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承诺书

2024-08-01

法人独资公司承诺书(精选9篇)

法人独资公司承诺书 第1篇

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我本人xx设立的xx-x有限公司限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承诺此前未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并保证以后不再申请办理第二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我以前没有以后也不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xx有限公司也不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承诺人:

二0XX年五月三十日

法人独资公司承诺书 第2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达路33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

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足。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交登记机关的章程修正案或经修订的章程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由股东签署。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独资公司承诺书 第3篇

关键词:国有独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

0 引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然而,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特殊企业有别于普通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其特殊性。因此,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加上国有企业中设立的党委会, 实际上在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运行中存在四个机构, 即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委会。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 体现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 形成决策、监督和执行之间的分权制衡, 以此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负责制的弊端, 最大程度避免决策和经营风险。

1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以及经理层的协调运转、制衡而不制动是企业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 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要实现有效运转, 必须明晰职责、履职到位。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中心, 董事会主要职责是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议大事、把方向、防风险;经理层作为执行机构, 面向科研、生产、市场一线, 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 贯彻董事会的决议和要求;党委会作为政治核心, 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推动发展、保持先进、促进和谐、选人育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过程监察,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履职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运营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探索

2.1 北方工程公司概况

北方工程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始建于1952年。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独资企业。多年来, 一直位居全国勘察设计企业综合排名百强之列。北方工程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业务, 具有电磁屏蔽防护技术、清洁能源发电技术、“三废”治理等环境保护技术、楼宇智能化集成技术、地质灾害防护等专项技术, 可承接非标设备及工业生产线、工业窑炉等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等业务, 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 享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授予的独立对外经营权,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的成员协会会员。公司职工1300余人, 其中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项目经理380余人, 国家级设计大师1人、河北省建筑、勘察、工程设计大师6人、中国兵器科技带头人3人, 拥有一支专业门类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队伍。公司坚持“精心设计, 精确建造, 精细服务;持续改进, 持续提高, 超越需求”的质量方针, 秉承“民主、表现文化, 制度、执行文化, 学习、专家文化, 规划、系统文化和创新、领先文化”, 形成了一套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程管理体系。

2.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状况

所谓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主要是指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按照制度规定, 每月第一个周五上午召开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 、经理层成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会议由董事长 (法人代表) 主持, 或受董事长 (法人代表) 委托由总经理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经理层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就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公司领导集体成员按各自承担的工作, 对照年度工作计划对上月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 对重要工作事项进行报告, 与其他领导集体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统一思想和认识, 并就某些工作安排达成共识。

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是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平台, 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机制。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既确保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主体地位, 又确保了党委的有效参与和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实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充分沟通互动和高效协调运转。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又不模糊责任、丧失效率, 实现了在协调中分权制衡、在合作中有效监督, 切实解决了一些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 进一步深化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念。

3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成效

自2011年探索实施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以来, 北方工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领导集体合力得到提升, 各主要经济指标年均提高25%以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董事会决策科学, 公司顶层设计明晰

面对整个勘察设计企业的转型跃升, 公司董事会集思广益, 大胆决策, 制定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了“以军为根, 以设计为本, 以工业工程、岩土工程为两翼, 以专业技术、专业工程为支撑”的发展构想和“一体化经营、专业化联合、特色化发展”的经营策略, 开启了公司由“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转型、全力打造的高科技国际化工程公司的征程。在管理体系建设上, 对职能管理部门重设, 重新制定了职能部门的定位与职能、管理岗位的定岗与定编、旧制度的梳理和新制度的完善, 公司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基础管理能力显著提升。2011年、2012年、2013年, 公司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 经理层履职到位, 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

经理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明确了个人职责与分工, 优化了工作流程, 实现了协调运转。按照公司发展转型的要求, 经理层积极研究行业发展与市场趋势, 推进产业链延伸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化拓展, 在传统的勘察设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 实现了向规划咨询、项目管理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多业务方向发展, 有力地推进了“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的转型步伐。为了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 能够使公司在物流领域的品牌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就需要敏锐捕捉市场信息, 整合优秀专业团队, 开拓景观园林市场, 如在贵州惠水旅游地产等项目上取得较好收益。

3.3 党委会政治核心作用增强, 公司员工思维转变明显

公司党委会积极适应法人治理结构的新形势, 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注重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培育和宣扬, 以“五种特色文化”为切入点, 力促员工思维转型。即民主、表现文化;制度、执行文化;学习、专家文化;规划、系统文化;创新、领先文化。而通过宣贯“五种特色文化”, 将全体员工的思维与行动统一到了公司转型发展上来。

3.4 监事会有效监督, 公司运行健康有序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审计与效能监察为主要方式, 对公司运行的关重环节进行监督, 为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正确履职和公司健康有效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 以精细管理为重点, 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能;以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重点, 开展垫资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督, 有效控制垫资风险。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必须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利关系。依托公司领导集体会议这一平台,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实现了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运行有效。

参考文献

[1]《在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 2010.10.11.

[2]潘劲松.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J].市场论坛, 2011 (02) .

首家澳门独资会展公司进京等 第4篇

澳门第一家独资会展公司——派意国际会议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4日晚在京正式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和北京市副市长陆昊出席了成立仪式。

派意公司董事长卢德华女士说,北京和澳门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澳门企业对到内地,特别是到北京投资发展充满信心。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局长邱水平说,像派意这样的中小型企业是北京市投资促进局服务的重点对象。

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正式成立

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由中国贸促会安徽省分会、以及与会展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具备会展资格的各类会展中心、馆、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正式成立。

日前,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合肥召开,会上通过了《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和理事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中国贸促会安徽省分会副会长黎业智当选为第一届协会理事长。

杜塞尔多夫加盟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日前,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正式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签约,自2005年开始联手共同主办“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将每年“一节一会”的发展重点放在了加强中国美发美容业与国际同行交流,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上。1998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OMC(世界美发美容组织)。与此同时,一些海外展览主办机构也被中国美容市场所呈现出的巨大潜力以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目前的良好发展所吸引,纷纷对该博览会表示极大兴趣。

全球第一的化妆品展览会BEAUTY INTERNATIONAL的主办者是德国杜塞尔多夫展览机构,而作为其子公司的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和沈阳设有代表处,在未来的合作中,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将依托自己完整的营销、服务网络和专业展览服务的经验,借助BEAUTY INTERNATIONAL的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提升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

据主办方介绍,双方在2005年合作的重点是加强博览会中各类美发用品的展出,并且更好地为美发业人士提供服务。2005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将于2005年8月12日-15日在北京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

港中旅国际展览商务推广服务中心在京成立

3月14日记者获悉,由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了港中旅国际展览商务推广服务中心,新成立的展览商务中心将主要从事会议展览和商务团组的境内外接待服务,提供会展策划、招展布展、项目管理、组团接待及其他个性化服务,业务范围遍及欧洲、美洲、中东、非洲等世界各地。

会展旅游是旅游高端产品。业内人士指出,国内会展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会展业与旅游业有很强的互补性,会展经济将会带动旅游业发展,旅行社经营会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跨国旅游企业集团香港中旅集团在内地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在全世界14个国家拥有英中旅、德中旅、法中旅、澳中旅等20家海外分社。因此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托于香港中旅集团强大的全球网络优势率先进军国际会议展览市场,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上海会展旅游“五年计划”成型

近日上海旅游工作会议决定,今年,上海旅游将加大迈向国际的步伐,并重点推动上海会展旅游市场的发展。到2010年,上海将引进60家一线的外资旅行社和酒店;举办的国际性会展将达到500个,其中包括20个全球知名品牌会展,国际性会议超过1000个,吸引550万外国游客到沪旅游。从现在到2010年5年内,上海正朝着“亚洲新兴会展中心”、“邮轮母港城市”、“度假休闲首选目的地城市”的目标挺进。上海城市的旅游容量有限,因此,上海必须在发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游轮旅游等高端旅游产品上下工夫,优化客源结构。上海将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打造属于上海的国际旅游品牌项目。

今年4月,美国运通将与上海市旅游委合办首届“中国国际商务旅行论坛。今年,上海也将继续拓展与50多个上海友好城市的交往,联合相关部门在米兰、大阪、釜山等城市举办上海周。据了解,上海在发展旅游景点的同时,也增加了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尤其是扩大旅游住宿规模。并通过推行旅馆品牌化管理,提升硬件设施水平和服务等措施,鼓励社会旅馆走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的道路。

国际节庆协会中国委员会宣告成立

日前国际节庆协会中国委员会宣告成立。国际节庆协会,简称为IFEA,总部设在美国,成立至今已有49年。国际节庆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会员服务,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和运作系统,许多活动、艺术节、运动竞技赛事、展会、城市特殊事务办公室、商会等都从中受益。

国际节庆协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史蒂文表示,中国是节庆资源丰富、潜力巨大的市场,对于协会本身来说,是个扩大知名度的好机会;另一方面,中国节庆活动国际论坛的举行,可以搭建中国国内与国外交流节庆活动经验和信息的平台,促进中国节庆活动的健康发展。他还表示,国际节庆协会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充满了期待,希望有机会与中国政府合作。

京巴贸易合作开始

2005年3月22日,北京贸促会副会长倪跃刚会见了巴西巴拉纳州工业联盟主席罗德黎哥·格斯达·何峡·罗雷斯先生一行。罗雷斯主席说,巴拉纳州工业联盟代表着该州3万家工厂。罗雷斯主席介绍了联盟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促进该州科研成果转化,协助工厂开拓国际市场的职能。他说,巴拉纳州是中国企业进入巴西的窗口,在该州投资比在圣保罗更方便。他希望与北京贸促会成为友好商会。

巴拉纳州人口1000万,亚裔约占60万,其种植业占巴西全国的20%,是巴西第二大汽车制造基地,电能充裕,拥有世界第二大水电站和巴西最优良的基础设施。该州与浙江省是友好州省。

上海人亲近DMC管理系统

上海世贸商城在致力于搭建纺织服装跨国采购平台的过程中,为有效解决供需双方的渠道沟通问题,携手全球最大的买家管理机构——美国达拉斯市场管理中心(DMC),将采购体系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引进世贸,以期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纺织服装跨国采购的对接服务平台。2005年3月21—23日,由上海世贸商城主办的“2005纺织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女装)”,联合DMC全面实施海外买家的资源服务战略。

DAUGHERTY先生介绍:“DMC建立了强大的网站服务系统,并且每年制作大量展商宣传品,通过专业媒体、邮件等各类形式及时传播展商信息;同时,专设‘零售商开发’办公室,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先进设施,与全美及世界各国大(中、小)型零售商、品牌商建立买家流通渠道,并形成DMC买家管理体系。不仅如此,我们还在市场推广周期间,开放所有展示间进行新品展示,同时策划组织fashionshow、论坛。我们的每一项服务都以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为宗旨,更好地发挥协助、指导的作用。”DMC的市场服务理念,缩短了地域概念、简化了操作程序,在物流、人流汇聚的有限空间与时间之内,创造商机。DMC自从与上海世贸商城确立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在买主资源开发、常年展示间租赁、专业市场活动策划和整体策略等方面一直为上海世贸商城提供专业性指导。此外,在人员培训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也为上海世贸商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依托DMC与上海世贸商城的合作基础,“2005纺织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女装)”成为零配额时期的第一个中国纺织服装产业的专业跨国采购交易会。

广州两美博会出现撞车事件

章程(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5篇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七条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30号。

第八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范围:代办汽车年检、年审;新车上牌;汽车用品、汽车配件、装璜材料的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 1第六条公司名称:西安育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

西安十九粮贸有限总公司认缴10万元,实缴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09年11月10日。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股东委派一人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每一个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公计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 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独资) 第6篇

根据本公司股东变更决定,对公司原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条:公司名称

第条:公司住所

第条:注册资本万;实收资本万元 第条:经营范围

第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

1、股东 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2、股东 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3、股东 出资额为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5、第条:营业期限至年月日 章程其他各款不作修改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第7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 1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出资人):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选举 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3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选举 为公司监事。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5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盖章:

工商注册:法人独资公司股东决议 第8篇

XXX有限公司股东X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决定:

1、同意一次性现金出资XX万元,设立X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前足额认缴完毕。

2、审议通过了《XXX公司章程》。

3、依据《XXX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委派XXX、XXX、XXX任公司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委派X XX任公司监事。

4、其他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XX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 第9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赣州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赣州市客家大道20号金域蓝湾B区西座;

邮政编码:341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1、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进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

2、参与中心城区的危旧房拆迁改建、棚户区改造等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

3、负责中心城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周转住房、新近公务员、大学生公寓和新市民公寓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业务。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赣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赣州市文清路37号,证件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总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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