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

2024-07-02

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

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烟台市人才服务中心:

我单位XX同志因公于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赴XX国执行任务,境外停留X天。

申请人:(本人签名)

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关于×××等赴××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对外身份 附件: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5.经费证明书(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等赴××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开展××领域合作研究(进行××领域学术交流),拟境外停留××天。外方合作人是××(机构)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我所×××从事×××领域的研究,应×××邀请,双方将就××××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对外身份 附件:1.详细的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工作日程

2.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3.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4.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5.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6.经费证明书(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

因公出访请示公文的书写规范 1.公文标题和正文:不要使用“同志”。出访请示文件的标题和公文中可以使用“院士”、“研究员”、“所长”等职务和职称,标题可以直接使用全名,如“关于张××赴法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请不要使用“同志”。

2.主文的第一段:简明扼要介绍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出访目的;

3.主文的第二段:简要介绍出访的背景。关于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公文,需介绍出访人员与会议的工作关系、有关的国际会议的背景、会议期间有哪种形式的报告(参会人员如有报告,写明报告的形式、层次和报告的题目)、是否有被接受的论文(被接受论文的题目)、是否担任国际会议的职务等。无会议报告的请示,需说明出访理由。

关于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的公文,多人出访执行同一任务时,要明确每个人的出访任务和分工,需介绍合作双方的研究领域,拟开展的合作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学术问题等,以附件形式提交详细的工作日程。

涉及“双跨”组团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邀请员外人员的参团理由,院外人员出访的对外身份等(参照出国管理办法要求)。4.主文第三段:只能使用“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而不要使用“我所批准”字样,因公出国审批权在院国际合作局,研究所不具备审批出国的权限。院外单位提供费,在附件中提供证明。

5.“附注”处:注上出访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对外身份,为各级领导审批提供方便。

因公出访请示公文的注意事项

1.在出访请示正文中明确出访人员的职务或职称,不要使用“同志”等身份不清的称谓; 2.避免滥用报送因公出访急件,我局届时定期网上公示各单位急件使用情况,因公出访应提前策划,尽早报送出访请示;

3.禁止请示公文中出访日期早于公文印发日期、错字、格式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明显的错误,我局拒绝将有明显错误的公文呈领导审批,对出现上述错误的公文予以办结或退回; 4.出访请示公文主文不要过多描述国际态势、国内形势等空洞的内容,影响公文所要陈述的主要内容,失去公文简洁的特点;

5.研究所不具备审批出国的权限,所级公文中禁止“批准此次出访”字样,对于已经取得多次签证的人员,再次出国要履行出国审批手续;

6.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并顺访超过6天时,需要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详细在外工作日程;

7.多人执行同一出访任务,需注明每个人的出访任务或工作计划,如多人参加国际会议,请注明被国际会议接受论文的题目或特邀报告的题目。

8.研究所国际合作主管随时留意arp公文系统的文件流转情况,及时处理退回文件,避免积压,耽误出国审批。篇二:职工因公出国申请表 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篇三:因公出国新护照申请表样本 团组档案号:

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

(此表为申办因公护照凭证,表内第2栏系申请护照的依据,务必请准确填写文号,填写表内各项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无误,出访团组成员名单及情况填写在附页。)(出国团组成员名单附后)出 国 团 组 名 单 附 页护 照 申 请 卡 派遣单位: 团组人数:

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一、高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特殊性

“因公出国 (境) ”主要是指出国 (境) 进行考察、交流、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对于一般事业单位来讲, 防止过高的”因公出国“费用的目的是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等不良现象。但对高校来讲, 其“因公出国 (境) ”费用主要是用于学术交流、师资培养、公派学生交流等,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察和旅游。对外交流的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 高校往往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学生与国外进行学术交流, 大规模公派教师到国外学习进修、与国外交流培养学生等, 高校“因公出国 (境) ”发生的费用不能简单定性为公款出国等“三公经费”支出的内容, 而应区别对待。

二、高校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的重要意义

2014年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要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人力资源开发的摇篮、优势人才集聚的舞台, 是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先锋力量, 高校发展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而我国高校在前沿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等方面与世界一流大学还存在一定差距。“因公出国 (境) ”作为科技、学术国际化的有效传播手段和吸收引进先进理论、技术的重要途径, 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可以吸收国外在科研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促进我们自身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提升我国科学研究国际影响力;其次, 支持“因公出国 (境) ”也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文化理念, 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 建立国际化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三、现阶段高校“因公出国 (境) ”存在的问题

正因为高校的“因公出国 (境) ”行为有其重要的意义, 从国务院到各个部委, 再到各省、市、地方对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都非常支持且投入较大, 高校每年“因公出国 (境) ”的人数都相对较多, 这些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高校科研与教育有很大的帮助, 但这些“因公出国 (境) ”发生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 “因公出国 (境) ”存在变相旅游情况

有部分人员借“因公出国 (境) ”变相旅游, 通过编制虚假预算、炮制虚假出国事项通过出国审批, 名“因公出国 (境) ”公务 (学术) 实为出国变相旅游。如:教育部通报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培训部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中央纪委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 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 花费公款153.5万元等。

(二) 党政领导“因公出国 (境) ”考察交流有待审核

在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方针指引下, 很多高校党政领导经常带领各种代表团出国 (境) 考察, 这类考察对我们大学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起到学习经验的作用, 但部分高校存在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安排考察性出访等违规现象。

(三) 高校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目前国家虽然对“因公出国 (境) ”投入和资助相对较多, 但在高校层面对纯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很多专项经费预算并没有涵盖学术性出国 (境) 事项, 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对“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把控又相对较严格, 使得许多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无经费支持而作罢。此外不少高校对于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参加会议行为套用“一国只限5天”的规定, 使得一次出国用于学术交流协作的时间少之又少, 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四) 其他问题

在高校“因公出国 (境) ”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出国 (境) 国家地区不是学科领域的优势区域, 参加的学术会议不是学术领域较有影响力的会议;“因公出国 (境) ”过程中无故增加经停城市和转机城市, 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因公出国 (境) ”期间发生费用超标等。

四、高校“因公出国 (境) ”管理思路

高校支持“因公出国 (境) ”好处多多, 但由于个别违规者假借公务出国之便, 在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实质性公务活动之余, 进行变相公款旅游, 造成高校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 这就阻碍了正常的出国交流、国际合作、国际考察等活动。高校师生一方面要走向世界, 多出科研成果、多开展学术交流、多与企业合作, 提高我国科研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创新推动力, 另一方面又要遵守学校规定,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管理规则来束缚科研活动, 一些科研项目便无法正常开展。

随着我国国际合作交流的不断深入和高校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需要, 今后高校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员出国学习交流、参加会议、出国进修、科研合作和境外培训等, 一味地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只会阻碍学校的发展。因此, 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 变相公款旅游十分必要。

(一) 细化支出预算

严格预算, 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支出预算上做到精细化管理, 即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环节上严格把关控制。在财务管理上, 要将“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各项指标明确公开, 将列支标准细化透明。同时, 预算要科学合理, 依据要充分客观, 提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按项目管理, 经费不允许跨项目支出, 项目内支出超支不补。

(二) 做好计划调控

因公出国 (境) 应从高校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国计划。每年需经国际合作处申报下一年出国 (境) 计划, 然后上报相关部委,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出国计划指标, 没有申报下一年出国计划的团组, 一般不予批准出国, 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国计划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 严格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 进行审查, 逐级上报, 对于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 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杜绝照顾出国、轮流出国。

(四) 区别对待纯科研学术性“因公出国 (境) ”行为

对于纯科研学术型“因公出国 (境) ”行为应适当鼓励, 特别是在相应学科领域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应予重点支持,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出国的要严格把控, 杜绝无实质性的出国考察行为。对于双肩挑的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 (出境) ”行为要加强审批监督, 在学术性和公务性上区分其出国目的。

对于长期出国交流培养, 如高级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国外尖端实验室交流合作等, 应当适当鼓励, 调动这类人员的积极性, 努力投入到工作和科研当中。

(五) 加强“因公出国 (境) ”开支审核

在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费用报销审核上, 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杜绝任何形式的费用超标准支出行为。做到无论学术交流还是公务考察都要本着“厉行节约、不铺张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国 (境) 行前审批制度, 杜绝无故增加经停城市等不合常理的开支行为, 杜绝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的行为。

(六) 改革现有“因公出国 (境) ”管理体制, 由程序管理为主向实质性内容管理为主转换

通过机制创新和制度调整, 剔除“因公出国 (境) ”中的干部福利待遇因素。“因公出国 (境) ”的审核完全依据是否具有实质内容为标准进行认定和审批, 以出国的“实质性”内容为核心确定出国的时间、路线、人员构成、费用支出和考核标准, 把公务出国的人财物真正用到“公务”之上。

(七) 执行出国公示制度

出国前, 将出访人员名单、出访任务、出访天数、航线选择、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公示, 回国后对任务执行情况、出访报告等再次公示, 有效监督出国任务的规范性, 促使出国团组规范自身行为, 外事管控理念深入人心, 促进出国管理从制度约束向自我约束转变。

(八) 形成联动考核、监督、绩效评价机制

对高校各类“因公出国 (境) ”事项, 人事、纪检、外事、财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定期联合检查,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对当次出国 (境) 行为在开支、成果、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核实人员出国的实际执行情况、作用和效果;另一方面, 形成监管合力, 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 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 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总之, 科学技术是世界性、时代性的, 科学研究必须有全球视野, 要积极主动整合和利用好全球创新资源, 国际学术交流正是重要途径。毋庸讳言, 确实有一些人打着交流学习的旗号变相旅游, 但很多高校教师的正当学术交流也应得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正当学术交流, 应避免片面追求人数、经费的简单下降。

要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变相公款旅游, 不能因噎废食, 一味追求降低“三公”而一刀切, 要抓住有关政策的精髓和初衷, 将正当学术交流与无实质内容的“公费旅游”区分开来, 做好甄别, 利用好政策和资源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摘要:“因公出国 (境) ”经费作为“三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公开“三公经费”、限制“三公经费”增长的呼声越来越高, 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对于高校而言, 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 是否该硬性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高等院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控制

参考文献

[1]马淑英.高校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管[J].会计之友, 2013, (04) .

官员因公出国猫腻多 第4篇

领导“照顾性”出访多 “去美国开个会,会期5天,结果报10天,中间还要去趟加拿大,显然就不合适。”江西省外侨办出国(境)管理处处长叶松如此说。

“大会”套“小会”之外,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还表现为“照顾性”出访。叶松说,经常会有单位前来说情,某领导即将退休,再不出去就没机会了。

官员出游 企业买单 2013年9月,江西省出台《转发外侨办、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除了招商引资团组,党政机关不得携带企业人员出访。“党政机关携带非必要的企业人员出访,很可能存在让企业一路买单的情况。”叶松说。

根据《实施意见》,出国团组出访前后,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须将整个出访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公示。2013年,江西省一名厅级领导申请因公出国。然而情况公示后,有群众举报这名领导已年满60岁,不符合出国执行公务的相关规定。后来这名领导主动放弃出访。

此外,江西省还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期间的公务活动检查。按规定,因公出国团组在外的公务活动要占到三分之二,出访回来后须公开其在境外展開合作的协议、文本和图片,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本报综合)

因公出国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因公出国(境)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方式,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曝光的一些因公出国(境)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一些党政干部以公务活动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耗费国家大量资财,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可以说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决心前所未有、力度前所未有、审核审批之严前所未有。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大家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第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任务申报

一、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范围与对象

(一)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外、港澳台独资企业除外),因本单位对外交往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

(二)经外交部同意,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中央企业以及其他省(区、市)委托我省审批的其在浙机构(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

二、我省各任务审批单位审批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央授权或受省政府委托,我省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和单位共27家:省政府、省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市外办,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

(一)省政府负责审批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领导职务和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杭州、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副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境)事项;杭州、宁波市外办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

(三)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除外)。

(四)义乌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市管理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审批由本区管理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的事项。

(五)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的事项。

(六)省科技厅审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活动事项,省商务厅审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事项。

(七)省外办审批上述

(一)至

(六)项以外的省管干部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事项。

注:

1、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因故推迟出访,超过批件规定的出国(境)日期3个月以上的,派出单位须重新办理出国(境)任务和人员的审查审批手续。

2、省级领导、省管干部团组出访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办理。

三、出国(境)前的主要工作

因公出国(境)前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出访方案、联系邀请函电、确认公务安排和访问日程、中介机构联系、任务报批、人员审查、团组行前准备、申办证照和签证(签注)等。

(一)制定出国(境)初步方案 制定出国(境)初步方案,主要根据计划管理和量化管理等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团组主要访问任务、人员组成、访问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邀请单位等。

1、计划管理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组团出访,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本单位出国(境)计划,计划外的团组和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报批手续。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团组,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团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大专院校、企业集团因公出国(境)和运动员参加比赛、演员赴国(境)外演出等,不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派出。

2、量化管理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还应符合量化管理规定。省直各部门、人民团体正职(正厅职)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分管外事、外经贸工作的省管干部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除杭州、宁波以外的各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各市副市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其他省管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分管外事、外经贸工作的省管干部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各市市管干部,根据各市制定的量化管理规定执行。

3、主要任务和目的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禁在换届期间以公务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的出访和其他照顾性出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4、团组成员

根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性质,草拟一份代表团成员的建议名单。团组结构要合理,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不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除大型招商团组外,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一般应配备翻译。

●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

●出访人员一般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直系亲属确有必要同团出访的,须说明特殊理由。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团组中“搭车”出访,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除大型招商活动、签约活动等确有需要随团外,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党政机关团组出访。

●在“换届”前、工作调动前、退休前等不能搞照顾性出国(境)。

●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

5、访问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

应根据国际形势、对外关系和出访需要完成的任务,选择前访国家和地区。避免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

●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由友好城市邀请的,必须在友城停留2天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境外承包工程、常驻工作、合作研究、大型招商或展览等重要经贸活动和培训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席国际会议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的,须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

6、邀请单位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政府或政府部门代表团一般应由前访国相应政府或政府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团一般应由前访国相应议会邀请。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公务活动或出具邀请函。●一般不接受境外企业、组织举办的无实质性的庆典、礼仪等活动的出访邀请。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资助或邀请出访。

注:任务批件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更换邀请单位。

(二)联系邀请函电

出访方案确定后,要尽快与邀请方联系发邀请函电。通过传真告诉邀请方我代表团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对外身份)、前访时间、停留期限、访问内容(要与任务申报相符)和访问费用(国际旅费、食宿及人身保险)承担方式等情况,请其早日发出邀请函。

通常,我方可商请邀请方先发一份邀请函传真件,核对邀请方的邀请函中代表团人员名单、性别、出生日期、对外身份、访问时间、停留期限、访问目的和访问费用承担等是否有正确,是否符合往访国的签证要求(可向护照签证部门咨询)。特别要注意查验邀请函的有效性和真伪,避免导致拒签、限制入境和损害因公出国(境)声誉。持用无效或假邀请函申办出国审核、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分。核对无误后,请邀请方快递邮寄原件。申报任务时提供的邀请函必须与申办签证时的邀请函一致。如遇人员变更、推迟出访或变更出访内容,需及时与邀请方联系,重新发邀请函电。

(三)确认公务安排和访问日程

确认邀请单位,联系邀请函电的同时,应积极与邀请方落实各项访问公务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及细节问题,结合国际航班的客观因素,确定详细出访日程。在制定和安排出访行程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线路要求顺畅合理,经济。必要时注明航空公司、机型以及起飞抵达时间。

2.行程安排要主次分明,公务活动内容要丰富、翔实,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出访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路途时间算作公务活动时间)。

3、应友好城市邀请前往的,必须在该友好城市安排2天以上公务活动。

4.公务活动应注意避开节假日、周末,便于外方落实安排。双休日以外的时间应主要安排公务活动。

5、日程安排应具体说明每天上、下午活动内容、地点,公务活动要注明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内容;培训团组要注明培训地点、课程内容和授课人员。

6.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执行出国(境)任务,不能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能擅自延长在外时间,严禁擅自访问未经批准的申根国家。

(四)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管理

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以及安排公务活动。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境外培训中介机构可安排与培训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为非培训团组办理邀请函和安排公务活动。

2、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使用中介机构前应掌握其总体情况,所选择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其中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准从事相关业务;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保障;熟悉我国和往访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具有接待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五)任务报批

(所有团组纸质文件送达之前,都要进行网上申报)

1、省管干部团组

(1)组团单位所属省级有关单位或有关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办理;

(2)省外办提出审核意见,经省委组织部人员审查同意后,送省有关领导审批;

(3)省领导批准后,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或其他批复文件。

2、省管以下团组

(1)省外办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省级有关单位、有关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外办以表格形式(可在省外办门户网站下载)申报。

(2)其他任务审批单位负责审批的事项,按各自规定的程序报批。列入本地区直报范围的企业,可直接向本地区的任务审批单位申报。

3、双跨团组

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按双跨团组管理,分为自组省内双跨团组、自组省外双跨团组,参加省外双跨团组、参加省内双跨团组。杭州、宁波市政府和市外办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市组织的双跨团组,其他各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市隶属人员组成的双跨团组;省商务厅、科技厅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省内隶属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其他我省自组双跨团组根据授权范围由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

4、任务申报所需材料(1)基本材料

①请示文件或任务审批表一式3份。

省级领导和省管干部团组需向省政府提出请示,其他人员以任务审批表呈报(任务审批表可在省外办门户网站“网上办事”下载)。请示文件或任务审批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原则上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基本要素应包括: a.团组名称和团长姓名; b.访问国家(地区)和途经国家(地区); c.出访时间及在外停留天数; d.出访详细理由、具体任务和目的;

e.邀请单位名称、邀请函(电)原件是否已经审核; f.出访费用来源;

g.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团,须在请示件中注明该团组是否列入本单位计划,出访费用是否列入预算。未列入计划的团组应说明特殊原因,并声明在本单位计划总量内调整。

h.省管干部团组,须在请示中说明省管干部届内出国(境)情况、本出国(境)情况或最近一次出国(境)情况。如年内多次出访的,须说明上一出国(境)情况和本每次出国(境)情况。

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省管干部参团的,提供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参团的,应在请示报告中注明上述人员已经市委组织部审核。

②团组名单。包括团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对外身份,并注明翻译人员。

③邀请函(电)复印件及翻译件。邀请函必须有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访问时间和停留天数,落款处有邀请人签名。

④日程安排。说明每天上、下午活动内容、地点;公务活动要注明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内容;培训团组要注明培训地点、课程内容和授课人员。⑤审批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2)特殊类别团组另需提供的材料 ①双跨团组

自组省内双跨团组需提供双跨参团人员所在省级单位、各市或县(市、区)外办的同意函件。

参加省外双跨团组需在表格中注明组团单位名称和征求意见文号,并提供省外审批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费用清单、日程安排,以及《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②前往申根国家团组

除参加省外双跨团组外,自组前往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希腊、丹麦、冰岛、挪威、瑞典、爱沙尼亚、捷克、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瑞士25个申根国家的团组,须提供在该国访问期间的旅馆订单。

③培训团组

我省自组培训团组或参加中央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团组,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任务批件或审核件。其中属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团组,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任务批件;其他团组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审核件。

④文化交流团组

我省组织的文化交流团组,须提供文化部或省政府、省文化厅出具的文化交流项目立项批复。

⑤参展团组 我省组织参加国外展览或随中央有关单位组团赴国外参展,提供商务部或中国贸促会出具的批文。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参展等活动,商务部不再审批。

5、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1)计划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组必须纳入计划管理。计划外的团组和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报批手续。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团组,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团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今年开始,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外办报送省管干部下一出国(境)计划和党组成员名单,报备省管干部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12月上旬报及本计划执行情况。

①省管干部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备案。

②省管干部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

③对逾期未上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单位,必要时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

④各市省管干部出国(境)计划,由各市外办汇总提出意见,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管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由各市外办审核后汇总上报。

⑤省直各部门的出国(境)计划,由各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外办。⑥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团组,要根据审批单位意见进行调整或取消。

(2)双跨团组

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省直部门人员参加,省直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人员参加,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省、市有关单位下属或挂靠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公司等单位不得组织双跨团组。

(3)培训团组

省管干部和中青年党政干部的出国(境)培训,由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报国家外专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各地不得擅自组织,也不得抽调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国(境)外培训。其他党政干部的出国(境)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计划,由各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经省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由省人力社保厅报国家外专局核准后实施,执行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

(4)港澳团组 ①赴港工作

根据香港特区《入境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拟赴港工作(包括各类行业工作、艺术表演、体育活动、学术交流等),必须先办理工作签注。未获批准而在港从事工作,一经检控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监禁2年及遣返原居地。

②多次往返签证

6个月(不含6个月)以内两次或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由省港澳办和宁波、温州市从严审批。

(六)人员审查

省管干部人员审查与任务审批同时进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中注明“XXX同志已经省委(XX市委)组织部审核”或“XXX同志已经省国资委审核”字样,不另行办理《人员审查批件》。

省管以下人员由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授权确定的人员审查授权单位对出访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人员审查批件》。

(七)团组行前纪律教育

代表团出访前应召开出访行前会议,一般由组团单位负责进行,大型团组或重要团组可由当地外事等部门配合教育。

四、因公出国(境)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原则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督查主要内容

各级外事部门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费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当前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纸质文件的问题

(一)所有材料必须一式3份,除出访请示(审批表)必须用原件外,其他材料都可用复印件。

(二)文件必须装订好,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出访请示(审批表)-团组成员名单-邀请函(外文和中文翻译件)-双跨人员本单位(省级)同意函或当地外办预审件(民营企业呈报表)-出访日程-旅馆订单-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审批表(请示件)填写常见问题:

1、不编文号;

2、费用来源、邀请单位、在外停留天数等信息与邀请函不一致;

3、参加双跨团组不注明组团单位及征求意见文号;

4、出访目的和任务太简略;

5、未注明团组是否列入计划、费用是否列入预算;

6、未注明邀请函原件已审核。

(四)名单常见问题:

1、团组翻译未注明;

2、出访人生日栏未填生日,改填年龄或身份证号。

(五)邀请函常见问题:

1、以电子邮件代替传真件来报批;电子邮件形式的邀请函未获外国使领馆普遍承认,暂不能用于报批;

2、缺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邀请人签名(盖章)。

(六)出访日程要尽量详细,分上、下午写明活动内容、地点和对方联系人,培训团组注明讲课人;逢周末要注明,一般不安排公务,如与外方确定要进行公务活动的,要确保执行。

(七)赴申根签证国家要附旅馆订单。

二、网上申报常见问题

(一)缺少文号;

(二)人员级别填错;

(三)出国和赴港澳选错;

(四)非省管干部团组出访任务应不简练,完全复制纸质文件上的相应内容;

(五)邀请单位名称不完整,没有国家(地区)名。

三、其他问题

(一)省管干部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填写《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情况报告表》并报省外办;

因公出国请示 第6篇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

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对外身份

附件:

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

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5、经费证明书(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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