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

2024-08-09

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精选6篇)

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 第1篇

金比诺实业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

本手册依据本公司厂规厂纪制定,若与厂规抵触,以厂规为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新规定出台时废止。

一、入职管理制度

1.3入职人员需要提交个人真实的履历、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未婚证或计生证,1寸彩照两张及相关证件原件各复印件。

1.4人事部在对应聘人员初试合格后,需由用工部门进行面试,重点考核其专业技术能力,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一般初试设为7天,7天后由用工部门决定是否录用,工资待遇由部门主管(经理)与员工商议,报副总审批后到人事部备案。

1.6应聘人员在经过初试后,需认真填写由人事部提供的《员工人事登记表》内容需真实、准确。

1.7公司不得聘用未成年人员,凡以假身份证混入公司以冒充者,行政部有权解聘雇用关系。

1.7公司内如有职位空缺,在同等条件下,由员工推荐和担保的应聘人员优先录用。

1.8新入厂员工试用期限为三个月,技术工种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部门经理审批,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的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考勤管理

出 勤

● 出勤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

生产部:白班8:00-11:30,12:00-17:30,18:00-20:00,夜班:20:00-24:00,24:30-8:00,26天制。

品质部:同上,28天制

模具部: 8:00-12:00,13:30-18:00,19:00-20:00,28天制。

喷油部: 8:00-12:00,13:30-17:30,26天制。

加班:根据部门《加班申请表》申请时间确定,延时加班由该部主管决定

保安:8:00-11:30,12:00-17:30,18:00-20:00,夜班:20:00-24:00,24:30-8:00,28天制

办公室职员:8:00-12:00 13:30-18:00.3.2.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2.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2.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3.2.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不到半天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不到一天者按一天处理.3.2.5.新入厂员工在试录用期间(7天)不得请事假,旷工半天作自离处理,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3.3.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3.4.本公司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3.4.1.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3.4.2.因公出差填好“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3.4.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3.5.1.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亲自打卡,若有代打卡者,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双方均取消当次考勤,并罚款20元,打卡后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3.1.8因生产需要加班者,由部门文员/统计填写《加班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交副总复批生效,方可计加班费(特殊情况除外)。擅自加班者,不予以计算加班费。

3.2.勤工奖计算条例

3.2.1.所有员工一个月内未迟到、早退、请假,享有全勤奖。

3.2.2.法定假日休假,不作为扣除勤工奖之依据。

●出勤及奖惩管理办法

1、目的: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员工因迟到、早退、记过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3.1.1.迟到5分钟-30分钟每次扣0.5分。

3.1.2.早退每次扣1分,早退达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

3.2.上项累积分数于次月发薪时按下列标准加(减)薪金,并公布姓名。

3.2.1.迟到、早退、记过:每扣一分减1%的当月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3.5.2.有涂改情况者,视本次考勤无效,记警告处分一次。

3.5.3.故意毁损工卡者,视本月度考勤无效。

3.5.4.伪造工卡者,予以除名。

3.8.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3.9.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3.10.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连续旷工3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3.12.因卡机故障打不到卡时,请即时通知保安,统一上报行政部或各部门主管补签卡,员工下班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直属主管于工卡上核准签卡,上项签卡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卡为限。

3.8.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持卡请直属主管领导证明上下班时间并签注,但一个月最多签4次。

3.1.5每位员工必须排队打卡,按时上下班,上班打卡后,应回到工作岗位做好上班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包括外出买早餐或吃饭后再打下班卡等),否则罚款10元/次。

3.1.6丢失(损坏)工卡者,由丢失工卡者交丢失(损坏)工卡报告书一份,由部门主管签核上下班时间,交行政部复核补卡,但要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扣除5元工本费。

3.1.7员工打卡,除特殊原因外(如连班直落,但必须在次日前交部门主管签注),下班与上班时间差不能少于5分钟,以杜绝同时打上、下班卡现象,否则本次考勤作废,并罚款10元/次。

3.1.8.下班到点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到下班时间即行等候打卡,否则视为早退,按早退方式处理。

3.1.9业务人员中午不必打上下班卡,但外出工作时须打退卡。

3.2.本公司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报直属领导签名后才能离开公司。

3.5.上下班或因公外出经过保安室,如保安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3.9.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保安看守打卡情况及调整卡钟。

三、厂服管理制度

●厂服的制作与发放

3.1厂服的制作由行政部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

3.2一次性付款后发工衣,冬天25元/件,夏天15元/件,均为成本价,如有更改,另行通知;工衣属员工所有,均不退款。保安入职需交纳保证金,满一年后退还。

3.3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一星期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服装),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领用名册签字后领用。

3.4厂服分特大号,大号,中号,小号四种。任何人不得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3.5每年4月、11月为换装时间。

2.员工着装规定

2.1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遗失若损坏,上班时间必须穿厂服,假日可以不穿,但必须佩戴厂牌以标识,(业务、销售、采购及出差人员可免于上述规定)

2.2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2.3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大方,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超短裙等奇装异服,不得穿有损公司形象的服装。

四、厂牌管理办法

4.1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4.2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应按规定佩戴厂牌以资识别,未按规定佩戴厂牌者,禁止出入。

4.3厂牌一律挂在左胸指定位置上(绳系者除外),不得挂在腰际或以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厂牌处理,一次罚款10元。

4.4厂牌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人事部补发,每个扣工本费5元,若为故意损坏,一次罚款10元并记警告一次,因公损坏时应在人事部备案后补发。

4.5员工不得在涂改厂牌、转借他人,不得撕毁照片,不得将不符本人的照片标贴在厂牌上,违者一次罚款10元。

4.6试用期员工均需佩戴临时卡,试用期满后到人事部更换正式厂牌。离职时,应将厂牌交还人事部注销。

4.7各部门主管应督促下属员工佩戴厂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规定,并由行政部人事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

4.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4.9.1利用厂牌在外作不正当事情者。

4.9.2将厂牌转借非本公司的人员,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五、请销假制度

5.1事假、病假

5.1.1.员工事假,因故不能上班要提前申请,其程序为:先到各部门直属领导陈述申请,需根据本部生产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后,方可到人事部统一申领《请假单》并提出正当理由,假期一至二天内。由部门主管审批。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三天。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由部门经理审批,假期若超过十五天由总经理加批后方为有效。

5.1.2主管事假,两天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5.1.4.病假程序及权限与事假相同,但均须附上医院证明,及医疗记录本才能生效。

5.1.5.患有急性病者,可免于上述程序,由其本人亲戚或朋友带上证明补办请假或辞工手续。

5.1.6员工不得先休假后补假,违者扣除本人全勤奖,特殊情况下需申请请假时间,须经过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延假, 否则,逾假一天作旷工一天处理,逾假两天作自动离厂处理。

5.2.长假

5.2.1.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长假(即婚假、探亲假、丧假)。

5.2.2.外省员工长假最多为十五天,省内员工长假不能超过七天。

5.2.4.事假超过五天者均需推迟五天发工资,六天者推迟六天发工资,如此类推。

5.2.5.公司放长假或个人原因请长假者,必须交还工具、文具及锁匙给各部门后到行政部办理离厂手续,假期满后准时回厂;超过假

期,按4.1.6处理

5.3.工伤假

5.3.1.员工因工受伤,根据伤情可申请休假,其程序是:一至三天由主管批准,四天以上必须由医院开据证明及《门诊病历本》,由

经理批准,行政部复核。药费实报实销;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5.3.2.工伤者受伤休假期间,除到医院换药外,一律不得外出,且一天必须打卡两次,上午8:00--12:00,下午13:30---18:00,并且打卡后向部门主管报到,若有漏打卡或有不按时打卡和不报到者,当旷工处理且取消当次的工伤假工资。

5.3.3.留厂养伤期间,主管及行政部视伤情有权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必须服从。

5.4.请假单管理

请假单由人事部统一保存,并记录在本月考勤表中,各部门须在生产报表和考勤卡上标注,否则视为旷工。

六、辞退、自离、辞职规章制度

6.1.辞退制度

6.1.1.已过试工期员工,凡是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或法律、法规,厂方有权即时开除出厂且不作任何补偿,除按有关处罚执行标准处罚

外,只发剩余工资,必须当天办理离厂手续,由保安人员解送出厂。

6.1.2.如因个人因素不能胜任原工作,调岗后亦不能从事工作的,厂方将给予辞退。

6.1.3.程序:部门(或行政部)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批→行政部复查→总经理复批→行政部办理手续。

6.2.自离

对未经批准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当自动离厂处理,不发任何工资。

6.3辞职制度

6.3.1.所有试用期内辞即走的,均扣除7天工资,正常情况所有人员试用期满后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厂方审批。若即辞即走者均扣除15天工资.6.3.2.如不按厂部的“辞工申请单日期”离职,每提前一天离职,扣除三天工资,提前两天离职,扣除六天工资,三天以上必须要主

管审批,否则按自离处理。

6.3.3.凡是纪律散慢,故意违反厂规来博取厂部辞退者(包括已辞职者),根据情况的轻重主管有权罚款20-200元,或开除出厂,并

扣除30天工资,但必须经副总审批方可实行.6.3.4.辞职后无特殊情况均不允许请假,且请假时间一律不计入辞职时间。

6.3.5.凡是离职的员工,必须填写《辞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批准,经理复批后交行政部报副总审批,到离职时间离职者亲自拿工卡、饭卡、厂牌及工具交清单(工具交清单必须经仓库工作人员签名方能生效)到行政部办理离厂手续。

6.3.6.对于职位特殊者,如果辞职已满一个月,如无新的人员接替,公司有权延期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得超过半年。

6.3.7.如遇生产忙季,厂方不批准已过试用期员工的正常辞工,延迟忙季过后按正常辞工手续办理。

6.3.8凡离职后的员工,如对厂部没有特殊贡献,离职后一律不予以录用。

七.离职规章制度

7.1.辞职人员离厂办理手续

7.1.1.员工离职时(含自离者),必须先到行政部开《员工放行条》,需经部门主管、工具仓库、文具仓库等相关负责人签名方可到财

务部领取工资,领取工资后即时出厂。

7.1.2.离职时,必须将经办事项移交清楚,并将公司工卡、饭卡、厂牌、工具、文具及锁匙等有关公司财物交还公司,否则,使用一

年以内的工具按照原价的100%赔偿;1--2年按照原价的80%赔偿;2--4年按照原价的70%赔偿;4年以后一律按照原价的50%赔偿。离职时厂牌丢失扣除20元。

7.1.3.离职时,将行李移至保安室接受保安检查后方可离开。

7.2.辞退、解雇、开除人员离厂程序

7.2.1.行政部收到部门发出的《辞退通知书》,除按正常办理手续外,应即时通知保安被开除人员名单.7.2.2.被辞退人员需在保安的陪同下,将行李移至保安室,同时交清公物,在保安室等修候发工资。

7.2.3.财务部根据规定扣除造成损失的相关款项,只发剩余工资,被辞退出厂的员工,无论是否领到工资当天必须离厂。

八、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8.1凡在厂内入住的员工,必须按照人事部指定的房间及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发现一次,罚款10元,记警告处分一次。

8.2员工不得损坏宿舍任何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给予双倍罚款。

8.3员工应遵守宿舍安全制度,不得在房间内私接电线移作他用,每发现一次,没收物品并罚款20元。

8.4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及逗留,违者罚款50元/次。

8.5不得男女集体混居,一经查实,一次罚款500元。

8.6为规范管理,任何外来人员入厂,均需向人事部登记,领取外来人员留宿申请单,经批准后上交相关合法证件后方可留宿,但不得超过三天。

8.7禁止在宿舍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违者即时开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不得再次录用。

8.8每晚23:30分后,员工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公司将派人不定期进行巡查,违者记警告处分一次。

8.9凡在外住的人员需在厂内入住,需向人事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宿。

8.10需换房间及床位者,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调离,否则按私调房间处理。

8.11凡辞职或辞退的员工必须当日搬离宿舍,否则不发任何工资,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留宿者,留宿半天扣一天工资,留宿一天扣两天工资,以此类推。

8.12离职员工必须将钥匙交到保安部,否则不发任何工资。

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 第2篇

1.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

2.讲文明礼貌,热情待人,自觉维护业主利益和公司声誉。

3.树立敬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学习业务技能,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向业主收受或索取礼物、赏钱等利益。

5.坚持岗位,着装整齐,精神饱满,热情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服从领导:

1.各级员工都必须切实服从领导的工作布置,不得改变,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2.各级员工都应遵循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工作态度:

1.员工必须严格作息时间,因急事请假必须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2.主动热情、礼貌待人;注重礼仪,耐心周到;优质服务,团结协助,尽心尽职。

行为规范:

1.员工准时上下班

2.员工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员工不准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地干私活、聊天、打牌、打麻将,看与业务无关的报纸和杂志。

4.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及部门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工作程序。

仪表仪容:

5.上班前应适当修饰,按规定着装,上班时保持衣冠整洁。

6.员工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举止大方,姿态端庄,精神饱满。

7.对待业主、同事应彬彬有礼,要做到说话“请”字出头,“谢”不离口。

行为作风:

要求每位员工作风正派,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行为检点,创造并保持公司内部良好的工作次序和作。

爱护公物:

每位员工要向爱护自己财产那样爱护公司的财产,防止损坏或损失,对损坏公物的事和人要制止并及时反映、汇报。

公共卫生:

公司(管理中心)办公室代表公司的精神面貌、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废纸、烟头和杂物,保持办公室内外环境优美整洁。

保密:

员工须牢固树立保密思想,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向外界(有关人员)透露公司任何资料和信息。

处理投诉:

1.所有员工都必须听取业主的投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业主争辩。

2.对投诉人所讲事实都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事件不分大小均有事后交代。

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 第3篇

关键词:高管持股,公司绩效,民营,非民营

一、我国企业高管持股现状

随着2006年股改政策的推行,国内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近年来高管持股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为了能更全面真实反映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现状,本文对2012年—2015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情况做了一次统计,如下表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2012年—2015年,不管是民营上市公司还是非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公司的数量从总体上来说都呈上升趋势。分析表一中的各项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2012年—2015年,非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零持股的公司数量虽然逐年增加,但它所占比例却是在下降,从2012年的68%下降到2015年的64%,与之相对应的便是高管持股比例大于零的公司所占比例逐年增加,虽然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也说明高管持股慢慢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增长缓慢不同,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比例大于零的公司数量则大幅度上升,出现了一种喷井式状态,从2012年的589家上升到2015年的1428家,其所占比例也从28%上升到62%,增长幅度超过了30%。民营上市公司中的公司数量增长速度如此之快,与他的公司性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民营上市公司中大多数为家族企业,它的根基较为浅薄,并且股份较为集中,一般经营者就是所有者,股权激励实施只要少数人通过就行,因而很多企业会奖励高管公司股份,来激发高管的工作斗志,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绩效,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而非民营上市公司中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政府为支撑,基础雄厚,且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受到许多政策的制约,股权激励实施并不能随心所欲,因此两者的比例相差很大。

数据显示,从总体上来说,2012年—2015年,无论是民营上市公司还是非民营上市公司,他们的高管持股比例均是逐年上升。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的比例从11.17%上涨到了15.26%,非民营上市公司中高管持股的比例从5.25%上涨到11.22%,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的比例明显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的比例。

二、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假设

代理理论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属于不同的阵营,他们考虑问题时也是从自身角度出发,这样一来,二者之间势必会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就要采取相关的制衡措施,由此来确保所有者的利益。因此,高管持股,成为了许多公司的选择,把高管的身份由经营者变为所有者,能提高高管的主人翁意识,与此同时,他们的收入也将与公司绩效相挂钩,这会让他们投入比之前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提高公司的绩效,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激励理论也认为,高管能否拿到合理的报酬会直接影响到高管的工作动力。高管工作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质量更上一个台阶,当公司给予高管适当的激励来提高他们的收入,来满足他们的预期要求,会让他们工作起来更有动力,还能让他们产生一种感恩之情,对公司更加的忠诚。

提出以下假设:

(1)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2)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大于非民营上市公司。

三、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可行性,本文选取了2012—2015年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了确保研究结论的真实性与研究性,本文剔除了被ST、*ST和PT处理的上市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由于自身经历不利,导致出现了巨大亏损现象,如果在统计时把这些公司的数据也算上,会影响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本文的所有数据都是由笔者从国泰安的数据库中整理出来所获得的,最终确定1165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其中723家是民营上市公司,442家是非民营上市公司。

(二)变量的选取及说明

1. 自变量。

本文所选取的自变量是高管持股比例,即一家上市公司中所有高管共拥有的股份总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 因变量。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根据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对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一个衡量与评价。其中,常用的财务指标有: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

每股收益,就是净利润与总股本数的一个比值。该项比值越高,就说明这个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越高。

净资产收益率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它的综合性是最强,除此之外,它也是企业进行财务分析的一个核心指标,这一指标所代表的是投资者能获得多少回报,也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战略目标。但是这一指标在用于衡量企业业绩时,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它是通过计算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值获得的,因此它并不能够全面反映出公司的盈利能力;第二,净利润数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具有疑义,因为很多上市公司会通过操纵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来提高利润,从而来影响净利润数据的准确性。

资产报酬率,是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利润额与资产平均总额的比值。在我们日常的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利润额,资产报酬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资产息税前利润、资产利润额和资产净利润。本文所采纳的指标是资产净利润,一般情况下,资产净利率算出来的比率越高越好,因为这一比率越高,就表明这个企业获得的回报越多。由于它计算的基础依旧是净利润,同样可能存在上述利润可操纵的问题,但相比于净资产收益率来说,资产净利率更具有稳定性。

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一个企业一定经营时期内的主要经营的业务所创造的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值。主要反映了一个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创造利润的能力,经常被拿来评价一个企业经营水平的好坏。除此之外,相比于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涉及到的科目较少,因此被人为操纵的范围大大缩小,所以这个指标比起其他指标具有高的真实性、可靠性。

因此,综上所述,本文将选取每股收益、资产净利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这三个指标来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变量。

3. 可控变量。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精确性与可靠性,本文还将引入三个可控变量:资产负债率、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

资产负债率代表的是一个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说,企业的债务比例越高,那就表明这个企业的现金流相对比较紧张,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反过来,就表示这个企业的债务比较少,企业的现金流相对比较充裕,企业的财务安全系数比较高。对债权人来说,企业的债务比例自然是低一点比较好,这样他收回欠款的可能性就大大加强。

股权集中度(IBR),是指全部股东因不一样的持股比例所呈现出来的到底是股权比较集中还是股权比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也是用来判断公司结构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本文选取的衡量指标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国内研究学者通过多方研究与考证,证明了股权的集中度不一样,对公司产生的绩效影响也不一样。

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非常受青睐。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许多好处:例如它能够监督公司的运营,能够减少公司决策的错误性。因此本文假设,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总体人数的比例值越高,那么董事会的独立性就越强,就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绩效。

上述自变量、因变量和可控变量的名称及公式如下图:

(三)构建研究模型

根据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以及选取的变量,构建如下数学模型:

假设1: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2: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大于非民营上市公司

四、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1. 因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如表2所示,从每股收益的角度来看,2012年—2015年这四年内非民营上市公司的最小值要大于民营上市公司的最小值,但是从最大值和均值来比较,非民营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都要小于民营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还是略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但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不大。

如表3所示,从资产净利率的角度来分析,根据2012年—2015年民营上市公司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资产净利率的最小值、最大值、均值的对比分析来看,这两者之间虽然互有高低,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略好于非民营上市公司。

如表4所示,从主营业务利润率来看,2012年—2013年非民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率高于民营上市公司,但从2014开始,民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便反超非民营上市企业,且逐渐拉开距离,因此,从发展状态上来看,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稍好于非民营上市公司。

2. 可控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如表5所示,从资产负债率来看,2012年—2015年民营上市公司与非民营上市公司无论是从最大值,或是从最小值和均值上来看都相差不多,且普遍不高,而且有逐年往下降的趋势,说明两者的偿债能力都在不断提高,公司资本结构相对稳定。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本文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如表6所示,不管是民营上市公司还是非民营上市公式,2012年到2015年股权集中度都有所下降,以均值来看,民营上市公司从46.84%下降到38.95%,非民营上市公司从50.34%下降到42.69%,这跟公司实施高管持股政策有着很大的关系,分散了股权的集中度。

根据有关部门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的总人数占公司所有董事人数的比例应该在三分之一以上,但从下图表7来看,无论是民营上市公司还是非民营上市公司,虽然在平均水平上达到了要求,但还是有部分公司并未按照要求设立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人数,在这一方面,两者都有待加强。

(二)回归分析

在对因变量和可控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之后,下面对假设1,2构建的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根据假设1: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和假设2: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大于非民营上市公司,构建了如下模型:

首先检验自变量和可控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得出如表8、表9的结果

从表8和表9中可以看出,因变量和可控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根据上述模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如表10、表11所示。

首先我们来看民营上市公司绩效指标每股收益与高管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的回归结果,从表10中我们可以看出来,高管持股比例与每股收益的相关系数为0.432,检验值为3.175,在统计水平为1%的情况下显著,说明高管持股比例与每股收益的关系为正。再看其他可控变量,独立董事比例的相关系数为0.136,检验值的数值为1.172,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这就说明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的绩效越好。而资产负债率和股权集中度的相关系数的数值分别为-0.474、-0.701,检验值分别为-6.232、-2.189,并且在1%的统计下显著,说明资产负债率与每股收益程反向关系。股权集中度越高,权利掌握在个别人手上,容易独断专行,不利于集思广益,对公司绩效会产生不利影响。

注:*表示在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表示在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再看资产净利率与高管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的回归结果,从表10中我们可以看出来,高管持股比例与资产净利率的相关系数为0.064,检验值的数值为2.075,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表明高管持股比例与资产净利率之间关系为正。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与资产净利率的回归结果与每股收益的结果一样,资产负债率、股权集中度与资产净利率的关系为负,独立董事比例资产净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负债率的相关系数为-0.132,检验值为-12.437,虽然方向仍然为负,但要在5%的统计水平下才显著,说明资产负债率对资产净利率的影响不如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最后来看主营业务利润率与高管持股比例、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的回归结果。高管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相关系数为0.041,检验值的数值为2.063,在统计水平为1%的情况下显著,这就说明高管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的关系为正。资产负债率、股权集中度与主营业务利润率方向为负,独立董事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方向为正,这个回归结果与前面两个绩效指标的回归结果一致。

因此,得出结论,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同样,我们首先来看非民营上市公司绩效指标每股收益与高管持股比例的回归结果。从上表表11中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与每股收益的相关系数为0.098,检验值的数值为0.274,在统计水平为5%的情况下显著,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正。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72、-0.234、-0.576,相对应的检验值t分别为-5.143、-4.621、-4.366,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说明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与每股收益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其中独立董事比例的回归结果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不一致,这可能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有关,非民营上市公司的环境相对来说更为复杂,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时并未能得到发挥。

其次来看资产净利率与高管持股比例的回归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与资产净利率的相关系数为0.005,检验值的数值为0.098,在统计水平为5%的情况下显著,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正。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与资产净利率的回归结果与每股收益的回归结果一致,这三者都与资产净利率呈负相关关系。

最后来看主营业务利润率与高管持股比例的回归结果,高管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相关系数为0.031,检验值的数值为0.463,在统计水平为5%的情况下显著,说明主营业务利润率与高管持股比例之间的相关关系为正。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与主营业务之间的相关关系为负,股权集中度与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注:*表示在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表示在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因此,得出结论,非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着重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关系及相关形式。在本文中,笔者以每股收益、资产净利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并选取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三个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的变量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分别就民营上市公司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具体得到以下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为正。在分别以每股收益、资产净利率、主营业务利润率为绩效指标的回归分析中,不管是民营上市公司还是非民营上市公司,都显示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呈正向关系。

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大于非民营上市公司。在上述的回归分析中,民营上市公司在统计水平为1%的情况下显著,而非民营上市公司在统计水平为5%的情况下显著,说明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大于非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二)建议

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措施。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知,高管持股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存在正向影响。让高管和公司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能够提高高管的责任意识,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在一起,会促进高管的工作动力,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留住可用的人才,降低公司人员的流动性,促进公司结构的稳健性,为公司的长久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因此,公司应该博采众长,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形式多样化的股权激励的方法,构建一个良好的激励体系。

加强对高管股权激励措施的监督与约束。高管持股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是凡事都有双面性,高管持股的确有好处,但是我们在实施这个政策时,不能忘记高管持股同样需要我们的监督与制约。高管是公司实际运行的负责人,公司的日常大小事务都由他们来处理,当高管的持股比例超过一定界限时,他们会获得公司更多的控制权,那时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增大,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十分有效的制约监管机制,减少高管持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其股权激励的正面影响。

(三)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我们让高管持有公司股份,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让高管留在公司,继续更好的为公司效力,因此,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样重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能让人的身心保持愉悦与顺畅,更享受工作带来的快乐。心情好了,工作的效率自然而然的也就提高上来了,同时让高管持股的目的也能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振新,吴俊儒,战宇.公司治理、研发投入与公司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3).

[2]孔珊我国高管持股比例与绩效关系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现代商贸,2014(1).

[3]陈小平.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价值[J].会计之友,2015(21).

[4]吴勃.创业板企业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8).

[5]张健维.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4).

你的企业需要一本《员工手册》 第4篇

笔者曾为某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来制定《员工手册》,当时企业就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经笔者分析整理,将其划为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 错误地认为

“员工手册就是制度大全”

企业希望通过《员工手册》能够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并报有极大的愿望认为员工100%的就会遵守。因此一本手册从头至尾就成了制度汇编。从员工规范到考勤制度,再到奖惩机制,应有尽有。

误区二错误地认为

“员工手册就是苦口良言”

企业认为员工是需要教育的,受教育才会变得规范。象父母对待孩子一样,苦口婆心。反映在《员工手册》里,就是大篇幅的说教文字,还经常出现“不准”“严禁”“杜绝”之类的字眼,与“人性化管理”相去甚远。

误区三错误地认为

“一本员工手册人人适用”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论岗位,不论职阶,所有的要求和规章都是一样,没有考虑到各层面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

误区四错误地认为

“员工手册不是合同”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每一条款在未来都有可能成为重要的法律证据。企业认为《员工手册》又不是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忽视手册中的员工处罚条例和员工权益保护的编写内容。事实上它是有法律依据的。

每个企业在制定《员工手册》时,或多或少会在以上这些问题上产生意见和分歧,在制定前,大家先达到同一平台,沟通起来也就方便很多,也便于项目的顺利进展。

下面就《员工手册》的制定,向大家介绍在项目操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

企业员工按其职能不同,从大范围上可分为生产型员工和市场型员工。笔者今天以《员工手册》的制定为例,概略介绍《员工手册》的制定方法。

生产型人员,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质量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以规范为主。市场型人员,终日奔波在卖场终端,与渠道经销商、顾客打交道。他们在工作强度、工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型人员。他们面对的作业范围和对象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以营销激励措施为主。营销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在营销人员手册中企业还需要加入有关市场运作和营销指导的内容,引导员工明确市场,顺利进入角色。在生产人员手册中,企业需要向员工提供基本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指导,以保证员工正常作业。

任何一本《员工手册》都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期望,下面笔者将其具体罗列表述:

1、给《员工手册》一个主题,进入员工的精神精髓。如果我们把营销人员比作“鹰”,那么生产人员就是“雁”。以“鹰”和“雁”作为员工手册的主题,显然要比“员工手册”有更强的冲激力。“鹰”——代表力量、勇气、睿智,企业希望营销人员,要具有探索精神,市场的敏锐力。“雁”——代表团结、合作、毅力,企业希望生产人员,要遵守规范,团结合作。员工手册主题的确定取决于企业的独特文化和理念,需要企业用心提炼。

2、用企业自己的语言。营销人员手册,需要使用创新的、充满活力的、有力量和激情的语言来编写。生产人员手册,则需要采用稳重的,内敛的,强调合作的语言来编写。

3、介绍企业的成功经验与案例。踩着前人的肩膀在进步,这是人类进步的基本规律。一个企业之所以成功,必然是有它做对的地方。把这些成功的经历化解成方法论,向所有的人员介绍,不仅加深了营销人员对于本企业营销状况的了解,也更进一步加快了员工成熟和成功的步伐,有效地减少了新进员工的进入成本。

4、特别强调“职业化”。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年代,特别需要强调“职业化”的概念。众所周知,营销队伍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稳定性因素也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困惑与麻烦。如,新进员工的进入成本太高,大量时间耗费在工作的安排与交接的过程中。

公司员工手册里面的制度 第5篇

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投票、签字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公司企业处理劳动关系,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必然涉及到公司的规则制度、员工手册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作为公司制度的架构,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和准绳。企业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但内部规则是否应当公示,是否应当经过所有员工投票、签字才发生效力呢?如果需要公示,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律师意见:

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法定要求,主要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会议或培训。如开会讨论,组织规章制度知识考试,组织培训等。同事保存会议或培训的记录,并让员工签字。

二、本人签收。如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让员工签字,说明已经收到并阅读相关规章制度,且愿意遵守。

三、公示公告。在公司的公告栏或者单位网站上公告。

四、电子邮件。向每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电子邮件并不适用所有企业,一是取证和保留证据都有局限,二是很多大型工厂或不发达地区的员工不具备人人使用个人邮箱或企业邮箱的条件。

规章制度的发布主体肯定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业务部门,即使是人力资源部也不合适。

已通过的规章制度如果要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订是一样的,也要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

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律师点评:

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的基石,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并由劳动者签收与认可,公司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为了避免员工手册或公司制度修订又要经过所有员工签字,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签收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承诺书中写明“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文件,确认已经充分阅读并愿意遵照执行。”

子公司与母公司有什么关系

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两者虽然都是独立的法人,但两者肯定是有必然的关系的,例如: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控制协议等等,下面是两者关系的具体介绍。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一、办法背景

业务资格申请门槛高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年前5月1起施行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比,门槛高出了许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一家期货至少需配备1名3年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不少于5名具有2年以上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

九成公司未达门槛

长期以来,期货公司的盈利模式都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以收取手续费为主要利润来源。为了改变期货行业从传统的单一的经营模式向高端服务以及增值服务领域迈进,管理层早就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列为期货业三大创新业务。而年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实施,已让数十家期货公司取得投资咨询资格。而即将开闸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又有哪些公司有望品尝“头啖汤”呢?由于期货公司资产业务资格的门槛较高,有90%的期货公司都与此次资产业务试点无缘。

根据证监会确定的各期货公司分类内容显示,在全国163家期货公司中,其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的期货公司仅为49家,其中3A级的3家,A级的17家,其后的BBB级有14家,BB级的有15家,可见大多数公司与此次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无缘。由于“试点办法”规定,申请资产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其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而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显示,截止20底,不低于B类BB级的49家期货公司中,净资本超过5亿元的期货公司只有17家,其中A类公司中,广发期货、中国国际期货、海通期货(微博)、浙江永安期货、江苏弘业期货这五家期货公司的净资产超过10亿元,在A类公司中,中证期货、申银万国(微博)期货、南华期货、华泰长城期货、银河期货、浙商期货、鲁证期货、国泰君安期货(微博)、新湖期货以及中粮期货共10家期货公司的净资产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另外,在B类而且不低于B类BB级的期货公司中,金瑞期货和上海东证期货在年底的净资产也不低于5亿元。

尽管各项数据显示,四川本地的期货公司如今还无申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但四川的投资者仍有机会“足不出户”就可以委托期货公司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投资。因为如今包括广发期货、中国国际期货、申银万国期货、南华期货、华泰长城期货、中粮期货这些具有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成都均已设有营业部。

创新业务短期难火

“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中指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开闸,虽会改变期货公司单腿走路困局,使期货公司收入来源多样化,但期货资产业务资格的门槛太高,加之如今不少期货公司对创新业务的开发动力也显得十分不足,预计资产管理业务开闸之后,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2011年证监会推出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作为期货三大业务创新之一,就被各大期货公司一致看好。虽然该项业务推出已经有整整一年的时间了,但从市场表现来看,并没有成为期货公司真正的盈利点,仅小部分期货的该项收入实现盈利,而且只占总利润的1%左右,其余大部分尚未实现盈利。其原因主要是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更多是服务经纪业务,由于对很多客户来说,已经习惯拥有免费咨询业务,一下转为收费模式,客户肯定会不愿意,甚至有可能造成客户流失。即将开闸资产管理业务虽然较投资咨询业务更具有创新性,但无论是对期货来说,还是对客户来说,其参与的门槛均比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要高很多,这显然不利于此项业务的推广和普及。另外,资产管理业务开闸后,各期货公司为了争抢客户,不排除市场再次出现像股指期货那样,随着佣金战愈演愈烈,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迅速恶化。

二、发布原因

至今,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开展资管业务试点,首先,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其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3政策法规编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年7月31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下面是该条例中的详细规定以及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属性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这一法律形态下股东所独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这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董事、经营者在公司中的义务和责任所决定的。

浅析股东诉讼制度的法律性质

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的出资只有一人,出资者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即使经理为非出资者担任时,该经理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出资者对经理有绝对的任免权,经营者不可能阻挠企业行使权利,因而不存在代表诉讼问题。合伙企业也不存在合伙人代表诉讼问题,因为合伙企业设立以合伙协议为条件,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若合伙人认为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的利益,可依合伙协议起诉合伙人即可;倘若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完全可以在全体合伙人之间通过多数决形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诉讼,该诉讼提起权不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公司则不同,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不是所有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经营,只能由股东会推选出董事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不仅如此,公司股东投资后,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只能交给董事、经理去经营,公司的财产直接由董事控制和支配,这样一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其经营管理权,违背股东、股东会的意愿以及公司的宗旨去从事某些不正当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董事或经理从事同业经营,侵犯公司的利益;董事或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与自己或亲友的公司从事交易;董事或经理将公司的资金出借给自己的亲友或他人以谋取私利;董事或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或经理的这些行为必然损害公司的利益。建立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目的和机能概括之有二,即公司损害的回复机能——损害赔偿机能,以及抑止董事违法执行职能、确保公司健康经营的机能——违法行为抑止机能。基于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的内在必然联系,每一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有相应的诉权作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项诉权的存在是公司这种法律形态在实体权利保护方面的必然反映。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直接诉讼又称个别诉讼,指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取得股利之诉、行使表决权之诉等。直接诉讼中又有种类诉讼的概念,种类诉讼则指公司不适行为人之行为使公司某类性质的股东遭受损害,其中一个股东或者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其所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虽然都是股东监督经营者和公司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中的种类诉讼相比较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但是两者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一,两种诉讼产生的根据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法律对其一般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提起代表诉讼的根据则具有二元性,即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同时股东又必须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律对此一般都作了严格要求和特别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数额或持股期间等资格限制,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

二,两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保护的是股东自己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所谓自益权是指公司股东以从公司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代表诉讼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兼以自己利益为目的所行使的权利。

三,诉讼的结果归属不同。直接诉讼中,其代表的利益主体是股东自己或者若干股东,因此,诉讼结果直接归属股东。但在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所行使的诉讼权是源于公司所具有的诉权,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股东则因所持股份比例享受应有的利益。

3.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区别在于

一,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它既有以公司代表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谋求对董事、经理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这一代位诉讼的一面,又有代表全体股东,纠正董事、经理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代表诉讼的一面。这种代位诉讼与代表诉讼的两位性与民诉法中一般诉讼所具有的直接性完全不同。

二,具有诉讼效果的共益性。这是由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共益性质规定的。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这种侵害也将直接损害到股东对投资于公司利益的合理期待,正因为股东的利益受到间接损害才会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本身,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也是必然的逻辑结果。这种诉讼效果的共益性不同于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产生的诉讼效果的自益性。

三,具有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定性。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原被告,是一个需探讨的问题,是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不能得到解决的。因此,各国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在英美法系,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是名义上的被告、实质上的原告;而在大陆法系,股东为原告,被诉的董事为被告,公司并不是必要的当事人,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

四,股东代表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也不同。首先,共同诉讼中可由各个当事人推举一个诉讼代表人,但代表人所代表的是众多的当事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代表的只是一个主体即公司;其次,共同诉讼的基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是人数众多,即使是两人公司,若有一个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也构成代表诉讼;再次,两者的根据不同,代表诉讼的根据是公司法,而共同诉讼的依据是民诉法,故两者不能混淆。

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特点分析,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是对股东因为董事、经理等的非法行为或者不负责任造成公司经营损失予以救济的一种手段,它与其它诉讼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功效和诉讼机理。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既是实体法上,也是诉讼法中应解决的一个法律范畴。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的一所企业,也或者是有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中国的一些企业,对于中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呢,下边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

公司企业员工手册的范本 第6篇

企业精神 诚信、团队、务实、积极、专业、创新

企业使命 持续改善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为顾客提供高质量、低价格、丰富多彩的商品和服务;创造发展空间,提高员工价值,成为顾客首选的零售企业。

经营理念 顾客永远是最重要的。

“善待顾客”是永恒承诺。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规、社会公德及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忠于职守,关心公司,爱护公司,爱护公司财产,珍惜公司荣誉,维护公司利益,努力工作,不得泄漏公司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敬业乐业、钻研业务;讲求效率、开拓创新;力求节俭、反对浪费。

第四条:员工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其他公司的职务。

第五条:严禁偷盗、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款,如有发现应及时举报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受损。

第六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七条:员工离职工调离公司须办理移交事项,管理人员要经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员工因失职、疏忽而致损坏或丢失公司财物、证照或商品,公司有权追索,并有权让其加倍赔偿。

第九条:在工作中应及时向上级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第十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做到先服从后投诉。对公司的现有制度、管理方式、经营决策等方面如有意见和建议,应逐级向上反映,相关管理人员接到员工的投诉或意见后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答复的,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门店员工用餐须在门店规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携离用餐地点,并应根据门店实际情况采取轮流用餐方式,用餐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严格按本岗位操作流程工作,门店员工必须做好每月卖场商品盘点核对工作,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上班期间不准在店内购物。

第十四条:必须受善保管门店派发的用品,保持工装、牌卡等有效整齐,个人使用物品必须向所在部门交纳物品、工服、工牌押金。

第十五条:遇到顾客、业务关联单位人员有不礼貌或过激言行时,应保持冷静、忍让,采取不矛盾激化的方式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应迅速报告上级。

第十六条:禁止在卖场吸烟。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员工上下班统一签到,因故未签到者,须登记并注明原因。

第二条: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如遇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条:员工当月累计请假五天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重新上岗,需办理考核录用手续。

第四条:员工病事假扣发当天工资。

第五条:员工因打架受伤,不能按病假处理,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凡无故缺勤,在上班后下班前十分钟以内迟到或离开者为迟到或早退,凡无故缺勤一小时以上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提出申请未获准而不到岗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擅自不到岗者;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者;

4、请假无故不到岗者;

5、伪造涂改各种假条证明者;

第七条:员工旷工一律辞退。

第四章 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节 奖励

第一条:有以下所列举的行为者给予50---200元一次性奖励(奖金或奖品)。

1、维护社会治安、助人为乐、舍已救人以及维护公司利益者。

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使企业的经管理切实得到改进,并创造显着效益者。

4、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按规章办事,节约费用显着者。

5、在本岗位工作中表现优秀者。

第二条:及时通报偷拿门店物品,并为门店挽回经济损失的,按罚款的30%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在本年度工作表现优秀,超额完成经济指标,全年安全无事故,得到顾客及本部门职工一致好评的,可以给予年终奖励、奖品及带薪休假。

第二节 处罚

第一条: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分为甲类过失、乙类过失、丙类过失。

第二条、甲类过失

1、当月迟到、早退、离岗两次者;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班次者;

4、违反操作规程及作业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200元以下者;

5、上班不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员工工牌者;

第三条 乙类过失

1、当月迟到、早退四次,年累计六次,旷工一天.

2、不服从上级管理,拒绝接受上级指令和所分配的任务者;

3、违反操作规程使设备损毁,造成500元以下200元以上经济损失,影响工作者;

4、遗失公司办公用品、相关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与员工或与顾客发生争,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6、年度内出现两次甲类过失者;

7、利用工作之便www.pmceo.com牟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者;

8、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及公司各项管理人员任免的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者;

9、工作时间酗酒、睡觉者;

10、泄露公司重要机密、业务信息或私自配钥匙、更换门锁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第四条 丙类过失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物品或扰乱他人工作及生活秩序,影响恶劣者;

2、私拿、吃、用商品及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本部门办公用品、擅自动用公司设备和设施为已服务者;

3、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错误行为后果严重者;

4、贪污、盗窃、挪用公款以及侵占客人或同事财物者;

5、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规定者;

6、出现严重服务事故、差错事故、安全事故或商品质量故;

7、违反操作规程或出现渎职行为,造成损人2000元以上者;

8、泄露公司重要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9、恐吓、威胁、危害同事或顾客,当面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者;

10、与顾客发生不正常交往,不择手段蒙骗和偷盗门店财物者;

11、故意损坏商品,因责任心不强丢失商品在2000元以上者;

12、年度内出现两次乙类过失者;

第五条:甲类过失罚款10---200元,乙类过失罚款200-1000元,丙类过失罚款300---5000元。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损失额的10---5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无法分清责任的由在场人员共同负担赔偿。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1、试用期过,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合格者;

2、待岗两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3、因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者;

4、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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