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信托范文

2024-07-11

银信合作信托范文(精选6篇)

银信合作信托 第1篇

银信合作理财强制转表 新规倒逼信托转型

2011年01月28日 11:18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陆玲 发自北京

高达上万亿元的“影子信贷”,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膨胀了两年的日子到头了。

1月20日,银监会宣布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从表外转至表内的最后期限—2011年12月底。通知规定,每季度至少要将25%转入表内,并在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

分析认为,“监管层之所以对今年的银信信贷下重拳调整,是因为近两年来信贷调控有所失效中影子信贷‘功不可没’。”据银监会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流于监管外的这部分银行信托合作理财高达1.66万亿元,其中融资类产品规模为1.07万亿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近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原本应该通过银行贷款贷出去的资金却通过信托渠道变相发放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监管套利。希望借此进一步提高银信合作,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

迅速膨胀的影子信贷

所谓影子信贷,是指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由于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由银行负责设计,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个渠道给部分急需贷款的客户,以这种信托产品的形式发放贷款。这部分可以不被计入银行贷款之内的产品资金。影子银行,则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去两年,各商业银行为了解决临时的资本紧张问题,绕开对信贷额度的控制,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贷款,把本应归于表内放贷的项目,通过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模式转移到表外。

“实际上,资金和项目都是银行的,只是借道信托转了一圈。”一信托业人士说,“通过‘转表游戏’,回笼了资金又缩小了贷款总规模,银行拿着钱又能二度放贷。成为社会融资总规模控制的漏出通道。”

央行公布的2010年7.95万亿信贷投放已经超出之前制定的7.5万亿目标,如果加上表外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总的信贷规模已经超过9万亿元,这显然让市场的流动性泛滥有增无减。

自去年开始,监管层开始着手严控国内银信理财市场。去年7月,银监会口头叫停银信合作;8月初,正式下文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即“72号文”,要求融资类业务占银信合作比例不得高于30%。根据银监会统计,银信合作规模已从2010年7月的2.08万亿下降到2010年末的1.66万亿。

据普益财富报告,曾占据银行理财产品半壁江山的银信合作信贷类产品风光不再,2010年全年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量仅为1669款,较2009年发行量下降50%。

但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房地产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比例由2010年初的10.64%上升到当年三季度末时的13.41%。其中仅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中信信托、新华信托5家公司发行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就高达1200亿元。

普益财富发布的《信托理财市场报告》显示,在中央对楼市调控的2010年,房地产类信托产品成立数量397款,同比增幅110.05%;成立规模达1210.62亿元,同比增幅为208%。

影子信贷膨胀的背后,其实正是实体经济饥渴的融资需求,和商业银行无法抑制的放贷冲动。

央行收回信贷调控权

值得注意的是,时隔两年之后,央行今年再次掌控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权,银监会主要从审慎监管角度予以支持和配合。

“其实,影子信贷问题是宽松的货币政策退出之后才变得尖锐起来的,去年年初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结构调整,但是一年后信贷并没有压下来。”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一方面就是影子信贷的存在,另一方面,像银监会的监管机构可能更多是站在行业自身的立场,执行起来效果相对就会差。”

就1月份目标额度而言,银监会倾向于新增1万亿到1.2万亿元之间,但央行则倾向于控制在9000亿元左右。但无论如何,央行和银监会已就坚决回收过去两年超发货币达成一致。

与此前银监会资本监管工具及有关政策等监管方式相比,央行引入了差别动态存款准备金率。

据接近央行的人士称,以“新增社会融资总额”为目标的调控思路已获得相关机构的审批,并可能将于2月份正式推出。相比信贷总量,社会融资总量更能全面反映宏观经济的热度。该指标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股权、债权等融资额加总。

“对于央行而言,仅仅对银行体系内信贷规模进行限制,已不大可能,信贷调控和宏观目标之间越来越脱节。”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专栏)认为。反观整个2010年,虽然银行信贷额度被严格控制,但因为大量银信产品等的存在,还是效果不明显。

“银行通过银信合作转移新增信贷的趋势愈演愈烈,已经间接影响到了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现在双管齐下,银行再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抵制调控措施,几乎已经不大可能了。”吕随启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银行的对策

安信证券分析报告称,2010年信贷类理财产品期限大都在1年以内,占比高达95.27%。而2010年8月份72号文之后,银行已基本停止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行,因此存量的1.66万亿基本会在2011年自然到期。而按照每季度25%的降幅制定转表计划主要是对银行的督促,不会实质影响并表进度,对银行利润影响不大。

但具体到各家银行,因其银信合作产品收益占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同,影响也各不相同。

工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马俊胜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响不可小视”,马俊胜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工行银信合作产品收益占比大概是10%左右。”

银信合作新规限制了表外信贷投放。交银国际报告预测,今年需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贷款规模约4000亿元左右,“这部分表外贷款肯定会对今年的信贷投放总量造成冲击”。高华证券分析报告认为,表外银信贷款转入表内对行业贷款增长的影响相当于减少2011年行业贷款额度,预计人民币7万亿-7.5万亿元。对于银行来说,缺少了表外信贷这个渠道,2011年的贷款调控力度将比2010年大得多。而银行本就是有根深蒂固的放贷冲动的。加上今年上市银行全部完成了再融资,其盈利冲动和监管部门的规模控制之间的矛盾,可能更加紧张。当然对于银行来说,不会坐等山空。某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调控一下就躲一下,就像猫和老鼠的游戏,其实市场是更了解市场的。监管法则变了,营运模式也会随之改变。”他说,比如,某款新推出的银信理财产品在其说明书中称其为“前期已成立的信托融资项目”,比如“直接开始绕过信托公司,开展理财委托贷款业务”。

对于目前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存贷款利差的银行来说,监管层对银行信贷投放的步步紧逼,他们将如何放弃那么多有资金需求的好项目?

倒逼信托转型

与商业银行相比,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毫无疑问要更大一些。

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而且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

2.5%,信托公司2010年不得分红。

这样一来,信托公司“股东分红压力就会很大”,若按准备金不得低于信托贷款余额2.5%计算,像规模稍大的中融信托,光信托赔偿准备金就得有41亿元。好在经过2010年的监管,信托行业已经有了较强的抵抗力。因为过去一年,银监会连续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净资本管理和房地产信托发文,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是去年下半年出台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没办法,市场和监管环境都迫使信托公司转型,这已成为共识。但是信托公司如何谈转型?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广,但行行不精,动不动就踩红线。”据一位曾在信托公司任职高层的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了解,目前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有:阳光私募、银信合作、信政合作和房地产业务。但是信托证券账户被停,阳光私募发行受阻。信托公司所熟悉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受到限制。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以及监管部门对房地产信托业务日趋严格的要求,信托公司这一主要盈利领域也面临挑战。

“不过,虽然银监会也让自查,但从来没有禁止过,也不可能禁止。”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新政的频频打压下,信托公司纷纷筹划增资扩股。”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试图投机取巧逾越政策监管的手段都是急功近利的。与其被动等待,不如趁早向主动管理型发展转向。此前,银监会也希望信托公司摒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

对于信托公司未来的业务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专栏)曾指出了三条路:面对高净值客户进行全方位理财的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与融资租赁的结合。

银信合作信托 第2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被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金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信合作模式的SWOT分析 第3篇

关键词:银行合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领域,SWOT分析

一、银信合作的概述

信托业作为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并列的四大金融产业之一, 与银行业存在内在的联系, 同时又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作为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唯一制度产物, 信托具有银行、证券、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色。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 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 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 (1) 。这种金融创新既解决了信托产品单独募集资金门槛较高, 规模较小的问题, 也化解了银行理财资金运用途径的难题。同时, 银信合作还增加了资金运用的风险审核与风险控制程序, 提高了理财资金的安全性。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可以借助信托业的独特功能和经营优势, 深化二者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利用共同的客户资源、市场营销渠道销售金融产品, 为双方创造财富;对于信托业而言, 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 不仅可以满足大规模销售的要求, 而且销售成本低, 也解决了资金收付、划拨等结算问题, 体现了信托业方便客户、服务客户的思想。

二、银信合作模式的SWOT分析

银信合作主要是通过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 银行以单一信托委托人身份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 以实现理财收益。自从2005年以来,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稳步加强, 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其合作方式主要包括产品代销、保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回购、不良资产证券化等, 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 协议代理模式。

协议代理模式, 也即渠道合作模式, 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网点、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从商业银行角度看, 银信合作的起点被定位在银行中间业务中最简单的代理业务上, 而代理资金收付又是代理业务中最普通的一项, 此阶段的银信合作属于最初级的形式。

协议代理模式的特色在于银行可以利用信托产品增加同业存款来源, 拓宽同业资金拆借运用对象和运用渠道;而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的品牌、声誉和渠道优势等方面的长处弥补自身的缺陷, 从而达到优势互补, 把两者的产品创新和理财服务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该模式简单易行, 可快速复制和推广, 因此初期投入成本较低;该种模式对银信双方的制约较小, 双方合作空间较大。协议代理模式的SWOT分析详见表1。

2. 信用增强模式。

信用增强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的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服务, 如承诺回购信托资产等。我国信托业正处于发展初期, 信托模式获得社会认可及信托公司树立信用品牌仍需要长期的积累, 而信托公司借助银行的信用进行迅速扩张则成为一种重要途径。

信用增强模式的特色就在于信托公司利用银行的优势资源提升了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扩大产品品牌度和影响力, 赢得更大的市场认知度和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介入信托产品的开发, 不仅可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风险管理优势, 丰富产品种类并获取更多利益, 而且可以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并积累相应的经验。然而,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这就意味着, 银行只能选择内部增级方式将产品按风险高低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这种模式的SWOT分析如表2所示。

3. 产品合作模式。

产品合作模式指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利用各自的优势, 根据客户需求合作开发金融产品, 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银信对接理财产品等。此外, 随着居民理财需求的增加, 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合作开发了众多的理财产品, 主要形式为银行发行理财产品, 借助信托工具, 投资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 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2008年, 29家银行与25家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了2872只银行理财产品 (不包含在集合信托产品里) , 发行总规模达7426亿元 (2) 。

相对于前两种模式, 产品合作模式更进一步深化了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 成为目前较普遍的应用模式之一。该种模式不仅突破了简单的协议代理模式, 而且可以同时利用银行的信用对信托产品进行增级服务, 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银信合作优势互补的初衷。产品合作模式的SWOT分析如表3所示。

4. 股权投资模式。

股权投资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股权投资, 信托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 商业银行也开始投资控股信托公司。合作双方既可选择直接参股的方式, 也可以选择间接参股的形式。这是银信合作一种较高端的模式。

对商业银行来说, 通过参控股信托机构, 可以使其全面整合资产证券化、本外币理财、企业年金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等创新业务, 将大大拓展银行的业务空间, 提升其竞争力;对信托公司而言, 投资参股商业银行, 无论是直接参股还是间接参股, 从一定意义上讲, 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在技术、渠道等资源方面的优势, 提高信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扩大信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获取可持续的收益来源。该模式的SWOT分析如表4所示。

三、小结

上述四种模式呈现出我国银信合作模式正从浅层次的渠道合作、产品合作转向深层次的战略合作、资本合作发展, 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发展形势是紧密相关的, 也体现了我国银信合作正逐渐走向成熟。然而, 银信合作的更好更快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应当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建立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 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商业银行在与信托业的合作中也可开发更多的产品种类和服务领域, 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 拓宽获利渠道和收入来源。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 必须确定合理的市场定位, 遵循专业化分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 大力加强银信合作的基础制度建设, 提高银信合作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 从而满足市场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①曾梓梁“.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中国城市经济, 2008

银信合作路径探析 第4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日益提上日程,各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探索其综合化路径。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商业银行,其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被关注。另一方面,我国信托业经过多次整顿,信托公司被要求回归本源,信托公司急需寻求转型之路,而银行系信托的发展能够很好地满足双方的要求。我国信托公司转型需要借助银行的力量,银行系信托是当前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

目前全球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下一阶段就是从分业向混业迈进,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各类金融机构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新阶段,在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加快对证券、保险、租赁、基金等行业的整合后,银行把并购对象又延伸到了信托行业。我国4个银行并购信托案例的接连发生,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路径选择提供借鉴意义。同时我国信托业面临着回归本源的监管要求,通道业务被限制,信托业的发展面临转型的需要,银行系信托的发展为当前信托业的转型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银行系信托案例分析

(一)交通银行并购湖北国际信托案例分析

2005年交行组建了交银基金公司,2005年底成立综合经营办公室,专门负责向其他金融领域开拓业务。而2005年的湖北国投成为信托业中债务最多、清理难度最大的公司,面临摘牌处理。于是在2007年6月湖北国投与交行达成协议,交行以12.2亿元实行净壳收购,除了办公大楼,其他资产全部剥离出去,交行共收购其85%的股权[1],交行旗下又多了一个交银国信。这是1993年以来,我国首笔银行并购信托案例,交行的综合经营又向前迈出一步。

首先,这是交行综合经营战略布局的需要。交行在2000年成立的中国交银保险,2005年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以及2007年初重组而成的交银国际,这些无疑都是交行综合经营战略布局下的成果,并购湖北国投是其在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预测下而走的又一重要一步。交行因此成为1993年以来首家采用银行系信托模式的银行。

其次,湖北国投转型的需要。银行系信托成为湖北信托转型期的选择。湖北国投引进交行入股将有利于引导公司健全内控和公司治理结构,降低风险,引导公司回归本源,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有利于实现双赢。银行并购信托是并购双方双赢考虑下的选择。交行并购湖北国投不仅可以利用信托将其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流动性,同时信托具有的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功能对交行都是重要的补充。湖北国投通过交行的入股,将立刻解决其面临的债务困境和经营困境,而且它还可以利用交行广阔的营销网点、庞大的客户资源销售信托产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以及内控制度,转变以往高负债的情况[2]。

交银信托自从2007年后净利润快速增长,如下表所示。其盈利状况的改善不仅为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做足准备,同时为交行带来极大的利润支撑。交银信托已经成长为一个公司法人结构完善、风险严格管控、内控机制健全的银行系信托公司,其发展明显快于非银行系信托公司。

(二)建设银行控股兴泰信托案例分析

建行面对金融脱媒趋势率先向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建行分别在2005年成立了建信基金公司,2007年成立了建信金融租赁公司。交银信托成立后,建行再次看到了信托业的优势,又积极组建银行系信托。对于兴泰信托,它敏锐地看到了银行系信托发展模式的优势,积极与建行合作。2009年7月,建行以34.09亿元购入67%的股权,建信信托正式成立[3],建行成为四大行中首位获得信托牌照的银行。

首先,这是建行打造混业经营平台的选择。早在2005年时建行就合资成立了我国首批银行系基金之一建信基金,在2007年又成立了建信租赁公司,2008年入股兴泰信托是建行混业经营布局的选择。信托被认为是准金融混业经营机构,其可以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来达到控股的目的,此外,兴泰信托还对徽商、华安及国元证券持股,这对建行打造综合金融公司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4]。

其次,这是兴泰控股集团实现金控目标的重要一步。兴泰控股集团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构建区域领导型综合金控集团作为其发展目标,在引进建行入股之前,该集团已经控股兴泰租赁、兴泰典当,除此之外,它还参股了徽商、国元证券、国元农保等机构,该集团业务范围广泛,信托经营稳定,但资产规模较小,竞争能力不强,此次引入建行控股兴泰信托是该集团的一个大手笔,一个颇具规模的现代金融控股集团雏形已显现。

第三,兴泰信托强化发展的需要。截至2007年底,兴泰信托信托资产总计为16.43亿元,净利润为0.66亿元[5]。相比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投资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大部分信托公司,其收入占比最大部分还是信托业务。被建行收购前,在长期受到整顿的信托业中,兴泰信托一直发展较好,但其规模较小,注册资本也仅为5.04亿元,这严重限制了其后续发展。

并购后,40亿元的注册资本使兴泰信托的身价在业内跃居第二。下面这张表是建信信托在2009年至2013年的相关数据,从表中可以看到,建信信托成立后发展态势较好。建信信托不仅为建行打造控股公司铺好了道路,同时也达到了兴泰信托引进建行入股的目标,极大地促进了其发展。

(三)兴业银行收购联华国际信托案例分析

兴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发展较迅速,从交银信托到建信信托,兴业银行也看到了信托业的独特优势。联华国际信托于2003年成立,经营不佳,引进兴业银行可以改善经营问题。2011年1月,兴业银行以8.52亿元购入51.18%的股权后,联华国际信托更名为兴业国际信托[6]。

首先,这是兴业银行多元化混业经营的驱动。收购联华国际信托是兴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战略的重要一步,拿到信托牌照后,兴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范围将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业。而且通过控股信托将解决兴业银行股权投资范围的限制,为将来兴业银行投资入股其他金融领域,实现混业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其次,这是银信优势互补、实现双赢的选择。银信合作可帮助兴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投资比例,加强中间业务及理财业务的经营,并引导资本通过信托向各个市场投资。此外,联华国际信托依托银行的资源优势,能够极大地壮大其资产规模、创新产品与服务、增强品牌营销能力等,以此来提升竞争能力。兴业银行与联华国际信托是双方基于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协议并购。

第三,有助于联华国际信托改善经营状况。联华国际信托在被收购前经营状况逐年下降。2007年其净利润为6179.45万元,2008年为5107.02万元,2009年为3824.45万元,其经营状况从2007年逐年下降,且有下降幅度逐年加大的趋势,急需改善。与兴业银行联姻,引入兴业这一实力雄厚、内控及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能力强的银行,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目前的经营困境。

第四,有利于进行整合,实现协同效应。兴业银行与联华国际信托同处福建福州,具有地域优势,文化、人才等整合将更加有效,有利于双方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并购的最终目标。

从2007年开始联华信托每年净利润开始出现下滑,到2009年9月主要经营指标处于行业末端水平。在2009年引进兴业银行经营管理团队后,对其进行改善。到2010年末其净利润为7589.24万元,相比2009年的3824.45万元增幅较大,自此改变了联华信托前3年的盈利状况,联华信托净利润开始出现同比增幅,经营状况大大改善。

(四)浦发银行收购上海国际信托案例分析

上海信托多年来经营状况一直较好,其在信托业中经营管理能力及综合实力名列前茅,浦发银行加入并购信托的行列,上海信托依靠浦发银行未来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2014年7月7日,浦发银行与上海信托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国际集团签署转让控股权备忘录。浦发银行将收购存续分立后的上海信托88.333%的股份。

首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推动促成了二者的联姻。浦发收购上海信托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战略布局下的重要一环,是上海国资委力求打造以浦发银行为主体的上海金融控股集团而大力推动的。浦发银行与上海信托同处于上海国资委100%持股的上海国际集团控制下[7],因此这是一次完全在上海市国资委控制下的企业并购。

其次,这是浦发银行建立银行系金融控股集团的需要。目前浦发旗下已控股浦银安盛基金、浦银金融租赁、南亚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浦发还入股了华一银行及多家村镇银行,浦发银行的金融控股集团雏形已显现。

第三,有利于促进银信发展。浦发收购上海信托预期会给双方带来联动效应。并购能够进一步的弥补浦发银行在资产管理、融资、理财业务等方面的不足,提高其全面服务客户能力。依托浦发银行的上海信托能够更好地实现其业务规模的扩张、经营管理的优化,创新能力的提升,实现飞速发展,使自己在信托业中一直名列前茅。

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受让控股权备忘录,下一步就等监管部门审核。虽然并购过程还未完成,但是此次并购除了如前3次一样是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愿进行的协议并购外,还具有政府背景,受到上海市国资委的大力支持。此次并购应无例外地会得到批准,浦发银行会成为第四个持有信托牌照的商业银行。并购后双方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目前在信托业中业绩排名已经在前十位的上海信托,将来依靠浦发银行会实现更大的发展,并以此对浦发银行起到支持作用。

二、案例小结

以上4个案例分析说明,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银行兼并信托是我国建立银行系信托、进而深化银信合作的重要途径。我国信托业发展缓慢,大部分信托公司以通道业务为主,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必然受到影响,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堪忧。而银行拥有丰富的资本、广阔的营销网络和庞大的客户群体,但是受目前监管所限,银行投资渠道受限。因此,银信合作能够优势互补,实现共赢。

总之,在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应该积极探索,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将会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当前银行应该通过信托平台来加速推进其全牌照经营,为实现混业经营做足准备。另一方面,面对转型压力,我国信托公司应该积极探索适合其转型的发展路径。银行系信托是能够促进其销售端转型,增强家族信托竞争力,为并购业务发展提供助力的良好选择,信托公司借助银行顺利实现转型及跨越式发展更具有现实可能性。

三、银行系信托案例的启示

(一)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路径选择的启示

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都加紧了其混业经营步伐,在陆续地涉足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后,信托无疑成为当前最热门的选择。信托不仅牌照稀缺,信托还有着其他金融类机构无可比拟的独特的优势。在当前商业银行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其混业经营的目标,商业银行应选择整合信托的方式[8]。

(二)对我国信托公司转型的启示

银行系信托是信托公司实现转型的选择,信托公司选择依托银行能大大地减轻其转型压力。银行系信托可以利用银行培育其稳定的客户流,组建销售平台。其次,信托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专业化的人才以及专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牌照优势,再加上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优质私人银行客户、良好的信誉及品牌影响力、发达的营销渠道、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风控能力等,银信合作具有强大的优势互补,银行系信托在家族信托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最后,银行系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资金实力、品牌效应、融资方案设计等实现并购业务的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卫彬,皮曙初.交行重组湖北国投开启信托业转型大幕[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7-6-8(B02).

〔2〕张薇,魏琪瑛.商业银行涉足信托业之意义与问题[J].商业经济,2010,(6):70-71.

〔3〕〔4〕胡挺,项红叶.我国商业银行并购信托业的动机及其经济后果—以中国建设银行并购兴泰信托为例[J].金融观察,2011,(12):43-44.

〔5〕郭雪莹.建行拟34亿元入主兴泰信托再向混业经营迈进[N].第一财经日报,2008-5-23(B08).

〔6〕王丽娟.兴业银行获信托牌照[N].中国经济时报,2011-2-15(007).

〔7〕杜冰.借上海国资改革东风浦发银行有望实现全牌照经营[N].金融时报,2014-3-19(003).

银信合作信托 第5篇

前言...........................................................3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3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3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4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4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4

(二)信托渠道模式............................................6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8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9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9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10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10

(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10

(二)2009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

(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13

(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

(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5

(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6

(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7

(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18

(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18

(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18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18

(一)真实转让...............................................18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19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19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19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19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20

(七)产品期限...............................................20

(八)信托产品设计...........................................20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20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20

(十一)指标要求.............................................20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21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21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1、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呈递增趋势

2、产品发行规模:季末明显高于期初,通过银信合作调整结构、增收创立的趋势明显

3、投资领域:金融产品投资占据绝对优势

(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根据银监会最新精神,以下理财方式自2011年7月以后不被允许开展或直接纳入融资类业务范畴:

(1)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以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2)不经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3)以信托公司为渠道,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互相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监管指标(即所谓的“同业互敲”)。

(4)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票据资产。

(5)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将原本的信托贷款转换为投资类理财-纳入融资类统计口径;

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1、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2)操作流程

2、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

(2)运行流程

3、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

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等。(2)业务流程

(二)信托渠道模式

1、信托贷款模式

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

运作流程:

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运作流程:

2、票据业务模式

银行为了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存量票据,或者企业所持有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票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需求:

第一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资金投向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本模式属于资产转让业务合作。

运作流程:

第二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本模式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投资科目,不占用我行存贷比资源。

运作模式: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1、代理信托推介(1)概念

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项目来源可由银行提供也可由信托公司提供。推介成功后,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推介手续费,同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不承担信托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2)运作流程

2、代理集合资金信托收付(1)概念

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代理资金收付的结算业务。

(2)业务流程

(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1、概念

对于由银行提供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业务、信托渠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集合资金信托代理业务,银行可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协助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2、运作流程

(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1、概念

信托项目担保业务合作是指对于银行向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作为增信措施之一,银行就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兑付向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格式文本融资性保函的业务合作。

2、运作流程

(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

1、概念

银信合作接力贷款业务是指,对银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信托公司前期通过其投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待项目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成熟度或期限后,银行承诺以借贷的形式进入。银行借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的初期股权投资。

2、运作流程

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6)其他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

(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

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

(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

(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账务处理

(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

(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4.期限配置

(1)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

本通知强调银信合作业务中资产真实转让,不得安排回购,其相应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信贷资产转让时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五)2010年8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情形

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3.信托产品期限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4.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遵循原则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应遵循: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②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5.投资方向禁止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6.本通知发布以前存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公司应做的工作 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③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料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本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应自主管理。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2010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主要内容如下:

1.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要求

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口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3.真实转让

(1)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2)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4.整体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5.财务处理

(1)信贷资产转出方将各种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

(2)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6.禁止性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本通知强调在开展银信合作业务中,信贷资产应真实转让,担保手续重新办理登记。信贷资产整体转让。财务上应反映信贷资产转让信息。银行不得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七)2011年1月26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处理

(1)商业银行应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2)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2.其他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标。

本通知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如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八)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极端计入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纪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2、调整“1104”表报。

(九)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主要内容如下:

监管口径

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十)2011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主要内容如下:

要求各银行法人机构对截至2011年底未到期银信合作应转表项目的转表情况逐一进行确认。

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一)真实转让

相关表述: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应做到真实转让,卖断买断,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回购。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银行应告知债务人,并将信贷资产原始凭证或复印件交付信托公司。

监管意见:真实转让是各个监管规定普遍提及的监管要求。

(二)担保手续再办理

相关表述:如信贷资产中有担保方,应取得担保方同意并重新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转让后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也是监管规定多次提到的事项,可操作性逐步加强。

(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相关表述:①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②信托公司不得将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中的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但可以委托给第三方;③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监管意见:银行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后,对于信贷资产由谁管理历次监管规定都有所变化,总体趋势是由“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信贷资产转让银行管理”、“信托公司能够委托除转让方外的第三方机构管理”,直到最后“信托公司应当自己管理”的逐严监管政策。

(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相关表述:①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监管意见: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从限制购买发行行自身信贷资产,转变为不得直接购买任何信贷资产,监管趋严。

(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相关表述: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信贷资产转出方将各种风险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转让在账务处理上要与信贷资产真实转让保持一致,该监管政策未变化。

(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相关表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监管意见:信贷资产整体转让在监管规定中两次被提到,也是信贷资产真实转让操作上的进一步细化。

(七)产品期限

相关表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相匹配,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监管意见:该规定要求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与信托产品的期限相一致,该监管政策未有改变。

(八)信托产品设计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监管意见:

(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相关表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监管意见:该规定为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策未有改变。

(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相关表述: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监管意见: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限制政策。

(十一)指标要求

相关表述:①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③商业银行应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④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标。

监管意见:

(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相关表述: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极端计入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纪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监管意见:

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银信合作业务出现之初,规模很小,发展缓慢,监管层并未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到2008年已经形成一定规模,2008年末银监会出台《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次正式地定义分类银信合作业务,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随后2009年、2010年上半年,在指引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银信合作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潜在的风险发文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文件并未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直到2010年上半年,情况出现变化,此时的银信合作业务不仅规模非常大,而且较大部分资产投向信托贷款,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曲线贷款。这部分曲线贷款无需计提拨备和资本金,因此对银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隐患,且监管之外的灰色贷款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应。于是,从2010年7月开始,银信合作业务成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监管部门出台的规定在宏观层面上有助于规范银信合作模式,使监管视野之外的表外资金回归本源,使得央行可以进行有效的流动性控制,在货币规模可测的前提下提高利率管理的能力并实现产业差异化激励的目标。在微观层面,监管部门对银信合作业务链的中间环节及其参与主体银行、信托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并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理财业务带来综合影响。具体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表内信贷资金占用提高。监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因此商业银行以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形式进行的表外信贷资产规模扩张受到限制,“表外移表内”后相应信贷资金占用也将提高。

2.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将大幅下降。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融资类和组合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总余额比例约为60%~70%,期限也多短于1年。监管规定要求,信托公司的融资类和组合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总余额比例不得高于30%,要求投资类业务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要求相应的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且不得设计为开放式。由于现有银信理财产品中融资类产品期限较短,收益较高,对应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的高收益资产,随着监管规定的实施,银信合作业务中的融资类产品占比将大幅下降,产品流动性降低,银信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也将可能出现下降。

担保公司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 第6篇

一、融资项目合作内容:

1、资金渠道——通过信托融资方式,满足担保公司以往积累的优质客户和心客户的融资需求。

2、通过信托融资方式,实现担保公司流贷担保的传统业务向中长期担保业务的扩展,改善担保公司业务结构。

3、对信托公司而言,通过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也可以解决信托公司融资客户的担保措施设定问题。

二、融资合作模式

1、单一类信托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将资金实际投向于客户,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认可的反担保物;其中资金监管人可在客户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或信托公司指定银行选择;另外可根据单个信托计划的续存时间,融资期限可在1至3,融资成本大约在15%—22%之间。

2、集合类信托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资金实际投向于客户,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认可的反担保物;其中资金监管人可在客户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或信托公司指定银行选择;

3、银行+信托业务模式

借款企业同时申请银行贷款和信托融资,担保公司向两家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企业取得银行授信而银行信贷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借道信托公司完成融资。

4、中小企业基金型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为几家融资规模不高的企业打包发行中小企业基金型募集资金,担保公司为其融资打包,打包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认可的反担保。

二、与基金公司合作

借款企业通过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计划或通过基金公司发行基金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我公司为该信托或基金提供担保,以保证投资人的到期收益的融资担保业务。三,以上模式与信托或基金公司合作的优点是:

1、担保方案灵活:该业务是通过社会募集资金,有别于一般银行融资贷款业务,因此业务的方案、担保的期限、业务体量等均可协商确定。

2、反担保措施较为灵活:该业务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反担保措施,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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