全(精选6篇)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1篇

幸福村村委会人员组成名单

村委会主任:张桂祥 村委会副主任:刁瑞高

徐宝明

村委会委员:陈亮(1)

陈亮(8)

姜堰镇幸福村民委员会

2011年元月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

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

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

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

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1至3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

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0年12月1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

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

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七、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八、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语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三、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先进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四、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民公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民公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此之丽令限期复活耕种外,报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为参加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

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不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树伐树木。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六、违反本村民公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准教育;

2、责令其写出悔过书及其他宣传工具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七、凡违反本村民公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八、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民公约的农户,在本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民公约。

十九、本村民公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本村民公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幸福村村民小组组长花名册

组:陈二-四组:陆增寿五

组:徐宝明六-八组:陈

姜堰镇幸福村2011年元月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2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基本任务之中,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培育和丰富自治组织体系,增强和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和法制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健全法制、创新机制、丰富组织和提高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促进村民自治民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和改善村党组织的领导

第一,应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村庄社区实行具有基层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制度,并非要否定党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应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和细化“两委”职责和权限。

“两委”关系“失范”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于现有的文本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权责边界和可操作性。应立足于村庄社区治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细化“两委”权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委”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规范。

第三,应着眼机制创新,实现“两委”良性互动。

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人事协调机制。对“一肩挑”、“交叉任职”等现有的解决“两委”矛盾的办法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新形势下促进村党组织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两委”良性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两委”联席会议等现有的解决“两委”冲突的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和评估,探讨“两委”对村庄事务融洽“共治”的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四个民主”制度

第一,要健全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政府的引导规范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举规范。但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矛盾甚至十分突出。比如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程序、贿选认定等;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选举权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村委会民主选举公正有序发展,也会制约村民自治的健康成长和稳步提升。因此,在推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工作的过程中,仍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探索,尝试制度创新,使村委会民主选举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二,要健全以广泛参与、议事协商为基本前提的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当前民主决策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界定了民主决策的事项和范围,规范了民主决策的程序。

首先应强调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作为一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的参与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基本原则。脱离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是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的。其次应坚持议事协商的原则。在村务事项的决策中,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共同讨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再次,要健全以村务公开、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最后,要健全以权益保障、规制权力为根本要求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很有可能滋生腐败,蜕变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村落社会而言,村民自治权也是一种公共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以保障其公益性。

三、培育和丰富组织体系

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悬空”和“虚臵”,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在压力型体制下,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往往将“政务”作为工作的重点,优先选择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各项“政务”而疏于“村务”,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更多地需要村民委员会能够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委会自身的局限性,制约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应着力加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建设,打破仅仅依托村民委员会这一单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探索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培育多元化的农村自治组织,丰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当然,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确保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其次,要确保自治组织的公益性。再次,要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最后,要规范新生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制保障。

有“财”方有“政”,“财”是“政”的基础。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政困难,不仅使村委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而且也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可以考虑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方努力共同化解乡村债务。乡村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还有村级本身的原因。对于一些村来说,单纯依靠自身是很难短期内偿清债务的,化解村级债务也应考虑由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国家、地方政府和村三方是否都可以来承担一点。二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增加财政的投入。可以考虑调整现行的财税体制,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源。同时,要明确地方财政要给予村级发展一定的财力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挖掘村庄内部潜力,拓展村级财源。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3篇

一、业主大会制度是住宅小区的最佳形式

物业服务是现代化大城市“建筑物高度立体化”的产物,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工业文明迅猛发展,城市人口高度聚集,土地高度立体化的利用和城市生活环境恶化,不仅使传统相邻关系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造就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世界各国并非都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其学说也包括“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采用“三元说”。“三元说”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要素: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者结为一体,不可分割。建筑物是一个整体,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把全体业主“捆绑”在一起,共有财产需要共同管理,业主既是建筑物财产的所有人,也是住宅小区事务的共同管理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内在要求,涉及建筑物及住宅小区相关事宜,不仅需要业主内部之间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对外事宜也需要业主团体与外部进行协商、沟通、合作。

在专有部分上,是业主对世的绝对所有权;在业主彼此专有部分之间,是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是一个上下左右立体的相邻关系;在专有之外是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而共有还包含大、小不同层次的共有。基于业主“共同共有”关系,为整合业主内部关系,实现业主整体与外界其他主体关系的和谐,各国立法者推出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类似的相关制度。

业主们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是业主对外关系之一,也正是当下的矛盾焦点,而解决这些矛盾,最终还是要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笔者认为,解决好这个矛盾,基础的工作是要充分落实业主自治权利,健全业主大会制度,规范业委会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业主成员权和业主合同抗辩权的保护。由于东方文明缺少现代文明意义上的自治传统,业主自治能力的低下,亟需要社会力量对业主组织进行扶持,政府应当变管控为给付,由直接的指导、宣传、协助转化为社会第三方的培训、扶助、制约。

二、物业服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主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高

法律、法规抱守旧的法人观念,回避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大会的活动规则和重大事项的报送备案,却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业委会有限的诉讼权利能力,明确了业主物业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但也回避了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问题。现实中,业主的自治权利本来就没有受到重视,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更是被人忽视。

2、业主大会设立程序管控过度

在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上,北京、天津等地规定业主入住率应达5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2年以上,上海、广东等地则要求出售交付使用面积达50%以上,湖南规定首位业主入住1年以上,广东规定业主达到20%以上。在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上,山东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企业应当告知街办处,街办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筹备组。天津是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都应告知街办处,辽宁规定业主提出书面意见,福建规定建设单位向县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和街办处共同成立筹备组。陕西是建设单位告知街办处,否则由业主告知;对未及时成立筹备组的,县主管部门要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浙江规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筹备组,街办处和居委会协助,建设单位负担费用。可见是群龙治水,各有章法。上述地方虽然都明确了各部门成立筹备组、业主大会的责任,但只有陕西等少数地方规定了不组建筹备组的行政责任,可以认为,没有设立业主组织不是问题,而设立业主组织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则不被允许。

3、业主组织与相关主体法律关系混乱

本来业主是建筑物住宅小区的主人,物业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二者是合同关系,其他人都是“旁观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也就是调解者、仲裁者。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代表推选、业委会委员选举等规则的制定、业委会换届、物业企业的解聘等过程中,却都成了法定的参与者、指导者。除了“筹备组”规定之外,天津等地还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联席会议决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定期的合同,只要是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签订,旧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不能解除,意味着只要是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合同自然不能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长期延续。没有筹备组,业主大会也就意味着没法成立,不能“备案”;联席会议不通过,业主大会重大事项就不能决定。事实上,这些制度都已经成了业主大会成立,乃至业主实现自治的“绊脚石”,按照这些规定,业主大会很难成立,业委会也很难体现广大业主的利益。

4、部门规定与业主组织性质不符

业主大会本来是一个“人的组织”,是一个“社团性”的自治组织,之所以要成立“组织”,是因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的管理,而《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业主和业主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却由建设部门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共同制定、修改业主规约,而江苏、天津等却规定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制定业主规约和业委会章程范本,天津还把制定临时业主规约的权力交给了建设单位。江苏还替物业合同双方规定了逾期给付物业费日5‰滞纳金的标准,直接把违约金替换成“滞纳金”,混淆公法与私法行为,加重业主责任,行政部门通过垄断法规的制定权,抑制、干预业主大会权力,调控业委会的行动,以期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

部门和地方机构的着眼点各有不同,部门机构更多的是偏向把持权力和物业企业的利益,地方机构则更多注重社区稳定。部门、地方想的不是帮助业主如何自治,而是想着如何让业主按照自己的意志就范。而在对业主成员权的落实、保证上却很少规定,对业主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没有规定,却笼统地要求物业“使用人”与业主连带给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合同费用。业主大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登记程序,多头“备案”,多头管理,自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治理混乱,并且,许多部门把“备案”当作“许可”,认为不经备案业主大会就不能合法成立。

三、物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对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都规定得比较具体,要求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而事实上是基层政府不作为,官员惰于作为,没有激励机制,多干不如少干,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委会活动产生矛盾时能推则推,不乱没人管。利益群体利用业主大会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操纵业委会,剥夺业主的成员权,侵害业主的合同抗辩利益。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成立程序过于单一、呆板,强制性的规定过多,业主选择性差。业主大会选择大会制还是分会制,代表制还是代理制,本质还是“直议”“代议”,应当给予业主程序上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法律规定最低限制性标准足矣,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本身就应包含在业主的成员权之内,业主大会的“成员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关键是要保证业主的广泛参与、充分的商讨和意思表示的真实。

诸多物业管理条例强制规定业主大会一种治理模式,非此即彼,可以预知其结果是:高度的程序性限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业委会选举、换届难,或者业委会跟风傀儡,业主一盘散沙,前期物业企业长期独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或者是对业委会监督性差,业委会独断专行,滋生腐败;或者是两败俱伤,物业没人管,居委会兜底清理烂摊,保障最低物业服务水平,最终业主自食苦果。

在实践中之所以业主大会难以成立,业委会被人操纵不能代表业主利益,一是规章规定“官本位”,要求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而又没有规定罚则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予以考评。二是规定业主成员权过于空洞,政策不能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司法对业主成员权的救济鞭长莫及,杯水车薪。

四、解决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建筑物是共有而非公有,业主大会只须“集会性”的组织形式即可,因此,业主大会治理模式更应当自主,在台湾地区既规定了“管理委员会”,也规定了“管理负责人”的制度。建筑物的多样性、业主人群的多样性,决定了业主大会组成及运行模式的多样性。

业主大会虽然是自治组织,但其不同于村委会和居委会,村委会有土地等看得见的利益,居委会有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二者都是因政府决定而成立的法定的“人的组织”,业主大会不能套用其管理模式。当然,完全的自治可能带来的是效率的低下,因此,更需要物业服务的高效,业委会工作的高效。物业服务的高效来源于合同自主、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落实和业主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经常性;而业委会工作的高效,不仅需要业委会本身产生的合法性,更需要落实业主监督的有效性。

1、确立业主大会主体法律地位,保障业主成员自治权利

从实际出发,完善业主大会制度,提高业委会治理能力。强调业主的自治权利,行政权力不主动介入业主大会的自治事务,不仅是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借口干预业主自治。

充分保障业主参与大会的权利,如:一楼业主免交“泵梯费”问题,尽管业主不能单独与物业公司商定,但是,应当给予业主在业主大会内部主张权利的机会,不能为了“公平”而要求物业企业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合同,但也应允许业主在自治体内主张公平,二者并不矛盾。不能将业主买房行为“视为”对一楼泵梯费的自甘承担。收费项目应当细化,当然细化应当有度,项目细化应当有业主参加,而不能只是“官方规定”,物业企业认为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法律不会强制。

2、强调业主议事民主,强化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业主自治主要也是通过业主规约进行,制定业主规约要充分保证业主的参与,充分发挥业主的民力民智,不能由他人(包括政府)替代业主制定业主自治的根本性文件。业主内部事务要按照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处理,业主与外部关系主要通过合同处理。现在,业主规约是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完全没有参与,加上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扯不断的关系,业主权利已经设限,也为后来的物业服务埋下纠纷的伏笔。严格落实业主规约,防止地方各种力量挟持、控制业委会,进而损害广大业主利益,其根本途径是业主积极、广泛、深入参与业主规约的建立,业主广泛的参与也会使业主履行规约成为自觉的行动。

3、加强业主组织规则立法,落实业主票决制度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尽快就业主自治及其活动规则统一立法,在明确业主大会主体地位、业主规约自主性质的同时,对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运行以及业主大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侵害业主成员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定重大事项“票决”制度,为保证业主大会顺利的成立和运行相对的稳定,可以规定订立“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双过半”,修改“业主规约”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多数决”。在对重大事项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强调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地方立法应当着眼于地区常见矛盾的归类、解决,限制建设单位等强势主体的违法行为,如: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车库“只售不租”,应当“可租可售”,对紧张的出租车位“限定租期”,车位摇号决定等,地方法规更应着眼“地方特色”民情,而非更加强化官方意志。

“业主规约”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业主就制定业主规约广泛、深入的参与非常必要,重要性甚至超过业主规约内容合理性的本身。由于业委会并非自行管理相关物业,仅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业主规约和物业合同义务,其工作性质并非紧急、疑难、复杂,加上业主大会就重大事项的“票决制”,因此,就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程序规定毋须特别严格,而关键是要保证业主意思的真实表示及其实现。应当保证业委会参选成员推荐和自荐的权利,获得相对多数即可当选。

4、强调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性质,保障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的选择权

社会越是进步,社会分工越是精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亦是如此。物业服务需要专业化,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能力、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细化,以便政府管理的准确和业主知情的便利。物业服务需要市场化,市场化可以给予业主对物业服务主体、项目、规格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化才会有充分的竞争,也才会造就物业企业的专业化。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委托服务,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企业对物业的“管理”,以及对个别业主不当行为的阻止,实质上都是服务,在这几个关系中,业委会才具有真正的管理权。对于委托合同,业主大会不仅具有其他合同当事人所有的权利,同时,业主大会作为委托人还具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强化第三方扶助功能,加强业主组织自治能力

住宅小区问题很多,归结到底是业主组织内部自治能力的问题与业主组织外部合同协商与履行的问题。由于东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社会基层缺乏自治能力,政府习惯管控、命令,而不是扶持、指导,而建筑物区分管理权实质是业主的物权,是业主的私权,“管理权”属于业主组织所有,政府机构所持有的对业主组织设立的“指导、协助”的权力,只是一种指导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并非强制性、禁止性的命令。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需要“小政府、大社会”,需要更多的是就社会需求的供给,而非对社会组织或市场行为的禁止。住宅小区是业主自己居住之所,除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之外,与其住宅小区相关的物业服务应当由业主自行提供。然而,由于物业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高度的组织性,每个住宅小区不可能完全由自己管理,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在处理与物业企业的合同关系上,由于物业企业制度上先天的强势、业主先天的弱势,业主及其业主组织明显处于被动和劣势,更多的业主选择了忍让,选择了“搭便车”,少数的业主选择了抵抗,甚至选择了暴力相争。在与物业企业相处时如此,在业主组织内部相处时也是如此,小区秩序建立在强力的支撑之上,而非业主协商、议事、票决的基础之上,这种秩序不仅不稳定且容易滋生腐败,造成秩序的稳定需要更多的成本投入,而一旦旧的强力被新的强力推翻,必然产生秩序失控而紊乱。

为了切实落实《物权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为了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秩序的长期和谐安定,首先要健全业主组织的议事、协商、票决机制,保证业主组织在充分讨论、协商基础上严格依法产生。

1、政府有必要为业主搭建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业主协会等专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平台,总体规划、指导组织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运行工作,代表业主伸张合法权利。专门组织的服务会更加专业、高效、周到。积极探索社会第三方扶助机制,使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具有超强抵抗非法外力干扰依法办事的能力。

2、政府可以向包括律师但不限于律师的社会机构购买专门服务,委托律师等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成立业主大会,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提供组织、指导、调解、咨询等法律援助,协助业委会对区域内的事物进行治理,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咨询。力求社会第三方的工作可量化、可监控,具有可考核性,政府保持对业主组织工作反馈信息的及时处理。

3、政府可以探索对矛盾激烈且需要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活动的小区派驻临时机构,帮助业主完善组织架构,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但是,派驻的机构最好不是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而应当是在政府指导下、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专门工作机构,这个机构应当是社会中的民间机构,是通过市场交换的公益或者半公益的社会组织机构。

4、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积极性不高的小区,政府可以优先推选居委会成员成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员,整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管理资源,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中的作用,但是,这一切都应当是暂时的,无论是谁都应当尊重业主的物权,尊重业主的自己对物业的管理权利,政府机构、居委会更应当带头依法办事。

5、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住宅小区业主组织的扶助,其工作重点是对业主组织自治能力的培养,社会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仅是物业服务的质量、数量和物业费用的评估,也不只是帮助业主组织讨还被侵占的业主共有收益,更主要的还是扶助业主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特别是业主组织内部协商、议事、决策程序的执行能力,业主组织权力制约、监督的机制运行程序的执行能力,着力帮助业主建立起内部自生健康运行的组织机制,逐步取代“强人领袖型”“运动更替型”的住宅小区运行模式。

小区,不是国家;业主大会也不是国家政权机构,业委会也并不进行经营活动,只是委托、监督物业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管理的模式可以不同,全国仅采用一种模式是可笑的,关键是治理模式要能确实保证业主权利的落实。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4篇

关键词:人口倒挂;混居村;组织边界;协商议事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5-0043-07

引 言

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曾长期呈现出候鸟式的“迁徙”转移形态,但随着二代农民工出现和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两栖人”流动态势逐渐减弱。《中国流动人口报告2013》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流动人口的主体,家庭化迁移成为人口流动迁移的主体模式,超过3成的流动人口在同一流入地居住生活时间超过5年[1]。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并不全部聚居在城市,珠三角超过40%的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城郊村为主的租赁房中[2]。随着旧城改造、拆违与城市区域规划的调整,不少原先居住在城中村、城郊村的流动人口甚至选择了相对偏远的村镇,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城市周边形成数量庞大、规模壮观的“人口倒挂”村。流动人口的地域迁移与村庄共同体的现代转型这两个时代命题在发达地区的村庄交汇,形成外地人进入城市、融入“村庄”的特殊现象,也带来了“人口倒挂村”的治理难题。人口倒挂的混居村庄面临着两个转向:一方面,传统联结纽带的瓦解,村落作为共同体的整合功能受到挑战;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本地人和外地人共居一地的社会联合体,如何突破建立在传统“村籍”基础上的自治组织和制度边界,探寻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地方性共同体社会基础。借用韦伯的判断:前者的转向使共同体发展为独占体,而后者有可能向扩张为更大的社会结合体的方向发展[3]。如何弥合这两个转向之间的张力是混居村治理转型的关键。随着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政府、市场、原有村级组织、村民及外来人口等都成为塑造混居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力量,并对这种社区类型的治理规范、原则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将在探讨混居村治理困境的基础上,以浙江省嘉善县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为分析蓝本,重点探讨如何突破以村籍为基础的自治组织边界从而重塑新型治理平台,架构本地人和外地人共同协商的制度纽带从而使得混居社区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同时,本文也将初步讨论如何实现新自治组织平台与原有村级权力结构的衔接,从组织边界重塑入手来思考衔接保障机制,使混居村既维持村落共同体的传统联结纽带又融合新的社会成员实现治理转型。

一、混居村的治理困境

混居村不仅是一个区域空间,更是各种社会关系、交往、制度规则、文化价值、情感和习俗相互交织的实体。混居村的社会治理不仅可以发现各位置上的行动主体相关的意识、情感、态度和动机,还可以揭示制约行动主体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因此,混居村的社会治理与公共空间建设,是实现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融合的一条新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这些特殊社区类型实现自我发展与转型的有效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为城市化的路径选择提供方向。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在公共空间里交流私人经验和对公共事务交换观点,来相互印证自己的真实性和存在感,同时,公共空间中的交往塑造了新型的公共空间[4]。本地人和外地人在混居村内持续、动态的社会,交往有助于“村”和“社”两个不同场域的互相重叠与彼此渗透,有利于消解同一地域内的不同群体身份边界,形成新的生活共同体。而实现这样一种理想状态需要着重解决两大问题:第一,如何让长期居住于村庄内的外地人在社区治理中拥有话语权和组织平台,而不仅仅只是被管理或被服务的对象,即通过何种方式架构本地人和外地人共同协商的制度纽带内从而使得混居社区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第二,如何改变或打破村籍、土地权利安排等制度约束,重构新型的组织边界,进而发挥整合作用,既保持作为村落共同体的团结纽带,又通过链合外部社会发展出成为新的社会结合体。

当然,作为居民,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自发打破隔离的意识和能力都是有限的,边界的消解及公共空间的再造需要外力的推动,从而形成新的治理机制。具体来看,混居村庄的治理困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村庄现有组织方式和自治逻辑与混居后的村务治理范围不相匹配;第二,社会流动和人口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将挑战依附于集体资产的村庄的成员资格获取方式。而这两大治理困境的核心,是如何看待或重塑混居村庄的组织边界与成员资格。当前,村籍是决定村民资格及其相关权利的根本方式,也是村民自治逻辑的核心要素。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本村村民,主要基于两大条件:第一是居住关系;第二是土地所有关系[5]。拥有村籍的村民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即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且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在混居村,以村籍身份为核心的组织边界与逐渐放开的社会边界产生张力,使得原先的治理结构和机制面临失效,而亟需重建更广泛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组织结构。

二、一个村务协商议事会的个案

(一)Y村情况介绍

嘉善位于浙北地区,地处江浙沪三地交界处,是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地带。全县区域面积506平方公里,辖6个镇3个街道,104个行政村,47个城市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约73万,其中本地户籍人口38万,城镇化率为62%,是浙江省人口规模和政区面积相对适中的一个县。Y村与嘉善县城接轨,西靠交通枢纽善江公路,紧邻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随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和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外来打工人数规模骤增。至2012年底,全村共有村户467户,本村户籍人口1 560人,外地人常住10 000人左右,本地人和外来打工人数比约为1∶6,集体经济年收入约400万元。2007年,Y村实行新村整治,在村庄的中心区域进行厂房置换改造成新村商业一条街,店面房的出租增加集体收入28万元,也活跃了村庄的商业氛围。随着至县城公交车的开通,不少原先租住在县城的打工者受低房租吸引也搬到Y村生活。出租经济成为Y村及其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据调研统计,Y村村民的收入包括四部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出租收入,全村连同集体所属商业街的店铺共有大大小小的出租房5 400余间,每年房租收入1 000万元左右,户均年出租收入约2万元。其次,是村民打工或务农的收入。第三,是村民年底的股金分红,从2006年开始,村集体经济实现年底一次性分红。2006年的标准是每人每年800元,2012年涨到了1 200元。第四,部分村民的养老金等其他收入。从收入结构来看,外地人已经成为本地人的“衣食父母”,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Y村协商议事会产生的背景

Y村村民陈某自家房屋后面有间60~70平方米左右的库房,平时都用来堆放废旧物品。2010年租住陈某家一年多的打工仔王某嫌打工工资少,提出想把陈家后面的库房也一起租下来改建成小菜摊。陈家正处于Y村新村商业街附近,人来人往,村里人平时买菜都要去镇上,来回路程较远。王认为在此处开办个卖菜的摊位生意肯定好,于是,两人达成协议,以年租金12 000元的价格成交。果然,王的摊位正式经营之后生意红火,他的四川老乡都来这里买菜,附近的不少本地人也就地解决菜篮子问题。一到夏天,天气热,村民不愿意跑远路去镇上的集市买,很多人都到王的小摊上买菜。租金便宜,菜也新鲜,还有不少本地年纪大的村民自家种的蔬菜吃不完也倒给王的摊位。王的成功经验马上被其他人效仿,短短一年,村里又多了4家菜摊,2家是本地人经营,2家是租住在村里的外地人经营。2012年7月盛夏,天气炎热,王将几筐摊位垃圾堆放在摊位门口的村道上,而此村道也正是陈家与后面一户邻居毛某住房的交界小道。陈家与毛家前门对后门,王的摊位正好对着毛家的大门。垃圾在毛某家门前一堆就是一天,气味刺鼻、蚊蝇成堆。毛某多次找王反映,王回复白天因生意繁忙,无暇处理垃圾,到晚上空闲时将每天的垃圾运到别处。但毛认为常此以往影响自家的生活环境,故再找陈某协调,要求停止将房屋出租为菜摊,陈某不肯,两家矛盾升级。纠纷一直持续到2012年底,毛将此事反映到村委,同时,也引发了其他3个摊位的类似纠纷上诉。Y村书记、主任严某一时也难以化解,因考虑到这些问题涉及本地人可观的房租、全村人买菜的便利、本地摊主和外地摊主的收益以及对村里生活环境的干扰。这些矛盾和利益相关方交织到一起,并不是村里那些规章制度能够解决得了的。村委找街道商量,街道建议自行化解。严主任将村里5家摊主(3个外地人+2个本地人)、4家出租户(有1家是本地人用自家房屋经营)和7~8户问题反映代表、村护卫队代表及其他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叫到村委会协商,几番讨论初定了交卫生费的方案。当然,“怎么交”是问题的关键。讨价还价之后,初定按照摊位面积:每10个平方米每月10元,按年缴费,收缴到村里由村委会开收据。这个方案经村两委讨论后通过。

严某:老实说,我也不知道收费合不合法,之前是听说有村子收外地人的卫生费,但我们村以前没收过,这次要不是这个事情,也不打算收。反正我们村里集体这块还行,全村每年5、6万的卫生外包费用村里出掉就是了。这样一来,等于说是“谁污染谁出钱”,照这个思想,那我们还得摸底统计啊,不实际呀…反正大家都同意了,这个事情就这样吧,一起商量的结果,以后有问题再说吧。

王某:其他人同意,我也不想多花时间在这件事情上了,做生意要紧么,一年几百块钱,和气生财,很快就赚回来了嘛。在这里住了三、四年了,也习惯了,换个地方嫌麻烦。房东也和我说了,再不然,房租里稍微减掉点。

陈某:这个外地人和他老婆在我家住几年了,人还可以的。本来我也不打算把库房租出去的,我租给他做生意之前还把房子装修过呢。他老婆跟我说,我在这里上班也交了养老保险,我们是打算以后在这里长期住下去的,你把房子弄弄好,租金加一点也没关系。我想想也好。这样一来,我有点不好意思了,我说要么水费少收点。

这件事让严主任和其他村委成员萌生了组建协商议事会的念头。村里的已有组织和制度都有“村籍”要求,但现实中的村庄已经是人口倒挂的混居社区了。为了在某些村务讨论上能将相关的外地人也纳入进来,就需要打破原自治组织边界,建一个新的平台。

(三)Y村协商议事会的组织架构

新问题与矛盾频频出现,Y村建立一个本地人和外地人都能表达自身意愿、参与事务讨论和决策,同时也能将部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机构需求越来越急迫。Y村退休干部胡某主动组织和发起了这一倡议,2013年5月30日,在胡某的组织下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成立,并在嘉善县民政局注册。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实行会员制,设立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注册会员有30人,全部由Y村普通村民、村“两委”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新居民等各个层面的群众自愿报名参选产生。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的组建也引起了嘉善县政协和县民政局的关注,成立当天两个部门的领导均出席。政府层面认为,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是Y村对基层民主管理的又一次探索,也是浙江省第一家“全民可参与型”的村务协商议事组织。

“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治理过程,并非简单地局限于民主选举,除此之外,还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前,在我县村级民主选举的各项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建设应该向全体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度推进,也就是要重点解决“协商民主”问题,开展村级的民主协商,让本地人、外地人以及全体村民代表在议事会这个社会组织平台上,充分反映所代表群众的观点,通过沟通、协商、对话、合作等形式凝聚共识、消解矛盾,以更好的建言献策、汇聚力量、服务大局。”

——摘自嘉善县政协副主席在成立会议上的讲话

从Y村协商议事会的会员构成及运行来看,社团为全村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善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所设在Y村。通过议事协商、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等活动,畅通各类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社区共同利益,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民主,培养全体村民依法治村、民主协商和自治能力,从而提高解决村务的组织化程度。议事会定期召开例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商议事项可涉及本村民生事业、村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热点、难点问题,如环境卫生、公益事业等。对于土地征用、村集体资产租赁和处置等其他生产性、经济问题也可达成共识后形成协商议案提交“两委”班子。协商议事会议根据广泛、民主、高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全局性事项由全体会员代表参加。单一方面的事项由相应会员代表参加,也可全体会员参加。涉及部分群众直接利益的事项,可邀请利益直接相关人参加 摘自《嘉善县H街道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章程》。。

会员总数为30人,其中6人务农,7人打工,4名个体户,2名企业主,村医生2人,村委会2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4人,退休人员3人。其中男性25人,会员中有一半为党员。其中外地6名会员从事职业分别为打工4人,个体商户2人。关于会员中本地人和外地人的人数比例问题,笔者也曾询问Y村书记、主任兼议事会会长严某,严某表示:“关于比例问题,村里也曾多次商议,肯定不能从总人数的比例来简单确定会员的比例。4∶1还是基本符合报名的总体比例的。毕竟,我们只是刚刚起步,尝试着先把平台建立起来,今后的调整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和运行效果。”

(四)Y村协商议事会的运行及存在问题

“以外管外”是近年来人口倒挂型社区在应对外来人口融入问题上形成的核心理念,其主要做法是从外来人口中选出服务意识强、有社会威望的精英担任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以外管外”的传统融合思维事实上并没有摆脱以村籍为基础的成员边界和权力界定法则,它仍是建立在传统户籍基础上的治理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本地人和外地人的矛盾化解,但长此以往,反而进一步刺激了社区成员“内外有别”的极化发展。真正做到混居状态下社区公共空间的平等转入首先必须破除依附于村籍的身份边界,按照开放社会的原则重建组织边界并形塑参与机制。Y村村务协商议事会打破了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户籍区分,通过“再组织”的方式重构议事协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因组织边界而引起的参与排斥问题,更有利于建立社区水平联系,实现社区横向融合[6]。当然,如何进一步理顺协商议事会与原有村级权力结构的衔接关系,是该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Y村协商议事会作为原村级治理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其基本定位是“议事”,形成的决策、建议是否采纳需由村两委(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班子讨论通过。而作为正式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履行议事决策权。因此,Y村议事协商会虽然通过组织设计架构了外地人的进入通道从而有助于村级决策科学性,但由于会员人数仍以本村人为主、是否纳入决策仍由原村级组织最终决定,这极大地影响了外地人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会长的人选充分体现出“两委吸纳”色彩,长此以往也将影响协商议事的自主性。

三、对“人口倒挂村”治理的延伸思考

“人口倒挂村”治理转型的本质是社区边界重塑的过程,边界的巩固或弥散会影响社区的治理方式。学界关于村庄转型过程中边界变化趋势的描述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以折晓叶、陈婴婴等学者为代表的 “超级村庄”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的非农化过程使此类村庄的边界变得多元,但他们认为村庄社会边界却趋于自我封闭,维系这种“封闭”的机制便是村籍制度[7]。而学者李培林在《村落的终结》一书中则指出,此类社区在开放社会的趋势下,经济边界、自然边界、行政边界、文化边界和乡土认同被动摇甚至瓦解,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村落终结时代已经到来[8]。与上述“封闭”和“开放”的两极描述不同,本文基于Y村等江浙混居村的考察发现,这些村庄一方面通过经济组织边界(股民资格的确立)固化加剧村庄集体资源分配的封闭性,而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组织边界(新型协商议事会的创设)的调整来逐步放开村级事务治理的参与权。但在放开的过程中,由于人口倒挂村“政社合一”的顶层设计,使得Y村协商议事会等地方探索面临形式化的风险。当前,村一级存在三个权力主体: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前,东部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大部分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不少混居村往往采用“党支部(或村委)+合作社”的重叠模式,组织之间高度重叠强化了政治权、自治权和经济支配权的转换关系,使社区组织边界趋于封闭。究其原因,这与当前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缺位紧密相关,经济合作社是这些社区运转费用的主要承担者[9]。在一个村民、选民、股民高度一致的村庄内部采用重叠架构相对合理,但随着社会流动及人口倒挂问题的凸显,该模式存在合法性危机。尽管近年不少地区尝试“经社分离”,即经济合作社独立于党组织或村委会。表面上通过分设的方式能使组织之间的边界得以划分从而厘清了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社区服务和公共资源配置边界问题,合作社仍是反哺农村治理和社区服务的组织来源。2013年民政部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 参见民发〔2013〕76号《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但在实际运行中,这部指导性的文件受到了抵触。如前所述,居住关系其实仅仅是构成本村村民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其所指代的土地所有关系,涉及对集体资源的分配。对混居村村民而言,外地人一旦准入村委会选举,就意味着同时获取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成员资格或公共资源共享资格。因此,要实现Y村协商议事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与原有村级权力结构的衔接,首先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混居村公共服务的资金和财力支持来源,使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离,从而实现村民(产权所有者)和居员(混居村成员资格)的厘清。经济组织的边界联系着产权所有者,社区公共福利以及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边界联系着社区成员权的获取。在这个意义上,“人口倒挂”村的社会治理必然要在成员资格、村籍、以土地产权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上重构社区的多重边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型组织结构。而这一问题的破解有赖地方政府积极介入和引导,保障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城乡社区同城同待遇和城乡一体化,在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特征的同时,切实解决人口倒挂背景下村域治理和服务的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为人口倒挂背景下外地人参与村庄治理,提供正式的组织通道,使其真正走向可持续的治理之道。

参考文献:

[1] 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 2013:10.

[2] 陶然. 论“城中村”与“城郊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EB/OL].[20160128].http://news.10jqka.com.cn/20120724/c528515530.shtml.

[3] 韦伯.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M].康乐,简惠美,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234.

[4]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 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186.

[5] 唐鸣,尤琳.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逻辑: 动因、发展方向和条件——兼评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7278.

[6] Warren Roland L.The Community in American [M].Chicago: Rand McNally &Company, 1963.(?)页

[7] 折晓叶,陈婴婴. 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59.

[8] 李培林. 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35.

[9] 郎晓波. 农村换届选举后村级组织建设与运行问题研究——基于杭州市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综合分析[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2(3):1823.

Abstract:Presently, a large number of migrant workers live in suburban areas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Pearl River Delta, which forms lots of mixed villages with population inversion. Influx of outsiders and stable rental relationship remodel the meaning of “neighborhood” and community. However,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autonomous logic based on a “village membership” cant deal with affairs of a mixed village. By a study on Y Village in North Area of Zhejiang, where the Council Conference builds a new platform, reconstructs community lateral relation, bridges the gap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members and also promotes social integration. Furthermore, it is necessary to break dow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verlap structures, remodel self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for migrants participation, and finally realize integrated governance of mixed villages.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5篇

(桂办发[2005]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1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我区绝大多数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确保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和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和“五村、两规范”建设,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加强以党组织

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村级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目标要求: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带头致富并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两委”领导班子。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适合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党内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三、时间安排

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5年4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排在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

四、方法步骤

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52号)精神,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第三届村民代表会议。听取第三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推荐、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村民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制定本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名单应当于选举日前20日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确定,但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推选选

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各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四)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妇女要有一定名额。

(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首先进行竞选演讲,然后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六)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监督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修订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内开展村民自治、发展经济的规划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工作。换届选举前,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乡镇党委批复精神。发出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党员、群众推荐。在召开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当日,组织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党员、群众分别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察。乡镇党委根据党员、群众推荐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要求,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公示。

(四)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乡镇党委考察的结果,按照比应选人数多20%的差额,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

(五)党内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试行“公推直选”的村,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村,开展“公推直选”试点。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要统筹安排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乡镇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指导方案。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严格依法办事。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凡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办理;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做到法定程序不变,规定步骤不少。要依法规范候选人竞争,认真界定贿选行为,高度警惕贿选活动,及时查处贿选当事人和参与者,坚决制止贿选行为。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难点村”、“重点村”,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村自治组织健全 第6篇

进党务公开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发布时间:2009-11-17 信息来源: 浦东党建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委员会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团镇委〔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村正在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大团镇赵桥村党总支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学实活动的突破点,认真实践,边学边改,不断推进农村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发展了党内民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也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内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具体做法如下:

一、消除党群思想误区,切实提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大团镇赵桥村共有党员人数113人,3个党支部,6个党小组。当村党总支书记在学实活动动员大会上强调,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为抓手,力促学实活动得实效时,部分党员表示对党务公开不了解、不明白;部分党员甚至担心如果把党总支的全部工作目标都公开,由于在执行目标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导致目标不能按计划完成,一旦没有完成,就会影响村党总支在村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从而会影响党的执政形象。

面对这些疑问,赵桥村党总支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特别召开了一次党员代表座谈会,一是邀请镇党群办的工作人员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内涵、重要作用等进行了重点解读;二是以党内法规为依据,向全体党员进行宣传,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三章“监督制度”中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及“询问和质询”等规定都是用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17条也明确规定:“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消除了部分党员的思想误区,让全村党员都明白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是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促进农村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从而统一了全村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了全村党员都来关注党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为党务公开内容提供保障

1、“三会一课”制度。赵桥村党总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自己的“三会一课”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季度最后一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以研究和解决党支部中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支部

委员会,如遇到两委有特殊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每两周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和研究小组的重要问题;每季度按时上好党课,党课内容紧密联系赵桥村的思想实际。

2、党总支议事制度。党总支议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议事会议原则上由村党总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支委成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的可请党小组参加,村民代表列席;讨论议题要做到畅所欲言,态度鲜明,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实行投票表决,一般问题采取举手表决;决议须取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村党总支部书记在议事时,要鼓励和支持参会人员发表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和“家长制”等。

3、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会。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名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4、党员发展公示制度。根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赵桥村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激发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党内事务的热情。公示的对象为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总支研究决定,计划近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同志;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公示的时间为党总支研究决定的次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的方式和公示对象统一由党总支公示,在村民委员会党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同时注明收集反馈意见的地点、联系电话或E-mail地址。

5、干部廉政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求真务实,带领群众勤劳致富;不浮夸虚假,做表面文章。为民办实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不只顾自己利益而不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不当特殊党员,脱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请客送礼。任人唯贤,办事公道;不搞亲疏,厚此薄彼等。

6、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必须自觉交纳党费;所有党干部每月交纳党费不少于10元,其余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少于5元;预备党员从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标准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有专人管理,建立专账,支部至少每季度应向上级党组织上交一次党费。

7、党员联系制度。党总支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发动每个党员联系一至二名群众,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手册;党员要关心群众的生活,经常注意群众的情绪和要求,使群众具体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要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凡是正确的意见,就应当向党组织反映,认真采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耐心地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凡是错误的意见、无理的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要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发现苗头要及时做工作,使矛盾妥善得到解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党员要将自己联系群众的情况认真记录在“党员联系群众手册”上,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8、党总支报告制度。每季度要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主要报告村党总支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党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年中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主要是总结汇报上半工作完成情况,讨论确定下半工作计划及措施;年底向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安排。主要报告本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党建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报告会由党员代表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党总支书记主任报告工作。

9、党员志愿者活动制度。党员志愿者人员组成:主要在村机构和青年党团员中推选组成。组成赵桥村志愿者小分队;党员志愿者服务小分队在镇党员志愿者分队的安排下由村党总支领导组织开展活动,也可以由村小分队自行组织和实施以党员为主体的各项服务活动;根据党员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将志愿者分为政策咨询、就业服务、环境卫生保护、治安巡逻、家电维修、保健诊疗等队伍;村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每月15日开展一次定期服务活动。另可根据工作形势要求适时组织活动。志愿者服务队的党员要维护集体荣誉,顾全大局,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党员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进行记载,收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九大机制的建立健全,不仅使得赵桥村的党建工作能够顺利推进,而且从内容上保证了村党务公开内容的丰富性和时效性。真正能够让全村党员群众比较全面地了解村党总支的活动和发展目标。

三、集思广益主动公开,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在具体实践中,赵桥村党总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属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都公开。为此.赵桥村除以上九大制度实行公开外,还将以下三个方面也作为重点公开内容:一是党总支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二是党总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三是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围绕以上三个重点方面,赵桥村党总支针对本身的特点进行细化。在党务公开内容的把握上,既围绕重点,细化量化,又不搞得太繁琐,重点是保证重大问题决策和权力行使公开透明,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1、广开言路,切实了解村民需求。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赵桥村党总支为落实好调研基层的要求,在党务公开栏里贴出了“我为赵桥献一言”的公告,让村民和普通党员能够对赵桥村以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畅所欲言。短短一周的时间里,党总支就收到书面或口头意见23条。这些意见经过整理后,在党员代表座谈会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根据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出了本次学实活动中赵桥村实事工程项目——延伸部分田地农化线和建造原赵桥村活动室和增加健身器材。

2、透明公开,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为了改变多年来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渠沟小河的生态环境现象,2009年8月赵桥村开始建设全镇首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该项目在立项之时,就被村民、甚至党员反对,误认为污水站将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纷纷表示不愿其建在自家周围。于是,村党总支通过党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重点介绍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基本原理和重要作用;村党总支书记还亲自带领部分党员群众赴航头镇实地考察同样的工程,让党员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成不仅不会产生不良气味和孳生蚊蝇,而且还能切实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通过党务村务公开以及实地考察之后,村民都了解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好处以及工作原理,不少村民还亲自到村里提供选址和修建时的意见,使得这件本以为会花大力气的实事工程仅在1月内就全部完成,2009年10月该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赵桥村党总支将实事工程的目的、利益和实行中的困难如实的公之于众,这不但让村民和普通党员了解实情,而且增强了大家的主人翁精神,加强了党组织与党员、村民的凝聚力,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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